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华: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8 次 更新时间:2013-02-2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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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华  

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与审判案件相比,社会矛盾化解具有更广的外延和更深的内涵,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认真对待当前社会矛盾带来的新问题,把握案件审判与矛盾化解的关系,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新路径,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当前社会矛盾带来的新问题

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带来的问题。中国社会发展和转型的时间紧、任务重,大量问题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中,社会矛盾复杂、叠加。从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看,往往是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交织、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交织、政策贯彻与法律适用交织,特别是发生在企业改革、金融集资、征地拆迁、劳务派遣、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劳资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等领域的案件,极易引发派生矛盾,处理难度大,呈现出典型的转型期的矛盾特点。各种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进入法院,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案件压力。1991 年,青岛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23382 件,到 2011 年则激增到 113967 件,案件数量增长了近 5倍。这种趋势在基层法院更为明显,青岛已有一半以上基层法院年收案超万件,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旦案件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从而将矛盾演化为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争执。

群众诉求的多元化带来的问题。社会急速转型的过程中,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社会类型由“ 熟悉 ” 走向 “ 陌生 ”,原有的社会管理组织形式逐步消亡,或被新的替代。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诉求解决等配套制度缺位、异位,导致诉求数量增多、价值多元,简单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的社会因素。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等边缘群体数量庞大,社会结构呈现出不稳定的“倒丁字型”,社会矛盾在基本民生领域十分突出,贫富分化持续加大。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对“蛋糕如何划分”问题存在较大差距,利益失衡和冲突不断,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不同利益群体都热切期盼人民法院能够维护其合法既得利益,并通过公平公正的裁判调整已经扭曲的利益格局。以青岛法院为例,2007 年青岛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 2866 件,2008 年案件数量增长了 62%,达到 4641 件,此后几年一直维持在这个高位。对此,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工作思路,注重对民众诉求的平衡与兼顾,以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实现改革发展收益的合理分配,确保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公权信用的空心化带来的问题。社会转型从本质上说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作为公权部门,在社会财富资源再分配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十分有限。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问题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出现公权力私人化运作以致出现腐败等问题时,民众对公权力的距离感乃至不信任感就会放大,并导致公权信用的空心化。公权信用的降低,在社会行为上异化为“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提升司法公信力面临严峻的考验。而一些涉诉信访案件甚至已经演变成追逐超乎法律和政策之外高额利益的手段和渠道,司法处理社会矛盾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高。

舆论传播的新方式带来的问题。网络传播互动性和开放性强的特点,为大众提供了平等的发言平台,改变了传统传播话语的分配,使得话语权实现了空前的普及。在互联网、移动通信支撑的社会多元表达平台上,信息控制的难度加大,特别是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使媒介生态、传播途径、舆论态势等越发难以控制。资料表明,2010 年 138 起社会舆论热点事件中,新媒体首次曝光的为 89 起,占比 65%。人们的各种意见通过网络得到充分表达,同时个体的、分散的、弱小的乃至非理性的声音集合起来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影响事件的处理。对法院而言,网络舆论的兴起,一方面增强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对法院审判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司法专断;另一方面,一些非理性的声音也给司法审判带来消极或者负面影响,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形成巨大的压力。

司法手段的有限性带来的问题。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方针、资源分配、利益调整、行政执法、权利救济等诸多方面,是新时期政法机关共同面临的新挑战、新任务,司法审判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部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但并不能“包打天下”。从现实情况看,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格局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依赖性很强,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仅通过法律手段调和矛盾纠纷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引发调解难、执行难、涉诉信访难等诸多工作难题,使得人民法院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形势严峻、压力巨大、任务艰巨。

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要处理的四个关系

要注重平衡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将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但由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历史背景等差异,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特征依然存在,尤其在一些基层和农村地区,如果只讲法理而忽略情理,很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现实生活中的社情、民情融入到个案之中,努力实现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和谐统一,才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指出,“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要有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要把实现法律精神与具体个案有机结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也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让裁判被普遍接受,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法院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必须强化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善于用村规民约、风俗人情、良行美德等约束力量,评断是非,抚平社会冲突矛盾。

