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科:要“和谐社会”,更要“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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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来抓。上月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领导“和谐社会专题研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做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并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当中的六个“必须”、五个“坚持”。

从已有对“和谐社会”的描述看,“和谐社会”这个概念似乎又要承载和容纳所有对人类美好生活所寄托的一切内容和愿望。与这些内容相关,此前我们已经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小康社会等目标,有了“三讲”、“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执政能力”等思想。接下来,轮到在倡导学习和研究“和谐社会”的同时,从操作的层面着手去实现社会的和谐,避免让“和谐社会”又沦为一种口号。为此,我们在这里增加一种视角,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社会和谐”理论来考察一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当中值得参考的诸多问题。

一、和谐及其本义

(一)数的和谐

从西方哲学史的角度看,最早指的是数的和谐。古希腊哲学家曾毕达哥拉斯曾将数视为万物的本源,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和规律都是由数决定的,都必须服从“数的和谐”,即服从数的关系。

(二)音律的和谐

和谐的第二种含义当属音乐中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当音节之间的音程具有同样的(数的)比例关系时产生和谐和美。交响乐就是由不同乐器奏出的不同声音的合成与流动;从而对听众带来感官上的“悦耳”和心理上的愉悦(快乐)和美(震撼)。如果只有一种声音、一种调子,那么带给听众的只能是单调、乏味和审美上的疲劳。

(三)社会的和谐

社会和谐是上述两种含义向社会事务的延伸。政治也像音乐,追求社会的和谐。社会和谐的根本在于社会的公正,让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成员在享受到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感觉心情舒畅,没有这样或那样的太多顾虑和担忧。

毕达哥拉斯曾对议事厅的权贵们说,“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以后的西方思想家对公正和和谐的理解,均是沿着这个思路进行的。西方政治哲学家对“社会和谐”的论述,基本上是从当时社会的不和谐,即社会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寻找和设计用以求得社会和谐的理论观念。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等政治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谐”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始终贯穿着对和谐社会理论的种种构想以及实现途径的设计。

二、现代西方政治学家对“社会和谐”的诸多设计和追求

(一)古典自由主义者与社会和谐

1.提出社会契约理论,奠定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1)对社会起源的理性解释

思想家们对社会(国家)的起源有两种解释,即经验的解释和逻辑、理性的解释。前者用纯粹注重经验、事实的自然科学去研究人类社会历史,从人类社会历史演化的事实当中去寻找答案。所谓理性解释,就是思想家们从康德所说的人类“实践理性”(人之为人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出发而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从最根本(源头)上对国家、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给出了一种比较消极、被动的定位,以此避免处于强势的国家权力对处于弱势的个体权利的伤害和侵犯,通过限制国家和政治的权力来求得一种社会和谐。理性的解释是一种纯哲学意义上的解释,一种逻辑上的推理运算。

(2)社会契约理论与天赋权利学说

所谓社会契约理论,就是认为人类最初平等地生活在一种不受他人权力约束的自然状态,国家和政府诞生于社会成员普遍同意对自己所拥有的个人权利进行让渡的基础之上。社会契约理论在不同的思想家们那里有着不同的解释,从而演绎着不同的版本,其中洛克的版本最具影响力。

洛克的契约理论建立在一种“完全自由和完全平等的状态”之上。他设定人人平等,天生地被自然赋予了不可由外力剥夺、侵犯的自然权利;人们相互独立,不依附于任何权威;任何人都不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一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利)。但这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仅有的自然法只是一种道德约束,不足于裁判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去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裁判者;缺乏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从而使得纠纷无法彻底解决。这种天然的缺陷和不和谐,使得每个个体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又处在很不安全的状态,并促使人们相互达成一种契约,即每一个人都自愿地放弃一部分权利(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所享有的去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将其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再由他们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通过订立这种契约,逻辑地形成了国家或政治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和组建政府、建立公共权力和法律,达到一种暂的和谐状态。但是,如果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启蒙思想家们所设定的“前政治”的“自然状态”,是人们对国家所做的一种逻辑的哲学解释。“契约”来自现实的经济生活,包含着订约双方所具有的自由身份,平等的关系,互相间的承诺等内容。由此可推出“社会契约”的相似设定。

2.设计分权和权力制衡机制,求得国家权力运行的和谐

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大都担心国家或政府权力对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产生侵犯和伤害,为此他们主张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霍布斯曾从生物的本性出发,看出主权者所具有的动物性一面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邪恶,因此他将国家喻为《圣经》中提到的海怪巨兽“利维坦”。而洛克认为,权力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极大的诱惑,权力集中会促使主权者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立法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和政府,要加强对执掌国家公共政治权力的执政者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进行限制,否则,人们的境遇将要比在自然状态下更为恶劣。为此,洛克在主张主权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构想。

