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我国反腐败和司法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70 次 更新时间:2013-02-16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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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唐太宗: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

阿克顿勋爵: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一,腐败产生的原因

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貌似并无多大疗效,公约对腐败没有定义,因为实在太难。腐败的定义,有人指出,腐败最早源于国家和人体的类比。一个运转良好的政府丧失其功能甚至滥用其职能的朽化过程。如君主政体会腐败为专制政体,贵族政体腐败为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会腐败为暴民统治。(《腐败与改革》,爱德华L.格莱泽等)类似人生病。因此腐败是不可避免的。上述书中对腐败有三个核心要素,1,在工资之外存在向政府官员的支付;2,存在于这种支付相关的违反明文法律或者潜在社会规范的行为;3,上述行为给公众造成了损失或者由于超工资支付引发的其他行为给公众造成了损失。(同上书,也10)。另一个著名的定义是:Theabuse of public roles or resources for private benefit.腐败是滥用职权或资源以谋取私利。(Johnston ,corruption anddevelopment)

按照这个定义,(额外支付,违法或社会规范,造成损失),其实与多名女性发生并保持不正当关系,这算不上腐败,最多是个人道德的问题,不是国家法律的规制范畴。另外,类似过年过节的红包现象,是否违反潜在的社会规范,实际上是有争议的。当然,实践上,往往会计算如贿赂数额内。

腐败的原因,是公权力自由裁量权太大,程序不透明。利益太大。如土地招拍挂,如干部任用。这是源头,但是,另外一点,是腐败有恃无恐,因为现在的反腐败机制是选择性执法,如果和有权关住启动案件水龙头的人,腐败成本就会降低到很小,除非在网上被曝光为表叔等。即便同样是表叔,最近西南某局的领导,所有手表图就被删除了,而山西哪个安监局长,中央没人,就被传的火了,罗昌平网络举报,不成功,而另外雷政富就被搞掉了,就是说,网络曝光最后动不动,查不查,还是高层决定的事情。

在发展中国家,最容易出现的是制度性腐败,“在政治腐败盛行的政体中,政治家们通过对高利经济活动设置准入限制,利用包括垄断授权,限制公司特许权,关税,配额、规制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手段,来故意创立各种租金。这些租金的存在,就是那些设置租金的政治家们能够将那些想要寻取这些租金的人牢牢抓在自己手中,从而实现其建立一个能够支配政府之联盟的目的。为达到政治目的而操控经济,这就是制度腐败,当政治腐蚀经济时,制度腐败也就发生了”。(《腐败与改革》见前注)。

我国存在很多的市场门槛,这些门槛,是造成腐败的巨大原因。另外的腐败发生在政治市场上,如买官,如司法腐败。以公安的取保候审为例,规定非常模糊,公安权力非常大。劳教也是一样。检察院中的定数额,抓与不抓,法院某些案件的审判,这种自由裁量,非常大,而且,缺乏制约。

据国外学者研究中国纪检监察公布的数据,2005-2006年腐败官员被抓的概率比1992-1996年要减少,1992年阶段,官员开始腐败20个月之内会被抓获,而到2005年这个时间延长到63个月。抓获几率也在减小,腐败指数在增高。(见AndrewWedeman “China’s war on corruption” 载 Preventing Corruption in Aais)。其他学者也认为,中国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介入市场权力太大,官员容易寻租。(I n fact, price control andmarket entry control have been prominent features of Chineseeconomy during the market reform.---however, in exercising theirdiscretionary power to ration rents, state agents are prone tobribery offers from economic actors who strive to capture therents.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creation and allocation of rentsbecome a source of corruption. Tak-Wing Ngo “The institutionalsources of economic corruption in China”.)

