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索:犯罪与风险——风险社会视野下的犯罪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5 次 更新时间:2012-11-2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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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索  

【摘要】风险社会中,犯罪不应再被认为是社会病态现象,而应被视为日常风险产物。因此需要以犯罪接受并改变风险作为引导运行的视角来重新看待犯罪。犯罪运行需要犯罪风险源作为能量为其提供动力。犯罪风险源包括人造风险、发展性风险、人性风险以及激发性风险。犯罪运行的过程也必然要和风险发生各种关系。风险的感知、分配、放大与沟通都会使犯罪呈现不同形态。在风险社会中对犯罪进行治理需要从犯罪运行、犯罪风险源以及犯罪与风险的关系三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风险社会;犯罪运行;犯罪风险源;犯罪治理

一、引言

从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发表《风险社会—通往另一种现代之路》之后,社会风险问题逐渐为人们所接受、采纳、重视。贝克认为,风险社会带来了潜在的未来危险的可能性,促使人们不安全感的增加。在其之后,风险社会的研究已经扩宽至环境风险、犯罪风险、政治风险、健康风险、传媒风险、核风险以及风险的监管、评估、测量等领域。并且这些风险以各种形式真实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全球化使得风险超越了地理界线。以“福建南平”案件拉开的系列弑幼惨案正悄然告知人们,发生在美国的校园惨案同样可能发生在中国。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敲击着中国社会的风险感知能力,也对政府提出了新的风险交流能力要求。毒奶粉、瘦肉精不知何时已经囤积在自己体内。放射性物质可以漂洋过海地追寻人类的脚步。许多新生风险已经完全逃离了人们的直接感知能力,来的是那么突然,那么不可预测。犯罪由此不应再被认为是社会病态现象,而应被视为同核泄漏、全球性污染、金融危机等同的日常风险产物。

按吉登斯的话来说,风险社会就是一个让人感到“焦虑”的世界,焦虑本身是不适当的。由于与客体世界的建构性的特征相关的自我知觉变得模糊不清,正在发展的焦虑会威胁自我认同的知觉,[1]人们将会深受模糊恐惧感的折磨。风险社会已让传统犯罪控制的情景因素变得不确定,犯罪控制结构与生成结构的不一致将引起犯罪控制的疲软无力。在高度不可预测性的风险社会中应从什么视角重新认识犯罪、风险是如何影响犯罪,如何形成犯罪自身与风险相契合的特殊影像,以及如何有效治理犯罪值得探讨。

二、风险社会的犯罪视角:风险引导犯罪运行

金融、保险、投资几乎占据了人们平日所言风险的话语比例,风险功能已被内化为与经济利益获取的不确定性排除。在以往犯罪学研究中,与风险有关的即为理性选择理论、犯罪情境理论中行为人自身的经济分析与博弈选择。

不同时代的人们会以不同的视角来看待犯罪。长时期沉迷于对犯罪原因的深挖已经形成了诸多“片面而深刻”的原因学说,但也阻碍了犯罪学研究的全面发展。变幻莫测的风险社会将迫使我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动态发展的犯罪现象上。在以风险为支撑的理论基础上看待犯罪现象的最佳切入点就是犯罪运行,一种规律与非规律性同在的运行方式似乎成了整体犯罪现象与风险结合后的最佳影像。由于社会整体解构所带来的个体私利化,社会行为已分散为以风险导向为行进模式。

犯罪是在运动的,但是却存在同风险无关与接受并改造风险的两种不同运行方式。英国学者Andrew D. Newton通过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犯罪描述提出了静止的(static)犯罪与运动的(non-static or moving)犯罪。他认为静止的犯罪代表的是唯一的时空点,而运动的犯罪则至少有两个不同的时空点,并在大量的实证调查基础之上连接各个时空点,刻画出了犯罪发展地图。这样就清晰的展示了犯罪如何运行,它的轨迹如何变化。[2]但这样的运行方式只是显示了时空轨迹变化,并未反映整个犯罪现象意识层面的风险改变。而犯罪转移、犯罪聚集、犯罪演进、犯罪网络化等则是犯罪接受风险后并对风险加以改造的具体表现形式。

