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克复:“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演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17 次 更新时间:2012-10-1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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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克复  

“民主集中制”提出的初衷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的是列宁。不过,列宁开始提出时是“集中制”,那是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说:“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个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这“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注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注2?

1904年,卢森堡对列宁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评意见。她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虽然也认为集中制对于改变党组织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强调,集中制根本不是在工人运动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实现的绝对概念;社会民主党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按照列宁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些组织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卢森堡因此认为列宁的集中制是“极端的集中主义”、“无情的集中主义”。她还认为,如果党内由党的中央机关的统治来代替大多数人的统治,由中央委员会对工人阶级活动实行监督来代替工人群众对党的机关活动的监督,“那就是错误的”。她还说,“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一部分人力图使充满希望的、生气勃勃的工人运动通过无所不知、无所不在的中央委员会的托管来防止失策”,这不免是一种“主观主义”注3。

针对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在1905年将“集中制”的概念更改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列宁申明,集中制有专制主义的集中制、官僚主义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实行的则是民主的集中制。也就是说,集中制有两种。1905年12月俄共第一次代表会议上,列宁对民主集中制补充了它的民主方面的内容。列宁说:“党是根据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处理或者通过代表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领导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注4 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提出到确立的简单过程。?

尽管列宁称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标以民主的集中制,但其重点是“集中”,这一贯为列宁所强调。譬如,1920年列宁仍强调:“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注5列宁还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要求在党内仍“需要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注6。“谁要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注7

列宁还将集中制的原则推广到了第三国际。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的报告中,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重点号为原文所有)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重要条件。他强调:“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注8他还指出:“凡是愿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应该称为:某某国家共产党(第三共产国际支部)”。各国党必须听命于共产国际的领导,对此,中国共产党是有深刻的体会的。按照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第三国际是与第二国际的一个显著差别。正如列宁所说:“共产国际是在非常激烈的国内战争的情况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它应当比第二国际组织更加集中。”注9??列宁十分强调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党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遗产。概而述之:1.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每年举行之;2.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3.在党内设立与中央委员会相并行的监督机构,对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地方类推);4.党代大会代表经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机关的领导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以撤换;5.党代大会和各级机关党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少数的意见遭到否决后少数者必须执行组织决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并宣传自己的主张;6.党员在党内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列宁在世时是努力实现上述思想的。不过,列宁的治党思想的双重性,以及由于当时所处的环境使他更多地强调集中,为斯大林日后通向个人专制留了一条门径。斯大林主政后,为强化个人集权,急剧地扼制党内民主,通过消灭所谓“反对派”使民主化为乌有,使民主的集中制蜕变为极端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

中共实践的“民主集中制”

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的中国共产党自然是以“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将这一原则正式写入党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党章规定:“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注10

中共七大(1945年5月)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如下概括:“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注11。这一概括影响十分深远。?

什么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什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出版后改名为《论党》)中作了解释。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刘少奇说,党的领导机关是由党员选举出来的;党的决议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的,并由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党内的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因此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说:“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这就是说,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刘少奇还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注12

在中共七大前5年,即1940年,毛泽东在阐述“新民主主义政治”时就明确提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注13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更明确地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注14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刘与毛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一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从此便成为经典,影响至今。二是那时的毛已不再将民主集中制局限于党内,已拟确立为国家制度,直至今日成为宪法的基本条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间召开的。十一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召开的。这三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大大地向后倒退了,特别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乱了”。注1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经历“文革”之后、中共开始复苏的一次转折性会议。会议公报也谈到了民主集中制,指出:“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注16三中全会对过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虽进行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两点值得注意:1.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两个侧面;2.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意味着到了某一时期就需要强调集中了。不久以后所发生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对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变,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放弃了从七大以来所一贯强调的“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

这六条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过的党章重申了这六条基本原则(其中(4)、(5)两条文字略有增加)。但在总纲中恢复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传统提法。十六大和十七大的党章总纲中,都重申“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复“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这是值得重视的。