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孟德斯鸠那里发展为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无论是贵族或人民的机构)之手,否则,自由将不复存在;三权不仅要分立,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分权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被称为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并被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们加以应用和完善,形成美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制衡”,扼制了政府各部门对权力的垄断,使国家权力运行的和谐在理论上成为可能。

3.倡导自由竞争和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值,以求经济的“和谐”

英国古典经济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版的《国富论》中提出,贸易、社会分工是构成财富的重要源泉,竞争为每一个个体提供了高效生产的动机。当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造出最大量的财富和幸福时,社会财富和社会幸福总量也就达到了最大值,因此,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有益于国家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自由市场通过一支“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在自动有效地调节和配置着各种社会资源。出于这种考虑,亚当•斯密、边泌等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一切干预,以期建立起一个经济和谐的社会。但最终的结果却是财富的集中和生产的垄断,导致社会在整体上的不和谐。

追求社会财富总量的最大值,也意味着要降低制度成本。为此,功利主义政治思想家们极力倡导法律改革,通过扩大中产阶级的选举权,缩减议会议员的任期,建立代议制政府等措施来限制那些在位的当权者;与此同时,消除在经济上由自由竞争引发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在今天的西方代议制政府中,美国的两院制最具代表性,它既考虑了各州的人口众寡,又防止了在议事决策过程当中大州对小州的歧视。

4.厘定“群己权界”,谋求公权与私权以及不同思想观点的和谐

约翰•密尔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位转折性的人物。他不但将功利主义主义对幸福总量的追求提升为对幸福质量的追求,而且承天赋权利学说,重新强调自由作为个体的权利。他认为,“自由的要义就在于严格划定个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所喜好的目标”。密尔主张,人们在思想方面应享有绝对的自由;思想自由的主要内容就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若取消或限制人们在思想方面的这些自由,人将不成其为人;限制自由不仅将会压抑伟大的思想,而且会使民众的精神发展受到限制;没有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人类就会丧失创新的条件,限制思想自由等于压制真理的发展;即使“整个人类也没有权利使存在于其对立面的唯一一个持不同意见者保持沉默”。

然而,理论上看似完美的古典自由主义却引发和导致了许多具体的社会问题。“自由、平等”原本是自由主义者的两大响亮口号;但就整体而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大都重视和强调“自由”,而不大关注“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从政治自由(天赋权利)到经济自由,再到言论自由,“平等”只是拥有同等权利和自由意义上的“平等”。对于普通人来说,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不能改变其贫困、卑贱的生活境遇。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政府对市场贸易和商品生产的不干涉态度,导致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和雇佣劳动者工作生活状况的恶化,从而引起了中下阶层的不满,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继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之后,自由主义又以一种倡导“积极自由”和福利国家的新姿态出现。

(二)新自由主义者与社会和谐

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新自由主义,在坚持倡导创造社会幸福总量最大值的同时,通过倡导积极的自由(权利)观、引入个人累进所得税、培养和发展中产阶级等,打造稳固的纺锤型社会模式,以求得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

1.培养中产阶级,打造社会和谐的纺锤型模式

继亚当•斯密追求社会财富总量的最大值之后,边沁等主张追求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值,并认为只有最大多数人获取了各自幸福(快乐的)最大的值时候,整个社会的幸福总量才能达到最大值。在这种功利主义理念的指导下,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中产阶级被培养起来,社会由此变得相对稳定和和谐。

2.积极自由:关注社会和谐所需的物质条件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我们喜欢做的事,而不管我们喜欢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自由” ,消极的自由是一种空的、无用的自由;单纯地讲消极自由犹如对于一个截瘫患者讲行动的自由。对于处在社会最下层的、最穷困的人来说,他们缺乏用以实现自由权所必需的物质资源。

新自由主义倡导一种“积极的权利和能力”,以便人们可以去做或享受某种值得他们做或享受的事,且这些事也是他们与其他人共同做或享受的事。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的核心就是那些与“实现自我”、表现和发展个人天资能力等相关的内容;“积极自由将幸福美好生活的一切因素都包含在内” :吃饱穿暧、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享受住房补贴、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的权利,并且必须有权利去占有和享用用以去实现上述权利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3.责任型政府:实现社会和谐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障

(1)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奴役性的契约自由,以扼制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不和谐

