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南泉:俄罗斯国企改革得与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5 次 更新时间:2013-03-0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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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南泉  

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产权多元化,因为单一的国家所有权排斥产权多元化,企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不可能形成平等的市场竞争。因此,所有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不论其转型方式与最后达到的目标模式有何不同,都无例外会涉及所有制的改革。所有制的改革是经济转轨的核心问题,而国有企业改革又是所有制转型的关键。

有关所有制的一个理论误区

长期以来,不论在苏东国家还是在中国,一直存在着一个历史性的理论误区:即认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高级形式,并把这个理论说成是马克思主义重要理论。

实际上,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是由斯大林执政后一步一步确立的理论,或者说是苏联化了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马克思认为: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将是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统一,它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手稿》中,把这种所有制称之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进一步说,这种所有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密切相关的本质内涵:一是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任何个人均无权分割生产资料;二是在用于集体劳动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享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是“在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统一的具体形式。

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一理论误区,长期影响着经济改革的深化。中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特别在股份制推行的起始阶段,不少人就认为是“走向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倒退”,或者称之为“和平演变”。

产生上述问题亦是合乎逻辑的:既然国家所有制是高级形式,或者像由斯大林亲自审定的、1954年出版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最成熟、最彻底的”,那么,任何对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必然意味着是一种倒退。

但实际上,国家所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都没有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而是存在着严重的异化。前民主德国最后一任总理汉斯·莫德罗谈及前苏联社会主义的所有制问题时指出:“前苏联过去在工业生产中没有私有制,而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也不存在,一切都属于国家,也就是说不属于任何人。国家把所有人都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指望他们感恩戴德,忠诚地为它工作。”这种所有制条件下,“国家的行政官僚机构管理企业,前苏联的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彼此孤立,互不往来,既没有市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缺乏有机的联系。企业无主,没有所有者,因而也就没有所有者的概念。所以,企业的经理和管理者对企业毫无责任心。”接着,莫德罗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社会主义崩溃和前苏联解体的原因,是没有深入研究经济中的所有制问题。”

这就说明,要把所有制变成真正社会主义的经济性质,其方向应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统一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俄罗斯国企改革的迫切性

前苏联剧变后,独立执政的俄罗斯,在转轨起步阶段实施的是激进“休克疗法”过渡方式,目的是为了在短时期内形成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为此,俄罗斯必须尽快实现国企的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结构,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主体。

斯大林执政期间,在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高级形式这一理论指导下,在超高速工业化与全盘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加速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在完成第二个五年计划时,前苏联完成了从多种经济成分变成了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在后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经历多次经济体制改革,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不仅未能改变,而且国家所有制却进一步发展。前苏联剧变前的1990年在所有制结构中,国有制的比重为92%。

前苏联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这一所有制结构的特点,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起,对苏联经济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前苏联这种全盘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日益明显,它不可能改变企业是政府的一个附属单位的地位,也不可能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的经济运行全靠上级行政指令,物资由国家统一调拨,国家对企业在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这样排斥了市场的作用,也就决定了企业在资源有效配置中不可能发挥作用。

这里可以看到,全盘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又在体制上保证了国有经济的巩固与不断强化。这也说明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品,完全听从政府的指令,它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是完全合拍,互为条件的。所以,当前苏联剧变后,俄罗斯在向市场经济体制方向转型时,一个重要条件是,要把过去统一的、过分集中的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变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所以,对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改革国有企业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在政治上高度集权、政企不分的条件下,在理论上把国有制视为全民所有制,而实际上在前苏联所谓的全民所有制是虚拟的,并随着官僚特权阶层的形成与发展,国企的管理权、分配权操控在这些人手里,生产者并没有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换言之,官僚特权阶层借助特权、权力实际上占有以全民所有制形式出现的生产资料与产品。可见,不改革一统天下的国有制,既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也不可能铲除官僚特权阶层实际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基础。

