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东:明代丘浚《慎刑宪》中的慎刑思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5 次 更新时间:2012-09-2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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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  

【摘要】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思想的总结者,丘浚在继承儒家法律思想的前提下又有所创新。他将国家的司法权定位于德教的辅助,它可促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秩序;司法官员应当具备“好生之德”,以宽仁的原则指导司法实践;恤刑、慎刑、中正乃是司法的基本要素,良性司法乃以此为前提条件;仁道与和谐是司法的基本价值,通过仁道司法而实现社会和谐;等等。总之,“仁道”构成了丘浚司法思想的主旋律,它在关爱人、尊重人、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等方面与今天的人道主义有相通之处。

【关键词】司法思想;好生之德;恤刑;慎刑;仁道

丘浚,海南琼山人,是明代的法律思想家。《明史》本传称其“幼孤,母李氏教之读书,过目成诵,家贫无书,尝走数百里借书,必得乃已,举乡试第一。景泰五年成进士,改庶吉士,授编修”。丘浚自学成才,后考取进士,曾任户部尚书、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他“以真德秀《大学衍义》于治国平天下条目未具,乃博采群书补之”(《明史·丘浚传》)。宋儒真德秀曾撰《大学衍义》一书,对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之意义进行阐发,丘浚认为该书缺乏对治国平天下之意义的阐发,故作《大学衍义补》160卷。

《慎刑宪》为《大学衍义补》第九目。该目之下的子目依次为:总论制刑之义、定律令之制、制刑狱之具、明流赎之意、详听断之法、议当原之辟、顺天时之令、谨详谳之议、申冤抑之情、慎眚灾之赦、明复仇之义、简典狱之官、存钦恤之心、戒滥纵之失。通观《慎刑宪》一书,其司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司法权的地位和作用

丘浚认为,德教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无疑应占主导地位,而代表国家刑事司法权的刑罚只对德教起辅助作用。他说:“‘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此万古圣人制刑之本意也。可见刑之制,非专用之以治人之罪,盖恐世之人不能循夫五伦之教,故制刑以辅弼之。使其为子皆孝,为臣皆忠,为兄弟皆友;居上者则必慈,与人者则必信;夫必守义,妇必守礼;有一不然,则入于法,而刑辟之所必加也。天下之人有见于此,其资质之美者,有所畏而一于为善;气禀之偏者,有所惩而不敢为恶;则彝伦为之益叙,而刑罚可以不用矣。”(《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这是对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理论的继承,刑罚存在的价值在于弥补教化的不足,督促人们行善守法,当人们普遍成为道德上的良善之人时,刑罚自可措置不用。

丘浚又说:“刑以弼教。教之大者,伦理也。人君者,生民之主。圣人者,道德之主。父母者,生身之主。亲为一家之主,孝其亲则人道以立。君为一世之主,忠其君则治道以成。圣人为万世之主,尊圣人则世教以明。先王治为刑法以弼世教,世教之大在此三者。人人孝其亲,忠其君,尊夫圣人,则天下大治矣。否则,大乱之道焉。然是三者,其根本起于一家,家积而国,国积而世,故尤严于不孝之罪。”(《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这是进一步说明刑事司法对道德教化的辅助作用,通过将体现儒家伦理精神的刑法加以适用,达到维护世道人心的目的。在丘浚看来,“礼乐刑政”的目标是一致的(“礼乐刑政,其致一也”),“礼乐”指德教,“刑政”指法律(包括司法),礼乐“为刑政之本”,则刑政或司法必趋于优良”(《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由此可见,丘浚对国家刑事司法权的定位是:辅助德教。照他的说法,只有如此才会促成一种良好的政治秩序,才能使社会和谐。

丘浚认为,虽然德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主导作用,但刑罚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对维系社会秩序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照他的说法,刑罚属于“弼教之具”即辅助教化的工具,而教化的内容是“天理人伦”;犯罪者对“天理人伦”即伦理秩序造成了损害,故理应受到惩罚。换言之,对犯罪的惩罚也符合天理的内在要求(《慎刑宪·谨详谳之议》)。

