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唐镖: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类型与性质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48 次 更新时间:2012-12-25 22:21

进入专题: 群体性事件  

肖唐镖  

学科和学术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核心概念建构的基础性工作。“群体性事件”作为当今中国耳熟能详的词语,已引起学人日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不管是有关社会冲突研究,还是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研究,或者抗争政治研究,“群体性事件”都是一个无法绕开、也不能绕开的对象。本文拟在对学界相关研究进行综合述评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进行学术化梳理和辨析,意欲回答“群体性事件”可否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及其类型和性质等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称谓之由来

自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内对民间所发生的群体抗争事件有了不尽一致的称谓。一般地,对建国前的民众抗争行为,一般给予相对正面和褒义的表述,如“起义”、“暴动”、“革命”、“罢工”、“民变”等。而对建国后的民众抗争行动,则多以相对负面的表述,不过,对其中涉及数人以上的聚众性行动,近60余年来实际上经历了表述方式的细微变化。这里以“群体性事件”为例,考察其话语表述方式的变化。

近年来,国内已有学人考察“群体性事件”及其相近表述的历程变化。得到多人认可的说法是“五个阶段论”的说法,已被一些教参资料所接受。如王彩元、马敏艾和李颖[1]主编的一部教程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认识和界定”主要经历了五个演变阶段,即: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或“群众性治安事件”;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称“治安突发事件”、“突发性事件”、“治安紧急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第五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在新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曾海若博士也接受了这一说法,只是将最后一个阶段的称谓增加了“群体性突发事件”与“群体性事件”两种。[2]

不过,笔者在较为系统地阅读法律文件和党政文献、档案资料中发现,上述梳理除了第一阶段并无出入外,其他几个阶段的划分及其说法尚有待商榷。现将1988年以来的各种相关称谓列举在表1中。

实际上,表1各种纷杂而凌乱的表述中呈现出三个阶段性的变化,各有其共性的特征:

第一个阶段,1996年以前,在强调“闹事”的同时,重点突出其“突发”与“紧急”特点。

第二个阶段,在1997-2002年间,尽管还有“闹事”的表述,“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也增多,但更强调其“治安事件”的性质和边界,以与极为严重的违法犯罪事件和反体制(敌我矛盾)的政治事件相区别。

第三个阶段,自2003年始,“群体性事件”的称谓被全面接受而“一统江湖”,并于2004年成为中央正式文件的标题。

显然,与“突发事件”的称谓相比,“群体性事件”还包括那些并非突发、或者说经过了酝酿发酵的群体事件,它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实际上,在现实中,后类事件已日益增多。此外,与“群体性事件”的说法相比,“闹事”之说更近口头表述,规范性较差。而在“群体性事件”中再增加“治安”两字,表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则有累赘之感。因此,经过数十年的“大浪淘沙”,在各种竞争性表述中“群体性事件”的称谓最终胜出,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从表1可见,“群体性事件”的正式称谓在1994年就已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至2003年被全面接受,也有整整十年。

上述表述方式的变化,反映了政府和社会有关稳定理念的变化,即对民众聚众性抗争行为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认知和研判。一方面,走出原有的“闹事”之说,并淡化意识形态和阶级斗争色彩,如将其界定为“治安事件”,将“群众”改为“群体”、淡化参与者的政治身份,这既体现了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也体现了对民众、民意的尊重和一定程度的民权保障意识;另一方面,走出“突发性”的自我限定,则体现了承认矛盾和冲突往往有一个累积并爆发过程的科学态度,隐含着对政府与官员在冲突中的责任以及民众未必是“情急参与者”或“不明真相者”角色的承认。

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辨析

众所周知,针对群体性抗争活动这类经验现象,国际学界并不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表述,所使用的相似性概念有集体行动、集群行动、社会运动、抗争政治、骚乱、暴动、革命等。我们是否能直接使用后类概念来指称当今中国的民众聚众抗争行为呢?为此,有必要对这些家族性概念进行比较,以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

