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当下需要真正的“试错式”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7 次 更新时间:2013-02-27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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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 (进入专栏)  

有人说,我国整个改革往往基于地方试验,因而整个改革进程表现出“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如果细加推究的话,相关论述里有些话语很不靠谱。

首先,在中国过去的三十余年历程中,诸多举措均被称以“改革”。但是,这些举措是否都属于真正的改革?我看是成问题的。改革隐含“改进”的内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改革”乃是“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的”。虽然有部分改革确实可以算是改革,但另外一部分改革则可能是原地踏步,甚至退步。其实原地踏步就是退步,原地踏步的机会成本就是没有去争取可以实现的进步。

比如,废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将其并入其他部门,就不能被称为“改革”。近年来,行政垄断突出,部门立法盛行,均与改革主导者的部门化分不开。部门利益不代表国民利益,只代表一些个人或群体的利益。(编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82年成立,1998年改为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3年并入当时刚成立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次,中国的改革过程是否称得上“渐进”,也成问题。“渐进”意味着“逐渐”和“只进不退”。但是,我国的改革却呈现最初进得多,而后部分领域继续前进,部分领域原地踏步,还有部分领域甚至退步的状况。与其说是“渐进式改革”,毋宁说是渐变式改革。很多学者所称的中国的改革为“渐进式改革”,可能与其对应的英文表述“gradual reform”有关。“gradual”意指“逐步的”、“逐渐的”,很容易被误译为“渐进的”。

中国的改革是否等同于“试错”(trial and error),也是个疑问。存在三类“试错”:一类是真正的“试错”,一类则为虚假的“试错”,还有一类介乎其间,属于局部“试错”。我国的改革更属于渐变的局部“试错式”改革。

真正的“试错”是一种开放的进路:只要是更为合理的选项,就要选取;只要犯了错,就纠正之,尝试更为适宜的解决方案。这一方式利弊并存,属于双刃剑。真正意义上的试错,符合制度建构和演化的一般逻辑,有利于政治、经济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政权的稳定,也有利于改革的推进。

根据德国弗莱堡学派的观点,经济和社会秩序中存在许多子秩序,这些子秩序之间存在相互依赖性。无疑,这种相互依赖性是整个秩序运作的基础。“休克疗法”一夜之间打破这些子秩序之间的相互依赖,难以在短期内磨合种种新的子秩序而重建其相互依赖性,从而新的整体秩序也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和运作,整体经济会处于严重失衡和不稳定之中。而渐进的改革,无论属于哪一种改革,均不会产生这一问题,都符合事物发展的应然规律。波普尔和哈耶克也特别强调试错在接近真理、发现知识方面的作用。

此外,逐步试错方式允许文化等非正式制度随时间发育和演化。一些转型国家的“休克疗法”试图一下子改变和调整非正式制度,这注定要蒙受短期挫折,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改变或形成。“休克疗法”短期内难以奏效,但从中长期看,这些转型国家如果有意识去尝试和选择一些较此前更好的制度,保持一种开放的试错过程,最终就会脱颖而出,成功实现转轨。如果不这样做,有可能落入“低水平制度均衡陷阱”。这可以用来解释在俄罗斯和其他东欧国家中,部分国家转型成功,部分国家转型不成功的原因。

而渐变的局部“试错式”改革的不足是:无论是否属于真正的改革,具体的“试验”或“试点”措施可能被既得利益者用来操纵或阻碍改革进程;既得利益者越强、人数越多,改革阻力越大。“试验”或“试点”本身也可能成为官员腐败的工具。由于推行改革对官员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有些政府官员不思进取,只想明哲保身,故意只做象征性的“试验”或“试点”,拖延甚至拒绝全面的“试验”或“试点”,结果是阻碍改革、误国误民。

“试验”或“试点”,往往意味着在一些现有法规政策的边际上突破。这种突破往往涉及超过一般收益的租金(rent)收益,利益群体往往可以通过寻租(rent seeking)向政府官员提供小部分好处以换取较大的租金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会有许多政府官员被利益群体“捕获”。事实上,我国已查处的贪污腐败案件数目触目惊心。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8年3月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此前五年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又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12年3月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1年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2.9万人。

三十多年前,我们有必要“摸着石头过河”。目前,由于既得利益群体的影响、正统观念的阻碍以及对稳定的顾虑,当改革越发触及一些核心领域,即便进一步改革的时机已成熟,也往往不能推进。尤其是现在,改革方案往往出自具体相关部门,由于部门利益掣肘,其出台的所谓改革方案往往成为真正改革的障碍。因此,虽然存在继续“摸着石头过河”的必要性,但“摸着石头”必须是“为了过河”,而不是不过河。

总体上看,在下一阶段,关键在于推行一种真正的“试错式”改革,打开一种开放试错的进路。迄今为止,所谓的“改革”被利益群体和部分政府官员用以满足私利或部门利益,这恰恰反映了政府体制改革需要跟上。不能因为政府体制改革滞后,就可以否认真正“试错式”改革本身。

2012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提出,应设立一个常设性的中央改革委员会,直属中共中央政治局,下设政治体制改革小组、社会体制改革小组、经济体制改革小组及机构改革小组。这样的机构改革建议之所以提出,就是为了形成这样一种开放试错的进路。(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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