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复亮:新刑事诉讼法与职务犯罪侦查战略调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5 次 更新时间:2013-03-2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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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复亮  

【摘要】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一方面,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及特殊程序等方面得到完善。另一方面,人权保障要求进一步提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求更加突出,侦查工作面临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作风和侦查能力等方面的挑战。为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要求,应当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面的战略性调整,着力从推行法治化理念、协同化侦查、科技化办案、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化评价上下工夫,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发展,确保取得新成效。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战略调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盛事。这次法律的修改凝聚了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心血,适应了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要求,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民主、科学、人道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加快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依法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是当前检察机关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现实课题。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是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毁灭证据、串供等妨碍侦查活动现象的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完善逮捕条件。主要是对“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进一步细化,规定“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等。同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等,应当予以逮捕。法律作出这样的修改调整,有利于实践中执行。

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一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适当延长拘传及拘留的时间。对于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于拘留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17 日。具体地说,对于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以延长至 17 日。

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一是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明确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三是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四是明确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必须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五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 2 日折抵刑期 1 日。”

(二)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目的的根本手段和重要途径,离开了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以及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等都无从谈起。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在保证及时有效侦查职务犯罪活动、完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明确技术侦查等措施。一是赋予技术侦查权。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应当由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机关执行。二是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方式和场所。一是明确可以口头传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二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扩大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明确将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扩大至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完善侦查监督规定。为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释放、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违法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其上一级提出申诉,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特别程序

对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等特别程序的规定,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中,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中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涉及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没收等特殊情况,明确规定了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了具体的审理程序。这一程序的立法化,对于有效遏制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职务犯罪侦查中证据制度完善

刑事证据制度贯穿于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始终,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职务犯罪的严格依法公正文明规范查处以及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等具有重要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一是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等作为新的证据种类。二是规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增加规定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将保密的范围从以往涉及国家秘密扩大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和防止刑讯逼供制度。一是在“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增加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三是规定人民检察院等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四是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五是增加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以及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一是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二是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及鉴定结论的效力。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增加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 10 日以下的拘留。”四是特定证人出庭例外。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完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制度。对一些特殊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等措施。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据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控制滥权、保障律师权利、防止错案发生等原则,在法律修改中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比如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时间和环节提前、逮捕条件限制、超期羁押防止、监视居住范围扩大、强制措施适用监督、二审开庭时限明确、证人出庭、死刑程序兼听把关以及对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提前介入权、了解案情权、监督控告权、提出建议权、同被告沟通案情权、通讯权等,并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和证据条件,更加关注死刑复核中的会见被告面核,听取律师、检察官、被告本人的意见,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同时还引进了我国已经加入国际公约的一些基本条款所包含的原则,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格逮捕条件、加强审讯制约、加强强制措施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对公权力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边界进行限制等,促使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同世界人权保护总趋势趋同,大大提升了人权保障水平。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就从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强调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比如辩护人可以提前进入侦查程序、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及其程序等;比如,对证据意识、证据观念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移送、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都作出全面规定,明确证据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检察人员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明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对“确实、充分”进一步细化;规定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物证书证的范围、排除的原则和程序,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并明确予以排除等等。可见,这明确要求既准确打击犯罪又防止冤假错案,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作风和侦查能力等方面的挑战。一是侦查观念。有的干警仍然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执法观念,难以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要求。二是侦查方式。当前,一些地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具有一定依赖性,将突破口供作为侦查破案的重要途径。一旦取不到口供,就往往束手无策。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这种传统的单纯依靠人力侦查、依靠口供的办案方式和侦查模式必将受到严重冲击。三是侦查作风。当前,在侦查中有的干警侦查方式比较粗放、简单,譬如有的立案草率,把关不严;有的侦查行为不合法、不规范;有的收集证据马虎,侦查取证不全面、不深入,证据的证明力不强,甚至存在瑕疵证据,事实认定不清;等等。这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极其不相符。四是侦查能力。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侦查活动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提出了许多具体、明确的新要求,比如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拘传时间延长的适用、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运用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行等等,都是以往侦查工作中所没有遇到过的新生事物,这对广大侦查干警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侦查力量不足、侦查水平不高与繁重侦查任务之间的矛盾将更为突出。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战略调整

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就是进一步加快适应水平,抓紧抓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侦查办案能力,推进查办案件工作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关键是要实行侦查思路和措施要求的战略调整,着力在推行法治化理念、协同化侦查、科技化办案、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化评价上下功夫。