先来考察我国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表述。1994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紧急治安事件”分为如下七大类:[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聚众包围、冲击党政机关、重要部门和机构;[3]聚众包围、冲击要害单位;[4]聚众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5]聚众哄抢;[6]大型文体商贸活动中聚众滋事,聚众械斗;[7]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其他紧急治安事件。

2000年4月5日,国家公安部颁发《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其第2条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外延包括10大类行为:[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上述两个文件均将“聚众”、“非法”的行动作为其主要的内涵特征。2004年中央两办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则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明确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与此前两个文件相比,尽管继续肯定其“聚众”、“非法”属性,但更明确地将其限定为“人民内部矛盾”,以与反政府反政权类的政变、暴动和革命等活动相区分。由此可见,按官方的说法,“群体性事件”是非法的聚众性治安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它是指那些非法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组织化的民众抗争行动。

学界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讨论则有较大分歧。有研究者采纳官方的表述,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3]提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发引起的,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集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甚至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的对峙状态”。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关心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行为。[4]有研究者则认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等表述都过于中性,不能反映群体性事件的非法性质,主张使用“群体非法事件”的表述,并提出以“人员规模10人以上”、“具有一定的违法事实”、“具有一定危害程度”为构成要件。[5]在多个学术会议上也曾有多位研究者认为,“群体性事件”仅是中国政府的表述,体现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难以成为、也不应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来使用。[6]

不过,就当下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经验实践看,笔者认为,使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仍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

其一,在西方学界曾广为使用的“集体行为”、“集群行为”[7]或“聚众行为”[8]尚不太适合于中国语境。一则因这些概念均内含有强烈的组织性色彩,而当今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往往去组织化或隐组织化;二则因这些表述的外延过广,并不特指民众的抗争行为,聚众性的生产、生活等均在其列;

其二,“社会运动”尽管指向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的体制外政治行为,但它也强调高度组织化、并有一定时间长度(运动周期)。这也不合当下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实际。学者们一般认为当今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尚属“前社会运动阶段”;

其三,与暴动、革命之类的反政府、反政权行动不同,“群体性事件”的表述能将群体性的罢工、罢市、集会、游行、示威、静坐和骚乱等活动涵括在内。这些活动中的多数,在西方国家一般被视为合法行为,但一旦越出边界就可能成为非法行为(如骚乱)。但在当今中国,这些活动一般被视为非法行为,尚待制度化、合法化。

因此,“群体性事件”的表述实能切合当下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情境,作为一种政治表达行动,它非法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组织化。笔者以为,作为反映民众聚众性抗争活动的概念,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在民众与民众之间的群体性冲突、尤其是民众与政府和官员的抗争性互动,包括各类群体性的民间械斗、维权抗争及骚乱事件。显然,当民众抗争呈现有组织化、并被制度化和正常化,它就成为国际学界意义上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或“抗争政治”。

三、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学讨论

对群体性事件类型学的讨论,人们往往注重横切视角,即对当下或每一个阶段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切面分类。实际上,纵向视角的历时性分类同样值得重视。站在历史变迁的长河,往往更有助于我们对当下事务的认知。这里,笔者试图从纵横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的类型进行初步讨论。

1.西方社会科学中的民众抗争行动分类

已如前文所述,作为中国本土特色的“群体性事件”,与西方社会科学中使用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概念均有相异之处,但这并不排斥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理论作为分析视角与方法的工具性价值。这里,在讨论国内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西方理论对民众抗争行动的分类方法。

在西方学界,对民众抗争行动有众多的分类,但一般认同于“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的三分法。赵鼎新教授认为,所谓集体行为,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体制外政治行为;所谓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的体制外政治行为;革命,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体制外政治行为。这些行动有一个共同点,即强调集体行为、社会运动和革命是一种体制外政治行为,从而与选举、政府会议和官方集会等体制内政治行为相区别。[9]当然,这三种类型的民众抗争之所以被分立,除了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和意识(自发或组织)不同外,更与其目标诉求不同相关:与集体行动未必具有强烈的特定目标不同,社会运动和革命均有十分明确的特点目标,前者强调一般性社会变迁,后者则要求有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根本性改造。也就是说,这种三分法的主要标准,一为行动的组织及其意识,二为行动的目标诉求。