中共从六大(1928年)民主集中制的确立到十七大(2007年)已有80年的历史了。其间贯彻最力、影响最大的是七大对民主集中制的概括,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可能是鉴于“文革”的沉痛教训,十二大、十三大没有出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以及十六大、十七大,又恢复了这一提法。以笔者之见,中共贯彻民主集中制80余年来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难解之结,恐怕就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刘少奇的说明,大凡民主生活中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诸如召开大会,作出决议,选举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都是在领导者的指导、安排下进行和实现的。显然,这种民主不过是将领导者的意志化为群众的意志,将领导者的号召化为群众的行动;其间即使允许发表一些不同意见,但以不违背领导的基本构想为前提,即必须在政治上与领导者保持一致。所以,这种民主,很容易实为主民、训民也。主民者,为民作主、代表人民决定人民之命运也;训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为驯服工具也!民主既然为集中所驾驭,所以贯彻民主集中制可以归结为以下一个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一个“集中”是领导者的构想、方案、计划等等,后一个“集中”是经过“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成为全党全民所认可的决定、章程、制度等等的“民主成果”了。问题在于,民主要由集中作指导,使它在一开始乃至整个过程中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与轨道。我们知道,党的多次代表大会都提出或规定过党内民主的一些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都难以实施。七大与八大的党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健全党内民主方面提出了富有开拓性的意见,但结果都没有得到贯彻。即使“文革”之后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过的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中有关民主方面的规定,又有多少是兑现的呢?另一方面,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总是做得很到位。

还须说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创造。这一提法并不符合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宁主张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这个集中制是民主性质的,或是通过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实现的集中制。至于党内应该有哪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实现民主,列宁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但他没有说过,要在集中指导下去实现民主。

对“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提法,是否出现过不同意见呢?到现在为止,我们发现对此提出质疑者仅一人,就是蔡和森。他在《党的机会主义史》(1927年)中写道:“……另一方面,民众的党内生活全未形成,既无党的讨论,又无选举制度……务使下级党部完全依赖上级党部的指导,党里完全是听从号召的士兵。……真是铁的组织铁的纪律一般,可是伏在里面的危机是很大的。……养成的习惯是:只有上级机关的意见和是非,而没有下级党部及群众的意见和是非。……铁的纪律成了威压党员的工具,而上级指导人却有超越此铁的组织和铁的纪律的一切自由。”注17蔡氏这一卓见长期尘封,鲜为人知,即使在今天,仍弥足珍贵。

“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逻辑

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已经包含了集中。有哪一种民主最后没有集中呢?除了无政府状态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后都必然产生集中。如作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选举,最后必然产生集中:从候选人中产生正式当选人。如议会通过一项法案,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最后也必然产生集中;通过或否定该项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经包含着集中,因而就没有必要再加进一个“集中”的概念。

概念中的这一逻辑矛盾使这一制度带有先天性的缺陷。譬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须规定如何通过民主的程序来达到集中。遗憾的是,无论是俄共还是中共的党章中,或者是缺乏这样的规定,或者虽规定了民主的某些内容,但它对于集中并无内在的逻辑关联,或者说,它对集中并不存在保障民主的制约关系。那么,这种“民主”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以十二大、十五大的党章中的第十条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上述已列)来加以说明。这六项规定,大部分都是民主方面的内容,这是令人欣喜的。可是它对集中存在何种制约关系呢?我们所见到的,只是既有民主的内容,又有集中的内容,两者平行罗列,却没有经过民主达到集中的清晰概念。这样的民主尽管规定得很多,但集中归集中,民主归民主,它们是两股道上的车。

例如,六项基本原则的第一条(它历来被认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这一缺陷。

该条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这“四个服从”中,既有民主的内容(少数服从多数),也有集中的内容(其余三个服从)。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到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疑问。