(一)强化法治化理念

提倡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法治化理念,是党和国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也是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行法治化理念,最重要的是在侦查办案中应着力把握以下环节和要素:

强化严格依法意识。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触犯刑法、涉嫌构成职务犯罪,都应及时发现和查处。换言之,要坚持有案必办。当然,有案必办并不是说,所有案件线索一旦发现马上就办。否则,就是机械执法。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有时机的要求,对于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善于分析研究,把握办案时机,甚至需要进行线索经营,伺机而动。二是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树立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观念,把法治理念充分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各个方面,严格按照侦查制度、侦查程序办案,不搞刑讯逼供,不搞利益驱动,不搞徇私枉法,不办人情案、金钱案。三是维护法律权威。不断提高发现、侦查破案能力和审查判断、处罚能力,做到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该立则立,该撤则撤,该诉则诉,该判则判,保证查处和惩罚犯罪的公正性,实现法的疏而不漏,及时打击和遏制职务犯罪,以恢复被犯罪活动所破坏的社会政治秩序。

强化理性意识。理性是社会科学和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理性这一问题的理解,决定了理论的基本走向,也决定着具体的实践活动。对于司法理性来说,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增强依法侦查意识;二是准确把握司法职能定位;三是充分认识司法效用的有限性。这延伸到职务犯罪侦查上,实现侦查理性或者理性办案,就是要求对办案涉及有关问题的观察、比较、分析、判断都要合乎规律,保证侦查目的的实现。这进一步表明,侦查部门承担着侦查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应把握以下环节:一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是职能定位,十分重要。这说明,职务犯罪侦查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环节,所有工作部署都要围绕职能定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二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司法活动。这要求所有的侦查活动都应有法有据,不能超越法律办案。三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受人力、物力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不受案件数量上的限制。总之,做到理性执法,首先要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运用理性思维去分析问题、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体,实现办案工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平和意识。所谓平和,是指坚持客观公正,平等谦和待人,从同情、挽救的角度对待犯罪嫌疑人,而不能颐指气使或者意气用事、执法犯法,做到审慎行使侦查职权,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减轻的证据,使办案工作有利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不能因办案产生新的矛盾。这要求一要摆正自身位置,始终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群众,绝不能在群众面前逞威风、耍特权。二是在办案中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等错误观念和做法,忠于事实和法律真相,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三是谋划部署侦查工作时,应做到工作思路适中、工作措施适度、案件处理适宜。

强化公正意识。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根本前提。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合理合法办案。每一项办案活动都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体现公正的要求。二是平等对待涉案人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既要反对特权又要禁止歧视,不论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多高、权势多大、关系多复杂等,只要触犯法律、涉嫌构成犯罪的,都应依法查处。三是及时高效。做到及时高效地发现、查处犯罪,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应有制裁。四是程序公正。既按照程序侦查,又使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犯罪分子接受改造。

强化文明意识。所谓文明意识,就是在办案中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文明执法关系到办案人员的形象,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乃至国家的法治形象,核心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要求强化文明办案意识,进一步转变办案作风、改进办案方式,摆事实、讲道理,不蛮横、不动粗,注意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特别是要防止和纠正粗暴执法,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在法律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检察队伍的优良职业素质,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强化规范意识。就是要把侦查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严格依照法律及制度、规范、标准、纪律等办案,体现程序公正。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从实践看,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违法办案问题包括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往往与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办案密切相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规范执法意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依法办案与按政策办事,在完善执法办案管理上下功夫,有针对性地完善侦查制度、程序、标准、纪律和责任等,使每个侦查环节、各项侦查活动有章可循,做到严格遵循侦查程序,细化侦查规程,规范侦查环节,力求每一个侦查环节都合乎规范,防止执法的随意性。

强化廉洁意识。这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侦查办案的底线。侦查人员只有不藏任何私心,才能做到廉洁办案、秉公执法。

(二)实行协同化侦查

协同化侦查,是根据现代战略管理的原理,将战略协同运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提升整体侦查效能。这里的战略协同,是现代战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战略管理的原理,所谓协同化侦查,就是指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方向、长期目标和侦查资源配置,推进整合侦查技能、侦查资源、侦查信息,形成整体侦查战斗力,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远发展。正确运用协同化侦查的原理和方法,应当在侦查中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素:

