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虎:对25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热点问题的思考

——立足于1980~2004 年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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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虎  

【摘要】文章基于对1980年至2004年中国法理学界研究的主要问题、主要学术会议议题等相关文献的整理,并通过将这些主要问题、议题与同时期主流政治话语的对比,把25年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析了各阶段的主要特点,总结了这一时期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的总体特征,探寻一种关注社会现实的法理学研究进路,以促进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热点问题;定量研究

本文主要根据《中国法律年鉴》[1]、《法学研究》上的系列法理学研究述评文章[2],《法学家》上的系列法理学研究综述类文章[3]及其他文章,[4]整理了1980年~2004年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学术会议及其议题,并与当年的流行政治话语作了对比,[5]此外还选择了一些在当年具有突破性或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的理论亮点,通过对中国法理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学术会议议题的整理,对具体理论观点的梳理,以及与同时期流行政治话语的对比,来理顺中国法理学理论的演进历程。与其他学界前辈的回顾或述评类文章不同,他们大都是以历史亲历者的姿态阐述、评判得失,自有其统揽全局、高屋建瓴之优势。而本文是以研究中国法理学历史的方式,仔细研读前辈们的理论观点,时有扼腕称道之处,也有痛心惋惜之时,所阐发的观点难免有主观、孔见之嫌,但也有置身于局外,再现了一番与历史谋面之后的真实之感。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文回顾、总结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是手段,反思及探寻中国法理学的新的研究进路才是目的。

一、25年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根据1980年至2004年中国法理学界研究的主要问题的特征,这期间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6]

1.“诸侯大战”(1980年~1988年)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号角的吹响,又经过两年人们思想顾虑的消融,法理学者们重操入库之刀枪,又骑放归于南山之马,杀进“法律帝国”,纵横驰骋,所向披靡。从这一阶段学者研究的主要问题看,其特点是:研究的问题比较广泛,这主要是经历了一段“无法无天”的历史,本就脆弱的法学理论几乎消磨殆尽,所有的理论问题都需要重新澄清、厘定;对每一问题的全员式地参与讨论(这一点在相关资料的记载中表现得很明显)就是关于每一个问题的主要观点或不同论述至少有两个(对立的观点),一般都有三个、四个乃至五六个。这主要是因为法学基础理论(当时把法理学叫法学基础理论)框架还没有最终界定,学者们不得不四面出击、全方位地突破。学者们还没有或不能确定自己的理论方向或学科专长。这与当下学者们各守一方理论、诸侯割据的形态(后面还会专门论述)截然不同,也是把法理学的这一发展阶段命名为“诸侯大战”的根本原因与主要用意之所在。

从这一阶段研究的主要问题、主要学术会议议题与当时流行政治话语的对比中可看出,由于学科建设的需要,学者们研究、研讨了一些“纯粹”的法理学问题,[7]但相当一部分问题与议题是围绕当时的政治话语展开的,或者是由于特定的政治环境而成为了问题。[8]当然这也正是学理界关注国家的法制进程、面对现实的本能反应。而且,这一阶段的问题和议题都不是对政治话语的简单认可,而是把它作为学术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展开了不同的论述。这与后来的政治表态式的学术会议是不同的(后面还会提及)。

从这一阶段的“理论亮点”来看,大有理论无疆界之势,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提法的疑义,[9]“应当以实施宪法为核心,不折不扣地按宪法的规定办事”,[10]到对“判例法的优越性”的研究,[11]对“我国法律实效不佳原因”[12]的分析,鞭辟入里、细致入微,反映了学者们关注现实、理性批判的学术品格。

2.“这里的黎明静悄悄”(1989年~1991年)

