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柯:多重的帝国和多元的帝国――唐、辽、元的国家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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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柯 (进入专栏)  

探讨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源流之际,唐、辽、元三个王朝无疑占有重要的位置。这样说,不仅是因为中国的历史长河无法跳跃过这个漫长的时代,更是因为三个王朝都建立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体制,在内容上也是各具特色。唐不仅实现了中国空前的大统一,而且维持统一时间长久,与周边的非汉民族集团一直保持了各种各样的关系。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意义上来说,唐作为汉以来真正实现了“大一统”的王朝,都是集了中华文化和政治之大成。而辽,则是从中国以外的地区开始其王朝的历史,在征服了中国之后才成为中华王朝、即第一个开创了中国征服王朝历史的中华王朝。而元的特点在于,虽然与辽同为征服王朝,但却是第一个占领中国全境,并且置其他广大的地域和众多的民族集团于其统治之下的征服王朝。

毫无疑问,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传统之所以能够继往开来,由异民族集团建立的、包括辽、元在内的许多王朝也起了一定的作用。所以,我们既要探讨实现了“大一统”的唐王朝,对周边的非汉民族集团采取了什么样的政策,更要探讨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征服王朝的辽,对汉人汉地采取了什么样的政策?成功地将中国全境纳入其统治之下的元,在其多民族国家的体制之中又对中国及中国人采取了什么样的政策?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探讨辽、元对待 “汉人”与“中国”――对于它们来说是异民族――的政策,了解它们各自建立了或希望建立一种什么性质的多民族国家体制,还要通过与唐王朝的比较来认识汉人王朝与非汉王朝的民族思想和国家思想的异同,审视它们各自在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传统的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一,羁縻与和亲――唐代的羁縻府州制度

公元617年,隋的太原留守李渊起兵攻入长安,并于次年逼迫隋恭帝禅让,建立了唐王朝。然而,唐在谋求国内统一的同时,与北方的游牧民族集团突厥屡屡发生冲突。曾在柔然统治之下的突厥,进入六世纪以后逐渐勃兴,公元555年灭柔然统治了蒙古高原,其势力范围一直延伸至中亚一带。公元583年,由于发生内讧,突厥分裂为东西两部,其中的东突厥依然保持着强大的势力。从隋代末年开始,中国北部的各个割据政权,为了取得东突厥的支持而纷纷向其俯首称臣。唐也曾在晋阳起兵之时向东突厥称臣,李世民(后来的唐太宗)甚至与突利(后来的颉利可汗的外甥)以突厥的方式结为盟兄弟。(1)但后来东突厥与各种反唐势力实行联合,曾于公元626年(武德九年)进逼长安近郊。

中国历代政权,大体上都在其早期受到过如何处理与北方民族集团关系问题的困扰。新兴的唐王朝也从北方开始了它的边疆经营。公元630年(贞观四年),唐王朝乘突厥内乱和发生饥馑之机,一举出兵攻破东突厥,捕获了东突厥的首领颉利可汗。随着东突厥的灭亡,其势力范围内的众多西北游牧部族也就进入了唐王朝的势力之下。各部族的首领向太宗献上了“天可汗”――众可汗的君主的尊称,承认了唐太宗的权威,双方共同确认了唐天子既是中国的皇帝、同时也是周边众多异民族集团的首长这一事实(2)。

唐王朝从此开始了对四夷的统制。唐击败了吐谷浑,在公元657年又灭亡了西突厥,使西域各地区归顺唐王朝。在东北方面,新罗从公元650年开始使用唐王朝的年号;唐高宗又于公元660年(显庆五年)攻打并灭了百济;被孤立了的高句丽也于公元668年向唐王朝投降。至此,东至朝鲜半岛,西至中亚,北起西伯利亚南端,南到印度支那半岛这一广大地域都进入了唐王朝的统治范围。唐天子的“天可汗”地位,也一直维持到唐代中期。

对于这些处于自己统治之下的周边地区的异民族集团,唐王朝基本上采用的是一种通过在当地设置羁縻府州进行统治的政策。公元630年唐太宗将东突厥分为东西两部,在现在的山西、陕西和宁夏北部新设了四个羁縻州配置给突利可汗,又将颉利可汗的地盘分为两个都督府,并将其部族分成左右两部,将左部配置于定襄都督府,将右部配置于云中都督府(3)。这是唐代设置羁縻府州的开始。到公元725年(开元十三年)唐王朝最后设置黑水府为止,唐王朝在中国的周边地区一共设置了856个羁縻府州(4)

以羁縻政策来处理与中国周边非汉民族集团之间的关系,是秦汉时代以来中华王朝的传统。羁是马的笼头,縻为牛的鼻绳,对周边的非汉民族集团实行“羁縻”,就是要像控制牛马一样地控制夷狄,既不使它对中国构成威胁,又使它与非汉民族集团保持一种巧妙的不即不离的关系。关于羁縻政策,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它并不将非汉民族集团置于中华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

秦的属邦政策,汉的属国政策,以及三国时代诸葛孔明对其征服的叟人社会在其承认蜀为宗主国的前提下不干涉其内政的做法,都是成功地实行了羁縻政策的范例。唐代的羁縻府州制度,可以说是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秦、汉、蜀的传统。《新唐书》地理志记载道:“羁縻州县,皆傍塞外,或寓名于夷落”,“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5)。另据《旧唐书》卷一九五记载,贞观二十年(646年),回纥归顺,“太宗为置六府七州,府置都督,州置刺史。府州皆置长史,司马以下官主之。以回纥部为瀚海都督府,拜其俟利发吐迷度为怀化大将军,时吐迷度已自称可汗,置官号皆如突厥故事”(6)。根据各种史料的记述,可以看出唐王朝的羁縻府州制度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对于表明归顺的“中国”周边的非汉民族集团,按照其规模在当地相应地设置羁縻府州,即都督府、州、县。对于象突厥那样曾经对唐王朝造成过巨大威胁的民族集团,也从分割实力的角度分设两个府之外,基本上所有的民族集团都是按照其规模原封不动地被设置羁縻府州。

第二,都督府的都督、或州县的刺史,都由部族的首长来充任。与此同时,唐王朝还经常对非汉民族社会的首长进行册封,而且还象《唐会要》所说的“诸蕃酋帅有死亡者,必下诏册立其后嗣焉”(7)那样,承认其有世袭的权利。也就是说,唐王朝并不直接干预羁縻府州的民族社会内部事务,承认它们延续自己的传统社会体制,也承认酋长的传统的统治权。

第三,羁縻府州对唐王朝负有遵守臣礼、定期朝贡、“遣子入侍”等义务。而另一方面,当羁縻府州受到外敌侵略时,也有受到唐王朝庇护的权力。

第四,羁縻府州不必向唐王朝的中央政府报告住民的户籍情况,也就是说没有向中央政府纳税的义务。羁縻府州有权力拥有自己的军队,如果唐王朝提出要求,羁縻府州有出兵的义务。

