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建国以来的腐败演进悖论及其化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1 次 更新时间:2012-12-2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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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然  

腐败与反腐败,一直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腐败伴随着中国政治发展的全过程,反腐败也伴随着中国政治发展的全过程。吊诡的是,腐败与反腐败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互为前提、共存共生、相互纠缠。没有腐败,就没有反腐败,没有反腐败,就没有更大的腐败。腐败成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政治之癌,反腐败又难以跳出其兴也腐,其亡也腐的恶性周期率。

中国腐败的过程可以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大阶段,即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前三十年可以分为三个小阶段,即三反五反、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是在特权掩盖之下的腐败,或称特权腐败,反腐败并不反特权腐败。改革开放之后的腐败发展,又分为三个小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这一阶段是权力相对弱化阶段,腐败程度呈弱型发展。第二个阶段是九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末,这一阶段是重新强化权力阶段,腐败呈强型发展。第三个阶段是二十一世纪之后的十年,政治腐败与社会腐败结为一体,中国进入了腐败社会。

改革开放前反腐败的基本逻辑线索是道德宰制和思想清算并重。每一次的反腐败,都高扬道德主旋律,三反五反针对的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四清运动反对的资本主义,"文化大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反修防修。道德之后,便是思想清算,进而为更大的政治运动作舆论准备和政治实践。高扬道德与思想清算的实质是道德专制和思想专制,使国人失去了道德自由和思想自由,在没有道德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前提下,反腐败就变成了绝对权力打压异己的手段。反腐败就此陷入了逻辑悖论,反腐败思想成为腐败的思想来源。

这一时期腐败形式比较单一,基本方式是特权腐败。特权式的腐败根据权力者的级别进行分配,特权腐败使腐败隐性化,隐性化的腐败屏蔽了腐败本身。解决腐败的方式也比较单一,即通过阶级斗争、群众运动进行反腐。对于这一时期的腐败,经常会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无腐败论,另一种有腐败论。持无腐败论的人并不否认腐败的存在,他们认为群众运动是反腐败的最有效形式,只有群众运动才能彻底根除腐败,通过三反运动、通过处理刘青山、张子善就保证了其后二十多年的政治清明。无腐败论是站不住脚的,它既忽略了政治逻辑也无视事实,不能因为意识形态历史书没有权力腐败就否定事实腐败的存在,不能认为大跃进死亡几千万还没不存在腐败,否则就不会有"文化大革命"中仍然搞狠斗"私"字一闪念的政治运动。

不可否认,新中国建立之后,共产党由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执政党对腐败的危害是有着较为深入的认识的。在进城之前,毛泽东就发出不做李自成的声音,不让国民党的腐败亡党的悲剧在共产党中重演。要反腐败,防止执政党走向腐败之路,通过让人民监督政府跳出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尽管如此,进城之后的腐败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通过特权的方式变本加厉。靠一个人的政治铁腕、靠人治、靠《人民日报》的社论去解决腐败问题,是不切实际的,是难以从根本上收到成效的。反腐败者成了腐败者,强人反腐败也成了强人腐败。执政党的政治现实与革命党的权力运作逻辑使执政党成了逻辑的影子,以执政党之名行革命党之实。

在改革开放之初,腐败依然以特权的面目出现,但因其改革开放的背景,自由的种子也开始萌发。自由首先在农村开始,以安徽奉阳小岗村的包产到户为标志,下放权力,给农民以种地的自由,农村的三级权力开始受到实质性的削弱,农村的腐败开始得到制止。城市的改革走的也是有限的自由之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暂时性的非公有制权力真空,在非公有制经济没有政治地位的同时也给非公有制带来了自由,非公有制的权力没有及时跟进,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客观上就受到了限制。在知识分子的理想主义与现实的对撞的过程中产生的舆论压力和道德压力,客观上起到了对权力制约作用,从而产生了政治的相对清明时期。

1992年是一个关键年,在这个关键年里,邓小平提出了市场经济理论,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这既是经济大转折的开始,又是八九年之后政治停滞的稳固化的开始。市场经济的自由在给中国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权力寻租和腐败带来了大好机遇。如果当时能够利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契机,把市场经济的自由合乎逻辑地延伸到政治领域当中来,使权力得到限制,中国的政治发展可能走的就是另一条道路,即市场经济、宪政民主的道路,腐败的机率也分急剧下降。但政治的保守化和经济的市场化,使中国的政治发展走上了一条充满着动荡与风险的道路,腐败也因此畅通无阻。市场经济的自由不但没有行进出政治民主的逻辑,反而被保守的政治所制约,市场被权力绑架,市场成为权力谋利的工具,市场自身失去了自由,最终形成了权贵市场、权贵资本主义。而此时在八十年代的社会制约力量已经被权力分化瓦解,被市场所左右,政治理想主义被迫淡出,金钱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权力浮出在市场经济的水面上。

