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民主集中制新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48 次 更新时间:2012-09-0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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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 (进入专栏)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七一讲话”,标志着党的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七一讲话”的一个重要思想是,新阶段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而“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必须“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七一讲话”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核心”,这是因为,《党章》明确规定,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既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也是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邓小平曾经高度评估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他说,“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①],他再三告诫全党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②]因此,对于党和国家来说,民主集中制可谓“第一制度”。

一、无产阶级政党最早的组织制度及其转变

政党,作为一个有着共同理想、共同纲领和自愿合作的人们、为了取得国家权力的目标而结成的并能持续进行活动的政治团体,发源于近代欧洲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时期。最早起来组织政党、反对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是近代一批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如152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建立“上帝的选民同盟”;179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建立“先贤祠协会”、1796年建立“救国秘密督政府”;1834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布朗基建立“家族社”、 1837年建立“四季社”;183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成立“人民同盟”、1834年建立“流亡者同盟”、1836年组成“正义者同盟”。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评价了空想社会主义,认为空想社会主义政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共产党的最早组织,科学社会主义不要忘记了他们的功绩。

政党要活动、发展,就要有相应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闵采尔、巴贝夫、布朗基、魏特林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在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时,都主张实行秘密的集中制。例如,闵采尔组织的“上帝的选民同盟”,强调绝对服从和集权的性质,加入“上帝的选民同盟”的人,必须举手宣誓,严守秘密,不惜付出生命来捍卫同盟的事业。巴贝夫组织的“先贤祠协会”、“救国秘密督政府”,在组织结构上分为上层、中层、基层三级,在党的三级组织中,党的最高机关起着集中领导的作用,党的中层组织则起着杠杆作用,向上报告情况,向下传达命令。虽然中层组织这么重要,但却不能与最高机关直接发生联系,它们之间实行单线联系,是通过联络代表进行联系的。基层组织也是如此,不与中层组织直接发生联系,也要通过联络代表进行。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万一出现泄密和变节者,整个组织不至于被一网打尽。布朗基所创立的“家族社”、“四季社”,则从根本上仿效了巴贝夫的政党组织的,而且更加强调组织的密谋性和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家族社规定:“绝对服从领导人的指示”、要“像一个士兵那样绝对服从”。四季社的组织形式分“年”、“季”、“月”、“星期”四级,实行单线秘密领导制度。本“星期”的成员只认识本“星期”的领导人;本“星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月”队的领导人和其他3个“星期”的领导人;作为“月”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季”的领导人和其他2个“月”队的领导人;作为“季”的领导人知道其他“季”的领导人以及作为“年”的领袖,即“革命代理人”。魏特林组织的“流亡者同盟”和“正义者同盟”(前期),均实行高级和低级两级组织,一般的盟员只认识自己直接的领导者,而不认识更高的领导人,同盟内实行专制式的家长统治。

空想社会主义者在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时,采用了严密的集中制作为组织制度,这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因为那时的德、法诸国及其统治者,对人民大众实行暴力统治,社会毫无民主可言。从事革命的政党和志士不能公开,只能进行秘密活动。一旦这样的革命政党和志士的行踪暴露了,立即就会遭到血腥的镇压。正是如此严酷的斗争环境,决定了空想社会主义政党,必然采用集中制的组织制度。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无产阶级政党时,完全摒弃了空想社会主义的集中制组织制度和密谋性质,采取了民主制的组织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集中制是专制制度,民主制与专制制(集中制、集权制)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两种制度。从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和共产主义事业出发,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无产阶级的政党和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制,而绝不能搞专制制或集中制。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只有民主制才具有人民性。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③]而“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④] 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马克思指出,“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是极其有用的,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⑤]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表现为:民主制强调党员的民主权利,集中制强调领导的权力和意志;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强调权力中心在领袖个人,或者在一个领袖集团。党的民主制不同于集中制的基本特点在于:(1)党的各级机构是按民主制组织起来的,各级干部经由民主选举产生;(2)党的各级组织定期开会讨论党的事务,允许不同意见和观点存在;(3)党的政治生活的根本方法是集体议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4)党的任何职务都是可以变动的,要破除和拒绝领导职务的终身制;(5)党内的任何人都有监督权,也都要受到他人的监督。由于此时的英、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已获成功,开始在社会上实行民主制度,赋予人民群众一定的民主权利,这为无产阶级政党实行民主制提供了条件。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改造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组织的“正义者同盟”的基础上创建了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在“正义者同盟”的后期,因为一些盟员不满于专制密谋性质的组织制度,开始选择民主化的改革取向。1947年1月,“正义者同盟”的全权代表约瑟夫·莫尔拜会了马克思恩格斯,表示同盟要彻底摆脱陈旧的密谋传统和宗派性质,并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给予指导同盟的改组。正因为“正义者同盟”显示了去除专制集权的决心,马克思恩格斯才欣然应允对“正义者同盟”进行改造。马克思恩格斯赋予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各级组织的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所有盟员一律平等”,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体现了党要实行盟员平等制、各级组织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撤换制和开除制6项民主制度的性质。对此,恩格斯晚年曾自豪地评论道,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⑥]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坚持了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行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民主制,不是就是一盘散沙,而是包含了集中,即服从和纪律。民主制早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了,古希腊的民主就是实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根据民主制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制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生活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少数都要服从多数”[⑦],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⑧]。不言而喻,马克思恩格斯在制定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时,明显包含了“服从”、“纪律”的“集中”的原则。民主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也必然是集中和统一。共产主义者同盟从一开始就强调的,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和同盟的纪律,不能遵守者就要开除。

