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逻辑——基于过程分析的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90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30

进入专题: 网络公共事件   突发事件   过程分析  

熊光清 (进入专栏)  

摘 要:近年来,中国网络公共事件发生频率很高,已经成为中国面临的需要及时处理和认真应对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危机事件。网络公共事件表现出非常显著的突然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其演变过程有着自身独特的逻辑,与其他类型公共危机事件的演变逻辑有很大差异,这是应对网络公共事件异常棘手和困难的重要原因。运用过程分析方法,可以将中国网络公共事件分为引发、展开、变化和消退等四个阶段,以便探讨其演变轨迹的内在逻辑及其影响因素,从而提高处置网络公共事件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关键词:网络公共事件;突发事件;过程分析

作者简介: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北京 100029)。

一、网络公共事件:概念、特征与类型

1.概念

互联网为中国网民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参与途径、组织渠道和动员平台,它所具有的开放性强、互动性高和去中心化等特点极大地激发了网民的参与热情和兴趣。特别是,年青人很容易认识到,政府通过对公民的操纵使之难以逃脱对政治权威的依赖,因而,他们往往通过网络政治参与来表达他们对政府控制的不满。[i]这样,互联网作为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成为中国社会舆论的重要阵地。在许多中国网站中,网民们经常对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进行热烈讨论或激烈辩论,并会经常曝光“黑幕”和“丑闻”。这导致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以网络公共事件的形式在互联网中迸发出来,中国网络空间俨然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出气孔”。

所谓网络公共事件,是指由特定突发事件引发,以互联网为主要活动平台,众多网民共同参与,围绕特定目标展开,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并对事件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甚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危机事件。网络公共事件的构成要素主要有:(1)有大量网民参与,是一种集体行动;(2)网络舆论是影响事态发展的重要因素;(3)有特定的议题和特定的目标,同一网络公共事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议题和目标可能有所不同;(4)实际后果并不限于网络,会产生现实的社会影响。在有些公共危机事件中,网络仅仅只是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工具,网络舆论并不是主导事件演变的重要因素,这类事件就不是典型的网络公共事件。

“网络公共事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两个关联度很高的概念。“网络公共事件”这一概念的使用频率比“网络群体性事件”要低,更多学者倾向于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 这一概念。但是,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相比,“网络公共事件”更加中性。群体性事件往往带有明显的对抗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部分网络公共事件具有对抗性,但是,也有不少网络公共事件不具有这种特性,例如:虐猫事件(2006年)、拜金女事件(2010年)、小悦悦事件(2011年)、杨喜利事件(2011年)等,这些事件主要是引发了人们对同类社会问题的反思或者类似不良社会现象的鞭挞。这样,由于语义倾向的缘故,网络公共事件包涵的范围也就更广一些,可以包涵那些不具有对抗性的网络突发性事件。

2.类型

根据网络公共事件所指向的问题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将近年来发生的网络公共事件分为曝光型、泄愤型、抗争型、反思型和其他类型等几种(如表1所示)。

(1)曝光型。曝光就是网友通过新闻跟帖、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短信等形式“曝”、“晒”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或者不良之徒的恶劣行径。这种曝光往往能够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并使腐败分子和不良之徒受到惩治,从而达到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或者使他们受到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的广泛谴责。近年来,网民们利用网络平台曝光了不少腐败问题,从而使许多腐败分子或不良之徒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激励了更多网民与不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

(2)泄愤型。泄愤型网络公共事件是网民本着正义感和社会良知,对他人或者自己遭遇的不公正与不合理境遇,通过互联网进行情感宣泄或者谴责讨伐而引发的网络公共事件。在中国,互联网既是一种新的媒体形式,也是一种新的联系方式。它不仅能够通过人与人的交流来疏通社会不满情绪,而且有助于促进新的社会组织的形成。[ii] 因此,网络很容易成为网民宣泄不满情绪的空间。这类事件一般都有煽情倾向,以蒙冤叙事、悲情叙事、苦难叙事、情感渲染和道德谴责等“社会剧场”手段作为话语策略,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和煽动性。虐猫事件(2006年)、王菲网络暴力事件(2007~2008年)、杭州飙车案(2009年)、“我爸是李刚”事件(2010年)、西安药家鑫案(2010年)等事件发生和报道后,网民表达出非常强烈的愤怒情感,网络舆论对事件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抗争型。1978年以来,中国的现代化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这一进程也是利益分配不均与利益分化加剧的过程,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对立,并且很多问题非常突出,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由此导致社会抗争行动不断发生。由于一些公民相信集体抗争的行动模式更有可能获得成功,或者是因为合法途径根本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而使之别无选择,于是,他们寄希望于集体抗争形式。然而,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数的集体抗争行为都是非法的。[iii] 这样,一些在现存制度框架下难以实施、组织或动员的抗争行动就通过网络进行实施、组织或动员,由此形成抗争型网络公共事件。

