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确权”究竟有何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5 次 更新时间:2013-02-04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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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看明白了,产改的风险主要源于名义上公有的资源,实际的权利边界不明。说全民所有也罢,集体所有也罢,无非只是划了一个大框框,无数生活在其中活生生的自然人,究竟哪些行为做得,哪些做不得,并没有清楚的限定。国企改制给资产定价,谁说了算?全国人民吗?国资委吗?还是国企里的工人或厂长?集体的土地转让,究竟又以谁的意愿为依归?村支书的?还是村民的?倘若村民们的意见不一致,又以哪个的为准?

难怪传统的公有制一概排斥转手与转让。反正肉都烂在锅里,大家占用、使用便罢,就是不要转手、议价、交易的种种麻烦。不过这样一来,也就得不到资源转手的巨大收益——同样的资源被不同的人利用,效果有天壤之别。前苏联那套体制到最后撑不下去,就经济讲经济,稀缺资源一旦动员起来被利用,就无法做到不断向利用效率更高的人转手。20世纪全球经济体制比赛,输赢其实就在这么一点。

问题是,多年排斥流转的体制,压根儿就没有为转手做好准备。资源转手总要有人喊价、有人还价、有人定约,然后大家一起在可执行的法律框架下履约吧?可是在全民公有、集体公有的情况下,这个“人”就是出不来!写过的,公有制下的人,全部都是“代理人”,倘若得不到“委托人”——那永远是抽象的、没有具体行为能力的“全民”、“国家”或“集体”——的授权,形形色色的代理人占资源可以,用资源也可以,但转让资源就不成!

说来说去,“经济改革”活剧的核心戏码就是这么一出。市场化还是不市场化,前提的前提就是产权有没有清楚的界定。科斯1959年写下“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一般化的法律经济学道理,放之四海而皆准。但究竟怎样做到清楚的产权界定,那就不是科斯定理可以解决的。中国改革的经验后来吸引到科斯的注意,是因为中国自己探索着创立走市场之路。去年科斯和王宁的新著面世,以“How(怎样)”字打头阐释中国经验,点到了问题的关键。

中国的经验是先划使用权,再划转让权。其实使用权的界定在改革前就有了,否则,所谓“单位所有制”就无从理解。改革无非推进了一步:把公有资源的使用权界定给了私人。譬如包产到户,就是把已经明确为生产队的集体土地,经由一个承包合同,界定给农民家庭耕作、使用。这么一个变换,农民的吃饭问题就解决了。再延伸一步,怎么种、种什么、卖什么、卖多少,都交付农户处理,使用权就发展成“经营权”。再进一步,允许农户把土地经营权转让——开始叫“转包”——公地的私权界定就基本完成了。

农地如此处理,其他资源大同小异,也循着“先定使用权、再定转让权”的路径,传统公有制的改革之路,岂不就走出来了?老实说,去成都调查之前,我自己大体上就是这样想的。回顾一下,“允许农地转包”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上了当时中央一号文件,也载入2002年的《农地承包法》。后来的调查说实际发生的转包面积不大,我自己的解读是需求不旺——除了通胀高企的时候,时不时粮价跑出来充当替罪羊——农产品之价一般比较相宜,难以刺激规模农业经营的发展。可是眼看中国成了“世界工厂”,上亿农民转出来打工,为什么那过于细小的农业家庭经营,还那么顽固地存在着?2005年我到浙江衢州,看到几个1500-2000亩量级的种粮大户,土地全部转包而来,以为规模经营从此大有看头。然而几年过去了,星星之火,好像还是不曾燎原。

是成都的确权实践,教我懂得在制度供给这一侧,尚有没解决的麻烦。还以农地为例,“家庭联产承包”制三十年了,中央的政策文告差不多年年说“长期不变”——2004年中国总理对外国记者说“长期不变就是永远不变”,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议里出现了“长久不变”的新颖表述。不过当你真的沉下去观察的时候,还是不难看到,那宣布不变的土地承包权,事实上还是不断在变!追根究底,问题还在“集体”,因为构成那个“集体”的农民家庭,受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规律的支配,人数不断在变、家庭数也不断在变。这是说,“集体的边界”在变,农户家庭的承包权怎么可以做到不变?

这段公案,城里的读者怕不容易完全明白。我们不妨暂且搁置,容我另外专文介绍和阐释。避开农地不谈,先将少受集体边界变化影响的其他资源,比如农户私房及其宅基地,沿着“划清使用权、再划转让权”的路数“明晰产权”,是不是容易一些了呢?

答案是也不尽然。为什么?因为所谓农民私房,“私”的来历多种多样。按时间划分,村子里总有一小部分农家住宅是真正的“祖宅”,也就是这些人家祖上留下的家产。虽然确凿的信息不详,一般也不见产权文书,但在村民的记忆之中,该房产是张三还是李四的,总很明确。就我亲见的实例,凡上世纪50年代急风暴雨的土改也未加触及的私宅,即便很大,也是清清楚楚合法的民产。算上房前屋后,一户人家占地论亩甚至数亩之大的,不多见,但还是有的。

土改——或后继政治运动——再分配过的,是另一类农民私产。通常不会有祖宅那么大,但私产边界也清楚,毕竟超过半个世纪,好几代人了,被“习惯法”承认的。现在有的专家喜欢拿一顶“主张私有化”的帽子套到别人头上,他们或有不知,历史上真正搞过全盘私有化的,是毛主席、共产党领导的土改,结果是家家农民有份私产,且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承认和保护。

再下来,我习惯以1962年划线。此前,农民的房产是私产,所占宅基地也是私产。虽然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如火如荼,土改后受上引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农地纷纷集体化,但“社会主义改造”讲究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化”,房屋和宅基地乃生活资料,还谈不到必须公有。但是,1962年以后就不同了。

这一年,中共中央通过了《人民公社60条》。毛泽东亲自挂帅搞的,文件主要起草人则是后来大红大紫再大黑的陈伯达。该文件不是法律——其实集体化、人民公社化根本就没有一个法律,只不过在当时,毛主席、中央文件比法律要大得多——但第一次明文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第21条)。由此,原本私有的生活资料宅基地,就一下子被集体化了,且“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这样一来,农民在1962年以后新得到的宅基地,以及在生产队范围内、原本作为私产的老宅基地,就一古脑儿属于“生产队所有”了。

但所谓“生产队所有”,也没有一套成形的稳定规范。其一,生产队就不稳定,像文革学大寨,不少地方“穷过渡”到大队核算制,生产队被打乱了。其二,上文提到过的,无论大队小队,“集体”的边界本身一直在变。其三,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民究竟从生产队集体取得多大面积的宅基地,根本没有统一规范。最后也是最麻烦的,农村诸事,受“习惯法”支配,通常只有口头文学,没有文本记录!财产契书之类,差不多都是旧时代的象征,早就“纸船明烛照天烧”了。

所以即便1962年后,农民的住房和宅基地,也是占着便占着了。要论清楚的合法边界、来历与变更、契书凭证之类,还是谈不到,也用不着,反正“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要那些劳什子有什么用?

大体要到很久以后,国家才以政策手段干预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也许人多地少的约束太硬,农民建房占地的数量过多,所以国家终究深入到集体的这个财产部位,规定“禁止一户多宅”,以及农民盖房人均占地的数量杠杠。此杠杠一出,哪些房产属合规占地,哪些属违规多占,又是一笔不容易盘清楚的陈年老账。

最想不到的,农村土地房屋资源的权利划定,还受另外一重因素的制约。不好懂的,连我这个自认为对农村知道不少的,一时间也被搞得晕头转向。下回再谈吧。

来源: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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