这样一来,民主制要讲“集中”,集中制更讲“集中”,就有了两种不同制度的“集中”了。但是,这两种“集中”有着明显的区别(如下图):

由上可见,民主制不等于没有集中,集中不等于就是集中制;我们要的是民主制的集中,我们拒绝的是集中制的集中。

二、民主集中制的创制与基本涵义

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的组织制度,是列宁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苏联共产党前身)提出来的并贯彻实施的。列宁在民主集中制提出之前,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

189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苏联共产党前身)成立了,但党纲、党章等尚未制定,建党的任务并没有完成。关于党的组织制度,列宁在写于1901年秋至1902年1月的《怎么办?》一书中指出,俄国是“专制制度”的国家,而非具有政治自由的“民主制度”国家。书中在标题:(五)“密谋”组织和“民主制”[⑨]之下,列宁论述道,“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因此,害怕别人责备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建立密谋组织,那就未免太幼稚了。”[⑩]为此,列宁从俄国的实际出发,主张建立具有密谋性质的“集中制”的政党。因为列宁深知,实行“民主制”需要三个条件:“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11],即公开制、选举制和监督制。而这三个条件,在专制制度的俄国根本不存在。列宁甚至以嘲笑的口吻说道:“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我们称德国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举行的;然而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试问,既然‘广泛民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秘密组织来说是无法执行的,那么提出这种原则又有什么意思呢?这样,‘广泛原则’只不过是一句响亮的空话。不仅如此,这句空话还证明人们完全不了解目前组织方面的迫切任务。”[12]“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说它是一种有害的儿戏,是因为贯彻‘广泛民主原则’的尝试,只会便于警察进行广泛的破坏”[13]。1904年2月至5月,列宁又写了《进一步,退两步》,更明确地把“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表述为“集中制思想”,指出“集中制思想,它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它“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串在整个党章中”[14]。

但是,问题在于,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十分清楚民主制与集中制是两种截然对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他为什么还要提出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实行“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呢?这是因为,其一,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实在是万般无奈而选择“集中制”的,在专制制度的俄国根本没有条件实行“民主制”;其二,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选择“集中制”,是极少部分坚强无比、意志坚定的职业革命家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实行的“集中制”,实行这样的“集中制”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因而是合理的。虽然无产阶级政党搞了“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但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历史上的封建阶级、资产阶级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搞的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因而,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虽然搞的也是“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但这没有什么可责备的,也无需在意受到这样的责备。

那么,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究竟包含着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根据《怎么办?》和《进一步,退两步》中的论述分析,主要有4项:(1)党要组成一个“职业革命家组织”,只包括那些以革命活动为职业并且在同政治警察作斗争的艺术方面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这些人无需经由选举产生;(2)在党的外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群众组织,但它们应服从职业革命家组织的监督,接受职业革命家组织的领导;(3)坚决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4)要用集中制反对自治制。列宁指出:“谁想在专制制度下建立一个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的广泛的工人组织,那他简直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空想家。”[15]

由集中制包含的上述这些具体规定来看,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和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民主制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集中制所导致的不是自下而上地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组织和一切领导职务,然后实行上级对下级的指挥;而是直接采取了指定各级领导职务并由上层领袖对下层群众下达命令指示,实行下级听命于上级、上级机关对下级组织的完全掌控。显然,这样的集中制完全排除了民主制中任何的民主因素和民主程序,是在形式上与专制制相一致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

