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翠柏:论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

——兼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8 次 更新时间:2013-04-21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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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翠柏  

摘要: 本文从巴基斯坦宗教自由现状、宪法与刑法对宗教自由权的保护、巴基斯坦国内法律与国际人权宪章关于宗教自由权规定的比较分析等几个方面对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法律保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探讨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的缘由

巴基斯坦是穆斯林世界中的重要国家。根据2000年的统计数字,穆斯林在世界总人口中占19.97%,而巴基斯坦在穆斯林总人口中占10%强。在巴基斯坦近1.5亿人口中,逊尼派穆斯林占绝大多数,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什叶派穆斯林。什叶派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有的资料统计为15%,有的资料统计为35%,差异很大。什叶派主要居住在卡拉奇、信德省、旁遮普省和西北边境省的个别地区。基督教徒20900万,占总人口的1.69%;印度教徒24400万,占总人口的2.02%,受印度教影响的部落民约300-400万;其他宗教信仰者53.9万,占总人口的0.35%。[1]其中莫哈吉尔派是在印巴分治时期移民到巴基斯坦的穆斯林少数派。阿赫默底亚教派出现在16世纪,人口较少,生活在俾路支省南部海岸地区和卡拉奇。可见,巴基斯坦虽然是伊斯兰共和国,但多种宗教和伊斯兰教内部多种教派共生共存。

宗教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在国际人权宪章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穆斯林占到全国人口96%、伊斯兰教被奉为国教、宪法明确规定伊斯兰教经训是国家立法的主要依据的巴基斯坦,探讨宗教自由权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按照传统的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不享有改信宗教的权利。沙里亚法禁止任何穆斯林放弃伊斯兰教而转信其他宗教。[2]沙里亚法中有关背教的禁止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表达自由。如果官方认为表达的观点与官方伊斯兰教规定不符合,将引来不同的惩罚。按照近代以前的教法学家的看法,如果背教者不思悔改或重新回到伊斯兰教,将被处以死刑。

现代穆斯林学者认为,在伊斯兰教的价值体系中没有关于背教要受到世俗惩罚的规定。在《古兰经》第2章“黄牛”中规定:“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3]在第18章“山洞”里写道:“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4]从《古兰经》的规定看,这里并没有强迫人们信仰伊斯兰教,更没有关于背离伊斯兰教将要受到的惩罚,当然,也没有关于背离自己的信仰而不受到严厉惩罚的规定。在伊斯兰教以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禁止穆斯林放弃伊斯兰教信仰,一旦违反将受到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惩罚的规定。

巴基斯坦建国以后,是否仍然严格按照《古兰经》和《逊奈》的规定制定国家法律,这关系到巴基斯坦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的选择问题。以下就巴基斯坦法律中有关宗教自由权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于读者。

二、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及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的比较

自巴基斯坦建国之始,真纳就反复强调,巴基斯坦虽然专门为穆斯林所建立,但要宽容其他宗教。[5]真纳在1947年的制宪会议上发表演说:“你们自由地到你们的寺庙,你们自由地到你们的清真寺,到巴基斯坦任何其他地方礼拜。你们可以属于任何宗教或任何种姓或者任何宗派,这些都与国家无关。”“我们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我们都是公民,是一个国家中的平等公民。”[6]巴基斯坦宪法对宗教自由权的保护,应该从巴基斯坦独立时制宪会议所通过的“建国目标决议案”算起。1949年3月13日,总理里阿夸特#阿里提出并由制宪会议通过的“建国目标决议案”规定:“主权归于万能真主,由人民推选的代表行使之;巴基斯坦应是一个建立在公正、容忍和平等的伊斯兰教原则上的联邦共和国;它的少数民族应受保护;它的穆斯林居民应能按照《古兰经》的原则和《逊奈》的箴言生活。”[7]

