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中国奴隶制的终结及其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29 次 更新时间:2015-11-25 23:38

进入专题: 奴隶制  

周永坤 (进入专栏)  


【摘要】人口买卖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1906年清两广总督兼南洋大臣周馥上书禁革人口买卖,对人口买卖进行了道义上的彻底否定。此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两次分别上《人口议》和《奴婢议》,对种种维护奴隶制的理论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批驳。经过有识之士持续不断的努力,1910年的《钦定大清刑律》终于彻底废除了奴隶制,但是该法规定的生效日期则是民国时期的1912年。中国奴隶制的废除无疑是世界人权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它的最终实现及人们以它的集体遗忘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法理问题。

【关键词】奴隶制;废除;意义


191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廷下谕颁布《钦定大清刑律》。在这部现代刑法典里,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人口买卖制度被彻底禁止,主奴名义在法律上绝对成为非法,这在立法上敲响了中国奴隶制的丧钟。这一划时代的事件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最值得纪念之事件之一。它在一个世界人口第一大国里消灭奴隶制,无疑也是世界历史上的大事。因此,对它的经过作一个描述并作出评价,无疑是有意义的。


一、开天辟地的悫慎公奏折


这一人类法律史上的巨变讯肇始于两江总督周馥一封伟大的奏折——《禁革买卖人口折》。周馥(1837—1921),清末重臣,曾任山东巡抚、兵部尚书等要职。1904年9月,周馥署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上《禁革买卖人口折》就发生在周馥两广总督兼南洋大臣任内。周馥奏折的直接起因是当时一件涉及中英司法裁判权的重大社会危机:即所谓的“大闹公堂案”。而“大闹公堂案”则缘于一件看似平常的刑事案件:黎黄氏贩卖人口案。

广东中年妇女黎黄氏,系四川官员黎某之妻。黎某在任内因病身故于川,其妻扶柩经上海回广东老家,随身带有自家婢女及为亲戚家所买婢女十余人。依照大清律,当时的婢女买卖是合法的。可当轮船到达上海时,租界外国巡捕见一中年女子带着数量庞大的幼年女子,怀疑涉嫌人口拐卖,遂将其带回捕房协助调查,后起诉至会审公廨。1905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历12月8日),上海会审公廨谳员关炯之、金绍成与陪审官英国副领事德为门开庭审理此案。审理结果是,中国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应将人犯羁押候审,补充调查,传召相关证人,两位副陪审并无异议。但在将黎黄氏关押于何处这一问题上,中国主审官和英国陪审官间发生了激烈争执。中国法官认为依法应将她送进公廨的女所关押;而陪审的英国副领事则主张应拘押于西牢,双方各执己见。为此,巡捕与公廨堂役开始争夺人犯并继而引发冲突。随后会审公廨中的中方衙役和租界巡捕也卷入冲突。另一中国副陪审上前劝止,遭到巡捕持棍袭击,官服被扯破,朝珠散落一地。最终因租界巡捕人多势众,黎黄氏被强行带往“西牢”收押。

黎黄氏被押往西牢后,主审官关炯之在清点现场后即赶赴上海道台呈报事件发生经过,并愤然提出辞呈。英国领事大闹公堂的消息见报后,上海滩民意哗然。数千名商人在上海商务所前集会,社会各团体发出告同胞书,并通电外务部和商部,要求租界巡捕房释放黎黄氏,并惩罚在会审公廨闹事的巡捕。外国领事团则断然拒绝。于是冲突不断升级,参加罢工、罢市的上海市民人数不断增加,群情激昂的民众冲入巡捕房,手持砖石与巡捕发生冲突,19日,巡捕向群众开枪,死伤三十多人。会审公廨以“胁迫罢市”罪名,判处市民数人10年以下徒刑。最后,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了协议,黎黄氏被释放。[1]事件得以平息。

此事关涉中英两国关系,英国人为此会唔了两广总督兼南洋大臣的周馥,对此提出质难。[2]此事表面上是程序冲突,背后是一个实体问题——人口买卖的合法性问题。在当时的中国法律下,买卖人口是合法的,而在英国人看来,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是野蛮的犯罪行为。[3]在双方的冲突中,中方显然处于伦理上的劣势,也使中国官员在外国同行面前很没有“面子”。此事促使正在走向世界的清廷上层开明人士反思奴隶制的立法,他们逐渐倾向废除将人像牲口一样买卖的野蛮法律,被推到风口浪尖上的周馥理所当然的成了先行者。于是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二月初十便有了堪称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奏折——周馥禁革买卖人口折——的诞生。所幸原文不长,照录于下:

奏为买卖人口有伤天地之和、未洽文明之化,请旨禁革以昭仁政,恭折仰祈圣鉴事。窃惟天生万物人为贵,圣王御宇首重民生,凡属戴发含齿之伦皆在覆育生成之列,若于微贱无告之民有所歧视,使不得自等于人类,非盛世仁政所宜有也。中国三代盛时无买卖人口之事,惟罪人乃为奴隶。周室之衰始有鬻身之说,秦汉以后变而加历,以奴婢与财物同论,直不以人类视之,举动不得自由,生杀悉凭主命,相沿成俗视为固然。我朝定例逐渐从宽,徽宁世仆则开豁为良,买贵州穷民子女则定以限制,并将奴婢有罪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治罪,白契所买家奴与雇工同论。已迭次推恩有加无已,然仍准立契买卖。本源不塞,徒挽末流,补救终属有限。贫家子女一经卖入人手,身命即属于人,不复能以自主。幸遇仁慈之主尚可偷生,倘遭残暴之家,或虐使等于犬马,苛待甚于罪囚,呼吁无门,束手待毙。惨酷有不忍言者。同此生人独无生趣,实足以干天地之和而累圣明之治。泰西欧美诸邦前者竞尚蓄奴,兽畜豕交惨无人理。近数十年治化日进,深知此为野蛮陋习,非文明之国所宜。英国则糜数千万金币赎免全国之奴,美国则以赎奴之令,兵争累岁,卒尽释放。义声所播,各国从风,全洲遂无复有蓄奴之家,他洲有蓄奴者,咸以野蛮视之。遇有贩卖人口者,各国皆得诘问。诚以好生之德率土所同,重视民命为天下之公理也。今我圣朝振兴政治,改订法律,百度维新,独买卖人口一端,既为古昔所本无,又为环球所不韪,而犹因循未革,非所以彰盛治而示列邦也。臣愚拟请特沛殊恩,明降谕旨,革除此习。嗣后无论满汉官员军民人等永禁买卖人口,违者以违制论。其使用奴婢祗准价雇,纳妾祗准媒说。从前原有之奴婢一律以雇工论,身体许其自主,有犯按雇工科断。所有律例内关涉奴婢诸条悉予删除,将见皇仁所被,万类昭苏,义问所宣,寰瀛翕服,蔚为旷古未有之盛举,虽汉文帝之除肉刑、唐太宗之放宫人未足方圣德于万一也。其办理节目谨酌拟条款六条,开具清单,恭呈御览。仰祈敕下政务处会同各部核议请旨施行。微臣愚昧之见是否有当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4]

此奏折后附周馥所拟“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六条”,提出具体的修订律例建议,内容简述如下:(1)禁止一切人口买卖,违者照违制律治罪,身价入官,人口发还;(2)穷人子女允许雇工;(3)原有之契买奴婢及世仆,嗣后概以雇工相待,身体许其自主;(4)纳妾不准价买,祗准媒说,务须两相情愿,不得抑勒;(5)重申旧例中亲属间不准买卖及买良为娼例禁。[5]

短短八百余字的周馥奏折从人的尊严、奴隶的苦难、文明各国的立法、天下公理、中国古法等多个侧面阐述了禁革买卖人口的重要性,可谓立论高远,且讲究策略。他一开头即以人的尊严为立论依据,“凡属戴发含齿之伦皆在覆育生成之列,若于微贱无告之民有所歧视,使不得自等于人类,非盛世仁政所宜有也。诚以好生之德率土所同,重视民命为天下之公理也。”在此基础上,为照顾统治者的面子,周馥再从中国法律文化中寻找仁慈的帝王作为榜样,声言“古已有之”,并说明此事对于王室的伟大意义,以此规劝掌握立法权的慈禧太后等人接受他的建议。他说,禁止买卖人口“将见皇仁所被,万类昭苏,义问所宣,寰瀛翕服,蔚为旷古未有之盛举,虽汉文帝之除肉刑、唐太宗之放宫人未足方圣德于万一也。”