列宁在提出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后,曾经受到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袖罗莎·卢森堡的批评。1904年7月,罗莎·卢森堡针对列宁《进一步,退两步》中阐述的集中制思想,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指责列宁在组织问题上陷入了“极端集中主义”的迷途。她认为:这种“极端集中主义”实际上将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是实行严格的纪律和中央机关对党的地方组织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直接的、决定性的和固定的干预”[16]。她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将全面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的活动和人员构成,连党的最高机关即党代表大会的组成也不能幸免。“实行这种集中制的结果,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17]她强调:“党的集中制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18],否则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

对于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十分气愤地说卢森堡是歪曲了他的思想,歪曲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否定了党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列宁多少也从卢森堡的文章中得到了启示,因为他毕竟知道,集中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理的,违反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确立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应该说,列宁吸取了卢森堡一些有益的意见,经过认真的思考,终于开始修正原来所提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由于1905年发生了俄国革命,出现了人民革命运动的不可阻挡之势,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前所未有的,似乎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提供了摆脱从前在秘密状态和警察迫害条件下进行革命的时机。适应着这样的形势变化,列宁在《〈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序言》中指出,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组织原则”有6条[19]:(1)少数服从多数;(2)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实行民主代表制度的原则;(3)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4)党的—切出版物,不论是地方的或中央的,都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5)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作出极其明确的规定;(6)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这6条规定足以说明,在经历了与卢森堡的争论后,列宁在理论上完全承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保持了与马克思恩格斯立场的一致性。6条原则的阐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卢森堡批评的回应。可见,卢森堡的批评对列宁阐述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起了重要作用,发挥了重要影响。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该篇文章中列宁也强调指出,这些民主制的基本的组织原则,“在具有政治自由的条件下这是很容易办到的”[20],例如在德国,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就拥有这样的政治自由条件;“但是在秘密组织中就不同了”[21],实际上无法做到民主制的这些规定。这就为在俄国的专制制度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之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保持着集中制的做法留下了余地。

正是基于理论上的科学要求和现实中的残酷无奈,使得列宁转而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提出民主集中制。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党的改组决议》,其中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22]。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23]根据列宁的提议,同年4月召开党的四大,大会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正式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24]

那么,列宁对实行民主集中制究竟作出了哪些具体的制度规定呢?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25]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由上可见,列宁创制的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可以说,列宁此时创制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因而,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或者相加,如果用公式表示就是:下层民主制 + 上层集中制。

实事求是地说,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正因为如此,创制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时,它在俄语中是这样一个复合词:дe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иэм。前面的дe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是一个形容词,意为“民主的”;后面的центраиэм是一个名词,意为“集中(制)”、“集权制”、“中央集权制”或“集权主义”。两个词合成为一个词,译为“民主的集中(制)”,也可译为“民主的集权制”、“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与英语对应的是democratic centralism。显然,民主集中制的主体是“集中(制)”、“集权制”、“中央集权制”,而“民主的”部分只是其辅助作用。需要指出的是,дe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在语义上虽是“民主的”意思,语法上起着定语的作用,但根据列宁对它所作的阐述,体现的却是制度性的规定,构成的是民主制。对此,我们千万不能望文生义,以为不过就是一个修饰词、限定语而已。所以,民主集中制实际包含着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个部分,虽然民主制部分较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两者间的彼此隔绝、互不影响、孤立存在,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党内一些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此时实行民主制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因此,列宁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在说明党的集中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党的民主制建设。遗憾的是,列宁逝世之后,斯大林成为党的领导人,民主制没有得到发展,集中制反而大肆蔓延。斯大林搞一言堂,把党内不同意见者打成反党集团,赶尽杀绝;斯大林专断独行,党政军三权独揽,实行职务终身制;斯大林破坏干部制度,民主选举成为走过场形式,实际是层层委派任命;斯大林破坏监督制度,降低与中央委员会地位平行的监督机构,使自己处于监督之外;斯大林破坏党代会年会制,党代会从相隔2年、3年、5年,到相隔13年之久才召开;总之,斯大林以集中制否定民主制,使民主集中制实际蜕变为集中制。