二,我国反腐败的制度设置

1,我国与反腐败有关的司法机构

检察院

我国的司法制度,模型是来自苏联的体制,苏联的体制中检察官的地位很特别,在沙皇时代,就号称沙皇的眼睛,到了十月革命之后,苏联也免不了沿用沙皇的一些有用的社会控制工具。在臭名昭著的维辛斯基的努力下,“在1936年苏联宪法中,增加苏联检察机关是全国最高法律监督机构”。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宪法第129条),无疑,渊源也来自苏联。“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之初,由于中国和苏联同属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文化、经济方面的共同特性,把列宁关于维护法制统一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把苏联的检察制度模式作为建立检察制度的参考对象”(朱晓清张智辉 主编《检察学》页102)。

本来,你一个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为什么要能监督法院呢?说白了,是政权对法院的不信任,法院不能独立于党的领导,法制统一于党的领导之下,也是一种对西方法院地位超然独立的一种制约,沙皇的眼睛到了革命之后,就是变成了老大哥的眼睛,老大哥在看着你。我国的检察官经常在法庭上强调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既提醒律师,他们不是平等主体,另外又提醒法官,不要忘记,他们法官也受检察院的监督。事实上,检察院的最大的监督职能,是在他们有侦查权,可以抓涉嫌腐败的法官。这是最有力的刀把子。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宪法下,检察官的地位急剧下降,甚至最后连批准逮捕、羁押、搜查、监听权,统统交由法官,其变为刑事诉讼的一方。这是正常法治国家的做法。

法院:

我国法院正式名称中是XX人民法院,当反腐败的案子送进法院时,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如前所说,法院未必是中立的,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我国国务院的《社团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很明显,中国共产党和8大民主党派都参加政协,也没有登记,因此不属于社团,貌似没有排除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就包括法院内部的党委,以及外部的接口,地方党委,上级法院党委,以及政法委。

我国法院的内部和公务员、行政机关是几乎一样的,内部也是垂直领导,一级管一级,没有领导同意,判决书根本就无法盖章,周泽律师那种企图想让小河法院黄敏在法庭宣判时,违背组织、审委会的指示,凭良心判决,完全是一种痴心妄想,这既不现实,也把希望寄托在人身上,完全不可能,要我是法官,我也不可能置前途、职位于不顾,我如在小河法院的审判席,唯一能做的事情,是,我不办理这个案子(黎庆洪涉黑案)。

由于是公务员类似体制,因此,我国法院不是精英制,(我的精英要求非常高),虽然后期,进入法院也是比较困难,但,一流法学院的顶级精英会流向国外,外资所,国内顶级所,而不会像美国一样,顶级法学精英都以去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做实习生为荣。这个后果是,法官很难有中国士大夫、外国贵族一样的气质、担当,绝大多数是听话的,这其实也是为什么法院行政化的目的所在,“听话出活”。不过,这多年的法律职业化之后,法院里确实存在一些训练有素的法律精英,数量不是很多,但一旦如果要按精英制选拔,数量是不少,因为,法治国家的最高法院,人数不多,几个人或者十几个人而已。其他上诉法院也是一样。这是后话。另外,检察院的人员构成、成分也和法院相差无几。

最终的目的都是,如来佛的掌心,不管那个司法机关、人员,最终都可以让他在掌中跳舞,楚腰纤细掌中轻。因此,反腐败案子到了法院,比其他案子更难纠错。最近,浙江高院爆出杭州5人因抢劫罪错案被判死缓,已经冤枉坐牢15年。中院原来判一人死刑,立即执行,高院改判死缓,死刑案都只能疑罪从轻,你想,死刑案子都要靠真凶出来才能翻,反贪腐案件在一片反腐败的呼声中,怎敢判无罪!

公安局:

主要是查处商业贿赂。其职权和检察院基本一致,但由于公安有很大的治安压力,因此,查处商业贿赂不是其重要的工作。此处不细说。

反腐败的法律:

法律的规定腐败类型: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接受贿赂罪。

标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受贿罪法庭起点是5000元,行贿罪起点;1万元,加非法利益。个人认为,行贿要么都要定罪,不得像现在一样的基本都不追究。以此牵制证人做配合做伪证。行贿罪追究的非常少。

公司人员受贿起点也是5000元。因此,起点都不高,而且,这个标准没有随着物价飞涨而涨,某方面也表明了政府的反腐败决心,但是,随着政府权力在经济中的比重,行贿的数额越来越大,这5000元,最后变成了压垮骆驼的一捆捆稻草,也变成了反贪局眼里都是贪官的客观原因,我一个同学在反贪局,对我说,我们抓的都是贪官,不会抓错。自信满满,是因为标准低低。法不责众,在都知道这个标准的情况下,最后除了侥幸心理,就是要紧跟领导,因为领导决定案件是否起动。