私有化的理论、含义与目标

1.以西方产权理论为指导

俄罗斯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其主要途径是私有化。它在上个世纪90年代推行的私有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1980年代初以来,私有化作为一种经济思潮已波及全世界。

俄罗斯私有化的构想是以西方产权理论设计的。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以私人占有权为主要基础来实现产权交易与重组的机制;私人产权是最有效的产权,私有产权制度是最具效率的产权制度形式;私有产权才能保证给个人行动提供最大的激励与必要的成本约束。这种产权理论符合20世纪90年代初刚上台的俄罗斯民主派的国有制企业改革思路。当时以盖达尔为首的俄罗斯政府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实质,是建立在国家应不管经济和国家所有制绝对没有效率这个总的思想基础上的,主张最大限度限制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应最大限度离开市场经济。

在上述理论与指导思想的基础上,俄罗斯政府制定了私有化纲要。

2.私有化的含义与目标

弄清俄罗斯私有化概念,是个重要的问题。1992年俄罗斯公布的用于指导私有化的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法》规定:“国营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是指公民、股份公司(合伙公司)把向国家和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购置的下列资产变为私有:企业、车间、生产部门、工段和从这些企业划分为独立企业的其他部分;现有企业和撤销企业(根据有权以所有者的名义作出这种决定的机构的决议)的设备、厂房、设施、许可证、专利和其他物质的与非物质的资产;国家和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在股份公司(合伙公司)资本中的份额(股份、股票);在其他股份公司(合伙公司),以及合资企业、商业银行、联合企业、康采恩、联合会和其他企业联合公司资本中属于私有化企业的份额(股金、股票)”。

俄推行一个时期私有化政策之后,在总结过去私有化的经验教训上,从1996年起政府着手调整私有化政策,从而在1997年7月21日俄罗斯通过了新的私有化法,即《俄罗斯联邦国家资产私有化和市政资产私有化原则法》。该法第1条规定的私有化概念是:“对于本联邦法律的目标来说,国有资产和市政资产的私有化,应理解为把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所有的财产(私有化对象)有偿转让,变为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制”。

新旧私有化法都把私有化的概念归结为“把国有资产与市政资产有偿转让给自然人和法人所有”。但在旧的私有化法中有关“变为私有”的提法在新私有化法中取消了。1999年俄国家统计委员会对国家与地方所有的财产私有化进行再次界定:“把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和地方机构的财产有偿让渡给自然人和法人所有”。这些变化进一步明确了俄罗斯私有化既包括把国有资产转让为私人所有,也包括把它转为法人所有。

这些都说明,在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私有化实际上是指国有经济的非国有化过程,所有非国有化的形式(包括个体、合作、股份等),都属于私有化的范畴。从俄罗斯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文件看,俄罗斯有时单独用私有化一词,有时单独用非国有化一词,有时把这两词并列使用。所以私有化是一个内容很广泛的概念,不能只归结为把国有资产转为私人所有。

以上是从法律文件来界定私有化的含义的。笔者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苏东国家私有化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考察,与不少学者和一些负责推行私有化的政府机构进行了解,他们对推行私有化的政策与理论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取消国家的直接经济职能,把权力交给企业。(2)改革所有制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制绝对没有效率这个总的想法的基础上的。(3)私有化是市场化的必由之路。一些学者指出:私有化是为市场经济创造条件。过去东欧国家几十年经济改革的特点是在国家所有制基础上寻找计划与市场的正确结合点,但公有制或国家所有制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下,市场就难以发挥作用。(4)把小型企业,特别是商业、服务行业、饮食业,通过转让、出售等途径变为私有。(5)实行私有化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都必须实行自由经营,即使企业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各种所有制一律平等,在同一基础上发展,都在竞争中求生存与发展。(6)不再人为地规定以哪种所有制形式为主,哪种所有制对经济发展有利就发展哪种所有制,即不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体。

