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江:文化相对主义视角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5 次 更新时间:2013-04-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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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江  

【摘要】文化相对主义对战争罪行的追诉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能充分考虑文化差异的国际刑事法院更有利于正义的伸张。文化能影响证人证言的采纳、种族灭绝等国际罪行的界定和正确的量刑,因此建立只对国内法院无法或不愿意管辖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才是最好的选择。

【关键词】文化相对主义;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教训

过去十多年新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提出了许多如何在法院上伸张正义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一个最重要争论的问题的是文化差异应该在这些法院的创立和操作中充当何种角色。一方面,为什么国际社会普遍地谴责某种罪行,文化差异在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和检控这种罪行中应该起何作用?另一方面,国际法官怎样才能结合不同的法律文化去寻求公正地裁决案件?

一、文化相对主义在追诉战争罪中的作用

国际人权领域一个主要争论是文化普适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之间的对立。激进的文化相对主义坚持认为,文化是人权或规则的有效性唯一的源泉。而激进的普适主义则坚持认为,文化与这些权利或规则的有效性完全毫不相关{1}。文化相对主义有两幅面孔,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文化相对主义主要作为应对殖民主义罪恶而演变来的,因为非洲、亚洲和穆斯林(包括拉丁美洲)等地的领导者和国民对殖民者统治下的痛苦往事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外部压力有着一种天然的敏感性。对文化帝国主义危险的敏感是极其重要的,不管是殖民主义的产物还是国际经济剥削和政治征服的工具,抑或是赤裸裸的极端人种优越论。否定说则认为,文化相对主义经常被作为避免承担人权侵害责任的借口。统治者经常以文化相对主义作为幌子以转移人们关注其暴行的视线。

(一)文化相对主义与战争罪行

谈到罪行,多数学者,包括文化相对主义者,都同意至少有一小部分核心的禁止性规范是普适的。例如,现在无人会采取文化相对主义去认可奴隶制、杀人或灭绝种族。然而,具体什么行为应该普遍禁止,何时被禁止,则很少有明确的表述。

实际上,战争罪行即使在各种各样的文明里都是不被允许的,不值得称赞的。战争罪行这个名词也是疑点重重。实际上,各个国际刑事法庭倾向于赋予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以新的内涵。而且,这些众多罪行属于国际罪行仅仅是由于它们所发生的背景。换句话说,强奸是强奸,谋杀是谋杀,但他们有时既是国际罪行也是国内罪行,而有时都不是。总之,它取决于它们是否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而这些判断多少带有主观色彩。在武装冲突这个背景下,将平民或非战斗员作为攻击目标的行动则构成一种国际罪行,而定义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则也带有主观性。

(二)文化相对主义对战争罪行的反应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开始越来越经常地对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战争罪行作出反应。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国际反应表现为创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形式。首先,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创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以回应在巴尔干冲突期间所发生的暴行。然后,1994年安理会创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回应当年在卢旺达所发生的种族灭绝行为。另外在塞拉里昂、科索沃、东帝汶和柬埔寨建立了几个混合法庭。期待已久的第一个基于条约所产生的国际刑事法院,也于1998年7月建立,并于2002年7月正式开始工作。如果法律是文化表示的形式而不是从一种文化到另一种文化的移植,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的创设必将预示着有关文化相对主义争辩的开始。战争罪行的普遍管辖权为公众舆论所接受,人们广为赞同对从事大规模杀人、强奸和折磨人的人应当追究其国际刑事责任。然而,也有学者争辩说,局外人起诉纯粹是对战争罪行的一种有缺陷的反应{2}。例如,Jose.Alvarez教授就对国际社会对卢旺达种族灭绝的反应提出批评,国际社会既需要对严重侵犯人权的特殊情形作出反应,也需对在暴行发生后该地区的态势予以关注。他认为也许有某种特殊的文化或历史原因导致卢旺达人抵制国际社会设计或强加给他们的解决方案。同样,国际社会不能以一种家长式态度来对待战争罪行及其受害者,即以一种偏见、狭隘、无经验和不适当的方式看待当地所发生的事情。混合法庭试图联合国际和国内法官参与裁决战争罪行,某些程度上这是更好的精英模型(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3}。虽然它没有具体使用文化相对主义语言,但潜台词是混合法庭将更好了解和反映文化价值,也不易遭受道德帝国主义侵袭的危险。所有的种族灭绝是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然而,各个种族灭绝是独特的。追究责任者和安抚受害人的形式应该因案而异,即,对战争罪行的反应采用“实证方法”而非“道义方法”,所选择的审判方式应该是该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行的专属补救反应。