丘浚甚至认为,刑罚符合“自然之理”即自然规律。他说:“《蒙》、《坎》二卦,圣人作《易》,皆取象于刑狱;是知圣人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盖天地自然之理,本诸阴阳,合诸爻象,非人为之私也。虽若不得已而为之,而为之亦不容已。盖人生不能无欲,欲胜而理微,教之而不从,而不继之以刑,则人欲肆矣。”

丘浚又说:“刑者,所以辅政弼教。圣人不得已而用之,用之以辅政之所不行,弼教之所不及耳。非专恃此以为治也。”(《慎刑宪·存钦恤之心》)这是说刑罚的作用虽然重要,但它绝对不能取代德教的主导地位,否则若专恃刑以为治,那就与法家无异了,自然背离了儒家的德性政治——伦理政治。

二、论司法官员的道德素养

丘浚对司法官员的道德素养有较多论述,因为司法官员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腐败等问题。他认为,作为一个掌握司法权力的官员,首要的是具备“好生之德”,即尊重生命的价值、怜悯生命的痛苦。他强调儒家所说的“仁”德就是好生之德,即所谓“仁者,好生之谓也”(《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

丘浚又说:“天地之大德曰生,人得天地之德以为生,莫不好生。圣人体天地之德以为生人之主,故其德亦惟在于好生也。惟其好人之生,故其存心治政,莫不以生人为本。人见其德教之施,恩泽之布,以为生人也;而不知其刑罚之加,兵戈之举,亦皆所以为生人焉耳。盖死之,所以生之也。苟非其人实有害于生人,决不忍致至于死地,死一人所以生千万人也。”(《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他希望各级官员特别是司法官员应当具备好生之德,充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且不可任意戕生害命。但是,对于那些杀伤人命的犯罪者也不能姑息,而是进行必要的惩罚,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他人的目的,从而使全社会树立尊重生命的意识,此亦即“死一人所以生千万人”的意思。

针对汉代路温舒《尚德缓刑书》所说“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丘浚指出:“听狱者,当于杀之中而求其生,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杀之;有可生之路,则请以谳焉。罪疑从轻可也,不疑然后杀之。如是,则狱无不得之情,世无冤死之鬼矣。”(《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对那些证据确凿的罪大恶极者处以极刑当然必要,但如不是罪大恶极,则应尽量免死,特别是罪有可疑者更应从轻发落。丘浚认为,这是具备好生之德的司法官员应该做到的。

丘浚指出,一个国家应当“以仁立国”,将“仁道”当成最高的治国原则;各级官员,包括司法官员应当具备“仁”德,以仁道原则来指导自己的政治活动和司法活动。司法官员如果违反仁道原则,非法用刑,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才会有良性的司法、和谐的政治(《慎刑宪·戒滥纵之失》)。

丘浚进一步指出:“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慎刑宪·简典狱之官》)仁政关系到天下兴亡,仁政要求统治者以“仁德”行法,如此才能收长治久安之效。

三、论司法的基本要素

丘浚认为,恤刑、慎刑、中正是司法的基本要素。“恤刑”为怜悯之刑、同情之刑,也包含谨慎用刑、审判公正、减轻刑罚的意思。《辞源》对“恤刑”解释道:“慎用刑法。《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谓审判公正,用刑不滥。《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此谓减轻刑罚。”[1]

丘浚将《尚书·舜典》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成恤刑观念的源头与核心,称“帝王之治法,其论刑者千条万贯,亦不外乎此”(《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要求各级官员尤其是掌握司法权的官员以此为法,坚持恤刑原则,就能赢得民心。

“慎刑”是谨慎动用刑罚的意思。丘浚指出:“盖狱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罚。收聚人心,感召和气,皆是狱。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杀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狱不谨。惟是用狱之际,养得一好生之德,自此发将去,方能尽得君德。所谓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最为切要。人君为治,真诚知狱之为重,则必调和均齐。”(《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慎刑的司法政策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秦朝之所以短命而亡,其因在于用刑不慎。如此看来,统治者能否谨慎用刑关乎民心向背、政权兴亡。正如丘浚另外所言:“盖刑杀关乎人之性命,一人负冤,天地为之变色,和气为之感伤,人心为之丧失,乌可以轻忽哉!”(《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又说:“为人上者,奈何不谨于刑戮?上拂天意,下失人心,皆自此始。衰世之君,往往任意恣杀,享年所以不永,国祚所以不长,其以此矣。”(《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这是将“慎刑”上升到政治道德的高度来谈论了,作为一种政治道德,它与国家的兴衰、社会的和谐有密切关系。

