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湘:美国宪法的商谈原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8 次 更新时间:2012-10-1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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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湘  

一、美国宪法是商谈宪法(deliberative constitution)

(一)关于“Deliberation”一词的理解及为什么译为“商谈”

Deliberation一词就其词典含义而言兼有“慎思”和“明辨”两个方面的含义。所谓“慎思”就是审慎、深思熟虑;所谓“明辨”就是公开辩论、理性商谈、意见交流。“deliberative”一词的本义,是“仔细而慎重地思量和商谈(或讨论)”,“若干人一起思量和检讨那些支持和反对某一建议或行动方案的理由”。 理解“Deliberation” 和“deliberative”一词,必须置入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 这一理论的复兴和发展的背景中来理解。按照埃尔斯特(Jon·Elster)的说法,“deliberative democracy”应当同时具备“deliberative part”和“democratic part”:“deliberative part”就是指决策经由参与者以论争和辩论的方式(by means of arguments)作出,这些参与者在论争过程中都要致力于理性、不偏不倚和公正的价值(the values of rationality and impartiality);“democratic part”则是指所有受到某一集体决策约束和影响的人自己或其代表都应参与到这一决策过程中来。 可见,民主强调的是参与,“deliberative”或“deliberation”强调的是辩论(debate)、讨论(discussion)和论争(argue)。

什么是Deliberation,无论是从结果界定,还是从过程界定,它都与辩论、讨论、对话相关。从结果定义,它是由交流、言行沟通(communication)而导致的偏好的内在改变,根据这一定义,宣传和理性的争论都被视为“Deliberation”;从过程界定,它是在作出集体决策之前每个人依次言说和倾听(speak and listen)的对话(conversation)。“deliberative democracy”依赖争论(argumentation),它不仅通过争论而展开进行,而且必须通过争论而获得正当性。

人具有言说或推理的能力,亚里士多德因此将人定义为言说的存在和政治的存在。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论述出发,阿伦特构建了自由行动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在关于意见的形成、公共领域的构建和议事会制度的设想中,凸显出言说和辩论的价值和意义。她认为争论构成了政治生活的本质。言说(speech)恰恰是暴力的对立面,是传统上最为人道的交往方式。 成为政治的,意即任何事情都要取决于话语和说服,而不是取决于暴力和强迫。 阿伦特的政治思想构成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并影响了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哈贝马斯使用“辩论”从三个层次讨论了对话理论。他把辩论对话看成是一个过程,其意图旨在说服普遍听众,为一个申述获得普遍同意;一种程序,其意图在于以理性所导致的同意来结束关于假说性的有效性申述的争论;一种特殊产品,其意图在于论证使一个有效性申述获得基础或获得重新确认。

因为“deliberative”这个词本身就赋予每个成员以辩论权(the right of debate)。 因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商谈)性质的。 因此,本文将“deliberation”一词译为“商谈”,用以彰显平等者之间理性、自由的辩论,人们透过言说和倾听相互交换意见、以平等为预设并通过论辩程序进行彼此说服的意蕴。

将“deliberation”一词译为“商谈”还有一层考虑,就是这一语词的中国语境。译为“协商”,好像能使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对接,其实,在中国语境中,政治协商制度的实际运作更多地是侧重于信息和意见的收集、通报和传达,与Deliberation强调理性辩论、平等自由的意见交流有很大的差异。因为,在中国语境中,中国政治所使用的“讨论”一词更多的是一个柔性概念,褪去了“激烈交锋”的强度,在多数情况下,“意指的主要是一种相互表达意见的方式,而表达的意见既可能是表达者的真实意思,也可能相反。更重要的是,‘讨论’这个词汇还包含了最后意见的‘决断者’的在场,不包括‘讨价还价’和‘争辩’。” 此外,在中国语境中,对辩论的理解也有很大的不同,甚至是扭曲、错位。在公众的心目中,把战胜对手视为最高目标,把辩论场当成战场,“认为辩论是伤和气的事儿,在该正面、深入讨论问题的时候含蓄、兜圈子、和稀泥;反过来,潜意识里把辩论当成一种斗争的手段,在辩论赛场、公共论坛上口诛笔伐。”

殊不知,辩论是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没有商谈、言说和讨论,就没有民主。民主就是讨论的统治,是说服的政治,是论争的共和国。在这种民主理论中,辩论、讨论、说服是政治的核心词汇。在巴伯的强势民主理论中,讨论(talk)是强势民主的核心,包含着倾听和演说、感觉和思考、行动和反思。 共和主义的理论家佩迪特提出了“论辩式民主”(contestatory democracy)的概念,他认为按照论辩的模式理解民主,意味着只要人民单个地和集体地对政府的决定享有永久的论辩之可能,那么这个政府就是民主的,它就是一种为人民所控制的政府统治形式。 佩迪特说:

一种共和主义的政制要想保证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不会对大多数人或共同体中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和思想观念构成威胁,唯一的办法就是让普通民众完全有可能就政府的行为展开论辩。这一点向我们昭示,民主的理想不是基于人民的所谓同意(consent),而是基于政府所作行为的可论辩性(contestability):重要的是保证政府行为经得起民众的论辩,而不是它们必须是民众意志的产物。①

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民主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公共协商(商谈)。根据大多数协商民主的支持者的说法,当决策通过公共讨论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出来,且参与其中的公民和公民代表超越了单纯的自私和局限的观点,反映的是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时候,政治决策才是合法的。 正如霍尔姆斯所说:“民主是通过在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的公民之间开展理性的、自由的讨论来进行统治,而不仅仅是执行大多数人的意志,……并非任何意志,而只有在充满活力和广泛展开的辩论中形成的意志才应当被赋予主权的权威。受法律保护的反对权(Rights of opposition)因此成为民主政府的一项基本规范;它为形成民主的公众意见,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既然民主是讨论的统治,其核心是商谈、辩论和对话。改善和发展民主,“基本的要求是改进争论、商讨和说服的方式和条件”。几年一次的选举是保障权力不被滥用的最后机制,而贯穿于整个任期的、可以每天发生的辩论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机制,最需要首先被激活的机制。 那么,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个大开放的时代,一个利益多元化和大分化的时代,为什么要进行商谈辩论,商谈辩论又如何进行,又有哪些方式、规则、程序和条件有助于改进争论、商讨和说服呢?这样一些问题,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具有什么样的启示和意义呢?正是这一系列问题,促进我把视线投向18世纪的美国。因为美国宪法是商谈宪法、审议宪法,美国建国立宪的过程是商谈的过程,呈现的是辩论和对话。

(二)美国宪法是商谈宪法

美国宪法是商谈宪法。它是建国者们以极大的热情、娴熟的政治技巧、严肃审慎的态度,平心静气地相互讨论、相互说服、相互妥协而有效合作的产物,是许多双手、许多个头脑深思熟虑、慎思明辨的结果。制宪会议代表威尔逊说:“开天辟地以来过去了六千年,美国现在头一次由人民集会,慎重冷静地权衡并安详和平地决定约束他们自己及后代的政府形式。” 康涅狄克市长塞缪尔·亨廷顿说:“在人类历史上,这是一个新时代。迄今,大多数政府是专制的和用武力强加于人的。在此之前,从来没有一个民族在和平而安静的环境下,他们的代表能够聚在一起,为了共同的利益,平静地商洽如何构建一个政府体系。” 杰斐逊虽然抱怨宪法草案缺乏权利法案,但是对宪法经由和平集会深思熟虑而产生给予了由衷的赞赏。在1789年3月18日给友人的书中,他写道:“用召集国家的贤才而不召集军队的办法来改变一部宪法的例子,和我们已经成为他们所树的例子一样,对世界是有价值的。作为我们深思熟虑的结果的这部宪法,毫无疑问也是献给人类的最英明的宪法。”

建国一代人把美国宪法看成是与众不同,乃至独一无二的,因为它是慎思明辨的结果。此前绝大部分的建国或出于偶然,或出于强人的命令。美国宪法却是由众多政治家构成的机构,历时三月方设计出来的;为它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辩论;而且,宪法的通过经过了公开的代议程序。《反联邦党人全集》的编辑者斯托林指出,“美国建国呈现出来的是辩论,或者说是对话。”

有充分理由的辩论,在18世纪时代的美国,很明显是最受人们欢迎的。蒂洛森大主教的布道演说辞是18世纪前半期被最广泛地阅读的读物。他写道,“说服他人或劝导他人做事的人只能用三种方法,或是用恳请的方法,或是靠权威,或是靠辩论。”蒂洛森说,在人们“被说服有充分理由去做某件事之前,恳请他们或责令他们去相信任何东西,都是荒谬愚蠢的。” 伯纳德·贝林对美国革命期间的小册子进行研究,他发现,小册子包括所有形式的作品--有政治理论方面的论文、历史随笔、政论、训诫、书信、诗歌,将处于革命中心的各种动机、看法以及观念表达出来是小册子最为重要的贡献。正是通过小册子这种媒体,“宪法思想的坚固框架”才得以发展,“革命时期美国政治思想的基本要素才首次得以面世”。 这些小册子“基本上都是辩论性的”。贝林写道:“交换对不同问题的理解就成了革命运动的中心,并且对这种理解的伟大表述通常表现在那些最优秀的小册子当中……这些小册子是通过辩论而非大众认可的观点来引导读者的,可以说小册子的目的就是要说服读者。” 通过小册子的研究,贝林认为:“美国革命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它是一场在思想意识、宪法以及政治领域所展开的斗争,并且基本上不是一场社会团体之间就是否要强行改变社会或经济组织而展开的争论。”

美国宪法不仅是商谈、辩论和审议的产物,而且宪法的设计旨在创立商谈/审议民主体制。贝赛特在1980年发表的论文《审议性民主:代议制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中率先提出了“审议性民主”的概念。在他看来,作为民主政治最核心的内容,审议就是就公共政策的优点和价值进行辩论和讨论,这个过程有助于表明某些价值高于其他价值。审议性民主强调客观正义和社会公益,不承认价值观仅仅是偏好问题,而认为实践理性可以用于解决社会争端。通过对《联邦党人文集》的解读,贝赛特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缔造者的初衷是创造一种审议性民主,也就是说,这套复杂的程序和制度一定要能够控制不假思索的大众情感,并使深思熟虑的多数人的意见最终占上风。 著名宪法学家桑斯坦在《偏颇的宪法》一书中指出:美国宪法的设计是要去创立审议民主制(deliberative democracy)。美国宪法首次建立起了一个理性的共和国。 桑斯坦说:“美国的立宪政府渴望既是商谈的,又是民主的(deliberative as well as democratic)。政府决议被期待为对公众意志的回应;但是公共制度也被设计来保证信息的交流、一定程度的反思以及接触不同的观点。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渴望实现商谈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美国宪政主义的一个决定性特征。” 在森斯坦看来,传统的共和主义,尤其是在18世纪激发了美国人的共和主义,对政治体持有一种观点,即在政治体中公民们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权力,公共事务基于共同的考虑通过协商来决定--它们不得偏向任何群体,甚至不得支持现状;协议作为一种调整性的理想用来确定事务应该如何来决定。一言以蔽之,这个观点就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观点。

阿克曼的 “二元民主观”区分常态政治(normal politics)和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这两种不同的政治活动形态。他提出了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s)的概念,认为在宪法时刻下,人们通过重要的动员和争论过程来说话时,宪法政治就产生了。在宪法政治下,被动员的人民,将摒弃日常时期因私利而起的野心与派系冲突,会深刻地、经思辨地反省根本的社会秩序问题,建立合理的、以公共精神为指引的审议式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从事高级立法,发展出较好的规则。而在常态政治下,人们不直接说话而是通过政府的各种制度说话。这时,各种声音众说纷纭,乱七八糟,立法者在日常政治的挤压和利益团体的压力下,不太可能发展出一套良好的规则,各种声音是否与人民意志之间有联系颇成问题。按照阿克曼的说法,产生宪法政治的宪法时刻体现为美国制定宪法的建国时刻,内战后的重建以及新政三个时期。 在著作《我们人民》一书中,阿克曼将贯穿于美国宪法的起草和通过中的辩论(debates)看作实践的商谈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例证,阐述了立宪本身就是商谈和协商的过程(Constitution-Making is Itself a Deliberative Process)。

(三)美国建国立宪的商谈过程

通过辩论商谈建国立宪的最佳例证就是美国宪法的制定。美国宪法制定的过程,就是建国者们通过辩论商谈建国立宪的过程。他们之间的商谈,既有私人之间的书信讨论和面对面的私人会晤,又有会议辩论和小册子辩论;辩论既有秘密性的,又有公开性的;会议辩论中,既讲求妥协、让步、折中和讨价还价,又求诸于更佳说理论证的力量。

美国建国立宪的商谈特征主要体现为:以和平方式集会,遵循公开的代议程序和广泛的辩论,心系国家的自由和幸福、繁荣和安全,持有友好和睦的精神,承认区别而又互谅互让,通过反思和抉择建立政府。这一建国立宪的过程,就是慎思明辩的商谈过程,是人们共同商谈,合多数人之力而成功的。

阿克曼在著作《我们人民》分析,宪法的变革经历了发出宪法改革的信号、提出宪法改革方案、决定宪法改革命运的程序、宪法改革方案的批准和宪法改革成果的巩固五个阶段。建国时期宪法的重构从1785年弗农山庄会议开始(有学者认为弗农山庄会议是走向制宪会议的第一步),经安利波纳斯会议、谢斯起义、大陆会议对安利波纳斯会议决议的认可,再到费城会议,经由各州对宪法草案的批准,最后形成宪法的巩固。 在这一进程中,商谈辩论是贯穿于其中的一条主线。

鉴于“宪法”与“法律”的区别:即宪法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而法律则是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③,美国立宪选择将建议程序与批准程序分离,这一分离旨在促进商谈、审慎思考和理性选择。 建议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发出宪法改革信号的阶段,我称为通往费城之路的跋涉。这一阶段包括1785年弗农山庄会议、安利波纳斯会议、谢斯起义、大陆会议对安利波纳斯会议决议的认可,主要表现为建国者们相互通信,通过书信往来,谈论对局势的看法、交流意见、寻求策略,强化变革的意愿和形成共识。这可以说是一场“静悄悄的书信革命”。此外,州议会和邦联国会的辩论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书信是18世纪时代建国者们彼此交往、对话、理解的主要政治形式。 美国革命后的形势如何,邦联国会有哪些缺陷,谢斯起义对新生的美国意味着什么,如何寻求变革,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和国家,这些问题,在华盛顿、麦迪逊、汉密尔顿、杰伊、约翰·亚当斯、杰斐逊、伦道夫等建国者们的书信中,都有着深入而广泛的讨论。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0篇中提到:要对现存政府进行重大的变革,就必须首先由某个或某些有名望的爱国公民提出个人的、未经公认的和非正式的建议(some informal and unauthorized propositions),从这些建议来开始这项改革。③在第一阶段,美国建国者们就是以“提出个人的、未经公认的和非正式的建议”来开始寻求变革的。

早在1783年6月8日,华盛顿写了一封“传阅信”给13个州的州长,指出合众国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未来数百万人的命运都和我们的命运紧密相连。他提出4个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问题:第一,在一个联邦政府的领导下,各州形成不能分解的联盟。第二,对公共正义神圣的尊敬。第三,采取恰当的和平政策。第四,在美国人民中间培养和平友好的性格倾向,这会使他们忘记偏见和权谋,达到全面繁荣所必须的相互妥协,在一些情形下,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而牺牲他们的个人利益。最后,华盛顿呼吁所有人公正行事,宽容慈爱,具备慈善、谦卑平和的脾气。