(三)战争罪行追诉中的文化相对主义

如前所述,对战争罪行的文化普适主义的反应就是创设诸如卢旺达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因为追诉国际战争罪行本质上是与文化相对主义相冲突的。例如,前卢旺达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主检察官Richard Goldstone称文化相对主义是“一个危险趋向”,它不应该在追诉战争罪行中起作用{4}。基于文化的差异认为非洲所发生的种族灭绝与欧洲的不同从而得出国际社会不应该干涉的结论这是非常可怕的{5}。然而,文化和文化差异已经和必将继续对介入国际刑事法庭的各方产生不容置疑的影响。因为被告或者受害者不同而组建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律政官员(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职员)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在一个与卢旺达没有任何关联的国家审判嫌疑犯。对许多文化普适主义者来说这也许意味着胜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一国的司法系统有着其特有的权力和补救措施,是其独特的政治和文化概念的产物和反映。如果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拒绝承认这一现实,反而只是单一地根据他们自己的文化准则简单地判断证人、事实以及被告的行为,则是不大可能收获正义的。因此国际法官办案时应当承认和考虑文化差异。文化相对主义既可适用于人权和其他特殊权利的解释,也可以适用于这些权利是怎样被实现的。例如,在人权(如反对种族灭绝)问题上既主张文化普适主义的立场,也允许基于文化相对主义所作的与国际准则稍有偏差的解释(如种族灭绝在一个特殊情况怎样被定义)或在实施的形式上略有区别(如法庭怎样去调查和检控涉嫌的种族灭绝)。

二、文化相对主义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研究文化相对主义的一个理想主题,因为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创立和运行过程中就有文化普适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的争辩。

(一)卢旺达种族灭绝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创立

1.卢旺达种族灭绝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Juvenal Habyarimana的座机为一枚地对空 导弹击落。这次事件引发了全国大规模的屠杀,该屠杀导致大约500,000到1,000,000平民死亡,其中主要是图西人(有75%的图西人被屠杀),其残暴程度史无前例,几乎相当于二战期间犹太人死于大屠杀人数的3倍{6}。然而此次种族灭绝不是自发的起义,亦不是古老部族间不可避免的争斗,它是经过仔细和周密的计划,完全可为国际社会所阻止。

卢旺达主要由两个族群组成:胡图族(占人口的多数)和图西族(占人口的少数)[1]。然而这两个民族历史上共享同样的语言,信奉同样的宗教,互相通婚,杂居在一起,没有领土的界限,就连人种学家和史学家都怀疑胡图族和图西族是否分属两个不同的族群。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胡图族以农耕为主而图西族则是游牧民族。由于游牧是更加兴旺的职业,少数图西人最终成为贵族,但二者之间的界限依然不明显。然而,19世纪末欧洲殖民者到达卢旺达后这种局面被打破。他们鼓励和强化了二者间的界限,先是法国人,后是比利时人制定了对殖民地实行间接统治的政策,即图西族作为封建领主代表欧洲进行统治。比利时人最终促成了胡图族和图西族的分裂,他们为颁发身份证进行了一次人口普查,按父系将每个卢旺达人分别标明胡图人、图西人和特瓦人{7}。

胡图人对图西人的傲慢和欧洲人强加的由胡图人实施统治的规则感到愤慨。二战结束后,独立运动遍及非洲,比利时人开始同情胡图人为其谋求自决权,1959年胡图人因此开始执掌卢旺达政权,随后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出现第一次暴力冲突。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大约100,000图西人为躲避大屠杀而逃亡海外{7}。在20世纪70、80年代,卢旺达由法国支持的总统Habyarimana实行独裁统治,与此同时,逃亡海外的图西人多次试图以武力推翻卢旺达政权,但每次失败总伴随着数以万计的图西人被屠杀。1990年,主要由图西难民组成的卢旺达爱国阵线再次发动攻击,1992年底,卢旺达军队和卢旺达爱国阵线之间的战斗达到对峙状态,两个阵营开始谈判,1993年8月双方达成爱考士协议。与此同时联合国维和部队驻扎卢旺达。胡图极端分子以及许多Habyarimana总统身边的人强烈反对和平协议,为此他们于1993年建立了一个训练胡图民兵的营地,每次训练300名胡图人,主要是传授大屠杀和煽动种族仇恨的方法。卢旺达当局将法国提供的价值600万美元的军火分发给民兵成员和其他Habyarimana支持者;另外,从中国进口的大砍刀也被秘密存放到全国各地。

