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易寒:“人民”和“公民”有何区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5 次 更新时间:2012-07-16 15:24

进入专题: 人民   公民   权利  

熊易寒  

如果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向我们展示了人民的的伟大力量,而“文化大革命”让我们见证了人民的愚昧与狂热,那么孙志刚的死则让我们看到了人民主权下个人的虚弱无力----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最不可轻视小人物的命运。这就是我之所以把这个“小人物”与上述大事件相提并论的原因。现在也许是该要终结“人民的神化”的时候了。让我们做一个平凡但有尊严的公民吧!

在我国的法律文本、官方文件和政治理论课教材中,“人民”无疑是使用最为频繁的词汇之一。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人民”或许不仅仅是一个字眼,而且还有着神圣内涵,代表着正义与力量,至高无尚,无私无畏,全知全能。然而,正因其为神圣,这一慨念也就日益远离了寻常百姓的生活,毕竟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是世俗的,与神圣不搭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公民”也许比“人民”更具有意义和更为有效的慨念。

首先,虽然二者都是抽象的慨念,但“人民”是一个集体名词,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都无法称为人民,而只是人民中(微不足道)的一份子,于是及有可能出现“人民缺位”的局面;相反,“公民”则可以具体化,其资格、权利和义务都是明确规定好的,有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只要符合宪法的规定,每个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一个公民!”简言之,“人民”对应的是一个整体,而“公民”可以具体落实到个体层面。进一步说,尽管两个慨念都抽空了个人,但在“公民”的慨念里,个人只是被转化为一种法权身份,这种身份尽管是单一的,千人一面的,但却有助于个性的保留和发展,因为个性受到来自法律的普遍化的保护---在清一色的“制服”里依然是鲜活的血肉之躯;而在“人民”这一慨念中,个人被彻底地淹没在茫茫的人海中,人与人的差别就像是两滴水之间的差别,而差异的消失也就使共性不再成为可能,人们在丧失“小我”的同时却又找不到“大我”,我与人民之间不是一种归属感而是深深的隔阂。

其次,人民的慨念具有强列的感情和道义的色彩,而公民的慨念则是道德中性的,更为客观。依笔者愚见,国家无权对其治下的任何人做出负面道德判断,国家对道德的干涉充其量只能是对道德高尚者进行表彰,而不能对其认定的道德低下者进行惩罚或者予以歧视,即便是对触范法律的人,也要保障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的惩处之外不得有任何歧视;否则就很可能导致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以“人民”或其它堂而皇之的名义压制,剥夺一部份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此外,在资格的认定上,二者也存在主客观性上分野:是不是人民往往是由国家(政府)根据其政治表现来认定,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这样便及有可能把对政府和政策持有异议的人从人民的范筹中剔除出去;而公民的认定则非常简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行,是自动认定的,因而具有客观性。显而易见,后者与前者相比具有程序上正当性。前者由特殊性法则决定,后者由普遍性法则决定,更符合平等之精义。

最后,“人民”是革命逻辑的产物,“公民”是宪政逻辑的结果。因为要革命就要首先划分敌友,所以必须在人民与反动派、阶级敌人之间划分一条明显的界限,你死我活,势不两立;革命要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就必须赋予人民以正义和至善的内涵。而宪政国家,国家必须对一切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只有当其违反法律时,才可以加以制裁;换句话说,国家必须是中立的,不偏不倚的,摆出一副凌驾于个人、阶级和利益集团之上的超越者姿态。在革命时期,提出“人民”口号是必要的,而“公民”恰恰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公民”是以承认现有的政权合法性为前提的,此时“人民”是作为“公民”的替代品,以颠覆者的面目出现的。而在革命结束之后,“人民”概念就不再那么适用了,因为它潜在地蕴含了这样一个前提: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坏的,处于人民的对立面。借用一个法律术语,这是有罪推定。由此得出的合理推论就是:必须对这些人(敌人)实行专政。那么这项工作由谁来做呢?当然是国家,因为只有国家才有权力和能力这么做。因此只要国家认定某些人属于专政对象,国家就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其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这样一来,有谁能够保证国家不会凭借这种专横权力来侵害民众呢?又有谁能够阻止国家这么做呢?

可见,“人民”与“公民”两个慨念之间不仅存在着差异,而且还暗含着紧张:人民很容易向公民的对立面---臣民---转化。人民与臣民看似天壤之别,其实仅有一步之遥,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支撑,人民在精神状态上也就与臣民无异;如果没有法律和公民社会自己组织力量的保护,国家就可以轻易地将人民置于臣民的地位。造成这种紧张关系的根源在于:“人民”与“公民”虽一字之别,但各自所体现的观念却截然相反。一个是集体至上论,一个是个人权利观。当个体走向虚无,集体也就成为再空洞不过的话语,甚至可能沦为少数人用以宰控他人命运和实现个人私利的尚方宝剑---毕竟不是任何人都有权运用集体(人民)的名义。只要我们的“人民”依然习惯于把自己看成一个自然人,而不是从公民的角度来考量自己的社会角色,只要我们的法律依然是在悍卫抽象的“人民”,而不是把公民权利精确化并提供有效的保护,那们我们的“人民”就无法真正成为这个国家的主人。

    进入专题: 人民   公民   权利  

本文责编:banxia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5446.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