在1785年到1787年5月费城制宪会议召开期间,华盛顿与各界人士通信、会晤,谈论对安利波纳斯会议、谢斯起义的看法,分析邦联的缺陷,讨论费城会议所要从事的工作,改革的目标、困难和应采取的措施等等。他对麦迪逊的计划和改革意愿给予了最大的鼓励和支持。在1786年11月,华盛顿给麦迪逊写信,在信中激励他说:“我们的曙光最灿烂;当前我们面前的乌云却最多!面对即将来临的暴风雨,需要智慧和经验来挽救这个政治机制。”

1787年3月31日致麦迪逊的信中,华盛顿说:

凡是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否认对现行制度进行彻底变革是必需的。我迫切希望这一问题能在全体会议上加以讨论。大会以后,如果现行制度仍无更大权力,仍然优柔寡断软弱无力,不能保守机密行动迅速,缺乏健全的行政管理特色(无论是无人参加此次会议,还是由于与会者有地方观点);或者,大会以后,国会在一切适当时机能坚定果敢地行使赋予它的权力(我只担心它行使这种权力太少,而不是怕它滥用权力),而不是虚耗时间,把这种权力又转回各州。--由于各州议员往往不能把自己视为全国的代表,那么,依我看,经过这次试验以后,如果证明此种制度无效,就应向民众的各阶层宣传改革的必要性。我认为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才能进行这种改革,而不致产生民众龌龊不和的不良后果。

我承认,我现在对公众美德的看法有所改变。我怀疑是否有任何一种制度,不使用政权的强制力量就可以使中央政府的法令得到应有的贯彻。而做不到这一点,其它都无从说起。法律和法令无人遵守,或者不能完全贯彻,反而不如根本没有,因为零不过零,有法令而不能贯彻则会产生忌妒和不满。你也许会问,使用何种强制办法。这个问题需要三思。但各州不同意国会最近提出的要求,已可证明使用强制方法的必要性。③

麦迪逊于4月16日复信说:“敬悉3月31日华翰,不胜荣幸。阁下对大会所应追求之改革的见解等于批准了我心中的见解。……谨不揣冒昧,把在下心中设想的新制度的大纲提供给阁下过目。鉴于各州的个别独立地位是与它们的合众主权是极端不相容的,而若要把各州并合为一个单一的共和国则又操之过急且无法达到,所以我择取了某种中间的立场。”

1787年代是麦迪逊的时代。在1786年夏秋季,麦迪逊“专心致志”于以前的共和政府所有经历的历史。他了解所有这些由人民治理的国家的优点和弱点。在他广泛的阅读中,他得到了他的朋友杰斐逊的帮助。这位驻巴黎的美国公使发往麦迪逊的家乡蒙彼利埃(Montpelier)一个“图书馆规模的货舱”的有关历史、政治和经济的书籍。1787年早春时期,麦迪逊运用其各个时期的政治经历和所受的教育编写了一部工作备忘录,其中分析了“美国政治体系中的弊端”。麦迪逊在他的这部伟大的文献开头总结了邦联政治的缺陷;随后又进一步解释了他的“完美补救方案”将如何制止共和制中的缺陷,如何勇敢面对各州政府内部遭遇的失败。同期,在写给杰斐逊、华盛顿和伦道夫的信中,麦迪逊将他心目中的共和制定为费城会议的目标。他与费城会议的与会者进行了密切接触,倾听并欣赏了他们有关宪法的不同观点。他极力劝说华盛顿参加费城会议,争取华盛顿对他的计划和方案的支持。他抱着满腔的热忱来到了费城,他坚信他已找到了根治美国政治体系弊端的一剂良药。

麦迪逊于1787年5月5日来到费城,成为除宾夕法尼亚州外的第一个人。5月17日,乔治·梅森的到来使得弗吉尼亚代表团成员全部到齐,于是这些弗吉尼亚人立即着手为即将举行的大会起草一份政体方案。“每天有两到三个小时大家聚集在一起,交流各自的思想”,通过这一方式,他们制定了十一项条款,并将麦迪逊所做的会前分析的精华包含在其中。这一方案后来被称为“弗吉尼亚方案”,在制宪会议开始时由弗吉尼亚州州长伦道夫提出,成为制宪会议讨论的基础。

华盛顿到达费城时受到教堂鸣钟、礼炮和人群欢呼以及宾夕法尼亚一支骑兵部队的迎接。他直接进入制宪会议代表罗伯特·莫里斯的豪宅并在那里度过了整个夏季。华盛顿刚安居下来,立即前往市场街拜访富兰克林的家。富兰克林是宾夕法尼亚州长和这次会议的官方主持人。华盛顿和富兰克林以他们的巨大威望支持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计划。

第二个阶段是费城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决定宪法批准通过的程序。费城会议的行动是顾问性的和推荐性的,会议的成果是提交一部宪法草案性文件。这一阶段表现的是会场内秘密讨论。“在隐蔽的会议厅里,他们坦诚自由地提出观点,无拘无束地表达思想,批判地检验基本原则,毫不掩饰经济动机和阶级利益。” 麦迪逊后来对于费城会议秘密讨论给予辩护,他说:

要关起门来,因为意见是如此纷繁,而且在最初是那样粗略,因此在达成任何一致的意见之前,都有必要进行长久的争论。其间成员们的心智也会时有变化,妥协和通融的精神(a yielding and accommadating spirit)将会带来诸多助益。如果成员们一开始就公开地表白自己观点,以后他们就会认为,言行一致要求他们固守自己的理由。在秘密讨论中,当他对自己意见的妥当性和真实性不再满意,没有人觉得自己有义务必须固执其观点。他对于论证的力量(force of argument)持开放的态度。③

会议的讨论和协商除了在会议上的辩论发言外,还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会议采取制宪大会和全体委员会的方式开展讨论,大会主席是华盛顿,全体委员会主席为戈汉姆。全体委员会和制宪会议的出席者相同。全体委员会由戈汉姆主持,华盛顿居于第二线,多一个回旋的层次;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一次作出决定。全体委员会有利于问题的深入讨论,成员在辩论中的发言次数没有限制,全体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不作为会议组织最后的决定,只作为委员会的建议。 在涉及一些更具争议性和具体性的问题时,通过选举设立专门委员会来处理,这些委员会提交报告供大会辩论和表决。比如,设立3人组成的开会规则起草委员会、11人组成的妥协委员会、5人特别委员会、5人组成的细节委员会、文字风格与排列委员会等等,这些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一名主席。这些委员会可以称之为核心会议,制定计划和共同协议支持或反对某些措施等工作,都是通过这些委员会作出的。

制宪会议的这种工作组织方式,既有公开的讨论和发言,又有私下的妥协和协调,使代表们能够相互说服,为共同目标而努力。哲学家大卫·休谟的观察,经济学家奥尔森的研究都说明了,在集体行动和集体决策中,集团越大,就越不可能去增进它的共同利益。而小集团的行动更果断,而且能更有效地运用它们的资源,完成共同的目标。

会议前两天和第三天的一部分都用于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讨论会议规则和开会程序。1787年5月25日,到达大会的州才达到了法定的7个。大会一致推选华盛顿将军为大会主席。开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开会规则,确立了一事一议、面向主席发言、表决权平等和辩论礼节、保密等议事规则。开会规则显示了制宪者们对如何开会、如何心平气和进行讨论的智慧。开会过程中改变观点是常有的事,为保障代表们不固执己见,不受指责,并且他们的讨论不受公共舆论压力的干扰,会议决定不允许为争取同意或否决而大声叫喊,并进一步下令“日志中的任何项目……未经会议许可都不能摘录”,“代表们只被允许看日志”,并且“未经许可,会议里讲的话不能付印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或传播。”

会议的主要工作于5月29日开始。除了因7月4日国庆而休会两日,又于7月26日至8月6日休会十日以让一个重要的委员会准备其报告之外,除了星期日,会议一直开到9月17日。在8月下半月的一个星期中,休会时间定于4点钟,除此之外,每天开会的钟点,大约都是从早上10点至下午3点。因为当时费城是夏天,冗长闷热。代表们留有许多的休闲时间,一是可以补充精力,二是经过一天的辩论后,有时间进行“反思和平衡”,检讨自己的观点和他人的观点,为下一步的辩论作准备。三是代表们有时间放松和参加社交活动;同时,便于私下进行协商沟通,“互拉赞成票”,甚至妥协和讨价还价。比如,代表们和亲属、朋友们通信,一些代表们之间相互通信,当然,严格执行了保密命令。即使中途出于对会议不满而离会的代表也严守保密规则。 总之,在社交场合,代表们对会议议题有颇多的讨论。尤其在让步和妥协的事项上,会外之会无疑起了显著的作用。在会议几近破裂时,会议核心人物之一古维诺·莫里斯求见华盛顿进行会商。在会议开到一半的时候,汉密尔顿突然担心起来,他怕所有的努力会化为一场泡影。他写信给华盛顿:“我真的很担心,怕我们会错过将美国从穷困、分裂、无政府的状态中拯救出来的时机。

批准程序是宪法产生的第三个阶段,即各州对费城会议提交的宪法草案的批准。这一阶段表现为公开的辩论。各州宪法批准会议的公开辩论,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围绕宪法草案的赞成和反对通过大量论辨文章来呼吁人民的支持。”当打开大门把问题摆在选民面前时,就必须谨慎;论点必须推敲,使之适应公众偏见。于是谨慎代替了坦白。“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辩论相互阐释,共同揭示了决定宪法形式的各方力量和思想冲突。 麦迪逊在1796年写道:

无论人们对制定我们的宪法的那个群体是多么的敬仰,然而在阐释宪法时,千万不要把这一群体的认识当作神的昭示。由这一群体制定的法律文件,仅仅是某一计划的草案,只是一些形同虚设的规定,除非它直接吸纳了民众的呼声,再通过若干州的制宪大会表达出来,这样制定的宪法才具有生命力和效力。因此,如果我们要挖掘这一法律文件表面背后的内涵,那么我们必定会发现宪法的内涵不是体现在全民代表大会所提议的那些内容上,而是体现在那些在州制宪大会上得到认可并获得批准的宪法条文上。

宪法的生命力和效力,在于人民的批准。为了使费城会议的宪法草案能获得人民的批准,华盛顿和麦迪逊、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同时在三条战线上采取行动。

第一条战线是在州宪法批准大会上,与反联邦党人面对面交锋、辩论,为批准宪法争取赞成票。在费城大会以及其他各种宪法批准大会上,他们总是通过理智文明的辩论,使他们的论据试图说服其他人改变他们的观点。目的不是征服,而是通过说服使其他人走到一起。

第二条战线是写小册子,向人民呼吁,与宪法反对者相互争辩、攻击。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条战线上,无论是联邦党人,还是反联邦党人,都是以笔名在报纸上发表文章的。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是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共同以”普布利乌斯“的名义写作的。而反联邦党人以”农夫“、”加图“、”布鲁图斯“、”联邦自耕农“、”中立观察者“等等名义写作了大量文章。斯托林写道:“尽管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是相互分立的,但在更深层的意义上他们实为一体。他们的不同不是因为对于人性或者政治生活目的之不同假设而起。他们之间并没有隔着不可调和的政制的鸿沟。……他们都同意政府的目的在于管制经济和保护人权,而且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在于有限、共和政体。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他们的共同基础解释了两个阵营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晰以及每个阵营内部的多元性。……美国起于共识而存于争议,而争议……直溯建国时期的辩论。”

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双方都匿名向人民说话,都戴着面罩隐藏在不同的时空中相互驳斥,通常不太容易激起私人之间的仇恨和报复,无损于辩论双方的名誉、地位和利益;再者,向公众阐明观点,由公众担当是非曲直的裁判员,说话者就必须尽可能地讲事实、摆道理,而且尽可能地说理透彻,并尽量克制对寻求真理不利的观点、情感和偏见。无知和狡辩、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会为公众所不齿和嘲笑;尖酸刻薄,恶意中伤,会令公众愤慨和鄙视。在宪法批准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为了赢得公众的支持,无论是联邦党人,还是反联邦党人,基于各自的政治观念,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对话”,普及了宪政知识、丰富了宪政文化,为美国建国立宪事业作出了深远的贡献。

第三条战线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两大阵营内部、两大阵营之间,主要人物相互通信,彼此了解对方立场,交换看法和意见。

宪法的支持者加紧了联系和团结。从1787年9月18日到1788年7月26日纽约州签署宪法,华盛顿、麦迪逊与各州宪法支持者通信,相互支援。麦迪逊、汉密尔顿、杰伊以“普布利乌斯”的名义写了85篇文章阐释宪法,呼吁纽约州人民批准宪法。华盛顿称赞《联邦党人文集》,甚至出资在里士满重印它。他写信给汉密尔顿:“这本书将受到后代的关注:因其坦率和有说服力地探讨自由的原则和政府的各种议题,这将总能引起人类的兴趣。”

1788年3月2日,听到马萨诸塞州批准了新宪法之后,华盛顿给麦迪逊致信,说:“尽管是伴随着对该州新宪法反对者的严厉的打出,马萨诸塞州仍然作出了批准新宪法的决定。起到促进作用的决断先行在前,而对那些比起由遗憾、激情及怨恨更多的是受到节制、审慎和坦白促进的反对者,强有力的作用将会紧随其后。”

1788年7月20日,华盛顿写信给乔纳森·特朗布尔,他是华盛顿革命时期的助手之一和1787年康涅狄格州议会的议长,信中说:

我非常高兴的听到林肯将军和其他朋友说马萨诸塞州事态正在朝着有利方向发展;但是康涅狄格州像其他州一样能够压倒那些反对的意见,获得能带来自由和有利意义的胜利是值得祝贺的。

你的朋友汉弗莱斯上校告诉我,在那些极高的革命情绪有利于联邦措施和州内选举时发生的了不起的改变,他将开始期待这些奇迹不会停止。实际上,对于我,既然在创建和采用提出的新的国家政府过程中体现了极大的宽容,所以,我本人也认同这些。至少我们可以带着感激和狂喜之情,继续追寻上帝的批引穿过黑暗和秘密,它先是引导各州参加了制宪会议,继之引导各州先后接受了由制宪会议提出的体制(通过这些步骤最易于达到目的);很有可能,当我们有太多的理由来害怕混乱和痛苦会紧随我们的时候,能形成一个稳定宁静和幸福的平台。诚实地祈祷,伟大的主将继续保佑我们前进,阻止我们溅洒正要品尝的国家幸福。

宪法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也有广泛的通信往来。尽管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同意见和看法,甚至有着巨大的分歧,但是,这些似乎并没有妨碍他们之间的私人友谊和对彼此的尊重。这一方面,大概为向我们所忽视。以我们的眼光推测,以为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一定是怒目相向,必欲除之而后快。事实上,他们之间是保持着绅士风度,彼此相互尊重的。

费城制宪会议上,伦道夫、格里、梅森拒绝在宪法上签名。之前,出于不满和反对,纽约的约翰·兰欣、罗伯特·耶茨,马里兰的路德·马丁离开会议。弗吉尼亚州的帕特里克·亨利(他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被选为出席费城会议的代表,但他拒绝参会。在弗吉尼亚,帕特里克·亨利、詹姆斯·门罗、乔治·梅森、本杰明·哈里森、理查德·亨利·李,对宪法持反对意见。远在巴黎的托马斯·杰斐逊,也对宪法缺少权利法案不满。

9月24日,费城会议结束后的第7天,华盛顿致信帕特里克·亨利和本杰明·哈里森并附送新宪法,信中说:

请原谅我冒昧地在回来后的第一时间就给您寄来了制宪会议将向美国各州人民所颁发的新宪法文本。我对其不作任何评论,您立刻会从字里行间判断出好的和非常优秀的部分,您的丰富阅历足以了解,要想协调各州如此复杂的利益和减少地域偏见是困难的,所以,我不必多解释。我也希望这部宪法更完美,但是我深信这是现阶段能取得的最好的成果,而且宪法是开放的,随时可以修正。我热切地希望,在联邦目前的环境下这部宪法能够被接受并适用。

