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平:汉兴三诏(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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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 (进入专栏)  

汉代的兴盛和三个诏书有重要的关系。这是指汉文帝的《议佐百姓诏》,汉景帝的《令二千石修职诏》和汉武帝的《求茂才异等诏》。

《议佐百姓诏》颁布于西汉后元元年,公元前 163 年。全文 191 个字,没有一句空话、套话、废话。

《议佐百姓诏》全文如下 :

间者数年比不登①,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②。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夫度田非益寡③,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④、以害农者蕃⑤、为酒醪以靡谷者多⑥、六畜之食焉者众与⑦?细大之义⑧,吾未能得其中。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⑨、博土议之⑩,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

诏书第一个特点就是诚恳。汉文帝说自己很愚钝,有一问题总想不明白,不知原因何在?

"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所以请朝廷官员,有爵位者,掌握文献资料的博士广泛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观点不必隐瞒,"率意远思,无有所隐。"汉文帝确实不耻下问,真心实意,态度非常诚恳。

诏书第二个特点,就是关注民生,汉文帝一直追问"何其民食之寡乏也?"接着他提出了十三个问题,自己思考,也请群臣讨论。自己方面的原因值得检讨的有两条,属于客观原因的有四条,官员方面有两条,百姓方面有三条。

诏书第三个特点,就是会算经济账。汉文帝认为本朝的粮食应该不成问题。因为他算过账 :测量后的农地总量没有减少,清点过的民户没有增加,"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这不奇了怪了吗?账目清楚,那么"其咎安在?"一定有深层的原因没有找到,他力求解决这一问题。

诏书第四个特点,就是他很自信。他承认这些年来粮食收成不好,但他未委过于天灾疾病,他首先问群臣,是否"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即我的治国战略是否有过失,我的施政力度是否有偏差?汉文帝的意思是请群臣寻找问题,包括你们可以找我的问题!这就是他发诏书的自信所在。

汉文帝找到了原因,并实行了具体两条措施以求解决百姓的粮食问题。现姑且概括两点 :

第一,"与民休息",安民惠民。

汉文帝明白秦亡汉立,皇朝更迭后,"死者未葬,伤者未起",流民还未归还田园的情况,所以必须要采取与民休息、安民惠民的国策,并实行了大胆的粮税改革措施。他首先减少土地 税,税 率 从 粮 食 收 获 量 的 十 五 税 一, 减 为三十税一。算赋即人头税,也从每年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个别年份还全部免除田税。准许私人开矿,发展盐铁之利,缩短丁壮男子的徭役时间。这种政策使大批流民归还田园,开荒种地,发展工商,百姓的口粮逐渐充裕了,添丁加口的户数增多了。

这些措施在此诏书之前,就已发布、实行若干年了,虽有进步,只不过汉文帝也是一个急性子的人,还认为效果不明显,所以又下此诏。

第二,"黄老刑名",守法无为。

汉初的皇帝均好黄老刑名之学,即"守法无为"的思想。其中最为模范的人物就是汉文帝。汉文帝之所以能够颁发此诏,有一前提,就是在他即位之初,就废除了暴秦"诽谤妖言"之罪名,对他本人的批评也不称诽谤,他还常说凡属臣下工作中的错误,皇帝都应负总责,所以臣下才能对治国之策大胆提出不同意见,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年轻的贾谊。贾谊上疏的《过秦论》、《论治安策》都是封建王朝的经典宏文。

一起案件,廷尉张释之和汉文帝发生了矛盾,汉文帝要对犯人处之死刑,廷尉张释之却主张轻判罚金。张释之最后说 :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按陛下之意改变法律,臣民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是否要这么做呢?汉文帝听后表示:廷尉做得对!"黄老刑名"、守法无为的理念和营造的环境,使他耳聪目明,获得大量真实的信息。他的治国方略和措施才没有脱离实际。

汉文帝之后的汉景帝刘启,延续了父亲的治国方略,并在若干方面又有进一步的发展。致使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个文景之治的繁荣时期。那时官府的粮库仓满库盈,以致陈粮年年霉变;钱库的铜钱堆积为患,以致穿钱的麻绳多有腐烂 ;民间养马 40 多万匹,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

但是历史另有一面不可忘记的景象,文帝时代的宽松政策固然使生产力大有发展,但土地的兼并,贫富的分化,商业资本加大对农户的盘剥也同时出现。妖言诽谤罪名虽然取消,但妖言诽谤现象仍然存在,并酿成大祸,英武一世的汉武帝最终还是受到江充等人蛊惑妖言的绑架,逼死戾太子,造成家庭悲剧,也使国运受到严重影响。