(4)反思型。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制度和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都在下降。在新旧体制的交替和转换过程中,旧的制度可能已经破除,而新的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新旧制度之间衔接或配套不完善的地方也存在大量的制度缝隙和漏洞。因此,制度对人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下降。同时,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和物质享受的同时,道德标准和精神需求下降,许多传统的道德观念开始丧失其约束和规范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失范、道德滑坡、情感冷漠、心理变态等问题变得非常突出,并出现了许多非常极端的案例。一些事件在网络空间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中国人深刻的反思。

(5)其他类型。中国网络空间的自由度相对较大,并且中国网民参与的热情很高,许多行为、观念和想法一旦通过网络来表现,就可能演变成为网络公共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有娱乐型和炒作型的,例如:艾晴晴事件(2006年)、拜金女事件(2011年)等引起了大量网民的围观,也有人因网络推手的运作或者网络炒作而一举成名,例如:天仙妹妹、芙蓉姐姐、凤姐、旭日阳刚等;也有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事件,如:“艾滋女”事件(2009年);有恶搞型的,恶搞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出现在中国网络空间中,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视频恶搞,它往往利用数字技术的转换功能,并通过网络的传播能力来产生广泛的影响[iv];还有一些其他偶发型事件,如:陈易卖身救母事件(2005年)、铜须事件(2006年),以及一些商业炒作事件。

当然,应当说明的是,不少网络公共事件的目的和倾向具有多重性,例如:曝光型网络公共事件和抗争型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网民表达的愤怒情绪往往非常明显,并会影响事态的发展,这一点与泄愤型网络公共事件的情况就有相同之处。此外,在一些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过程中,不同阶段,其议题和目的也会发生改变。这样,单纯的某种类型的网络公共事件可能很少,大多数的网络公共事件具有一定的混合型。

3.特征

网络公共事件表现出明显的突然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正是由于网络公共事件表现出这几方面的特征,明确和掌握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逻辑,才可能在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进行恰当疏导、处置和化解。

(1)突然性。网络公共事件的爆发往往具有突然性,大多出乎意料,发生之后迅速扩展和升温,在很短时间内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互联网与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渠道和形式上有着本质区别,网络信息能够快速扩散,形成“井喷式”的信息传播。信息通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交往模式的改变,不仅消解了传统媒介在信息传播中单向式的、中心化的话语权威;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交往主体前所未有的自由与平等,建构了一种自由表达的机制。在自媒体(we the media)[v]时代,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他们转变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每一个人都能够独立获得信息和发布信息,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迅速,并且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这样,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迅速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如决堤洪水汹涌而来,很快刮起一场舆论旋风,并有可能吸引传统媒体及时跟进,从而引发网络公共事件。

(2)动态性。网络公共事件往往表现为一个过程,在时间上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极具动态性。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它会继续展开、变化、以至消退,存在一个活动周期。本文把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引发阶段、展开阶段、变化阶段和消退阶段(见图1)。由于网络公共事件具有极强的动态性,它就很难象其他突发事件一样,根据发生时的影响范围、规模大小和严重程度进行量化与分级,并以此确定应急响应方案。

(3)不确定性。与网络公共事件的动态性相关联,网络公共事件在演变过程中,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它一旦发生,就很难控制,无法预测它会产生多大影响;并且,由于各种意想不到因素的影响,它涉及到的问题和议题,甚至事件性质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如果应对失当,就极可能引发更深的危机。当前,许多网络公共事件中网民都表现出明显的“仇官”、“仇富”倾向,官方发布的消息往往很难获得网民的信任,一些官方信息甚至成为网民攻击的新目标,从而使网络公共事件掀起新的高潮。同时,还有一些事件,由于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可控因素,甚至可能走向网络动议相反的目标。例如,在陈易卖身救母事件中,陈易的出发点是希望通过网络募集母亲治病的钱,来治好母亲,却造成了母亲不幸死亡的悲惨结局。

二、网络公共事件的引发

一般来说,网络公共事件都是由特定的突发事件引发的。当前,中国已经进入突发事件的高发期,诱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很多,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尽管网络公共事件大多由突发事件引发,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网络公共事件的观察,可以发现,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与其引发的网络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并没有对应的关系。更明确地说,(1)并非只要出现突发事件就会引发网络公共事件,也并非严重的突发事件就会引发严重的网络公共事件;(2)有时涉及当事人很少、看似危害不太的突发事件,甚至有些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列入突发事件处置范畴,或者说不是严格意义的突发事件,却会在网络中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严重的网络公共事件。[vi]那么,在一个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的时代,什么样的突发事件才会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从而可能引发比较严重的网络公共事件呢?