1994年初,驻扎卢旺达的联合国维和部队司令Romeo Dallaire少将寄发一封电报给联合国维和部队总部,他警告说胡图族强硬派计划了一场针对图西人种族灭绝的大屠杀。在随后的数星期里,他不断要求增派力量并希望获得授权使用武力占领武器库,但联合国鉴于美军士兵在索马里维和行动中遇难的惨痛教训,拒绝了这些请求。这些都为1994年4月开始的种族灭绝埋下了伏笔。几乎在Habyarimana遇刺后不久。胡图士兵和民兵开始搜寻并杀害图西平民和温和派胡图人,胡图总统护卫队的成员在主要通途上架设护拦,检查身份证并处死那些持图西族身份证或具有图西人体格特征的人。他们同时挨家挨户搜寻并杀害图西人,即使逃进教会寻求庇护的人也未能幸免。成千上万的图西人被谋杀,成千上万的图西族妇女被强奸。然而到7月中旬,卢旺达爱国阵线向首都推进,数以万计胡图人出逃到卢旺达西南和扎伊尔(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7月18日,胡图极端政府逃亡,卢旺达爱国阵线联合幸存反对党成员建立了一个新的联合政府,种族灭绝从此结束。

2.国际社会对种族灭绝的反应

国际社会未能阻止种族灭绝,但将犯人绳之以法却反应迅速。卢旺达刑事司法系统完全瓦解,而卢旺达新政府则急切要求建立一个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相似的审判机构。然而,许多国家在安理会上对耗资巨大的国际罪行调查和建立超出联合国财力承受的法庭的设想持抵制态度。这样的抵抗遭到严厉批评,认为这有种族主义嫌疑。

应卢旺达联合政府代表的强烈要求,1994年11月,安理会建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但富有戏剧性的是卢旺达是安理会中唯一投票反对创造法庭的国家。卢旺达主要是反对国际刑事法庭的某些规则。首先,卢旺达反对国际刑事法庭只对1994年的罪犯行使管辖权,这会阻碍国际刑事法庭充分调查导致种族灭绝的真正原因。其次,卢旺达抱怨国际刑事法庭人手不够和资金短缺。第三,卢旺达反对国际刑事法庭设在坦桑尼亚,因为这会造成卢旺达人难以出庭作证。第四,卢旺达反对国际刑事法庭将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豪华监狱中服刑,因为这不利于罪犯的改造。最后,卢旺达反对国际刑事法庭禁止适用死刑。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只对组织和执行种族灭绝的主犯进行审判。由于卢旺达刑法典存在死刑,那些对种族灭绝负主要责任的人不会面对死刑,而从犯在卢旺达受审则可能被适用死刑{8}。这些具体争执反映了卢旺达对国际社会的巨大失望。卢旺达需要适合其本国国情的国际协助,但国际社会反而运用一种“曲奇饼切削刀”的方法建立一个比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力量更加微弱,经济上更加贫困的复制品。而且,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创立是由于该国不能有效地追诉战争罪犯。而卢旺达的情形则不同,该国愿意检控战争罪犯,因此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存在更多反映了国际强权政治,而不是卢旺达人所真正需要的帮助。

(二)文化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中所起的作用

1.文化影响证人证言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注意到了法官难以理解与自己文化相异的证人证言。在Akayesu案中,法庭判处这位前Taba市长犯有种族灭绝、煽动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判处其终身监禁{9}。在评定控告Akayesu的证据方面,法庭特别考虑了可能影响证据理解的文化因素。这些困难源于证人大多讲Kinyarwanda方言,而这不是法庭的官方语言。某些Kinyarwanda词语只能在卢旺达文化的特定语境才能理解。例如,“inyenzi”的基本意思是“蟑螂”。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起指图西族难民,后来为仇视图西族的极端媒体使用指代所有图西人。同样,“ibyitso”的字面意思是“同犯”,20世纪90年代初演变为指所有的图西人。专家证实,卢旺达文化的一个特殊特点是人们总是不直接回答问题,尤其遭遇棘手问题时。在这些情况下,为了正确了解证人证言就必须对其解码,而这个解码将依靠上下文、社区、身份和演说者、听者联系,以及提问的主题来进行[2]。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认为法官永远正确也许会导致他们对真实的证盲打折从而得出一个不公正的结果。因此法官认为,裁决时应考虑他们自己和证人之间的文化差异。