其实,慎刑不仅是一种政治道德,更是一种司法道德,对于司法官员来说,慎刑是实现仁道司法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敬”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敬”是谨慎的意思。丘浚针对《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一语加以评说:“帝舜之心,无所不用其敬,而于刑尤加敬焉。故不徒曰钦,而又曰哉者,赞叹之不已也。不止一言而再言之,所以明敬之不可不敬,以致其叮咛反复之意也。……若夫刑者,帝尧所付之民,不幸而入于其中,肢体将于是乎残,性命将于是乎殒,于此尤在所敬谨者焉。是以敬而又敬,拳拳不已,惟刑之忧念耳。”(《慎刑宪·存钦恤之心》)这就是说,从事司法活动必须秉持“敬谨”的态度,定罪量刑时必须高度谨慎,否则会导致司法不公或司法冤滥。在丘浚看来,“慎刑”与“恤刑”一样,都是司法的基本要素,是一个司法官员所应坚持的基本态度。

“中正”也是司法的基本要素之一。丘浚说:“圣人制刑,以求无刑;立辟以求止辟。……是故先王立法制刑,莫不用中。中则无过,无不及,可以常用而无弊。不过而严亦不及而宽,过而严,则民有不堪,而相率为伪以避罪;不及而宽,则民无所畏,而群聚竞起以犯罪。”(《慎刑宪·戒滥纵之失》)自西周以来,就有“不中不刑”(见西周铜器《牧簋》铭文)的说法,孔子继承这一观念,提倡“中道”司法(使司法合乎中庸之道)。中道司法的实质在于司法公正。丘浚继承了儒家的这一传统,积极提倡中道司法,将公正当成司法实践的生命线。

丘浚指出:“刑罚之所以不中者,非讫于威,则讫于富。讫于威,所以徇人之势;讫于富,所以阜己之财。用是以断制刑狱,虐乱无辜之人,民怨于下,天怒于上,卒之所依之势不可怙,所得之财不能保,而并与己之所有者而丧之。”(《慎刑宪·戒滥纵之失》)在他看来,司法官员不能屈从于权势与私利,而是应该发扬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精神,坚决同司法不公现象作斗争,彻底杜绝司法冤滥。他强调:“刑狱之事,实关于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权势不能移,财利不能动,如此用刑者无愧于心,受刑者允当其罪,吾之心合天之心矣。”(《慎刑宪·简典狱之官》)只有超越私情私利的影响,摆脱权势的干扰,做到“权势不能移,财利不能动”,才能使司法权的行使符合公正原则。

丘浚指出:“帝王之道,莫大于中。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帝王传授心法,以此为传道之要,以此为出治之则。《书》始于《虞书》‘允执厥中’,大舜以之而传道;《书》终于《周书》‘咸中有庆’,穆王以之而训刑。圣人之心,不偏不倚,而施之事为者,无过不及。非独德礼乐政为然,而施于刑者亦然。盖民不幸犯于有司,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吾固无容心于其间,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一惟其情实焉。既得其情,则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夫是之谓中,夫是之谓祥刑。”(《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这就是说,“祥刑”是符合中道的刑罚,换言之,没有公正的刑罚就无良性司法。丘浚要求司法官员效法《周易》“讼卦”之“讼元吉,以中正也”的“中正”精神,做到“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慎刑宪·详听断之法》),从而“以遏争斗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慎刑宪·详听断之法》)。也就是说,公正司法是达到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