可以说,引发网络公共事件的突发事件具备的最基本要素就是:具有象征意义、能够激起网民的集体认同[vii]。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事件定义的主动权归属,众多网民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需要来对事件进行“定义”,从而建构事件的象征意义。在社会建构主义看来,对某些事件的意义与理解是相关社会群体互动和对这些社会符号形式进行解释、协商的结果。[viii]在具有开放性、平等性和互动性的网络空间中,只有具有象征意义的典型突发事件才能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杨国斌认为,符号政治是中国网络行动的必备条件,没有象征性的政治事件发生,网络行动也很少会发生。[ix]

如果具有象征意义的典型突发事件蕴含的象征意义与特定的社会背景或者文化传统存在契合关系,就非常容易激发网民的集体认同。根据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意义的建构内植于社会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并且与特定的时间和场域密切相关。[x]事实上,网民与特定突发事件往往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或者利害关系,他们之所以选择参与,是因为这一事件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域中经过网民互动进行的意义建构,被赋予了一定的象征意义,从而能够激发他们的集体认同。从许多方面看,网络通过前所未有的更成熟和更有力的形式为网民创造了组织和联合的机会(大众传播工具在动员民众的效率方面非常突出),并且会强化异质群体中的共同认同。[xi]这种集体认同使他们感觉自己与此事件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激励他们参与到事件中去。例如:杭州飙车案(2009年)、“我爸是李刚”事件(2010年)、西安药家鑫案(2010年)等这些事件发生后,大量网民参与讨论或者表达意见,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在这些事件中,事实上并没有几个直接利益者,但这些事件正好契合了社会上普通存在的“仇官”、“仇富”心理和对“官二代”、“富二代”的强烈不满心理,遭遇网民“逢官必贬”、“遇富即骂 ”的行为定式,被建构成了“官二代”或“富二代”横行霸道、凶残冷酷的典型事件,从而获得了网民的集体认同。

突发事件的象征意义经过意义建构激起网民的集体认同,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意义建构和集体认同就构成了共意动员。一旦他们采取集体行动,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评论、或转发,就可以形成非常强大的网络舆论,甚至是非理性的、十分极端的网络舆论。例如:在躲猫猫事件中,网民把这一事件建构成为看守所警察失职、牢头狱霸横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无法保障的“典型事件”。罗彩霞事件被建构成为体现特权阶层贪婪无耻、弱势群体权益受损却求告无门的社会现实。在邓玉姣事件中,邓玉姣被赋予了弱者反抗强者的“烈女”、“侠女”形象,邓贵大则成了“酷吏”、“淫官”的典型代表。在社会不公正非常突出的背境下,“维护社会公正”便成为一种“正义行动”。那些曾经遭受过社会不公正或者对社会公正怀有坚定信念的网民自觉地成为“行动者”,引导他们行动的意念就是特定突发事件的象征意义。[xii]这样,就会激发网民强烈的集体认同,起到共意动员的作用,从而引起他们的关注和响应,形成非常强势的网络舆论,并可能出现网内网外的互动行为,对相关当事人、政策决策者和政策执行者形成压力,推动事态的发展和变化。

必须指出的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只有对其象征意义进行有效建构,建立起集体认同,进行有效的共意动员,才有可能引爆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引发网络公共事件。事实上,网络信息具有海量性,而网民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在网络论坛中,我们能够发现,许多非常极端、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并没有引起网民太多的关注。因而,选择恰当的策略进行意义建构和共意动员,激化集体认同,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网络策略往往会利用以下几种手段。

第一,适当的网络媒介。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为人类的交往和交流提供了不少新的方式,例如:电子邮件、BBS、MSN、QQ、网络论坛、网络社交平台、博客、播客、微博、聊天室、网络报刊、网络游戏空间、百科工具、推特(twitter)和面书(facebook)等等。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选择能够使信息发布出来或者最有利于信息传播的媒介,才能引起网友的关注。

第二,有吸引力的表达风格。写作风格轻松活泼、通俗生动,运用戏剧化、图像化和文学化的表达方式,配合漫画、图片、照片或视频,比较容易受到网友的注意。一个事件往往被描述得越生动、越离奇、越极端、越出乎意料,就越有冲击力。从一些网络公共事件看,很多帖文标题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大多冠以“史上最牛”、“最雷人 ”、“最囧 ”、“暴强 ”、“天价 ”等字眼;正文表述通常图文并茂、真切感人。[xiii]例如: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的“被拐孩子的家长讲述黑窑场历险”这一帖子具有很强的震撼力,作者如泣如诉的文字描述深深打动了网民。

第三,有影响力的推广方式。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一条信息要引起网友的关注谈何容易。因此,贴文置顶、首页推荐、博客(或者微博、博文)推荐、设立讨论区或专题栏目等网站推广方式往往能明显提高点击率、评论数量、转发数量、新贴数量、传统媒体跟进的速度,从而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