三、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创新发展

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时,就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党的创始者对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着基本的了解。陈独秀在提交给中共一大讨论的党纲中就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26]。这里的“民主集权制”,即是指民主集中制。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明文规定,“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27],所谓苏维埃管理制度,就是鲜明地体现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组织制度。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28]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上,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1927年6月党的五届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29],自此后,从党的六大开始,在每次代表大会制定的或修改的党章中,都对民主集中制有所阐述,其间不时则有重大的理论认识发展和制度上的改进丰富。概括而言,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创新发展,表现为三个方面。

1.为民主集中制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准确的定义

什么是民主集中制?苏联共产党几十年一直没有作出解释。中国共产党早在1945年党的七大制定的党章就作出阐述: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30],这就使民主集中制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形象地说明,民主集中制包含民主和集中两个部分,并完整地论述了民主集中制是一个过程,即要经历“民主→集中”和“集中→民主”的过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及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对民主集中制的定义作出了新的阐释。八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31]这个规定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成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而把集中与民主之间由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

党的八大对民主集中制作出的科学解释以及关于民主和集中的内在关系,显示了民主集中制正确的发展趋势。可惜的是,随着不久后1957年开展的反右斗争扩大化,这一趋势被打断了,而在1959年庐山会议上把彭德怀等同志打成反党集团后,向着民主方面的加强和实行党内民主,变得难以实现了。由于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导致1966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1969年召开的党的九大和1973年召开的党的十大,因为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党内生活极不正常,所以九大、十大的党章不可能对民主集中制作出新的论述。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真正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民主集中制问题得到高度重视。1992年党的十四大党章,第一次在总纲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并提。民主集中制也被进一步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与八大党章的论述相比,增加了“相结合”,这个要求非常重要,它使“民主”和“集中”的两大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了,避免被割裂,并且,这样的过程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至此,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个字的定义。

2.民主集中制不再是两个制度、而是一个制度

在苏联,一直把民主集中制分解为两个制度,即“民主制”和“集中制”。在列宁、斯大林的著作里都有着这样的论述。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在“民主集中制”条目下,对此做了明确的阐述:“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32]在这里首先列在前面和强调的是集中制,其次才是民主制。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沿用苏联的提法,也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由两个制度组成。例如,1937年5月,毛泽东在谈到“党内民主问题”时指出:“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33]但是,自从夺取全国政权、开始执政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已不再把民主集中制分为民主制和集中制这样两种制度。

中国共产党认为,共产党在夺取政权之后,民主集中制就只有一个制度,就是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它有着相互统一的两个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相统一。

3.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不是集中、而是民主

民主集中制既是一个有着民主的过程、又有着集中的过程的制度,那么,民主集中制究竟是以“民主”为主,还是以“集中”为主呢?以往,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思维的惯性,很自然地使人认为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为主,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集中”。如果说,中国共产党当年在地下秘密斗争和革命战争环境中要强调“集中”,这是对的,那么,现在当党成为执政党后,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还说民主集中制主要在于“集中”、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就不对了。应该说,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民主”。

可以作这样的分析,现在我们贯彻执行的民主集中制,其中的“民主”过程,显然讲的是民主本身,而其中的“集中”过程讲的也还是民主本身。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对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的“集中”;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集中”,也是以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进一步“指导”即约束和规范少数人的不正常的民主行为,不允许少数人任意去推翻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说到底体现的是对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在其本质上就是民主,也只能是民主。 邓小平说得好,“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34]因此,绝对不能把“集中”理解为是和民主相抵触的。归根到底,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都是发展民主的动力而不是阻力,都是民主的推进器而不是绊脚石。

正因为当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民主”,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党开始首先在党内强调民主。党的八大党章规定,“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35]这个规定对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这两个方面,更加强调的是民主方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提出,“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明确地把民主集中制的重点转向了民主。

在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断重视并加大了民主的力度时,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最高命题。可以说,由于这一命题的确立,使民主集中制制度鲜明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三大特点:第一,坚持民主决策。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第二,尊重少数人。民主集中制虽然实行的是多数决原则,但绝不是多数人可以侮辱、惩罚少数人,而是要尊重少数人。为此党章规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只有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和意见,才不至于发生鸦雀无声的可怕现象,才能听到不同的声音。第三,强调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2007年,党的十七大为了具体阐述作为党的生命的党内民主应具有的要求和表现时,更明确地提出了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在上述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的认识下,毫无疑义,民主将会得到迅速、有效的发展。