王贵秀认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少数服从多数”。他将“民主集中制”定义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集中制”。他指出,“四个服从”中只有“少数服从多数”是最基本、最一般、最本质的原则,其他几个“服从”虽然也是重要原则,但毕竟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的,派生的。他的理由是:第一,党的“组织”、“上级”和“中央”是在相应的范围内和层次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的;第二,“个人”、“下级”和全党各个部分所服从的决策、决定是被选举产生的“组织”、“上级”和“中央”在各自的范围内和层次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据此,王贵秀认为,这几个服从,归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的,受“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和制约的。

王贵秀的分析将“四个服从”中的“少数服从多数”与其他三个服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了阐释,说明“少数服从多数”是四个服从中最基本、最本质的原则,是其他几个服从的基础。但这一分析不是对历史和现状的概括,而是他对四个服从内在关系的一种纯逻辑分析;而实际生活却是另一番情形。在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更多的情况是党内多数人的意愿必须服从少数人的意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往往徒有虚名,通行的潜规则是“多数服从少数”,甚至“全党服从一人”。这种情况,我们切不可忘。

再说,“少数服从多数”充其量只能是一个准民主的原则。现代民主观认为,少数与多数同样重要,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比多数要重要得多;只是在有关公共生活的重大问题上只能按“多数决定”行事,但对少数人的意愿同样给予尊重与保护,否则便是“多数人暴政”了。所以,现代民主奉行“多数”与“少数”并重的原则,它不要求少数绝对地服从多数。考茨基认为:“保护少数派是民主发展的必不可缺的条件,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多数派的统治。”至于在文艺、学术、信仰等领域更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了。中共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使实行得较好时期,也只能允许少数保留自己的意见,但也往往因此受到歧视性待遇,得不到信任与重用。在专制主义盛行时代,党内或国家机关通过重大决定时往往出现“一致通过”的“盛况”,原因是少数者一旦表明自己的态度,便会受到迫害。这说明,在“少数原则”没有确立的地方或时候,便没有民主。

毛泽东的集中主义思想

要从集中制的羁绊中解脱出来,还必须对毛泽东就这一问题的有关言论作一清理。毛自1943年确立为中共的首脑人物之后,其威望日增。中共七大,毛泽东思想被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建国后,他的思想又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毛的思想其影响超越了他主宰中国的年代。鉴别他的思想,以便跨越集中主义的屏障,是一个颇为艰难而紧要的任务。?

1.民主与集中,何者更为重要呢?毛泽东早在1942年就明确回答:“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如果不懂得这一点,就“不懂得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中高于、重于民主,明白无误。毛后来进一步说明:“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什么呢?是集中。所以毛说:“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本文已经说明,民主本身已包含集中,但毛泽东将集中确立为一个独立于民主之外和之上的目标,而民主只是达到集中的“一种手段”。毛的这些言论,十分明白地告诉人们,共产党是要民主,还是要集中?也告诉人们,民主集中制的出发点是民主还是集中?

2.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有时候也出现一种折中主义的倾向。毛泽东说,民主与集中是“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这里,首先是将民主集中制分解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侧面,这不符合民主集中制概念的本义。按其本义,民主是制约和限定集中的,集中决不能游离民主而自成侧面,否则成了另外一种性质的集中制了。其次,在分解为两个侧面之后,孰轻孰重、谁主谁从呢?毛的回答是,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这就是,既要民主,又要集中。这里的问题是,本来是统一的一个东西,现在变成了两个东西,而且又要不分主次以同等的态度去争取它;可是,实际的执行却不可能这样(且不说这种态度与“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之说相抵牾)。根据情势的需要,有时(如1978年思想解放那段时间)强调民主多一些,更多情况下强调集中多一些是常有的事。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所称:“过去一个时期内,离开集中讲民主,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这意味着,到了另一个时期就应当强调集中了。以后的历史发展完全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折中是不可能的,结果总是倾向于集中。?