此外,还有其他分类的方法。如布鲁姆(Blumer)将民众集体抗争行动分为另外的三类:一是普通社会运动,计有劳工运动、青年运动、妇女运动、和平运动等,这类社会运动发生的背景,乃由于人民的评价有变化而形成,此一变化趋势即为新文化趋势;二是特殊社会运动,即一具有十分明显目标或目的而力求其实现的运动,它是多种不满、希望及企求,先由普通社会运动引起动机,再集中此一动机于某一特色目标后的结晶,如反奴隶制运动、改造运动与革命运动;三是表现社会运动(express social movement),并不企图改变社会秩序的制度或其客观性,而为其内心压力及不安的发泄,但也可能变为固执化,亦可能对于个人的人格及社会秩序的特性造成重大影响,如宗教运动及风尚运动。华斯(T. With)认为,民众抗争活动的分类极为困难,第一个困难在于任何社会运动的性质都不是单纯的,第二个困难是运动本身与外界的关联,第三个困难是同类的运动其强调的地方并一定相同,运动开始后性质全变。因此,这种分类必须注意到这三个困难。此外,还应当注意运动本身的互动、参与者特性、运动的价值、运动的力量等。据此,他将民众抗争分为四类:有党徒运动,无党徒运动,特殊运动,革命运动。杜拿与纪利安(R. H. Turner and L. M. Killian)则主张分为十类:一是价值取向的社会运动,如劳工运动;二是控制运动,如政治分裂运动、民族运动、宗教派系运动等;三是分裂运动,如宗教分裂运动、小政党运动等;四是参与取向的社会运动,如弥赛亚运动、经济挫折与消极的宗教改革运动等;五是迁徙运动,如都市迁徙、异国迁徙等社会运动;六是表现运动,如宗教类型、颓废表现、消极表现等社会运动;七是理想运动,如共产主义运动、父神王国等社会运动;八是权利运动,如民权运动、女权运动;九是革命运动,如法国大革命、苏俄革命、古巴革命、美国的黑人革命运动等;十是抵抗运动,如美国的三K运动、黑白合校抵抗运动、抵抗家庭计划运动等。[10]

林林总总的分类,皆各有其利弊,但关键在于其所选标准的科学性和包容性。李长贵在《社会运动学》中提出:“虽然各种社会运动的形态都可以单纯地标示出,但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原因与目的,构成运动错综复杂的现象。社会运动的分类,原则是:第一,由运动的目的作为依据,研判运动的动向;第二,由运动的组织为依据,研判其演进;第三,由地域或民族为依据,研判其性质。”(11)

2.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学:历时性变化

梯利在对法国和西欧数百年间民众抗争政治变迁的考察中,曾提出从“竞争型集体行动”经过“反应型集体行动”再到“主动型集体行动”的演变以及从“地方性”到“世界性”抗争手法变迁(12)等主张,较好地勾勒出西方国家民众抗争行动及其类型的演变。台湾有学者曾考察宝岛数百年来的民变状况,发现其具有三个明显不同的阶段性特征:1652-1865年,早期的移民垦殖期为传统民变型,其目标在于“反抗官僚特权”以维护移民的生存机会;1865-1918年,从传统到近代的过渡型,其目标为“抗拒日本帝国主义保家卫乡和保障既有之经济利益”;至于1919-1937年日据时代下的人民反抗,则属近代形态的反殖民传统运动,虽有民族主义的反抗意识,但更根本的是“揭露殖民体制的剥削本质,争取台湾原住民平等合理的待遇”。(13)那么,祖国大陆近现代以来的民众抗争行动有何类型变化呢?

