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洋:公正为谁而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14 次 更新时间:2011-01-0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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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洋 (进入专栏)  

实证经济学家以关心效率为己任,并以此为骄傲。但是,这不等于说他们因此不关心经济分配的公正问题。至少,他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帕累托最优境界,并不包含着对公平的歧视,因为只有那些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情况下至少改善某个人境况的变化才能称得上帕累托改进。一般均衡理论进一步证明,自由交易的结果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境况至少和他的初始状态一样好,而且达

到了无可改进的帕累托境界。换言之,在自由市场运作中获利较多的人并不以牺牲他人福利为代价。这种既不损害社会中的任何人而又达到社会最优的制度,自然是人类的理想经济制度。然而,人们容易忘记的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只是经济学家们用于解释现实世界的一个理论模型,而不是现实世界本身。现实远比理论模型所预设的世界复杂得多。

  

比如,现实世界中的决策总是面对着一系列的不确定性,如果没有对这些不确定性的保险市场,则自由竞争的结果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而且,某些参与交易者的福利也可能因此受损。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一书中描述了农民由有产者到无产者的三部曲:举债、典地、失去土地。这三部曲中可以没有土豪的强迫,一步步的结果都起源于农民自己的选择,但他的结局却是被沦为社会最底层的一员。在这中间,哪个环节出错了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一个农民在秋季借第一笔债时预测,平均而言,他在冬季里挣的钱足以偿还债务。这个预测可能在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是,他到来年春天无法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比如,他可能在拉纤的途中不幸病倒(如祥林嫂的丈夫),因而无法挣够偿还债务的钱,他的沦落也便因此开始了。就经济效率而言,旧中国江南农村的信贷和土地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因为信贷解了农民的燃眉之急,而土地的流转促进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问题的症结也正在于此:有效的制度并不一定能防止某些社会成员境况的绝对下降。退一步说,即使不确定性因为保险市场的存在而被完全消除(想一想,我们需要多少种保险市场!),因而帕累托最优总是可以达到的,但是,在帕累托最优境界中仍然可能存在一些人,他们的境况与其初始状态相比毫无改变。更有甚者,社会进步之果可能仅仅被少数人所拥有,而大多数人的境遇没有得到任何改善。

  

因此,市场经济的结果公正问题就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但是,实证经济学家往往从两方面来消解对结果公正的诉求。最简单的做法当然是潇洒地挥挥手,说解决这个问题是政治家的事情。但是,民众对公正的诉求可能汇集成一股令政治家们无法抗拒的力量,并导致他们采取反效率的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众对公正的诉求可以反过来影响效率。退一步说,即使排除极端的情形不论,政治家在做一般的政策选择时,也总是要权衡一项具体政策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利弊得失,而此时价值判断的介入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此,挥手回避结果公正问题只会消弱经济学家对实际经济政策选择的影响力。但是,实证经济学家还有反对结果公正的更有力的理由,这就是,市场通过给予每个人同等的自由选择权利而保证了过程公正,因此,结果公正是多余的。但是,市场真得能够给予每个人同等的自由选择权利吗?让我们看一个例子。一位从农村来的女工可能必须接受非常苛刻的条件,如每天工作12小时、忍受工头的体罚、出门搜身等,才能得到一份城里的工作。但是,即便如此,她也愿意接受这份工作,因为她留在农村的境况会比这差得多。她在做出这个选择时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和厂主的自由比较起来,她的自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早期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约翰·康芒斯认为,每个人在市场中所拥有的自由受制于他的选择集的大小,而后者又与他的物质和人力财富的多少成正比。这样说来,除非一个社会具有绝对的起点平等,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市场中同等的选择自由,更无从谈起建立在其上的过程公正。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实现绝对的起点平等,因为即使物质财富的不平等被消除了,人力资源的不平等也是永远无法消除的。当争论的对立面是计划体制下的社会主义时,对市场自由的哈耶克式的辩护是正当和有力的;但是,面对自由主义的挑战,这种辩护就显得天真和苍白了。

  

对市场的评判最终需要一套独立于市场的公正标准。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呢?对于古典的道德哲学家来说,公正寓于命令式的道德体系中,不必要有逻辑推理的支持。但是,源于直觉的理念往往是不可靠和混沌的。在这里,我要讨论的是两种基于社会契约的公正理论。它们的共同点是把公正纳入了理性思考的范畴,分歧是两者的公正标准大相径庭。