第五,羁縻府州有与“中国”内地进行通商贸易及进行边境贸易的权利。事实上,朝贡也是一种贸易方式。唐王朝在接受朝贡品的同时,会还给对方以远远超过朝贡品数量和价值的下赐品。向管理周边民族的最高机关要求的上贡朝廷的贡品极为有限,例如,要求安西都护府朝贡的是硼砂五十斤、红毛毡五张;要求安东都护府朝贡的是朝鲜人参五斤。而且还明文规定是“官物充贡,不得征科”(8),即不允许以朝贡的名义对民族社会进行压榨(9)。

第六,唐王朝在羁縻府州设长史、司马等官吏,主要是让他们起监视的作用。《旧唐书》北狄传中有如下记载:“(725年)安东都护薛泰请于黑水靺鞨内置黑水军。续更以最大部落为黑水府,乃以其首领为都督,诸部刺史隶属焉。中国置长史,就其部落监领之”(10)。如前所述,黑水府是唐王朝所设的最后的羁縻府州,由此可知唐王朝一直到最后都维持了在羁縻府州设置长史、司马的制度。

汉王朝在“属国”设武官――尉以实施监视,与此相对,唐王朝则是设文官――长史和司马来实施监视。毫无疑问,与汉相比,唐更加宽容。但是,在与异民族集团的关系问题上,中华帝国表现出来的宽容程度,实际上也是衡量与对方之间亲近关系的标准,即对对方越宽容就说明对方与中华帝国的距离就越远。例如,唐王朝对羁縻府州不征税,然而对于那些脱离羁縻府州移居到中国内地来的非汉民族居民,政府就要向他们征收向汉人征收税额的一半(11)。

与“属邦”、“属国”相比,羁縻府州制度,似乎可以更加明确地说明周边异民族集团已经成为中国皇帝臣民的事实。然而,也不能否定可能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即在某一个异民族地域建立羁縻府州,只不过为了使这个民族集团感到唐王朝对他们的亲近和信赖而已。例如,公元648年,契丹人首领窟哥归顺唐王朝,唐王朝随即设置了松漠都督府,任命窟哥为左卫将军兼松漠都督,授予他“无极县男”爵位,同时还赐姓窟哥为皇族的李姓。实际上,唐王朝还将李姓赐给了很多归顺的异民族酋长。而从册封、间接统治和朝贡等实质问题上来看,唐代的羁縻府州制度实际上与秦汉以来的传统没有很大的区别。

唐王朝认为“四夷降服,海内乂安”(12),是最理想的天下秩序,而羁縻府州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曾有一部分大臣认为,应对夷狄实行强权统治,或用归顺唐王朝的回纥去攻击反叛唐王朝的西突厥(13),“驱率戎狄,攻则无损国家利则功归社稷”(14);“以夷狄攻夷狄,中国之长算”(15);“夷狄相攻,中国之福”(16)。但唐太宗否定了大臣们以夷制夷、让异民族集团自相攻灭的利己政策,他曾经对突厥的突利可汗说道:“善守中国法,勿相侵掠,非徒欲中国久安,亦使尔宗族永全也”(17)。也就是说,由唐太宗所选择的建立羁縻府州这一政策,是一个使“中国”和“夷狄”得以“两安”的一种方法。

但是对于异民族集团来说,羁縻府州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以夷治夷”和“以夷制夷”;而从中华帝国的角度看来,羁縻府州制度说到底,也不过是一种以中国为本位处理“归顺”的“夷狄”的方式。即使是在实行了羁縻府州制度的地区,唐王朝也从未将当地的异民族集团看成是“中国”的一部分。羁縻府州制度下的唐王朝对周边非汉民族的统治的性质,说到底也不过是“稍稍内属”而已。也就是说,唐王朝不过是一个羁縻府州的宗主国,从来没有也决不可能将羁縻府州与“中国”内地一视同仁。

羁縻府州体制按顺序被分为都护府、都督府和羁縻州三级体制,在由异民族集团的首长执掌的都督府和羁縻州之上,还有设置于羁縻府州地域内的唐王朝的政府派出机关――都护府。唐王朝先后设置了单于、北庭、安西、安南、安北和安东六个都护府。长官都护的官位为从二品或正三品,也常常有皇族的王兼任都护的情况出现。据《旧唐书》职官志记载,都护的责任是“抚慰诸蕃,辑宁外寇,觇候奸谲,征讨携贰”(18)。也就是说,各都护府都配备了一定的兵力,起着从精神上安抚羁縻府州的作用:不但保护羁縻府州以免受到外来的侵略,同时也探查并征讨羁縻府州内有叛逆倾向的集团。中央部的中国(汉人)――周边部的羁縻府州(归顺了唐王朝的非汉民族集团、蕃)――外寇),毫无疑问,唐代的羁縻府州制度仍然是一种基于中国传统的多重天下体制思想的产物。

羁縻府州并非唐太宗的发明,它在隋朝就曾经被实施过(19),唐高祖也在南方的异民族地区设置了羁縻州,《册府元龟》卷六九二中记载道:“授其渠帅为牧宰”(20)。到了唐太宗的时代,羁縻府州被制度化,并在周边的异民族地区开始全面实施。在羁縻府州制度之下,表明归顺中国的王朝的周边地区的非汉民族集团,实质上都拥有并确保了较大的自治权利。

隋唐王朝以羁縻府州制度为核心的对待非汉民族集团的政策,与隋唐统治者的异民族意识有很大关系。从“五胡十六国”时代开始,由于汉人的文化水准高于异民族,所以以汉人为中心的民族融合不断发展,进入中国的匈奴、鲜卑、羯及氏以及许多周边民族集团(或其一部),先后逐渐“汉化”。隋唐王朝皇室自身,实际上也是民族融合的产物。隋文帝的皇后独孤氏、唐高祖的母亲独孤氏、皇后窦氏、唐太宗的皇后长孙氏都是鲜卑人,唐太宗的姐妹数人都稼给了汉化了的鲜卑人。有人说道,正因为如此,隋唐的统治者对异民族的偏见,才较之其他时代中华王朝的统治者要淡薄得多。例如,唐太宗就曾经说过:“夷狄亦人,其情与中夏无异。……”(21)。到了晚年,唐太宗在对手下的大臣谈到自己为何能使四夷归顺的原因时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22)。