充分认识实行协同化侦查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的水平。当前,职务犯罪跨区域、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并趋于严重。要保持惩治犯罪的高压态势,就应整合侦查资源,提升跨地区、跨省际以及跨国境的侦查追缉和取证能力。二是针对侦查人力不足的实际,实现办案力量调度,有利于整合侦查力量资源。特别是针对查办一些窝案串案、一个检察院的力量不足情况下,实现侦查人员调度极为重要。三是针对侦查技术装备配备的不平衡,实现侦查装备调度、共享,有利于提升侦查科技含量。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每一个检察院尤其一些人员少的基层检察院,如果都要求成套配置侦查装备,就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因为,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多年来甚至 10 来年都没办过一宗案件,成套配置装备则没有意义。四是针对侦查规范化的新要求,有利于实现多部门力量、资源整合。比如,加强办案安全防范,需要法警、技术、财务装备以及侦查监督、公诉等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配合协作。

实行协同化侦查的措施和方法。从实践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侦查一体化。主要采用提办、交办、督办、参办、指定异地管辖以及实行专案侦查、专项行动等方式,实现侦查战斗力整体提升;采用纵向和横向检察机关之间侦查力量调度,实现侦查力量资源整合;采用纵向和横向检察机关之间侦查技术装备、侦查信息调度,实现侦查技术、侦查信息共享。二是实行区域联动办案。针对当前职务犯罪辐射性、群体化、跨区域、关联度高等特点、趋势,以经济区域化、关联产业链为依托,加强对产业链与职务犯罪关联性的深入研究,以全程摸排、查处和打击职务犯罪链为主要目标,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涉案区域办案工作的侦查指挥、侦查协调和侦查力量的有效调度,进一步整合涉案区域办案资源,有力遏制职务犯罪滋生蔓延势头。在具体运作时,各地在办案中对跨区域特别是跨省际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及至中央部门应当按照区域联动办案机制的运行要求,确定专人及时进行审查,加强统一组织指挥和侦查协调,组织涉案省份部署开展同步侦查,深入推进集约侦查、整体办案工作,进一步扩大侦查成效。待条件成熟时,也可以按照我国经济区域化的布局特点,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设立若干个与经济区域相对应的区域联动办案协调机构,提高对跨区域特别是跨省际案件线索的科学管理和统筹侦查水平。三是实行协同审讯。加强审讯室内外协作配合,特别是要实行组合审讯,不能一个人审到底。四是实行检察机关法警、技术、反贪、反渎等相关部门的侦查协作和资源整合。五是实行检察院整体力量整合。特别是对于一些人员少的检察院,整合侦查力量很有必要。六是实行外部执法资源整合。既要加强地方党政部门、上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领导关系,还要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公安、纪检委、行政执法、银行如反洗钱监测、边控、海关以及媒体等联系协作,进一步提升整体侦查水平和查办案件能力。

实行协同化侦查及要求。一是要有大局观。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讲政治,围绕有利于发展、民生、稳定大局谋划和推动工作。二是要有法治观。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注重推进反腐败的法治化,比如在案件管辖、与纪检委联合办案、取证等方面,都应依照党中央确立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要求依法整合。三是要有效益观。按照侦查规律,侦查是讲究侦查效率和侦查效益的。提倡实行协同化侦查,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大的侦查效益,即侦查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这三个效果具体衡量的标准,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所谓法律效果标准,即务必搞准、罚当其罪;政治效果标准,即促进执政地位巩固、执政使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效果标准,即促进矛盾化解、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首先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辩证关系,并综合把握以下四项标准:一是促进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二是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三是党委满意、人民满意、社会满意,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四是社会道德风气得到好转和净化。

(三)实行科技化办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进入云计算时代,这不仅对人类社会的思维方法、生活方式等带来重大改变,深刻影响经济、法律等制度建设,而且对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格局等也将产生巨大的全方位冲击。现代科技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形式的多元化、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作案的普遍化、反侦查活动信息化等也将更加突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课题。提倡科技化办案,其主要内涵就是紧紧依托现代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手段,切实提升侦查手段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办案方式和办案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层次和整体侦查能力。这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方向所在,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及时转变侦查方式,提升应对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新态势新特点的能力,才能更加有力地把办案工作推向深入。实现科技化办案,应着力从以下方面下功夫、见实效。