真纳的讲话和“建国目标决议案”为巴基斯坦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宗教自由权奠定了基础。1956年巴基斯坦第一部宪法的前言中继承了“建国目标决议案”的精神。巴基斯坦是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国家保证穆斯林依照《古兰经》和《逊奈》的要求生活,同时禁止任何与《古兰经》和《逊奈》相抵触的法律。在该宪法的前言和宪法正文中的第18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信仰自己所选择的宗教”; “提供条件,让少数民族信仰和实施自己的宗教。”由于巴基斯坦国内政局动荡,第一部宪法并没有适用多少时间。1958年10月,军法统治建立,宪法停止施行,巴基斯坦宪政进程遭遇了第一次挫折。

1962年宪法也有关于“每个公民有权信仰自己所选择的宗教”的规定。这说明,既然每个公民有权信仰自己的宗教,那他也就有选择改信其他宗教的权利。这显然与沙里亚法相违背。

根据1962年宪法,巴基斯坦建立伊斯兰教机构,这些机构没有立法权,其成员中也有世俗论者。该宪法取消了1956年宪法中关于国家法律不得与《古兰经》和《逊奈》相抵触的条款。但在196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又恢复了国家有关法律不得与《古兰经》和《逊奈》相抵触的条款。而且还增加了一条:“所有现存法律与(伊斯兰教教诲和要求)相符合。”[8]

巴基斯坦现行宪法是1973年4月10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并经过多次修改而完成的。1973年宪法的序言明确规定:“鉴于全宇宙的主权仅属于全能的真主,而巴基斯坦人民在真主规定的限度内所行使的权力是神圣的委托。”“伊斯兰教所规定的民主、自由、平等、容忍和社会公正的原则将得到彻底的实行;穆斯林能够依照《古兰经》和《逊奈》所规定的伊斯兰教教义和要求,在个人和集体领域内安排其生活;作出充分的安排,使少数教派自由地信奉宗教、从事宗教活动并发展其文化。”[9]该宪法序言没有规定“抵触条款”。从序言的规定看,该宪法让巴基斯坦国内的穆斯林和其他少数教派都能按照自己的宗教生活。

1973年宪法的第二编“基本权利和政策原则”中的第一章“基本权利”的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对宗教信仰自由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第20条规定:“在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 (1)每个公民有信仰、实行和宣传其宗教的权利; (2)各种宗教及其教派都有建立、维持和管理其宗教机构的权利。”[10]可见,只要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巴基斯坦公民就可以享受到宗教自由权。该条规定的权利本是宪法基本权利,但前提是“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显然法律、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可以规范该权利。当危及到“法律”或“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时,政府有权进行干涉。当然立法者并不能行使无限权力以规范该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是在举行宗教仪式或活动的时间、地点、公开集会的情形下才受到规范或限制。这些限制不是专门针对非穆斯林的少数民族的。“每个公民”的规定表明,行使这一宪法基本权利或者行使该权利所受到的限制是针对巴基斯坦所有公民,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各种宗教及其教派”似乎还包括外国人在巴基斯坦享有一定的权利。

宗教自由权不仅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包括举行宗教仪式、保持宗教习俗等方面。1984年旁遮普省颁布法令,以危及“公共秩序”为理由,禁止什叶派教徒在列队行进中唱宗教诗。结果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和拉合尔高等法院都认为该法令违背了宪法第20条,从而否决了旁遮普省的这部法令。[11]

第21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缴纳用于宣传或维持不是他所信奉的宗教的特别捐税。”第22条共四款:“(一)不得要求在任何教育机构学习的人接受不是他所信奉的宗教教育、出席这样的宗教仪式,或者参加这样的宗教礼拜。(二)对宗教机构实行减免税时,对各种宗教团体一视同仁,不加歧视。(三)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1)不得阻碍任何教派或者教会在完全由它所维持的教育机构里向属于本教派或教会的学生进行宗教教育; (2)由国家资助的任何教育机构不得仅以种族、宗教、种姓或出生地为理由而拒绝录取学生; (四)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政府当局为改变任何公民阶层的社会落后状况或教育落后状况作出规定。”[12]