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加速还是匀速运行的物体,自身都带有一定的能量。孔德所提出的社会物理学旨在促进社会学研究遵循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美国社会学家特纳则延续孔德的脚步提出了“社会宏观动力学”学说,人口规模、生产、分配以及权力成为了决定人类组织的动力源。[3]同理,犯罪运行也同样需要来自社会互动体系结构所给予的动力源。一方面,动力源的本质在于风险社会中同犯罪的社会负性价值呈正相关的系列风险因子,亦可称为犯罪的风险源,即能够加剧一个人由正常人向犯罪人转变的不确定性,促使部分比例的社会事件向犯罪事件发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动力源使得犯罪运行轨迹从高风险的时空向低风险的时空流动。最后,在社会总能量守恒的假定下,犯罪运行的能量过强也就意味着其他社会结构运行减弱,犯罪现象由此获得排斥其他社会现象的架构基础,从而维持一个高犯罪率。我们可以在此预设一个治理犯罪的新思路,即是否消除了为犯罪提供运行动力的风险源就能让犯罪运行停止或者减缓运行速度,从而削减犯罪现象的生命力。

三、风险社会中的犯罪风险源

有必要说明的是犯罪风险源并不同于犯罪原因。犯罪原因侧重于解释犯罪生成过程,而犯罪风险源在性质上类似于犯因性,侧重于犯罪与被害相结合的结构性说明。所谓犯因性,在英文中的解释为criminogenic,一般是指“犯罪原因性的”、“具有犯罪原因性质的”、“起犯罪原因作用的”。[4]即是说,犯罪的生成可以用“犯罪风险源→犯罪原因→犯罪”来表示。因此,针对具有更为前阶段的风险源头采取治理措施将会比针对犯罪原因采取的措施在防控犯罪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人造风险—犯罪风险的技术源

在人类有史以来的绝大时间里,外部自然环境所带来的灾难、大范围疾病、贫穷等不确定因素构成了吉登斯所言的“外部风险”。后现代环境中,遗传技术、基因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技术、核技术总是同人类的健康紧密相连。人类知识大量进入到物质世界以及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人们眼前总是陌生事物,大量被制造出来的新型风险令人生畏。人类对于高科技的加倍依赖让人类对于有能力预见的风险变得漠然更是加剧了技术性风险的承担极限。这样的人造风险同样也会影响犯罪。种族之间对相互基因密码的破解注定了未来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最坏结果便是某个种族的非武力性灭绝。一些缩短妇女孕期的药物已经造就了美国成千上万个天生缺腿少手的残疾儿。据纽约时报消息,一个正在巴拉圭境内延伸的网络中介已经找到了通过官方收养程序处理被绑架儿童的途径,这些儿童正在被无形之手与器具所撕裂,医学技术与全球市场正在挖尽他们的器官。[5]更重要的是,人造风险加速了社会个体、社会制度的风险文化意识进程,加深了风险的交流沟通。掌握高科技的犯罪人在发展具有自身风险特色犯罪意识时也会通过技术操纵风险的分配,一种新的不平等关系已经形成。

(二)激发性风险—犯罪风险的实践源

激发性风险具有内部关系属性的本质。所谓内部关系,可以简单界定为犯罪在运行过程之中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三者所组成的主体结构。行为人、被害人以及国家彼此之间都接受了风险对个体化的重塑,但三者之间对风险的认知起点以及过程是截然不同的,各自对相应所重构的权利与义务出现了实践偏差。行为人总能从社会制度风险中为犯罪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在衡量风险后实施犯罪并将犯罪视为人性的延伸。国家总是千方百计的打击犯罪以证明自身合法性,同时避免风险扩散。被害人并未从传统安全感丧失的困境中走出而始终迷茫在自身努力与国家支持的烟雾中。简单的说,三者由于并非是在同一时期、同一方向用尽自身最大的力气,导致了缺乏系统内部的信任。[6]那么在实践中,这种“以暴制暴”与“以眼还眼”的交相呼应增加了激发系统内外复杂性风险的可能性,为关系的不安定打下了不确定性烙印。