四、如何完整地解析民主集中制

现在,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理论,这集中反映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20字的科学表述。那么,怎样才能完整地解析这一理论呢?显而易见,在20字的定义式表述中,包含着“两个过程”,即“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 关键的“四个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相结合”。因此,完整地解析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理论,就要从“两个过程”运行的角度,认真分析“民主”、“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基本涵义。

1.何谓“民主”

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过程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着“民主”的要素,也有着“集中”的要素,那么,这样的“民主”要素和“集中”要素究竟包含什么样的涵义呢?我们先来解析“民主”。这里所谈的“民主”,显然是指全体党员(也包括党的干部和由党员组成的各级党组织在内)所享有的民主权利。这些民主权利归结起来,主要就是下列诸项:

一是党员享有了解党内事务的权利。党员在党内构成党的主体,发挥着主体作用,党员和党的各级干部有了解、知悉党内事务的必要和责任。因此,党内事务应实行公开原则,即把党务向全体党员和干部开放。党不应该是一个“暗箱”,党内事务也不能搞“暗箱操作”。党要及时地向自己的党员和干部主动通报党务。党提出的要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就是为了使党务能够在党内得以及时的传达。情况通报的内容既包括一般情况通报,也包括重大情况通报。要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规定时限,一般性的工作情况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一次通报,有重要性或紧急性的工作情况则要即时通报,以使党员和干部对党内各方面的事务都有所知晓。

二是党员享有广泛参与党内决策的权利。党内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能否作出正确的决策,关键在于是否遵循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反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是否按客观规律办事。进行决策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时,应把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告知给征求意见对象,给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充分的时间。要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对象,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解决征求意见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征求意见的形式可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交流协商、专家咨询、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党员对决策和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党员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各种看法、观点。

三是党员所在的支部、总支部以及各级党组、委员会和代表大会要定期举行会议。党的各级组织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党的工作,是党内实行民主,党员和党的干部参与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体现。特别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必须实行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度是指,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相同;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党代表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参谋和桥梁作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不是倒过来成为各级党委的陪衬,作为“参谋”、“耳目”。 在建立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同时,要建立各级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代表的提议,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要认真研究、处理。对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提议,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加强督办;承办部门、单位要向同级地方党委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代表提议的处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代表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一时难以解决或需要暂缓处理的,要向代表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也要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定期召开全委会会议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都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通过召开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全委会监督下实施。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全委会议次数。其次,改变过去全委会只听取报告、接受指令和任务、发言表态的单一内容和形式。再次,常委会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包括报告常委会及其成员廉政建设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审议。最后,建立健全全委会会议议题双向提出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全委会票决制度。

四是党员享有选举各级干部的权利。党的各级干部必须经由民主选举产生或由民主任命产生。要大力改进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党员具有推荐权,应建立党员或代表的提名制度;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候选人的介绍,在“组织介绍”的同时还应有“自我介绍”;试行候选人的竞选方式,对竞选演说的范围、承诺内容及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通过竞选演说、接受党员的质询与提问以增进了解,让党员对候选人的参选目的、动机、施政纲领有充分的认识;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并改进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党的各级干部职务都是可以变动的、都有一定任期的,不存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五是党员享有监督权。党内任何人都有监督权,也都要受到他人的监督。实行党员监督制,特别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罢免或撤换,是采取民主的办法解决党内干部更新淘汰的基本制度,其方法是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的组织或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动议,实行自下而上的制约监督。

2.何谓“集中”

以上解析了“民主”的涵义,现在接着解析“集中”的涵义。由于民主集中制里的“集中”,是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注意和强调“集中”的前面有个“民主基础上的”限定词,即“集中”必须是民主的,而非其他什么别的东西。这个认识非常重要,因为从根本上说,“集中”有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形态,一种是与民主相联系的、从属于民主制度的“集中”,即民主的“集中”;另一种则是与专制相联系的、从属于专制制度的“集中”,即专制的“集中”。由于有着这样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中”,对“集中”的规定和要求也就截然不同。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与民主相联系,使之从属于民主制度,这就必然要求实行以上五项民主权利,党内必须充分开展民主,然后,才能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而且,在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时,必须实行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即要求少数人去服从多数人的主张,当然多数人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益,这就是说,大家都要按照多数人达成的共识办事。反之,如果把“集中”与专制相联系,使之从属于专制制度,这样的“集中”必然无视民主,它也无须顾及民主原则、民主程序,搞得当然就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那一套,恰恰要求的是多数人去服从少数人,甚至是服从于某一个人,这就势必造成“一言堂”、“家长制”独裁、掌控的局面。这样的“集中”,必然使民主集中制变质走样。