当然,成为唐王朝的羁縻府州,未必就是所有周边非汉民族集团的唯一选择。例如,当时被称为吐蕃的西藏就没有成为唐的羁縻府州。继公元640年(贞观十四年)唐弘化公主嫁给吐谷浑之后,文成公主、金成公主嫁去吐蕃,宁国公主、崇徽公主、咸安公主、太和公主嫁去回纥,另外,唐王朝与奚、契丹、突骑施等非汉民族集团也先后实行了和亲。事实上,保有较强势力的非汉民族集团,基本上都没有选择成为唐的羁縻府州这条路线,而是选择了与唐王朝实行“和亲”的方法来保持与唐王朝的友好关系。当然,也只有保有较强势力的非汉民族集团,才能够具有与唐王朝实行“和亲”的资格,在唐代,这种被容许“和亲”的周边民族集团实在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与唐王朝实行“和亲”的周边民族集团中,也有同时受唐王朝的册封、成为唐王朝羁縻府州的非汉民族集团。接受唐的册封就是接受唐的任命,承认统治者的正统性来源于唐王朝,因此册封实属一种君臣关系;而与此相比,和亲则是“婿舅关系”,虽有上下尊卑,但非君臣关系。如能与唐和亲,首先可以证明自己是一个独立的民族集团。例如,松赞干布在与文成公主成婚以后,对唐的天子自称“子婿”,然而之后不久,唐就和吐蕃于公元730年(开元十八年)建碑划定了边界。

唐与成为羁縻府州的非汉民族也进行和亲,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唐王朝并没有把成为羁縻府州的非汉民族社会看成是与中国完全统和在一起的政治共同体。对唐王朝来说,和亲,就是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对方具有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当然是不能轻易被授予对方的。例如,公元725年,突厥的默啜可汗因多次提出和亲的要求,而又屡屡被唐拒绝,所以抱怨道:“吐蕃狗种,唐国与之为婚,奚及契丹旧是突厥之奴,亦尚唐家公主,突厥前后请结和亲,独不蒙许,何也?……频请不得,实亦羞见诸蕃”(23)。

唐太宗曾说过:“北狄世为寇乱,……朕熟思之,唯有两策。选徒十万,击而虏之,灭除凶丑,百年无事,此一策也。若逐其来请,结以婚姻,缓轡羁縻,亦是三十年安静,此一策也”(24)。也就是说,“和亲”是唐王朝统治者从政治目的出发的一种政治行为,是为牵制强大对手而对异民族集团采取的最后的“羁縻”手段。与吐蕃的和亲(公元641年)及为牵制吐蕃而与突谷浑的和亲就是其中最好的例证(25)。

唐王朝开国皇帝高祖曾经说过:“画野分疆,山川限其内外,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是以昔王御宇,怀柔远人,义在羁縻,无取臣属。朕祗应宝图,抚临四极,悦近来远,追革前弊,要荒藩服,宜与和亲”(26)。也就是说,唐高祖认为,“中国”周边的异民族社会在法律和政治习惯上与华夏有所不同,因此应当使其敬服、来朝,而不能要求其直接臣属,而应当以各种方法实行“羁縻”。无论是羁縻府州制度,还是是“和亲”政策,唐王朝基本上都是按照唐高祖的思想,对异民族集团始终回避了直接统治的方式,而采取了羁縻政策的。

二、一国两制和两国一家――辽代的南北面官制度

十世纪初期,唐王朝灭亡,“中国”进入了被称为五代十国的南北分裂的时代。与此同时,长城以北的由游牧民族集团契丹人建立的帝国――辽(公元937-1125年)开始形成并逐渐强大,开始了它对“中国”的侵略。

契丹是“铁”或“刀剑”之意,该民族的起源出自东胡,是鲜卑族的一支。契丹作为一个民族集团,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还吸收了回鹘、奚族和室韦等民族集团的成分。在辽代以前,契丹是一个由八个部族构成的部族社会。为了抵抗异民族集团的侵略,七世纪初期,契丹结成了部族的联盟,由每三年一次的部族首长会议选举产生民族首领――可汗。在首领为大贺氏的时代(公元623-730年)和遥辇的氏时代(公元730-907年),契丹曾经归顺过唐王朝。唐王朝实行羁縻府州政策,在契丹地区设置了松漠都督府,唐还将皇族李姓赐予契丹可汗,并任命其为都督,八部的大人也分别被任命为各羁縻州的刺史。

九世纪中叶以后,契丹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迭刺部较早地转变生产方式,从事农业生产,修建城郭,开始了向农业社会的转化。公元907年,迭刺部的耶律阿保机被选为契丹可汗,他于公元916年称帝,开始使用“神册”年号,建立了契丹国。耶律阿保机又立皇储建太子,从而废止了传统的首长选举制度。他还于公元921年规定了官吏的等级,事实上废弃了契丹社会传统的部族制度。

契丹帝国的治下生活着为数不少的汉人。当初,契丹帝国的统治领域仅限于长城以北,契丹帝国治下的汉人基本上都是战争俘虏。当时,耶律阿保机利用汉人来开发农业生产,建设都市,以图发展契丹社会的经济。为了处理有关汉人的事物,他还在政府中专门设立了汉儿司。到了耶律阿保机的继承者太宗耶律德光时代(公元927-947年在位),契丹帝国首次实现了对汉人地域的统治。公元936年,契丹帝国支援石敬塘作了后晋的皇帝,作为报答,石敬塘将北方十六州即所谓燕云地区割让给了契丹。燕云地区原是汉人居住的地区,那里共有二百万以上的汉人住民,因此太宗耶律德光启用汉人儒学者,在燕云地区“既得燕代十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之官”(27)。

契丹的官制,从很早就分为南北枢密院。虽然太祖时代的官僚均分南北,然而其管辖范围一律为北面的非汉族地域。接收燕云地区之前,北枢密院负责管理的是军队、武器、军马等军政,而南枢密院所管则为官僚选拔、部族、户籍、税收等民政。但在接收燕云地区以后,原有的以契丹及其他非汉民族为对象的官僚体制成了北面官体系,与此相对应,以汉人为统治对象的南面官体系也被建立起来了。

“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28)。作为宋朝的使节三次赴辽的余靖(公元1000-1064年)在其《契丹官仪》中写道:“胡人之官,领番中职事者,皆胡服,谓之契丹官。枢密宰臣,则曰北枢密、北宰相。领燕中职事者,虽胡人亦汉服,谓之汉官。执政者,则曰南宰相、南枢密”,将南北官制的实态呈现在人们面前。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胡人,当了南官就得着汉服。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南北官制是太祖在“因俗而治,得其宜也”(29)的方针下制定出来的。

关于辽的“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30)这一政策的性质,从前就有“两个国家说”或称“二元政治说”。所谓“两个国家”就是,“契丹帝国实系包括两国家。一个是契丹式的混合国家。由契丹人为首,混合奚、汉、渤海各族组织而成,由契丹人大可汗自己统治之。一个是汉人式的国家,由燕云十六州组成,契丹大可汗不直接统治,仅委任熟悉汉事的宰相代为治理”(31);“两元政治即是‘四季捺钵’与‘五京’并存的制定”(32)。