二、情理兼佳的沈家本“两议”


废除奴隶制最后能进入立法议程,主要得益于沈家本的两议——《人口议》和《奴婢议》。周馥的奏折经军机处抄出后,由政务处奉朱批会同各该部议奏。刑部知会修律大臣说,政务处等发现“律例条目甚繁,更改动关全体,应由部知照修律大臣,参考中西,拟定办法,声复通部,以便咨复政务处酌核会奏。”[6]修律大臣沈家本接到刑部来片后,即于1906闰4月21日上《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律议》(以下简称《人口议》)。从周馥奏折开始的各项文书经皇帝在政务处、刑部、军机处、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等五个机关及王权之间上下来回抄誊、审阅、递转、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沈家本遍查律条、完成洋洋数千言的《人口议》,其间只有短短的三个月(2月10日~闰4月21日),清代官僚机构远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低效率,此也足见清廷各部的有识之士对此事的高度重视。

为革除买卖人口之旧律,沈家本“参酌中外,择善而从。”他明确指出:“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法实可采取。”[7]沈家本的的《人口议》共提出十一条修改建议:(1)契买之例宜一律删除;(2)买卖罪名宜酌定;(3)奴婢罪名宜酌改;(4)贫民子女准作雇工;(5)旗下家奴之例宜变通;(6)汉人世仆宜酌量开豁;(7)旧时婢女限年婚配;(8)纳妾只许媒说;(9)发遣为奴之例宜酌改;(10)良贱为婚姻之律(指禁止并处罚良贱间结婚的法律)宜删除。除提出上述十条修改旧律例的建议外,沈家本最后另外提出一条“买良为倡优之禁宜切实执行。”沈家本担心在禁革人口买卖以后,有人会通过“买良为倡(买女为娼,买男为优)”的方法进行人口买卖:“若不重申禁令,实力执行,恐奴婢之名目易除,倡优之根株难绝。流弊所至,将有不为奴婢,或转而为倡优者。”[8]此防患于未然之策,不可谓不高。上述十条涵盖了周馥折所附的全部内容。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其立场较周馥有所软化。例如,内中主张汉人世仆宜“酌量开豁”,就是一个不彻底的条款,此当有违沈氏意。究其原因,当是以退让换取保守派的同意。因为依沈家本所宣示的人格平等之主张,“世仆”这一奴隶制的存在形式没有任何正当性可言。

当年农历闰四月二十一日,沈家本将撰就的《人口议》复刑部。但是,“前件未及会奏,政务处裁撤。”[9]据沈家本说,“论者多以为不便,前拟办法,久已置诸高阁”。[10]即周馥的奏折和沈家本的《人口议》遭到许多守旧当权者的冷遇和反对,因为他们是蓄奴者,废奴会给他们带来损失。这与四十多年前美国南方奴隶主反对解放黑奴如出一辙。不过由于中国的奴隶主自己握有立法权,只需将废奴动议搁置起来,用不着那么激烈而已。

事情总算有了转机。宣统元年,又有人对非难蓄奴制度,奏广东乡族有积世奴仆陋俗,请饬查明开放。对此,上谕“着张人骏按照所陈妥善办理。”同年,钦奉谕旨御史吴纬炳也奏置买奴婢恶习请严行禁革一折。[11]对此,上谕准军务处片,“着宪政编查馆知道”吴纬炳御史的折,并着宪政编查馆奉敕会同修律大臣,连同周馥原奏一并核议施行。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是年秋天,沈家本借颁布宪法大纲的“东风”,撰就《删除奴婢律例议》(下简称《奴婢议》),咨交宪政编查馆。坚持主张取消奴婢名目,严禁买卖人口。[12]

反对废除奴隶制的奴隶主们声称废除奴隶制会给他们带来不便。这类人有三种:一是王府,二是蒙满官员之家,三是鬻婢之家。这些人虽然为数很少,但是他们却是当权派,如果他们不点头,事情就砸了。因此,针对他们的“不便”,身为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奴婢议》中首先是加以安抚,化解其对抗情绪,其次严正说理。