(三)发展性风险—犯罪风险的制度源

风险总是在发展中完善自我,技术的变革意味着制造业不再能保持大量稳定的就业,从而影响到半熟练与非熟练的工人职业的稳定性,劳动力市场的革新增加了弱势群体风险。妇女已经在受教育和就业方面获得巨大进步,她们正要求更多平等的机会同男性竞争。人口结构的老化让传统家庭结构面临解构。受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正在打破官僚垄断制,越来越多的外包合同让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私营服务扩张,“顾客”理念一次又一次的挑逗传统道德的底线。在新的福利型国家尚未建立之前,新的风险将产生新的利益群体,打破之前制度所固化的利益格局。发展中的风险越来越多的转嫁到了社会边缘群体身上,成为引起各种犯罪的制度性风险。

(四)人性风险(隐性风险)—犯罪风险的个体源

个体性风险即因社会个体的犯罪风险处于爆发临界点而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不确定性。人们往往因为两个原因而携带个体性风险:人性失范与“污名”。人性失范是人类个体风险意识化后呈现私利化趋势的必然结果。瑞典社会学家罗杰·E·卡斯帕森认为,一些社会风险由于其自身的属性得以隐蔽于社会严密的监控和管理之外。具体来说,隐蔽风险包括了全球性莫测风险、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风险、边缘风险、被放大的风险以及威胁价值观的风险。隐蔽的风险既是有意识的又是偶然的,在威胁生命的同时又维系了机制,既是按计划进行又是伴随而来。[7]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弥散导致了个体经验构成的知识非经验性。风险意识由此是后生型而非自发型。即是说,人类越是关注外在风险,越是远离对个体风险的认知。人是社会理性人,风险社会中人性的社会属性也即会由稳定转为易变、突变,因人性弱点在风险沟通中可能导致道德失范甚至违法犯罪而形成人类特有的人性风险。这个意义上,犯罪运行离不开人性风险的引导和推动。

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则将“污名”定义为令人大大丢脸的特征,社会评价系统也由此可以分为荣誉系统与污名系统。彻底而明显的蒙受污名者必须承受特别的侮辱,他们拥有的缺点几乎让他们的所有社会情境都紧张不安。[8]在形成自我概念之后作出回应也就成为必然选择,继发性越轨也就在所难免。由此可知,个体性风险的产生也是集多方位原因所生。国外研究普遍将长时期的贫困、滥用酒精、缺乏儿童家长监督、逃学以及邻里间的焦虑环境视为个体性风险的生成原因。

四、犯罪与风险之关系

犯罪在风险社会中的运行是由风险作为导向的属性决定了犯罪必然要和风险发生关系,并呈现出由风险形态差异所决定的不同犯罪形态。风险在犯罪学语境中已不再局限在个体上,而是在努力构建一套宏观的能够阐释犯罪与风险关系的新话语体系。

(一)风险感知与犯罪人“理性”

风险的客观存在而非虚化决定了风险可被现实所感知并作出反应。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将安全需要作为人类发展的缺失性需要,以至于人类趋利避害之本性在遇到警告时要释放更多的荷尔蒙。国家会从政治的角度不定时的选择特定的风险为公众所感知以吸引足够的社会注意力分解社会能量。社会个体则由于其受限于过去经验、知识体系、认知结构、归因程式等的不同而生成不同的风险感知等级。因此风险感知并非价值中立的心理活动,不同专业的人所感知的风险亦完全不同。在这种语境下,犯罪人是否犯罪的过程可以表示为:感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行为决策。但首要环节即不能完全掌控的所谓“理性”实质只是“有限理性”的代称。犯罪行为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破绽。在侦查中,基于犯罪人的有限理性就可对犯罪人的反侦查行为加以利用。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有限理性”导致自愿行为总是比非自愿行为要承受更高的但不易察觉的风险。大量的“约会强奸”即是证例。

(二)风险分配与犯罪分布

风险社会中,风险的社会分配受到阶级、财富等影响。贝克认为,从社会演化史的角度来看,或早或晚,“财富-分配”社会的社会问题和冲突会开始和“风险-分配”社会的相应因素结合起来。由于风险的分配与增长,某些人与其他人受到更多的影响,社会风险地位应运而生,这些现象伴随的是阶级和阶层地位的不平等。[9]另一方面,不平等也体现在风险信息的时空获得度,越早接受信息的人越能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而悄无声息的决定了风险的再次分配。由此,社会上等阶层可以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以及雇请私人保安等防范措施以强化安保,导致形成了以排斥性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壁垒城市”—能够出更多钱的人离开了“受威胁的区域”,其余的人则要用相对少的资源去应对更大的风险。[10]