  

第一种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公正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使社会中个人功利最大的社会分配才是公正的分配。在当代思想家中,英国哲学家理查德·黑尔(Richard Hare)和美国经济学家约翰·海萨尼(John Harsanyi)是功利主义的积极鼓吹者。根据海萨尼的理论,功利主义是人们在无知之幕(罗尔斯语)之后自然的选择。无知之幕使人们无法判断自己未来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因此,在它之后产生的道德标准具有普适性。那么,一个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人会赞同一种什么样的道德标准呢?在这里,我们需要设定一种个人的决策机制。海萨尼认为,期望收益最大化是一种可取的机制。由于不知道未来的位置,他会同等地对待社会中每个位置,认为他得到每个位置的概率相等。因此,他的目标是最大化由所有可能的位置所产生的期望效用,也即社会中所有位置(即所有人)的平均效用;在人数固定的情况下,这也相当于最大化所有社会成员的效用之和。因此,功利主义是人们在无知之幕之后的一种个人理性选择。在狭义上,这个标准和帕累托最优是一致的。一个社会如果采纳功利主义的公正原则,则社会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可以得到保证,因为它是一种优先把馅饼做大的公正原则。如果每个人都秉持功利主义的道德观,以社会最优为己任,则许多社会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中国,功利主义长期被冠以“庸俗”的雅号;但计划经济时代所推崇的恰恰是一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国家的经济运作自不待言;而且,每个人都被要求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以致牺牲个人利益也在所不惜。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训诫的弱点也在于此。如果一个人在做每件事情(如读一本小说)的时候都要考虑此事是否对社会有利,那么,这个人是不是活得太累了?海萨尼对此的回答是,读书产生个人的愉悦,因此也应算作社会满足的一部分。这个回答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如果它成立的话,则人人都可以为自己对社会公益的漠视找到辩护的理由。也许,功利主义者应该把功利主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对社会公正的评判上,而不应该把它推广到道德领域。前者适用于对社会分配的评判,后者则要对个人的行为做出规范。

  

但是,即使是作为一种社会公正的理论,功利主义也有许多漏洞。比如,前一段媒体曾报道,北京某医院一眼科大夫为了救治一患眼疾的病人,将太平间里的一具尸体上的眼角膜取下,植入病人的眼中;后被死者家属发现,告到了法庭。医生很委屈,因为眼角膜对于死者来说毫无用处,却能使活着的人重见光明。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这种交换完全是公正的。功利主义者如何自圆其说呢?海萨尼认为,区别行动功利主义(action utilitarianism)和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是非常重要的。眼科医生的行为符合行动功利主义原则,因为他的行为的确增进了社会福利。但是,他的行为不符合规则功利主义原则。规则功利主义要求制定一套规则,而这套规则符合功利主义原则。如果允许医生在家属不知道的情况下随意摘取死者的眼角膜,则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些真正的罪犯可能让仍然有生存机会的病人死去,并摘取死者的眼角膜(毕竟,眼角膜是非常值钱的)。退一步说,即使不存在这样的罪犯,由于确定人的死亡是一件非常技术性的工作,一些急于救人于黑暗之中的医生也可能放松对死亡的确认;这样一来,难免会出现将还有生还希望的病人确定为死亡的现象发生(假死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从长远来看,制定一套有关眼角膜买卖或捐赠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们的眼科医生在未经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摘取了死者的眼角膜,这种行为显然和这样的规则相悖。

  

功利主义的另一个困境是对公平的忽视。尽管因为收入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存在,功利主义在最大化社会福利之和时会给予穷人更多的关注(因为一单位的收入对他们的效用高于富人的效用),但它在分配社会生产能力时往往忽视社会不利阶层的利益。考虑这样的一个例子。政府有一笔资金,决定是给山区的孩子建十所小学,还是给大城市的孩子建一所中学。山区十所小学的孩子即使完成小学教育也不可能有大城市一所中学的毕业生对社会的潜在收益大;因为,大城市的中学毕业生或者可以升学深造,或者可以进工厂就业,而山区里的小学毕业生除了能读简单的书报之外,既不可能有稍大的机会升学,也不可能对他们将来从事农业或其它行业有多大的帮助。那么,按照功利主义原则,政府的资金应该投到大城市无疑。但是,从山区孩子们的人格发展来看,识字对他们来说无论如何是一个质的飞跃;至少,他们进城时用不着为无法分辨厕所的男女而尴尬了。