巴基斯坦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该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3]从巴基斯坦宪法关于宗教自由权的规定来看,巴基斯坦是遵守了宣言第18条规定。但由于《世界人权宣言》属于“软法”性国际文件,其效力不能与另外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拟。要进一步认识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还需要论及同属于国际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过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长期艰难的谈判,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任择议定书》。该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止1998年7月31日,已经有145个缔约国。从缔约国的数量看,《公约》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

《公约》第18条规定了宗教自由权的内容。该条共计四项:/(1)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2)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3)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4)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14]

从巴基斯坦1973年宪法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比较来看,巴基斯坦宪法在某些条款上对宗教自由权的保障更加具体,不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还包括实施这些原则的具体措施。比如宪法的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就包括了各种宗教享有的在教育、缴纳捐税、国家资助等方面的平等权。从本质上看,宪法第20至22条与公约的第18条是一致的。当然,也存在许多规定及用语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宪法只规定了“每个公民有信仰、实行和宣传其宗教的权利”,而公约不仅规定了“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而且指出了“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公约第18条关于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在保证他们孩子的宗教信仰选择权,宪法没有作出规定。宪法第22条第4款关于政府在“改变任何公民阶层的社会落后状况或教育落后状况”方面享受特殊权利,不受第22条其他款项的约束。

1973年宪法中关于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的规定,是在该宪法第2条“伊斯兰教是巴基斯坦国教”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保护的。该宪法第二编第二章的第31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使巴基斯坦穆斯林能够按照伊斯兰教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观念来安排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并且为使他们能够按照《古兰经》和《逊奈》的教导理解生活的意义提供方便。”第2款规定:“国家对巴基斯坦穆斯林致力于: (1)实行《古兰经》和伊斯兰学的强制性教育,鼓励学习阿拉伯语并提供便利,保证《古兰经》的印刷出版准确无误; (2)提倡团结和遵守伊斯兰教道德准则; (3)确保天课税、宗教捐献品和清真寺的适当组织安排。”[15]

在一定程度上,宪法的这两条规定使巴基斯坦成为一个宗教国家。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为穆斯林按照伊斯兰教原则和观念来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特别是第31条第2款关于“实行《古兰经》和伊斯兰学的强制性教育”规定,既与巴基斯坦宪法第20条不一致,与公约第18条也有冲突。不过,由于并没有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巴基斯坦并不受该公约的约束。

三、巴基斯坦刑法涉及宗教自由权的规定

巴基斯坦刑法继承了英国殖民地时期的刑法中有关宗教自由的传统。20世纪80年代齐亚·哈克执政时期对刑法进行修改,增加了有关保护宗教自由权的条款。具体体现在巴基斯坦刑法第295-298条: (1)第295条规定,为侮辱其宗教而损害或亵渎礼拜场所者处2年刑; (2)第295条A规定,以有意/恶意行为侮辱别人宗教感情,处10年刑; (3)第295条B规定,亵渎《古兰经》处终身监禁; (4)第295条C规定,对先知使用不敬语言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5)第296条规定,扰乱宗教集会处1年刑; (6)第297条规定,擅自进入或侮辱墓地处1年刑;(7)第298条规定,讲伤害宗教感情的话处1年刑; (8)第298条A规定,对圣人出言不敬处3年刑; (9)第298条B规定,误用圣人别称或头衔处3年刑; (10)第298条C规定,阿赫默底亚教派的人自称穆斯林处3年刑。[16]

从以上规定看,巴基斯坦以严厉的刑法保护宗教信仰,避免宗教信仰权遭到侵害,宗教感情遭到伤害。第295条B规定,专门针对亵渎《古兰经》的行为,处终身监禁外,其他条款并没有专指保护某一宗教。从条文的规定看,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宗教。

第295条B和第295条C的规定,专门针对阿赫默底亚教派。特别是第295条C的规定,如果对该条违反可能将被处死或终身监禁,显然太过严厉。仅仅因为对先知出言不敬就处以死刑,这与被告的行为的违法性不相称,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阿赫默底亚教派信徒触及到刑法第295条C款时,法院认为必须以狭义理解该条款,严格执行。但在具体判案中则尽量适用最低刑。[17]这是打击阿赫默底亚教派形势所需要的。当阿赫默底亚教派信徒将自己宗教领袖与先知穆罕默德相比较,就会遭到法院依据刑法第295项C款的处罚。[18]但在涉及到基督教徒的几个要案中,由于证据不足,被告无罪释放。