增强现代意识,实现侦查工作由传统的被动型向现代的主动型转变。重点是加强以实战促需求、以实践促应用,着力促进侦查干警牢固树立自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化技术谋划和推动侦查工作的观念,提高侦查工作水平。增加现代科技知识,实行由侦查活动的粗放型式向侦查的精确型转变。重点是加强教育培训,推动侦查干警自觉学习、积极运用与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相关的各种现代科技知识,促使广大侦查干警在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突破犯罪、追逃追赃以及收集固定、运用展示案件证据等各个办案环节大胆依法使用现代科学技术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侦查科技含量。积极探索收集电子数据的方式方法,实行由传统的侦查实化形态向实化形态与虚拟化形态相结合的侦查模式转变。重点是根据网络的性质和特点,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和技术收集电子证据,促进网络初查及侦查活动的高效化、收集证据的数字化,大力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破案能力。要强化侦查情报信息工作,实行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的侦查方式转变。重点是着力抓好案件线索管理系统、侦查基础信息系统和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引导侦查、服务侦查的功能和作用。要加强侦查管理,实行由静态滞后的传统管理向动态即时的科学管理转变。重点是明确对案件受理、初查、侦查、案件处理等各种办案信息,应及时录入侦查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局域网平台的动态管理功能,着力提升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行侦查管理的水平,促进严格依法规范办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四)实行科学化管理

这是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新要求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但实践中由于执法规范不够严密,制度抓落实不够,执法规范化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仍然相对薄弱、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以致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仍然存在不规范执法、办案质量不高等各种问题。实行科学化管理,关键是实行侦查办案活动的全程质量管理,当前重点是要着力把握并解决好以下问题:实行办案工作全程质量管理。这是实行办案科学化管理的重点和查办案件工作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发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反贪、反渎系统”要求,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流程的信息化管理,对案件受理、初查、侦查、结案、移送起诉等各种办案信息及时录入侦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办案进展和案件状态,加强对侦查办案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指挥,提高侦查效率,促进办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别要注意的是,应当从线索收集和运用、初步审查和调查、决定立案、侦查讯问、侦查取证、证据合法性审查把关、侦查终结、案件卷宗装订、移送案件以及针对翻供翻证的对策措施、直到法院裁决等全过程、各环节,都要纳入管理视野,提升动态、科学管理水平。实行省级检察院考评管理。强化省级检察院对办案工作考评,一个重要目的和任务是解决办案数量和效果问题。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上级与下级是领导关系,省级检察院统领、指导一个省份的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系统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其统领、指导的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将直接影响本省乃至全国的职务犯罪侦查等各项检察工作。一是加强省级检察院办案工作考评,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的迫切需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主动性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省级检察院抓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态度是否积极、方法是否得当、措施是否有力,不仅影响本地区的办案工作,并且具有导向作用,直接影响全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成效。二是加强省级检察院办案工作考评,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省级检察院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更贴近办案一线,更熟悉地市级院和基层院的办案实际,更有利于驾驭和指导本地区的办案工作。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办案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仅仅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令五申”是不够的,需要省级检察院利用自身地位优势,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长效机制的考评体系,积极发挥杠杆和导向作用,督促和引导下级检察院坚持科学办案,推动办案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三是加强省级检察院办案工作考评,是促进全国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省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否保持健康深入发展,直接影响全国整体办案工作。省级检察院应当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既要带头查办全省性的重大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更要加强办案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工作督导,及时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不断提高科学驾驭本地区办案工作的能力,特别是要把现代管理科学方法引入到侦查办案中,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考评份额,实行办案工作从初查、立案到起诉、判决的全程质量管理,加强指导推动本地区办案工作协调发展,为确保全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深入发展作出贡献。具体地说,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办案工作在整体检察业务考评中的权重,增加办案工作的动力。二是加强对分市院和基层院的考评,督促市级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尤其是查办本地区的要案。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法。着眼于改善办案结构,提高案件质量,加快诉讼效率,在考评指标中作出相应的指导性设计,引导各地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实行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强化考评机制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实行办案工作危机管理。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实行办案科学化管理中强化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及体现。当前,应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职务犯罪侦查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最大限度地把风险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重点把握以下环节:一是建立办案风险“双评估机制”。做到每案必评、每个环节必评,既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优先办理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也加强对办案活动的风险评估,防止因办案工作引发新的矛盾,确保不漏掉任何一个风险隐患,特别是对拟作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以及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案件,要重点评估。二是要及时预警。对案情重大、社会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或者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有其他不稳定因素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处置到位。对确定为重大、较大和一般风险的案件,要分类制定预案,拟定化解方案及处置措施,确保有效应对和化解办案风险。