那么,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要形成和达到什么样的“集中”呢?其“集中”的结果,大致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重大决策形成的“集中”。党的活动和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对国内外重大问题和党的重大事务作出决策。这样的决策,产生的是关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等结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是党的生命线,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党组、总支部等组织,承当着就重大问题和重大党务进行决策的重任。在实施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党内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甚至允许进行争论和辩驳。重大决策还要经过民主程序,切忌变成少数人的空忙。要采取会议表决的形式,达到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才能获得通过。这样的“集中”,才真正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具有公信力和约束力。

二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形成的“集中”。党要顺利地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还需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党的规章制度作为“党规党法”,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行动的准则,具有科学规范性和长期稳定性。制定党的规章制度,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绝不能成为某个人或某一些人意志的体现和需要的满足。党的规章制度的产生和以后的修改完善,同样需要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广泛的民主讨论,使之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是通过选举或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党组织的活动和工作,总是由党的各级干部负责和主持的。各级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就是赋予这些干部以职责,在集体分工、个人负责情况下所具有的执行权,即“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需要强调的是,授给民主选举或民主任命的干部的“集中”权力,仅仅是完成党的任务的执行权力,即为执行和完成党的任务过程中所负有的指挥权、督查权,而不是其他别的什么权力。

3.何谓“指导”

民主集中制的第二个过程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集中要发挥“指导“民主的作用。和第一过程“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既有“民主”又有“集中”这两个要素一样,第二个过程“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是同时具有“集中”和“民主”这两个要素。而且,遵循逻辑一致的原则,在第二过程“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里的“集中”和“民主”的基本涵义,同第一过程中的“民主”和“集中”的涵义必须是一致的。它们的涵义只有一致了,才能一以贯之,否则就会前言不搭后语,前后互相矛盾。假使认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讲的“集中”和“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所讲的“民主”和“集中”意思不一样,并有意进行更改,甚至偷梁换柱,例如把第二过程中的“集中”说成是某个人“意志的集中”,悄悄地变成与专制制度相联系的“集中”,这样一来,民主集中制的这两个过程,前后之间就没有必然的内在的关系了。讲清楚这个道理非常重要,目的在于可以使我们有效地防范有人任意地把前后两个过程的“民主”和“集中”解说成不一样的不当做法。

那么,“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究竟是怎样地用“集中”来“指导”着“民主”呢?按照前后一贯的规则,“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然就是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所形成的三个方面来“指导”民主。

一是用重大决策的集中“指导”民主,就是不让有人公然在言论和行为上有公开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的民主权利。当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等形成之后,也不是永远地定于一尊、不可更变的,个别人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可以在下一次会议或适当的场合提出异议和动议,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变更,以形成新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结果。但是在没有做出这样的改变之前,任何人是不允许任意反对和拒不实行现行的规定的,不能说什么“我有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等等。

二是用规章制度的集中“指导”民主,就是不让有人具有不服从、不遵守规章制度的民主权利。规章制度形成之后也不是再不可以改变的,但同样地,在未作出新的改变之前,任何人也没有任何理由不予服从遵守。

三是用干部分工负责所具有的集中的权力“指导”民主,此时,除了领导者个人把执行权滥用来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以及规章制度可以理所当然地被拒绝和控告外,是不允许任何人有不服从他的执行权的所谓的民主言论和行动。

由上可见,“集中”何以能“指导”着“民主”呢?这是因为,“集中”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而产生的“集中”,它代表着“众意”和“共识”,所以才有资格和能力“指导”着“民主”,即大家在集体所形成的看法、观点、意见、规范付之行动面前,必须讲服从、讲遵守。此时,倘若还有个别人或少数人不愿意,仍然说三道四,还要保有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表示反对、不予理睬的“民主”,那就要对这样的“民主”施加纪律的约束和处置。

反之,我们要反对另一类的“指导”,即与专制制度联系的“集中”去“指导”民主。如果是用与专制相联系并从属于专制制度的“集中”去指导民主,由于失去了“众意”、“共识”,不过是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意见强加于众人、控制于众人。这样的“集中”显然不具备有指导民主的资格,它所指导的也不可能是什么民主,而是众人已经从根本上被剥夺了民主。用这样的专制的“集中”指导民主,自然与民主集中制背道而驰。