统观封建王朝,治世也好,乱世也好,其基本矛盾一直存在于封建统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关系上。汉文帝的《议佐百姓诏》,虽然能广纳群言,开放言路,关注民生,与民休息,在国家财税徭役方面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存方面开阔了更大空间,他仍无力解决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但他缓和、调节了这类矛盾。他做到了这点,所以他就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历史人物。传统的说法,他是一个明主贤君,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一位开明的政治家。他颁布的《议佐百姓诏》,就像他常年穿的衣服那样简朴,没有任何纹饰,却永载史册。

《议佐百姓诏》注释 :

① 间 ( jiàn ): 近来。比 : 近来,连续。登 : 作物的成熟和收获。

② 咎 : 灾祸、祸根,也可引申为过失。这句是说,不明白它的祸根所在。

③ 度 ( duó) 田 : 丈量土地。

④ 末 : 古有士、农、工、商的顺序,商排最末尾。有轻视商的意思。

⑤ 蕃 : 繁多。

⑥ 醪 ( láo ): 酒。靡 ( mí): 浪费。

⑦ 六畜 : 即马、牛、羊、鸡、犬、豕。

⑧ 义 : 道理,意义。

⑨ 二千石 : 汉代内自九卿郎将,外至郡守,俸禄为二千石。即月俸百二十斛,这里是以禄俸为职务的代称。

⑩ 博士 : 秦及汉初立博士,掌管古今史事待问及书籍典守。到汉武帝时,设五经博士,置弟子员,此后博士专讲经学传授,与文帝、景帝时的博士制度有区别。

《令二千石修职诏》是汉景帝于西汉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的一道诏书。刘启在位十七年,这是他去世前一年颁布的诏书,全文183 个字。

全文如下:

雕文刻镂,伤农事者也;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农事伤,则饥之本也;女红害,则寒之原也。夫饥寒并至,而能无为非者寡矣。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不受献,减太官,省繇赋,欲天下务农蚕,素有畜积,以备灾害;强毋攘弱,众毋暴寡,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今岁或不登,民食颇寡,其咎安在?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诏书第一个特点,就是守法有为。汉景帝继承了其父汉文帝治国理政的理念,关注民生、与民休息、生活节俭、亲履农桑,寻找施政的误咎,就是行文造句也学汉文帝。古人有种说法,怎样的皇帝才称得上好皇帝?敬天法祖,下视听上,垂衣拱手,没有苛捐杂税,就是好皇帝。汉景帝亦步亦趋在文帝之后,确实少有创新,垂拱无为,但在官吏的治理上,最后他还是很有作为的。司马迁说:“安危在出令,存亡在所任。”现在的历史学家认为《孝景本纪赞》、《楚元王世家赞》、《匈奴列传赞》等篇皆述此理。汉景帝尽管错诛晁错,但他知错改错,深刻的教训告诫他,法令和任用官员是多么重要。这份诏书就是他垂拱治国十几年有所不为,而又有所为的经验教训的总结。

诏书第二个特点,就是汉景帝接受了晁错的“贵粟论”。诏书上的开篇第一句,即是“雕文刻镂,伤农事者也;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农事伤,则饥之本也;女红害,则寒之原也”。汉代管理农业社会生产的最高官员为大司农。经费的主要收入则为农业人口的田赋、算赋、口赋。所以专制的农业社会,总希望农业人口不断增长,自耕农越多越好,人口越多国家的税赋也越多。在汉景帝看来,汉朝开国之初,他爷爷刘邦乘车“不能具钧驷”,他父亲刘恒“常衣绨衣”。对大工商业者重利豪富的伤农行径,他是力主限制、压制的。这是他重农、保农、扶农的开明政策。

诏书的第三个特点,就是汉景帝具有唯物论的治安观。他在诏书中说:“夫饥寒并至,而能无为非者寡矣。”“为非者”即是那些违反法律治安的人。在他看来,百姓若不得温饱,则“为非者”就不会少,若长期处于饥寒的境地,那秦末农民起义就是举国“为非者”的大起义!和唐太宗一样,都能以农民起义为戒,以唯物论的观点看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他们都是统治阶级中的明君,不是一味认为世世代代天祐永祚的帝王!

诏书的第四个特点,就是汉景帝清楚认识到封建王朝官吏的重要性。汉景帝敏锐的发现随着农业、工商业迅速发展,官员们“或诈伪为吏, 吏以货赂为市, 渔夺百姓, 侵牟万民”的现象大量出现。此话的意思是品行奸诈虚伪的人做了官吏,官吏又以贿赂财物“而行请托”,破坏市场交易,这就像鱼肉百姓,就像蚕食稻根的牟虫!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呢,汉景帝认为,这就是官吏知法犯法,帮助盗贼去盗窃。应该说汉景帝对贪官污吏的认识是相当深刻、非常到位的。汉景帝即位之初,便有吴楚七国之乱。他当时的态度是软弱和期待妥协了事的。虽然以后吴楚叛乱平息,但是中央集权的安危一直是汉景帝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他看到官吏鱼肉侵牟百姓的恶例一定不少,时间一定不短,为家国社稷的长治久安,他决定整饬吏制,但怎么整饬,何时进行,似乎他犹豫了很长时间,直至他在位的最后一年才下定决心,突破了他垂拱无为的消极一面。