10月4日,哈里森在回信中写道:

我个人对您所参与的或由您所提出的各项提议均抱以浓厚的兴趣,因为我个人对您判断的正确性及出发点的公正性均深信不疑,所以我永远不会就您观点中的细枝末节向您考证……但是我仍然坚持一个观点:如果将权力同时授予国会和总统,民众不和谐的种子将会随时出现。如果该宪法生效,波托马克河以南各州更像其北部各州的附属物……我仅仅声明,我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于无限制的征税权、贸易条款和在各州依其法律建立司法机关等问题。

帕特里克·亨利在1787年10月19日对华盛顿的回信中写道:

我非常遗憾我不能赞同所制定的宪法。对这个问题,我的担忧之情之深无法用言语表达。或许日后宪法的成熟反映将会说服我改变自己目前的想法,从而与那些我最为尊敬的名流们的想法达成一致。

在费城代表会议闭幕后一个月左右,麦迪逊给杰斐逊写信。麦迪逊在信中概括地介绍了费城代表会议的代表们所考虑的主要原则,并且汇报了会议期间他自己的一般思想工作意图。麦迪逊有系统地陈述了宪法制定者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如何去取代一个奠基于“州主权”的邦联原则上面的制度。麦迪逊然后阐明了联邦政府为什么应该享有比以前更为广泛的权力的理由。

除了立法会议的辩论、演说,写一些小册子公开论争外,贯穿于整个革命、制宪、建国过程中的一种行动,就是通信。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美国革命就是“书信革命”,美国立宪建国主要就是通过书信完成的。18世纪80年代,没有电话、电报,更没有互联网,书信,是人们之间相互交流的主要工具。通过书信,革命者们交换对局势的看法和意见,提出改革的建议和办法;通过书信,革命者们相互讨论,商量对策和行动策略。书信,使革命者们形成共识,为特定的政治目标联合起来,相互支持,共同行动,取得了成功。

书信在形成共识中的作用,正如秘密讨论协商的作用。通信,双方之间的私人书信往来。它包含着相互信任和理解。讨论问题冷静,自由、坦诚、透彻,至交之间有时无拘束,可以讲一些知心话、真心话,对于问题的讨论不受会议时间、规则的限制。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多次通信,深入探讨,反复思量。书信,不会因为一些不合时宜的言论要考虑公众的感情,有时需要隐蔽,甚至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图,讲一些假话、空话、套话;也无需面对公众的评判、诘问,有助于提高协商的质量,理解、分享、传递、扩大一些观点和建议的影响,赢得更广泛的支持和承诺。当然,不利的一点是有可能形成派系,拉帮结派,互相许诺,互投赞成票。

托克维尔写道:“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知他们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运转后,仍能稳稳当当进行自省,深入检查故障的原因,足足用了两年时间去寻找医治办法,而在找到医治办法时又能不流一滴泪、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倒使人觉得这是社会历史上的一件新事。” “不流一滴泪、不流一滴血”而又能平心静气、冷静商谈和思考,产生一部宪法和权利法案,这样一件新事、一项奇迹的出现,究其根源,就在于美国立宪者们对商谈政治的娴熟理解,对建立在意见分歧基础上的政治乃是一门说服的艺术的熟练运用,在于对议会规则和程序的忠诚以及使用礼貌和自制的语言进行说服和辩论。

二、为什么进行商谈

政治活动中,审议商谈的理由和合理性何在?在立宪选择试验和政治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为什么要进行商谈呢?为什么要由一群人或者多数人围坐在一起,发表意见和主张,相互讨论交流,合众人之力和智慧,建立国家,设计宪法,创立制度呢?为什么不像马基雅维利和哈林顿所主张的,依靠不朽的、英明的立法者,大权独揽,以一人之力,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呢?美国革命、建国、立宪的进程为理解这些问题“讲述了一个令人刻骨铭心的故事,正好给人们上了独特的一课”。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

这场革命不是突然爆发的,而是人们经过共同商谈、协商,依靠相互誓愿的力量而缔造的(was made by men in common deliberation and on the strength of mutual pledges)。奠基不是靠建筑师一人的力量(the strength of one architect),而是靠多数人联合而成的权力(the combined power of the many)。在那些生死攸关的立国岁月中逐渐露出庐山真面目的原则,就是相互承诺和共同商谈、协商的互联原则(the interconnected principle of mutual promise and common deliberation)。

为什么美国革命者能够在建国立宪的过程中依靠商谈协商,依靠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制定一部高出政府的宪法呢?他们从事商谈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美国宪法能够以商谈的方式写就?因为商谈发生在不同的人们中间,不是一个人,而是许多具有不同观点和利益的人们进行讨论、对话和交流,这就与对“人民”一词的理解相关;因为商谈在具有差异性的人们之间展开,每个人所具有的差异性和独特性,要求人们相互之间平等相待,彼此尊重,视每个人为自由平等的个体;因为商谈表明人是一个能言说的存在,发表意见是人的自然权利,言说和推理的能力是人之为人的高贵标志。具有差异性的人们平等对话交流,自由发表意见,共同商谈公共事务,相互承诺盟誓,谓之立约。由此可见,以商谈的方式写就宪法,是人类的一项了不起的杰作,是人类所能取得的最高贵的一项成就。美国建国者们商谈立宪的成就,就在于从事商谈的立宪者们置身于共和理念、社会契约观念、自然法思想和自然权利理论、普通法思想和法治理论的碰撞、激荡和融合之中,对意见在政府中的作用洞若观火,对殖民地经验有着独特的理解。在美国建国者们的辩论和对话声中,自然法的声音、高级法的声音、普通法的声音、基督教的声音、契约论的声音,交汇融合,不绝如缕;宪政、民主、共和的语言,安全、自由、平等、正义、人权、幸福的呼声,经久不息地回荡;关于人性的卑劣与高贵、权力的效能与腐化,关于理性与情感的纠葛与冲突、利益与意见的纠合与混杂,他们发出的声音,更是振聋发聩,震撼人心。

(一)共和主义的理念:正当的政治权力的源泉和根源在于人民

人民是政治权力的源泉,人民的同意是政府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根基。这一共和主义的理念深深地烙印在美国革命者的心中。1776年《独立宣言》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组成自己的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托马斯·潘恩说:“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了。美国所有的宪法都宣称建立在人民的权力之上。宪法总是居于政府之前,而且始终是与政府区别开的。” 麦迪逊写道:“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 汉密尔顿宣称:“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筑物应该奠立在人民的同意(the consent of the people)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national power)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于一切合法权威(all legitimate authority)的洁净的原始的泉源。”

信奉正当的政治权力的源泉和根源在于人民这一共和主义的理念,为什么在立宪过程中必然强调商谈、辩论呢?这与美国立宪者们对“人民”一词的理解密不可分。在美国立国者眼里,“‘人民’一词有多数人之意,即无穷无尽、数不胜数的群众,它的崇高性就在于它的多样性。” 麦迪逊说:“所有文明社会的构成,都有富人和穷人、放债者和借债者,拥有土地的人,从事制造的人,经商的人,这一地区和那一地区的居民,这个政治领袖和那个政治领袖的追随者,这个宗教教派和那个宗教教派的信徒。” “社会中有产者和无产者都会分别结成截然相对的利益集团。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也有这种类似的区分。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货币集团和许多较小的利益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受到不同情感和不同观点的激励,这些集团就把公民划分成不同的阶层。” 他认为, 幅员广大的美国,各州的处境、幅员、习惯和特殊利益各不相同,存在众多的差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党派和教派,人民绝不可能拥有相同的利益、情感和意见。汉密尔顿说:“所有社区都自行分化成少数和多数。前者是富人和出身富贵之人,后者是人民大众。人民的声音据说是上帝的声音;而不管这条公理被多么普遍地引用和接受,它都不符合事实。人民是动乱不安的;他们很少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或抉择。”

阿伦特在对美国革命的分析中,指出“美国式的人民概念其实就等同于各种声音和利益的大杂烩。” 萨托利认为,英语中的“people”(人民)是个复数词,而且,英语中的人民是指具体的人。 既然“人民”一词意味着多数人、具体的人,人民的同意也就意味着许多不同个体之间的同意。而在众多不同个体之间产生同意,自然而然,免不了商谈、讨论、对话和交流。

(二)契约论的观念

潘恩认为:“人必然先于政府而存在……许多个个体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 按照潘恩对宪法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可以说,宪法就是人民即许多个体相互之间立约组织政府的契约,这种契约,按照阿伦特的说法,是一种“交互契约”(mutual contract),它是在个体之间达成的,“这一契约以互惠(reciprocity)为基础,以平等(equality)为前提。它的实际内容是一种承诺(a promise),它的结果其实是一个”社会“,或者是古罗马(社会)意义上的”联盟“,这意味着同盟。这种同盟将盟友们孤立的力量聚集在一起,依靠”自由和诚挚的承诺“将他们结合成一个新的权力结构。” 阿伦特认为,交互契约包含共和原则和联邦原则,正是通过交互契约,通过相互承诺,殖民地人民结合在一起,构建权力,形成了一种共同体和新的政治体。 奥斯特罗姆在探讨美国联邦制的意涵的著作中指出,联邦制(federlism)一词源于拉丁语foedus,意即圣约covenant。“美国联邦制中的核心观念是依赖订立圣约和把‘我们联合在一起’的程序形成自治的关系社群。” 不言而喻,许多个体或者自治的社团相互之间通过立约和相互承诺而不经过暴力手段结合在一起,进入一个文明的政治体,这其中言说和商谈、审议讨论与之相伴相随,是多么显而易见的事实。

(三)自然权利的观念

美国宪法是由信奉自然权利学说者们起草并由同样信奉这些观念的人们通过的。 建国者们认为权利平等是自然权利学说的基本要素,他们把说话的权利、形成和发表意见的权利视为一项自然权利。弗吉尼亚州通过了包含第一个美国人权法案的宪法。它确立了如下的思想:“一切人,生来享有平等的自由权、自立权以及一定的固有权利;在其进入社会时,其生命和自由不得依任何契约而丧失或剥夺,并且有权获得和占有财产,有权追求和得到幸福与安全。”杰斐逊认为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是要保持人民发表意见的权利。 他指出:“属于自然权利的有思考的权利、说话的权利、形成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也许还有那些不需要外界的帮助,个人就能充分行使的权利,或者换句话说,那些处于个人能力范围之内的权利。” 意见是在一个公开讨论和公众论战的过程中形成的。美国革命者们知道,共和国的公共领域是由平等者之间的意见交流所构建的,一旦所有平等者都正好持相同的意见,从而使意见交流变得多余,公共领域就将彻底消失。 人是作为言说的存在,言说的权利、形成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作为多数人概念的人民聚集在一起,就公共事务进行说服、对话,从事讨论、商谈,并得以持续进行,就在于这种讨论和商谈是平等者之间的意见交流。“平等者之间的意见交流”,公共领域的构建,商谈审议的理据,离不开美国建国者们对自然权利学说的信奉。

(四)意见在政府中的作用

阿伦特认为,哲学与政治的断裂,真理与意见的对抗,是从历史上苏格拉底审判开始的。柏拉图因为其师苏格拉底之死而对说服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对意见极尽斥责,而渴望某种绝对的标准。这是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自此以后,意见在政治领域中被取消了。 意见在政治领域中的作用和地位,是被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所发现的。阿伦特指出:“从历史上说,意见--一般而言,它与政治领域有关;具体而言,是指它在政府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在革命这一事件和进程中被发现的。”虽然意见被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发现,但是只有美国革命才知道如何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来塑造那些进入共和国结构的公共观点。这又一次显示出美国革命高人一筹的政治创造力。

美国革命如何发现意见在政府中的作用,又如何从事立宪政府的创建呢?被称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对于意见的分析突出了商谈在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中的价值和必不可少,突出了美国建设国者们建立商谈共和国的良苦用心。

麦迪逊说:“所有政府都建立在意见(opinion)的基础上。” 自由政府的显著特征是意见的多样化和分歧,因此政府建立在差异、分歧和冲突的基础上。没有众多不同意见的存在、冲突、交锋和争辩,自由也就消亡了,商谈不过是一句空话。麦迪逊作了如下分析:

1、意见形成于个人,为个人所持有。人们之间产生各种各样的意见,就会出现意见分歧和冲突。麦迪逊认为,原因在于,第一,人是有理智的,而理智存在着犯错误的缺陷;第二,人是有情感的,人都有自爱之心;第三,人们之间获取财产的各种才能是不同的,因而产生不同的利益。由于理性、情感和利益三个因素既各自单独发生作用又相互交错发生作用,因而,意见的多种多样,不同的意见分歧和冲突,以及因意见分歧和冲突而造成的派系斗争或党争就不可避免了。麦迪逊写道:

“只要人的理智会继续犯错误,而且人们可以自由运用理智,就会形成不同意见。只要人们的理智和自爱之间存在联系,他们的意见和情感就会相互影响,前者就会成为后者依附的目标。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由于保护了人们在获取财产方面的各种不同才能,立刻就会产生程度不同和种类各别的财产占有;而由于这一切对各财产所有人的情感和意见的影响,从而使社会划分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党派。”

2、由不同意见而形成的党争“的潜在原因深植于人性之中”。

麦迪逊认为,由不同意见而形成的党争有二种,一种是基于“情感”而进行的,一种是基于“利益”而进行的。基于“情感”形成的意见纷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源于意识形态的,一种是因领导者的超凡魅力形成的。因这种意见而进行的党争不具有持久力--引人瞩目的领导者会死去,意识形态上的狂热也会象潮水一样退去,但是这种党争最容易发生,也最打动人心,最具有狂热性。他说:

热心于有关宗教和政体的不同意见,以及其他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观点和见解,依附于各种野心勃勃、争权夺利的领袖或依附于其财产使人们感觉兴趣的人,相继把人们分为各种党派,煽动他们彼此仇恨,使他们更有意于触怒和压迫对方,而无意为公意合作。人类互相仇恨的倾向是如此强烈,以致在没有充分机会表现出来时,最琐碎、最怪诞的差别就足以激起他们不友善的情感和最强烈的冲突。

各种派系基于“利益”而形成的意见之争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他们的基础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强调利益多元化,经济利益的“不同”,而另一种则强调经济上的“不平等”。麦迪逊说:“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根源,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货币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意见的支配。”

3、消除意见之争与分歧,其代价是自由本身。

麦迪逊再一次表明,当人们自由运用理智,冷静而自由地将他们的理性运用于一大堆不同的问题时,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关于某些问题的不同意见之中。由意见产生的争执、分歧与党争能从社会中消除吗?麦迪逊问道。他认为,消除分歧与冲突,其代价是自由本身。人们将会被迫牺牲自由,而这正是“政治生活的精华所在”。因此,这种治疗将比疾病本身更为糟糕。麦迪逊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说:“自由之于党争,如同空气于火……因为自由孕育党争,所以它是政治生活的必需品,如果企图消除自由,那就像灭绝空气一样荒唐。”

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消除分歧与冲突吗?没有。麦迪逊问道,“给予每个公民同样的主张、同样的情感和同样的利益”,这可能吗?这是做不到的。那种认为“人类在政治权利上平等,就能在财产、意见和情感上完全相同”的主张是错误的,痴人说梦而已。

4、意见形成于人的理性,只有公众的理性应该控制和调节政府。

意见是政府建立的基础,意见多样化和分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公共事务中,自由宪法和自由政府如何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呢?如何从各种不同意见中形成人民的同意,产生出社会契约呢?

