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斌:宪法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实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1 次 更新时间:2013-04-2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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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斌  

中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四次修正,其文本不断地吸纳改革开放之积极经验与成果,如载入了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等重大内容,这是一部符合今日中国国情之宪法。然而,这部宪法也令人诟病,这倒不是因为她的内容如何落后,而是因为她的条文并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在去年末宪法学术界纪念宪法实施三十年学术讨论会上,一知名宪法学者在台上调侃说,与其说我们是在纪念宪法实施三十年,不如说是纪念宪法颁布三十年来得恰如其分。台下听众会心地哄堂大笑。我相信学者们的笑声中带些许酸楚和无奈。

从纸的宪法到实在宪法

我们没有理由否定宪法的存在及其意义。根据学术界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一切重大制度和方针政策都要以宪法为依归。中共新任总书记习近平在去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价值在现实中得到了承认和尊重。但是,我们要一而再再而三地重申的是,将宪法供在神坛上是远远不够的;一百三十八条条文应该条条落实,使纸面上的宪法变成真实的、有效的、可用的宪法。

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实施的道路艰辛曲折,实施程度远未达到理想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出现过的重大宪法事例和案例见证了当代宪法发展的艰辛历程和历史脚步。2012年12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协办的「现行宪法施行三十周年三十大宪法事例」发布(网址∶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xjdt/8187.shtml)。兹列举这三十件大事如下∶(1)温州「傻子瓜子」事件(1984年);(2)深圳市土地拍卖事件(1987年);(3)湖南人大代表投票罢免副省长(1989年);(4)行政诉讼第一案(1995年);(5)北京民族饭店选举权诉讼案(1998年);(6)「无证儿童案」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释法活动(1999年);(7)齐玉苓诉陈晓琪侵犯受教育权案(1999年);(8)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质询案(2000年);(9)延安黄碟案(2002年);(10)张先着诉芜湖人事局乙肝歧视案(2003年);(11)孙志刚收容遣送案(2003年);(12)《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论(2005年);(13)深圳警方将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游街」事件(2006年);(1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不批准许庆生担任郴州市检察长(2007年);(15)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2007年);(16)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事件(2007年);(17)厦门PX项目事件(2007年);(18)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2008年);(19)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事件(2008年);(20)谢朝平因出版作品被刑事拘留案(2010年);(21)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2010年);(22)四川白庙乡全裸公开政府财政事件(2010年);(23)赵作海案(2010年);(24)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2011年);(25)陕西省国土厅开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事件(2011年);(26)沈阳市人大不通过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事件(2011年);(27)李承鹏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事件(2011年);(28)广东乌坎事件(2011年);(29)四川农民与国家争夺乌木归属权案(2012年)和(30)陕西安康对妇女强制引产事件(2012年)。

上述重大事例留下的印迹代表了我们的集体记忆,我们无须是专家也会对其中若干件记忆犹新的。他们不仅记录了改革开放的艰辛――如温州「傻子瓜子」事件、深圳土地拍卖事件和关于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论,反射了公民权利从概念走向实在的曲折――如人大代表投票罢免案、齐玉苓案、延安黄碟案、乙肝歧视案等,推动了若干制度的改革――如孙志刚案和广东乌坎事件,以及见证了宪法实施之制度性阻力和历史惯性与惰性――如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事件和陕西省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说这些事例是「宪法大事」当之无愧,件件都有故事,是值得我们记忆、纪念、咀嚼、回味的。他们更值得我们从学理角度做更深入的研究、反思、批判。

有宪法不一定就有宪政

在当今世界,没有一纸成文宪法的国家屈指可数,只有英国和以色列。在众多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只有一部分被学术界认定为宪政国家,即施行宪政主义的国家,其他的则只能说是形式宪法国家而已。二者的分别是深刻的、巨大的、鲜明的。

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思想史上主张以宪法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一种学说或理念。这种理念要求政府的权力源自宪法,其行使受制于宪法,政府运作进入依法治国的状态。在宪政之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此即有限政府之说);宪政制度无时无刻不在防范政府滥权和官员贪腐,维护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根据当代实践,宪政与民主须臾不可分离,政府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维持对民主政治的制衡,此即宪政民主。

若要实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价值,改变有宪法无宪政的状态,唯有实施宪法。在我国,宪政之路还很长。为此,我们的执政党要以身作则,「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引自宪法序言);我们的人民政府及其官员要敬畏宪法,行为接受宪法的制裁;我们的法院要依法判案,并且保证法律是合宪的;我们人民在声张自己的权利与自由、接受宪法保护的同时,也要崇敬宪法,在宪法规定的边界内行事,视宪法为我们的「圣经」。

宪政不应该永远是梦想

中国人追求宪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末立宪和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可谓不久矣。然而,宪政不能永远是梦想。走向宪政就在于将现行宪法实施进行到底。总书记习近平去年年底高调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可谓一语中的。我们天天讲「依法治国」,空空如也,不如就讲落实一百三十八条宪法条文来得实在和真实。这就是总书记讲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忘记宪法,何以依法治国?总书记还以他那一贯直白的方式要求执政党「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开放三十年以后的时代不同了,「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做到了,就纲举目张了。

朱国斌,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大公报》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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