相关数据显示,2002年在芝加哥富有的北部富人区,杀人率为0%,而在高度贫困的南部地区,杀人率则高达0.7‰,暴力犯罪在美国总是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最终聚集在穷人区,这和美国特殊的社会背景,金钱决定社会地位,种族歧视等等是分不开的。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引入竞争机制以来,在享受市场充分激活后的改革成果时,也因与竞争体制相配套的其他的体制不健全而必然承受竞争起点不平、竞争过程不明、竞争结果不公所带来的竞争性风险。城市农民工聚集在“城中村”、大城市毕业的大学生聚集在“蚁巢”,底层阶级正在被“风险精算”工具贴上“高危”、“高风险”标签。

(三)风险沟通与犯罪“虚化”

日本海啸大地震后引发核电站核泄漏后,由于政府并未及时就核辐射所带之风险以及规避与公众交流而导致了贻笑大方的“抢盐”风波。风险沟通是现代政府治理社会的必要善治手段,构筑社会信任体系不能缺少政府、公众与传媒的共同参与。但是风险沟通往往都是以最终责任的分担为结果,考验着政府合法性的犯罪问题很难让政府就此主动同公众进行交流。专家体系与平民体系之间的隔阂也很难达成真正平等的沟通。于是乎对于犯罪风险的沟通在绝大时间内就成为了公众之间或者公众与传媒之间的互动。这样不完整的风险沟通必然带来风险性弊端。

一般来说,犯罪的风险=被害率*后果,被害率通常是实际测量而无法改变的,但后果的体验一方面由被害人自身已有的知识结构,另一方面由其对社会信息的认知处理构成。当一个被害人产生后,其风险经验就会通过归因于该犯罪事件的有形伤害与形成对该事件的解读的社会与个体的互动传送给其他潜在被害人。其他个体可能会在一个仅遭受抢劫的被害人那里交流到自己还可能被杀害或强奸的虚像,犯罪在这个意义上仿佛越来越得以恶化,每种犯罪行为都在公众的印象层面得以极端化的扩大。事实上,美国“911”事件之后,全球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活动已经呈现分散化、细小化、低伤害化的发展趋势,而并非人们所想象的全球性大规模恐怖主义时代的来临。对人身、财产的侵害方式与受损结果总是控制在一定的框架以内。即便网络犯罪也是更多的对人们财产侵犯的方式多样化了。一种被“虚化”了的“被害意识”与“犯罪恐惧”实际上增加了不必要的焦虑,并不利于人们有效的进行被害预防。公众对虚化犯罪风险特定时期所保持较高的警惕也就决定了在其他时期被害可能性的增加。

(四)风险放大与犯罪进化

1988年6月,克拉克大学和决策研究院的研究者们提出一种新的框架,称为“风险的社会放大”(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理论。卡斯帕森注意到,被行业专家们评定为较小的风险事件往往引起巨大的公共反应,伴随着对经济社会的重大冲击。心理、社会、文化之间的风险互动进程将会强化公众对风险的反应,进而形成风险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所产生的次级社会效应也将增加自身的实体风险。风险的社会放大也需要通过对风险信号的过滤:信息源→信息渠道→社会放大站→个体放大站→机构与社会行为→涟漪效应。[11]因此,传统的传媒,网络上的个体传播者以及专家对于风险评估的争论都有可能造成风险放大。

对于人们的行为而言,风险放大机制将会增大与犯罪有关的两种风险:一是犯罪人可能在该环境中得到的风险信息更多而放大了犯罪风险;二是潜在被害人在该环境中可能承受更大的风险压力而放大了被害风险。对于犯罪人来说,风险放大将直接刺激其风险感知能力,实质是能够为犯罪思维提供选择的信息增多,从而在传媒失范、网络监管不力,大量犯罪信息汇集的环境中进行犯罪知识体系的更新与犯罪能力的提升。与之相对的是,潜在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关注的是与自身专业相关的领域,对于正在逼近的被害风险只能被动承受。双方实力对比在不断拉大的同时我们也能发现由于风险放大导致了风险的蔓延过快,犯罪的全球化交流正在日趋成熟,犯罪风险也打破地域限制而成为全球性风险之一。