第四,当事人或者知情人、编辑记者、意见领袖和网络推手等重要话语人物的作用。当事人或者知情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和内幕,他们可能会曝出公众不知道的内情;编辑记者等新闻工作者掌握着一定的媒介资源,懂得如何适当运用以便扩大影响;意见领袖有大量的粉丝,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很多时候能够一呼百应;网络推手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性比较了解,能够通过一定的策略激发网民的注意力,并推动事态的发展。这些人都可以凭借自己一定的优势来发挥作用。

三、网络公共事件的展开

1.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的主要阵地是网络论坛中的主贴与跟贴、新闻及其跟帖、博文及其跟帖,以及其他一些网络言论表达方式。近年来,中国网民数量增加很快(如图2所示),截至2012年12月底,网民总数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xiv] 并且,中国网络服务的迅速发展为中国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便捷的条件。这是能够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的重要社会基础和技术条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者知情人、编辑记者、意见领袖和网络推手等一个或某几个人可能成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者,诱发网络公共事件。在网络公共事件引发后,网络参与的主体会越来越多,普通网民、网络评论员、报刊编辑、网络论坛管理者、新闻记者和一些专家学者等都可能会通过网络发表对事件的评论与看法,一些当事人或知情者还会提供与此事件相关的其他背景资料,一些网民可能会通过“人肉搜索”等手段挖掘与事件相关的信息,或者对已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从而发现新的信息,或者对已有信息进行新的解读从而挖掘出更深层次的信息或意义,还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提供新的猛料和新的信息,更有一些网友会对事件细节和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或者提出质疑。同时,一些网民会充当信息传播者和推销员的角色,他们在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和新闻网站等各种网络媒体中进行大量的转贴、加链接,使得事件信息得到迅速传播。

当前,网络娱乐化的倾向非常明显,严肃的问题和事件往往会变成“网民狂欢”的素材,成为推动网络舆论高涨的重要因素。例如:2009年, “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贴子迅速窜红,“哥吃的不是面,是寂寞!”“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等贴子也引来了无数模仿;2010年,在 “我爸是李刚”事件中,“我爸是李刚”的网络造句数量惊人;2011年,在 “郭美美事件”中,“郭美美事件没查清,没心情——”造句活动一呼万应,红透网络。

这样,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网民群体持续增加、网民参与热情高涨的情况下,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引发后,很快就形成非常强势的网络舆论。在网络舆论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关于某一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主贴或博文等载体关注度的提升,它们会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或被编辑到论坛和即时通讯工具中,网站编辑一般会通过适当的形式在网站上进行推荐和宣传,从而为网络舆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并且,从当前的情形看,中国网络舆论作为独立舆论力量的强势地位正在显现,其社会影响力日渐扩大。在许多网络公共事件中,网络舆论都曾在一段时间里如“井喷式”发展,并对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形成了非常大的压力。[xv]

2.传统媒体跟进

传统媒体是相对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媒体而言的,包括广播、电视、唱片(各类碟片、磁带等)、图书、报刊和其他印刷类出版物。网络媒体的传播主体多样化、平民化和广泛化决定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xvi],网络媒体信息内容的游戏化、娱乐化使得网络信息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网络在使原本地方性事件转变为全国性突出事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也能对随后的媒体报道施加显著的结构性影响,但这仅限于事件发生的早期报道阶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网络往往不能设置网络讨论的议程。[xvii]尽管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不具有网络媒体那样强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即时性,但是,传统媒体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更高,议程设置能力更强,并且报道和评论更有深度、更富有理性。同时,中国传统媒体绝大多数由中国共产党掌握和控制,它们对党政机关领导人和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力非常大,对公共政策和政治过程更容易产生影响。黄荣贵等人的研究表明,传统媒体对维权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具有较高的正面影响。[xviii]在网络公共事件中,传统媒体对于议程设置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并能引导网络舆论的发展,还可以成为网络信息的重要来源。

传统媒体在大众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这类媒体在网络公共事件中引发后进行跟踪报道和展开评论,对于扩大网络公共事件的影响力,形成更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很大的作用。由于传统媒体具有比网络媒体更强的公信力,网络公共事件经过传统媒体跟进报道和评论后,大众就会对网络舆论的信任度大幅度提升,并能引发更强的“情感共鸣”,导致更多网民的参与,从而进一步扩大事件的影响力。事实上,在一些网络公共事件中,传统媒体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传统媒体对网络舆论的强化作用,通过网络媒介展开的共意动员与集体行动的效果就会受到很大限制。[xix]当前,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发展网络版、网络平台,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融合度不断增强,更有利于传统媒体深入、全面地介入网络公共事件的过程中。