2,我国反腐败有关的非司法体制

纪委

纪委是党的机构,列宁时代就有。目前中国中纪委有网上举报,但没有回复程序,虽然中纪委规定在法律下活动,不得对党员进行刑讯逼供。但是,纪委的办案,没有公开的规则,其行使双规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限制党员人身自由的权力,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因此,纪委这种党章赋予的权力,未经全国人大立法,在党章规定,党的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之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纪委这种权力,如果需要延续,必须是由全国人大重新立法,将纪委纳入某个国家机关才行。纪委办案不是独立办案的,是分级审批的,双重领导。见淮安市纪委网站:“审理由市委、市纪委批准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报送省委、省纪委审批的案件;审理由市监察局自查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报市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党委审批案件、备案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的案件”;(见http://jw.huaian.gov.cn/web/hajw/2011/09/13/2462472.html)

政法委:

北京市政法委官网说“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部署,统一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中央、市委的部属和决策在政法部门的贯彻实施”。政法委的功能和弊端我在《刑事司法和深度报道》的文章中已经讲清楚,简而言之,政法委主要是指导(干涉)个案的。政法委主要的问题是摧毁了公检法之间的互相制约,而只强调互相配合。

党委

党章规定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地方党委,和上级机关的党委。主要是组织的领导,就是,可以让你上,也可以让你下。因此,最厉害就是党委,在地方尤其是一把手。对一定级别官员的启动程序,纪委程序或者司法程序,都需要报告地方党委。因此地方党委对反腐是有最终决定权的。不过,有时胥吏在下面欺下瞒上也是非常正常的。

3,宪法失位,部门立法。

我国的司法制度,和非司法制度,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没有一个自然法意义上,公正、公平的宪法,来援引出公民权利,来制衡各部门的权力。因此,刑诉法、刑法都会变成部门法。部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沈家本说历史上,官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目前的刑诉法,刑法虽然是号称全国人大制定,但实际上,公检法在其中有强大的影响力,很多法律本身就是他们同意之后才制定,更不用说一家一个司法解释(公安叫办案规则,实际效力和司法解释一样)。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权力制衡。

三,反腐败的具体运作机制

纪委:

纪委双规之后,其后道工序是检察院,往往是检察院根据纪委搞定的事实,重新做笔录,如果翻供,则案子检察院将不接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检察院只是纪委的延伸而已。由于刑事诉讼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院的审讯有一定的制约力,因此,检察院往往现在联合纪委,以纪委的名义办案,还有自己创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在湖州吴兴区,区委书记独创了这个小组,不但纪委检察院,还有法院,税务局,监察局,工商局,所有强力机关都可以一起出动,非党员、民主党派用双指(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由于没有救济渠道,实质上是,这个协调小组可以为所欲为,成为书记手中的大棒。(可以去看湖州褚明剑案,搜索斯伟江,《一江春水向东流》即可)。检察院、法院,都需要门槛,司法资格考试,而纪委工作人员,是没有这个硬性标准。

最大的问题是,纪委不独立,受地方党委领导,也受上级党委领导。其次,纪委即便涉嫌犯法,也没有一个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敢出面立案调查,只能找上级纪委,纪委书记是常委,法院院长,检察长都到不了这个层级,而上级纪委(如在湖州褚明剑案)下来调查,有时也会流于形式,毕竟,上面也是这样办案的。

检察院

手段:非法拘禁

有的检察机关,如广东李天福案,先用非法拘禁,说起来你自愿,等你招供了再用传唤,如宁波章国锡案,在水库边小屋,先非法拘禁,直到你承认。最终的曝光了这些非法拘禁案,无人会去追究他们的责任。悲剧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由检察机关管辖,自己查自己,如何可能?

指标:考核竞争

反腐败不知道有没有指标,但是,每年的检察长工作报告都要把查处一定级别以上官员,从这个推断,如果那年没有这个数量了,那么检察院的反腐败工作是否算不行了呢?