五、通过风险治理的犯罪治理

国家单方对突发危机风险管理的局限性已日渐显露。犯罪运行具有非常复杂的运行机制,涉及许多共生体的衍化与互动。风险已跨越了专业局限之间的界限而无孔不入,这只会加大运行的复杂性。那么为更好的掌控风险,只有阻断风险所能进入的领域,构筑低缝隙的社会架构。治理理念的提出则正是为弥补此单方局限性,强调的是政府与民间、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不限于政府的多主体、多中心风险管控机制。同时也应转变一种话语体系即改变传统的犯罪预控为对犯罪发生有关联的风险进行治理,由宏观虚幻的语境向务实具细的语境进化。

(一)犯罪运行治理

1.起点控制:要建立犯罪风险预警机制

我国在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已经逐渐建立起风险预警。在犯罪治理中,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效应过程,一旦预防措施完成,人的能动性在体系中的作用就会弱化,并不具备预警的功能。而预警则是从风险的角度将可能引发的损失与不确定性后果放在可控范围之内,人的能动性与对事物的控制力充分体现。从近来的一系列个体反社会型极端暴力犯罪来看,犯罪风险的预警要优先考察社会总体情绪的稳定程度,这需要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广泛的收集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社会紧张情绪的等级,对于等级较高的地区要及时做好对突发事件,极端犯罪的控制工作,对于被列为危险阶层的人群要进行跟踪管理,让犯罪不能爆发。

当然,社会思想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策略已将阵地转移至互联网,利用网络特工在各大门户网站,权威论坛散发各种不利于政党权威、国家稳定、民族团结的谣言,通过网络的风险放大功能,极大的影响青年群体的思想稳定性,为现代化进程增加了许多阻碍。为了不让青少年卷入到犯罪运行主体之中,有必要对社会整体思想稳定性,网络言论影响进行预警,发现事态有恶性扩大倾向时,应通过国家安全部门、网络管理部门及时消除负面言论,作出澄清。

2.过程控制:通过市民社会的结构优化

社会结构之间的失衡与冲突酝酿着巨大的体制风险,犯罪根据其特有的风险性引导路径穿行于社会结构之间。也可简单的认为,犯罪通常会聚集在社会政策漏洞较多、风险较低的领域。就风险抵御的能力来说,一个内部结构分化合理,对外一致性强的实体显然会强于内部结构单一、对外无凝聚力的实体。传统的社会结构由国家与人民的二元结构组成,但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组织将在其中发挥维系两者关系纽带的重要作用。一方面,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民间性以及非政府性,在国家与人民冲突过程中成为了增加沟通渠道、发挥诉求机制的缓冲带,这将有效预防极端的个体反社会型犯罪的能量爆发和生发路径;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人民将与国家形成强大的权力对立极,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就目前实践来看,民间针对反腐败的社会自治组织已经逐渐形成气候,但专门针对预防犯罪的社会组织尚未形成气候。公安机关也可考虑动员一些退休民警自愿的形成该类组织。

市民社会同样也将以完善法律体系以外的社会自我控制的方式来强化社会控制。桑本谦博士提出,现代法律制度之所以在中国社会“水土不服”,最重要的是“社会资源”(即由私人监控与私人惩罚来维持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供给不足。[12]当人性风险在法律不被普遍信仰的环境中作为犯罪运行动力时,法律的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的震慑并不能消除人性风险。恰恰相反,国人对于道德,对于“面子”,对于他人对自身的评价所形成的特殊认知却和人性保持零距离而阻碍风险爆发。若人与人之间能够自发的形成巨大的监控网络,那么犯罪运行的社会空间与人际空间的缝隙将不再宽松。

3.终点控制:控制犯罪转移的下一站落脚点

各地公安机关已逐步采用视频监控技术以及空间定位技术覆盖城市所有街道,通过加强街面执法力量打击“看得见”的犯罪。但只要国家的控制过于强大,犯罪就会转移。街面犯罪消失后,这些犯罪人又会在哪些领域开始新的犯罪?在犯罪人数量恒定的假定下,治理犯罪必须通过对犯罪进行风险分析,对当前社会环境、社会制度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将犯罪转移的下一站找到。对犯罪要形成前追后堵的局势,然后将其困在其中无所适从。国家在这个时候务必及时提供社会保障来结束其犯罪生命。这样,在监狱以外的现实环境中也能顺利的进行“犯罪改造”。