对于所谓“王府中不便”,沈家本一方面指出,王府中的“包衣人”不是奴隶,亦非罪隶之徒,与买卖人口无干,“王府属下人”本来就不与奴婢同科,只要变通就可以了。对于“满蒙官员之家”的不便,沈家本说,赏给功臣奴的做法已经停止,且由于奴隶逃跑严重,原来“投充、契买亦久无闻”,许多关系是雇佣关系。但是,“惟世家大族,从先遗留家奴之子孙,尚不乏人,此辈非主家放出及本人赎身,不能脱离奴籍,遂至世世为奴矣!”[13]内中可以看出沈家本的无奈。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找到充足的理由论证禁革人口买卖、废除奴隶制的正当性。对此,沈家本可谓动足了脑筋,归纳起来他共讲了七条理由:

第一,引“古之良法”。沈家本以汉唐良法为例加以说明,他说,“汉世免官奴婢为庶人,《本纪》屡书。唐代官奴婢年七十者免为良人,载在《六典》。古人良法,班班可考,初无世世为奴之理。”

第二,引清代早期仁慈的法律为例,证明现在的做法太过分,同时也用以安满清统治者之心。沈家本写道:“即现行例内,亦有数辈勤劳,情愿听赎,及累代出力,放出为良诸条。以功令而论,亦未尝令其世世为奴也。”[14]当有的人指出,在现有律例中,家长伤奴、雇,“奴轻雇重”,将来“奴”变成“雇”以后,对家长伤“奴”的处罚就适用伤“雇”的惩罚,太重,这不方便。沈家本举例说,康熙年间现行律就规定“旗人故杀白契所买及当之人,俱照故杀雇工人律拟绞。嘉庆间修改例文,以恩养年久、未久为罪名之攸判,而其照雇工问拟者,案牍亦颇可稽。”即,历史上早有将家长打死奴隶和雇工作同样处刑的法律。

第三,诉之悲情。沈家本首先指出世世为奴“其情亦殊可悯”,他说:奴婢们“跟随主家,必皆数辈后之子孙,阅时一二百年,徒以未放未赎,世世被以奴名,其情亦殊可悯。”[15]其次以奴婢的苦难唤起当权者的同情:“今鬻婢之家不独满汉官员大族,即中人小康之户,莫不有之……若遇残忍之人,或非法殴打,戕贼其生命,或衣食缺乏,冻饿其体肤,种种凌虐,惨不可言。如改买卖为价雇,此风庶可少杀乎。”[16]

第四,说之以功利。沈家本指出废除奴隶制有两利:一是蓄奴的成本高:逃跑、反抗等很普遍,不如放弃;二是废奴有利于家国名声:“买卖人口一事久为西国所非笑,律例内奴婢各条,与买卖人口,事实相因”,即,买卖人口为世界笑话,而奴婢律例是买卖人口的根源,要免外人耻笑,一定要删除奴婢律例。

第五,诉诸人的尊严。当反对者以“奴雇相犯,其罪名悬殊”加以反对时,沈家本在引清代前期立法反驳后进一步诉诸人的尊严,他说,“奴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17]他理直气壮地主张不能因“故习”,要尊重人,要学习西方。

第六,行宪政之必须。沈家本将“删除奴婢律例”作为行宪政的一环。在《奴婢议》中他最后说:“方今朝廷颁行宪法,叠奉谕旨,不啻三令五申。凡与宪法有密切关系者,尤不可不及时通变。”毫无疑问,在沈家本的笔下人口买卖、奴婢律例都有违宪法。

第七,诉之一般法理。为反驳“王府不便”论,沈家本在举了《唐律》中的良法规定后说,“法理自当如是。此未可拘牵旧制者也。”沈家本这里所说的法理,已经不是旧法中的法理,而是尊重人格的现代法理了。


三、迟来的结局


沈家本上《奴婢议》的时候适逢清廷遭遇重大变故。光绪三十四年10月21日(1908年11月14日),光绪帝在软禁中突然病逝;第二天,慈禧太后亦亡。2008年12月2日,醇亲王爱新觉罗·载沣不满三岁的儿子溥仪继位,是为宣统皇帝,载沣为摄政王。在这一片混乱中,当然没有人再关心废奴这样的“小事”了,因为专制统治者的最高利益是统治的巩固,而不是人民权利。

