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霜:涉法涉诉信访困局的破解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1 次 更新时间:2013-03-13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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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霜  

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严峻问题。法治社会中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然而实践中公民往往将信访看成比司法更为有效的救济手段。如何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局,提高司法公信力,梅州中院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一、信访与司法的博弈角力:谁是最后的权利救济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从理论上讲,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由于上访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上访的时限、次数不受限制,上访缺乏具体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在个别时间或个别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一步到位解决问题,信访就成了当事人的首选。

从社会现状来分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诉求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途径不通畅,为了“维稳”,某些涉访国家机关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委曲求全”,动用法外手段息诉罢访,更加剧了公众对信访的执著追求,导致实践中群众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成为常态。

信访本应是一种柔性的扶助制度,事实上却与其他主要救济制度分庭抗礼;而司法本是社会的最后救济方式,却被信访所超越。当事人即使已经拿到生效判决,仍然可以超越司法进行上访,使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严重弱化。在社会公众心目中,信访与司法的博弈角力信访占优,司法落败。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消极影响:信访不信法

信访制度具有“民意上达”和“权利救济”双重功能,是党和政府为人民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制度性途径,民众期望值高,表达诉求的程序简洁、成本低廉,其积极性不需赘言。然而如果过分强调信访的作用,其消极影响也会凸显,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普通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当事人只要对法院判决不满,就可以通过上访启动更高的行政权力来否定已决判决。看似进行了权利救济,却导致司法救济甚或其他社会救济方式形同虚设,司法程序被忽视,司法权威被弱化。信访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超越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路径。“信访不信法”的残酷现实使司法陷入极为尴尬的境地,这也是涉法涉诉信访带来的最大消极影响。

三、破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局:诉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

德国学者考夫曼认为,“法律最终根据的正当性在于,保障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所应当之物——各得其分。”让司法和信访都回归原位,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轨道,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理念。

1.信访制度的功能回归

信访制度的原始功能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民意表达、纠纷化解、权利救济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信访机构不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机关,不能干涉司法。对可诉、涉诉或诉讼终结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应当将涉法涉诉案件统一到司法轨道,使信访回归其政治参与、民意传达的本来功能。

2.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

对于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和“评估预防、约期接谈、责任通报、多元化解、案件终结”五项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涉诉信访工作内在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工作举措,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坚定司法的基本功能,专业法官依据法律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解决纠纷。裁判主体只能是法官,司法领域的纠纷只能依照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还有二审、再审程序,在法律系统内当事人就有表达诉求的方式和解决机制。司法程序应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法院才是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构。不能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质疑,可以上访,可以通过上级机关干涉司法,这会导致治外法权,严重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法治化,应当用司法方式维护社会的最终正义。

四、制度构建:梅州模式的启示

1.完善接访工作机制。梅州中院采取诉访分离方式,专门设立信访大厅,配置高水平的专职接访人员,全方面受理来信来访,对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论有无道理,是否人民法院管辖,一律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属于法院机关管辖的,及时受理并移交相关内设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机关管辖的,要及时与地方党政部门联系,正确引导信访人到这些部门反映问题。

2.“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梅州中院采用前移息诉罢访环节,实施“彻底化解矛盾的调解工程”、“提升裁判威信的铁案工程”、“梯级疏导化解的截留工程”的“矛盾纠纷疏导化解三项工程”,把消除矛盾、解疑释惑工作贯穿从诉前到执行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倾听群众的呼声,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把民怨、民忧、民难化解在基层,调节优先,调判结合,从源头减少信访投诉。

3.完善因案施策机制。梅州中院的做法是“一案一策”,落实层级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案明确责任主体。主动应对,带案出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情理法并重,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4.建立信访终结制度。信访终结制度是解决“重复访”、“纠缠访”、“涉诉访”问题的法治化手段,建立公开透明、刚柔结合的信访终结程序是关键。通过公正公平程序辨法明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才能切实倾听人民群众的真实诉求,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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