所谓“捺钵”就是“行在”、“行营”,辽的皇帝每年随春夏秋冬四季的不同而居住于不同的地方。辽模仿汉制建都,最初是上京(林东县)、中京(宁城县)、南京(辽阳)这三京,太宗以幽州(北京)为南京,作为汉地统治的中心,此外,还在大同作为西京,改原来的南京(辽阳)为东京,这样就形成了五京(33)。但是,辽的皇帝虽然置五京建宫殿,但是并没有将五京作为日常的首都加以充分利用。据《辽史》营卫志记载,皇帝“四时巡守”时,契丹族的内外大臣及一部分汉人官僚也与皇帝同行,五月和十月各一次的国事会议后,汉人官僚返回中京,“行遣汉人一切公事”,自己处理有关汉人的行政事务。也就是说,汉人以外的包括契丹在内的各民族集团,由契丹人的皇帝直接统治,而有关汉人的事务则委任给汉人大臣。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一国两制。

首都与捺钵共存,也显示出辽王朝的政治构造中具有二元性。特别是夏季捺钵和冬季捺钵的“与北南臣僚会议国事”,冬季捺钵“兼受南宋及诸国礼贡”(34),重大的政策决定和政治活动都在“捺钵”决定或举行,不仅是皇帝的居所经常移动,王朝的政治中心也由于这一移动而经常被置于非汉民族地区。“两个国家说”主要着眼于国家政治构造的双重性,纵向强调皇帝的绝对权威;而“二元政治说”则注重于国家政治构造的地域性,横向强调政治制度的异同。无疑,这种政策之中包含有政治意义。

根据宋朝使节的见闻,“契丹枢密使带平章政事者在汉人宰相之上;其不带使相及虽带使相而知枢密副使者即在宰相之下。其汉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预闻机密”,在这种以民族为标准建立起来的二元政治构造下,民族歧视是不可避免的(35)。建立二元政治构造的目的,是将契丹的民族上的根据地视为对付汉人的政治资源,通过保持这一政治资源,以达到保持对汉人的威慑力的目的。例如,耶律阿保机于公元920年模仿汉字创造了契丹大字,后来又模仿回鹘文字等,创造了表音的契丹小字。可以认为,他的用意明显在于维护契丹民族的自主性。

但是,如果将“四时捺钵”仅仅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观察,并只强调其在政治上的意义,就难以解释辽王朝中国化的问题。实际上,辽的政治中心从一开始就设在了非汉民族地区,“四时捺钵”也是在辽王朝建立之前就已经以契丹传统文化为根基形成的一种制度。

契丹人原来是“秋冬违寒,春夏避暑,随水草就畋渔”(36)。在东北的辽河流域,契丹人为适应自然环境而从事游牧渔猎生产。很显然,“四时捺钵”正是来源于这种传统的经济形式。辽王朝的皇帝所进行的“四时捺钵”,虽已不再具有经济目的,但“凿冰取鱼”、“纵鹰鹘捕鹅雁”等活动就象一般日常活动一样已经司空见惯,可以看出,“捺钵”实际上也是一种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方式。

“捺钵”所具有的另一个文化上的意义,就是通过“校猎讲武”来继承游牧民族的尚武精神。“契丹旧俗,其富以马,其强以兵,纵马以野,弛兵一民,有事而战”(37),“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分镇边圉谓之部落。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无日不营,无日不卫”(38)。契丹人非常重视尚武传统,由于认为有违“尚武”的民族精神,契丹人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就是一例。

要之,辽王朝虽然通过以“四时捺钵”为核心的二元政治构造一直保持了对汉人的政治资源,同时也积极推进了王朝的中国化。据《辽史》太祖纪记载,耶律阿保机(?-926年)于公元918年5月,在考虑到“受命君主,当尊天祀神”时,就应该祭祀何种神灵的问题征询大臣们的意见。最终,他接受了皇太子耶律倍“孔子大圣,万世所尊,亦先”的意见,下诏修建了孔庙(39)。由此可以得知,辽从一开始就把儒学思想当成了王朝的意识形态体系。

《辽史》成书于元代,在当时的右宰相蒙古人脱脱的监修下而成,即使是《辽史》中的这些记载有“为实现(元的)中国化而对历史事实进行了加工改造”(40)的成分,耶律阿保机制定中国式的年号,启用以韩延徽、康默记、韩知古等为首的众多的汉人士人,大幅度采用中华王朝的政治制度和行政组织等,则都是不争的事实。

公元946年,辽太宗耶律德光灭了后晋,在中原的汴京(开封)将国名由契丹改为大辽,受“夷夏之推戴”,身着中国式的“通天冠、深红薄绢袍”,在安排布置了中华王朝“礼器”的后晋的宫殿中即位称帝。很明显,辽王朝从最初就没把自己当成是一个异民族的国家,而是把自己列入了中华王朝的行列。

辽从汴京撤离之际,将大量的“图书、礼器”带回了契丹地区。辽太宗的继任者辽世宗(公元947-951年在位),也非常憧憬向往儒学思想的发源地中原王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用了很多后晋的故臣。辽景宗(公元969-981年在位)也将许多儒士或任命为幕僚或提拔为官吏,他采取了一系列使契丹社会封建化的措施。辽景宗死后,皇太后萧绰和辽圣宗(公元982-1013年在位)继续推进了封建化的进程。进入十一世纪以后,契丹又确立了按照户籍征税的制度、无论汉人还是契丹人犯罪者一视同仁的法律等,以前只有契丹人才能担任的南宰相和北宰相,到了这一时期,汉人也可以出任了。

从辽太宗时代开始,辽就设置了太学和国子监,继五个“京学”之后,在地方上也相继设置了府学、州学和县学等,重开了科举考试。通过统治者对普及儒学的推进,既有许多汉人儒士效力于辽的官僚机构中,同时从契丹人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儒士。被称为“好儒术”的辽兴宗(公元1031-1055年在位),曾于1046年对契丹出身的儒学家萧韩家奴说道:“古之治天下者,明礼仪,正法度。我朝之兴,世有明德,虽中外向化,然礼书未作,无以示后世。卿可与庶成酌古准今,制为礼典”(41),努力追求政治的完全儒学化。据传,辽道宗(公元1055-1101年在位)也为儒学所吸引,他多次让儒学家为他讲解《论语》、《尚书》和五经,并且“诏谕学者应穷经明道”(42)。