契约自由是天赋自由权利的逻辑结果,但在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崇尚的消极自由和国家不干涉主义后面,隐藏着一种被扭曲了的“契约自由”,从而引发的事实上的奴役与强制。由于雇主和工人在物质生活状况方面存在的差异,后者因自身及其家庭的生计被逼上悬崖,他们在不得异的情况下“自愿”与雇主达成一种不平等的契约。但享受这种契约自由等于是给自已的脖子上套上了一根绞索。 与古典自由对此持充耳不闻的态度不同,新自由主义者认同一个普遍原则:契约自由必须有助于社会的福祉和公共利益;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的手段,祛除这些阻碍公民实现其道德目标和有效提高其生活标准的内容。新自由主义禁止契约双方在位势极其不平等的情况下签署契约的自由,也不允许签订那些在事实上导致奴役成份的契约。理由是,这种被扭曲的契约自由有背于自由主义的精神,契约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2)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干涉,创造和提供实现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

为了同时确保和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穷人)获得并实现“积极的”自由与权利,由政府出面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和税收措施,创造用以实现“积极自由”的社会条件。具体的方法就是通过向富人征收“累进收入调节税”, 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向不能维持或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贫困阶层补贴和提供享受“积极自由”所包含的义务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新自由主义的以上主张,由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流行的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所继承和发扬,并从工党执政英国和罗斯福入主白宫起,普遍盛行于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今天的北欧高福利国家。

新自由主义倡导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既减缓和释放了传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负面效应,又避免了苏俄式社会主义的全面计划经济以及由此导致的极权政治,从而营造出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

三、当代自由主义与“社会和谐”思想的新面孔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诸多流派当中,比较活跃的有三种: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诺齐克的“新古典自由主义”以及德沃金的“平等权利学说”。它们分别是西方历史上传统的几个主要自由主义流派在当今社会的再生和发展,并续写着社会和谐理论的新篇章。

(一)罗尔斯对新自由主义社会和谐思想的整合和完善

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之中。他把以往自由主义的民主、市场经济和财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结合起来,综合成为一个系统而完整的、用于实现社会和谐的公平正义理论。

1.重新祭起社会公正的大旗,提出在设计国家制度和安排社会组织时应遵循的两个原则,以求得社会的全面和谐

正义(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社会财富和社会利益的分配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它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它要求按照以尚优和以贡献为尺度的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和利益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

“切蛋糕者最后一个选蛋糕”。这一古老箴言使罗尔斯坚信,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公正,正义是公平的正义,且正义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为此,他提出用以规范和约束国家制度设计和社会组织安排,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原则:

A.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广泛的自由,且大家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的同样的自由能够相容。

B.要允许社会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须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为前提

(I)必须使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从这种不平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II)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保证所有的公职和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原则A被称之为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由个人的完整性和个人的权利所界定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规则保护的各项权利与自由等。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继承的是古典政治自由主义所倡导的那些天赋权利与自由。原则B被称之为“差异原则”,继承的是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福利国家思想,但又有条件地允许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效率和生产社会财富所必不可少的竞争动力。在设计国家制度和安排社会组织的时候须遵循两个优先:原则A固定不变地优先于原则B;原则B中的(II)固定不变地优先于(I)。这正如在编排辞典的时候字母A永远优先于字母B一样。这就是说,不能用牺牲公民政治自由为代价去换取社会经济方面的增长或补偿。这种自由永远优先社会经济收益的排列,克服了此前的新自由主义仍没有彻底摆脱功利主义束缚的弊端。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毕竟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II)固定不变地优先于(I)的设计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它确保让每一个人站在公正、平等的起跑线上的同时,承认结果上不平等,既考虑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又不失让有能力的人更进一步地去发展。

这两条原则高于国家,先于宪法。国家基本结构的设计与宪法的制订、具体法律的颁行,均应当以它们为指导。 这种设计使得社会变得全面和谐成为可能。

2.正义原则是理性的自然人在理想的状态下,为求得社会的全面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

罗尔斯对正义二原则的论证,采用的是在现代西方历史上有着悠久历史的契约传统。罗尔斯设想出一种人们还没有立下任何规章或立国原则的社会“原初状态”。处在这种理想状态中的立约者们,对于各自将来在所要设计出的社会中可能面对的一切状况和境遇都是不能确定的:他(她)所处的社会位置高下、阶层的贵贱、自然财富拥有量的多寡、能力的高低、才智的优劣、体魄的强弱、性别种族的差异、老少幼壮等。作为立约者来说,他们不可能未卜先知,不可能对自己的未来和命运有多大的把握和胜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充当的角色无异于那位“最后一个才能选取蛋糕的蛋糕切分者”,会尽可能地选择出一条能保证每个人将来都既不会太好也不会太差的公正原则来。在反复权衡利弊得失之后,理性的立约者们最后达成共识,选择公平正义的二原则作为他们用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立国建制之本。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虽然给每一个人都上了一道保险,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一个人的发展空间。在这种层面上实现的社会和谐,面临着沦为一种缺乏生机和活力的、僵死的社会超稳定状态。和谐本指不同“音调”的合成与流动;就思想观念而言,社会的和谐意味着不同观点、意见和主张的共存与融合。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出现,为这种和谐增添了新内容。

