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司法误伤如何了?——《错案》的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81 次 更新时间:2013-04-2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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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错案》是一部不错的司法读本,它向我们呈现的不是阳春白雪式的“正当程序”神话,而是一个相对发达的法治国家里充满负面晦暗色彩的司法史。

该书由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根据自身的法律认知和职业经验写成,很生动,也很恐怖,活画出一柄双刃的司法利剑,既护人,也伤人。

这些伤害往往是一些误伤,是司法程序环节各种参与者互动博弈的结果,其中的原告、被告、证人、鉴定人、陪审团、检察官、法官乃至于各种与上述角色相关联的政治与社会势力均可能构成误伤的来源。

从制度上讲,法兰西的诉讼程序是比较完备的,但是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形和判断,法官存在太多的“判断余地”去决定证据的解释、事实的重构和法律的运用,其中的道德动机与民意压力也不可避免地从主客观不同层面对司法裁决构成扭曲。

在该书列举的诸多案件中,大奸大恶的警察、陪审员与法官很少,但错误还是频频发生。作者分门别类地通过具体案件来解释错误的成因与类型,对司法误伤进行过程化还原。这种还原非常残酷,再现了一个完备法典体系下的司法不确定性,揭开了各种人性与社会风险在司法程序中的渗透与叠加,引发人们关于法治风险性的深刻理解与反思。

法官的道德直觉

在引发司法误伤的诸多原因中,法官的道德直觉不容忽视。在拉隆希尔案中,法官面对两种形象:一边是纯真高贵的少女,另一边是风流不羁的青年军官。少女的纯真使其指控和证据变得不可置疑,法官们的道德直觉被充分调动起来。这种形象落差使得司法的天平天然地倾向于少女一边。

与拉隆希尔案类似的案件有很多,比如乱伦案——法官们在道德上无法说服自己去怀疑纯真的女孩在说谎,于是错误酿成。

法律所预设的法官形象是头戴假发、手执法典、冷酷无情的。司法史上也确实出现过为了区隔法官与当事人而进行的各种司法神秘化的改革,然而法官终究是肉骨凡胎,有儿有女,食人间烟火,在司法推理中不可能完全避免道德直觉的干扰。再精密的法典也不可能使法官成为司法的“自动售卖机”。

作者在这里并没有给出根绝此种道德直觉的具体方法,而只是从司法经验的角度提醒法官对于这种“形象落差”条件下的司法案件要格外小心,避免司法的理性思维遭到道德直觉不经意间的误导。然而,这也只能是一种建议。

社会动员与及时纠错

作者对德莱福斯案着墨甚多,因为该案非常典型,富集了司法误伤的多重因素。首先是诬告人的连续陷害和隐瞒真相,这使得被告人横遭徒刑;其次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干扰,比如被告人的犹太人身份导致其不利处境;再次是不可靠的笔迹鉴定及鉴定人的职业自私,这导致本案的关键证据结论对被告不利。

在上述种种因素叠加之下,德莱福斯被判终身流放。幸运的是,法国社会具有纠错的道德正义感,社会名流舍雷的政治斡旋和左拉的公开信逐渐揭开了该案浓重的司法遮羞布,德莱福斯的冤屈得以昭雪。

令笔者印象深刻的是,在既定判决遭遇严重质疑时,有关各方基于政治原因继续掩盖真相,这使得司法复审困难重重。该案是对法国司法与社会良知的一次绝佳的测试。

这也提醒我们,对司法错误的纠正需要适度的社会动员,需要政治精英、媒体、律师、知识分子的共识与行动,而不可能单纯依赖司法系统自我纠错。

错案一错再错,为了弥补此一错案的漏洞则必须制造新的错案乃至假案,这折射出人们对司法错误的恐惧,而这种恐惧并不只是针对错误本身,更是针对承认错误时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我们思考如何阻止错案发生时,关注的重点应该在于错案结论之前,因为错案一旦酿成,会有多方群体合力阻止翻案,而成案之前的及时纠错却可以成就法官的司法美德。

司法误伤不是较低阶层的专利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命题:司法误伤不仅针对社会较低阶层,也针对社会较高阶层。尽管作为启蒙先行者的法国早就提出了法律平等的原则,法律体系的建构也大体遵循此原则,但人们还是从经验的视角来理解社会地位与司法待遇的关系。

作者试图从自身丰富的司法经验出发,揭示这一社会经验的局限性:司法程序不完全由法官的理性所控制,在原被告、证人、鉴定人、陪审员等各类角色及与之匹配的司法环节中充满了不可控的风险,此类风险的分布是不区分社会地位的。

作者的真实意图是提醒人们,不要对司法误伤抱持侥幸心理,以为只是较低阶层的专利,而需要将司法误伤看作法律体系的固有风险,通过真正的集体行动予以更完备的解决。

在所有案件中,作者是以一种“同情的理解”对待法官的,指出法官并非本意追求司法错误,而是受到复杂的司法系统环境影响,受到各环节错误的富集与叠加的制约。

对此,人们完全可能自信满满地宣称很容易找到补救方案:一方面强化司法程序的细节设计,使每一环节的错误最小化;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官的制度化监督,如中国就引入过“错案追究制”。

笔者承认这一补救是法治主义的进路,然而对其有效性存在一种审慎的质疑:引入更繁杂的程序设计可能增加和放大司法错误的风险,因为程序的繁复必然意味着参与主体的增加;对法官的监督则可能导致对司法本质的偏离,引发司法政治化和司法社会化的弊端,导致司法独立价值的丧失。

作者的真实教诲毋宁是: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具有系统性风险的生活方式,对法治的选择就意味着对法官的信任预设,否则法官之外就还有“法官”;司法风险的来源不仅仅是主观层面,其客观层面也要重视。

司法的风险源自人心

作者从律师的内部视角承认这些误伤难以根绝,就像任何标尺都存在误差一样。但作者还是提出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裁量建议:陪审员或法官在“自由心证”时如果存在一点点疑惑,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本身是有道德风险的,因为司法始终在承受民意压力和民意压力支持下的政治压力,因为如果人们普遍认定某人是凶手,此时的司法就可能处于民众的对立面。不同国家对这一对立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法治国家强调程序正义,转型国家则看重社会民意。

然而,即使是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辛普森案也造成了社会意见的分裂。究其原因,该原则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具有功利主义的理性基础,易被精英所理解和接受,但很难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如果说作者笔下的法国尚且存在司法对民意的屈从压力,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化压力显然更大。

《错案》对中国法院而言,无疑是一本具有警醒和反思价值的佳作,它是中国司法程序和法官伦理进行细节化、反思性建构的教科书。

作者每次重述完错案之后,都指明了该案的另外一种可能性:如果侦查人员更加细致,如果鉴定人客观公正,如果法官坚持了“疑罪从无”……这表明,错案每每发生,却并不必然发生。然而错案到底如何了?作者的很多“如果”其实并没有给出根本的解决方案,而只是从经验上给出了律师视角相对可靠的建议。如果错案还是不能完全了结,那么可能就是人们享受法治生活的固有代价了。

掩卷沉思,笔者不禁联想起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教诲:医生是城邦体育败坏的体现,法官是城邦乐教(德育)败坏的体现。人心骄悍,法律如何能敌?司法的风险源自人心。这样看来,良好的公民教育或许是疗治司法误伤的另一思路。

(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3年4月25日,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评论书目为[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赵淑美、张洪竹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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