辽王朝的统治者之所以重视儒学,最重要的理由就在于希望利用儒学思想来调整君臣关系、君民关系和家族关系。进入辽代以后,契丹民族迎来了一个社会大变动的时期,由于部族制度的崩溃,“权力型政治”――皇帝权力取代了传统的选举制下的“权威型政治”,由于这一变化,“宗王反侧无代无之”(43),因为皇权集中了所有的最高权力,来自贵族、皇族内部的挑战屡屡不断。针对这种情况,最高统治阶层非常需要建立起一个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体系,以便保证君王对臣下、家长对家族同时拥有绝对的权力和绝对的权威。到了公元938年辽接收了后晋的燕云十六州以后,辽王朝治下的民众构成又发生变化,汉人人口超过了契丹人口。出于以上种种原因,辽王朝的最高统治阶层为了维护既得权力,一方面盯上了鼓吹君主专制体制正当性的儒学思想,同时大量启用汉人儒士,使他们成为自己可以利用的政治力量。

辽王朝在实行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上,从多方面模仿了中原王朝。如:三省六部的官僚体制;州府县的地方行政体制;元号、帝号等文化制度;基于户籍的税收制度;以国子监和太学为首的文化教育体制以及重农政策等等。因此,在辽代,基本上没有汉人儒士由于其民族出身而受到歧视的现象。例如,汉人韩德让被辽王朝皇帝赐名为耶律隆运(当时的圣宗名为耶律隆绪),官至大丞相,受封为晋王,得到了契丹人皇帝的最大宠信。

辽王朝从其政治需要出发选择了儒学化之路,完成了王朝政治文化的儒学化。其结果是,淡化了与汉人之间的异民族意识,促进了契丹民族的汉化。世宗立汉人出身者为皇后,皇族采用刘、王、李等汉姓,皇后族采用萧姓,以此为始,众多的契丹人都使用了汉姓。公元983年,辽王朝又改国名为“大契丹”。有人认为,这是契丹人恢复民族意识的标志,但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同一年内,辽提拔韩德让为“开府仪同三司政事令”(首相),并废除了“契丹人致汉人死者偿以牛马”这一具有民族歧视意义的法律,并同时决定继续沿用“汉法”。

当初辽太宗灭后晋之际,从后晋那里得到了始于秦始皇的中华王朝的“传国玺”。辽王朝历代皇帝都以此为根据,声称“天”已承认辽王朝是中国的正统王朝。公元1038年,辽兴宗亲自为科举考试的殿试命题,题目即为“有传国宝为正统赋”,有五十五名汉人儒士在这场考试中中选(44)。从这里可以明显看出,辽王朝是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寻求其作为正统中华王朝的根据。

与辽兴宗所言“中外向化”相同,辽代的许多皇帝都将辽王朝定义为“中国”。例如,1057年,道宗在其《赐高丽国王册》中说道:“我国家……推恩信于万邦,宁分中外”(45)。同在1057年写成的皇后萧观音的“君臣同志华夷同风诗”,在承认契丹为夷的同时,还自豪地说,“承天意”,将儒学的“文章”、“声教”传至遥远的边地(46)。也就是说,辽的统治者所说的中国,实际上就是拥有中华文化之国。

据说,辽道宗在学习《论语》时,曾经就“夷狄之有君不比诸夏之无君”一句,对汉人老师说:上古的獯鬻等异民族因全无礼法而被称为夷,而“吾文物彬彬,不异于中华”(47)。在他看来,中华就是一种文化,契丹一旦拥有了中华文化,在民族上也就变成夏了。而在与辽对峙的南宋的大臣看来,辽王朝的做法不过是“托中国为名”(48),但是时至今日,仍然还有不少国家在提及当时的国际关系时,仍称中国为契丹。也就是说,辽王朝所说的“中国”,并非中原这一地域上的概念,亦非汉人这一民族,它所说的“中国”完全是一个文化上的概念。

从十一世纪中叶开始,辽王朝统治者持“两国一家”的说法与南宋频繁接触。例如,辽兴宗在公元1042年给宋仁宗的信中写道:“封圻殊两国之名,方册纪一家之美(49)”,在公元1043年的信中辽兴宗又写道:“两朝事同一家”(50);辽道宗在公元1074年给宋神宗的信中写道:“虽境分二国,……而义若一家”(51)。

“两国”是明确的,那么“一家”指的又是什么呢?据《辽史》卷63世表记载,契丹本为“炎帝之裔”,可是耶律俨却认为辽为轩辕之后裔。耶律俨是辽道宗时期的参知政事,这种契丹人与汉人同属炎黄子孙的观点,在《圣宗皇帝哀册》和《道宗皇帝哀册》中可以看到(52)。既然可以称为同祖同源,在民族上就应是“一家”。出人意料的是,这种想法与发源于近代的“中华民族”的概念非常相似。事实上,契丹民族在自己统治下的辽代,并未有所增大,相反,通过与汉人的同化,契丹民族逐渐走向了消亡。

随着时代的推移,辽的“四时捺钵”也逐渐发生变化。以前,皇帝呆在首都的时间非常短,到了辽太宗时代,在把上京作为皇都的同时,又把南京作为汉地统治的行政中心,从此,首都的机能开始逐渐明确化。到了辽圣宗的时代,辽王朝国势增长,圣宗兼用中国制度,把中京作为新的首都进一步加强建设,并将这里作为接见宋夏使节的地方。《辽史》营卫制则说“汉人枢院、中书宰相居中京,行遣汉人一切公事”。“四时捺钵”与首都并存,但同时首都机能不断加强,说明随着契丹人汉人合作共存社会的逐渐形成,辽王朝的二元政治也处于一种逐渐向一元政治过渡的趋势之中。

三、中国化与二都制――元代的政治构造

公元1234年,窝阔台汗(公元1229-1241年在位)灭金,“中原”这个中华文化的发祥地被完全划入大蒙古帝国领内。一个游牧的帝国,因为从未拥有过如此广袤的农业地区,开始时还真有些不知所措。甚至有大臣提出:“虽得汉人亦无用,不若尽去之,使草木畅茂,以为草原”。当时的中书令契丹人耶律楚材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建议导入封建的郡县制和税赋制度,并一直提议保护、优待、重用儒士,恢复科举等。但事实却是,当时帝国的政治中心远在沙漠以北,蒙古帝国作为游牧国家对其所征服的农耕民族地区实行的是间接统治,因此学习中国文化一事,对他们来说并非十分必要。

1259年蒙哥汗(公元1251-1259年在位)去世,以此为契机,蒙哥汗的两个弟弟――忽必烈和阿里不哥,围绕汗位的继承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抗争。对于整个蒙古帝国来说,这两个人争夺汗位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由谁来继承蒙古帝国汗位的问题。在这场争斗中,身处蒙哥汗的留守首都哈剌和林的阿里不哥,得到了西部各蒙古游牧汗国汗王们的支持,与此相对,以燕京为根据地、担任九年汉地总督、当时正在指挥对南宋战争的忽必烈,则得到了东部各蒙古宗王的支持。在这场争斗中,忽必烈可以利用的主要政治资源,也是汉地的经济和人材。也就是说,如果由忽必烈继承蒙古帝国的汗位,就意味着蒙古帝国的政治中心将从沙漠以北的蒙古人根据地移至汉地,而随着这一地政上的变化,帝国的性质也将必然发生变化。

