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永庆:无奈的权力话语——我们移至在美学层面上的所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5 次 更新时间:2012-07-07 16:08

进入专题: 维权   诉讼难度   权利关系  

姚永庆  

【摘要】权利是社会赋予人的最基本的东西,权力与义务是社会基本秩序的构成规范。维权的个体行为最终构成对整个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护和修复。维权表现为复杂的社会诉讼过程,它涉及对公正的界定,对包含在公正中的律令歧义的各自诠释和争议,也夹杂着对律令涵盖之外的道德良知的质疑和问责。维权的难度体现在诉讼上:讨还的权利和收复的权益能获得哪样的解释权和这种解释得到哪样的支持。维权的另一复杂之处在于:对于利益是合于社会发展所需还是合于民众诉求会失于一种道德的判断。权利总处于一种关系之中,只有当权利所依存的种种关系都存在时权利才能得以享用。维权为生存。在现有的经济关系中人能不能很好的生存并不先由某项经济权利所庇荫。劳动者有无劳动权利虽由法律关系决定,而一个人能不能获得劳动却由经济关系决定。劳动的实际体现必须先进入经济关系之中也就是进入劳动场所获得从事劳动的可能之后才可能。权利的实体化才是我们真正所需的,权利的语义逻辑和法律界定只是给我们的一种提示和指引,而指达与通往实体的路还有一段漫长的距离与艰辛的获取过程。

关键词:维权 诉讼难度 权利关系

权力的凌厉感已令人怵然,而权力关系的种种界说仍在法的冷峻逻辑下做着圆满的演绎。历史尚可戏说我以为是对强大正说的戏谑,这是逮不着话语权的人的智慧。当权坛失语却又想接近权力之确然意在的一个妙的方式就是在美学层面上谈到它,这不仅能达到一种阐释的温润效果,也可做到所谓哲学上的深入,---哪怕是伪透彻,同时还能回避美学之外的麻烦。因为维权的说法总让人感到周遭脸色不太对劲,滋生些不是惬意的怯意来。

权利的傲然超越凌辱了现存秩序。社会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法律解析力的柔弱怯懦又导致公正的失衡从而使民众损失了利益。社会的修正机制能作某种调节和矫枉,正是这种社会免役把民意舒展为笑颜,给维权赠予了些许信心。然而,维权无论在哪种社会状态下都是一种社会矛盾。也许初期,维权虽并不必然引发为一种社会冲突,但它总归是当时社会状态(合理的与不合理的)的干扰项,当它与这个状态谋和并达成一致时,那总会是一种社会诉讼的解决和利害纷争的化解,总会有一些纠葛摩擦的过程,以致因磨合而磨掉很大的社会成本。这其间争讼事态的恶化又将会是一种政治麻烦和政府尴尬。解决这样一个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政治努力,甚至,民众的满意度是一个政府的全部所为(民意目标通常是政府经营的社会框架中的核心部分)。那么,这样一种状态能不干扰社会的正常目标吗?美的社会形态是一种理想的社会表达式,它表现为整体的平衡,在人文的审美表象里是是引向情感赞美的一种社会气象,正是这种益人气象保障了社会物生长的茁壮,保障了所有社会目标向着它应有的方向趋于完成和完善。

美的社会形态不仅是一种社会结构的美(政治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等),也是社会情绪的美,前者是后者的根据。美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我们似乎不能拒绝这样一种言说:和谐社会就是民众怡悦于自身的生存境遇从而共同营造的一种祥和的人文状态。它表现为社会到处可觉出的一种普遍的归属感和喜悦,乃至习以为常的恒久心态。(这并不是定义,而是对一种社会状态的指认和说明。)这是一种持久的群体满意度或社会气顺态。应当说这种整体认同感将会衍化为民众的一种良好的社会情绪从而可能润泽民风,造成社会的整体优雅,以致润滑社会机器的齿轮。就此而论,反推于社会的那便是这个社会要容纳民众的各种普遍的意愿和实际的生存指标(它具有一般的合理性)。这是无对抗性的一种融洽状态,是一种类同于鱼儿和其它水生生物共生的水体环境。借用时下的流行语,可以套用为“绿色人文环境”下的民生状态。