刑讯:不让睡觉

现在最常见的非法手段,一是不让睡觉。因为最高检关于刑讯逼供立案的标准中没有长时间不让睡,新的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5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部的办案规则第196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什么是必要的,就很难说了。我听刑诉法专家陈光中当面说过,他曾给公安部提意见,说讯问至少每天给休息6小时,或者说,连续讯问多少小时以上,认为为非法,公安部不同意)。反正,我在宁波章国锡案中,有审讯记录,明确表明长达4天的讯问,其中,白天每次都只给1-2小时休息时间,每晚晚上没2小时以上的睡觉时间,法院认为合法。

纪委加检察模式:

对于纪委的规定是空白,我曾提请湖州法院审查纪委涉嫌刑讯逼供,法院的判决说,纪委阶段非刑事诉讼阶段,故法院无法审查。这种判决当然可以理解,但,确实是证明纪委是法外之地。

按照上面的模式,纪委并没有规定你投诉多少时间内进行回复,没有明确的程序,我在山西当事人郑建国,手里有两张房地产公司行贿的名单和数字,数额高达2000万元,但是,山西忻州纪委并没有立案,也没有回复,我的当事人反而被冤枉判了9年徒刑,而且,在分配监狱时,有人打招呼故意分到离他家最远的地方。(见涉嫌行贿清单,清单源自:http://blog.sina.com.cn/u/2719403727)。

以入罪来控制证人(真假行贿人)

我国检察机关承担了绝大多数反腐败案子的侦查起诉,(特别重大的归纪委,但纪委查完,仍要交给检察院起诉),自己侦查,自己起诉。由于检察院也管辖了行贿罪,因此,对所谓的行贿人,他们往往一取保候审或者直接关押,作为其污点证人,待法院判决受贿人有罪之后,将行贿人释放。而行贿人作为关键证人,成为检察院手中任意打的牌,绝大多数的冤案就是这样造成的。即便行贿人被屈打成招,也不敢推翻原来的假口供,因为推翻就意味着自己坐牢,如果按照假口供,他们可以不坐牢,甚至如广东茂名市公安局中十几名公安干警一样,继续当官。

反腐机构不独立

我国检察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不独立,其他司法机构对他们缺乏制衡。在美国,法院、律师协会对检察官的制约力度很大,检察官如行为不当,一旦被律协协会除名,就终生无法做检察官、律师了。我国的检察官主要是上下级制约,强势检察官还可以查法官,美国的检察官也可以查法官,但非常慎重,法律特别要求助理总检察长提交书面动议。(张鸿辉《美国检察制度研究》页 71)。这个因素直接导致法院无法顶住检察院,发现疑罪也只能将错就错。

四,现有体制反腐败面临的问题

1,制度安排没法减少腐败源头,王道偏偏。

我国权力介入市场太深,审批项目太多,权力自由裁量权太大,是导致腐败面广的最根本的原因。反腐败最大的方法就是,减少腐败的源头,有事先的预防,就是制约公权力,减少政府的资源,程序公开化。另外,减少审批,将国企私有化等。

事后制约腐败的因素有三个方面,法律惩罚,职业或社会成本,精神折磨。(见前书)如前面已经有论述到,这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2,干净、独立的手才能反腐,否则也是一种司法腐败。

非制度反腐,是人在反腐,同样的腐败,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答案。反腐败部分变成了斗争工具,一是泥沙俱下,二是,即便真腐败的人也不服气,因为是选择性执法。

现在反腐败的问题是,腐败面积太大,和香港当时一样,如果没有一个特赦,那么人人自危,因为哪怕过年过节收(利害关系的,如下属、有工作关系的人),礼卡,香烟、酒,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历年的价值超过5千元,都构成犯罪,因此,理论上谁都可能是嫌疑犯,民众的无官不贪推论,在现实中,是检察院和纪委来论证成立的,因为,似乎他们一办,都是贪腐案子,没有清白的例子。

以上目前反腐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1,反腐败审批制:选择性执法

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下对不同级别的官员采取双规或者立案侦查,在内部是要经过不同级别审批的。这就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受贿犯罪,本来是应该自动查处,但实际查处与否,决定权在一定级别的领导手里,这架空了法律。也是直接导致法律惩罚和精神折磨成本都大大降低,只有和领导有一定关系的“高衙内”,都可以放心收钱。

2,手段不当,刑讯导致的冤案

褚明剑,章国锡,李天福案,都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变相刑讯逼供,导致错案发生,律师明显感觉这是冤案,刑讯明显存在,证人出庭证明,不承认行贿,证据漏洞百出,法院也多次开庭,犹豫不决,但是,在反腐败政治正确的情况下,反正错判了,在百姓认为无官不贪的思维下,司法部门压力不大。这种做法,一是冤枉体制内人员,寒了一大批家属的心,二是,让百姓确信无官不贪。三,让反贪部门为所欲为。