4.何谓“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的两个过程“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不是孤立存在、相互割裂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为此,必须实现两者的“相结合”,使两个过程相互衔接,无穷地循环往复,不断的深化发展。这样的“相结合”,也才是完美的。那么,怎样使“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个过程完美地“相结合”呢?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能任意颠倒民主集中制的过程顺序,把第一个过程变成第二过程,或把第二过程变成第一过程。民主集中制是先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开始,再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止,这个关于前后顺序的规定非常重要,说明了民主集中制总是起步于民主,是从“民主”环节而走向“集中”的,然后,因为有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如果有人贸然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放到前面去,使它成为第一个过程,那么,这个制度就将变成“集中民主制”,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制度的民主性和民主化。

其次,不能轻视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过程而片面地看重和强调第二过程,甚至把第一个过程舍弃,只要第二过程。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现在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者那里,觉得“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特别符合自己的口味,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则不符合,因而就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搞得轻飘飘的、无足轻重一般;反过来,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成最为重要的方面,不断地强化,乃至于无以复加,出现了邓小平曾经批评的现象,“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36]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者那里,民主集中制甚至变成了“没有民主”的环节,只剩下了“集中”的环节,或者只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这是完全割裂民主集中制两个过程的错误行为。应该强调,如果没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就不可能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者缺一不可,相得才能益彰。

有了以上对民主集中制“两个过程”和“四个要素”的准确解读和认识,今后在党的工作和党内生活实践中,我们就可以进行对照、判断、检查,把凡是不符合以上民主集中制的那些错误言行摒弃在外,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这项根本原则和制度。

原载《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1、2合期

附记:

近几年来,因学术旨趣所致,笔者花了较多时间对民主集中制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陆续撰写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关系辨正》、《关于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探讨》、《民主集中制的形成与发展》、《民主集中制:要素解析》、《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结构与转型调适》、《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的创新发展》等文章,形成一些新认识和新见解。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本文以《民主集中制新论》为题,对已有的成果作了集串增补,集中提出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三个新观点,兹罗列如下:

其一,考察了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政党的组织制度形成发展与转变演进的过程,指出经历了从集中制到民主制,再到民主集中制(以集中制为主),最后到民主集中制(实质为民主制)、也可以说回归到民主制,因此,这一进程用公式表示就是:集中制——》民主制——》民主集中制——》民主制。

其二,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创制的共产党新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列宁创制的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专制国家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这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因而,所谓民主集中制,包含两种制度,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制度的相加,或者结合,如果用公式表示就是:下层民主制 + 上层集中制。

其三,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做出了创新性的发展,这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为民主集中制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准确的定义,即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使“民主”和“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完整地理解、掌握民主集中制,必须把握“两个过程”即“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以及关键的“四个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相结合”。要从“两个过程”运行的角度,认真分析“民主”、“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基本涵义;二是民主集中制不再是两个制度、而是一个制度,即是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它有着相互统一的两个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相统一;三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不是集中、而是民主,当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已然在于“民主”,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说到底体现的是对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在其本质上就是民主,也只能是民主。

上述笔者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新观点,发表后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商榷。这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辛向阳研究员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民主集中制》(载《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9期),针对笔者在《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关系辨正》一文中提出的,“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从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和共产主义事业出发,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无产阶级的政党和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制,而绝不能搞专制制或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两种形态: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小于其中的集中制,并从属于集中制;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等观点,作出不同的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基本上没有使用过‘民主集中制’这样一个概念,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他们没有民主集中制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正义者同盟改造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基本上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很强调党内民主,但同时又没有否定集中。”

笔者与辛向阳研究员熟悉。这里特别要说的,辛向阳本人在文章里并没有点笔者的名,可能他是出于好意吧。但笔者认为,在学术讨论方面,应该尽可能地把情况讲清楚,不必回避。现在笔者把他的名字说出来了,也不是对他不尊重,而是为了使大家知道和谁进行学术争论,用不着凭空猜测。

