喻中:用公众习惯的方式运送公平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9 次 更新时间:2013-04-2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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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 (进入专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然要一体建设,那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是什么?在法治实践中,如何加强三者的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的目标

三者之间,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的目标。对于法治国家建设来说,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机构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构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机构的失职与越权都是对法治国家的损害。

第二,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受法律调整。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在法律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律搭建的交往渠道中,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通过这样的交往,社会主体的愿望、要求、呼声,能够有效地传递到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也能够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以保持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

第三,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无论是纵向的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还是横向的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机构之间,权责边界清晰,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化关系。其中,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既要强调中央的权威,发挥中央机构的领导、统筹、协调作用,也要维护地方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就要求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框架下最重要的目标

相对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的目标来说,法治政府是一个局部性的目标,但是,法治政府却是法治国家框架下的最重要的目标,或者说,法治政府构成了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志。原因在于:政府虽然不是国家的全部,但却是国家体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立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来看,政府更多、更广、更深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部分。

要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一,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只有权力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成为责任明确的政府。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一个政府,什么都要管,结果很可能是,什么都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通过法律,为政府的权力及其责任划定边界。

第二,法治政府应当是高效政府。特别强调效率,是政府区别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立法机关的一个特征。由于政府处理的事务较为广泛,而且都涉及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只有高效的政府,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这就要求通过“阳光法”,推行政务公开,以透明的政府促成廉洁的政府,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化、公开性是廉洁政府的重要保障。

第四,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在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它已经演变成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也因此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来展开

法治社会,是指社会本身的法治化,具体的说,是指各种社会主体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都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相互交往,并形成了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

一方面,就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而言,从总体上看,社会仍在国家的框架内,而且,治理社会的法律同样也是出于国家的立法机构,因此,法治社会建设从属于法治国家建设,且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样。学术界流行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理论,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虽然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不可能脱离国家而存在,而且,“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就隐藏着国家机构对于社会的治理,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来展开。

另一方面,就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相互对应的趋势更为明显,因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界线是清晰的,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构成了政府介入社会的基本渠道。因此,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是相互并列的关系,它们两者都从属于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性的目标。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的目标,三者分别表达了法治建设的不同面相

法治就是法律之治。法律治理的领域既包括国家,也包括政府和社会。这就是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的目标,三者分别表达了法治建设的不同面相。而且,如上所述,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三者并不能截然分开。法治国家建设必然包含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就是在一个关键环节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同时,法治政府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与基础。至于法治社会建设,它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方面,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政府推进型法治”的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也有赖于法治政府的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然不可分割,这就提出了法治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法治一体建设,应注意四个问题

首先,应当针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不同特征,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做好顶层设计。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全局性。法治政府建设主要针对行政权,核心任务是实现行政权的有限性和有效性。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在于保障社会主体之间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实现有序交往——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因此,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目标。三者重心不同,建设的路径、方法也会呈现出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应当在顶层设计中予以全面考虑。

其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还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都出现了较多的探索与实践。相比之下,法治社会的建设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无论是理论准备还是实践经验,都还比较欠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法治社会建设,要特别注意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制度。要通过法治社会建设,造就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让社会公众能够从容自如地、有尊严地生活在一个完善、成熟、公正的法治社会中。

再次,在法治国家的整体框架下,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领域也必须予以强调,那就是立法和司法。其中,立法主要针对法律体系建设。既然法治是法律之治,那么法律本身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完整,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司法主要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政府的推动力量。因此,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还必须把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纳入进来。

最后,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无论在哪个层面,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主要是指广大的社会公众。公众满意不满意、公众高兴不高兴,应当成为法治一体建设活动的着眼点和根本归属。在立法过程中,用公众愿意接受的规范表达公众的意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用公众同意的方式实施管理,用公众满意的方式提供服务。在司法过程中,用公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公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公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律,用公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一言以蔽之,在法治一体建设的各个领域,用公众习惯的方式运送公平正义,把公众的态度作为检验法治一体建设的核心标准。(喻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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