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专制(专政)是民主的对立面的吗?——兼谈N个总统优于一个总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0 次 更新时间:2012-07-1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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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进入专栏)  

坊间与学者通常将民主与专制相对称,本人有时也这样说过,不过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要说清这个问题还真的不容易,得从基本概念说起。

“民主”一词大家都清楚,但说“专制”。“专制”与“专政”指称同一个概念的两个语词,与人治属同一序列。所谓专制就是没有章法,按照任意或临时的“制命”来统治。在亚里士多德笔下,专制与法治、宪政、政治是相对称的概念。在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体系里,“政治”是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而进行的统治,即今天的宪政与法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希腊人才是“政治”的。而专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野蛮,是奴隶对奴隶主、家长对家庭成员(含奴隶)的统治,他所指的专制之例就是波斯帝国。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被后诸多政治家所承袭,弄清它,有助于理解专制与民主的关系。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是两个标准的结合。一个分类标准是是否依照法律,一个标准是统治人数的多寡。依据第一个标准,就有正常体制与变态体制两种。正常体制是依据法律统治的政体,就是宪政的、法治的体制。变态的体制就是不遵守法律的统治,人治的统治。在此基础上再以统治者的人数多寡为标准将正常体制与变态体制分别再分为三。正常体制有:一人主治的君主制;少数人主治的共和制;多数人主治的民主制。这三种体制如果不遵守法律,就蜕变为三种变态的体制:一人主治的暴君制或专制君主制;少数人主治的僭主制;多数人主治的暴民制。

从上面的概念梳理我们可以知道:以政治原则来分,政体有两大类:一类是变态的,或专制的或专政的或人治的政制,如果是一人主治的,那就是专制君主制或暴君制;如果是少数人主治的,那就是僭主制;如果是多数人主治的,那就是暴民制。一类是正常的政制,它是法治的或宪政的,在此制下,如果是一人主治,则是君主立宪制,如果是少数人主治的,则是共和制,如果是多数人主治的,则为民主制。

民主是与共和、君主一个系列的概念,它们都用来指称法治或宪政的政体,它的腐败形态是暴民制;专制是与人治、独裁一个系列的概念,广义的专制用来指称暴君制、僭主制和暴民制,它的对称是法治,是宪政,而不是民主。

再说专政。至于“专政”,我相信列宁是对此作肯定性描述最多的,也是最权威的,列于下:

专政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专政’这个概念无非就是这个意思。”《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列宁全集》第12卷。

“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10月—11)》,《列宁全集》第35卷。

“不承认任何其他的政权,不承认任何人制定的任何法律和任何准则。不受限制、不顾法律、依靠强力(就这个词的最直接的意义讲)的政权,这就是专政。”《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评论)(10月20日)》,《列宁全集》第39卷第378页。

“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专政’这个概念无非就是这个意思,立宪民主党人先生们,好好地记住吧。其次,我们从上述例子看到的,正是人民的专政;因为人民即无组织的、‘偶然’聚集在该地的居民群众,亲自登上舞台,亲自执行审判和惩处,行使权力,创造新的革命的法律。”《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评论)(10月20日)》,《列宁全集》第39卷第380页以下。

列宁上述话都一以贯之的表明了如下观点:专政就是不受法律约束,专政就是暴力。由此可知,列宁的专政就是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变态政制,就是专制,是人治。

那么,专制是民主的对立面吗?答案是“对又不对”。说它“对”,是因为专制属于人治、独裁一类,而民主属于 “法治”、“宪政”一类,两者不同类。说“不是”是因为两者不是同一序列的概念,专制的对立面是法治、宪政,而不是民主;民主的对立而是暴民制,而不是笼统的“专制”,因为专制包含了暴君制、僭主制和暴民制。如果在宪政这一序列内来对比,则民主的对立面是君主制与共和制。

如果知道这些政体理论的ABC,那么就可以知道将“美国的一人总统”与某些国家的“N个总统”来比较是何等的无知。美国的总统制是民主制的一种,总统是民选的,总统只享有行政权(用否定方式参与立法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只要两院以2/3多数重新通过,则被总统否决的法案就自然成为法律,不要总统同意了。)他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他同样受法院的管辖。对于这一点,我相信大家都记得水门事件。尼克松总统只是在反对党的办公室里安装了个窃听器就老老实实辞职,否则将如百姓一样受到刑事指控。更不用就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就将对手抓起来,甚至发动什么“大革命”。

N个总统的说法是将法治下的作为三权之一的总统权与人治体制下集中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一群人相比较,那真的是不得要领。如果就此说N个“集体总统”优于美国的一个人总统,那就只能骗骗小孩子了。但是令人担忧的是,一个国家的知识分子如果敢于在光天化日之发此宏论,那真令人怀疑,那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比小孩子好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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