3,程序不当,纪委覆盖检察法院

据内部人士说,法院在判决纪委办的案子时,往往要向纪委事先通报下拟判决结果,尤其是要有重大改判时,在目前的体制下,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相信的。因此,纪委办的案子,纪委、检察官压法院,检察办的案子,检察压法院。最终法院要想力挽狂澜,是非常难的。

在巨大的腐败面前,一没有筑铁丝网,二,没有机关枪,单靠几把听领导话的步枪点射,最终的结果是,腐败人群蔓延而过,视若无人。有的穿了防弹衣(有上层保护伞的)。

简而言之,我国反腐败是,选择性执法(审批制);变相刑讯较为普遍,泥沙俱下;有严重的法外程序;起底较低,在腐败面积较大的时候,这种选择性执法,变相刑讯得到默许的情绪下,基本上是被选中的,多是没有根基的,有根基的,在审批环节就通不过,没有根基的,很难逃脱5000元的网眼,即便有真正清廉的,刑讯之下,何求不得?最后一个大问题,就是,谁来监管这些监管者?纪委、检察院的徇私枉法罪几乎没看到过。

读者不禁要问,面对如此大面积腐败,真的没有办法清理了吗?答案是,有,但价格不菲!

五,香港廉政公署模式

成立廉政公署,最大的问题是,廉署是在香港有法治系统下,加强了一个反腐败的独立机构,而不是一个全面建立法治系统的工程。

(一),廉署的诞生

香港当时非常腐败,民众非常不满。当时的港督麦理浩公开表态:我认为需要成立一个崭新的机构,有德高望重的人员领导,以权力打击贪污,并且挽回公众的信心。公众对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毫无关联,而完全独立的组织明显较具信心。(资料来自香港廉署官网)

也恐怕也是当时香港的社会共识。廉署1974年2月成立。以执法、预防与教育,三管齐下。廉署只想香港总督一人负责,独立于政府架构,公署名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资料来自维基百科)

(二),廉署的职责

1,成立公署,并制定法律条例,规定其范围,权力,有逮捕,扣留,批准保释的权力,处置与罪行有关联的财产。

2,赋予廉署以搜查权,化验权等权力

3,针对公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触犯的勒索罪,以及调查与贪污有关或由贪污引致的罪行。(廉署官网)

(三),廉署的承诺和守则

廉署在48小时内对贪污举报作出回应。在两个工作天内对非贪污性质的举报作出回应。如果你看大陆的检察官、纪委,都没有明确的承诺。

廉署的守则第一条是诚信和公众,第二条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言行抑制而有礼。第九条个人及专业修养力求至善。和我们的三个至上是明显对比。(资料来自廉署官网)

(五)廉署的制约力量

因为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故此经常被人质疑他们会滥用职权。市民及舆论经常批评廉政公署经常高调地拘捕一些人士,然而最终没有证据去证实该人涉及贪污舞弊。近来,廉政公署调查手法备受争议,最为轰动的案件有林炳昌案待等。

1999年,助理调查主任刘伟添在调查建筑外墙工程时,被疑犯暗地里录音了一段前者诱使及威吓他招认罪名的对话,证明了其于法院上的作供与事实不符。于2002年10月,被警方起诉为妨碍司法公正和发假誓罪,2003年4月4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9个月,成为廉政公署成立以来首宗人员被判入狱的案件。[38](来自维基百科)

(六),廉署的冲击力

大规模的贪污行为是一种社会病,任何陷于其中的人,都认为自己只是按照社会习惯在办事,因此,一旦遇到大规模的整肃,就会觉得不公平。廉署成立之后,香港警察受到调查最多,数百人被调查,1977年10月,数千名警察及家属来到香港警察总部的操场集合,宣泄对廉署的不满。要求警务处长主持公道。过激的警察冲到廉署殴打工作人员。总督一度担心香港警察罢工等导致社会不安定,冲突之后,廉署主张不退步,坚持原有的调查。总督麦理浩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决定让步,在1977年11月5日发布了一项局部特赦令。