又过了一年,宣统元年十二月丙申,[18]宪政编查馆“上禁买卖人口条款”奏请通行。[19]宪政编查馆所列十条,几乎全抄了沈家本《人口议》中所拟十条(其实11条),只是删除了第9条“发遣为奴之例宜酌改”,奴隶制仍然留了一根大大的尾巴。[20]宪政编查馆所上之十条未见颁行,但是最后的立法草案总算“敲定”,进入了王权最后决断阶段。[21]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庚辰,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大臣共进《大清现行刑律》,清廷命颁行之。宪政编查馆与修律大臣所上的《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十款》修入核订的《大清现行刑律》中。[22]自此,中国的奴隶制“基本上结束”。说“基本上结束”是因为《大清现行刑律》仍然保留了“良贱”之分,这就是沈家本《人口议》第9条被搁置的结果。到191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廷下谕颁布《钦定大清刑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典。在这部现代刑法典里,沈家本《人口议》的第9条被采纳,主奴名义在法律上绝对成为非法。至此,中国传统的奴隶制终于失去了正当性。但是,这一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是1912年,那时已经是民国了。辛亥革命使延续数千年被认为是“与天地一样自然”而不可更改的帝王专制几乎在一夜间灰飞烟灭了!1912年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这一条使任何奴隶制在中国成为非法。有点可惜的是,废除奴隶制这一清廷播下的种子,到民国时才最后结出完满的果实。这或许对当权者也有警示意义,“世界进步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此决非虚言。


四、伟大的意义


中国消灭奴隶制在人类历史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奴隶制曾经是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的野蛮制度,被称为世界文明主要源头的古希腊罗马尚且不能免俗;非唯如此,他们还创造了发达的奴隶贸易制度。在“内部”消灭了奴隶制后,西方人还掠“外人”为奴,将奴隶制作为发财致富的工具使用。从1450年开始至19世纪初,每年有超过30万黑人被从非洲大陆运往美洲,总计有1000万至2800万的非洲人被运往美洲贩卖为奴隶。[23]

奴隶制是丛林规则在人类社会的遗存,是文明人类的耻辱;奴隶制是在法律下存在的,因此它也是法律的耻辱,奴隶是法律正义之光所不及的人。不过,值得法律人自豪的是,纠正这一错误也是从法律开始的。罗马人通过500年修改法律持续不断的努力逐步消灭了奴隶制。1807年3月25日,英国国会正式通过立法禁止英国船只载运黑人奴隶,开启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分国别废除一切奴隶制的运动,1814年禁止奴隶买卖的《巴黎公约》诞生,从此贩卖奴隶在欧洲范围内成为一项国际性犯罪,人人可“得而诛之”。国际联盟1926年9月25日通过的《禁奴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惩罚奴隶的贩卖。《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这表明人类告别了在法律上将人两分的蒙昧时代,所有的人都具备同样的法律人格。真正的现代法律文明从此开启,它也是一切现代文明的制度保障。

中国废除了奴隶制,它将四亿中国人从奴隶制下解放出来,这是继1861年3月3日(俄历2月19日)俄国亚历山大二世批准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和“宣言”、1862年9月22日美国总统林肯颁布《解放黑奴宣言》以后人类又一次伟大的解放事件,就涉及的人口来说,它的意义远远大于美国和俄国的变革。[24]

中国废除奴隶制的过程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法理问题。

第一,关于理性和社会实力两者在法律进化中的地位问题。在物质决定论的思维框架下,我们过分将法律的进化归因于社会力量间的博弈。因为法律变革意味着权利格局的改变,必然会引起权利既得者的反对,这是毫无疑问的,这在中国废除奴隶制的过程中也有充分体现。清廷没能最终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重要原因就在于此。但是,如果就此否认理性进步在法律进步中的作用就不足取了。在中国废除奴隶制的过程中,首先觉醒的不是奴隶们,而是以周馥、沈家本等为代表的官僚,正是他们在先进法理念——尊重人格——的影响下首倡废除奴隶制,也正是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下,这一伟大的使命才基本完成。当然,话得说回来,理性战胜利益纠缠的时候并不多。就拿清代废除奴隶制来说,清代早期也有过部分努力。满族入关实行的是典型的奴隶制,它的许多习惯非常野蛮,例如,乱伦为婚,“夫死妻殉”的制度等等。[25]入主中原后,清廷采取过一些部分解放奴隶的法律措施,但终属有限。[26]当他们认为会危极满族的统治的时候,他们就止步了。