正是前一阶段“放马由缰”式的理论研讨,加之与当时国内、国际形势的姻缘际会,出现了1989年“法学领域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从而导致了法理学发展历程中的“这里的黎明静悄悄”阶段。之所以用“这里的”这个限定词,主要是与国际上的法学动态相比较而言,当然得不出“风景这边独好”的论断,只能是“这里的黎明静悄悄”。用“黎明”一词主要是概括这一时期中国法理学界研究的这一特征:这并不是中国法理学界失去的三年,学者们对法理学领域内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如“何谓权利”、“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关于立法发展战略问题”等,而且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代表还出席了两次国际法律大会。[13]所谓“静悄悄”是指理论上没什么突破,也没什么让人掩卷长思,顿生慷慨激昂、痛快淋漓感觉之“理论亮点”。这是蓄势待发阶段,为再一次的理论勃兴积攒力量。但“法学领域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学者们的学术热情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法学界不正视现实、喜欢宏大话语、言必称希腊的学术风气。

3.“春天的故事”(1992年~1999年)

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好像春天的一声惊雷,打破了“静悄悄”的冬夜,法理学界的春天的故事开始拉开帷幕。此处用“春天”意在概括法理学界研究的这样几个特点:研究的问题比较广泛,就像春草一样遍地滋长;虽是春天,离开花结果尚早,但正是在春天播下了理论的种子,甚至已经长出了下一阶段理论研究特点的苗头;也正是在这一阶段萌发了法律浪漫主义情怀。

从研究的主要问题看(见表),与政治话语有关的问题和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往往并驾齐驱,这也可能是中国法学界“成熟”的标志之一。学术会议变成了一种政治表态(特别是1993年)。这不仅与第一阶段虽也围绕政治话语展开研讨,但还存在学理思辨、理论阐述、进路分歧不同,也与第四阶段学者们有意淡化政治话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表:1992年~1999年法理学界研究的主要问题、主要学术会议议题与政治话语之对比

时间 法理学基本问题(个) 政治话语式的问题(个) 比例

(%) 主要学术会议议题(个) 与政治话语有关的学术会会议题(个) 比例

(%) 主要涉及的政治话语

1992 10 2 20 3 0 0 市场经济(体制)

1993 12 6 50 5 5 100 市场经济

1994 16 7 44 3 2 67 市场经济

1995 11 3 27 4 1 25 市场经济

1996 16 6 38 9 6 67 依法治国[14]

1997 10 6 60 10 3 30 依法治国

1998 12 4 33 4 2 50 依法治国

1999 7 0 0 3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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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阶段的“理论亮点”反映了法律浪漫主义情怀,本文用“法律浪漫主义”没有丝毫的贬义,所谓“法律浪漫主义”主要指这样两种倾向:一是对法律终极价值目标的追求,如对人性的关注、对法精神的人文主义诉求、对法的最终功能是为人的“最优化生存”服务的阐述等;二是对社会现实的关注,而且仅仅是关注而已,是一种隔岸观火(站在西方法学理论的角度指点中国的法制进程)、闭门造车式(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没有对现实的深入考察)的学术姿态,因而,他们对法律价值目标的追求是浪漫主义的表现。但并不是说这种对法律理想的追求没有必要,学者保持一种超然的境界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尽管这是学者应有的一种学术品格)。特别是在法学界,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世俗化要求,学者们长期养成的注释现有法条的习惯,或者奉西方的经典论断为圭臬而不加论证的言说方式,使得独立思考、富有理想色彩的阐释显得弥足珍贵。

4.反思——回归(2000年~2004年)

这一阶段从法理学界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学术会议议题来看,有一个特点非常值得关注,就是几乎找不到政治话语,与以前各阶段(特别是与第三阶段)相比,真是泾渭分明。这可能与学界就“法理学应多些知识、专业的成分,少些意识形态的色彩”达成共识不无关系,也意味着一个新的中国法理学时代的开始,但究竟从哪里开始、“向何处去”,又成了一个新的理论热点。此外,从这一阶段所研究、讨论的问题看,不仅学界的视阈广阔,而且不再是蜻蜓点水式的言说,大有“直捣黄龙府,与诸君痛饮耳”的架势。