俄罗斯通过私有化要达到的目标是:首先要使所有制结构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企业不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其次,还包括一系列的经济目标,如使国家摆脱亏损国营企业的包袱,减少财政补贴,回收资金以弥补财政赤字;另一个目标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整个经济注入活力;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建立起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私有化进程与方式方法

1.私有化的基本方式

经济转轨国家私有化的一个特点是,都采取了先易后难的做法,即都从小私有化开始,然后再逐步对大中型国家企业推行私有化。俄罗斯的私有化也分为小私有化与大私有化两种基本方式。

小私有化是指对小型工商企业、饮食业、服务业及一些小型的建筑企业实行私有化。对实行小私有化的小企业的标准,各国都有一些规定,俄罗斯规定的标准是:到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净值不超过100万卢布,工作人员不超过200人。小私有化一般采取三种办法进行:公开拍卖、租赁和出售。(作者注:在东欧一些国家还采用退赔的方式,这系指依法将国有化时期被没收的财产归还原主,俄罗斯没有实行这一做法。)俄罗斯在1993年的小私有化中,采取赎买租赁财产办法的占42.8%,商业投标占44%,拍卖占9.2%,股份制占3.9%。

小私有化进展较顺利,速度也较快,一般在2-3年内完成。俄罗斯从1992年实际起步,到1993年底,小私有化基本完成:实现了小私有化的企业已达6万家,占商业、服务业企业的70%,占轻工、食品和建材企业的54%~56%,建筑企业的43%,运输企业的45%。到1994年,俄罗斯零售商品流转额中非国有成分已占85%。

大私有化是指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比小私有化复杂得多,进展也较慢,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大私有化的具体办法分无偿分配和有偿转让,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 考虑到大私有化难度大,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大私有化实行分阶段进行。

俄罗斯确定的大企业标准是:截至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超过5000万卢布或工作人员人数超过1000人。它采取的步骤是,先将大型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或集团,即首先改变其所有权。之后,使股份公司的股票进入资本市场,具体办法有无偿分发和出售转让。

2.大私有化的发展阶段

俄罗斯大私有化的第一阶段,从1992年7月开始到1994年6月,经历了两年。这一阶段私有化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发放私有化证券无偿转让国有资产,通常称之为“证券私有化”阶段。

证券发放的具体做法是:俄罗斯政府从1992年10月1日起,向每个公民无偿发放私有化证券,也叫做大众私有化。按照规定,每个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年龄、收入水平、社会地位,从刚出生的婴儿到年迈的老者,均可获得面值为1万卢布的私有化证券。按当时黑市汇率计算,一张私有化证券相当于150美元或4个月的平均工资。

俄罗斯公民得到了14605.5万张私有化证券。每个持有者使用私有化证券的方法有4种:(1)以自己的证券内部认购本企业的股票(在认购过程中共吸收了2600万张证券);(2)参与证券拍卖;(3)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会的股票(这样的投资基金会共640个),它们共收集了6000多万张私有化证券;(4)出售证券(总共有1/4左右的证券被卖掉)。在私有化过程中,总共有95%~96%发出的证券得到了利用。

在股票上市前,俄罗斯对股份制的企业职工,规定用三种优惠的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出售股票。企业职工根据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从三种方案中选择一种。这三种方案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赋予企业职工的优惠不同。

第一个方案:企业职工可以一次性无偿获得企业法定资本25%的优先股(无投票权)。

第二个方案:企业职工有权按国有资产委员会规定的价格,购买占企业法定资本51%的普通股票(有投票权),即使职工的股票达到控股额,以体现企业归职工控制的要求。

第三个方案:企业职工可购买企业40%的股份(有投票权)。

从第一阶段私有化的发展情况看,大部分企业选择了第二种方案(约占70%),选择第一种方案的约占20%,而选择第三种方案的仅为2%。

俄罗斯在1996年6月底之前,为何采用无偿的证券私有化或大众私有化,其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为了加速私有化的进程。