(二)诺齐克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最低限度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和谐

新古典自由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的再现,主要代表人物有密塞斯、哈耶克、弗利德曼等。他们严守捍卫个人自由的观点,对于新自由主义的平等(特别是财富平等)转向深为不满;他主张回归市场机能的运作,不满于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分配的角色。对新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严格哲学论证的是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其主题是用现代市场理论推究国家的起源、政府的合法功能、最佳国家形态等。

1.国家是一位最终获胜于“市场”竞争的仲裁者

诺齐克在逻辑起点上将国家定位于一个“保护者”、“服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并用优胜劣败的现代市场的观点,解释国家的起源与诞生,认为国家是从起初的诸种仲裁组织之间的相互竞争中淘汰剩下的一个最大的“仲裁”机构。

诺齐克的论证始于洛克的自然状态和权利学说:在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这难免有诸多不便,因此需要找一个维护个人权利的代理者。但诺齐克并没有遵循洛克契约论的模式,而是设想,在由个人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有诸多不便的情况下,则必有提供权利保护和类似服务的机构出现。这些保护机构彼此在“市场”中竞争,其最后的结果可能只剩下少数保护能力较佳的强势主宰机构。人们可以设想,在最后剩下的这两个强势机构之间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彼此争战,在这种情况下,常赢的一方逐渐将常常失败的那一方的客户吸引走,使输方最终被淘汰;二是这两个保护机构是分属不同地理区域的强势机构,此时,委托人将会移居到将自身加以委托的那个保护机构所在的区域之内,形成在一个地理区域之内有一个保护机构的情况;三是这两个保护机构之间争战不休,而又相持不下。于是,它们同意设立一个仲裁者,并让这一仲裁者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唯一的强势机构。总之,不论是上述何种情况,最终都将形成一个向生活在某一个地理区域中的人们提供服务的仲裁者。这一仲裁机构就是最低限度国家的雏形。

2.正当国家的职责与功能

由于诺齐克把国家起源建立在仲裁者这一基础之上,因此他自然而然地就把国家的正当性定位在古典自由主义所说的“守夜人”这一角色:将“最低限度国家”的合法性职责限制在“仅仅承担制止暴力、盗窃、诈骗和契约的履行等十分有限的职能”, 国家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从事任何经济再分配的活动。任何政府如果拥有比守夜人更多的权力的话,则它一定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的自然权利,并因此而违反了道德原则。诺齐克以此重树公民自由(权)的中心地位,重提极小政府和国家非干涉的原则,认为“如果要防止国家成为一部分人中饱的私囊,却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能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使国家成为官员们捞取各种好处的更有价值、更为诱人的目标。”

  

尊重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天然义务。对个人的权利是保护还是侵犯,是衡量国家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高道德标准。“个人拥有若干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国家不可用其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身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他以此批计划经济:一不承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二不接受这种权利和自由对国家行为的边际约束,结果国家做了大量超越其正当权限范围之外的、不该去做的事情,在一味追求结果平等的时候,糟蹋财富,制造贫困。

3.理想国家的架构

诺齐克以他的最低限度国家为蓝本,描绘出一个真正的、理想的乌托邦架构:一个可以允许每一个人根据他自己所认定美好的生活观,去追求建立在他自己的乌托邦基础之上的乌托邦架构。诺齐克认为,理想国家意义上的乌托邦,是一种“追求各种乌托邦的架构”,即“任由人们自由、自愿地结合,尝试寻求在一个理想的社群中,去实现他们自己美好的生活观,不容任何人将他自己的乌托邦观点强加于他人之上”。理想的最低限度国家是一个中立性的国家、一个尊重多元价值的自由国家。在这个理想的国度中,宗教与道德价值多样性,诸多善的观点互相竞存;在这个国度中,人们是被当作不容侵犯的个人看待的,任何个人不会被他人以某种方式当作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视为拥有权利与尊严的个体。

很明显,诺齐克的这些思想为当代捍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动和以扼制政府权力过渡膨胀为核心的政治潮流,提供了一个严格的哲学论证体系。很多人未必赞同诺齐克的极端观点,但除非我们不搞市场经济,否则我们势必要面对私有财产和有限政府这一市场经济的根基,而这正是诺齐克思想的初衷和核心。