结果是判案的一位法官不久在办公室被杀,另一位法官移民到美国。[19]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巴基斯坦政府在处理宗教自由权时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以及国内复杂的宗教关系。巴基斯坦刑法第295-298条不仅与1973年宪法不一致,而且显然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宗教平等原则。比如,公约第14条“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20]而刑法的相关条款主要是保护穆斯林的权利,相应地忽略了其他宗教的权利。

四、结 语

多种宗教和多种教派的存在说明巴基斯坦的宗教自由权是存在的,国家对宗教自由权给予了尊重和保护。巴基斯坦没有参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因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也尚未加入该公约。从巴基斯坦宪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实践分析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目的是从另外一个侧面认识巴基斯坦,了解巴基斯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为各国提供了一个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最低标准,为各国保护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包括巴基斯坦在内的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也必然存在巨大的差异。存在差异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国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时对保护人权的漠视,更为可怕的是一些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国际法保护国家主权,尊重各国在政治发展模式和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上的自主选择。自建国以来,巴基斯坦在国家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穆沙拉夫总统上台以来,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打击恐怖主义和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在国家发展道路上,与齐亚#哈克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伊斯兰化不同,穆沙拉夫采取了面向世界、促进巴基斯坦融入全球社会的世俗化政策。比如,在保护妇女权利,废除原先伊斯兰教色彩浓烈的关于强奸和通奸的法律,通过了伊斯兰法律有关强奸和通奸等条款的修正案。巴基斯坦宪法和法律经过多次修改,也将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保护事业也取得了进展。我们相信巴基斯坦在不久的将来会发展成为一个各种宗教更加和睦相处、消除了恐怖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威胁、实现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现代化国家。

注释:

[1]Pakistan, Country of Origin Information Report, April 2006, p149.

[2]Dalacoura Jack,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Westview Press 1998, Second edition p147.

[3]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0页。

[4]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4页。

[5]David F1Forte, Apostasy and Blasphemy in Pakistan, 10 Conn1J1Int'l L127, 1994.

[6]Ann Elizabeth Mayer, Islam and the State, 12 CARDOZO L1REV11015, 1042-1043 (1991).

[7]〔巴基斯坦〕I.H.库雷希主编:《巴基斯坦简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第593-594页。

[8]Safdar Mahmood, Constitutionnal Foundations of Pakistan.2d rev.ed.1990.p634.

[9] National Assembly of Pakist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As Modified upto 31st July, 2004).

[10] National Assembly of Pakist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As Modified upto 31st July, 2004).

[11] 1985 P.L.D.S.C.8; 1992 P.L.D.Lah.l.see Farooq Hassan, Religious Liberty in Pakistan: Law, Reality, and Perception,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2, p.289.

[12] National Assembly of Pakist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As Modified upto 31st July, 2004).

[1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2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2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页。

[15] National Assembly of Pakist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As Modified upto 31st July, 2004).

[16] Tayyab Mahmud,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Religious Minorities in Pakistan: A Study of Judicial Pratice, 19 FORDH AM INTLL.J.40 n.9 (1995).

[17] Farooq Hassan, Religious Liberty in Pakistan: Law, Reality, and Perception,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2. p.296.

[18] Zaheerudin v. State, 26 S.C.M.R.(S.Ct) 1718 (1993) (Pak.); 1992 Lah.P.L.D.1.

[19] Salamat Masih v.The State, 1995 P.Cr.L.J.811 (1995).See Farooq Hassan, Religious Liberty in Pakistan: Law, Reality, and Perception,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2. p. 297.

[20]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2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第13页。

杨翠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宪政方向硕士生导师。

来源:《南亚研究季刊》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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