3.网友展开实际行动

在网络舆论不断高涨的过程中,一些网友会出于正义感、激于义愤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而采取实际行动,从而将网络舆论所形成的诉求转化为现实世界的真实行动。在网络公共事件中,这种行动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调查事件真相。由于网络信息的可信度问题,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弄清事实真相往往是十分重要的,这样,有些网友就会单独或者有组织地进行调查,以求获得事实真相。2008年,在关于华南虎照的“真假之辨”中,正是由于有网友提供了“华南虎”原型的年画这一有力证据,使这一争辩才得以尘埃落定。2009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组织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并面向社会邀请网友参与调查,在15人组成的委员会中,有8人是网民和社会人士,其中主任和副主任均由网民担任。2010年,钱云会案中,许多网民对钱云会死因表示质疑,并通过多种形式展开过独立调查。

(2)进行支持和资助。许多网络公共事件的主角是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事件曝光出来后,有许多热心网友出于正义、公益和同情,对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资助;也有一些事件出现后,网友展开了集体行动进行救助。2009年,邓玉姣案发生后,就有网友“屠夫”亲赴巴东帮助邓玉姣,并帮助联系律师进行法律援助。2010年,因网络而出名的“犀利哥”,受到不少网民的直接援助。

(3)加以控诉和讨伐。在网络公共事件中,网友对一些违法乱纪和违背伦理道德的人,进行大规模的控诉和讨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行为过于激烈,已经威胁到了当事人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甚至触犯了法律。2006年,在“铜须”事件中,网友们就采用各种方式讨伐“铜须”,在游戏中发帖谩骂、以 “自杀”方式示威,甚至将他的真实资料公开,发布“江湖追杀令”进行讨伐。2007年,在王菲事件中,有网友“人肉”出王菲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并将其公布到网上,对王菲的攻击从虚拟世界延伸至现实生活;甚至有多拨网民赶到王菲父母所在小区,在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血债血偿”等字眼;网友还“人肉”并公布了东方父母的名字和单位,并进行攻击。

(4)采取抗争行动。一些网络抗争行为发生后,网友会通过签名、上书、静坐、散步、围观、游行和抵制等形式向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政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施加压力、表达意愿或者以求解决问题。2007年,在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民数天在市政府附近进行散步,要求停建厦门海沧PX项目。2008年,网民号召抵制家乐福,一些城市还出现了抗议示威活动。2011年,在大连PX事件中,大连市民通过网络组织进行抗议示威,促使大连市委、市政府很快作出将福佳大化PX项目停产并搬迁的决定。

4.政府机构介入

尽管网络公共事件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公共事件有所不同,但是,它实际上是现实问题在网络空间中的映射,并非完全是虚拟的。事实上,网络公共事件不仅与现实突发事件密切相连,由现实生活的突发事件和某种非常突出的问题引发,而且整个演变过程都是由有实际利益需求(有些可能并不是直接的利益需求)或者有特定目的的网友作为行为主体而参与的,网络舆论针对的也是现实世界中的真实问题(不过,有些事实可能存在虚构),反映的是现实的社会诉求,并且,产生的影响也具有现实性,与现实世界具有很强的互动性。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相关机构对网络公共事件不及时回应,可能使事件向更大规模和更严重的方向发展。可以说,网络公共事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仍然是一种公共危机事件,需要及时处置、应对和化解。

从2003年以来,中国各级政府机构都积极应对网络公共事件,一般不会放任网络舆论的扩散和事态的扩大,而是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平息民怨、遏制网络舆情的进一步扩散或者对网络舆论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处理。当然,可能各地应对网络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手段有很大的差异,处置的效果和结局也有很大的差异。应对及时或者策略恰当,事情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应对不及时或者策略不得当,事情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处理,导致必须动用更多的资源来进行应对,或者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2009年6月,湖北省石首市一个青年非正常死亡,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而石首市政府超过20个小时的话语“缺失”,使得流言蜚语在网络中大量传播,导致了事态的严重恶化,最后造成影响巨大的“石首事件”。在2010年发生的贵州安顺警察枪击致死案、山西问题疫苗事件中,当地政府的应对措施也存在严重失当。

四、网络公共事件的变化

1.事件议题的深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件的发展,网络舆论不再就人论人,就事论事,不再仅仅只是双方展开辩论或攻击,网络公共事件的议题会发生变化。特别是在一些深度报道和理性评论出现后,网民会从更深层次思考这种社会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因素。事件议题的深化一般会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由引发阶段的指向事件本身,转变为展开阶段的指向现实问题,再向变化阶段转为指向制度规范。这种演变如图3所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可以说,事件信息的揭示本身要经历一个过程,网民对事件的理解和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网络公共事件的引发阶段和展开阶段,有关事件的各种信息铺天盖地而来,包括真实的信息和虚假的信息(有时候会出现很多的谣言和流言蜚语),但是,与该事件相关的有价值的直接信息仍然显得有限,或者没有完全揭示出来,网民并不完全了解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具体细节、发生原因以及各方反应。随着网络舆情的孕育和扩散,网民、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都会将注意力聚焦到这一事件上,这样,关于事件的更真实、更全面的信息会不断披露出来,网民和政府相关机构对事件的认识也会更加全面和接近事实,网络舆论的议题就会开始由指向事件本身转为指向现实问题。而随着广大网民、网络意见领袖、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介入,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往往会进一步深化,从而转向追问产生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特别是制度层面的原因。