长达四年的争战,以忽必烈的胜利而告终。为了获得西部各游牧汗国汗王们的支持,忽必烈承认了他们事实上的独立。因此,随着忽必烈的即位,蒙古帝国事实上也进入了分裂局面。忽必烈对中亚地区各蒙古汗国虽然拥有宗主权,但其实际统治领域则仅限于阿尔泰山以东的蒙古本部和汉人地区,其治下的民众也多半是汉人。于是,早就意识到“以汉法治汉民”的必要性的忽必烈,在1260年5月的“即位诏”中宣布:“祖述变通,正在今日”,开始了蒙古帝国的中国化。

原来的蒙古帝国没有元号制度。忽必烈于1260年6月立“中统”(取中原正统之意)为元号,宣布“法《春秋》之正始,体大《易》之乾元”,作上了中华王朝的皇帝(53)。在对南宋战争取得胜利的1271年,忽必烈从《易经》中取“乾元”之意,为自己的国家取名为“大元”(54)。将“元”置于沿中国的“古制”建立的中华王朝法统之上。

大蒙古帝国与中国的王朝最大的不同在于,“武功迭兴,文治多缺”。忽必烈反复强调:“祖宗以武功创业,文化未修”(55),表明了其欲建立文治国家的意向。即位后不久,忽必烈就采用中华王朝的官制,设立了由六部构成的中书省,并逐渐完备了宫殿、太庙、社稷、帝号、避讳、朝仪、文书等文化制度。在灭掉南宋的1276年,忽必烈下令将宋朝的“秘书省图书、太常寺祭器、乐器、法服、乐工、……凡典故文字,并户口版籍”(56)全部送往大都,全面采用了中国历代王朝的文化政治制度。

统治中国就势必会出现如何适应儒学的问题。虽然窝阔台汗曾于1234年在金朝的中都――燕京设立了国子学,设置了总教国子之官,但并未实施系统的儒学教育。元初,忽必烈即下令将《论语》、《大学》、《中庸》、《孟子》译成蒙语,至元四年(1267年)又修缮了孔子庙。以1287年国子监的设置为始,在地方的路、府、州、县,各种被称为“官学”的学校也被相继兴办起来。元代的学校也被称为庙学,由此可以得知,其中不少学校是与孔庙同时兴建的,学校所学内容也是儒学。1275年(至元十二年),忽必烈“诏使遣江南,搜访儒、医、僧、道、阴阳人等”(57)。但是,在元代,一部分儒士不愿出任官吏,而为书院教师者甚多。元代的书院教育十分发达的理由在于,元朝政府很少干预介入书院的内部事务。

尽管出身于游牧民族,忽必烈还是继承了中国维持重农桑的传统,他强调“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58)。在中书省设立劝农司,致力于恢复农业生产。忽必烈还恢复了金代的“社制”,下令在农村由五十户构成一社,将以自然村为基础的“社制”一直推广至江南地区。元代的“社制”作用,已超出了原来的“劝农”及实现和维持社会安定的动机,实际上成了政府统治农村和负责征税的机关(59)。

忽必烈推进的蒙古帝国中国化进程并非一帆风顺。西部诸汗王曾向忽必烈提出质问:蒙古帝国与汉人习惯不同,今日停留于汉地,建设都市,在礼仪文化制度上也效仿汉法,其根据何在?(60)从诸汗王强烈的抵制中也可以看出,忽必烈提倡的“附会汉法”已远远脱离了蒙古帝国的传统。然而,忽必烈并没有完全放弃蒙古帝国的传统。事实上,蒙古统治者在建立“大元”之后,也没有放弃“大蒙古国”的国名,元代的纪年也是汉蒙方式并用,在一部分地区,蒙古语被认定为唯一的公用语言。(61)

蒙古的民族传统在很多方面,被保留维护下来了。忽必烈即位以后,接受了汉人儒士“今四海一家,万国会同,朝廷之礼不可不肃”(62)的建议,于1269年制定了朝廷礼仪。其后,凡有重要政治活动都按朝仪行事,“而大飨宗亲,锡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63)。所谓的“本俗之礼”,就是蒙古帝国时代的宫廷礼仪,也称“国礼”,任何“国礼”汉人都不得参加。从成吉思汗开始,蒙古帝国的大汗和元王朝的历代皇帝,在其死后,都采用蒙古民族传统的萨满教的仪式下葬,埋葬地点在今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起辇谷”。蒙古帝王的葬礼,汉人官僚是没有资格参加的(64)。皇帝从诞生到埋葬的这一系列仪式,表明了元的皇帝终究还是一个蒙古人出身的中华王朝的皇帝。在元代,蒙古人是“国族”,蒙古语是“国语”,由八思巴创制的蒙古文字是“国字”,很显然,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汉人始终意识到元的统治者是蒙古人。

忽必烈即位之际,他的谋士郝经曾经写了一份《立政议》。他在文章中写道:“以国朝成法,引唐宋故典,参照辽金遗制,设官分职,立政治以安民,成一代之王法。……以文化粉饰,附会汉法”,阐述了元王朝的思想体系。元代皇帝在即位时,首先举行的是民族的传统仪式,即由宗王抱着新皇帝的两肋,将皇帝安放在宝座上,然后才能按中原王朝的礼仪接受参拜。皇帝死后被授予的“庙号”也一定是汉语的和蒙古语各自一个,例如忽必烈的庙号,汉语的是“世祖”,蒙古语的是“薛禅合罕”(贤明之汗)。也就是说,忽必烈的政策是“既行汉法又存国俗”,元的皇帝也同时拥有双重的身份――对汉人他是皇帝,对蒙古人他是汗(65)。

元朝政治文化制度下的这种民族的二元性,从其他的方面也可以看到。元为了贯彻中央集权制,将其所统治的广大地区分为:包括大都和上都在内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十个行省和宣政院管辖的吐蕃(西藏)的十二个地区。所谓行省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中书省,行省之下的行政体系基本上都沿用了宋朝以来的惯例――州县制。但在沙漠以北的蒙古族的根据地――岭北行省里,元朝则没有实行州县制。