(五)实行社会化评价

在信息社会或者全媒体社会,人类的视野和人类的思维境界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同样面临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崭新环境和条件。为有效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既要树立依法办案思想,这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同时也要树立侦查办案需经社会评价的意识,从社会化评价的高度谋划和推动侦查工作,唯有如此才能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主动权。具体地说,应着力把握以下要素:

准确把握信息社会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一是涉案信息流的多元化。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猾,作案后遗留的信息最终将不可能全部毁灭。各种“项目流”、“现金流”、“权力流”、“受益流”等大量涉案信息,促使侦查办案活动面临前所未有的信息冲击,只要具备信息分析和使用的能力,案件线索或者涉案信息源就将源源不断地汇集到侦查指挥决策组织,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大有可为。二是反侦查干扰的信息化。随着各种具有正面效应的信息源源源不断地汇集的时候,各种虚假的信息也将会源源不断地充斥视听,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产生干扰。如果信息判断、分析和控制能力不高,就很难占居制高点,掌控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主动权。三是信息科技手段将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逐渐发展和普及。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提升的重要渠道和措施。光导纤维通信技术、数控技术以及大型电脑数据库的开发启用等新技术、高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云计算时代,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必然借用信息科技手段用以增强侦查能力和反制反侦查力量。四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公开透明化。信息社会特有的传播功能将促进侦查活动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为适应公开、透明和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新形势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也将会逐渐打开那张神秘的面纱,使各项侦查活动展现在世人面前,这是信息社会条件下开展执法办案活动的必然趋势。五是网络媒体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高度监控。当前媒体越来越发达、越来越敢说话,监督效果越来越明显,人民群众认同感也越来越强。在公开、透明和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办案,大大小小的各种侦查活动都将在网络媒体的监控之下,特别是在经济条件和经济保障并不十分理想的地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技术装备甚至有的比被监督者或者被侦查对象的要差得很多。在这种情形下,侦查活动不仅被各种网络媒体所监控,而且也会被侦查对象所监控,这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侦查方所获信息将可能少于被侦查对象,从而影响侦查活动。六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评价综合化、表态随意化和散布快速化。当前,“网络觉醒”带来的“网络民主”、“网络司法”等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尤其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侦查及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整体捆绑评价”,一旦引导和控制不力、处理不当,就会失去话语权,还会出现“网络震荡”,形成评论综合化、表态随意化和散布快速化。所谓评论综合化,就是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一旦出现失误甚至发生被调查对象或者犯罪嫌疑人自杀等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社会各界在网络媒体的影响下,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评论就会“整体捆绑”或者算总帐,绝不是简单的就事论事,从而使事态扩大。所谓表态随意化,就是有些网民通常怀着重在参与的心态,而并不重视或者不介意事件的真实情况,以致在发表言论或者跟贴评论时,往往脱口而出、随意发挥,并且一发隐之,很难寻找其真人,更不可能当面对质。所谓散布快速化,就是一旦网络介入评论,通常采用发贴、跟贴、回贴、转发、分享等各种方式,使事件及其评论在网络快速散布,进而返回现实社会的媒体之中,事态迅速蔓延,有的甚至无法控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性因素。

实行办案工作社会化评价的措施。首先,要强化社会化评价意识。案件是司法机关的产品。司法产品虽然不是典型的公共产品,但由于对办案效果将接受社会面的评价,因此带有公共产品的一些特性,可以说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这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更加注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侦查办案活动纳入社会管理大格局中,提升社会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综合评价水平,实现侦查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要善于利用信息多元化为侦查服务。比如对涉案信息,腐败分子的潜逃地点、作案活动等侦查信息以及反侦查信息等应予整合运用。再次,要积极探索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一方面,要强化防范意识,加强信息收集、风险预测和评估。另一方面,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指导危机处理,及时介入危机处理,加强与媒体协商,控制媒体负面传播、消除影响。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处理好有关事故或者事件的善后工作。其四,要着力推进执法环境建设。加强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及纪检委的组织协调,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以及公安、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乃至各类新闻媒体等外部联系协作,有效整合整体执法资源,进一步形成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合力,实现反腐败的目标。

詹复亮,单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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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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