  

更让功利主义者难堪的是,按照功利主义原则,奴隶制是符合社会公正的制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福格尔告诉我们,美国南方的奴隶制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非常有效的,而奴隶的一般生活水平甚至高于当时北方的无产者。同时,多数奴隶主并没有直接参与从非洲到美洲的贩奴活动,他们不过是象购买任何其它生产资料一样从市场上购买奴隶;他们的奴隶交易完全是合法的(当然,是在废奴之前)。针对奴隶制问题的挑战,黑尔提出了黄金法则(golden rule)来自圆其说:如果把你放在他人的位置上,一件事对于你是无法接受的,则对他人也无法接受。当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做奴隶;那么,根据黄金法则,我们应该认为奴隶制是坏的。但是,这一法则本身就包含着某种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而这种尊重本身并不是功利主义所必需的:如果奴隶制的确如福格尔所证明的那样有效,一个功利主义的自由人倘若没有起码的对奴隶权利的同情,怎么能自觉地去认同奴隶的苦难呢?

  

功利主义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忽视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寻找新的公正理论的动因之一。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试图建立一套新的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伦理体系。几乎和海萨尼同时,他将自己的伦理体系建立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无知之幕和理性选择这样的分析概念之上。和海萨尼不同的是,他强调自己的理论是对过去的社会契约理论(如康德和卢梭的理论)的规范化。在确定无知之幕之后个人的选择机制时,他采用了和海萨尼不同的原则,这就是最大化最小值(maximin)原则。比如,一个人面对三个行动,它们分别产生三种可能的不同结果。此时,你选择哪个行动呢?按照海萨尼的期望收益最大化原则,你应该选择那个会给你带来最大期望收益的行动。但是,按照罗尔斯的最大化最小值原则,你应该比较三个行动所能带来的最低收益,然后看这三个收益中哪个最大,并选择相应的行动。显然,在技术层面上,海萨尼和罗尔斯的分歧在于如何确定人们面对风险的决策问题。一般的经验告诉我们,海萨尼的期望收益最大化原则似乎更合乎情理,而罗尔斯的最大化最小值原则往往得出离奇的结论。比如,过马路最坏的结果是被车压死,难道我们就因此应该永远不出门吗?

  

罗尔斯自己虽然也意识到了最大化最小值的弱点,但他对社会境况最差成员的关注使他无法放弃这一原则。在无知之幕之后,人人都无法确定自己在社会中将要占据的位置。因此,人人都期望自己的一些基本权利得到保护。罗尔斯因此推论出他的第一个原则,即社会中的每个人拥有在某些自由项上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些自由项包括信仰、结社、迁移和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在此基础之上,最大化最小值原则要求人们关注自己在社会中可能占据的最差位置。这就意味着,社会分配的任何不平等不能以牺牲社会中最差成员的福利为代价。这就是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即他自己所称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即社会分配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这是他有别于功利主义者的一大区别。功利主义者也讲自由,但自由是可以被功利主义原则所拷问的。比如,海萨尼就指出,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某些限制(比如,对罢工的限制)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因此,一个道德哲学家很难说服该国的统治者放弃这样的限制。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比他的自由优先原则受到的攻击还要大。在前面所举的教育投资的例子里,功利主义忽视了山区孩子们的人格发育;但是,按照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现在,让我们假设政府不是在一群山区孩子和一群城市孩子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决定是把这笔钱用于培养一个弱智儿童还是用于培养一个智能超常儿童。显然,用于后者将比用于前者带来大得多的社会收益。但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要求将钱用于处于劣势的弱智孩子,直至他变得和超常孩子一样聪明为止。事实上,当社会分配意味着个人间利益的此消彼长时,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总是意味着完全平均的分配。罗尔斯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但他强调,不同个人的利益同时增加是完全可能的,而差异原则所确定的最优社会分配是社会中最差的一个人的收益达到最大时的分配。罗尔斯的这个辩护本身没有逻辑问题;但是,不同个人的利益同时增加的情形是众多可能的社会分配中的一种而已,我们必须面对的大量分配问题都涉及个人利益之间的此消彼长。这意味着,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差不多总是给出完全平均的分配,这显然是不为多数人所接受的。