麦迪逊认为,不同意见是自由运用理性的结果。意见形成于人的理性,就是说,意见属于理性的范畴。所有政府都建立在意见的基础上,因而“只有公众的理性应该控制和调节政府,而情感则应该受到政府的控制和调节。”意见不同于利益,它形成于个人也完全属于个人。然而,人的理性具有易犯错误和谨小慎微的倾向,属于理性范畴的意见在单独存在的时候,在处于少数的时候,他作为异议的力量和说服力是容易被忽视的,是很微不足道的。那么,个人的理性和意见如何形成为公共理性,如何形成为普遍的、中立无私的一般意见呢?麦迪逊观察到,意见的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持有相同意见的人数的多少;理性的力量和信心,取决于联合的人数的增加。他写道:“意见(opinion)对某个人的影响的大小,以及它对这个人行为的实际影响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这个人认为持有相同意见的人数的多少。人的理性,就象人本身一样,在只有他一个人存在的时候,总是很胆怯的、很谨慎的,他的坚定和信心是同他联合的人数成比例的。”

为什么要进行商谈呢?因为美国革命者们发现意见是所有政府建立的基础。自由讨论和商谈总是在一定数量的人们之间,以平等为预设并通过论辩的程序来进行。而当人们自由地相互交流,并有权利将自己的观点公之于众时,意见就会出现。人类理性的相互交流需要公开性的论辩,在达成任何一致的意见之前,都有必要进行长久的争论。意见是在一个公开讨论和公众论战的过程中形成的,在意见反对意见的交换过程中形成和检验的。一切都取决于论证的力量,正是在商谈过程中,在平等的意见交流、意见反对意见的交换过程中,纷繁芜杂的意见才得以经受检验,得到提炼和扩大,加以过滤、代表和再现,从而政府获得更持久的稳定。

(五)殖民地经验的指导

制宪会议上,约翰o迪金森说:“经验应该是我们唯一的指南。理性可能会误导我们。”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麦迪逊经常求助于经验,并强调:经验是人类判断最不易产生错误的指南。经验是真理的判断。凡是能找到经验时,总是应该遵循它的指导。“经验乃智慧之源”乃是不分上智下愚均可承认的真理。完美之目标只能积以时日,积以经验始能达到。 《美国宪法的制订》一书的作者说:“事实上,考虑到各种妥协办法,记住各州宪法仅仅是殖民政府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这部联邦宪法每一条规定,在1776至1787年间的美国经验中,都能找到依据。” 阿克顿勋爵认为:“1776年美国人把线条砸烂以后,又把它们拼凑起来,在1787年他们出奇地保守。没有一条新原则,有的只是来自他们自己在殖民时代的经验,没有基本的、有特色的原则--除了最高法院、总统选举。” 奥斯特罗姆写道:1787年的联邦制“源于近167年的通过订立圣约和联合在一起的方式形成地方政府单位和殖民地特许状,来建构世俗政治实体的经验。凭借这种文化遗产,人们能够进行美国革命、设计州宪法、组织大陆会议、制定《邦联条例》及《美国联邦宪法》”。 殖民地经验在酝酿美国革命和成立共和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美国革命不是书生气的渊博和启蒙时代的结果,而是殖民地时期实践经验的结果,它全凭一己之力造就了共和国。

指引美国革命者的殖民地经验所指的是什么呢?阿伦特认为,这种殖民地经验就是殖民地通过立约、承诺手段组织和建立市镇会议和议事会等政治体。她引用约翰·亚当斯的所说所见:“战争发动之前革命就已实现”,因为“殖民地居民依法形成了法人机构或政治体(corporations or bodies politic),拥有在市政厅……集会和在那里商议公共事务(deliberate upon the public affairs)的权利。”阿伦特对殖民地人民通过言说和话语、商谈和说服、讨论和交流的方式组织政治体的行动啧啧称赞。她指出:“美国革命之大幸就是,殖民地人民在与英国对抗之前,已经以自治体形式组织起来了。”“北美殖民地与其他一切殖民事业相比,其最具决定性的独特之处在于,只有英国移民从一开始就坚持将自己构建成一个”文明的政治体“。……最伟大的革命性变革,即麦迪逊为了建立更大的共和国而对联邦原则的发明,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一种经验,建立在对政治体深入了解的基础之上。

美国革命发生在对自治政府拥有广泛经验的人民中间。这是美国革命的得天独厚之处。 正是殖民地人民参加市镇会议,通过讨论、商谈和决策的方式从事公共事务的经验,指引美国革命者和建国者们创立了一部自由的宪法,建立了合众国。

三、如何进行商谈

(一)商谈的理论假设

在一个复杂和开放的社会,利益和意见的多元化、差别化广泛存在,在具有不同利益、意见、习惯和信念的人们中间,如何进行商谈,商谈又如何能够理性、和平、充分地展开?尤其是在从事政治制度设计和立宪选择的重大时期,商谈如何产生出一部良好的、为各方面都接受的宪法?《联邦党人文集》作为探讨协商民主、宪政民主和政府理论的典型范本,提出了关于政治制度设计和立宪选择的一些基本假设及重要原则。本文在奥斯特洛姆解读《联邦党人文集》,分析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联邦党人文集》关于商谈民主的论述,试图对商谈立宪的出发点和理论假设予以构建。

1、个人主义的假定

在政治制度设计中进行商谈、协商和讨论,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位。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说:事关谁的痛痒,谁就具有最佳的判断力。 杰斐逊坚信:“每个人的理性理所当然是他自己的裁判员。” 汉密尔顿提醒纽约州民众:“一切经过集体讨论制定的方案均为各种意见的混合体,必然混杂每个个人的良知和智慧,错误和偏见。”他呼吁:“人人均需根据个人的良知与理解作出回答,并根据本人真实清醒的判断行事,此乃每个人责无旁贷的义务。” 这一断言假定个人是自己利益和意见的最佳判断者。意见形成于个人,完全归属于个人所有。意见是在意见反对意见的交换过程中形成和检验的,不考虑他人持有的众多意见就无人可以形成自己的意见。 在商谈立宪和政治制度的设计中,个人不仅是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考虑单位,而且,每个人被假定为平等拥有自然权利和自由的个体。

2、自爱倾向和情理冲突

奥斯特洛姆认为联邦党人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假设:比较优势原则,即个人是自利的或自爱的,会努力强化自己的相对优势。

麦迪逊认为,人有自爱之心,“人们的理智(reason)和自爱(selflove)之间存在联系,他们的意见和情感就会相互影响,前者就会成为后者依附的目标”。 虽然意见形成于人的理性,然而,不是理智而是激情与私人利益将永远主宰人类事务。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8篇写道:“一个议会无论由什么人组成,其人数越多,众所周知的是,感情总越是胜于理智。”“在所有人数众多的会议中,不管是由什么人组成,激情必定会夺取理智的最高权威。如果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议会将都是乌合之众。”

针对制宪会议提出的宪法草案,出现了许多反对和谴责的意见。麦迪逊感叹,公众的措施很少用心平气和的精神来研究。“不幸的是:谈起人间事,人们总是无法心平气和,很少以中庸之道(the spirit of moderation)讨论公共政策。要评估公共政策,最后是促进公益还是阻碍公益,没有中庸之道,没有温和节制,无法办到。可惜,越是需要温和节制的场合,越是做不到温和节制,反而是偏激占了上风。” 他通晓历史上的各种协商事例,不无沉痛地写道:“在人类中间,为了调和不一致的意见、减少相互嫉妒和调整各自利益的所有重大会议和协商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争、争辩和失望的历史,而且可以列入显示人性的懦弱和邪恶的最黑暗和卑鄙的景象之中。”

麦迪逊非常清楚,在讨论公共事务的时候,如果决定公断的是公众的情感而不是理智,就会出现公共意见的统治,就会出现偏私和暴政。他在第50篇写道:“当人们能够使用理性冷静而自由地来判断各种不同的问题时,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对其中若干问题持不同意见(different opinions)。当他们受到一种共同的情感(a common passion)支配的时候,他们的意见(如果可以称之为意见的话),将是相同的(be the same)。”

阿伦特对麦迪逊的这一论断作了精彩的分析,她认为,在美国革命者看来,公共意见的统治是暴政的一种形式。由于在意见反对意见的交换过程中,一旦人们联合起来,一旦人们的自爱心、野心和激情作祟,受到一种共同的情感支配,就会形成一致持有的“公共意见”,这必定与自由协商和自由讨论是不相容的。因为,事实上,在所有意见都一致之处,是不可能形成意见的。意见是在一个公开讨论和公众辩论的过程中形成的.没有机会形成意见的地方,有的只是情绪,而不是意见。既然不顾及他人持有的众多意见就无人可以形成自己的意见,那么少数有力量但不同流合污者的意见,在公共意见的统治下,就岌岌可危了。……因为在多数人势不可挡的权力下,少数的声音丧失了一切力量和一切说服力。公共意见基于它的一致同意,煽动一种一致反对,到处扼杀真实的意见。反对公共意见,也就是反对潜在的全体一致性,便成为美国革命者们取得高度一致的众多事情之一。

因此,在政治制度和政府体制的设计中,必须设置一些预防措施和方法来防止政府为情感所左右。麦迪逊坚持,政府应该控制和调节公众的情感,而政府只应由公众的理性所控制和调节。 他以苏格拉底之死来说明组织参议院的必要性。他问道:

如果雅典政府里,含有这样一个安全阀,能防范人民自身激情中的暴政(the tyranny of their own passions),雅典人民该能逃脱多少劫难?民众自由亦不至于招来那么多的恶名,对同一批公民,今日下令鸩死,明日又树碑立传。

与麦迪逊一样,汉密尔顿对情感在人类事务中的影响、对情理的冲突有着深刻的理解。汉密尔顿承认“人性的普遍原则是对自己拥有的无论什么都感兴趣”,认为“人是有野心、有报复心和贪婪成性的”。 他问道:“现实地看待人类,那么是什么支配着他们呢?是他们的情感。” 愤怒、怨恨、嫉妒、贪婪、野心等等激情强有力地支配着人们的行为。

“相反,不是常常发现,一时的愤怒和直接的利益,对人们行为的控制,比对政策、效用或正义的全面或长远的考虑,更为有力,更为专横吗?……人民议会不是常常受到愤怒、怨恨、嫉妒、贪婪以及其他非常规的强烈倾向的驱使吗?通常人民信任的少数几个人支配了议会的决议,当然这些决议中也就容易掺入他们个人的情感和个人观点,难道这不是众所周知的吗?”

在讨论事关国家重大问题的过程中,汉密尔顿担心“愤怒和恶意情感的洪流会释放出来”。他观察到,为扩大利益和永久利益为由提出辩护的理智的温和呼声,在公共实体和个人面前却经常被急于满足眼前和过分的利益的贪欲的喧闹声所淹没。 事实证明,人的团体的行为并不比个人的行为更加正直无私,因为党争精神容易毒害玷污人们的所有团体的商谈审议(deliberation of all bodies of men),往往会促使组成其团体的成员行为不当而且过分,但如果以私人身份作出此等行为,他们是会很羞愧的。因此,组织政府,就是期望通过约束和限制,使激情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究竟为什么要组织政府呢?”汉密尔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因为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 他认为,政治过程的本质就是允许插入必要的制约,使理性发挥作用,考虑一般的、长期的因素,从而作出较为开明的判断。这一政治过程就是使人类理性摆脱一时的感情冲动和当下的利益考虑,转向更为一般的、长期的“政策、效用或者正义的考虑。”

3、人具有学习的能力,也有犯错的可能性。人只具有有限的理性,处于相对无知的状态。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论文中,麦迪逊指出,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人“不应该想象在重新判断别人易错的意见时不会犯错误”。作为人的组织的制宪会议也难免犯错误。“制宪会议至多能做到避免本国及其它国家的以往经验中已经指出的错误,在未来的经验揭示错误时,提供纠正他们本身错误的便利方法。”

麦迪逊详细地探讨了人类犯错的各种情况。客体的不确定性,知觉和思想的不完善性,语言工具表达和沟通观念的不适当性,都导致人类知识和知性的不完善性。 他提醒人们考虑人类的制度时,“必须进一步节制我们对人的智慧的力量的期望和信赖”。宪法和法律的制定虽然经过深思熟虑的讨论和审议通过,但是仍然免不了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因为语言作为“人们相互传达思想的媒介”增加了认知和理解的障碍。“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或者如此确切,以致不会包括许多含糊表达不同思想的词汇和成语。”麦迪逊进一步写道:“当上帝本人用人类的语言对他们说话时,他的意思虽然一定是明确的,但通过传达的朦胧媒介,也会给他的意思弄得含糊不清,疑问多端。” 即使上帝用人类的语言开口说话,也不免出错。因此,人的知性和理解力是不完善的,人民和人民代表都会犯错,立法机关不能全然无过。怎能要求不完善之人制定出完美无缺的物品?

人犯错误是难免的,但是,建立共和国,制定宪法,确定公共事务,兹事体大,又岂能因为人易犯错的可能性而成为阻挡寻求更佳选择和判断的藉口呢?在判断他人的意见时易于出错,那么当考虑自己也可能出错时,应当怎么办呢?麦迪逊用一个病重的人的故事提出了可能出错的决策者在面临问题性情境时如何选择应该考虑的三个因素。首先,可能犯错的决策者应该考虑较有学识者和贤明者对任何建议的解决方案适当性的共识程度。其次,他应该对根据现有的知识、经过“估计它可能产生的结果”之后提供的每一种方案亲自进行理性的分析,然后根据何者更好的原则作出选择。第三,他面临不确定性和可疑之处时,必须进行试验,并根据实际试验判断设想的补救方法是否会改变局面,并改善他的处境。 总之,麦迪逊承认,人具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具有反思、选择、分析、判断和学习的能力,能从经验和试验中寻求智慧的启示。

美国建国者们还了解到,在公共事务和人类政治制度的设计中,心平气和的讨论,审慎的选择,持续的对话和审议,有助于减少无知和有限理性,避免少犯错误。杰斐逊在《弗吉尼亚州笔记》写道:“理智和自由探讨是防止错误的惟一有效手段。” 潘恩说:“公共事务经过公开辩论和自由公断之后,是不会作出错误的决定的,除非决定得太仓促。” 汉密尔顿也承认,在立法机构中,仓促决议往往有害而无利。立法机关中意见的不同、党派的倾轧……常常可以促进审议和周密的研究。 为总统对立法的否决权辩护时,他强调:“一项措施愈经常被检验,那些检验它的人的状况愈多样,那么,由于缺乏正当审议(due deliberation)而产生错误的危险就愈小,源于某种普遍激情或利益感染的失策的危险也一定愈小。政府各个部门同时在同一问题上为某一错误观点所左右的可能性,较之在不同时候某一部门为错误观点所左右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总之,人类具有言谈交流的能力,人们通过语言可以向他人表达自己,相互沟通、理解;通过平等、自由的讨论和商谈,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人们能够拓宽考察领域,克服自身的谬误和偏见,减少错误,增长知识,增进共识,找到避免斗争的方式,并形成更具建设性的和睦相处的方式。在立宪选择和政治制度设计中从事辩论、审议并享受其中的乐趣,这既是联邦党人和美国建国者们乐于从事商谈的原因,更是美国革命和制宪成功的重要原因。

(二)如何商谈:商谈的法则及基本条件

每个人是相互独立的、自由平等的个体,都有自己的私人利益,都执着于自己的个人意见,而且,没有人能确信在评判别人的意见时不会犯错,没有人能预见到事物发展的成果是什么。那么,在商谈中,尤其是对公共事务和政府事务的参与中,如何使自利的各个个人加入到集体行动中去,为公共利益服务呢?如何在持不同观点、见解的人之间展开商谈审议,如何对待不同意见,如何从不同意见中寻求政治共识;如何将分歧和异议转化为富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动力源泉,促进审议协商呢?最后,每一个个人如何相处,协同行动,去确立一部自由、正义的宪法,建立一个奠定在人民的同意的基础上的良好政府呢?在美国建国立宪的过程中,建国者们通过商谈审议的实践提出了一整套政治制度设计的政治原理和基本法则:将自利的个人转化为有公益之心的公民,将情感转化为理智,将私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由复杂的程序产生公正的结果。

1、私利成为公益的政治原理:如何使自利的各个个人加入到集体行动中去,为公共利益服务呢?