四、论司法的价值取向

丘浚认为,仁道与和谐代表了儒家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孔子有言“仁者爱人”,仁道的实质在于关爱人、尊重人,特别是要重视他人的生命价值。丘浚从仁道立场出发,要求统治者实行仁政,“敷仁恩于四海”(《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又说:“虞廷‘罚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孥’,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仁暴之心既殊,国祚所以有长短之异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汉祚之延,未必不基于斯。”(《慎刑宪·定律令之制》)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诫后人:司法残暴导致政权短命,司法宽和才能有助于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必须用仁道原则指导司法活动,才可能构建良好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他认为汉文帝废除肉刑证明其为有德之君,称“自是以来,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断肢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德大矣”(《慎刑宪·定律令之制》)。又称“自汉文帝废肉刑,后有议欲复之者,仁人君子必痛止之”(《慎刑宪·制刑狱之具》),因为肉刑的施用必然“感伤和气”即危及社会的和谐,所以“有国者所当严为之禁”(《慎刑宪·制刑狱之具》)。

当然,根据仁道原则进行司法实践并不意味着姑息养奸,对罪犯的惩罚也是必须的,若惩罚一名罪犯而能防止千万个罪犯出现,则该种惩罚并不悖逆仁道原则。他:“惩之于细,则大者不作;戒之于先,则后者不继。惩一人以惧千万人,戒一事而遏千万事,圣人之虑远矣。圣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为仁者,真不仁者也。”(《慎刑宪·谨详谳之议》)

丘浚对录囚制度表示了赞同,指出该制度不仅有助于社会和谐,而且体现了仁道精神。他说:“前代帝王皆躬自录囚,盖以人命至重故也。虽以高宗之昏,制于悍后,犹不废此制。后世一惟法司是信,而有冤者,无由得见上而诉之,此狱所以不清,冤气郁而和气为之感伤,有由然也。”(《慎刑宪·伸冤抑之情》)

丘浚充分肯定了汉代的一些“仁政”措施,称“汉去古不远,所行多仁政”(《慎刑宪·存钦恤之心》),称其君臣多为“仁厚”之人。他说:“文帝用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几至刑措。噫,文帝用一张释之而几致刑措,三代以下,称仁厚之君必归焉。《中庸》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盖必有禁网疏阔之君,然后其臣以其罪之疑者而予民。故曰:有是君,则有是臣。”(《慎刑宪·存钦恤之心》)“有是君,则有是臣”一语,颇有见地。君主仁厚,臣下也会仁厚,如此君臣进行司法活动,必然出现宽和公正的局面。

丘浚对唐代君臣的仁政措施评价颇高,对其宽和的司法也大加肯定。唐太宗鉴于当时鞭打囚犯脊背可能造成死亡的情况,曾专门下达禁止鞭打囚犯脊背的诏令。丘浚认为该诏令说明唐太宗“其心仁矣”,即符合儒家的“仁道”原则,并称“非独见其有宽刑之仁,而实可验其有爱民之心。随所触而即感,然不徒感之,而又能推广之民也。其刑措几于三代也,宜哉。”(《慎刑宪·存钦恤之心》)丘浚根据其“仁道”价值观,高度肯定了唐太宗的“宽刑之仁”,这实际上是在为统治者的为政与司法活动树立了一个标杆。

在《慎刑宪·存钦恤之心》中,丘浚希望统治者“常存宽恤之仁”;在《慎刑宪·戒滥纵之失》中,他又强调为政的根本“在仁义”。这些都说明他对儒家仁道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他要求司法官员贯彻儒家的仁道原则,推行宽和的司法。他甚至上书皇帝,希望其能“体上天之仁爱”(《明史·丘浚传》),以仁道原则来指导自己的政治活动和司法活动。《明史·丘浚传》还称丘浚“尝以宽大启上心”,可见,丘浚并不仅仅限于对仁道政治和仁道司法的学术探讨,而是希望将这种理论付诸当时的政治实践与司法实践。可以说,“仁道”代表了丘浚司法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慎刑宪》将国家的司法权定位于德教的辅助,它可促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秩序;司法官员应当具备“好生之德”,以宽仁的原则指导司法实践;恤刑、慎刑、中正乃是司法的基本要素,良性司法乃以此为前提条件;仁道与和谐是司法的基本价值,通过仁道司法而实现社会和谐;等等。总之,“仁道”构成了丘浚司法思想的主旋律,它在关爱人、尊重人、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等方面与今天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相通之处。

崔永东,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

[1]《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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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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