特赦令宣布除了已经被审问、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15]在11月7日,他向立法局强调有关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为例,表明不会再作任何让步,同时,立法局又修改《警队条例》,授予警务处处长权力,可以即时开除任何不服从警队命令的警务人员[15]。局部特赦令的颁布是一项富争议性的决定[18]。一方面,绝大部份警务人员不再被追究,从而立即有效地平息警队内的不满情绪,而他此决定亦普遍获得舆论的赞扬;但是另一方面,廉政公署的士气在短期内大受打击,一直主张维持强硬立场的廉政专员姬达在1978年7月黯然离开廉署,虽然姬达旋即获得麦理浩委任为布政司,但是两人关系始终蒙上阴影[10]。根据曾经出任麦理浩私人秘书的苗学礼忆述,颁布局部特赦令是麦理浩任内所作最困难的决定之一[21],而麦理浩晚年则认为,警务人员出现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局部特赦令的颁布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22]。(资料来自维基百科)。

(7)香港廉署的特殊性

廉署只有两人才有公车,其他人只是政府雇员,不是公务员,廉署条例授权廉署专员有权以无任何理由解雇廉署雇员,第八条规定,如果廉署专员对任何职员的操守产生怀疑,他有权随时解雇,而且无需说明理由。自成立以来,廉署被解雇的职员不下百人,1993年,时任廉署专员的施百伟将执行处副处长徐家杰解职。另一方面,廉署唯才是举,人员晋升的关键是才干和实绩。和资历无关,如果工作出色,年轻人可以干到总调查主任。(月薪:69275-86515港币)。(见王玄玮著《检察制度的中国视觉和域外借鉴》页290:香港廉政公署透视》。

廉署和大陆检察院的区别是,1,管辖范围相当于公安的商业贿赂加检察官的反贪局加渎职局;2,没有要求受贿的动机,即便利益和公务无关,也构成受贿;3,没有立案的标准,零容忍。3,审讯室不用方桌,用三角桌,后面有摄像头和反光镜,以免有人背后恐吓。审讯室有三台摄像机,讯问同时就开始启动。同步生成三个录像,一份可以在法庭使用。其中一份交给嫌犯,作辩护之用。廉署内有羁押房,里面被褥洁净,光线明亮,其中6间是专供较长羁押的豪华房,有独立卫生间和遥控电视,疑犯每日伙食标准为70港币,节日为100港币。嫌犯如果觉得疲倦可以要求休息或者身体不适,可以要求见医生。廉署公布调查主任以上的高管姓名、职位、电话等信息。(见上引王玄玮书页293)。我国的检察讯问不是全程录像,最高检规定,渎职犯罪必须有录像,事实上,很多地方都不遵守,也无后果,录像也较少在法庭播放。

六,大陆建立廉政公署模式的可能性

香港是一块短板,补上即可,大陆需要整体重建反腐体系。

问题之一是,廉署到底对谁负责。按照香港的模式,廉署只对特首负责,(调查特首时,对议会负责),在目前的政治架构下,恐怕很难会将如此重大的权力交给一个人。即便是中纪委,里面也未必只向纪委书记一个人负责。这个问题,可以变化为向常委会负责。但,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各自保护自己山头下面的分支,和现在的中纪委模式,区别不大了。当然,中纪委模式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即缺乏法律规范的制度化,也缺乏上述廉署的很多特点,尤其是中立,程序正当化。

问题之二是,没有制衡廉政公署或者支持廉政公署模式的独立的法院、警察、媒体。要么廉署中纪委化,要么廉署独木难支,好不容易找出的案子,在地方化的司法中被暗中处理掉。廉政公署的上述承诺,如果没有制度架构保障,最终都是浮云。我看到资料中,广东省检察院的人也去廉政公署学习过,最后反贪局某些人办案,也还是要搞变相刑讯逼供。

如果大陆成立廉政公署类型的机构,首先是要立法,其次是要调整检察院的职能。第三是要调整中纪委的职能。这些机构都是既得利益者,没那么容易被去势。所以,大陆试行廉政公署模式,现实上有很大的难度。

七,世界上行之有效的反腐模式

腐败不是光靠民主来解决,主要是靠法治等一套制度来克服。但第一步,就是开放市场,不要那么多门槛,由市场来解决,这样政府手里的经济特权少了,腐败机会就没了。现在,谁还因为要开个普通公司给工商局的行贿?

