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社会公正是“良性”制度的基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8 次 更新时间:2012-10-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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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民  

对于一个现代社会的安全运行来说,制度尤其是规范、合理、公正的制度是必要前提。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需要根据一种基本的理念来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一个社会不仅要有规则体系,而且这个规则体系必须要由“良法”、“良规”、“良俗”等“良性”的制度要素构成,而这个“良性”的制度要素必须基于社会公正才能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公正使得现代制度在价值观层面具有了“良性”的意义。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只有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所设计的制度,方具有稳定和可持续的积极意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等价值取向,即一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二是要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平等、充分的机会。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包括: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合理的社会调剂。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在于:以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属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社会公正使得公平合理的基本制度的制定程序成为可能之事。如果基本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公平、不合理,那么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基本制度就不可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基于社会公正理念的制度制定程序首先要求“公平对待”,于此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处理社会成员利益关系时,应当按照同一尺度一视同仁作出安排;二是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必要的规则体系约束制度制定者以公权谋取私利,也就是不能“夹带私货”。其次要求多方成员的广泛参与,即:不仅需要公共权力部门成员参与,更应当让权力部门之外的社会成员、尤其是相关社会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成员有充分参与和表达的机会,以获得必要的民意基础和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再次要求信息公开。信息占有的对称性是制度制定程序具有公平性的必要条件,以避免权力一方通过垄断信息操控制定和实施制度的过程及其营私舞弊的可能性。如果一方对相关信息相对充足的占有,而另一方则是信息匮乏者,那么,社会成员对相关制度的合理性就失去了判断、选择的权利,并很难做到有效参与和被公正对待。

胡锦涛同志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显然,社会公正是事关中国社会基本制度建设层面的关键问题。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转”有赖于现代的基本制度体系的支撑。一个缺乏基本制度支撑的社会是一个不可预期的社会,而缺乏社会公正依据的制度安排必定会造成一个畸形化的社会。可以这样说,基于社会公正理念的现代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和改革开放进程能否得以健康、有效、持续推进的重要前提。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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