维权就是社会的生存者们对“绿色人文环境”的追讨与收复,实而言之,就是民众或某些群体对散失的权利或权益的讨还。所以,当维权发生时一定是社会在局部有了问题,社会肌体在局部发生了病变或在文化学意义上出现了紊乱,这就是维权的社会背景。就社会结构而论,维系一个社会运行的必须是一个基本的秩序,要保障这种基本的社会秩序就必须赋予社会基本规范,而这些基本的社会规范的诸多方面都是由权力与义务的规范所构成的,且很多方面又是一个自然人所应享有且必须占有的基本生存天条。我们说,没有这些权力与义务的规范,社会行为人的无数随心所欲便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章,上帝也无从知晓哪一种状态是合于理性的。而这些权力与义务规范正是一国民众生存所必须的。为尊重这些人权,明确社会义务,它必然被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民主的政府将其表示为律令条款和制度言辞而昭告天下。因此,当这些作为我们生存的基本条件被规范时,它就成为社会的要约,成为不被限制的规定,成为秩序的条件,成为国民的规矩。一切人都只能是心怀敬畏,而不遵从者则必定是心怀叵测了。一个先进社会的初始阶段,除因社会生产力(包括自然力)等原因使之难以在某些方面达到圆满之外,而其基本的社会设计是合理的。这个设计主要表现为社会制度以及为这个社会制度提供物质条件或基本营养的社会的经济运营方略。本于这个美好设计的社会基本构架,其后的一切运营操作均由各类执权人在各个权层上来执行和完成。我们说,当这个社会制度和经济运营方式能容纳社会所需时它便表现出较为充分的合理性,而初次走进新完成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人,内心也都带着谨慎和神圣,而没有太多的辱没圣职的杂念。因此,这里不会有大的社会冲突和矛盾,满目所见皆是民情的其乐融融,人们对社会的讴歌。那时,方略运营的阶段失误或政策偏移也会由中央政府得到权威而及时的矫枉或通过社会改革得到自上而下地修正,从而使民众重新获得或再度提高其满意度。当社会演变到某种阶段时,由于其机制在演进中的病变,不被制约的权力膨胀为肆意妄为。因而,其后所引发的维权纠葛主要是人为导致的社会愤懑和冲突,也就是基本的社会设计在其后的运营操作中的偏差。这种人为导致的民众权益的失落或残缺,是由于权力施行过程中权杖执掌者出于个人或享权集团利益考虑的故意,或因使用低素质执权人所导致的社会无意。但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都是对社会民主状态的伤及害及。所以我们说,维权是合理的,是积极的,它不仅是个人或是民众群体利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护和修复。维权就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存在问题,意味着民众的权益被剥夺,百姓的社会权力得不到享用。维权的指征表明,合理的社会设计被某些人所恶意歪曲,名义被非法盗用,社会制度的某些方面被做了非法的篡改,民权被缩水并被宰割为小集团的获利机制,从而社会运行的某些环节遭到破坏。人们在维权中痛苦呐喊,表白权力和权益是社会的神圣赋予,申张权力平等,人权天赋。因此,维权者们有着对天赋人权散失的无比义愤。所以,权利与权益是社会赋予人的最基本的东西,从而权利与权益也是社会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是社会民事行为规范的参照。维权中很多弱势群体因权杖执掌们的欺瞒和威胁而心存愧意反希求执权者们的施舍与让步。岂知社会某些政策和方略的设计是偏向于民众的,而绝非为权贵们谋利所方便的。现在民众的维权意识被法律所唤醒,依法维权已成为弱者的意志。所谓依法维权就已表明民众的种种权利和权益被写进了法律条款,被规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而不是说,依法维权是要在讨还公道的过程中对恶意歪曲者们做到有礼有节,或是一种对故意违法者们的温良恭让,更不是对颠覆国法朝纲的行为的忍让和克制,而是提醒权益散失者们依照律令讨还公道的更加合理和行为方式更有理性,从而更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其和谐。社会的美首先展示为结构的美,结构的美由社会制度书写。社会制度不只是一种规章的表象,它是强力的文化影响形成的对社会的刺青。维护社会结构的美,除了依靠制度自身的修复功能外,另一种力量来自道德和社会良知的守卫。而道德的力量与制度的力量常常掣肘,特别是假借的制度力量的狐假虎威,因此:

维权不是如一些社会案件的处理那样简单,它不是针对当事双方对错的甄别和裁定,它表现为一些甚为复杂的社会诉讼过程。这个诉讼过程涉及对公正的界定,对包含在公正中的律令歧义的各自诠释和争议,也夹杂着对律令涵盖之外的道德良知的质疑和问责。维权的难度就体现在诉讼上,体现在讨还的权利和收复的权益能获得哪样的解释和这种解释得到哪样的支持(政府的、民众的、道义的、社会组织的、有影响力个人的)。诉讼本来就是一个获理的过程,但这里并不表现为言之成理这样一个简单事实,它更多是体现在争讼场合(甚至在法庭和听证会上)哪方更有权威地言说和申述。在这里,我们明显看到被限的法权侍立一旁听任由法域外“权威”臆断的景象。有时,来自行政的政策性法规要比人大立法得来的法律文本在其通用性、示范性、解释权威和采信程度等方面更有效力。这是在一个准法律环境下的诉讼。故而,在很多小范围内的行政性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一些自成治理体系的环境:大型社会经济组织和权重的小地方,某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其解释权被公然申明在规定文本的拟制者手中就不足奇了,这里给人明确的信号是“他们说了算的!”。当法制不健全时,法的力量并不能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致使在诸候国大行其道的是另一套法权符号系统,这使得公信降低而恣肆了私性。只因权贵们把不公正规则早作了预设,不仅使得规则没有了公正可循,更由于游戏规则的制定和裁判均由一人担任而成为赛场的霸道了。这种场合下民众的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诉讼失利是多成定局的。游戏规则的任意改写导致制度文化的写意脱离现实背景,使社会的结构美处于非主题的变奏之中。而道德并非永远体现为社会良知,当它不自知地看守历史时会出现另一种不识时务的固守,所以:

维权的另一个复杂之处在于,对于利益是合于社会发展所需还是合于民众诉求会失于一种伪道德的判断。现代经济不只是人本经济,它的机制在于自身的效率化。人在经济关系中也服从于效率。在成本分析中人只是人力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人作为劳动力只是生产要素。现代工业和现代科技的加入更强化了经济自身的特性使得经济的人本情结越来越淡化和远离。机器的自动化,工场的程控化如果说在工业时代已经有了“机器吃人”的残酷,那么高科技对人力的解放演变为对简单劳动需求的减少从而形成对人的侵犯,使劳动阶层的境遇就变得更为严重了。所以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当代工业效率最为低下的产业,也是工人收益最少的行业。在这种情形下,当一种企业或一个行业乃至于整个社会对劳动力需求减少时,是顾及经济的现代效率原则和社会发展原则,还是考虑普遍就业、收益体恤、甚至是社会绥靖这些传统的社会道义呢?公平与效率的选择突显在面前。然而,公平指向道义,维权保卫公平,在这里维权还能有更积极的思考更为妥当的表达吗?这还不只是牺牲公平为了效率或牺牲效率为了公平这样简单的取舍。我们的制度意识和经济学说还缺乏历史的透彻的观照,当经济的发展还不足以让社会全体都能富足时,浅层的生存意义常常被怜悯到第一的位置。须知以公平拖累整个经济而放弃发展经济拯救社会的大考虑是迂腐的儒家体谅。以大的经济发展来改善人的生存境遇,这才是真正道义的并靠向终极的人文关怀了!此其一也。