二是俄罗斯缺乏资金。当时俄罗斯存有的资金只属于国家,并且数额有限,把资产卖给外国人,对此时的叶利钦来说意味着政治上的自杀,而企业、居民个人普遍没有资金,在此情况下,尽管俄罗斯政府当时亦考虑到,无偿私有化并不是最佳方案,但实际上又不得不实行这一方案。

三是无偿的证券私有化,在当时的条件来看,也较为公平。在广大公民中发放人人有份的证券,比用货币购买股票平均得多。因为,在推行证券私有化时,不只居民货币持有量很少,而仅有的货币亦集中在5%的居民手中。

四是政治需要。对此,被称为俄罗斯私有化之父的丘拜斯毫不讳言,他说:“俄罗斯实行的整个私有化是一种享有优惠政策的私有化。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要获得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支持,获得企业经理、工人、地方当权派和广大人民的支持。我们需要把上述这些人都变成自己的同盟者。正是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对私有化战略的选择。”他还说:考虑到当时执政当局在政治上还不够强大,刚刚组织起来的政府组织能力很弱等,“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要‘正确地’按照经典标准推行私有化,使它自始至终绝对符合国家的利益,这是不可能的。为了使私有化得以进行,它必须在政治上是可以被大家接受的,在实践上是可行的。”

俄罗斯私有化的第二阶段,从1994年7月1日开始到1996年底。这一阶段称之为货币(或称现金)私有化。第二阶段的私有化与第一阶段的证券私有化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按市场价格出售国有资产,而后者主要是无偿转让国有资产。此外,两者区别还在于:证券私有化通过国有资产平均分配来形成广泛的私有化阶层,而货币私有化重点是解决投资与改造两者的结合;货币私有化与证券私有化相比,私有化范围大大扩大,除了30%的企业禁止私有化外,其他企业均可私有化;货币私有化比证券私有化对企业劳动集体与领导人的优惠大大减少。

货币私有化要实现的战略任务是:

(1)形成控股的投资者,以期提高他们对长期投资的兴趣;

(2)为推行私有化改革的企业进行结构变革提供必要现金;

(3)促进增加国家预算收入。

俄罗斯在推行货币私有化期间,搞了“抵押拍卖”。在抵押拍卖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被进行抵押拍卖的一般是俄罗斯带有战略性的骨干企业,是“肥肉”,因此争夺很激烈。而这些竞拍项目往往需要上亿美元的资金,所以有力量参与拍卖的亦只能是几个大财团。抵押拍卖的结果是,使一些大型的对全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落到一些财团手里,特别是一些金融集团手里。另外,由于抵押拍卖过程缺乏透明度,使这一私有化方式往往变成“内部人之间的分配”,这也是引起国内对抵押拍卖激烈争论与强烈不满的原因。

到1996年,俄罗斯以转让国有资产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的产权私有化已基本结束。私有化企业在俄罗斯企业总数中的比重与其生产的产值占全俄GDP的比重均约为70%。但正如前面已指出的,由于私有化是个广义的概念,因此,俄罗斯统计上使用的“私有化企业”所含内容很杂,它不只包括真正意义的私有化企业与个体经济,还包括租赁企业,承包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种形式的合营、合伙与合作制企业。另外,针对前两个阶段私有化过程出现的问题,俄罗斯需要总结与整顿,因此,宣布“今后不再搞大规模的拍卖”。时任俄总理的切尔诺梅尔金提出,从1997年起俄罗斯经济体制转轨进入一个新阶段,即结构改革阶段,其主要任务是恢复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

在此背景下,在1996年下半年俄政府制定了《1997-2000年俄罗斯政府中期纲要构想:结构改革与经济增长》。根据该纲要构想,从1997年起,俄罗斯私有化将从大规模私有化转向有选择的对个别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即进入私有化的第三阶段——“个案私有化”。在这一阶段,对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名单,要由俄联邦政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并在制定的私有化计划中批准,还需呈交国家杜马。之后,才逐个地对企业制订私有化方案。2010年11月27日,普京总理签署政府令,批准了《2011-2013年及2015年前联邦资产私有化计划》。