同样,在Rutaganda案中,法庭判决Georges Rutaganda犯有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判处其终身监禁{10}。法庭注意到,多数证人是没有受过教育的农民,他们对相片、地图、日期、数字、距离、颜色和机动车等的辨认和作证存在困难。例如,出生在农村和终身生活在卢旺达的泥工只说Kinyarwanda方言,当要求以公里估算距离时,证人则根据其视觉给出答案[3]。因此法庭拒绝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适用一个普遍标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应该在将来竭力确定证词证据力的特殊标准,即应考虑文化差异问题,而不是采用一种文化普适主义的立场影响正义的伸张。

2.文化影响“种族灭绝”的界定

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逐字对“种族灭绝”下了定义,“种族灭绝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一个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杀害该团体成员;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严重伤害……”[4]据此法庭裁决被告参与这些行动意图毁灭图西族。然而,如前所述在大屠杀之时图西族是否构成一个群体、民族或种族还无定论,因为他们讲同样一种语言,共享同样的文化。然而,法庭认为,考虑特定的历史时期,胡图族和图西族为殖民者所强行划分,不说政府当局就连他们自己都认为他们分属两个界限分明的族群。在卢旺达,孩子属于父亲,怀孕的胡图妇女如果发现怀的是图西人就会被杀害。因而受害者不是因其个体而仅仅由于他们是图西族而遭遇毒手,这就说明该行为是将图西人作为族群来屠杀的种族灭绝行为。同样,由于当前没有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民族、人种、种族和宗教团体”的精确定义,因此这些概念必须根据特殊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加以界定,在认定种族灭绝罪时,应考虑相关证据所提供的政治和文化背景。虽然图西人没有与其他卢旺达人相异的它所独有的语言或文化,但作为一个族群有其独特的表明其身份的客观特征。这些包括所有卢旺达人必需携带的身份证,根据1994年之前的卢旺达法律,通过确定他们的族群来鉴别卢旺达人,而确定族群则依据父系的传统。考虑这些主客观因素,法庭认为,胡图族、图西族或特瓦族的区别已根植于卢旺达文化之中。因此,图西族符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界定的稳定和永久族群的标准。因而在解释和实施禁止反对种族灭绝这一普遍准则时考虑了种族灭绝发生的具体文化背景,正确认可了文化流动性和特定的文化背景,对迫害卢旺达图西族的罪行伸张正义。

3.文化影响量刑

如前所述,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适用死刑是卢旺达政府投票反对法庭创立的一个原因。然而,卢旺达文化和司法系统敏感的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量刑方面。具体说,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第23条阐明,“审判庭判处的刑罚仅限于监禁。审判庭在决定监禁期限时诉诸卢旺达法庭适用的徒刑惯例。”这反映了温和的文化相对主义,根据这条,二个人。一个在卢旺达和一个在前南斯拉夫,具有同样的犯罪意图犯了同样性质的罪行,并且两个都被判有罪。但是,如果量刑(据推测反映卢旺达文化特征),在卢旺达比在前南斯拉夫更重,卢旺达被告因同样行为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这也许对被告不公平,但这更符合卢旺达受害者满足其伸张正义的文化期望。

三、教训

乍一看,对战争罪行似乎没有适用文化相对主义的空间。的确,这些罪行不会因为发生在与己文化不相似的环境中而被忽略或减轻,然而对战争罪行的起诉应当根据当地(如非洲)的文化来谨慎对待,联合国安理会所创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接受普遍价值为代价忽略了卢旺达人的真实的需要。具体说来,卢旺达国际法院规约的某些方面与卢旺达正义的概念相抵触,例如,缺乏死刑。不顾在种族灭绝后所建立的政府的反对所创立的法庭对促进卢旺达法律的完善或重建卢旺达司法系统方面无能为力。