土地的问题,政府掌握了征地,卖地的垄断权,因此,房地产产业的腐败是非常严重的,王石说万科不行贿,实际上,就是说,这个行业行贿非常普遍。

扩大政治参与和透明度,政府官员经常轮替上台,自然会去翻原来的旧账,台上的人就会注意,这样野心制衡野心,自然腐败的成本就很高。

地方自治程度越高,到中央跑步钱进的可能性就越小。国家发改委没审批权,就会门口罗雀。地方自治层级越低,公民越容易监督权力。

美国建国初期,虽然是民主国家,但是,腐败非常严重。后来是通过上述几个综合治理措施,才把严重的腐败给治理好,现在美国的腐败指数在全球排名很靠后。

因此,反腐败的核心在于建立起稳定而有限的政府。任何社会,如果在制度腐败的政治体制,就不可能建立有限政府,而在滋生腐败的社会中,经济制度经常处于危险之中进入权收到限制,竞争收到阻碍,并且经济政策总是处于政客们的左右之下,一维持他们对政府的政治控制。裙带资本主义并非经济腐败的表现形式,而是制度腐败的突出症候。(《腐败与改革》页93)。

常规的反腐败模式的核心就是一句话:如何构建一个可持续性不依赖于操纵经济的有限政府。

八,现实的考量

在政治改革来临之前,谈上述这些常规的反腐败或许早了点,在现有的框架下,如何提高反腐败的能力,或许是近期比较有意义的事情。如果要做小手术的话,是否可以对司法机构做如下架构:

A,大陆版廉政公署

1,可以整合纪委、检察院中的反贪局,独立出来,成立一个廉政公署,对地方一把手负责。这需要修改刑诉法等法律。

2,但是人员要重新整合,不能照单全收,要多招收新手,因为新手干净,反腐败只能用干净的人去反腐败,不干净的人,受制于人。

3,所有廉署的审讯,必须全程录像。以免发生冤案,或者故意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4,对应廉署的案件,成立专门的反贪腐法院,人员和架构必须独立于地方政府。

5,允许记者报道廉署的一切案件的审判。

B,独立检察官模式

B,改纪委,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

废除纪委的法外权力,将其整合进特别检察院,可以立法指定某几个特别检察院。检察官独立办案,人人只对特别检察院检察长负责,特别检察院检察长对国家主席或者某一顶级首长负责。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在运作20余年之后虽然停止运转(最有名的独立检察官是调查克林顿性丑闻的斯塔尔),藏身于司法部内的特别检察厅,但是,由于其特别的作用和地位,在目前的反腐败风暴中,未尝不可以借鉴。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横空出世的,其既非选举产生,也非行政官员任命,而是有法院任命。该独立检察官可以调查任何不法行为,不受经费和时间限制,其去职只能由总检察长以正当理由或者法院特别小组认为其调查人物完结时,方可予以解职。(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 页131)

任何公权机构的设立都需要立法,因此,单独立一个独立检察官法,会比动整个司法机构要容易得多。有人会说,中纪委的权力其实类似独立检察官,但是区别在于,中纪委没有法律地位,没有法律程序,这种法外程序事实证明起不到反腐作用。

C,较大的动作是让司法独立。

对腐败的源头,目前能做的就是,国企私有化,废除发改委的大部分审批项目。对于司法腐败,最大的问题是,要执法者不能立法,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都自己能制定刑事诉讼规则,其中扩大自己的权力,增加自己自由裁量的空间。

除以上建议外,还有:

D,允许建立类似,我要举报这样的民间网站,以行舆论监督之实。

印度的我行贿了,类似网站,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对腐败案子,要运行新闻介入,运行民间开办这样的网站。等腐败少了,自然这种网站会失去观众,因为,最终官方的网站会更有效。但新闻曝光是永远不可或缺的。网络反腐败,微博反腐败起了一些作用,主要原因是它打破了选择性执法和保护伞,让执法机构无法保持沉默。