在构思政府制度时,必须以私人利益为基础。汉密尔顿在休谟的著作中找到了这种哲学的核心原则:“一位著名作家说,政治作家们已经制定了下面这条公理,即在构思政府制度时,在确定检验和控制宪法的方法时,每一个人都应该被看做恶棍;他的所有行动都只有一个目的,即私人利益。我们必须根据这个利益来控制他;并利用这个利益,使他与公共利益合作,尽管他的贪婪和野心无法满足。否则,我们吹嘘任何宪法的优势都是徒劳的。”27岁时,他重申了这个学说:“政府的最保险手段是依赖个人利益。这是有关人性的一条原则,确切说,一切政治理论都是以这个原则为基础的。”① 在制宪会议上他说:“我们如果发现了人才,就应该采用,不过,如果我们期待他能为公众服务,就应该以利益调动他这样做的激情。依靠纯粹的爱国热情,是我们过去许多失误的根源。”② 在纽约批准(宪法)会议上他又讲到:“人类必为己谋利。改变人类天性同抵挡私欲之急流一样不易。明智的立法者当审慎地使之改道,因势利导,以为大众造福。”③

富兰克林早在1734年就发现:“极少有人是纯粹从国家利益出发而从事公共事务的,不管他们如何表白。尽管他们的行动确实有利于国家,但人们主要还是认为他是把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并不是因其乐善好施而去行动的。为人类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的人更是微乎其微。” 在制宪会议上他指出:“世上有两种激情,总是对人间事务产生强有力的影响。这两种激情就是野心和贪婪:爱权和爱钱。”②

每个人都是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社会上人人都有自己的利益,人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计划,都力求改善自己的处境。制宪者们认为,最有效的作法是从人的利益出发来改善人的处境,是允许个人用各自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他们提出了以下政治原理:

(1)机会平等原则:担任公职的机会应一律平等地对所有人敞开。国家的根本利益人人与之息息相关,在国家的根本利益中,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宣布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因此,门应该一律平等地对所有人打开,社会上人人都有权担任政府的职务。财富、门第、宗教信仰或职业都不得限制人民的判断或者使人民的愿望受到挫折。1776年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宣称:“除非出于从事公职的考虑,没有任何人或任何一组人有资格独占薪金或特权,或者把它们同社会分离开。公职不能传给他人,或世袭。人生而为治安官、议员或法官的观念,是不合情理的,是荒谬的。”③

(2)自然公正(正当程序原则):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麦迪逊说:“没有一个人被允许审理他自己的案件,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而且也可能败坏他的正直为人。由于同样的理由,不,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的团体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④汉密尔顿认为:“任何人都不应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就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法官,不应作为自己有偏见的案件的法官。”⑤因此,美国政治体制权威结构的基础是利用一些决策安排,使得任何人,任何集团,都不是他、她或者他们属于自己的但影响他人利益的事务的最终决策者。从而使得所有人类事务,无论是公共事务还是私人事务,都需要把“个人利益”与宪法权利地位联系起来,遵循把“个人利益”当作“行使公共权利”来处理的程序。

(3)荣誉原则:追求独特性的激情部分地超越自利的动机。

约翰·亚当斯认为,“追求独特性的激情”--“不仅渴望平等或相似,而且渴望超越”。这种追求独特性和超越性的激情“仅次于自我保存,永远是人类行动的伟大源泉”。它比人类其他任何官能都“更根本、更卓越”:“无论是男人、女人还是小孩,无论是在何时何地,无论老少、贫富、高矮、聪明还是愚笨,无知还是博学,每一个人看来都有一种强烈的冲动,渴望在其知识领域内,被身边的人看到、听到、赞赏和尊敬。”他称这种激情之德为“赶超”,“渴望超越他人”,而称这种激情之恶为“野心”,因为它“以权力为独特性之手段”。 在亚当斯看来,出人头地、与众不同,这种追求独特性的激情只有在公共领域,从事公共事务才显现出来。

荣誉是18世纪的人孜孜以求的东西。美国的建国者们认识到,他们生活在一个可以为他们提供伟大声誉的时期。他们把声望与为公众服务联系起来,相信声望将授予那些为人们树立了诚实的榜样和对公众有突出贡献的人。亚当斯于1777年写信给里查·亨利·李说:“亲爱的朋友,你和我被带到这样一个时期,一个令古代伟大的立法者都十分向往的时期。很少人享有为他们自己和子孙自选政府的机会”詹姆斯·威尔逊说:“掌声”只给那些最坚持正直原则、从事于最重要、最值得称赞的公众事务的人。③

制宪会议期间,伦道夫认为“挽救共和国的命运,已经迫不急待,如果我们不提出我们认为必要的措施,就背叛了对我们的信托。”汉密尔顿说:“我们现在是在决定共和国政府的长远命运;如果我们不赋予政府一定的稳定和智慧,我们自己就会体面扫地,被人遗忘,不仅是在国内,而且在整个人类面前丧失体面,逝于忘川。” 古沃纳·莫里斯说:“全人类都会受到这次制宪会议进程的影响。……他希望,我们的观念能扩大到人的真实利益,不要画地为牢,把自己局限在一个具体狭小的范围以内”。他强调到这里来的目的是要为“美利坚的公益形成一项社会契约”。梅森说:“他宁可把他的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见到制宪会议就这样一事无成地散场,使他的国家陷入不堪的后果。”

有什么荣誉能与献身于共和国的建立与巩固这一可靠途径相比拟呢?有什么行动能够超越由建立一个良好政府,“为万世开太平”,使子孙后代得享自由和幸福所带来的荣耀呢?如果这种荣耀呼唤节制、正直、反思和宽容,呼唤谅解、让步、妥协和为公益献身,那么,偏见、自私、狭隘、固执己见,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呢?“美国人民在追求一种新的和更为崇高的事业。他们完成了一次人类社会史上无可比拟的革命。他们建立了地球上尚无范例的政府组织。这是美国的幸福,这也是全人类的幸福。”“假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

汉密尔顿认为,尽管不可指望个人利益,但对荣誉和声望的追求,意味着个人野心与公众服务的结合。“对名声的热爱这种最高尚头脑的主导思想”可以激发政治家为公众服务的行为。 荣誉来源于为公共利益服务,来源于促进共同体的利益。通过服务公众实现自我,获得他人的敬重和尊重,是仅次于自利的人类行动的伟大源泉,通过对荣誉的追求,超越自利的动机,是人们在公共领域,从事公共事务能够协调行动,相互信任,相互学习,修正错误,并可能产生较好的结果的最重要的情感源泉。

(4)平衡原理:将个人的利益与宪法权利(地位)相联系以实现野心以野心相对抗,或者利益与利益相制衡。

如果追求独特性的激情以权力为独特性的手段,这种激情就是野心。汉密尔顿指出,“爱好权力或渴望出人头地并且获得统治权--妒忌权力或渴望平等和安全”,这一类造成国家之间敌对的原因对社会集体具有普遍、几乎是持久的作用。 人是爱权的。而且,权力一旦在手,总是想抓住不放。所有权力都易于被滥用,尤其是当权力不受限制和制约的时候,它绝对地、永远会被滥用。麦迪逊提出,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控制政府弊病的方法就是:野心必须以野心来对抗。个人的利益必须与宪法的权利地位相联系起来。麦迪逊强调,在所有人类事务中,无论是公共事务,还是私人事务,“用相反和敌对的利益(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使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共权利的保护者。

正当的审慎考虑程序:将冲突转化为允许为了不同的立场合理争论的符号性冲突。

情感总是为与自身最密切的东西辩护。“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人性的情感通常随着对象的距离或散漫情况而减弱。根据这个原则,一个人对家庭的依附胜于对邻居的依附,对邻居的依附胜于对整个社会的依附。” 这表明,人有舍远图近的倾向,追求眼前的利益甚于长远的利益,精于短期的个人计算,常常为一时的激情、当下的利益或暂时的诱惑所驱使而牺牲公共利益、整体利益。汉密尔顿提出了这一问题:相反,不是常常发现,一时的愤怒和直接的利益,对人们行为的控制,比对政策、效用或正义的全面或长远的考虑,更为有力,更为专横吗?

政府的管理对象是公民个人。人民对一个政府的信任和服从,通常是同它的管理的优劣成正比的。政府必须能直接说明每个个人的希望和恐惧,并吸引对人心最有影响的情感来获得人民对它的支持和拥护。联邦政府又怎样吸引对人心最有影响的情感呢?汉密尔顿指出:“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习惯的动物。凡是难得打动一个人情感的事情,通常对他的思想影响很小。一直远离人民、又为人民看不到的政府,难以指望引起人民的情感。结论是:联邦的权力和公民对它的感情,会由于它扩大到所谓内心关注的事物而加强,而不会因而削弱,而且随着对它的作用的熟悉和理解,借助武力的机会也就少了。权力越是通过人类情感自然流露的那些渠道运转,借助于暴力和可怕的强制方法的需要就越少。”

权力越是需要较少借助于暴力和强制,就越是需要以承诺为手段,以信任为媒介,越是需要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依附感。政府最能获得人民的热爱、尊敬和尊重的情况,就是管理一切个人利益和个人感觉最敏锐最关心的日常事件。因为个人当下的、短期的利益考虑可能与其一般的、长期的利益考虑脱节,所以正当的审慎考虑程序就是政治组织的必要条件。政治意义上的正当程序意味着遏制冲突的努力,也意味着把冲突转变成允许为了不同的立场合理争论的符号性冲突。依靠人类理性在符号层次进行冲突,能使人在采取公开的行为和迫使他人担当后果之前,预料他们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在自利的和会出错的人之间,在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通过理性争论,才能实现正义。

2、商谈的原则:如何对待不同意见,如何从不同意见中寻求政治共识;如何将分歧和异议转化为富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动力源泉,促进审议协商。

政治是一门说服的艺术。对制宪者而言,异议是有助益的,实际上是不可或缺的;讨论必须在持不同见解的人之间展开。他们认为,对于一个功能完好的共和国而言,分歧与异议是不可或缺的富有创造性的动力源泉。汉密尔顿将异议视为审议过程的一部分,认为这将是极富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努力。因此,他指出,“意见的分歧,以及立法机关部门内的派系冲突……常常会促进审议……”

在设计政治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进行协商呢?如何协调、平衡、综合各种不同的意见呢?美国制宪者们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

(1)坦率、公开性原则:坦率地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麦迪逊说:“他来开会时脑子里有一种强烈的愿望,主张一一列举全国议会的各项必要权力和这些权力的具体定义,不过他也怀疑,这种做法是否切实可行。现在他的愿望依然存在,而怀疑则有增无减。他的观点最终会走到哪里,他现在也说不准,但是,为整个社会构架一个能提供安全、自由和幸福的政府结构,只要他觉得是具有奠基意义的意见,他都不会轻易退缩。这就是我们在这里认真讨论(审议商谈)的最后目的(This being the end of all our deliberations ),只要对构架这样一个政府是必要的,不论自己还多么拿不定主意,都要提出来坦率讨论。”

汉密尔顿在《联邦主义者》系列文章的开篇中说:“我向你们坦率承认(frankly acknowledge)我的信仰,而且直率地(freely)向你们申诉这些信仰所根据的理由。善良的意图使我不屑于含糊其辞。我的动机必须保留在我的内心深处,但我的论据将对所有的人公开,并由所有的人来判断。(My arguments will be open to all and may be judged by all)” 汉密尔顿强调,审议应当在自由、平等和理性的公民之间展开, 所有人都应当致力于社会公益和客观正义并且相互尊重彼此的意见, 而不能无端怀疑别人的动机。因为我们无法简单地根据一个人所处的立场就准确地推断出他的动机, 所以审议应当着重于论理而不追究动机, 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把任何反对宪法的人都视为受到利益或野心的驱使。汉密尔顿的这一原则可以被抽象为民主审议的一条原则。

被视为平等者的个人之间公开进行的相互给出理由的过程,对于从事立宪选择、对公共幸福和公共利益进行考量的人们来说,无疑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以言说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从事商谈和说服,相对于暴力而言,是最为人道的人际交往方式。如果要有效地进行说服工作,必须陈述有说服力的理由,必须考虑他人的意见,绝不能完全置他人之立场于不顾。如同本哈比所说:“正是公开陈述观点的程序迫使个体对自身的偏好和意见进行某种程度的反思。当个体向他人陈述其观点和立场时,他必须在公共语境中表达那些能支持他们观点和立场的有力理由。这种公开陈述有力理由的过程迫使个体认真思考什么样的理由对于他人来说才有说服力。这样,他就被迫从他人的立场来思考问题,因为他需要获得他人的赞同。在公共场合,如果未能说明为什么自己认为有理、有利并有充分根据的观点对于他人而言亦是如此,则无法使他人信服。” 总之,在自由公开的辩论过程中进行对话,将引导个体对自身的观点和意见进行批判性反思,对其他人或其他群体的偏好产生同情的了解,并从共同体整体利益的角度对不同的诉求进行考量,形成阿伦特所谓的“扩展的心胸”,深化对共同利益的理解,促进对公共利益的明智估计。

2、宽容、尊重他人:尊重、捍卫他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每个人自由地按照自己的判断行事,保持公正行为,并且尊重他人的不同意见和选择,是商谈审议的基本原则。相互尊重是一种彼此同意保持分歧的方式,它要求人们对与其有分歧的人采取一种赞许的态度,并与之进行建设性的互动。它还意味着“在未来某个时间遇到对于他们目前的观点无可辩驳的反对时,他们可能会改变他们的想法或调整他们的立场”。 制宪者们礼貌节制的语言和尊重他人的规范为政治说服的艺术展示了一个极佳的榜样。

杰斐逊提出,当进行法律辩论时,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要做到公正,就必须给对方对等的权利,不然法律就仅仅是些专横的行为准则,建立在暴力而不是良心之上。 他说:“当我听到别人的不同见解时,我对自己说,他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就像我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一样;我为什么要对此表示怀疑呢?”杰斐逊建议允许别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只要他的错误对我没有什么伤害,我有必要像堂吉珂德一样通过争论的暴力使所有人的观点成为一致吗?” 潘恩说:“我一向极力主张人人有保持他的意见的权利,不管他的意见如何与我不同。凡是否认别人有这种权利的人,会使他自己成为现有意见的奴隶,因为他自己排除了改变意见的权利。”

伦道夫在制宪会议和宪法批准会议上的戏剧性转变,是立宪商谈中相互尊重和容忍的一个典型事例。伦道夫在会议一开始就提出弗吉尼亚方案,劝告“切勿失去当前奠定联邦和平、和谐、幸福、公民权利的大好时机,坐失时机而无所作为”。6月16日,他发言说:“挽救共和国的命运,已经迫不及待。局势已到生死存亡之际。他绝不愿意把看来非做不可的事情停下不做。目前已是建立全国政府的最后时机,是历史提供给我们的最后一次机会。再不展开这场机会难得的试验,人民又会陷入绝望之中。”7月2日会议因第二院席位平等制而陷入激烈争吵时,他认为,“制宪会议一旦失败,美利坚立即陷入决堤之势,整个被洪水淹没。因此,他决心要追求出一个建立政府的方案,确保我们不至陷入这种灭顶之灾”。然而,9月10日,他对即将完成的宪法提出反对意见。他问:“他该选择什么路线?难道要他去推销一项他坚信会以虐政告终的方案?他说,他不愿意阻碍制宪会议的希望和判断,但他必须保证他自己是自由的,如果有幸能在自己州里的制宪会议中占据一席之地,他一定会按他自己的判断行事。”