笔者认为,辛向阳研究员作出以上的反驳是苍白无力、不能以理服人的,他所持的观点仍然是笔者所说的苏联理论界和我国原来编写的教科书的陈旧观点。他甚至武断地说,“如果把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仅仅理解为所谓的民主制,不但容易把无产阶级政党降低为资产阶级政党的水平,而且会丧失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作用。”笔者从来没有否认,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中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把民主制理解为只有民主、没有集中,从而会降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性纪律性、丧失先锋队作用,这既不符合马恩的观点,也不是笔者的理解,而只能说是辛向阳研究员自说自话的误读。在历史地理解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上,笔者只是强调:(1)不能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中由于包含了民主也包含了集中,就可以把它称为民主集中制,因为民主集中制是列宁首创的,如果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已经创立了民主集中制,这对列宁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列宁的贬低。(2)不能把集中同集中制混淆起来,集中有两种,一种是与民主制联系的集中,这种集中与民主本身没有矛盾;还有一种是与集中制联系的集中,是个人专断的集中,这是与民主和民主制相矛盾的、对立的。因而,不能简单地说民主和集中的对立,笔者从来没有这样说过,而只能说,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对立的。至于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对立的,不但马克思恩格斯这样主张(虽然辛向阳研究员在文中对马恩语录作出一些不同的解读,但不能说是符合原意的),而且列宁包括后来的毛泽东也是这样认为的(列宁和毛泽东有这方面明确的论述,毛泽东在抗战时甚至说,战争时期主要使用集中制,将来新时期则主要使用民主制)。当然,列宁无疑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大师,他认为,对立也是对立统一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主制和集中制也可以结合起来。正是在1905至1906年当时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有利形势下,列宁把对立的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创建了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因此,问题不在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是否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笔者的《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关系辨正》的主要观点在于,民主集中制是列宁首创的,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和马恩民主制是不同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或民主制加上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与集中制这两种制度将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后会复归于民主制。对于笔者的观点,辛向阳研究员把它摘引出来了,表示了不同意,那么就要针对性地进行反驳。遗憾的是他没有这样做,仍然用老观点作了说明,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因为主张既要民主、也要集中,就具有了民主集中制理论。

与笔者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新观点持不同意见的另一篇文章,是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周敏凯教授写的《全面解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兼与许耀桐先生商榷》(载《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3期)。周敏凯教授认为,笔者在《关于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探讨》(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的对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理解可以分为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有较高的理论概括力和代表性,也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其中有些论点值得商榷。”周敏凯教授文中在“许耀桐先生对民主集中制的分类解读”的小标题下,指出许耀桐先生“将有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类型进行了分类解读。主要包括四种基本类型”。接着,他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面,逐一对笔者的四种解读进行了不同意见的商榷。

对于周敏凯教授指名道姓的商榷,笔者表示欢迎,也希望以后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学术讨论。但要指出的是,笔者从来没有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类型进行分类,形成所谓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类型”的“四种基本类型”。笔者一贯讲的只是对“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理解可以分为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显然,四种解读是针对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而来的,它是一个理论问题,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它不涉及实践问题。周敏凯教授硬要把笔者的四种解读,说成是“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类型”的“四种基本类型”,硬要加上实践问题,这是笔者所不敢承担的。如果要就理论方面和笔者商榷对民主集中制实质的理解,那是非常好的,可惜的是,周敏凯教授不是这样。因此,笔者不无遗憾地说,周敏凯教授的商榷文章属于自己立意、自设话题、自行反驳,而与笔者无关。

最后,笔者要说的是,民主集中制问题仍然需要认真探讨。对笔者观点的不同看法,任何时候都是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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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12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②]《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4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7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0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519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39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⑨]《列宁全集》第6卷,第12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⑩]《列宁全集》第6卷,第129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1]《列宁全集》第6卷,第13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2]《列宁全集》第6卷,第131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3]《列宁全集》第6卷,第13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4]《列宁全集》第8卷,第236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5]《列宁全集》第6卷,第113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6]《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卢森堡专辑 增刊》第41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7]《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卢森堡专辑 增刊》第41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8]《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卢森堡专辑 增刊》第44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9] 参见《列宁全集》第11卷,第154-155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0]《列宁全集》第11卷,第155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1]《列宁全集》第11卷,第156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2]《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第103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23]《列宁全集》第12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4]《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10页,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

[25] 参见《列宁全集》第12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6] 转引自范平、姚桓:《中国共产党党章教程》(第2版)第161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7]《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第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8] 转引自范平、姚桓:《中国共产党党章教程》(第2版)第161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9]《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第23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0]《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第5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1]《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第149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2]《苏联大百科全书选译 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党的集体领导·党内统一·党内纪律》第1页,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33]《毛泽东选集》第l卷,第278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4]《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4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5]《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第149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4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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