这一阶段的另外两个特点就是反思与回归。反思指对长期以来法理学界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又开始了新的研讨。当然反思与回归并不能截然分开,反思即意味着要回归理论的本来面目。反思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理论亮点”中:“法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法哲学研究则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从而给法理学研究以理论指导”;[15]“必须对西方法律理论和制度可能的负面影响有足够的认识”;[16]“法的模糊性是法的绝对属性,法的确定性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17];“‘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在人的生存实践、实践目的、方式上有同一性。要从中国社会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二者相互关系契合的合理性”;[18]“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的主张存在学理上的困境”[19]等。

所谓回归除了上面提到的回归法理学理论本身外,还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中国立场的回归。即站在中国的立场上看中国的问题,审视国际理论动向。第二,回归中国人的生活现实、生活场景。第三,回归人自身,“法学研究实际上是人自身在研究人”,[20]这就要求必须从研究人开始,而不是先制定一套规则去强求人遵守。同时,还必须“在通过法律而生活的意义上,追问究竟什么是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21]也就是法律最终是为惬意的人世生活与和谐的人间秩序服务的,如果法律放弃对人的终极关怀的诉求,它也势必要为人所放逐,法律信仰更是无从谈起。第四,人性、人文关怀的回归。第五,法律知识分子自身品质、角色、地位的回归。“知识分子法律家的第一品质是捍卫社会良知,法律知识分子的第二品质则是把法律作为思考的对象而非前提。客观上使教授能够以知识分子的批判精神和独立人格阐释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而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22]需要强调的是,前面所说的各种回归只是多数学者的理论主张,只能说明在这些问题上有了学者们的意识自觉,能否在行动中践履还有待日后的观察。

二、法理学发展过程中的总体特征

以上主要是从法理学界所研究、讨论的主要问题着眼,分析了中国法理学发展历程中各阶段的主要特点。如果把各阶段连贯起来考虑,25年来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以下一些总体特征:[23]

⒈政治使命——政治、西学激活——学术自主性的觉醒

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不仅有极高的学术热情,而且把搞好学术作为政治使命来完成,因此研究的范围很广泛,也很少有政治忌讳。所有的问题都在研究、讨论之列,在所有的问题上都能分出个“三教九流”。随着80年代末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的进行,学者们对一些重大的有现实意义而又比较敏感的理论问题,或者避而不谈,或者拘泥于本本的状况。虽然也在倡导“双百”政策,有了后来的邓小平的南巡讲话,政治顾虑并没有彻底解除,甚至形成为一种学术惯例。表现在研究、讨论的问题上就是,在传统法理学理论领域鲜有新论,而所谓的学术灵感、创新,大都来自于流行政治话语或西方经典理论的激活。这种贴附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的所谓理论,是经不住历史的检验的。而那些拿西方理论来套中国现实的论述,也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经不起实践的推敲。21世纪伊始,法理学界呈现出了一种学术自主性觉醒的新气象,如果能成为学界的主流意识,断言这开启了中国法理学的新时代也不为过。

⒉跑马圈地——坚壁清野——学术堡垒

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积极参与几乎所有的法理学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在整个理论领域纵横驰骋,可称之为“跑马圈地”。一方面是由于整个理论界存在百废待兴的需要;另一方面学者们也是为了达到对学科的通盘把握,从结果看是为选择自己的专攻方向做好了准备。到了90年代,学者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偏好,并且有意识地确立自己的学科专长。具体说就是在整个理论的视野之内,广泛搜罗与自己学科专长有关的所有知识,以夯实自己的理论优势,可称之为“坚壁清野”。这样21世纪的学界便林立着众多的学术堡垒。后学之辈若对某一理论问题感兴趣,只要查阅某一专家的有关论述,一般来说就可知这一领域的全貌。