“起辇谷”,就位于岭北行省境内,行省所在地是过去蒙古帝国的首都哈剌和林。元朝在岭北行省驻有大军,行省的丞相也多为朝廷重臣。居住在蒙古草原上的人们,与成吉思汗时代一样,仍然被编入千户、百户等传统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他们平时以家庭为单位从事游牧业,战时则充当兵丁,可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庞大的军事集团。这不仅是为了对抗中亚地区蒙古诸汗王的叛乱,对于元朝统治整个中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忽必烈统治下的元朝逐渐中国化的过程中,蒙古帝国的政治中心不断南下。1260年,忽必烈即位于开平,消灭了阿里不哥的势力之后,忽必烈将金的首都中都燕京(即现在的北京)看作是继承中华文化传统的理想的国都,于是以“大都”为名定都于此,同时将开平改作夏都。忽必烈每年都带领皇后、皇妃、皇太子、诸王和重要的中央官僚往返于大都和上都之间,二月至八月(或三月至九月)在上都度过,其他时间在大都度过。为此,在大都通往上都的沿途,设置了数十处“捺钵”。“二都制”的实施,不仅仅是由于不习惯于汉地气候的蒙古皇帝需要前往草原避暑,或通过狩猎来提高发扬尚武精神,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元朝在政治文化制度方面的民族的二元性。大都是元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而上都则代表着元朝的蒙古族本位的精神,在保护蒙古贵族的利益、维护与蒙古诸王关系方面,上都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66)。

忽必烈在上都西南部,修建了一座巨大的宫殿,同时还时常前往喀喇克立木,下榻于成吉思汗时代的宫殿。皇帝在宫殿中与大臣议事,办理政务,接受蒙古王公贵族的拜谒。以部族议事会的形式推举新任可汗、新任可汗即位、重大军事行动的商议、重要法令的颁布等最重要的政治活动也都在此进行。进入元代以后,通过部族议事会的形式选举君主的方式,实际上被废止了,但作为显示君主正当性的手段,部族议事会的形式依然存在,从一个方面显示了,蒙古族的传统仍被保留着(67)。

忽必烈在即位之前就聘请了刘秉忠、王鹗、徐世隆、张德辉、张文谦、赵壁、许衡、窦默、姚枢、郝经等汉人儒士参加他的阵营,组成了被称为“金莲川幕府”的谋士集团,忽必烈就如何“治天下”的问题,经常请教于他们。金莲川是一个位于蒙古草原与汉人农区交界地带的地名,忽必烈为了统治中原,听从刘秉忠的劝告,于1256年在这里兴建了开平城(现在的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内)。忽必烈的“附会汉法”确实是借助了不少汉人之力才得以实现的。例如,其《即位诏》、《中统建元诏》、《至元改元赦》均出自王鹗之手,至元元年到七年(1264-1270年)的文件基本上出自徐世隆之手,连国名用“元”也是刘秉忠的主意(68)。中统年间(1260-1264年),忽必烈启用了不少汉人高级官僚,如右丞相史天泽、平章政事王文统和赵壁、左丞张文谦和姚枢、参知政事商挺、杨果和张启元(后为右丞)等。

可是到了至元年间(1264-1294年),高级官僚中的汉人则是有减无增了。1262年,汉人世候李坛发动叛乱,以此为契机,忽必烈开始从政府中枢中逐渐排除握有实权的汉人官僚(69)。应当说,忽必烈之所以开始了蒙古帝国中国化的进程,虽然也有他本人倾心于中国文化的原因,但另外还有着他非常现实的目的。这就是,将汉地的政治资源动员起来用于夺取蒙古帝国的权力,然后是为了实现长久占领中原的目的,因为“北方之有中夏者,必行汉法乃可长久”(70)。即使是在主张“附会汉法”的时代,忽必烈的民族意识也并未完全消失,元朝的政治文化制度中的民族二元性,实际上是元朝统治者坚持其独自民族意识的结果。

统一了整个中国的忽必烈,不仅不信任南宋人,就是对北方的汉人也存有较大的疑心。汉人在人口上远远超过蒙古人,为了维持蒙古人对汉人的统治,忽必烈最终还是实行了基于“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这一具有民族歧视意义的身份制度(71)。金代在军事、财政官吏的任命上实行女、渤海、契丹、汉儿这一身份制度,元代的民族身份制度就受其影响。根据这一制度,比起淮河以北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地区的汉人住民和曾为南宋臣民的南方的汉人(南人)来,元朝的“国族”――蒙古人和在成吉思汗时代就已归顺蒙古帝国的中亚地区诸民族集团出身者(色目人),在法律地位上、官吏的任用上和纳税等方面,可以得到各种优待。例如,蒙古人杀死了汉人,只需受到较轻的处罚即可了事,而汉人杀死了蒙古人则要被处以死刑(72)。

汉人、南人在中央政府中,被完全排除在掌管政治的中书省丞相、掌管军事的枢密院知枢密院事和同知枢密院事、掌管监察的御史台的御史大夫等官职之外,汉人可以出任地方最高长官――达鲁花赤一事,也在至元二年(1265年)被严格禁止了。汉人可以担任的官职仅限于相当于书记的“吏”。科举考试的恢复,尽管在元初就有人再三提出要求,但直到1313年才得以实现。同时被法律化了的是,汉人和南人参加考试的标准要远远难于蒙古人和色目人。关于这一点,后来的中国人指出:元帝国的“文治”,其实是“吏治”,是“用真儒以得天下,而不用真儒以治天下”(73)。

元朝政治文化制度上的民族的二元性,从军队的指挥系统也可看出。元的军队分为蒙古军(蒙古人和色目人)、探马赤军(以蒙古人为核心)、汉军(汉人、契丹人和女真人)、新附军(投降的南宋军队)。军队构成,分为守卫朝廷的中央宿卫军和驻屯各地的镇戍军。驻屯各地的军队中,蒙古军由五个都万户府统辖,直属于中央的枢密院,汉军和新附军属于行省管理(74)。中央宿卫军中包括一万人的名为“怯薛”的亲卫队。其成员均为蒙古贵族的后裔,他们被编成四个队,每三天轮流一次,不分昼夜地守卫皇帝和宫殿,同时负责照顾皇帝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这支由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大汗的亲卫队,在进入元代以后,除了将公文起草等一部分职权转交给政府官厅以外,仍然作为超越政府职权范围的一种存在,享受着政治上的特权,汉人和南人的入队是被严格禁止的(75)。

正如后人所指出的元帝国“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76)那样,由忽必烈建立的元帝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民族歧视的政治制度。所以才在政治、文化制度方面表现出了民族的二元性。1340年,脱脱当上了右丞相,他进一步加强“文治”,恢复科举,充实国子监,编撰《辽史》、《金史》、《宋史》,偶尔也曾有过小小的改革,但在整个元代,基本上是始终维持了这种政治文化制度上的民族二元性。

结论

唐、辽、元的统治者,都同时具有民族首长和中华王朝的统治者这一双重身份。汉人王朝的统治者想的是以夷制夷,而征服王朝的统治者想的却是以华治华。如果将唐和辽、元的统治者的国家统治思想及其政策进行一下比较,就可以发现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法则。那就是,汉人统治者将其统治下的地域分成多重来进行统治,而非汉民族统治者则是将其统治下的地域分成多元来进行统治。