(二)犯罪风险源治理

1.人造性风险治理:通过法律的过程规制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进步必不可少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违背人的尊严的一些做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做法,是不能允许的。”尽管世界许多国家已经纷纷出台法律禁止克隆人研究,但实际上克隆人研究仍在秘密进行。科技从某种意义上已经形成自身发展的“市场”。这种市场环境使具体的个人和团体失去对事物的控制,这样的机制越具有全球性,这种趋势就越明显。尽管存在着全球化机制提供的高水准安全,但事物的另一面是又产生了新的风险;而且也存在着这样的风险,即机制作为一个整体动摇了,因而影响着每一个使用它的人。[13]

对于法律调控领域具有负面效应的新生事物进行严刑规制是行不通的。法律功能的最佳发挥在于对客体的全过程规范以达到在过程之中全面消除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风险的意义在于探寻结果发生之前的可能性,而对结果的严密管控并不能达到风险管理效应。所以对待高科技犯罪,重点不应放在为这些现象专门修改刑法典,增设专门罪名,而是要对整个导致犯罪风险实现的技术过程通过进行立法达到流程图式的处理。技术研究审批、技术产业化、技术产品的市场化与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是急需完善的。整个法律应要达到双重“有利于”标准,即既不阻碍技术发展,也要保护人类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立法也应在国际法层面充分展开,发挥全人类的智慧,实现国际化合作。

2.激发性风险治理:重构信任关系

犯罪运行主体间的关系从未是以信任而告终,风险社会则让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猜忌达到极致而变成信任危机。一个动荡中的国家最终还得依靠政权与民众的协调与信任才能解决危机。三方同时激化危机,则能量恶性循环的增强;而一方主动减弱自身能量,由于三方不存在弱肉强食关系,所以另外两方能量自然也就减弱。最终在一个心平气和的平台上达成信任。国家作为社会掌控者,应首先放低姿态,主动反思自身的形势政策。、美国学者William L. Holahan对犯罪打击度、刑期与犯罪率做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缩短刑期能在短时间降低犯罪率但不是长效的;社会已有犯罪率所消耗的成本能被增加刑期带来的制度所减少,同时将剩余的钱奖励拥有良好行为的市民。[14]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必须对某些常发犯罪增长刑期,对于某些泯灭人性的犯罪人要判处死刑,减少社会的犯罪流存因子载体;废除刑法中的短期刑以及可有可无的罪名,采取其他非罪型替代规范来治理,避免增加行为人因被贴“标签”而加入犯罪运行主体之中。

也有论者支持通过实施“零容忍”警务来将与犯罪的促成、实施等相关风险降到最低。美国纽约警察局通过实施零容忍成功的降低了犯罪率。但Silverman并不认为这是零容忍的结果,纽约犯罪控制的成功在于警察组织机构的改变,包括扩充12000名警官;提高与COMPSTAT相关的犯罪信息分析技术;改变命令与控制系统。[15]零容忍在当下看来更像是“严打”的精编版,长期以往会带来与严打同样的效应。主体关系的实质就是“弹簧效应”,要增加三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国家必须把握好一个度:既要最大可能的减少犯罪人的数量和隔绝犯罪继承的机会性,同样也要增加被害人对于国家的信任,最终达到全民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鉴于此,笔者更倾向于零容忍的“相对合理”,推行警察执法的“适度容忍”。作为社会纠纷与冲突化解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街头涂鸦、“办证”、“黑枪”、“迷药”等犯罪链条要一网打尽。但针对具体相对人,警察执法应当兼顾民众的传统道德认知,实行人性化执法,弥补法律的僵化与冰冷带来的风险。总的来说,就是要逐渐的让犯罪人的社会总量降低,呈现一个无限接近于消灭的曲线。

3.制度性风险治理:警务改革与社会福利

(1)必须进行全新的警务改革

警务改革不能再以地方特色为突破理念,而是如何考虑制定全国性的公众参与性的改革方案,打破警察部门对社会安全的完全垄断境况。很多学者目前热衷由警务社会化,论证了警务公私伙伴关系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但笔者不敢苟同这种未经社会主义改造的西方产物。根据美国的民意测验,超过2/3的公民认为,联邦政府“制造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多”。美国公共行政学家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当我们逐渐加强政府活动的民营化,我们事实上是在增加腐败和不道德的倾向。韦尔菲尔德在对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丑闻的研究中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16]在我国其他配套社会制度尚未达到理想标准时,这只能增加新的市场性风险。