如果1992-1998年为俄罗斯第一轮私有化,那么从2009年开始酝酿推行的是第二轮私有化。这一轮私有化期限从2010年至2015年。启动新一轮私有化的原因有:一是受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度下滑,使俄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同时又要为挽救实体经济投入大量资金,这样就导致2009年出现财政赤字,为此,俄力图通过私有化增加财政收入,以缓解财政困难;二是与普京任期不同阶段的不同政策有关,在第一任期内,普京明确反对重新国有化,要用法律来规范和保护私有产权,通过规范的私有化程序,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加预算收入的双重目标。另外他实行坚决打击寡头政策,不让寡头干预政治。从2002年开始,俄罗斯国有资产部每年都提出新的私有化计划和企业目录。这一时期的私有化基本是按照“个案私有化”的方式进行的。

但在普京第二任期,强化大型国有企业联合,特别是加强了国家对战略性行业的控制,并同时确定涉及国防、石油、天然气、运输、电力、外贸、银行、渔业、钢铁制造业等领域的1063家大中型企业为国有战略企业,规定政府无权对这些战略企业实行私有化。实行上述政策后,俄罗斯在2004-2007年间,国有股在俄资本市场中的占比从24%上升到40%,2009年达到50%。1997-2009年,国有经济比重从30%反弹至67%,银行业、加工业、石油天然气行业中国有股份占比分别达到60%、50%和45%。这期间,私有化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每年的私有化计划实际都完不成任务,实际上普京实行了一段时间的国有化政策。但问题是国有经济的效率低下,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上组建的超大型国企又是垄断程度高的企业,这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于这些因素,在梅德韦杰夫上台后,私有化问题在俄罗斯再次引起关注。2010年11月27日俄政府批准了《2011-2013年联邦资产私有化预测计划和私有化基本方针》。根据该规划,俄拟于2011-2013年对包括10家超大型国有公司、117家联邦单一制国企、854家股份公司、10家有限责任公司和73处不动产在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私有化,范围涵盖金融、石油、电力、粮食、运输、农业、化工、石化等行业,预计收益达1万亿卢布,约合350亿美元。

私有化计划落实情况:2011年,实施私有化的企业有319家,私有化收益为1210亿卢布;2012年9月17日,出售俄罗斯储蓄银行股权7.58%,私有化总收入为1593亿卢布;到2012年11月,私有化收益为2230亿卢布,与计划中的3000亿卢布尚有差距;10家超大国企的计划中,除了出售了外贸银行10%的股份和储蓄银行7.58%的股份,其他公司的私有化计划均未落实。

应该说,普京第二任期在国家调控经济政策方面出现了偏差,这也是“梅普”之间的一个分歧。2009年9月10日,梅德韦杰夫在俄罗斯报纸网发表长篇文章说,当今俄罗斯仍是“效率低下的经济、半苏联式的社会领域、脆弱的民主……”,他坚决主张扩大私有化,多次批评政府职能部门私有化计划执行不力,并提出废除政府副总理及部长在其主管领域内大型国企董事会和金融董事会或监事会任职的做法。

私有化的评价

总的情况看,中东欧国家私有化的效果要比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独联体国家要好。下面集中对俄罗斯私有化的主要业绩与问题进行分析。

1.私有化的主要业绩

第一,由于俄罗斯以较快速度实现了私有化,从而打破了国家对不动产与生产设备所有权的垄断,形成了私营、个体、集体、合资、股份制与国有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经营多元化的新格局,为多元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础。

第二,在俄罗斯政府看来,较为顺利地实现了私有化的政治目标:一是铲除了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从而使经济转轨朝向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变得不可逆转;二是培育与形成一个私有者阶层,成为新社会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政治保证。

第三,私有化企业经营中决策的自由度增大与开发新产品积极性的提高。这样,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更符合市场的要求。私有化企业的经理普遍认识到,与国有企业相比,他们只能更多地利用市场方式去解决自己面临的各种问题,只能通过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力,吸引外资,寻找新的销售市场等途径求生存和求发展。