17日,伦道夫拒绝在宪法上签名。他提出:“他只是想把握自己,让自己受责任心的支配,等待未来的判断。他拒绝签名,因为他认为,若向人民陈述另外一种替代方案,制宪会议的目标就会挫败。不会有九个州批准这个方案,混乱势必接踵而至。从这种观点出发,他不应该、不能够盟誓支持这部宪法,限制他采取自认为最符合公益的步骤。”他说,拒绝在宪法上签名,或许是他一生中走的最糟的一步,但却是受他的良知驱使,他不可能再犹豫,再改变。

在弗吉尼亚州宪法批准大会上,作为州长的伦道夫在解释自己为何支持批准宪法时,说道:

主席先生,我谦卑地恭请您听我一言。之所以投票支持宪法,要归因于我心中蕴涵的这份莫名恶意。尽管一些其他做法允许我请求仁慈的上帝给予庇护,但我恳请他对我此次行为保持公正,以免某些未来的史学家心存报复而又屈尊地提起我的名字。他们应该记下这些事实--我是怀着对联盟强烈的爱赴费城参加会议的;在会议中,我将这一情感作为我的行动指南;我拒绝在宪法上签字,是因为我过去,而且现在仍然反对宪法,并希望对其优点进行自由考证;8个州批准宪法的事实削弱了我们对联盟与否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的热情。

(3)节制、无偏私:权势和财富没有给予某人拥有真理甚至见解的特权。

汉密尔顿认为,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任何一类反对的人都划归为利益派或野心派(仅仅因为他们的个人地位可疑),不是一种诚心解决问题的态度。即使聪明而善良的人们,在面对社会中最重要的难题时,既有人赞成错误的观点,也有人赞成正确的观点。野心、贪婪、私仇、党派的对立,以及其他许多比这些更不值得称赞的动机,不仅容易对反对问题正确一面的人起作用,也容易对支持问题正确一面的人起作用。因此,给那些在任何争论中都认为自己正确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教训,这个教训就是遇事节制、中庸。

制宪会议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华盛顿的名誉和声望。华盛顿担任大会主席,以节制、中立、庄严和耐心主持着会议。他有着建立强大的全国政府的强烈愿望,会前,他与各方人士通信,谈对当前形势的看法和改革的愿望。但华盛顿在会议上只作了两次发言。一次是就职主席座位时发言,另一次是9月17日宪法草案交付表决通过前支持戈汉姆的提议。华盛顿站起来,说:“他的处境限制了他(即以主席身份讲话,不合适),此前,对会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直没有表述过自己的情绪。现在,或许有人依然认为,他应该缄口不言,不过,他禁不住要表达他的愿望:应该采纳这个建议。”

华盛顿是诚实、节制和自我约束的化身。在他的第一次就职演说词中,华盛顿问到:“一个人能够把他的判断作为完美无缺的标准吗?我能够傲慢地宣称,凡是与我意见不同的人,一定是通过扭曲的方法来判断事情,或者受一些邪恶图谋的影响?”他以给人印象深刻的和少有的自我意识认识到,他的政治地位并没有给他拥有真理甚至见解的特权。

在讨论和对话中,不能单凭某人的动机纯正与否就判断其正确还是错误,更不能以某人的特权或财富作为判断力强弱、正误的标准。任何商谈审议大会都有一个根本性的局限:一次我们只能倾听和理解一个讲演者。当审议根据一次一个讲演者来安排时,会议规模越大,个人在审议中表达自己意见之机会就愈少,领导权对确定议事日程、准许演说者发言及决定议事程序的支配性影响就越大。 如果假定权势和财富给予某人拥有真理甚至见解的特权,那么充分讨论、有效交流就将变得十分困难,成效也十分有限了。

(4)审慎原则:不轻易驳斥别人,审慎地评判别人的观点和行为。富兰克林说:不要轻易驳斥别人。约翰·亚当斯提出:从不挑别人的毛病。华盛顿十五岁时,从书本上抄了110条约束自己的行为准则:别人在场时不要只顾自己高谈阔论;当你瞄准一件事做时,不要鲁莽而要考虑周到;不要与你的上级争论,以谦虚的态度听从别人的判断;不要反驳别人说的每句话;当别人说话时,要专心致志地听;两个人争吵时,不要随意地加入任何一方;不要固执己见,同等的事情要抓住主要方面。他在告别词草稿中写道:不犯错误并非人的品质,在指责别人的观点和行为时,我们应该谨慎。

(5)妥协原则:承认自己理智和判断的不确定性,基于更多的信息和更充分的思考,乐于改变自己的意见,不固执己见,认为自己一贯正确。

制宪会议上,威尔逊认为,“只有妥协折中,才能克服难点。”(第313页)。古文诺o莫里斯说:“凡事都讲中庸。”(第485页)。艾尔斯沃斯说:“如果不能实现折中,我们这个会议,不仅徒劳,而且比徒劳更糟。他强调,”某种折中是必要的;他看不出来还有什么更方便、更合乎理性的办法。“(第242,272页)。格里先生指出:“我们必需双方让步。没有这种让步,联邦的宪法永远也制定不出来。”他认为,如果达不成折中,就会出现分离;“如果我们自己不能达成某种协议,某些外国的剑与火,多半会来代替我们的工作”。(第226,273页)。富兰克林提出了大妥协的原则--即各州在上院的代表权平等,在下院仍然保持比例代表制。他说:“现在的观点分歧,是各走一个极端。……双方都应该放弃一些要求,才能联合起来,商量出一个解决办法。”(第253页)

麦迪逊表明,“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他愿意与任何变通办法合作,只要能消除代议制问题上的难点就行。” 他说:“慎重地探讨问题时,在任何情况下,显然应该是:与其问劝告来自何人,不如问劝告是否有益。” 汉密尔顿承认,“他自己的思想并不赞同共和政府;不过他愿意把自己的意见奉献给那些赞同共和政府的人,以便他们能把政府的格调尽量高扬。他承认,自己和许多人一样,热烈倡导公民权利,虽然他在政府应该采取何种政体方面想法不同,他相信自己还是愿意为此而牺牲自己的想法。”

1787年9月17日,会议最后一天,82岁高龄的富兰克林在费城大会的简短演讲中,自我控制的语言和适度的不自信非常适宜于政治舞台的礼貌,并有效地融合了容忍和尊重他人的美德。他支持宪法最后版本,就是在承认自己理智和判断的不确定性方面提供的一个非凡而可效仿的例证。 他说:

我承认,这部宪法中的若干部分,我现在还不能同意,但我没有把握说,我将来永不同意这些部分。由于获得更佳信息,或经过更周密的思考,责任心驱使我改变原来的观点,哪怕是在重大问题上,原来以为自己正确,后来恰恰相反。因此,年纪越大,越倾向于怀疑自己的判断,更尊重别人的判断。……我同意这部宪法,因为我不指望还能更好,因为我也没有把握说,现在这部宪法就不是最好的。为了公益,我牺牲我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之见。制宪会议中每位对宪法或许还有异议的代表和我一起,就此机会,略微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宣布我们取得一致,在此文件上签上他的名字。

6、多数决定:经过公开辩论和自由公断,服从多数决定,对于少数异议者或反对者,彼此尊重,彼此把对方的观点视为对自己经验和智慧的补充,绝不施以“判处死刑以剥夺其权力的作法”。

当分歧与对立持续存在,代表们不容易达成一致时,往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古维尔·莫里斯承认,他也对宪法持有某种程度的保留。但他觉得最后的方案可能是所能获得的最佳方案,他将同其缺点一同接受它。他总结说,无论如何,多数人决定赞同它,我也“将服从”这个决定。费城大会的另一位代表默瑟先生也希望表明,他是不喜欢那部提议的宪法的,认为它是软弱的,但他还是决定“从善如流”。

甚至反复无常的帕特里克·亨利,虽然在弗吉尼亚的批准宪法大会上曾激烈地反对这部宪法,但也服从多数人的原则。他说:“如果在座的各位先生们愿意束缚自己,并让自己的子孙受压迫,我将感到非常震惊,并无法用语言表达我的惊讶。但如果这是多数人的观点,我也必须承认;但是在我看来,这是危险的和毁灭性的事情。亨利的挑衅性语言--”无法表达的惊讶“、”危险“和”毁灭性“,并没有妨碍他遵从集体和多数人的意志——正如他所说:“我必须服从。”

据潘恩在《人权论》中记载:在波士顿召开的马萨诸塞州的宪法批准大会上,大约三百人中,占多数的不过是占半数多十九或二十人。在马萨诸塞州宪法批准大会的辩论结束并付诸表决之后,那些投票反对的代表起立宣称:“虽然他们对宪法有过争议并投票反对,因为他们对宪法某些部分的看法与别的代表不同;然而,鉴于表决的结果赞成这个拟定了的宪法,他们就应该用实际行动支持宪法,就像投过赞成票一样。”

在美国,对于不致造成人身痛苦的惩罚,人们并不反对;而对于判处政敌死刑以剥夺其权力的作法,则被视为一种骇人听闻的谋杀;美国人认为,宣布政敌不配行使他的权力而予以剥夺,同时让他自由和不伤害他的生命,才是斗争的公正结局。 心平气和地按多数决定一切问题,经过公开辩论和自由公断,服从多数决定,对于少数异议者或反对者,彼此尊重,彼此把对方的观点视为对自己经验和智慧的补充,绝不施以“判处死刑以剥夺其权力的作法”。 这是代议制政府的特点,也是商谈民主的魅力所在。

7、议事规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任何人都应当获得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和他的意见被平等地听取和对待的权利。

在立宪会议和议会中展开辩论和商谈,在逻辑上必然有一个对于会议规则存在共同理解与同意的共同体。关于成员资格、会议时间和地点的安排、法定人数、投票规则、程序指示等问题都是决定大会的条件。一个大规模的审议大会要有条不紊进行,须仰赖领导权的行使以安排议事日程、准许演说者发言及决定议事程序。

彼此不同的人们之间的协商辩论仅仅只有在正式议事规则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为了方便和集中辩论,一个协商性会议需要程序性规则。如果构建一个协商会议,需要建立针对如下问题的规则和程序:争论如何启动以及结论如何得出?谁有权发言以及时间、频度、长度?谁可以打断,谁可以要求问题的答案,谁有回应的权利?怎么维持相关性的共识--或者换句话说,议员怎么保证他们不是怀着相反的目的进行对话?在进程的各个阶段议题、题材、细节是什么?争论的主题如何挑选,主题的优先性如何设定,议程如何确定?协商会议的行为和结论如何与议会解决问题能力和行动能力相联系?总之,在多元性和分歧的环境里协商,需要通过代表规则(代表党派以及利益、地域)、听证规则、辩论规则、修正案规则,尤其是投票规则来安排协商,以规制议程的设定、讨论的发起和结束、发言权、辩论结构、投票和决定的基础。构筑一套建立公共空间的持久规则和程序,总有要遵循的程序、选举的席位、提出的动议、询问的问题、提出的修正案、发言者的支持或反对、议事议程问题、举行的质询、投出的票数、记载的备忘录等等。

作为既是美国革命者又是建国者的那一批人,对于议事规则和议会程序的理解和忠诚是法国革命者无法比拟的。美国革命的推动来自于对严密的、甚至是冗长乏味的国会程序的忠诚。当美国人在长达数月的有条不紊、训练有素和和平的全国性讨论之后,才产生了一部创造性的宪法和人权法案时,在法国,冲动的革命家却嘲笑那种缓慢而循规蹈矩的程序。 各殖民地的代表运用从英国学会的议事规则,为他们的共同利益相互磋商、相互沟通,赢得了独立,制定了宪法。第一次大陆会议于1774年9月5日在费城召开,大会于9月7日就已经核查了每位代表的身份和资格,通过了四条“辩论与表决的行为准则”,通过决议,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讨论殖民地的权利。基于既有的规则和惯例,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各州制定了州宪法。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会议前两天的任务是选举华盛顿为大会主席,选举开会规则委员会,制定会议规则,对发言、提案、附议、修正动议、表决、保密事项作出规定。正是在开会规则的保障下,来自十三个州,代表着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利益的50多位制宪代表们,经过三个月冷静地、自由充分地协商,深思熟虑,相互妥协,克服分歧,起草了一部伟大的宪法,创造了费城“奇迹”。

托马斯·杰斐逊说:“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对于一个严肃的组织来说,必须时刻维护自己的秩序、尊严和规范。”在任参议院主席兼美国副总统期间,杰斐逊有感于国会缺乏一套公开的、确定的议事规则,他通过广泛地参考英国议会的议事规则,于1801年编辑出版了《议会规则手册》,为美国的立法程序提供了一套基本模型以及衡量一致性的尺度,因而拥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后来,美国众议院也采纳和发展这套规则。

严格按程序办事,尊重和忠诚辩论规则和礼节,冷静地协商、讨论和决策,建国者提供给美国的礼物不仅是独立宣言、宪法、人权法案及其导言,还有他们的品格,他们模范性的公仆生活、自我约束、诚实和容忍。而法国革命者漠视和不讲程序,结果,这些革命者一个个被他们所鼓吹和推动的革命吞噬掉了,留给法国的是一部被暴力、非法和不公正玷污的历史。

美国人不仅重视议事规则和辩论程序的发展和完善,而且重视将程序公正贯穿于立宪选择和政治制度的设计过程中。程序正义观念肇端于英国,并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在英美法中,程序正义观念经历了从自然公正观到正当程序观的演变过程。自然公正的概念起源于自然法,在18世纪以前,这个概念常与自然法、衡平法、最高法等通用。在美国,正当程序一词首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时提出,并被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自然公正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任何人不能成为自身案件的法官,任何一方的辨词、主张和意见都应被听取,被平等对待。制宪会议的开会规则显示了制宪代表们对自然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考虑和认同。5月29日平克尼提议选举一个委员会督察会议纪录,古文诺·莫里斯表示反对,说:“制宪会议进程的记录,属于作为中立官员的秘书。一个委员会按自己的观点和愿望去塑造会议记录的模式,可能会带上自己的利益和偏见。”经表决,平克尼的动议被否决。

民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受到决策后果影响的所有人能够有效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进行讨论、协商、辩论、妥协和投票,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听取了解别人的意见和看法,它“不是把讨论看作前进道路上的巨大障碍,而是看成任何明智的行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大多数协商民主的维护者都依靠辩论和讨论的程序来确保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些程序包含着理想的条件,从而更可能至少使理由更合理,结果更公正;它们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意见,驳斥他人的根据;它们保证对话是自由、公开的,并且只遵循‘最好观点的力量’。“ 乔舒亚·科恩和罗伯特·达尔详细阐明了协商民主的”理想程序“所必需的一系列条件。对达尔来说,这些程序大致体现了”民主过程的一般特征“;对科恩来说,大致体现了”自由公共协商的框架“。达尔列出的程序条件围绕的是决策过程:平等投票(在决定结果的关键阶段),同等有效的参与(在决策过程中),发现和论证理性的同等机会,公民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包容(包括所有成年公民)。科恩列举的程序条件直接与协商过程相关:协商应当采取争论的形式,即在可获致信息的基础上交换理性,并且将来可以修正。

辩论、对立意见和利益的交涉是一切程序的基本要素。所有程序都可还原为关于言说、对话辩论的程序和规则。综合程序公正的内容和理想的公共协商程序包含的基本条件,在讨论和辩论过程中,处理听说和意见交涉的程序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每个人都有发起话题、质疑、询问和辩论的同等机会,每个人都有权对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执行方式提出反思性论证。每一个人都可以为议程提出议题,可以就议程上的议题提出解决方案,可以给出理由来支持或者批评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每个人在决议中都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言者需要表明自己提出、支持或者批评各种建议的根据,并根据其他自由而平等的人有理由接受的意见来捍卫和批评各种制度和计划。发言者者有充分的权利和公平的机会参与和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并被平等和公正地对待;听者(会议主持者)保持一定的中立,不应当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听者(会议主持者)对各方的意见、主张、论证和证据应给予公平的关注、同等的尊重和对待。

8、经验和渐进原则:不求完美无缺,不求最好的最佳的结果,留待时间、经验和实践去检验和完善。

在1786年8月致约翰·杰伊的信中谈及邦联的缺陷时,华盛顿指出:“今后局势将如何发展,我也无法预见。我们须改正错误,我们在组成邦联时对人的本性可能估计过高……我们应按照现实来认识人性:人不能完美无缺。”

制宪会议上,约翰o迪金森说:“经验应该是我们唯一的指南。理性可能会误导我们。”古文诺·莫里斯认为,“人们绝不是单凭理性行动”。他指出:“古人早有明训,清水不养鱼,这话至今仍有权威。我们不可过于讲究正义。他认为,我们同样应该告诫自己,凡事不可过于聪明。”富兰克林说:我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它们确是瑕疵。我也怀疑,不论再开多少制宪会议,未必就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因为,等你再召集一批人来,发挥他们的联合智慧,不可避免,也会把他们的偏见、他们的激情、他们的错误观念、他们的地方利益,他们的私人之见,连人一起召集拢来。从这样的会议里,能指望产生完美无缺的成果吗?