从学术交流的角度看,在“跑马圈地”这一阶段,学者们采取的是短兵相接、直接过招的交流方式,是学界难得的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到了“坚壁清野”这一阶段,学者们一边忙于修筑自己的学术堡垒,但还得时不时地站在尚未修建完工的堡垒上,瞭望一下其他学者的建筑进程,在相好者之间偶尔也呼应一番,甚至还存在促膝长谈的可能性。等到学术堡垒建成后,有人难免会走下堡墙,在城堡之内悠哉游哉。堡垒本应有的登高望远的功能不复存在,而成为了实实在在的地面之上的“井”。从表面看,各种研讨会、交流会、学术讲座等络绎不绝,但往往是说者自说自话,听者姑妄听之,因为所研究的领域互不搭界,听者自谦为“没有资格评价,因某某是这一领域的专家”,至多“总结一下”、“提点自己的看法”,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学术交流鲜矣。

⒊直面现实——“纯粹”法理——讲道理

20世纪80年代的学术研讨尽管政治色彩比较浓,但他们是直面社会现实的,他们所处的时代就是一个政治色彩仍然比较浓厚的时代。学者们对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论证、解说,由此而来的理论的生命力且不说,但这样的一种直面现实的学术精神是值得肯定的。90年代伊始,学者们要么在传统的法理学领域内精耕细作,搞纯粹的从理论到理论的阐释,有些未免有点云山雾罩、语焉不详,甚至使人不知所云;要么就是译介西学成果,这本身很有必要,但如果以西方理论为判准而鞭辟中国的现实,却是一种时空的错位,主体意识的缺失。笔者认为法理学就是一门讲道理的学问,讲道理的关键是要让别人明白,如果以别人智识浅陋为由而不懈理论,也就发挥不了法理学的功能,达不到理论的目的。同样道理,讲道理就得心中明了听众的情况,面对中国人用中国的典故、常识要比引用“洋段子”效果好得多。

⒋划界——注释法条——回归

中国是一个重道德、重人情的国度,但自清末以降,有识之士认为包括重道德、重人情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前进的藩篱,必须予以消除。因此,一讲法制(法治),学者们便首先给法律与道德、人情等划界,适当的予以区分也未为不可,但“很多法学界人士”“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24]如此法理学便只能沦落为法条的注释、政策的解说词。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者们表现出了一种回归的趋势,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拒弃——同情式理解——多元文化中的中国立场

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无知和排斥这已经成为一种国民无意识的反应,但始作俑者是“五四”时期的知识精英。20世纪80年代的法理学界继承了这一衣钵,甚至在学界这一时期的理论视阈中,中国传统文化惊人地消失了。90年代法理学界开始注意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但只是少数学者的“同情式理解”,始终未成为主流话语。21世纪的前五年,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意识在增强,但还是没有摆脱文化中心主义逻辑的制约。[25]法理学界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应采取“多元文化中的中国立场”,这样一种更具建设性的态度。即把中国和西方看作多元世界文化中的两元,“皆应谦逊地承认自己的有限性”。同时要突出自己的主体性,就是“从自身所在的位置出发,无需也不能掩饰其主体身份和中国立场。在中国文化主体寻求超越的过程中,西方文化不过是众多参照之一,世界文化的所有成员皆可作为借鉴的对象。”[26]

三、结语

从法理学界研究的问题入手来分析、总结学界的理论特点,一是想凸现学理界的问题意识,那些是真问题,那些是假问题;对那些问题的论述是可以留之于后世、启发后学,对那些问题的论述只是昙花一现、乏善可呈。二是想探寻一种新的法理学研究进路。邓正来先生在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27]一文中指出,中国缺乏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究其根源是独立思考的缺失。这是中国法理学界的症结之一,值得引以为戒。但笔者认为这只是问题的一端,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问题的另一端,即“中国法学从何处出发”同样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也就是说在译介西学、攻他山之玉的同时,应逐渐把更多的关注点投向中国问题。在“国际视野中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思考姿态,恰是中国的法律公民应有的知识身份。”[28]