如前所述,国际刑事法庭设法在文化普适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之间寻求平衡点。然而,法庭和受诉讼程序影响的平民之间很少有着真正的联系,它的工作对受害人有多大影响法庭也难以察觉,甚至是不感兴趣。因此在对所干预的事项缺乏任何文化了解的情形下急于建立国际刑事法庭是很不明智的,在法庭创建之初,统治卢旺达的不再是早先实施种族灭绝的政府了。当然,卢旺达非常需要国际协助、而且、国际法官应当对追诉战争罪犯起很好的作用。例如,国际法官可以教育当地法官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和世界最低公正标准;帮助其树立公正形象;教育当地法官在某种程度上远离政府施加的政治影响,等等。这些方面的国际协助是有用的,是不应该完全被拒绝的。因此在创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时,如果能更多地得到卢旺达人的参与,更多地考虑卢旺达人的需求也许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妥协办法,而兼顾文化普适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所建立的具有国际和国内法院特征的混合法庭(如塞拉里昂国际刑事法庭)就更符合卢旺达人的需求。

混合法庭比纯粹的国际刑事法庭有以下优势:它创建和运转的费用低;更能考虑受害者的需求;更有效帮助重建地方司法系统{11}。另外,因为混合法庭包括国内和外国法官,国内法官可向他们的国际同事解释相关的文化准则,如此就无需既耗时又昂贵的专家出庭作证,也会减少解释文化准则出现错误的机会。塞拉里昂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点在于:(1)前者根据联合国和塞拉里昂之间的条约而创立,而后者源于安理会的授权;(2)前者不仅能考虑侵害国际人道主义法,而且也考虑违反塞拉里昂国内法律的某些罪行;(3)前者在塞拉里昂对检控犯罪有优先权,但对第三国的法院不具有优先权;(4)最重要不同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完全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检察官则由安理会选择。而塞拉里昂国际刑事法庭由国际社会和塞拉里昂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所组成。审判庭的三名法官其中一位由塞拉里昂任命,另外两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上诉法院的五位法官其中两位由塞拉里昂任命,另外三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塞拉里昂政府任命的法官能但不必来自塞拉里昂。因而塞拉里昂国际刑事法庭比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具有更多的包含性,因此在参与对其所管辖的罪行审判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

塞拉里昂国际刑事法庭的另一个好处是该法庭位于塞拉里昂境内,这样更便于法庭更好和更及时地获取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便于受害者和证人出庭作证,当地政府能积极参与法庭的创立和管理,而且也给当地留下法院的办公场所(对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而言这不是小事)。这样有助于塞拉里昂司法系统的重建与完善。另外,它将便于当地人熟悉法庭的诉讼程序,便于当地新闻工作者用母语报道最新的法庭审判信息。它有助于当地人接受法庭并将其作为自己文化的一部分,并且它帮助减少陌生正义和强权政治的不利影响。当然,混合法庭不是解决所有有关战争罪行追诉问题的万能药。由于国际法官的参与,混合法庭不可避免地将同样应对困扰任何一个国际刑事法庭所面临的语言翻译困难{12}“。另外因为混合法庭可以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他们将需要准确翻译国内法律(这对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明显存在困难)。当然错误风险由于相关国家法官的参与就会减少,但这些法官也许必须特别注意配合其与国际同事们的工作。

混合法庭包括地方法官是否会使诉讼程序偏心(或倾向于被告或歧视被告),并且因而较不可能达到当地或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合法性标准。地方法官可能袒护和强化地方文化的消极面,例如在卢旺达,地方法官几乎不可避免地属于一个种族或族群。但是,这个问题在任一国内法院也是存在的,国际法官参与混合法庭应该会减少这样的偏心。或许这一点正是解释塞拉里昂国际刑事法庭大多数法官来自或由第三国任命的真正原因。混合法庭也有资金方面的困难,如塞拉里昂国际刑事法庭的资金来自自愿捐助,从而导致巨大的财政赤字。然而这不是混合法庭本身的问题。而且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都有同样的资金困难。相反,它说明任何一个法院要获得成功必须具备履行其使命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当然要说服国际社会接受混合法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混合模型实际上反映了国际与国内司法系统之间明智的妥协,这或许是国际社会伸张正义的一个更好方式。