麦迪逊认为,人类经常面临的选择即使不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至少也应该是两利相权取其大,而无法选择一个十全十美的事物。 汉密尔顿从来不曾期待不完美之人制出完美之物。他说:一切经过集体讨论制定的方案均为各种意见的混合体,必然混杂每个个人的良知和智慧,错误和偏见。将十三个不同的州以友好、联合的共同纽带联结一起的契约,必然是许多不同利益与倾向互相让步的结果。此种原料安能制出完美无缺的成品?汉密尔顿引用休谟的话说:“在一般法律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无论其为君主或共和政体,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性与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试验中不能避免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

9、容忍、互谅互让:形成节制、审慎、容忍、宽容、诚实的品格,具备中庸之道,采取折中的道路。

富兰克林说:“任何政府,为了获得和保障人民的幸福,大部分的力量和效能,取决于印象,取决于民众对政府的良好印象,取决于对治理者的智慧和人格完整的良好印象。” 在美国,共和主义的价值观如理智、宽容、诚实、公正和坦率等人文教育的思想塑造着革命者的行动。建国者们自觉地把自己扮演为绅士公民,自我约束和公众服务的化身。美国建国者们清楚,当政治家讨论和争辩当今的重大问题时,争论与冲突是存在的,但冲突不能妨碍克制语言和尊重他人的规范。相反,如果政治冲突要维持非暴力、正常化和礼节化的状态,礼貌是最重要的。在18世纪80年代,在法国革命释放的骚动的激情感染美国政治之前,礼貌和尊敬伴随着美国政治信念的所有措辞。美国革命者之所以能够显示高人一筹的政治创造力,就在于他们以节制、审慎、容忍、宽容、诚实的态度对待不同意见和各种分歧。

宪法“是友好精神的结果,承认区别而又互谅互让,鉴于我们目前所处的独特政治形势,这种精神必不可少。” 堪称奇迹的是,费城制宪会议克服了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达成了一致协议。麦迪逊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制宪会议在非常特殊的程度上免除了党派仇恨的有害影响;二是代表们“深信必须为公益而牺牲个人意见和局部利益,并且因看到延宕或新的试验减少了这种需要从而感到失望”。

华盛顿在谈到新宪法时多次提到,宪法并非完美无缺,但来自许多不同的州的代表们,尽管“态度不同,环境不同,各有偏爱,但却能联合起来,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政权体制,几乎无懈可击,这确是一个奇迹”。他承认:“构成争端,必有两方。如要充分了解,必须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了解一切有关情况;消除分歧,则需要耐性及互相忍让。新宪法的基础即系此种忍让精神。”

按照新宪法组建的美国第一届政府运转不足二年,国务卿杰斐逊与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因政见不和而引起激烈的党争,1792年华盛顿总统为此致函两人,要求“互相容忍”和“宽以待人”;强调没有忍让、克制和妥协,就无法采取一致行动,就无法将政府管理好,无法使联邦维持更久。华盛顿对杰斐逊说:“如果在政府问题上彼此不能更多地考虑对方的意见和行为,或者没有一个更为正确无误的标准,能对某些设想的正确性在进行试验之前就加以判断,以避免坠入犯错误的厄运;我认为,要管理好政府或使之不致瓦解,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困难。因为,当决定采取行动之后,如我们不共同去推动这部机器前进,而是甲向一方,乙向另一方拖拽,在对这部机器是否可用进行必要的试用之前,就将不可避免地将它拖散。这样下去,我认为,从未呈现于人类面前的繁荣幸福的瑰丽前景可能永远不会出现。”他对汉密尔顿说:“政见分歧是不可避免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探索出正确道路之前,采取折中的道路,将是最可取的。不然,就须能够找到一条能对事物预先进行判断的永远正确的规律(但这不过是一种妄想,因为凡人是做不到的)。”

总之,在一个为讨论公共事务由许多人组成的会议里,只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彼此平等相待,相互克制、互谅互让,容忍妥协,才能够拓宽考察领域,减少错误,克服无知,增长知识,形成共识,达成协议;才能找到避免斗争的方式,形成更具建设性的和睦相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模式,构建一种规则治理的模式。

四、宪法如何确保制度间的商谈

立宪的过程是商谈、审议、协商和妥协的过程。宪法是许许多多个头脑、许许多多双手的产物,是各种不同利益和意见相互调和、妥协的结果。宪法是建立政府的高级法,宪法高于政府制定的法律。“管理调节各种各样、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乃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这种管理和调节使得党派精神和党争进入了政府的日常必要运作过程”。 那么,如何通过立宪选择和政治制度的设计,通过反思和抉择来确保政府是商谈政府、审议政府?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开篇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反思和选择(reflection and choice)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accident and force)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美国建国者们认为,人类社会能够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他们的政治理论原理是:

(一)没有任何人适合于统治他人。政治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谁适合于统治?即谁适合于决定和去处理派生于他人行为的利益?《联邦党人文集》的答案是没有任何人在本质上适合于统治。

杰斐逊指出:“人是惟一的一种吞食同类的动物。” 富兰克林认为,“人类是构造很坏的生物。”他对人的非理性迷惑不解,不理解人类为什么经常“用砍脑袋的方法来解决纷争”。 1786年底诺克斯将军给华盛顿写信说:“我们发现我们都是人--真正的人,具有人这种动物所具有的全部狂暴的激情。” 麦迪逊了解,人不是天使。“贤人之国和柏拉图的贤人之王一样,是盼不到的。” “开明的政治家不会经常执掌大权”,那种认为开明的政治家能够调整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同的利益,使之有利于公共福利的说法是徒劳的。 华盛顿明确表示,依靠个人的声望施加影响不是治国之道。也就是说,人治是靠不住的,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汉密尔顿认为,当我们把人作为人来考虑时,我们发现他们与野兽没什么两样,如果不加以限制,他们会把每一座花园变成猪圈,无论在哪里,人都被一种原始贪欲所驱使。汉密尔顿称:“统治阶层中的一些人,不管是皇帝的宠儿还是人民喜爱的人,在许多情况下滥用对他们的信任;他们擅自以某些公众动机为口实,毫无顾忌地为个人利益或满足个人欲望而牺牲国家的安定。”

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主人,没有人适合于审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没有任何人适合于统治他人,因此,美国政治体制权威结构的基础是利用一些决策安排,使得任何人、任何集团,都不是他、她或者他们属于自己的但影响他人利益的事务的最终决策者。

(二)政府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人民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维持和变革政府以满足自身的幸福和安全需要。这样的政府是共和的、法治的政府。

麦迪逊指出:“显然再没有其他政体符合美国人民的天性,符合革命的基本原则或者符合鼓励每个爱好自由之士把我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的光荣决定了。因此,如果发现制宪会议计划不符合共和政体的性质,其拥护者必然会因其不能为之辩护而予以放弃。”

麦迪逊强调,共和政体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意味着人类具有某些美德和德行的品质值得尊重和信任,共和政体以这些美德和德性的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因为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我们当中某些人的政治妒忌所描述的图景与人类特性一模一样,推论就是,人们没有充分的德行可以实行自治,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

正是相信人类具有自治能力,共和主义观念认为人民通过讨论和辩论能够以他们作为公民的身份避开私利并从事于谋求公益。 美国建国者们认为,人民具有美德和智慧选择德高望重之人并使之追求社会公益;参议院能成为立场坚定、富有智慧、不偏不倚的机构,制约第一院的轻率鲁莽、变化无常、行为过火,保护人民不受治理者的压迫和保护人民不受转瞬即逝的思想的诱惑;法官(司法机关)能以独立、公正、智慧行使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保护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的影响。

(三)共和政府是商谈政府。

麦迪逊在为美国政体设计方案时,意图使代议制政体通过自由讨论和自由协商,过滤、提炼和扩大公众的众多不同意见,从而有助于揭示错误,分享、扩大信息,达成更广泛的共识,使决议更具合法性,更能符合公众的长远和共同利益。麦迪逊写道,代议制“提炼和扩大公众的观点,这些观点通过一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为媒介加以过滤,因为这些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 根据普布利乌斯的看法,依靠人民是控制政府的主要方法,也是实现商谈审议民主的重要途径。通过人民选举产生代表这种选人机制, 其实质是设计一套适当的程序, 这种程序最终的目的是选出有道德、有威望而又有判断力的代表,组成商谈性的审议式政府。

但是,对于经常性地求助于人民,普布利乌斯觉得不够妥当,会影响自由政府的稳定,因而必须提供“辅助性的预防措施”。“结果将是一个复杂的制约系统: 全国性的代议制、两院制、间接选举、分权以及联邦一州关系将和谐地运转以对抗党派的影响, 尽管党派精神是不可避免的。” 这就是普布利乌斯所提出的另一条实现审议性民主的途径, 也就是采取最有效的预防措施使通过复杂而苛刻的遴选程序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保持其美德并继续享有公众的信任”, 使人民的代表可以自由地参加讨论和辩论的程序,同时实现审议和追求公益的政治使命。

桑斯坦认为,美国宪法的设计旨在创立审议民主制。在制宪者眼中,商谈政府(审议政府)和有限政府两者完全是一回事。宪法的基本制度意在鼓励审议,并要从审议中受益。而作为该制度根本基石的制衡体系的设计,也意在鼓励在不同政府机构间的讨论。两院制意在从不同视角向立法施压。也是基于同样的目的,要求法律要报呈总统,由总统来签署或否决;这样的机制将提供一个额外的视角。联邦政府将保证一个作为补充的对话形式,在这里是州和联邦政府的对话。司法审查意在创制进一步的制衡。其基本目的在于,如同作为特别法律的宪法中所表现出的那样,要保护人民经慎思考量后的判断,免于在颁布法律实施期间,受到因作为人民代理人的官员的不当或短视考量而带来的侵害。

具体而言,首先,宪法的设计者们对于联邦众议院能否完全免除大型立法机构的缺陷( 尽管他们已经将其人数作了严格限制)仍没有充足的信心。麦迪逊认为,众议院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子所操纵,通过过分且有害的决议,而且往往对于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缺乏适当的了解,很难在执行其立法职责中不犯各种严重的错误。因此,如果全部立法权力尽皆委托给单一的代表机构,比之要求一切公众立法均需分别由不同之机构所认可,其危险显然是更大的。人民代表会犯错误;毫无疑问,人民也同样会犯错误。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某些特殊时刻,或为某种不正当情感及不法利益所左右,或为某些私心太重的狡诈歪曲所哄骗,人民也可能一时主张采取一些措施,而事后则极为悔恨并予以谴责的。因此,有必要组成一个稳健的可敬的机构,来防止人民自己由于一时的谬误而举措失当,防患于未然,以免人民自作自受,以便于理性、公正、真理得以重新掌握民心。 所以他们在参议院人数的规定上更加严格, 力图使它做到比众议院更加冷静、更加系统, 并具有更多的智慧, 从而限制后者可能的冲动和不智之举。

其次, 总统不仅对国会的议案拥有否决权, 而且还有义务向国会做国情咨文并建议立法, 这使他有机会帮助国会在重大事务的决定上做到深思熟虑。总统的否决权对立法机关形成有益的制衡,其目的是保护社会免受党派之争、轻率和其他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冲动的影响。汉密尔顿认为,“共和原则要求:社会的深思熟虑的、稳建的意识(The deliberate sense of the community),应该支配受社会委托为他们管理事务的人;但并不要求他们无条件地顺应人民群众的一切突发激情或一时冲动。”因此他建议:当人民的利益与他们的愿望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有责任抵制暂时的误导,以便他们有时间和机会进行更为冷静沉稳的思考。因此,行政部门应当有勇气和决心按照自己的意见行动。

最后,最高法院既无军权,又无财权,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它只有判断。限权宪法有意设计法院作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其目的是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最高法院代表属于理性范畴的判断功能,行使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法院在互相冲突的法律之间行使司法裁决权,需要澄清与确定两者的意义与作用,需要采用公正的解释,符合理性和规则的要求,从事物的本质与推理思考。为了防止法院武断裁决案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规则与先例。法官职位集正直品质和丰富知识于一身。 法官以其独立、公正、正直和博学表明最高法院必定是一个慎思明辩的审议机构。 大法官们通过发表异议,深入商谈审议,制作判决意见,说明判决理由来行使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获得尊敬和至上权威,成为宪政象征的核心要素。因此,不难理解,为何威尔逊把最高法院看作“连续开会的制宪会议”;罗尔斯把最高法院视协商机构,认为是公共理性运用的最好典范。

(四)共和制的弊病:商谈审议的不充分性、公共意见形成的多数统治

人类自治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议会议的规模原则限制。在任何协商集团中都存在着基本的限制条件,它起源于这一事实,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以理解。两个或者多个人给同一个听从同时演讲,只会制造噪音,并引起混乱。有序的深思熟虑,要求演讲和沟通都遵守一次一个原则。 麦迪逊了解,在一个人数众多的会议中,不同意见、不同利益不可避免,派系和结党图谋在所难免。因此,会议的规模、开会的人数对自由讨论和协商解决问题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他认为,要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才能防止人们为不正当的目的而轻易联合起来,才能防止少数人结党图谋,保障自由协商和讨论的益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人数过多造成的混乱和过激,代表人数又必须有一个限度。因为以一次一个规则为基础的协商,意味着所有的协商组织“组成的人数越多,实际上指导大会进行的人就越少”。会议规模越大,人数越多,情感就越容易支配理智,理智越难以起作用。知识肤浅、能力薄弱的人就越容易钻进来,实际上是少数人操纵会议,起着有力的作用。这更加直接地导致公众的骚乱和民主政府的毁灭。