王永虎,现为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注释】

[1]主要参阅了《中国法律年鉴》(1987年~2003年)中的法理学部分资料。

[2]主要参阅了《法学研究》(1995年~2002年)上的5篇《法理学研究述评》。

[3]主要参阅了《法学家》(1994年~2005年)上的12篇法理学研究综述类文章。

[4]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学回眸》,《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中国法理学20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孙国华、郭华成、陈国清:《法理学研究十年》,《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孙国华、郭华成:《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的回顾与展望》,《法律学习与研究》(丛刊)1988年第3辑。

[5]主要参考了中国共产党的各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和其他主要会议决议。

[6]张文显等教授把1978年~1998年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加快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见前引4张文显等的文章,第2~3页。苏力教授将目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如“法律体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定义及属性”、“判例法”、“法学基础理论的改革”等。还有如研讨的主要议题中的:“法律体系问题”(1983年4月,我国首次法学理论讨论会)、“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实施”(1986年,全国高校“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法律社会效果、法律文化、法社会学的研究”(1988年,全国第二次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

[8]如关于“法律的阶级性”、“法制如何为改革服务”、“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的性质和特点问题”等。学术会议则主要是围绕政治话语进行的。关于政治话语与学理界研究的主要问题、学术会议议题的对照,不能仅局限于本年度,有的政治话语会成为以后几年的研究、研讨的热点,有的研究、研讨的热点问题,在政治话语正式出台前就已经开始了。有的话语是由于学界的持续研究慢慢深入政治话语之中的,有的是在政治话语的直接影响下,学界开始研究的。

[9]见甘重斗主编:《中国法律年鉴(1989)》,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60页。

[10]学者提出“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具体落实。许多学者认为,立法方面的当务之急是:从速制定《人民代表地位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法》”以及“《公民保护法》、《国家工作人员法》”。具体见甘重斗主编:《中国法律年鉴(1988)》,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21页。

[11]同上,第722页。

[12]见前引9书,第961页。

[13]即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第15届世界大会(中国有3人出席,1991年,德国哥廷根);亚洲与太平洋法律协会(简称亚太法协)第12届大会与理事会会议(中国有5人出席,1991年,澳大利亚佩斯市)。

[14]单就“依法治国”入宪而言,它本身是法学界不断研究、推进的卓著成果,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牌式的事件,但从1996年关于“依法治国”的文章就达100篇来看,相当一部分学者是把它当作政治话语来炒作的,或者说学者们把一个学术话题炒做成了政治式的口号。

[15]严存生:《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16]刘星:《西方法学中的“解构”运动》,《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

[17]陈云良:《法的模糊性之探析》,《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18]温小莉:《实践哲学视野中的“法治”与“德治”》,《法学》2003年第3期。

[19]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0]陈金钊:《哲学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真理与方法〉对法学的启示》,《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1]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22]亚杰:《法律家与知识分子的良知》,《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23]由于1989年~1991年这一阶段,学界所研究的主要问题没多少新意,在划分法理学研究的阶段时,应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而当把法理学的发展过程连贯起来考虑时,这一阶段可以不单独列出,因此所总结的总体特征都是三段论,可以依次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及21世纪的前五年相对应。

[24]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载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以回归传统和借鉴西方为原初立场,我们无非面临三种选择:1、以回归传统为主(中国文化本位的建设观);2、着重借鉴西方(西化论);将回归传统与借鉴西方结合起来(融合中西说)。其中,第三种方案似乎最为公允,好像没有为批评留下余地,但实际上他和前两种路向一样都受制于文化中心主义逻辑。见王晓华:《中国立场与全球视野——汉语学术的原创之路》,《光明日报》2005年11月1日第8版。

[26]见前引25王晓华文。

[27]载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1、2、3、4期。

[28]许章润主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编者说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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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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