许多影响比较大的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都经历了这一历程。从孙志刚案引发的网络公共事件中,可以清晰发现这一脉络(如图4所示)。2003年2月24日,孙志刚到广州市一家公司公司工作,没有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孙志刚出门上网,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官方宣称他是因病死亡,但《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王雷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的。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案,并且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也被揭露和曝光,从而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问题的大讨论。此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且,该办法明确规定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此外,也有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在演变过程中,出人意料或者戏剧性地发生议题的转变。但是,对于重大网络公共事件而言,新的议题出现后,同样能从事件本身,转向现实问题,并引发深入的思考与反思。“陈易卖身救母事件”就经历了这种演变过程(如图5所示)。2005年9月15日,西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陈易在天涯网注册了“卖身救母”的ID,然后发了“卖掉自己救妈妈”的帖子。此后几天时间里,陈易收到大量网友的捐款。9月17号,《重庆时报》率先对此事进行报道,此后,平面媒体纷纷跟进,网络媒体互相转载,一时之间,“卖身救母”成为一个新闻热点。这一阶段,网友关注的是,通过网络捐款为陈易母亲筹集治病的费用。但是,后来,这一事件的议题发生了重大转变,转向质疑陈易行为的动机。9月18日,一个ID叫“蓝恋儿”的网民在天涯社区发了“卖身救母的真相”的帖子,指责陈易生活奢华、假借母亲之病敛财。此后,网民铺天盖地进行声讨,甚至有网友到重庆进行调查,陈易陷入有口难辩的境地。后来,陈易母亲可能迫于压力进行手术,结果在手术过程中死亡。这一悲剧结局后来引起了网友对网络捐助和社会捐助等制度性问题的深刻反思。

2.政府机构开始主导事态发展

对于一起网络公共事件 ,政府机构(包括党组织)往往在事件引发之时,由于事件发生的突然性而难以作出迅速反应。网络公共事件展开后,政府机构会主动介入。但是,在介入之初,政府机构往往难以掌握全面的事件信息,难以准确判断事件发展的走向,并且缺乏应对网络公共事件的经验,因此,可能会出现应对不力和应对失当的情况。这样,政府机构就难以主导事态发展的进程。但是,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政府机构解决问题的决心会加强,其介入的强度和深度也会增强,就会开始主导事态的发展。当网络公共事件发展到这一阶段,政府机构的行动往往成为网民关注和网络舆情关心的焦点,政府行动成为主导事件进程的重要因素。网络公共事件中政府机构介入强度的变化,如图6所示:

政府机构的介入行动一般会从三个方面进行加强。第一,调查事件真相。政府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会全面调查事件真相,并通过权威体发布消息。第二,采取解决措施。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第三,启动网络舆论干预机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能会限制发贴、限制回贴、限制评论、封贴删贴、甚至可能会关闭部分网站以至部分区域的互联网服务;同时,会通过权威媒体发布相关机构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或者关于事件真相的深度报道,并且聘请专家学者通过电视、报纸进行深度评论,引导网民正确理性看待问题,平息网络舆论风暴。

3. 网络舆论的烈度发生变化

在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过程中,网民情绪一直处于调整和变化过程中(如图7所示)。能够引发网络公共事件的突发事件都是具有眼球冲击力的突发事件,加上引发事件的信息可能经过作者和编辑的加工处理,向网民有选择性的提供了比较极端的细节,甚至是编造了一些出人意料的情节。这样,在事件引发阶段,网民往往迅速产生激动情绪和极端心理,需要一吐为快,从而进行回贴、顶贴、评论、转贴,导致网络舆论迅速增强,并使事件蔓延开来。

随着网络公共事件的展开,大量网民参与到事件过程中来,这一阶段,大量网民对于事件的了解实际上还是处于一个朦胧状态或者感性认识阶段。在事件信息不明确的情况下,各种形态的流言也会产生,包括小道消息、谣传和流言,网民的行为也还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一般表现为同情弱者、关注草根、盲目跟风、激烈争辩,甚至会出现集体开骂、粗话连篇的情境。但是,在传统媒体跟进和政府机构介入的情况下,网络舆论的不理性倾向也存在向理性转变的趋势。