所谓打破传统安全垄断,并非是要把治安对外承包,也并非形成“民警阴凉坝里喝茶、协勤太阳坝里执法”的丑陋局面,而是要让公众参与到体制之中,实现自身的参政功能。而不是让公众站在社会安全体制大门外去充当“过客”与“愤青”。因此,在警务政策制定、社区警务创新上积极吸收治安积极分子,听取、采纳意见;由基层民主推选适当人员为人民警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实现警民角色的互换,让双方都有一个将心比心的体验,逐渐促成改革。这样的警民联合体占据了大量的社会空间,排挤了犯罪运行空间,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犯罪带给社会的风险。

(2)通过社会福利保障的完善提前结束犯罪生命

社会变化、后工业化过渡使某些群体增加了新的需求。在国外学者看来,这种需求对于社会是一种新的风险,伴随的是人口层级混乱、传统的家庭模式解构与劳动力市场的失序。陈刚博士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在控制住“非法”与“合法”工资以及失业率等变量后,地方政府无论是增加救济费支出还是社会保障支出都可以显著的降低犯罪率,总体而言,人均社会支出每增加1%大约可以使犯罪率降低0.19%。[17]这些都需要福利国家的改革来实现。北欧国家的公民享受福利的目的在于国家为其提供防范社会风险的高水平全民保护,注重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德国则是根据社会层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福利;英国则在自由主义倡导下鼓励公民积极进入市场,国家提供保障。

我国目前竞争体制的公平内质尚还处于探索过程之中,竞争制度与诸多社会制度的准入机制挂钩。换句话说,如果在我国人人都有自己的一份工作,能适得其所;在市场中竞争失败的人能消除后顾之忧;底层人民能够获得国家的就业培训,失业保障,重拾自身价值认同感,那么长期困扰社会的底层性质的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将急剧下降,前赴后继参加犯罪的人群数量也就提前结束了自己的犯罪生命。但同样的担忧也会出现,在底层犯罪消失后,白领犯罪必然将大幅增加。鉴于此,在福利保障之后,国家的监督体制也必须在评估体制发展风险后得以改革与创新。

4.个体性风险治理:管控而非排斥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各种关于犯罪风险管理的分析工具已经开始更新换代。从最初的普通心理学人格测量工具(比如MMPI、 16PF、 SDS、 SAS等)发展到以统计数据精算为特色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比如Offender Group Reconviction Score、 Offender AssessmentSystem等)。该类工具的使用精确的区分了不同程度的分类需要,改变了对犯罪人一以贯之的态度,取代的是更加理性、多样、透明的看待犯罪。

就我国实践而言,个体性风险成员主要包括无正当职业人员、涉毒人员、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情绪紧张人员、前科人员、再犯经历人员等。但这些分类的来源并未使用具有说服力的风险工具,而仅仅是刑事司法经验的长期经验所致,很容易遭致国内外的非议。个体性风险成员的聚集则将构成犯罪风险因子群,加大风险的易变性。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因子群聚集程度越高。作为犯罪运行的主体,各种行为人具有客观存在的数量衡定性,采取驱逐异地或者停止福利都不能降低客观常数,其实质是做无用功。那么面对已被定义的“高危”人群,则只能在管控机制下逐渐的化解其所带风险。一是要引进国外已有的先进测量工具,二是在平等基础之上采取道德控制、信仰塑造、精神培育等方式逐渐消除风险。

(三)犯罪风险关系治理

犯罪与风险关系的宏观总结可以梳理出关系的变迁。人们对风险的感知而引发的犯罪与被害是后续关系的始因。风险的逻辑性分配是社会阶层抵御风险实力对比的必然结果显现。风险的沟通是人们对待犯罪的合理反映。而随着社会进步,犯罪也会在风险放大中寻求自身的进步。所以应采取以下措施阻断犯罪与风险的紧密联系。