虽然国际刑事法院无庸置疑地在战争罪行追诉方面将起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特别是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抵制)看起来不太可能成为检控战争罪行单一的国际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在将来可能是处罚战争罪行的主要力量,在履行其使命时它应注意协调文化普适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纯粹的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不能离文化相对主义太远,由于它是基于条约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只有经所参加国家的同意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默许地方文化。另外,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其管辖的罪行实行专属管辖,与其不同的是罗马规约规定只有当国内法院不愿或不能调查或检控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进行补充管辖。这是一大改进,有助于法院避免其他国际刑事法庭所遭遇到的许多尴尬。最重要的是,它给有关国家根据地方风俗和准则伸张正义的机会。如果国内法院消极怠工或实施虚假的追诉,国际刑事法院仍有机会管辖这些案件{2}。终于,国际刑事法院能在文化普适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行使其管辖权时能充分考虑文化差异。

结语

总之,法官和其他介入国际战争罪行追诉的人必须意识到激进的文化普适主义和激进的文化相对主义的危险。他们应该试图认可法律文化的差异,尤其这些差异可能会使它更难揭露真相,但也应当同时警惕那些使用文化相对主义作为幌子来掩藏暴行的危险,温和的文化相对主义方法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方式。这种方法赞许国际社会不考虑受害者的身分而介入对战争罪行的追诉,认可文化敏感性的价值和鼓励国际社会更多地了解当地文化并更多与当地人协同工作。建立只对国内法院无法或不愿意管辖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才是最好的选择。

张永江(1965—),男,湖南华容人,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1]另外还有一个特瓦族(the Twa),仅占全国人口的2%。See Virginia Morris & Michael P.Scharf,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vol.I.p30—31(1998);Ivana Nizich,International Tribunals end Their Ability to Provide Adequate justice:Lessons from the Yu.goslav Tribunal(国际刑事法庭捍卫正义的能力: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教训),7 lISA J.Int’l & Comp.L.353,354(2001).

[2]The Trial Chamber Consisted of Presiding Judge Laity Kama from Senegal,Judge Lennert Aspegren from Sweden,and Navanethem Pillay from South Africa.Prosecutor v.Akayesu,Case No.ICTR—96—4—T,Sentencing Decision(Oct.2,1999).

[3]例如,证人陈述:我生活在山上,而机场坐落在另一座山上,从我家可以看到那座山。

[4]参见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第2条。

【参考文献】

{1}Jack Donnelly,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 Practice(国际人权的理论与实践).2003.p10.

{2}Ida L Bostian,Cultural Relativism in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Prosecutions: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文化相对主义在战争罪犯追诉中的作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Fall,2005,12.

{3}Jose E Alvarez,Crimes of States:Lessons from Rwanda(国家犯罪:卢旺达的教训),24 Yale J.Int’l L.365.366(1999).

{4}Justice Richard Goldstone,Symposium:Prosecuting International Crimes:An Inside View (追诉国际犯罪:以国内为视角)7 Transnat’l L.& Contemp.Probs.1,11(1997).

{5}Patricia M Wald,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Comes of Age:Some Observations on Day—to—Day Dilemma of an International Court(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刑事法庭困境的思考),5 Wash.U.J.L.& Pol’y 87,117(2001)

{6}Philip Gourevitch,After the Genocide,The New Yorker,Dee.18,1995,p78;Daphna Shraga & Ralph Zacklin,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7 Eur.j.Int’l L.501,502(1996).

{7}Philip Goureviteh,Stories From Rwanda(卢旺达的故事),p50—59.

{8}Payam Akhavan,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The Polities and Pragmatics of Punishment(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惩罚的政策与功利),90 Am.J.Int’l L.501(1996).

{9}Generally Prosecutor v.Akayesu,Case No.ICTR.96—4.T,Judgment.p638—744(Sept.2.1998);Cecile E.M.Meijer,The War Crimes Research Office Presents:New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9 No.3 Hum.Rts.Brief 30,32(2004).

{10}Prosecutor V.Rutaganda,Case No.ICTR一96—3,Judgment and Sentence,p2,11(Dec.6,1999);see also Alexendra L.Wisotsky.New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8 No.3 Hum.Rts.Brief 18(2001).

{11}Suzanne Katzenstein,Hybrid Tribunals:Searching for Justice in East Timor(合法庭:在东帝汶寻求正义),16 Harv.Hum.Rts.J.245,246(2003).

{12}Tom Briody,Defending War Crimea in Africa:The 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在非洲为战争罪犯辩护:塞纳利昂国际刑事法庭),Champion,Jan.—Feb.2005 p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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