二是党派和党争的影响。梅森认为: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不生罪恶的政府。虽然优于其他政体,依然有它的弊病。主要弊病,包括多数压迫少数的危险,和政务们的错误影响。 麦迪逊认为:共和政府附带的弊病之一,是彼此争论的精神和分党分派。 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在以立法主权为基础的政府体制中占主导的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任何力量来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样,构成多数派的各个党派就会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必然会占优势”。多数规则允许占主导地位的派别占优势;在一部分人是自己案件的法官时,合理的对话过程就不可能进行。它能够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没有机会进行挑战和讨论。因此,多数派占优势的权能,滥用政治特权牺牲他人的利益、意见而牟取私利,是以民主或共和规则为基础的政府最基本的弊端。 多数人组成的党派被一种共同的情感或利益所支配,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就消亡了,就会形成公共意见统治的多数暴政。为了要避免这样的结果,预防共和政体的这一弊端,麦迪逊提出要探究的重大题目就是,“保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种党争的威胁,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

(五)克服共和制的弊病,措施一:联邦制

麦迪逊提出,如果一个派系是少数时,共和政府就可通过正常的投票表决使多数击败少数的邪恶企图;“当派系包括大多数人在内时,民众政府的形式使它为占统治地位的情感或利益而牺牲公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就是,保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种党争的威胁,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他认为,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有两个,“要末必须防止大多数人同时存在同样的情感或利益,要末必须使同样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由于他们的人数和当地情况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而显而易见的是,只能用这两个方法当中的一个。

补救党争弊病的办法就是扩大治理范围。通过扩大治理范围,将会有更多有德行、有智慧的优秀人才可供选择;通过扩大治理范围,就可把重大的和整体性的利益托付给国家立法机关,把地方性的和特殊的利益托付给州立法机关;通过扩大治理范围,利益和党派将更加多元化,党争的影响将因此而更易控制。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指出:“一旦多数人在什么地方被一种共同情绪联合起来,有机会得逞,少数人的权利就会失去保障。在一个共和政府里,多数人一旦联合起来,总能找到机会。惟一的补救办法,就是扩大治理范围,把整个社会划分成为数众多的利益和党派。这样,第一,多数人不大有可能在同一时间形成那种背离整体利益和少数利益的共同利益;第二,万一他们形成了那种利益,也不大可能联合起来追求那种利益。因此,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是设法寻求这种补救办法。” 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作了如下分析:“把范围扩大,就可包括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也就少了;换句话说,即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较难于显示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地采取行动。”他指出,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内,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

在大型集会中, 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到理解。根据这个规则, 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表大会, 都必须有人来设定议程。随着会议规模的扩大, 领袖人物的主导性越来越强, 而个体与会者在审议方面的影响力则逐渐减少, 最后, 民主安排就有被寡头控制所取代的危险。 联邦制能克服规模原则的障碍并防止民主的寡头控制倾向。奥斯特洛姆认为《联邦党人文集》建立了一种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 根据这种理论, 联邦共和国中,不存在任何单一垄断的公共权威,较小的利益群体能够根据自治原则组织起来,并在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方面保持自主。联邦政府体制下,没有人适于当自己的涉及他人利益案件的法官,许多共存的、相互交叉的政府单位通过自治原则协同运作,从自己的优势地位出发参与社会的管理,有利于解决规模原则所提出的悖论,符合共和制政府的精神和形式,同时也提供了有序协商的机会。每一个选民可以参与形形色色的选民集团,每一个政府单位对形形色色选民集团的不同利益作出反应。因此,一部联邦宪法就为避免选民集团规模过大或者过小的悖论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他强调美国宪法正是创制了这样一种复合共和国, 这意味着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虽然它代表人民做出决策( 因此解决了公共审议的规模难题),但其权力仅限于与每个公民有关的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同理, 各级政府都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 具有自身的意志, 并在本质上相互独立。这样, 就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同时克服了多数暴政和寡头专制的危险。

(六)克服共和制的弊病,措施二:分权

一位联邦党人作者这样写道:“分权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明智和成熟的审慎思考。经验告诉我们,个人或者由人所组成的机构易于作出草率和匆忙的决定--由于党派影响和集团利益--我们都偏爱自身--经验还告诉我们,我们之外的人,未必能力比我们高,却很容易就能够辨认出我们的制造物中的瑕疵,除非别人指出,否则我们自己会熟视无睹。”

在美国的社会环境中,发生在宪政结构的制度之间的协商的一个特征是分权,并且的确可以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的一部分。国会、总统和法院三部门之间的协商,是美国分权制度的一个核心特征,这一事实有力地支持了桑斯坦所讲的协商民主是美国宪法的概念性特征。 《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不仅详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内部的审议过程,而且也为这三大部门之间的审议提供了良性的制度激励。这就是分权制衡体系对于审议性民主的实践意义。杜利斯(Jefre y K.Tulis )特别指出, 分权的目的是设计不同的机构来体现和推进与维持民主相关的各种视角和主张。一般来说, 国会保护民意的表达, 法院保护个人权利, 而总统(政府)则更关心国家安全。这种政治结构使得民意、权利和安全考虑之间的张力变得富有建设性。同样的问题在三个不同的部门会得到不同的重视和解决, 而分权的体系则把这些不同的视角和方案融合到同一个审议的结构中来。而且, 基于“ 以野心对抗野心” 的设计思路和原理, 分权可以保证在政治家、公民都保持他们的野心、利益和偏见的前提下进行审议, 而机构之间的制衡仍然会使这种权力的较量有助于对问题的深思熟虑。

商谈在中国

哈丁认为,在对一个成功的宪政政权的解释中,有两个相当不同的问题:(1)大体上在第一代内成功制定宪法,(2)在许多代的更长时期内宪法成功引导和约束政府。在这个众多宪政转型的时代,这两个问题中最迫切的是第一个。 有关民主转型的理论研究表明,在民主转型过程中,“制宪立即成为转型过程中变数最大和最引人注目的政治活动。政治策略、交易与协商都发生在制宪过程中,各个政治团体与领导人之间的政治立场、一致与争执一目了然。宪法起草者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可以告诉我们转型与建立政体的关键所在。”而且“民主转型过程中的制宪由一系列至关重要的决策组成,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未来政体的稳定性。制宪模式也表明未来国内政治关系的态势。制宪过程与结果的一般特点,都会暗示未来政体的稳定与动荡。”

严泉在对民国初年的制宪与民主转型的研究中,分析了1913--1923年首届国会制宪过程中,围绕内阁制与总统制、单一制与联邦制等政体和国体选择所进行的激烈争论。由于选择法国式的、封闭的国会制宪模式和对抗性的制宪策略,在制宪过程中,国会以外的其他政治利益集团被排斥参与,通过协商式的讨论而实现制度性妥协的程序规范和政治文化先天不足。这些因素,是导致民初的制宪政治和民主转型终以失败结束的主要方面。

著名政治学者邹谠在对中国革命的再阐释中指出,整个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的特征是: 中国精英之间不断出现的权力斗争,无论涉及最高权力或次一级权力,总是与一方全赢而/或一方全输相联系。邹谠提出,打破全赢全输结局这一阻碍中国政治从革命化向民主化过渡的根本阻碍,就在于放弃少数最高层领导人按照个人的经验、记忆与偏好、直觉的理解、印象式的意见,去决定政策的习惯。重新检讨并制定制度化、合理化的决策方法,从而“制定一个政治体制,使政治行为最终的结果是通过制度化、公开化的议论与综合,互相妥协,或趋于和谐或求得共识的最后产物”。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和完成的。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全面修改既不是以制度性妥协完成制宪的“一致的制宪模式”,也不是“分歧的制宪模式”。 在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虽然经过广泛的讨论、有听取和收集意见的过程,但宪法草案的起草权,宪法草案讨论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往往由党的最高领袖预先筹划定调和最后拍板一锤定音。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意见/意志起了决定性作用,对于有争论的不同意见,党的最高领导人起了最高/最后决断者的作用。我国的制宪、修宪模式可以称之为“最高决策者拍板的模式”。

五四宪法的制定始于1952年10月刘少奇访苏时斯大林的制宪建议。1953年1月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其后,作为宪法起草委员的高岗对“中央提出是否采取部长会议的国家制度和党中央是否增设副主席或总书记的问题”在高级干部中到处谈论、四处放风,被视为“进行夺取党和国家权位的阴谋活动”。在1953年12月处理高饶事件后,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南下杭州,着手领导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宪法草案的起草、讨论和修改是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亲自参加下进行的。毛泽东亲自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有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三人,并由毛泽东本人亲自领导。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毛泽东都亲自参加了讨论,作出了指示。1954年宪法完全是毛泽东和他的秘书起草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没有亲自起草宪法草案初稿,它在制宪中实际上只起到一个讨论草案稿的中间环节的作用,而且也没有对宪法很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政体结构)发生大的争论,只是在一些具体的,并不是很主要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和讲座。宪法草案在讨论中有重大问题争论时须报中央政治局决断。

综观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毛泽东作为党的最高权威起了最后决断者的作用,不仅定调,而且拍板。既谈不上有党内精英的辩论、对话,更遑论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制宪。兹举几例为证:一是,1953年3月,毛泽东两次对刘少奇“擅自”发文件的事情大发雷霆。1953年5月19日,毛泽东在给刘少奇和中办主任杨尚昆的指示中说:“嗣后,凡用中央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均须经我看过方能发出,否则无效。”还要杨尚昆检查1952年8月1日到1953年5月5日的中央和军委电报和文件,查明有多少是没有经他看过的。他严厉指责说:“过去数次中央会议决议不经我看,擅自发出,是错误的,是破坏纪律的。” 二是,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刘少奇和在京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政治局委员发电报,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了宪法起草工作的时间安排与进度、起草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起草工作所依据的基本参与资料。宪法起草工作的基本程序就是由毛泽东定下来的: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提出宪法草案初稿--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并初步通过--以中共中央名义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审议和讨论--通过并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其后,宪法的起草和通过基本上是照此进行的。三是,毛泽东明确表示宪法是他参加制定的。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

1982年修改宪法,邓小平亲自指导起草了八二宪法,既有定调,又有拍板。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说:“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份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198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成为1982年修改宪法的重要理论指导。据邓力群(《历史决议》起草小组具体负责人之一)在《历史决议》通过后仅10天,于1981年7月7、8日在驻京部队师以上干部大会上作学习辅导讲话时说,《历史决议》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最重要的一条”是邓小平“亲自主持了这项工作”,“明确提出了起草《决议》的三项基本原则”:“(一)确立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二)对解放32年来,历史上的大事情,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包括中央一些负责的功过是非,都要作出公正的评价;(三)总结过去,宜粗不宜细,争取《决议》通过以后,使全体党员、全国人民思想明确,认识一致,然后一心一意同志搞四化,团结一致向前看。”“对于各种意见,小平同志……都是这样,有博采众议的一面,也有力排错议的一面。不管你讲什么理由,只要离开三项基本要求,尽管一提再提,就是不接受。”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议同意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的建议和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会议对修宪程序和时间作了规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对于1978年宪法的修改工作,并提出修改草案。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会议决定: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邓小平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亲自指导起草了八二宪法。

1981年7月,经邓小平点将,中共中央决定由彭真具体负责宪法修改工作。针对党内外对如何修改宪法有各种不同意见,彭真主抓宪法修改工作后,立即到邓小平处请示如何修改宪法的意见。对宪法要不要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怎样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是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是实行“三权分立”还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是实行联邦制等问题请示邓小平。邓小平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第二,写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第三,写民主集中制;第四,写民族区域自治。这就为宪法修改工作确立了指导思想、定了调。1982年4月,邓小平同胡乔木、邓力群的谈话,为修改宪法进一步定了调子。

在起草1982年宪法的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了5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并在全民中进行了4个月的讨论,才提交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邓小平亲自领导了这次修宪工作,对新宪法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国家体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四项基本原则要不要入宪,两院制、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司法机关和监察机构的设立,都及时、明确地提出了意见,对这部宪法的制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有一些重大问题,如:两院制问题、联邦制问题、设作专门宪法监督保障机构问题等,都只是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层面(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过讨论,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层面上并没有讨论这些问题。看来是宪法修改工作机构在研究“大问题”,宪法修改委员会反而在讨论一些“具体问题”,建国后几次重要的宪法制定和修改情况大致如此。因为宪法修改委员会都是在宪法工作机构定好的条文下进行讨论,就好比工作机构是做饭的,宪法起草或修改委员会是吃饭的。而宪法起草或修改重大问题,又都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主要领导人拍板决定的。

“寻求以宪政秩序取代封建王朝是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最为重要的主题。” 二十世纪的中国,战乱、权谋、强制、意气之争斗接踵而来,偶然与暴力、反思和抉择,交错上演,基于程序和辩论(论证)规则的商议式民主政治无从落实,寻求宪政秩序的努力浸染着血和泪,常感造化弄人,命运无常。追求宪政这一主题,跌跌撞撞,曲折前行,跨入了二十一世纪,竟又成为新世纪的最为重要且最为迫在眉睫的主题。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正处于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型的时期。 这一转型时期又置身于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大开放的时代,一个利益和意见多元化和大分化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如何落实基于程序和辩论(论证)规则的商谈式民主政治,如何“超越左右”,形成“中道理性”, 如何在大变革时代形成共识,构建中国式宪政制度,考验着人们的智慧和良知。

在美国,人们把共和理解为社会对自身进行的缓慢而和平的活动。它是一种真正建立在人民的明智意愿之上的合理状态。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项决定都要经过长期酝酿,审慎讨论(being discussed with deliberation),待至成熟,方付诸实施。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理解和实践这种共和理念,如何在这种共和理念的基础上,超越左右,形成联合,达成共识,建设宪政法治民主国家,从而彻底打破革命的暴力循环、走出治乱兴忘的周期律循环呢?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我以为,在现阶段,与其让一部分人先选起来,不如让一部分人先辩起来。应当从大处着眼,从宪政民主法治和文明政治着眼;从小处着手,学会开会,以辩论和商谈为阿基米德支点,培养程序公正、中道理性、包容妥协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心理,扭转“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由个人说了算、一把手挂帅拍板”的决策方式,推动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发展,推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包括常委会,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从学会开会、商谈作起,让各方面的意见和异议充分表达,真正做到明辨慎思,充分协商。惟其如此,我们人民共和国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人民幸福、国家富强、社会文明的民主法治国家。

美国革命通过对话、谈判、讨价还价、妥协的过程建立了国家,这一过程是赢得一切的比赛。 美国立宪的过程是一个商谈、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在长达二百多年的历史中成功地引导和约束了政府。美国宪法成为了宪政的象征,成为美国人民的圣经,自由的宪章。美国宪法如何以商谈审议的方式写就,为什么要进行商谈,如何进行商谈,美国建国立宪文件中的原始资料在历史上第一次能够为全世界的人民所获知,这些文件已经或正在被作为世界各地建立新政府的根据而使用。因此,我们有必要而且应当把视线投向美国,特别是投向美国建国立宪的时期,在最权威的、原始的第一手资料上吸取美国建国者们的智慧,追求他们的美德,展开我们的言说、商谈和行动。

对中华民族来说,对中国人民来说,我们是不是更需要理解和讨论我国的宪法是如何写成的、如何表现为这种形式?它是否应该改变?它应该成为什么样子?美国建国制宪的文件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样的参考价值?我们能不能采用美国宪法所包含的那些原则,能够获得成功吗?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去理解,去探讨。

我认为,把视线投向美国,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使我们的“反思和抉择”更公正、更严肃、更清醒、更诚实。我赞同托克维尔所说的:“我们把视线转向美国,并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仿效它所建立的制度,而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更不是为了照搬它的教育之类的制度,我们所要引以为鉴的是其法制的原则,而非其法制的细节。……美国的各项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即遵守纪律的原则,保持政权均势的原则,实行真正自由的原则,真诚而至上地尊重权利的原则,则对所有的共和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是一切共和国都应当具有的,而且可以预言,不实行这些原则,共和国很快就将不复存在。”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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