遗憾的是,对大陆近现代以来的民众抗争政治尚缺乏长时段的纵贯性研究。但在为数不多的短时段研究中,已有一些值得重视的发现。在对改革后20余年间江西农民抗争行动变迁的考察中,笔者曾发现,农民行动出现了“三部曲”的变化,即:在90年代初期以前,农民多采取和平的“沟通性”行动,以单个人的信访为主;进入90年代中期后,越来越多农民采取“将事情搞大闹大、惊动上级”,以施加压力为特征的迫逼(施压)性行动,如集体(越级)上访、围堵、冲击等行动;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一些农民中间,暴力抗争的对抗性行动也已出现,行动者已未必相信问题能解决,以致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采取打、砸、抢、或泄愤、骚乱等行动。(14)这里,强调的是民众行动手法变化的功能类型。于建嵘对衡阳农民近20年来抗争的考察发现,其维权抗争活动也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归结为“日常抵抗”形式;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形式;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已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这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上访依然是当地农民抗争的最重要形式,但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抗争,如宣传、阻收、诉讼、逼退、静坐、骚动等。(15)他突出了抗争手法变化的性质类型。赵树凯的研究也发现,在乡村冲突中农民的组织方式越来越具有现代特色,新型的农民利益表达组织和表达渠道正在萌生,传统形式有所褪色。体制内抗争依然是农民的主导行为特征,但体制外行动(如暴力抵抗)也明显增加。(16)他着重于农民抗争的组织和合法性特征。应星则认为,近些年乡村抗争政治的变化,在目标上表现为,从以税负问题为中心过渡到以土地问题为中心,从有关实际的利益侵害问题扩展到有关潜在的利益侵害问题;其动力则从以往的理性主义色彩转为更多的机会主义色彩;在机制上,出现了抗争手段多样化、组织方式快捷化、资源动员开放化、抗争边界离散化的特点。(17)

在总结过去三十年间国内群体性事件的变化中,刘能发现有三次大的集体行动浪潮,分别与精英政治行动者(以1980年代的大学生为代表)、首属弱势群体(以1990年代的下岗工人和抗交税费的乡村居民为代表)和利益攸关的地域共同体(以2000年以来的城市业主和城市化进程中遭遇强制拆迁和征地的城乡民众为代表)的行动意愿和行动策略选择直接相关,当前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世俗化、基层化和暴力化的趋势。(18)有学者认为,当前群体性事件已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向:在实施主体上,由特定群体到不特定多数人;在发生区域上,从村落社区到城市社区;在诉求目标上,从利益表达到不满宣泄;在动力机制上,从压迫-反应到不满-刺激-攻击;在策略技术上,从依法抗争到暴力抗争。(19)

对于近30年来国内群体性事件演变的总体状况,尽管缺乏长时段的全国性系统数据,但无论来自学界的研究,还是中央部门的调查,(20)大都认可这样的研判,即: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规模不断扩大,民众行动的方式日趋激烈,民众行动的联动性程度越来越高,参与者身份日益广泛,涉及的社会面广。换个视角来说,这些变化也正是群体性事件历时变迁的类型特征。

3.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学:现状分析

在2006年前,国内学者甚少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自觉的学理性分类,研究者一般仅以行动者身份或地域来分类,如称农民、个人、学生的群体性事件,或农村、城市的群体性事件。另类的讨论仅有:王战军曾从“矛盾属性”、“发生根源”、“参与主体”、“表现形式”、“处置方略”五个纬度对群体性事件作了划分;(21)王来华与陈月生从“参与主体”、“事件本身是否带政治性质”、“事件的规模大小”三个纬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22)于建嵘在2007年的一个会议上感叹“当前学界很少有研究对群体性事件作专门明确的分类”,为此,他试图根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及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及社会后果等方面,将群体性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23)后来他再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五类,分别是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24)