  

尽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受到众多的批评,他的理论毕竟是对先验自由主义的一次大回归,并形成了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新自由主义流派。他对功利主义的保守势力的批判既是对六十年代激进左派思潮的响应,也是对它们的一次总结与整理。他的自由主义理念成为七十年代之后主导美国社会的主要政治哲学。但是,罗尔斯并不是在个人自由方面走得最远的人。经济学家、一九九八年度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比他更加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森认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应该看它是否给予了每个人完成某些基本活动的能力。我在下一篇文章中将较详细地介绍森的学术理论,这里只着重强调两点。第一,森的公正理论注重每个人的特殊要求(比如,在他的例子中,瘸子需要与常人不同的帮助,以便能自由地走动),因此是在基本能力范围内实现完全的起点公平的理论。从这个角度来看,森的公正理论非常苛刻。第二,与罗尔斯不同,他将起点公平定义在一个相当狭窄的范围,即基本能力的范畴之内。从这个角度来看,他的公正理论对社会的要求又非常有限。但是,即使是在这有限的范围内,绝对的起点公平也难以实现。人的差异千姿百态,既有社会和经济背景方面的,也有生理和智力方面的,而这些差异都影响人的基本能力,要想完全填平它们是不可能的。

  

功利主义和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代表着当代公正理论的两极。前者强调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后者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森的基本能力原则进一步强调社会分配必须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起点的公平。七十年代以后,自由主义在西方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功利主义的保守势力也没有就此销声匿迹。1994年,芝加哥大学的两位学者理查德·赫恩斯坦(Richard Hernstein)和查尔斯·默瑞(Charles Murray)写了一本书,叫《钟形曲线:美国的智力和阶级结构》(The Bell Curve:Intelligence and Class Structure in American Life)。他们力图证明,美国现行的偏向于以非洲裔和南美裔为主的低收入阶层的社会政策,如职业培训、大学教育等,完全是在浪费资源。他们利用应募入伍者的测试结果证明,黑人青年的智力低于白人和黄种人;而且,这些人的智力已经定型,对他们进行培训收效甚微。因此,政府应该放弃对这部分人的教育,把钱用于包括所有种族在内的启蒙教育,因为孩子的智力尚未定型,开发潜力大。由于此书涉及黑人的智力问题,一经出版便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围攻,可见自由主义势力之大。但是,笨蛋总是存在的,他无论接受怎样的教育也不可能学会开数字化机床。套用时下流行的说法,自由主义在美国已经变成了一种霸权话语。不仅如此,它还被一种近乎盲目的荣耀所笼罩和庇护。但是,正如阿兰·布卢姆所言,这种霸权话语登峰造极之际,也是美国人心灵走向封闭之时,因为它屏蔽了人们对可能的社会改进的敏感。

  

看来,平等和权利不讲不行,讲过头了也不行。功利主义作为一个公正原则对我仍然具有吸引力。这一方面可能是出于职业的缘故;另一方面,我赞成功利主义对权利的理性分析态度。但是,我对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原则也不能释怀:毕竟,有一些自由权利是无法用社会功利来衡量的。也许,我们需要的是在罗尔斯自由优先原则下的功利主义公正观;我们不妨把这种公正观称为谨慎的功利主义。谨慎意味着功利主义的应用有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罗尔斯的基本自由优先原则。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我们将最大化最小值原则换成最大化期望收益原则,那么,我们就可以自然地推导出功利主义的公正原则。至于基本自由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当看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是什么样的。我想强调的是,当今中国应该更注重为社会最底层的成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提供可以发展他们的基本能力的自由,如自由迁移、无身份约束等。对于基本自由以外的其它自由,则可以用功利主义的原则来进行取舍。比如,我国实行的一胎化生育政策被西方指责为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剥夺。但是,倘若我们当代人为一胎化所付出的牺牲可以换来子孙后代更大的幸福,功利主义原则要求我们放弃多生孩子的自由。我想,这样的推理是大多数中国人都能接受的。谨慎的功利主义既照顾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又保证了对包括子孙后代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公正。这是我赞成它的原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改定于北京大学朗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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