3.怎样实现民主呢?毛泽东在1956年强调:“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他说,有些人以为在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下自由太少了,不如西方的议会民主自由多。从那以来,有领导的自由,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成了不得违抗的国规了。如果说,七大提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规则还只是在党内实行,自那以来则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了。中国特色的民主“特”在哪里呢?就在于,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实现的。譬如,议会作为近代以来民主的象征,是伸张与凝聚民意的机关,但移植到中国以后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虽然1954年我国也组织了这样的代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并被宪法确定为最高的国家权力机构;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就是通过这一机关表达他们的意志、行使他们的权力的。但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还有党,“人大”应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它的职权;也就是说,在最高权力机关之上还有更高的权力机关。这就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运用。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我们这种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国家民主有着更多的民主与自由。这种民主形式的实施已半个世纪了,即使不与西方的议会制度作比较,就自己所走过的道路进行反省与总结,也可以深知其弊端了。最关键的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严重违背民主原则与宪政精神的。中国的人大在很长时期内“一致通过”是常规,西方的议会里有反对票和弃权票才是常规。在中国的人大,发表领袖所不高兴听的意见必遭厄运,在西方的议会里,反对当局的政策,与政府首脑唱点反调是正当的权利。如此等等。既然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里民主之处境如此可怜可悲,那么普通公民还能享受多少民主呢?或许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与西方国家的民主党、共和党、自由党、工党、社会民主党等等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即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因此,人民在行使各种民主权利时必须有党的集中指导:党把人民指向火海,人民就奔向火海;党把人民带向天堂,人民就升上天堂。人们常常感叹,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贯彻执行,因此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幸后果云云。这实际上是莫大的误会。应当说,民主集中制是一以贯之地得到有效贯彻的,正因为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才发生这样那样的不幸后果。?

4.民主必须有集中作指导,还可以从毛泽东对民主的界定中得到进一步说明。毛泽东认为,民主就是向人民进行教育,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毛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里就写道,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在1950年6月的第二次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讲话里,又说到:“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来说是用专政的方法”,即“强迫”的方法。“对人民来说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工作”。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

民主,是对人民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提高觉悟,抛弃原来不正确的认识;使他们理解党的政策和指示,自觉地加以贯彻执行;使他们改掉缺点与错误,改善与领导的关系,消除同志间的隔阂;使他们履行公民的义务,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对人民进行说服教育,而不是压服,这就是民主。这种对民主的理解是否妥切,暂且不论。以对人民进行教育而论,就有一个教育的主体问题,即谁来向人民进行教育呢?不言而喻,这个主体就是人民的领导者,享有各种权力的大小官员是也。领导者向人民进行教育,内中蕴涵着一个提前,即领导者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总是比人民高明、正确,领导怎么说总是有理的。因此,领导者总是教育者,人民总是被教育者。民主为什么必须有集中作指导,原来如此。那些领导总是高瞻远瞩,明察秋毫,统筹全局,千千万万芸芸众生的老百姓为了不致迷失前进方向,必须接受领导的教育;还必须懂得,接受教育就是享受着民主的权利。但这样的民主恰好与民主的本义相背。因为民主应当是公民有参与国事、监督政府、揭露官员的失缺之权,以此使得政府官员不敢滥用权力、违背民意。所以,民主是人民选择与监督政府之权,而不是相反。“教育人民说”决不能认为是在实行民主,称为训导人民的做“驯服工具”或许更为恰当些。?