第二,关于外来文化在法律进化中的作用问题。进入近代以来,文化间的相互影响力大增,完全封闭的文化体已经不可能存在,法律文化亦然。由于法律文化所具有的“交往工具”性及价值性,对于从历时性观点来看相对落伍的法律而言,它进化的主要动力不是源于内部,而是源于外部。中国数千年的奴隶制几乎没有受到有力的挑战,它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仁政”之类只是奴隶主手中的花瓶而已。但是在外来文化的推动下它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寿终正寝,这应当说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事例。不过,由于法律的政治属性,外来法律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常常引发政治上的合法性危机,这才是外来法律文化移植的主要阻力。事实上法律文化本身的地方性主要是既得利益者抑制外来法律文化的借口而已。清王朝对人口买卖制度存废的艰难抉择及民国后很顺利的执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最后,国人为何对此“快速”遗忘?废除奴隶制整个过程在《清史稿》留下的痕迹只有短短的15个字:“丙申,宪政编查馆上禁买卖人口条款”,我所见到的所有教材——从幼儿园到大学均未见一字记载。现如今甚至连一些专门从事宪法学研究和史学研究的人对此也很陌生,这真是彻底的遗忘。如何对此种“族群遗忘”作出解释?其缘由可能有三个:一是传统意识形态中关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划分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它遮蔽了东周以后的中国奴隶制问题,[27]没有奴隶制,当然也不存在消灭奴隶制问题;二是消灭奴隶制这一伟大的历史性事件发生在清末民国交替时期,清末没有完成,民国时期完成了,但是它被民国替代帝制这一历史大转折所淹没了;再一个是文化上的,我们对奴隶制、对人权没有西方人那样敏感,我们的潜意识里总以主人自居,我们只想斗争,不讲大爱。因此,在消灭奴隶制100周年的时候,我们有义务重现这一伟大的历史事件,以彰显对人权的尊重,彰显人类之爱,同时也借以表达对周馥、沈家本等先贤的敬意。


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


【注释】

[1]黄鸣鹤:《屈辱·冲突·抵抗·吸纳——近代中国租界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解读》,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4/ma2255122612172450026688.html。被告之名究为“黎王氏”还是“黎黄氏”,沈家本所记与上文不同,可能因江浙人沈家本“王黄不分”所至,故未采沈氏之说。

[2]“西人晤周,对此提出质难。”此事促使周馥提出禁革人口买卖之议。[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6页。

[3]1807年英国通过《废奴贸易法案》,1809年美国宣布禁止奴隶贸易,1815年欧洲许多国家同意废除奴隶贸易,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最后奴隶法案,宣布英国所有领土上的奴隶制度为非法,并以2000万英镑的赎金,解放大英帝国全境75万奴隶。

[4]据《周悫慎公全集·奏稿卷四》(民国十一年孟春秋浦周氏校刻)标点。

[5]实质性内容有五条,原文录于下:一定例契买家人婢女,旗人赴两翼印契,民人赴地方官印契,倘有情愿用白契价买者,仍从其便。嗣后此例停止。无论红契白契均不准以人口买卖,如有违买者卖者,均照违制律治罪,身价入官,人口发还。

一地方偶遇凶荒,贫民子女不能养赡,前准鬻契卖可冀生全还。今既不准出卖,应筹两全之法。嗣后贫民幼稚子女不能养赡者,准其议定年限,立据作为雇工先给雇价,多少彼此面订。雇定之时,不论男女长幼,总以扣至本人二十五岁为限,祗准减少不准加多。如雇时十岁不得过十五年,九岁不得过十六年之类,愿减少者听。限满听归本家。若限内雇主欲带至远方,应与本家言明,情愿者听其带往,其回家盘费由雇主认给本家,不情愿者缴交还未满工价,将子女领回。其限满后无家可归者,男子听其自立。若欲再雇,彼此情愿,准另令立据订雇,按年论。值女子,如母家无人,交其近属亲族领回婚配。此等雇工与契买卖奴婢不同,主家当以雇工之例相待,不得凌虐。倘雇限以内主家有虐待情事,准本家缴还未满工价领回自便。