近年来,专论群体性事件类型的作品渐多。如,王国勤根据集体行动目标所指向的对象(利益或价值)和与对象的关系(维护或索赔)两个纬度,把集体行动分成四种基本的类型:“维护型利益表达”、“索赔型利益表达”、“维护型价值表达”、“索赔型价值表达”的集体行动。(25)王赐江基于目标诉求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类,即“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26)刘能给出的群体性事件分类框架则包括了如下七个类别:1)直接利益相关的原生型集体维权抗争;2)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3)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4)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5)工具性处理“死亡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6)意识形态或政治动机驱动的群体性事件;7)网络场域中内生的群体性事件。(27)应星也以组织程度和合法性程度对民众抗争行动进行了分类。(28)

还有学者将群体性事件按其行为方式的激烈程度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以集体上访为特征;第二层次是以示威游行为特征;第三层次是以阻断交通为特征;第四层次是以党政机关为目标的违法行为为特征。实际上,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也是把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三个层次来分别采取对策的,即集体静坐上访和罢课、罢市、罢工为第一层次;以非法集会、游行,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门,集体堵塞公路、铁路、机场,集体械斗为主要表现形式,以造成严重治安后果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为第二层次;集体打、砸、抢、烧、杀,造成局部社会动荡的骚乱第三个层次。(29)在这里,公安机关的分类实际上是以行为的违法程度——轻度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为标准,并以此作为回应和处置的依据。管强则将集体上访也作为群体性事件,似有不妥,但他却反映了实际工作中的困惑:一些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往往将集体上访当做群体性事件来处置,并动辄要求警力前置,让公安部门甚为尴尬。

笔者以为,面对繁纷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现象,进行类型学处理,为的是在简洁化基础上,深化对事物之间异同特点及其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当然,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的类型学处理尽管也强调科学性、客观性,但主观色彩总是难以克服,以致马克斯·韦伯提出“理想类型”之说。对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划分也是这样,既要尽量体现事件本身的面貌,但更多的时候却反映了研究者的认知水平和研究目的。本人以为,其分类的标准应当是多元的,即基于研究的目的,进行多元化的分类,这极有助于以不同视角的深化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和研究。如对不同性别之间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国内尚少人讨论,但若能对此加以比较分析,则十分有助于我们对不同性别群体的诉求、行动手法和逻辑等问题的认识。

不过,为着眼于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总体态势及其性质,笔者以为,以下观察和分类的维度值得重视:

一是民众行动的组织程度,以观测组织程度的变化及其影响;

二是民众行动的议题指向,可观测社会矛盾、民众情绪的变化、民众行动的动力机制;

三是民众诉求的目标范围,以观测其行动和视野的空间性质,如在全球性、全国性、地区性、社区性或个体性等层面问题中的具体定位;

四是行动手法的合法程度,以观测其对合法或非法方式的选择取向;

五是民众行动的目标属性,不仅可观测其工具性取向或价值性取向的变化,更可观测其对政权与体制的离合度。

上述维度各有其功能和价值,如能在整合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其价值将更为显著。如将后四个维度相结合,即能较为准确地研判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性质和未来走势。

四、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研判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以“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说,作为认识和处理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实际上,这种理论和指导原则体现着传统的革命思维,与以现代法治精神为基础的执政思维并不相符。笔者主张,界分当下国内的群体性事件,应有以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为理念的新思维。下面试从四个维度来考察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性质。

1.民众行动的议题指向

群体性事件因何而发生?或者说,民众为何而发起或参与群体性事件,他们所针对的直接问题是什么?现实的社会问题、心理情绪问题、抽象的价值问题均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甚至导火索,不过它们所反映出来的意义却不一样。基于案例解读(30),按我们详列的各种议题逐一录入,具体相关信息的结果见表2。