中国最大的问题是,谁掌握了独立的司法资源,在官员腐败面积较大,腐败定罪起点较低的情况下,容易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德国的俄罗斯专家阿列克塞德尔,拉尔在《克里姆林宫里的德国人:普京》一书中,描述戈尔巴乔夫“依靠克格勃来拆掉党组织任命的干部队伍,因为戈尔巴乔夫通过克格勃掌握了能够损坏他们名誉的确凿事实”。(《普京政治》李鸿谷著页59)。这未必是好事,明末崇祯帝重用特务组织,最后导致特务滥用权力,打击忠良官员如袁崇焕等,最后自毁长城。(丁易《明代特务政治》页668)

九,朱元璋定律

总所周知,中国有一个黄宗羲定律,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同样,笔者认为,腐败也有一个“朱元璋定律”,就是,在权力不受严格制约的社会,不同层级的官员,都有绝大的自由裁量权,所谓破家的县令,灭门的知府。光靠中央集权制的严厉反腐,最终结果越反越腐败。朱元璋其立法全面严厉,执法也不避王公,但由于官员权力大,俸禄低,加上反贪的目的之一是清除异己,巩固皇权。由于腐败犹如病毒,会传染,下层官员受贿之后,会向上行贿以寻求保护伞,因为是选择性执法,腐败官员会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官官相护,腐败官员抱团,甚至还会拿反腐败作为武器,对打击清廉官员,最终的结局,是系统被传染,越来越腐败,越反越腐败,民不聊生,最终王朝倾覆。

“对于官员如此闵不畏死,甘蹈法网,朱元璋在震惊之余,也曾苦苦思索原因。面对腐败,毛泽东把它解读为资产阶级思想污染的结果。朱元璋的思路与此异曲同工。他把原因归结于旧朝代不良思想的污染。他说,经过一百年的元朝统治,”天下风移俗变“,人心不古,导致”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其中官员们尤其如此”。(张宏杰《朱元璋反腐,越反越腐》,见作者博客)。这种总结,无疑仍跳不出腐败丛生的原因和发腐败缺乏独立法律规制的沉疴。如果说朱元璋有历史的局限性,不知有其他路径可以惩治腐败,那么今日的执政者,应知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制度性腐败,必须要改革制度,尤其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及权力分立。无论世界银行或者国际货币基金给发展中国家提出反腐败建议,只要该国存在制度腐败,则任何建议都难以起到效果。(《腐败与改革》)。

十,短期建议

如果在现行模式下,真的想做些反腐败的事情,还是有比较大的空间的。事在人为,但绝对不能再按照目前的反腐模式进行,这种朱元璋等试行过来的失败多年的方法,最终是会把民心失光的,或者说,这卖拐的商业模式最终会破产。因此,我的制度构建设想要点如下:

1,立法建立新的反腐败机构。

2,授权其独立调查,包括商业贿赂。

3,杜绝刑讯逼供,调查全程录像,以免冤案产生。

4,其他执法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5,有条件地赦免某一时间,某一类型的腐败,例如,过节收受一定数额以下礼卡,礼物。(廉署的零容忍是在特赦以后才有的)。

6,有独立的法院制衡该新机构,以免变成明朝的东西厂。

7,新闻管制的改革。

一个生活、饮食习惯都不健康而导致肥胖的人,突击搞一下运动,不去改变习惯,是不会有减肥效果的一样,不进行一定程度的制度架构,从源头和治理下功夫,短期运动,定点清楚,改变不了局面,最多倒下一批没有穿防弹衣或者运气不好的浮萍!即便是如明朝这般严厉反腐,也无济于事!崇祯皇帝,励精图治,仍在朱元璋定律下打圈,最终免不了后山那歪脖子树的结局,一曲刚终了,清朝再来一个轮回。

结论

一,如果说黄宗羲定律已经被市场经济开放打破,那么打破朱元璋定律的,既依赖市场的完全开放,也依赖政治机构的重建。

二,运动型反腐败,在目前的选择性执法,刑讯普遍的情况下,是泥沙俱下,冤狱遍地,反而会加深民众无官不贪的错误印象,自毁长城不说,内部因恐惧而离心离德,外部不看广告看疗效。

三,如果不完全开放市场经济,寻租的土壤依旧肥沃,腐败是抓不胜抓。如果不建立独立制衡正当程序的执法机构,反腐败依旧是选择性的,这种司法腐败型的反腐败,不可能起到真正的威慑、打击作用。

反腐,反腐,一曲肝肠断,天涯何处觅知音?

知音,《知音》,二字政改经,锦瑟年华西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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