随着网民讨论的逐步深入、事件信息的全面披露和政府机构对事件的处置,其间网民情绪和网络舆论可能会出现波动,但从总体趋势看,网民会逐步稳定情绪,恢复理性和温和,从而采取比较客观和中立的立场。网络公共事件演变的过程很大程度上也是促进网民对事件的认识趋于理性和客观的过程。中国的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表现出不同的信息选择取向。以腐败问题为例,中国的传统媒体,比如:报纸、电视和广播,所有这些都仍然被政权牢牢控制着,它们会集中于发布宣传政府反腐成就的信息。相反,网络上则到处是公共部门腐败如何严重的信息。[xx] 在传统媒体加强介入的力度之后 ,它的这种倾向性就能引导网民情绪走向理性和温和。随着对事件处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的大幅度增强,一些专业人士会深入分析事件本身,从而使对事件的认识趋于客观、中立和温和,并会形成一定的共识。同时,网民情绪不可能长期处于紧张和亢奋状态之中,在问题逐步解决的过程中,随之必然有所缓和。这样,这一阶段,网络舆论的爆炸性效应就会缓和,网民情绪逐步稳定下来,网络舆论的烈度也会下降。

五、网络公共事件的消退

网络公共事件消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或处理,网民没有必要继续关注;另一种情况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处理,网民注意力疲倦或者注意力转移到其他事件上,导致网络公共事件消退。

在网络公共事件中,随着网络舆论的平息和问题的解决,网民的注意力自然消退,网络公共事件就此结束。从对网络公共事件的处理看,政府处置及时、应对得当的事件往往会在比较短时间内平息网民的激烈情绪,得到网民的理解与支持,事件也就基本结束了;而政府处置不力、应对不当或政府无所作为的事件,则可能持续较长时间,甚至在处置过程中,还会使事态变得更加复杂,甚至使危机局面更加严重,从而增强解决问题的难度,最后只能运用更多资源或更有力的手段予以解决。对于纯属网络空间中的事件,没有转化成现实公共危机事件 的,比如:一些个人炒作事件、明星艳照门事件、网络推手制造的网络娱乐型事件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没有新的刺激性信息出现,网民的情绪也会逐渐减退,大多数网民不再关注,这一事件可以说就结束了。

也有一些网络公共事件,网民非常关注,但是,当事人不正面回应,政府相关机构采取拖延战术,不展开调查,不进行处理,最后不了了之。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情况。有些时候,网民的注意力可能被其他事件吸引出现转换,当没有现实力量介入进行处理,而网民也不再关注某一事件时,网络舆论的烈度降低,这就意味着某一网络公共事件基本结束了。但是,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采用拖延策略的风险是,有可能导致网民情绪进一步高涨和事态进一步恶化,错失解决问题的良好时机。

六、结论

网络公共事件的突然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等基本特征,以及其演变轨迹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特殊性究竟是由哪些因素主导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因素。

第一,网络信息的传播特点。网络技术不仅能促进权力分散和非权威的组织形式的发展,而且也使得领导者发动的激进主义运动更加可行。[xxi]在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蝴蝶效应”、“沉默的螺旋”现象和“群体极化”效应。[xxii]这样,尽管网络信息无限丰富,但是,一旦某一事件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就会引发大量网民的关注,从而形成网络公共事件,存在更强的不确定性因素。而随着网络公共事件的全面展开,信息披露的不断增多,网民的情绪才会慢慢回归理性和客观。

第二,群体心理的作用。在网络公共事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意义建构形成集体认同,往往会塑造出一种群体心理,这种群体心理在一定阶段(特别是在引发阶段和展开阶段)对事态的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 1841-1931)对群体心理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xxiii]“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xxiv]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特点呢?古斯塔夫·勒庞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从众心理、传染现象和易受暗示等原因造成的。[xxv]在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初期(引发阶段和展开阶段),正是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群体心理,网民才会表现得非常偏执、极端和盲目。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他们积极参与网上活动,导致网络信息“井喷式”产生,如暴风骤雨铺天盖地而来,难以控制其变化轨迹,也难以预测其发展趋势。只有当这种群体心理消退之后,网民情绪才会走向平稳和温和。

第三,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特性。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和社会失范现象,社会上存在强烈的“愤懑”情绪。而由于社会参与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这种“愤懑”情绪有时候就会借助一定的突发事件,通过网络宣泄出来。正如刘艾伦(Alan P.L. Liu)在讨论中国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时说的:“群众的愤懑情绪在暗中不断地积压、增强,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之后就会以公开抗争的形式爆发出来。”[xxvi]只有在这种“愤懑”情绪得到足够宣泄后,网民的情绪才会平息下来,事态才会出现转机。

由于以上因素的影响,中国网络公共事件表现出非常显著的突然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其演变过程有着自身独特的内在逻辑,与现实生活中其他公共事件的特征和演变有很大的差异,从而使得处置网络公共事件变得异常棘手和困难。那么,在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如何恰当应对和正确处置,才能把它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呢?