从表2可见,除了原因复杂或不明的“其他”选项,主要有三类:一是信仰层面的宗教纠纷问题;二是涉及国家利益或主权的国际争端问题;三是现实的社会问题,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案例的原因指向:就业、下岗问题;生活保障问题;征地及其补偿问题;拆迁问题;乱收费和负担过重问题;产权、资源纠纷问题;干部腐败和作风不良问题;拖欠工资;环境污染、生态保护问题;民间纠纷、争端问题以及医疗纠纷,其中尤以经济利益问题居重。如果说前两种属于“价值取向型群体性事件”,那么后者则可成为“利益取向型群体性事件”。不过,后一类型事件居多,也就是说,民众的抗争行动绝大多数是为了个人的现实问题、尤其是现实经济利益。

2.民众诉求的目标范围

梯利在讨论民众的抗争手法时,曾以传统与现代的二分法进行分类,其中一个维度是诉求本身的空间性质,即“地方性”与“世界性”之别。所谓“地方性”,指的是“它所涉及的利益和互动往往集中于一个单一的共同体”;而所谓“世界性”,指的则是它“涉及的利益和问题经常跨越许多地区,或是影响各种权力中心(它们的行动触及许多地方)”。(31)那么,当今中国民众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议题具备怎样的空间性质呢?

我们从全球性、全国性、地区性、社区性、家族性或个体性等6个层面,将前述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性质进行定位,结果见表3。

表3显示,民众行动的问题指向已多元化,既有宏观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世界性”问题,也有本地区、社区、家族或个人性的“地方性”问题。这应能反映当今中国转型社会、多元社会的特点。不过,相比较而言,“地方性”问题居重,更多的民众抗争行动依然是“传统”而非现代的。

3.行动手法的合法程度

前文已述,按政府的意见,群体性事件是指那些非法但不反体制、聚众但又非组织化的民众抗争行动。从合法性角度测量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既要看其行动,也要看其后果。以此,可将群体性事件分为轻度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种类型。我国民众在群体抗争时一般会做怎样的手法选择呢?表4是我们对群体性事件暴力程度的统计结果。从中可见,在超过50%的事件案例中民众采取了含暴力、低暴力或非暴力的复合型抗争手段。其中,虽然有六成案例使用了非暴力手段,但仅限非暴力手段的案例占34.3%;暴力程度上升到低暴力的案例占23.6%,上升到暴力的案例则达42%,两项合计达65.6%。这表明,多数群体性事件选择了含暴力手段的抗争,属于一般违法或严重违法的事件。

4.民众行动的目标属性

抗争行动的目标属性,可从两个维度进行测量:一是工具性取向或价值性取向的维度。工具性取向强调的是谋求解决现实、即期的问题,尤其是经济利益问题。价值性取向,更强调谋求解决抽样、宏大层面的问题,如文化表达,争取和捍卫公民权利,含宏大目标的意识形态追求等等;二是与现行政权与制度的忠诚或离合度。

如表2所示,目前群体性事件的目标属性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主要为工具主义取向,尽管已出现价值取向型的抗争。即使是那些暴力抗争和骚乱,也多是破坏性行动,而非价值性取向的进取行为,更未含宏大目标的意识形态追求。诱发抗争的主因,多来自切实利益受损或保障不足,相反,提出新的、更高的权利主张的抗争行为尚少见,因此,其主流仍是被动的、反应性的抗争。就此而言,数年前欧博文和李连江所指出的农民抗争特点依然适合,他们认为,农民的依法抗争行动更多的只是一种反应性(reactive)的抗争,“现在农民还只是要求政策的执行,而不是更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他们认为自己是在服从高层之下,而且他们践行的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并不像自由知识分子所宣扬的权利话语”。(32)

二是民众行动并未体现出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即使是涉及政府与民众之间、官民(干群)之间的冲突,其行动针对的仍然是地方政府或其官员,而非规则、体制;即使是暴力性的对抗行动,一般也仅为经济要求,而非反体制行动。绝大多数民众对中央政府的动机、决心和能力,对包括现行政治和社会制度及国家在内的政治共同体,均有较高的信心和认同,只是对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和官员的“信任落差”导致了他们抗争。而且,民众抗争的理据中并未出现“革命化”的正当性论证,依然沿用现行主流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框架。也就是说,他们仍然是以现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为基础,认同该主流框架下的有效抗争,即“依法抗争”,并无另类的政治动机与意识形态追求,并非呈现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换言之,仍是认同现行体制和制度下的“服从性抗争”。