在诺齐克倡导“极端”公民自由权理论和“极低国家”的同时,当今的另外一位美国思想家德沃金却从批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出发,从另外一个方向去倡导权利的“平等”。

(三)从德沃金的“权利平等”学说中引出和谐

德沃金是当今仍然在世的一位有影响的美国法学家。《认真对待权利》是他的代表性政治哲学著作。德沃金与罗尔斯、诺齐克一样,将自然权利(人权)作为根本的假设,认为人们不应该违反个人的权利去增加整体的效益。不同的是,德沃金是从权利的平等推导出自由。

1.政府应对它所统治的人们给予平等的关怀与尊重

以往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在讨论“平等”的时候,关注的主要是平等在一个社会中的量(多少)。德沃金所说的“平等”乃是:政府应该对于它所统治的所有人们给予同等的关怀与尊重,并将此看作人们的一项权利;人们拥有这项权利是道德上的一个公理,所有的其他权利都是从这里推导出来的。原因在于,人们之所以要设立政府,其初衷就是要透过这个机制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德沃金所说的“关怀”是指,政府“把他们(政府所统治的那些人)视为是会受苦及受挫折的存在”,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尽量地使人们不要受苦、不要受挫折;“尊重”的含义是指,政府“把他们视为有能力构筑他们该如何好好地过自己的人生的想法,并且能够根据这种想法去行事的存在”,其主旨是,在什么样的人生才是理想的人生这个问题上,政府应该保持中立态度,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去教育人民,而是提供给人们一个平台,以供人们自由地去建立及追求他们的理想人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做到一视同仁,给各种人生及理想以平等的尊重。但这种一视同仁并不表示政府在分配财富、物质及机会的时候给予每个人完全一样的东西。这就如同平等对待子女的父母不会给健康的孩子和生病的孩子以完全一样的照顾和食物一样,政府不会对于受灾和没受灾的两个地区分配均等的物资;只有这样,政府统治下的人们才能享有“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

  

德沃金还强调,政府对人民的“平等关怀和尊重”不能立足于功利的基础,而必须立足于道德的理由,以避免政府有时可能会以“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名,否定少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避免以虚假的或错认的“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之名,否定相当多少数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况。因为在德沃金看来“人民”、“国家” 常常是一个空洞、抽象的字眼,我们必须努力把权利的诉求落实到每一个个体、每一个个案。

2. 正义的制度:市场机制+代议民主制+个人权利

在肯定人们拥有“被视为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的基础之上,德沃金提出用以实现这项权利的制度安排:市场机制+代议民主制+个人权利。

选择市场经济不仅是为了效率,更是为了平等;市场机制基本上可以使每个参与市场的人具有同等的自由去进行他所想进行的交易;为了使先天处于较不利地位的人们享受到“被视为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政府可以采取社会福利政策,对市场做出种种改造和修正。代议式的民主政治最能体现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政府决策依据的是它所统治的人民通过投票这一机制而体现出的意愿和希望。但代议制民主在使每个人的要求受到同等关怀和尊重的同时,它的多数裁决规则仍可能侵犯到个体的权利,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有必要在上述两种主要制度之上,再加上保障个体权利这张底牌,以使少数人“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不受破坏。

以上理论从不同的角度为当代社会走向“和谐”提供着理论参考,引导着西方社会从起初的社会对抗一步步走向相对的“和谐”,并为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参照和启示。

四、启示

(一)构建和谐社会应始于建构营造社会和谐所需的诸多机制

近几百年来,西方政治哲学一直在从不同的角度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做着各种各样的思想实验和理论设计。他们注重的似乎不是对未来社会的畅想,而更多的是对当下所遇到的一个个问题的克服和解决。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追求的是社会的和谐。当一个社会在各个领域都实现了和谐的时候,“和谐”社会也就建构起来了。

(二)“和谐社会”就是“适合人类居住的”福利社会

现代西方政治哲学虽没有从理论为我们给出一个有关“和谐社会”的圆满定义,但从实践上给我们提供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参照-“和谐社会”就是“适合人类居住”的福利社会。2004年7月15日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2004人类发展报告》,公布最适合人类居住国家 。在联合国此次列出的177个国家和地区的排行榜中,名列前茅的都是西方发达国家。

(三)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是自由主义。从社会契约理论到三权分立,从积极自由到正义二原则的提出,从你死我活的自由竞争到全民保障的福利“和谐”社会,自由主义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从新自由主义到当代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等重大变迁,其间各种不同的思想观点相互融合,经历了长达四百多年的漫长积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在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正确领导下,一步一个脚印,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实现社会的和谐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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