唐王朝成功地将中国周边众多的非汉民族,置于其影响之下(尽管可能只是一时),并以此为背景采用了羁縻府州政策。很显然,唐王朝的羁縻府州政策受到了汉代属国制度的影响。羁縻的对象被称为府州,所以很容易被看成是唐王朝的领土的一部分,实际上唐王朝对这些地区并不直接进行统治,也未曾想到过要改变羁縻府州内部非汉民族社会的传统政治制度和社会构造。唐王朝基本上没有依靠武力去谋求向外部的发展,唐王朝的这种以文化的力量来变夷狄为中华的作法,可以从中国传统的天下思想中找到根源。正因为如此,唐代形成了拥有中华文化的中国与非汉文化的周边民族共存这一帝国的双重构造体制。尽管其中也可以看到内外的区别或差别,但由汉人建立起来的中华王朝的多重天下体制或模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正是在于坚持内与外的区别,在于并不追求在政治文化社会制度上的内外一致。

与五胡十六国时代的胡族政权相比,辽和元在将汉人地区收于治下这一点上是共同的;然而辽、元与五胡十六国时代的胡族政权不同的是,其政权不是产生在汉人地区,而是产生于位于中国周边的地区,它对中国的统治也是通过侵略、占领的形式才实现的,面对着民族的人口数量和文明发达程度都赶不上汉人这一事实,从政权运营的角度出发,辽和元也象五胡十六国时代的胡族政权那样,采纳了中华王朝的传统政治文化制度作为自己王朝的政治文化制度;但是同时,他们又从维持政权的角度出发,将位于中国周边地区的自己的故乡,看作是一个牵制汉人的政治资源。包括后来的清王朝,由征服者建立起来的中华王朝――征服王朝的统治体系,不仅会在政治文化制度上坚持民族的二元性,而且都会将“中国”和北方统治民族原来的活动地域隔离起来,从而造成一种帝国地域上的“二元体制”。

从辽王朝的“四时捺钵”开始的“二元体制”,给后来的非汉民族对中华王朝的统治留下了很大的影响。蒙古族进入中原以后,与辽一样,皇帝春冬居燕京,夏秋出长城。满族人建立的清朝,也采用了同样的行动准则。把热河作为避暑的行宫,在那里会见蒙古王公、西藏喇嘛和回疆的伯克,在那里“木兰秋狝”,检阅军队。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民族的分治,只是非汉民族集团在其汉化之前的过渡时期里选择的一种统治中国的政策。如果这个非汉民族集团中出现了汉化、中华化的倾向,那么随着汉化、中华化程度的发展,这种政策最终都会遭到抛弃。

在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里都可以看到夷狄中华化的现象。在这种夷狄中华化的过程中,象唐代那样由汉人去同化夷狄的实例固然有之,但象辽、元那样由征服王朝主动采用中华文化而推进了民族的同化的模式,则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唐的统治对象绝大多数是汉人,所以,唐王朝没有用改变自身文化模式的方法去迎合非汉民族。但征服王朝却是以建立中华式的王朝制度为目的,而主动积极地接近汉人的。其结果是,导致了自己的民族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毫无疑问,征服王朝的统治者有意或无意地促使统治民族自身汉化的模式,在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和多民族统一国家传统的形成过程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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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为《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之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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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陈寅恪〈论唐高祖称臣于突厥事〉,《陈寅恪先生文史论集》,香港文文出版社,1973年第69-80页。

(2)熊德基〈唐代民族政策初探〉,《历史研究》1982年第六期,第50-51页。

(3)《新唐书》卷194。

(4)林立平〈隋唐的边疆政策〉《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55页。

(5)《新唐书》地理志。

(6)《旧唐书》卷195。

(7)《唐会要》卷36,安北都护府。

(8)《通典》卷六。

(9) 熊德基前述论文。

(10)《旧唐书》北狄传。

(11)《册府元龟》487卷,邦计部赋税一。

(12)《资治通鉴》卷10。

(13)《新唐书》,突厥传。

(14)《全唐文》卷一八六。

(15)《旧唐书》突厥传。

(16)《新唐书》陈子昂传。

(17)《资治通鉴》卷一九三。

(18)《旧唐书》职官志。

(19)《新唐书》地理志。

(20)《册府元龟》卷692。

(21)《资治通鉴》卷197。

(22)《资治通鉴》卷一九八。

(23)《旧唐书》卷194,突厥上。

(24)《旧唐书》铁勒传。

(25)胡如雷〈唐太宗民族政策的制限〉,《历史研究》1982年第六期,第58-59页。

(26)《册府元龟》帝王部?来远。

(27)《辽史》百官志。

(28)同上。

(29)同上。

(30)同上。

(31)《姚从吾先生全集》二,台湾正中书局,1973年,第111页。

(32)同上,第104页。

(33)《辽史》地理志。

(34)《辽史》营卫志。

(35)《姚从吾先生全集》二,第109页。

(36)《辽史》营卫志。

(37)《辽史》食货志。

(38)《辽史》营卫志。

(39)《辽史》义宗传。

(40)岛田正郎〈辽の文化と契丹文字〉,《历史教育》1817,1970年。

(41)《辽史》萧韩家奴传。

(42)《辽史》道宗纪。

(43)《辽史》宗室传。

(44)《辽史》仪卫志。

(45)《全辽文》卷二。

(46)陈述辑校《全辽文》卷三,中华书局,1982年。

(47)引自冯继钦、孟古托力、黄凤岐《契丹文化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48页。

(4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1。

(49)《全辽文》卷二。

(50)《全辽文》卷二。

(51)《全辽文》卷二。

(52)《全辽文》附录三。

(53)史卫民《大一统――元至元十三年纪事》,三联书店,1994年,第9页。

(54)《建国号诏》。

(55)《元史》外夷列传。

(56)《元史》世祖本纪。

(57)《元史》卷八世祖本纪。

(58)《元史》食货志。

(59)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元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42页。

(60)《元史》高智跃传。

(61)《元史》世祖纪。

(62)《元朝名臣事略》卷12〈徐世隆事略〉。

(63)《元史》礼乐志。

(64)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84页。

(65)姚大力《漠北来去》,长春出版社,1997年,第13页。

(66)韩儒林《元朝史》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2页。

(67)史卫民《大一统――元至元十三年纪事》,第84页。

(68)同上,第70-71页。

(69)杨志玖等《元史学概说》,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56页。

(70)许衡〈时务五事〉,《元史》许衡传。

(71)史卫民前述著作,第193-194页。

(72)《元典章》卷42,刑部·诸杀。

(73)孔齐〈世祖一统〉《至正直记》卷三(引自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史》第26页)。

(74)杨志玖前述著作,第81页。

(75)韩儒林前述著作,第338页。

(76)叶子齐《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引自史卫民《大一统――元至元十三年纪事》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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