毛泽东还有一个经典的公式:“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对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注意这里的“对”字。虽只一字,十分关键,也反映了毛泽东的民主观。“对人民实行民主”,就是说,在人民之上,有一个主,它解放你,领导你前进,还给你民主。于是,民主之多少与有无,给的是什么样的民主,是教育还是压服,皆决定于上。说是“百家争鸣”,结果“舆论一律”,说是“说服教育”,结果“全面专政”,这都是“对”的结果;一个“对”字,表示人民仍然无权,无民主之权,只能无限期地期盼赐予。他不对你“对”,你有什么办法呢?毛泽东这一公式已流行50余年了,其中那个“对”字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未有体会其深深的意韵。人民已习惯于一种“对”的地位,也不好怨天尤人了。? 1962年,毛泽东谈到了民主集中制。在这个讲话中,毛对民主作了另一种表述,即“让人讲话”。言论自由当然是民主的一种表现。问题在于这种权利也是上头给的,所谓“让”也。其实,“让”与“对”,都是同义词语。可以让你讲话,也可以不让你讲话。可以言者无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动权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毛泽东说,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所以首先要发扬民主,让大家讲话,发表各种意见,然后加以集中。集中什么呢?毛说,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叫做集中统一。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第一,谁来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种权力的领导者。有权者集中无权者的意见,大权者集中小权者的意见,享有最高权力的统帅集中全党全国的意见。第二,所谓集中,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这当然很好。可是,在各种意见中,作为享有集中权的领导者以什么作根据去判断哪种意见是正确的,哪种意见是不正确的?这个根据,就是领导者主观感觉。领导者认为哪种意见正确就集中哪种意见;或者说,哪种意见符合领导者的意想就集中哪种意见。结果,民主(让人讲话)不过只是虚晃了一枪。对这种集中,领导者当然可以拍拍胸膛说,没问题,照此办理吧!至于实践结果如何,那就天晓得了。纰漏一出,领导就拍拍屁股,溜之大吉也:或易地做官,或说一声“我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就完事了。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这一讲话之后,“你(们)民主,我集中”,“群众民主,领导集中”,“委员民主,书记集中”的现象颇为流行,说明这一讲话不但没有推进党和国家生活的民主,反为家长制提供了新的依据。?

5.民主必须有集中作指导,从毛泽东所倡导的群众路线领导方法中也体现了这一思想。毛泽东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中坚持下去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毛泽东称:“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

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是中共的传家宝,是毛泽东思想精粹之点。毛提出此方法时中共还是一个在野党。这一方法帮助中共克服困难产生过重要作用。但是,执政后如果不是运用民主与法律体制来治理国家,还是依赖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处理复杂的国家事务,陷入人治主义的泥潭那是在所难免的。因为,在未有国家政权之前,一则需要人民支持,二则如果领导失误,革命立即受到损失,在那种情况下,不联系群众、不倾听群众的意见行吗?可是,革命成功、权柄在握之后,则是另一番情景了。这时候的群众,是被管理、被领导的对象了,是群众听我的,而不是相反;若与领导发生矛盾或冲突,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归根到底要统一到领导的立场上来。一个人有了权,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绝不可能像打天下的年代那样兢兢业业地去走群众路线。再说,此时的群众将会以另一种眼光、另一种语言来对待你;至于别有用心的人更会献上种种殷勤。如果你再摆一点官架子,还能听到多少真话呢?

十分重要的还在于,毛泽东倡导的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在思想深处仍然没有跳出“为民作主”的传统理念,也就是说,毛泽东思想即使其成熟阶段在政治思想方面仍没有超越被封建伦理家视为美德的“民本”思想。因为,在实行群众路线过程中,其能动的主体始终是领导者,群众始终是被动的客体。是谁从群众中来,是谁到群众中去?是谁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是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始终是领导者。没有领导者这个主心骨,群众的意见不可能集中起来,也不可能回到群众中去贯彻执行。群众所要表达的意见,只有领导者深入到群众之中时才能有机会“畅所欲言”;群众所期盼的政策只有领导者作出决定并下达贯彻,群众才可得益。这里,不但群众的一切活动都是在领导者集中指导下进行的,而且,群众所面临的是祸是福、是乱是治,也全出于领导之决定。由此可见,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与民有、民治、民享为主旨的民主思想,不能不认为是大相径庭,有天地之别。

注释:

注1 《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228页。

注2 《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440~441页。

注3 引自《卢森堡文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513页,514页。

注4 《列宁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418页。

注5、注6、注7 《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81页,200页,201页。

注8、注9 出处同5,312页。

注10 《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论民主集中制》(附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版,285页。

注11 引自王贵秀《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117页。

注12 《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259页。

注13 《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2卷670页。

注14 《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3卷1058页。

注15 出处同注11,118页。

注16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10页。

注17 引自顾乃忠“东方文化的形态学透视”,南京,《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来源: 《炎黄春秋》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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