第一,在通信无障碍的社会里要隔绝人们对犯罪可能性的感知是不太可能的。国家应该通过风险调控让犯罪人能够超越感知极限而出现感知错误,误以为风险过高而始终保持“有限理性”状态,让潜在被害人能够对于被害风险保持完全理性状态。具体的方式可以是在评估犯罪智能总体水平基础之上摸清犯罪心理动态和犯罪认知过程来进行风险的人工导向。“宽”与“严”的打击政策同时出台,“红脸”与“白脸”交相辉映让犯罪群体无以适从。也可以是对A行业加强打击,对B行业放松打击,迫使犯罪由A向B转移后再同时加强力度。

第二,犯罪风险的分配由于国家未能及时介入而已经导致了“市场失灵”。自由走势并未延续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而走向了对立面。对于犯罪风险的自由抵御已经在地理上划出了阶层图块。此时国家应及时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对立危机,通过社区对犯罪风险的自我抵御已成为政治议程争议的重要背景。尽管不能阻止高档小区、富人区的形成,但可以在城市范围内消除城中村、“蚁巢”、流动人员聚集区,改造成与富人区具有同样空间防卫机制的公租房小区,通过环境的提升以达到人群自信心的提升,犯罪情境所能够起到的催化作用也会相应减弱。国家也要加强对普通公众的价值、身份、形象等相关包装来为其提供力争上游的广泛机会。

第三,现有的犯罪风险沟通体制因缺乏国家的积极参与而并不完善。价值取向的不同决定了公众与媒体之间的交流通常是不成功的。而政府在当小道消息、谣言被广为流传时再出面沟通则只会给伤口上撒盐。政府不应再把控制犯罪当作是神秘不可估量的事物,治理理论的提出也正是要打破传统的思维。在犯罪问题上,任何一个人都是利益相关者。政府应当保证的是最大多数的人能够在完整的沟通体制中受益。“多安全的社会环境才是安全的”?“谁是风险沟通的受益者”?是需要政府思考的首要问题。哪些风险是公众自愿接受的,哪些风险是公众有能力规避的,哪些风险是必须在政府参与下规避的是沟通的目的。而风险沟通的技术则是尝试构建广泛公众参与犯罪政策的长期过程。

第四,风险的放大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放大站主要包括传媒、社会组织以及文化的风险顺变能力。个体放大站则包括个体认知结构、过往经验等。风险放大之所以能够促使犯罪进化就在于被放大的风险也加大了传播过程中的信息量。在风险放大不可避免的条件下就只能对放大的过程进行过滤。所以传媒出版的严格审核、网络的无缝隙管控以及知识更新的主流引导就成为必然选择。

师索,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0页。

[2]Andrew D. Newton Crime on Public Transport:‘Static’and‘Non-static’(Moving) Crime Events[J]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2004(3),p25-42

[3][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宏观动力学—探求人类组织的理论》,林聚任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犯罪改造的犯因性差异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62页。

[5]Barbara adam, Ulrich beckand Joostvan loon The risk society and beyond:critical issues for social theory[M] 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5,3rd,p 136-137.

[6]我们可以用严打来说明三方实力出现短暂失衡,一方由此强化的结果。我国在1981年经历了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四次犯罪高峰,发案率达到了0.9‰。在1983年严打之后,发案率显著下降。但随着严打服刑人员的逐渐重归社会,犯罪率在1991年再次达到顶峰,全年发案达到236. 5万起,发案率高达2‰。由于严打期间重典滥用,造成了轻罪重判的普遍现象,被判刑人员普遍带着自身的怨气和社会仇视感,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严重,导致了在出狱后报复社会,升级犯罪的现象,形成了恶性循环。

[7][美]珍妮·X·卡斯帕森、罗杰·E·卡斯帕森:《风险的社会视野(上):公众、风险沟通与风险的社会放大》,童蕴芝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版,第93-110页。

[8][美]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宋立宏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72页。

[9][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1页。

[10]Peter Taylor-Gooby, Jens O. Zinn. Risk in Social Science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p87.

[11]Kasperson et at. 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A Conceptual Framework[J] Risk Analysis, 1988(2),p178-186.

[12]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1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14]William L. Holahan. Getting Tough on Crime: Exercises in Unusual Indifference Curves [J] Journal of Economic Education, 1998(4),p 14-21.

[15][英]马丁·尤因斯:《解读社会控制—越轨行为、犯罪与社会秩序》,陈天本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

[16][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17]陈刚:《社会福利支出的犯罪效应研究》,载《管理世界》2010年第10期,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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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犯罪研究》2011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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