应对网络突发事件,以下几点是必须注意的。首先,要加强对网络公共事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正确认识网络公共事件的主要特征和演变规律。这是避免出现应对失当和处置失误的认识论基础。其次,应建立健全网络公共事件应对机制,提高处理网络公共事件的能力。特别要重视建立网络舆情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网络舆论的动向;可以考虑将网络公共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危机事件,列入公共危机事件处置范围之中。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进步。在处理网络公共事件过程中,要避免陷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之中,更要避免过于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而破坏决策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事情发生。要通过制度建设,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塑造良好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并培养全体公民遵守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习惯,这才是真正减少网络公共事件发生的最好策略。

注释:

[i] See Ian Weber and Jia Lu, “Internet and Self-regulation in China: The Cultural logic of controlled commodification”. Media, Culture & Society, Sept. 2007 (vol.29, no.5): 772-789.

[ii] Zheng Yongnian, 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 The Internet, 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47.

[iii] Cai Yongshun, Collective resistance in China: Why Popular Protests Succeed or Fail .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 p.21.

[iv] Meng Bingchun, “Regulating e gao: Futile efforts of recentralization?” in China’s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Revolution: Social Changes and State Responses, eds. by Zhang Xiaoling and Zheng Yongnia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pp.52-67.

[v] “自媒体”(we the media)这一概念是美国专栏作家丹·吉尔摩(Dan Gillmor)首先提出的。See Dan Gillmor, We the Media: Grassroots Journalism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O’Reilly Media, Inc., 2006.

[vi]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网络公共事件被烙上了非常明显的网络时代的特征。在典型的网络公共事件中,引发它的突发事件,如果放置于传统媒体时代,是不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

[vii] 集体认同是解释个体归属于群体的社会心理学概念。当一个群体具有强烈的集体认同时,社会运动就能获得支持并具有力量,因为参与者感到他们为共同的目的而努力,具有明确的对手和被融入社会运动思想意识中的共同归属感。See Martha McCaughey, Michael D. Ayers(eds.), Cyberactivism: online activism in theory and practice.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p.8.

[viii] Andrew Lock and Tom Strong, Social constructionism: sources and stirring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New York, Melbourne, Madrid, Cape Town, Singapo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7.

[ix] Yang Guobin, The power of the Internet in China: Citizen Activism Onlin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9, p.59.

[x] Andrew Lock and Tom Strong, Social constructionism: sources and stirring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New York, Melbourne, Madrid, Cape Town, Singapo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7.

[xi] Postmes Tom and Brunsting Suzanne, “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Mass Communication and Online Mobilization”, Social Science Computer Review. Fall 2002 (vol. 20, no. 3): 290-301.

[xii] 参见高恩新:《互联网公共事件的议题建构与共意动员——以几起网络公共事件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09年第4期。

[xiii] 参见刘琼:《网络动员的作用机制与管理对策》,《学术论坛》2010年第 8期。

[xiv]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1月),第13页。Available at < 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1/P020130115503321852457.pdf > [26 January 2013].

[xv] 参见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征与前景》,《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1期。

[xvi] 在网络空间中,时间与空间似乎受到了压缩,任何事情都是来去匆匆。网民仅仅只能收集和选择他们相信的相关事件的信息。尽管有些网民可能会讨论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他(或者她)的论据可能很快就会消失。See Chung Tai Cheng: “New Media and Event: A Case Study on the Power of the Internet”, Knowledge, Technology & Policy. June 2009 (vol.22, no.2): 145-153.

[xvii] Zhou Yuqiong and Moy Patricia, “Parsing Framing Processes: The Interplay Between Online Public Opinion and Media Coverage”,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2007 (vol. 57, no.1): 79–98.

[xviii] 参见黄荣贵、张涛甫、桂勇:《抗争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结构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业主论坛的经验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年第2期。

[xix] 参见姚迈新:《互联网舆论的演变逻辑与作用机制——对几起网络公共事件的解读》,《行政与法》2010年第6期。

[xx] See Zheng Yongnian, 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 The Internet, 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22.

[xxi] R. Kelly Garrett, “Protest in an Information Society: A Review of Literature on Social Movements and New ICTs”,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 April 2006 (vol.9, no.2): 202-224.

[xxii] 参见熊光清:《中国网络民主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分析》,《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xxiii]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xxiv]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xxv] 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

[xxvi] Alan P.L. Liu, Mass Politic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State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Oxford: Westview Press, 1996, p. 6.

(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进入 熊光清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网络公共事件   突发事件   过程分析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公共政策与治理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62649.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