其二,劳资双方各有其利,是非仲裁据何为凭?在一个经济实体内,利益与效率是整个经济的目的而不只是劳动力这单方面的人性化考虑,人在这里的概念是经济元素。而现代经济中资本效率往往大于劳力效率,当市场竞争逼迫企业做出决择时,业主更多考虑资本的意义而牺牲劳力的作用也是必然之意。不是说业主为企业的所有打算都属不义,一千人的企业现在只需要五百人生产劳动是完全合乎企业行为和经济考虑的。失去劳动资格的五百人在这里讨得劳动权未必完全正义。但在这里,维权的道德原则不仅明显倾向于失利的人力因素,而业主的合理的经济考虑和发展策略却因利有不道之嫌使人们不予洞察或不愿作客观审视。业主的趋利之策,老板的权益之图,是不是都该阻止在道德的价值判断之外?这使我们感到权利在很多场合被混为权益而带有人道意味,从而使权利表达为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公正”概念。看来,价值判断还须现代经济的更宏大的演义来为新概念定义了。

如果社会的结构美失去审美意义,那可能导因于权利及权利关系自我的不义演绎,这也许是由于:

权利并不是个纯粹的东西能拿来即用。它并不像钞票一样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可随意支付。权利总处于一种关系之中,只有当权利所依存的种种关系都存在时,权利才能得以享用。在现有的经济关系中,说人人都有生存权,这只是说,人是可以在这个世界上活着的,他的生存受到法律的规定和保护而不被阻挠。但人能不能生存、能不能很好活着并不先由某项经济权利所庇荫。生存表达为权利的逻辑是指人与其存活的社会环境构成为一种关系,这种关系的可适与不适使这个人也因之得到福祉或受到损益,他有资格就此发表意见,他在这里才有权利可言。他与这个环境没有关系,他在这个语境中没有话语权,他就不能在这里讨得权利。所以有理论告诉我们说:权利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劳动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宪法规定人皆有之,神圣勿犯。但人要在哪里劳动是没有写进宪法的。然而,人没有劳动场所,没有构成劳动的条件,劳动就不被表现为实质性劳动,劳动者运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这个过程就不会发生。---劳动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并不会轻易为固执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接纳。从生存的角度讲,法律的权利与经济的权益是不同却又相关的。这就是说当法律赋予人以生存权利时,能不能美好的生存却是经济权益的事了。所以,劳动者有无劳动权利虽由法律关系决定,而一个人能不能获得劳动却由经济关系决定。劳动的实际体现必须先进入经济关系之中也就是进入劳动场所获得从事劳动的可能之后才可能,从而劳动的权利也才由此微弱的体现出来。因此,劳动权第一要紧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获得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场所的需求在先,劳动者获得劳动及其条件在后,因而那个场所的规矩订立在先。只要那个场所的规矩是合乎社会基本原则的,劳动者要获得劳动的机会就得接受那个先在的约定,其后才能共同商定先在要约之下的那些次要条款。这时我们才看到权利能被少许享用的那种对所谓的主体需求的肯定,就是说,如果劳动条件恶化,劳动的种种先在约定被赖帐或被篡改,一种被法律所认定东西才能够在这里被主张。这时,由劳动合同构成的劳动关系内才可能构成维权行动。现实地讲,我们的很多劳动只是为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为生计的劳动。而现有的经济关系下,任何劳动场所(无论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都不是能随意进入的。我们在接受别人所给予的劳动机会时是接受了别人先在的约定的,这种有条件的进入劳动场所的权利已经被作了诸多限制。于是我们看到,由接受一个施舍的劳动机会而得来的劳动权力,人们还有多少勇气来表达对不公平的怨愤?一群弱势的求生者如果对其中的不公已然不满那至多也只能跪着造反了。百姓的日常话语通常把劳动称为做事。当一个劳动者为他人做事去取得劳动报酬来维持生计时,其行为多像一个阔家的佣人:一个成天忍气吞声的感谢东家的女佣又如何主张劳动权利?没有劳动的机会,哪有劳动权利的主张?有劳动权利可主张,你还能有劳动机会吗?须知,维权并不是为了诗意地生存。