第四,小私有化都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1)由于商业、服务业、小型工交企业转换了所有制形式,提高了市场适应能力,得到较快发展。(2)活跃了消费市场与促进了流通领域发展。(3)对调整前苏联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经济结构起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作用更大。

2.私有化的主要问题

第一,由于俄罗斯私有化首先考虑的是政治目的,即尽快摧垮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

因此,俄罗斯私有化从指导思想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严重失误。例如:(1)俄罗斯改革国营企业,采取强制的方法,人为地确定在每个时期都要把国有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到多少,等等。(2)为了尽快培植起一个广泛的私有者和企业家阶层,形成一个资产阶级,就实行无偿的证券私有化,力图用相当于当时俄罗斯国有资产总值的1/3的证券,让公司购买私有化后企业的股票。但实际上,由于严重的通胀因素,原值可购买一辆小汽车,变成只能购买一箱啤酒,后来只能买一瓶“伏特加”酒。更为严重的是,广大居民手中持有的私有化证券大部分落入领导人手中,或落入MMM那样的搞欺诈和投机的公司手中。据一项调查,俄罗斯61%的新企业主曾经被列为党、政府、企业的精英成员。(3)俄罗斯在私有化过程中,公司治理实行的是经理人员控股的“内部人控制”的模式。(4)与上述因素相联系,在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没有考虑如何保护国有企业已经形成的潜力,而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匆匆把国营企业推向市场。在改革国有企业的同时,也并没有去研究和解决如何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问题。这些因素也是导致俄罗斯在转轨初期产生严重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主要原因有:(1)向居民无偿发放“私有化证券”以及向职工按优惠价格转让股权造成国有资产的直接流失。(2)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资产评估。例如,俄罗斯国有资产按1992年1月1日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出售与转让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通胀因素,例如,1992年1月物价上涨了26倍,而大部分企业在私有化时,允许以股票面值的1.7倍价格出售。更重要的是出现了资产评估的价值与会计核算中的资产价值的严重脱节。如俄罗斯500家最大的私有化企业按现价至少值2000亿美元,而实际以72亿美元出售。

第三,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私有化后,经济效益没有提高或者变化不明显。这是多种因素决定的:(1)私有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成为市场的主体,以此来促使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与竞争能力。但实现这一目标,对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来说,需要有个过程,决不是某些人所想象的,只要所有制一变,经营机制立即会变,经营效果立即会提高。(2)对部分以股份制形式实现私有化并又是国家控股的企业来说,企业的产权与责任并不十分清楚,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类私有化企业,更多的是考虑国有财产的处理问题,不顾及企业管理机制的改革问题。(3)经济转轨国家的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在传统体制下,都忽视设备的更新,生产技术十分落后,急需更新设备与技术,而私有化后的新企业主往往缺乏资金,没有新的投入。(4)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俄罗斯私有化尽管是在打着科斯定理的旗号下进行的,但俄罗斯实际上没有按科斯定理推行私有化。(5)大私有化打破了国家的垄断,但在俄罗斯又出现私人垄断和行业垄断。(6)从客观条件来讲,较为完善的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尚未形成。

第四,产生的社会问题甚多。主要有失业人数增加;经济犯罪日益严重;社会两极分化加速。这必然使社会大多数人不满和社会处于紧张状态。第五,通过私有化也没有达到大量增加预算收入的目的。第六,国家政权的“寡头化”。俄罗斯经济转型进程中,出现了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的互相融合与发展过程,因此,也可称金融工业集团。

金融寡头的出现,从其大环境来讲,是俄罗斯社会经济的转型;从具体条件来讲,最直接与最重要的是俄罗斯国家实行的私有化政策与采取的全权委托银行制度。利用这些条件,那些在私有化过程中已握有财权和管理权的大企业与大银行通过与权力的结合,找到了更快更有效集聚资本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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