五、结论

面对国内日益增多的民众群体抗争活动,多数学者并未直接或简单地套用来自西方学界的“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概念,而是试图提出适宜本土国情的概念,以致“非制度化(体制外)参与”、“维权抗争”、“依(据)理抗争”、“依势抗争(博弈)”、“机会主义抗争”、“反行为”、“服从性抗争”、“利益表达”、“以死抗争”、“以气抗争”、“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家族相似性概念竞相而出。这些表述从民众行动的不同维度显示了抗争活动的自在特质,这正反映了当今中国民众抗争活动本身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本文则从以政府相关表述的回溯着手,考察了“群体性事件”称谓的提出与被公认,并对这一称谓进行概念化界定。笔者认为,作为民众表达意见、维护权利的政治表达行动,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在体制外抗争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正式组织化的抗争活动。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尽管其类型多元化,但其基本性质可以概括如下:它们更多的是传统的地方性抗争,并使用含暴力和低暴力的非法抗争手段,但一般是谋求解决现实社会的抗争行动,属于工具主义的抗争,并非呈现出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

注释:

[1]王彩元、马敏艾、李颖:《群体性事件紧急处置要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页。

[2]曾海若:《群体性事件:从政治概念到法律概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学苑出版社,2003年,第3页。

[4]皮华英:《群体性事件心理分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5]张普华、张钦:《浅论群体非法事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10期。

[6]如在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群体性事件与危机管理学术研讨会”(2010年11月,重庆)上,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第一届政治社会学讲习班——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2011年7月,北京)上,均有多位与会者作如此表述。

[7]张兆端:《国外境外关于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之研究》,《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8]林汉堂:《聚众活动及其相关名词之概念探讨》,《警学丛刊》1997年第1期。

[9]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10](11)陈国钧:《中外社会运动比较研究》,台北:台湾文物供应社,1981年,第10-13、10页。

(12)[美]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42-43页。

(13)翁仕杰:《台湾民变的转型》,台北:自立晚报社文化出版部,1994年。

(14)肖唐镖:《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的变化——以农民行动的变化为视角》,《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年第2期。

(15)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香港:中国文化出版社,2007年,第123-124、89页。

(16)赵树凯:《乡村治理:组织和冲突》,《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6期。

(17)应星:《“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20-222页。

(18)刘能:《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分类框架及其分析潜力》,载自肖唐镖:《群体性事件研究》,学林出版社,2011年,第3-21页。

(19)王赐江:《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发展趋向》,《长江论坛》2010年第4期。

(20)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所调研室课题组:《中国调查——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维护社会稳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0-11页;公安部第四研究所“群体性事件研究”课题组:《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人民日报《内部参阅》第31期,2001年8月10日。

(21)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政法学刊》2006年第5期。

(22)王来华、陈月生:《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含义、特征和类型》,《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5期。

(23)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肖唐镖主编论文集《社会稳定研究:城乡之间》,学林出版社,2011年,第143-154页。

(24)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25)王国勤:《“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6)王赐江:《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发展趋向》,《长江论坛》2010年第4期。

(27)刘能:《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分类框架及其分析潜力》,肖唐镖:《群体性事件研究》,学林出版社,2011年,第3-21页。

(28)应星:《“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29)管强:《中国突发事件报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86页。

(30)本文所分析的案例与案例库,为笔者所采集和建立,有关详细情况参见肖唐镖:《民众是碎片化还是组织化更有助于社会稳定?——以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化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1年第5期。

(31)[美]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42-43页。

(32)Kevin O'Brien and Li Lianjiang,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p.122.

    进入专题: 群体性事件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60196.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大资料中心-人文杂志,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