一官员军民人等,从前原有之契买奴婢及世仆,嗣后概以雇工相待,身体许其自主,彼此有犯悉按雇工律例科断,其服役年限总以本人二十五岁为限,限满之后一切均照新例办理。其婢女无近属亲族所交者,婚配可由主家主婚,不得收受身价,仍须需男女自相情愿,主家不得抑勒。

一纳妾者不准价买,祗准媒说,务须两相情愿,不得抑勒。母家准其看视,惟仍应当恪守妾媵名分,不得僭越。

一旧例祗准父母卖其未经订婚之亲生子女,此外皆不准卖,如旁尊亲属卖其卑幼、夫卖其妻、翁姑卖其媳等,皆干例禁。而世俗不知律例,每视为分所当卖。又卖良为娼例禁尤严,而利之所在,犯者不免。今旧例准卖之亲生子女已在禁革之列,其旧例本不准卖诸条,应再严切申明,责令地方官实力奉行,明白宣禁,不得视等具文,有名无实,以致无辜枉被屈抑。

一此议如蒙俞允,请勅下各省刊刻誊藤黄徧行张贴,俾众周知。据《周悫慎公全集·奏稿卷四》(民国十一年孟春秋浦周氏校刻)标点。

[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3页以下。

[7][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39页。

[8]沈家本的奏折中称“兹酌文十条”,其实是十一条,他没有将最后一条重申的禁令计在内。后文宪政编查馆的十条包括了沈家本的最后一条,但是却删除了沈家本拟定的非常重要的第9条。

[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4页。

[10][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4页。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6·户口二》,考7783页。

[12]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316页。

[13]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4页以下。

[14]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5页。

[15]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5页。

[16]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5页。

[17]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6页。

[18]宣统元年是1909年,但是旧历12月当是公元1910年的1月了。

[19]《清史稿·宣统皇帝本纪》。

[20]李贵连先生的《沈家本传》中说“制定《大清现行刑律》时,将此完全吸收”是不够确切的。因为沈家本说的十条,其实是十一条,他没有将重申原有禁令的第十一条计在内。而宪政编查馆所上的“十条”则删去了沈家本《人口议》的第9条,保留了沈家本的第十一条,故仍是“十条”。所以,虽然两者均称十条,内容有差别。而《人口议》第9条的内容恰恰是用国家刑罚的形式保留了奴隶制。宪政编查馆所上十条内容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6·户口二》,考7783页以下。

[21]关于“1909年颁行《禁革买卖人口条款》”的说法不确,只是“上”,而没有“颁”。

[22]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320页。

[23]《布莱尔打破官方沉默为英国曾贩卖黑奴道歉》,《环球时报》2006年11月29日。

[24]1909年世界的总人口是22亿左右,而中国人口在四亿上下;1861年沙俄人口肯定比不上1909年的中国人口;1862年美国总人口只有区区3100万左右,黑人所占比重仅为12%。还应注意的是,美国的黑奴制仅限于南方黑人,俄国的农奴制仅限于农奴,而中国的奴隶制是及于全体臣民的。只要最高权力主体不高兴,王公大臣都免不了“发配为奴”的命运,这是具有极大的威慑力的,这也是沈家本的第9条当初为什么被删除的原因。专制中国实行的确确实实是马克思笔下的“普遍奴隶制”。可以这样说,在1862年林肯的《宣言》以后,中国无疑是存在奴隶制的唯一大国,也是世界上奴隶最多的国家。

[25]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6]例如,雍正元年,禁革山西乐户,并谕削除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之籍。五年,谕开除伴当、宁国之世仆。七年,将广东蜑户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奏请山、陕乐户、丐户应定禁例,部议凡报官改业后,必及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船,诸似此者,均照此办理。嘉庆十四年,又以徽州、宁国、池州三府世仆捐监应考,常为地方所讦控,上谕:“此等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如年远文契无考,着即开豁。”参阅《清史稿·食货志一》。

[27]因为主流观点认为从东周开始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其实在这一问题上观点并不一致,有的人持汉代封建说,有的日本人持宋代封建说。如果尊重事实,起码元代是典型的种族奴隶制,清代仍是奴隶社会。这提出一个问题:社会发展四阶段之说本身就有问题。

进入 周永坤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奴隶制  

本文责编:张鑫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律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6674.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方法学》2010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