汉景帝决心肃清官场积习,整饬腐败的第一招,也是最后一招就是颁发《令二千石修职诏》。我认为诏书有两点意义,值得今人研究。

第一,知存亡之道,以法治官。

二千石者,是指年俸二千石、月俸百二十斛等级的官员群体。具体讲就是全国各郡的郡守,诸侯国的国相,相当于今天的省部级干部。汉景帝要求他们“各修其职”,意即每个二千石官员都要明确、坚守、完成自己之职。“职”的含意很广,如职务,官员是否尽职于朝庭公务;如职权,官员是否越权、擅权,变公权为私权;如职分,犹职责,这是体现官员的忠诚良心所在,诸葛亮的职分观是:“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如职志,职志最原始的意义是旗帜,可引申为职务、职权、职责的最高宗旨和方向,是军中、皇朝极具尊严的象征。旗帜若被敌人获掠则是莫大的耻辱,如果旗帜折损则是莫大的凶兆,如果改旗易帜那将意味着主人、主权的更替。

当刘邦起义,还是沛公的时候,军中掌管旗帜的主官是周昌,即开国时的御史大夫、国相。“沛公以周昌为职志。”那么周昌掌管的旗帜是什么颜色的呢?汉代文献记载刘邦起义造反时,自认“赤帝子”,建立的汉朝又称炎汉,炎汉在天命五行中尚红,所以我认为周昌主管的旗帜应是红色。

我想汉景帝要求二千石修其职的诏书,包含的内容涉及到职务、职权、职责、职志诸方面。如果官员“不事官职耗乱者”,即失职、渎职、内耗、胡作非为者,“丞相以闻,请其罪。”即上报朝廷最高长官,以法治罪。汉代法律是参照秦国之律,由萧何增添三章而成九章之律的。

官有官职,民则有士农工商职业之分。汉景帝“欲天下务农蚕, 素有畜积, 以备灾害;强毋攘弱,众毋暴寡,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如果官员是“诈伪为吏”者,那就是“奸法与盗盗”。那么依法治罪是很严厉的,汉律的第一律改秦律《盗法》为《盗贼律》。第二律改《贼法》为《诈伪律》,《盗贼律》治民,《诈伪律》惩官。汉景帝的诏文,既分清了官职和民职的界限,又视盗贼和诈伪同罪,这对统治阶级来说,能够做到知己知彼,这是他法治思想难得的进步,哪怕是小小的进步。

第二,国家制度,三权设置。

在汉朝,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官员依次是:丞相,又称大司徒,是掌管行政的最高首长;御史大夫,又称大司空,是掌握监察的最高首长(含有司法职能);太尉,又称大司马,是统领军队的最高首长,太尉也有资格任副丞相,进入政府部门。汉承秦制,其国家制度的行政和监察司法是分设的。哪个部门代表立法权力机关呢?立法的人格化代表者则是皇帝一人,而不是什么部门。皇帝口含天宪,朕即国家,朕即法律,汉朝皇帝颁布的诏书,严格说来都是法律!我认为汉代的立法、行政、监察司法是有一定程度划分的。这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三权设置,还谈不上三权分立,更不是三权制衡,因为国家是一人一姓的家天下,三公九卿只是皇帝的臣仆奴才,皇帝的专制权力在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集权,到明清时已达巅峰。秦汉国家制度的三权设置模式,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国家理论的历史资料,今人应倍加珍惜。历史上任何形制完备的国家,总有立法、行政、司法的三项基本职能。不管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都要面对这三个问题。当然这只是国家学说,并不排斥阶级斗争理论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

封建社会中,皇帝是立法的寡人,是法律的化身,在历史中起什么作用呢?我同意范文澜同志的观点:“以皇帝为首的内外各级统治机构,是用来压迫广大劳动民众的。但在表现上,却被当作各方面利害冲突的调节器,皇帝被当作各阶级、阶层的最高保护人和公证人。”斯大林看清了这个问题,所以他说农民是皇权主义者。毛泽东也明白《水浒传》中的绿林好汉,上山造反也只是反贪官,不反赵官家。

汉景帝在这份诏书中,成功扮演了这种角色。他把官府中的“诈伪”者比作民间的“盗贼”,同样要绳之以法,就是对社会矛盾的调节。若这些矛盾尖锐到不可调节的时期,社会就会动乱,或引发起义。汉景帝经过吴楚七国之乱以后,能触动封建官吏的劣行恶迹,反映了他对国家学说理解的程度。汉初的文景帝之治在历史上之所以留下美名,这和汉景帝整饬吏制的思想是分不开的,而这篇诏书也是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经典之作。(未完待续)

来源: 《中国民商》2013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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