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宪法:远在天边近在眼前

——评《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5 次 更新时间:2013-03-30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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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想你时你在天边/想你时你在眼前”,读完《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王菲曾经唱过的这句歌词。作者张千帆教授是想通过此书告诉我们,宪法她一定要食人间烟火,她必须生活在我们每个人身边。但遗憾的是,无论是书中评议的那些事案例还是我们耳闻目睹的种种违宪之举,都证明宪法真的有点远在天边及不食人间烟火,我们需要她时她难得出现眼前。但正是这种远在天边的现实与近在眼前的理想之间的矛盾悖论,才使得这本旨在谈论生活中的宪法的书值得我们认真一读,因为跟随作者追寻生活中的宪法踪迹,我们或许能真切地体悟到宪法对我们的生活是多么的不可或缺。

随着我国三十余年来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需求日益增长与扩大。而与此同时,政府公权力的专断和腐败亦触目惊心地暴露出来,它严重阻碍了人民的权利需求和权利享有,使得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昔日德国法学家提出的一个信条,而成为当下我国社会一个愈演愈烈的现实写照。毋庸置疑,当下我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需要同落后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之间的矛盾。《宪在》通过一桩桩鲜活的事案例把此等基本矛盾直观立体地展示出来了。不宁唯是,作者还告诉我们化解此等社会基本矛盾必须依靠宪法,只有政府和人民都信仰宪法,均以宪法为基本的活动准则,这个社会基本矛盾才能得到缓和与消解。

在《宪在》中,张千帆教授引用得最多的莫过于我国现行宪法规范条款。他所要阐述的中心思想就是现行宪法应该有且必须有其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时至今日如果宪法还不能有效地规范包括各级政府在内的所有组织机构的权力行为,那社会基本矛盾必将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它注定会越积越深,愈滚愈大。换言之,现行宪法应成为我们所有人的共识,在全社会开展一场信仰宪法和遵守宪法的维宪行动对我们而言已然是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如果继续沉迷于已然僵化的各种旧制度而对宪法依旧不予敬畏、公然违犯,那等待我们的很可能不是政府倡导的和谐社会而是大革命了。

全书十二辑的《宪在》辑辑都是围绕着生活中的宪法这个主题展开,即便是为数不多的看似宏大的篇什其问题意识亦在宪法如何关照和保护我们的生活。如第一辑第一篇《中国宪法百年回眸》指出:“无论是土地征收的程序、拆迁户的补偿、刑事被告权利的保护、村委会贿选的救济、短信‘诽谤’的处置、公民‘散步’的合法性还是国家主权的维护、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或行政权力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都有诸多历史经验或教训值得鉴取……即便是他国的失败,也未尝不可作为中国成功之母,帮助中国宪政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进程中避免涡流和暗礁。”此段意在告诉我们,在宪政化生活的建设方面,域外有太多的经验教训可供我们参考与借鉴,我们理应谦卑地向他国学习,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探讨生活中的宪法,当然不能不谈到说话的自由。在张千帆教授看来,说话的自由是所有自由的基石与条件,一旦说话的自由即言论和新闻自由都得不到保障,那我国整部宪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就将形同虚设,毫无意义。作者以2008年抵制家乐福事件为例,指出只有当言论游离于“出格”边缘的时候,才能考验我们这个民族对言论自由的耐受力。那言论自由为何重要得犹如民主法治大厦之顶梁支柱呢?

这是因为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法律是可以通过立法过程来变革的,而法律变革的动力正是来自社会公众对立法的批评。如果禁止针砭法律之弊的言论即批评不自由,那纠正恶法的社会压力就消失了。在法律进化过程中,言论自由在其中扮演着发动机与火车头的关键角色。言论自由属于最高贵的基本人权之一,不仅仅因为它是人性在社会中的最直接的表现,更在于它对于立法尤其是良法的制定而言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没有言论自由只会导致恶法遍地,良法难以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而恶法盈野的社会绝对与法治宪政的精神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除了言论自由外,《宪在》还谈到了与人民面对面的公民参与问题、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基础民主问题、豪华办公楼凸显的地方自治问题、高校招生中的地域歧视问题、公共利益并不要求征地问题,等等。从中可知,宪法其实贯穿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就像官员的一举一动都应有宪法授权一样,我们个人的一言一行其实都有宪法的保障。唯有如此,宪法才真正成为注入我们生活的有血有肉的“活着(living)”的宪法。

像牛仔裤、ipad那样融入了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宪法,才是真的有实效力的宪法。宪法既不能居庙堂之高,亦不宜处江湖之远,她应该时刻伴随在我们左右,需要时她就在眼前,而不是远在天边。只有每个人心中都有宪法,社会才真正有宪法;只有每个人都严格依宪行事,国家才真正有宪政。远在天边的宪法就像天边的云彩,它终究不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宪政的阳光。只有近在眼前的宪法,才像冬天里的火炉能温暖我们的生活。宪法,与其远在天边,就不如近在眼前。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浙江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新产经》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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