在1992年之后,通过权力创造了市场。这既是市场大繁荣阶段,也是权力变成资本阶段。权力依次经历市场阶段、商业资本阶段、生产资本阶段、金融资本阶段,形成不同的阶段性的权力设租寻租过程。相关的统计数字显示:在第一阶段,农村承包土地的过程中集体财产有20亿落入集体干部手中;在第二阶段,由国家垄断形成的贸易由私人所掌握,财富转移5万亿落入私人腰包;在第三阶段,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仅仅因审批制权就获得巨大的好处,每年就有700亿的差价落入权力之手;在第四阶段,从原始股票的流失、上市额度的配备、股票证券市场的操纵等,财富转移近10万亿。股票市场经济的产物,股票是由权力来推动而不是由市场来推动,股票也成了权力者吸金的重要方式。不受制约的权力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带来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到了二十一世纪,腐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成为社会公害。腐败在原有的权力资本基础上蔓延、加固、变本加厉同时,腐败延伸到新的领域。在原有的领域,土地成为重复性地成为权力资本。公有土地成为腐败之源,而源中之源又是权力,权力利用土地到处寻租,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当地政府掌握了土地,于是在土地成为市场经济要素的时候,土地就成了地方政府的摇钱树,每一次的强征土地、强制拆迁都助长了腐败,推动了腐败,现在已经发展到平坟争地的阶段。在公有制的名义下,权力垄断了能源、金融、交通、水、电、煤气、生产资料等所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通过垄断获取超额利润,获得不当利益。新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在这些领域因其权力的染指,其腐败程度同样触目惊心。文化这一精神伊甸园也变成了文化产业,成为权力运作的大舞台,成为权力的文化资本。腐败社会也是风险社会,每年以十多万起的群体性事件都有对腐败的抗争成份。

中国的腐败发展历史进程证明这样一个世界性公理,即权力导致滥用和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滥用和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蚀人的心灵。腐败的因果律是:权力是因,腐败是果,不能因果倒置。权力是纲,腐败是目,纲举目张。腐败之"果"影响到权力的合法性,甚至会葬送权力。解决腐败,应该从源头去解决,从"因"去解决,权力设置解决了,腐败自然会减少。舍此之外的反腐败,都是割韭菜式的反腐败,割掉旧的腐败,新的腐败又会产生。纵观新中国的反腐败过程,恰恰是倒果为因的反腐败过程,反腐败的效果经常是适得其反。中国的反腐败滋生了腐败,这是反腐败的悖论,也是绝对权力运用的逻辑结果。

政治腐败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政治腐败带动了社会自觉腐败,社会腐败又与政治腐败互相配合,形成了腐败社会。腐败腐蚀了人们的心灵,使所有人的搞腐败的精神劲头如同吸毒一样的上瘾,人人痛恨毒品,人人吸食毒品,人人痛恨腐败,人人都希望有腐败的机会。大学生、研究生成为考公务员的主力军在直接或间接地印证这一事实。反腐败往往是因为社会嫉妒的结果,是因为没有得到腐败的机会。腐败几乎成为所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道路,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又人人想成为老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大景观。

中国六十年伴随着绝对权力反腐败也表明,绝对权力产生绝对伪善。通过思想教育,通过提升官员的道德品质来自觉反对腐败,只会产生出一大批道德伪君子,一旦揭开道德伪君子的真面目,就会失去政府公信力、政党公信力,致使执政合法性资源严重流失,甚至出现政治衰竭。

中国共产党也深刻地看到了这一点,胡锦涛用"致命伤害"、"亡党亡国"来警示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他在十八大报告指出:"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反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2012年 11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当选后的首次亮相中,就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表露反腐决心。两天之后,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又以"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之说警示官员,并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腐败问题再不从根本上解决,仍然对现有体制采用修补策略,中国的政治大船必然沉没。

反对腐败依赖官员的道德品格是极为靠不住的,依赖好人政治、强人政治是极为靠不住的,依赖政党的努力去克服腐败也会增加政治风险。反腐败要靠制度,制度才靠得住。但仅靠制度反腐的说法过于模糊,制度反腐具有内在的缺陷和不足。从理论上说,专制也是一种制度,宪政民主也是一种制度,专制制度并不能从根子上反腐。中国反腐如果想跳出腐败陷阱,必须重新设置权力,分化权力,并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进行宪政民主的建设。应从人性恶预设出发来进行制度设计,通过权力内部分立与制衡、权力外部通过社会来制衡来解决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主张宪政来限制权力,主张维护公民权利,通过捍卫公民权利划定权力的性质和界限,使权力在自由剃刀面前产生戒惧,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到收敛。只有宪政,才能限政,只有民主,公民才能参与反腐,才能对权力滥用和腐败进行根本性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反腐应明确为宪政民主反腐。来源:阳光半月刊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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