要注重平衡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关系。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并不是同一概念层次下的矛盾体。司法能动没有改变司法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等基本特征,不是盲动或者恣意妄为,有其坚守的边界和分际,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司法权的行使才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活跃。要从社会转型时期的时空维度理性地把握二者的关系,一方面立足法律赋予的基本职能,通过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促进矛盾化解、社会管理等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充分认识到与工作大局的关联性,对经济社会中的矛盾不回避、不推脱,灵活采取司法措施,及时作出指导性、前瞻性的司法决策。新时期的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联性,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灵活性与原则性的关系,把科学发展观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融入到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要注重平衡原生矛盾与派生矛盾的关系。社会矛盾高发、频发的背后是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等深层次原因,对此,如果过度依赖司法途径解决,可能会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而且受司法程序性的影响,即使能够在审限内结案,在效率问题上已经是大打折扣,而调解则是裁判之外的便捷路径。作为司法经验的“东方之花”,充分适用调解手段能够有效地解决原生矛盾。同时,要注意预防派生矛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1]因此,要充分认识社会矛盾化解的阶段性特征,做好矛盾预防和审判延伸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全面化解矛盾,把原生矛盾化解与派生矛盾防范结合起来,消除滋生派生矛盾和连锁反应的隐患,全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在解决原生矛盾的过程中出现新矛盾,避免小矛盾变成大矛盾,民事纠纷变成刑事纠纷,单一矛盾变成系列矛盾,当事人矛盾变成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法官的矛盾。

要注重平衡司法目的与司法功能的关系。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司法的目的是案结、事了、人和,而要实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从社会矛盾化解方面重新定义司法的功能,从单独的司法定分止争功能转向司法的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和纠纷终结功能。要深刻理解司法三大功能内涵和关系,统筹兼顾,均衡发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公平感和幸福感。发挥好权利救济的功能,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加大权利的实现力度,把法定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对社会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发挥好公权制约的功能,立足司法中立、终局的特点,对参与博弈的双方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判断,规范制约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而侵害群众利益,确保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稳定;发挥好纠纷终结的功能,进一步健全民意沟通反馈和便民利民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采取多种便民措施,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提高服判息诉的能力,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减轻群众诉累,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路径

要抓好向前延伸。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新变化,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从源头入手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减轻诉讼压力,努力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成对抗性矛盾,点上的矛盾转化成面上的矛盾,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社会矛盾的处理主要集中于事后,对于事先预防也是近年来不断思考的问题。近年来,青岛法院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乡村等“五进”活动,设立巡回审判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案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开展“双联帮扶”活动,建立对口帮扶点,选派近 300 名法官担任法制联络员,对潜在矛盾纠纷提前化解,对潜在社会风险提前预防,取得了良好效果。

要抓好向后延伸。要化解社会矛盾,就要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上下功夫,处理好案件涉及的深层社会问题。青岛法院充分认识到司法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局限性,在通过个案审判发挥直接引导作用的前提下,积极联合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努力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综合施策。进一步完善爱心审判救助机制,联合政府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社会慈善机构等,建立爱心审判救助基金,向 18 名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近 12 万元;进一步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和信访救助制度,向 102起案件的特困当事人发放救助金 263.5 万元;进一步参与犯罪矫正机制建设,完善未成年人罪犯前科封存制度,通过回访帮教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促进了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

要抓好向内延伸。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立足于司法公信,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审判质效的提高来促进矛盾化解、服务大局、社会管理等工作的落实,并以此获得党和政府的认可、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戴。青岛法院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明确审判需求就是管理方向的意识,把法院的人、财、物向审判工作倾斜,管理方式从单纯管理向服务审判转变,最终建立服务式管理模式;加强案件质量效率管理,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办成公正案,疑难复杂案件办成精品案,矛盾易激化案件办成和谐案;完善绩效考核科学管理机制,用实实在在的数据说话,着力解决绩效考核的表面化、形式化问题,使绩效考核与立功受奖、晋级晋职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认识和能力,走出法院、走近群众,使司法判决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重;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加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努力运用和影响新媒体,树立司法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要抓好向外延伸。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要明确职责定位,正确处理好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机关的关系,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以及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实现从维稳到创稳的转变。青岛法院进一步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开展消费维权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专家调解及委托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调解,在诉前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有力地推动了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各方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进一步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机制,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同比提高 6.1%;进一步推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联动机制,该类案件调撤率上升至92%;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与公安 、海关、机场、金融等部门建立诚信网络,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司法拘留和刑事处罚等多种措施,有力地打击了老赖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

要抓好向下延伸。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承担了90%的审判执行任务,是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第一线,基层法院工作的好坏,影响和制约着法院整体工作的开展。青岛法院树立全市两级法院一盘棋思想,坚持重心下移,把人力、财力、物力向基层倾斜,努力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加强对基层存在问题的调研工作,尊重基层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首创精神,对基层的创新制度和做法,及时调查研究,形成第一手资料,树立典型,予以推广;加强指导监督,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提高一、二审服判息诉率,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发挥好基层组织特别是社区、村委会的作用,协调各种利益,运用综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化解社会矛盾事关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意义大、困难多、任务重、要求高。我们将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源头基础,更加注重内部挖潜,更加注重机制创新,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努力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注释:

[1]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载1957 年 6 月 19 日《人民日报》。

《人民司法》2012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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