同时我们还看到,在维权谈判中业主也完全能够因企业所需使劳动合同受挟于高一级的企业经济制度,并使其获得新的解释而解除合同,从而使劳动者在这里散失劳动关系,于是劳动权利便化为乌有。如今,劳动权力保障的努力因法律学、经济学的乃至社会政治诸多方面的原因而越来越困难,并在这种概念混淆、解说纷争的维权诉讼中导致公正力的无奈,从而使握权方无意反省自己在制度设立和权力执掌过程中的道义过失。而义愤的维权行为却又刺激资方恶感加剧制度修订的严密和重建规章的厉害,致使劳动关系更恶化。

还需要另加指出,权力的冷峻是没有什么美学可言的,如果说制度学说的美妙规范对于社会结构的亲密契合尚有些美学意义,那么当制度的社会美遭折损后,便是社会恶的滋生了。所以,走出立法机构的权利并不意味就纯粹的置放在法庭供你随意取用。权利常常置身于要害关系之中,没有先在的充分的条件是难以取得支配机会的(不能支配的权力是无用虚权!)。前提(即为条件)决定命运在下面这样一个例子中得到充分的逻辑演绎:鸡蛋有变为鸡的权利,这是它的生育权或生命权。但蛋孵化为鸡必须具备:合适的温度,一定的时间,一个完整的孵化过程,以及这只蛋含有公鸡性交的基因赋予。当这四个条件都齐备时,蛋才能享有实质的生育权或生命权。因此,就某种情形来看,权利之于人又似乎只是一些社会指标的虚拟分配,抑或像一种生存的价值额度,只有当这些指标所表征的实体存在着和这些额度所体现的价值实有时,权利才会得到实证。不过,在有些人看来,这个类比是欠妥的,因为蛋变为鸡那只是一种生物学现象,是一种自然物;而社会权利是一种社会学现象学,是一种社会物。然而,所谓权利其基本的东西恰恰来自人的自然方面,社会权利的设置正是把来自人的自然方面的最基本的需求确认为社会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因此,我们说权利的普泛说法不会让人有确实的收益,那只是安徒生卖火柴的女孩儿在饿梦中飘香的烤鹅。权利进入实质的支配过程那是在所有权利构成要素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能完成的。于是我们看到,在指标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过渡地带,在这个地带完成或费弃权力指标到权力支配的过程,即它可以酝酿实际权利的全部条件,也可以使这个酝酿失去全部气候。因而,这里也为权利黑客们(很多都是红客)改变权利的社会程序留下一大漏洞;腐败正是从这里才获得了狂妄的兴奋和肆意的扩张。所以蛋变为鸡可能因之失败,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完蛋”了。

所谓维权,就是在这个过渡地带维护一切权利实体的全部条件不遭破坏,保护蛋变为鸡的四个条件不被消失并使之演化生命的过程。人们常说的“争取权利”其实争取的就是权利实体得以实证的条件,从而使权力能够被具体的占有和运用。原来,这个所谓的过渡地带其实就是一个脆弱的孵蛋的鸡窝带。然而,我们究竟有多大能耐守住这个多变的过渡地带,保住这个风雨飘摇的鸡窝?

权利的实体化才是我们真正所需的,权利的语义逻辑和法律界定只是给我们的一种提示和指引。而指达与通往实体的路还有一段漫长的距离与艰辛的获取过程。

经验提示我们有充分理由说,权利概念的一般陈述在现实中并不一定有实际意义。况且对即有的权利,当其下属于大的权力或尾于先在的权力(如小规定受制于大制度)时,一旦大的或先在的权力发生变动,小的后在的权力便失去依存。而有时,当一项权力的定义外延或瓜葛到别的规定时,这项权力的争讼便会采信相关条款的解释。我们常常看到,法律诉讼中总会有许多败诉的迷惑,多是由于人们诉讼所依据的条款因与其它条款相关而衍生了新的说法,从而使很多诉讼变得错综复杂难成定论而炫晕了我们的意识。纯粹的不依赖任何解释的独立的法律条款是很少见的。

维权是艰难的,艰难在于你不知道你想要回的权利处在多么复杂的关系之中和受到怎样铜墙铁壁般的阻档。而当维方说出一条理由时,权方甲乙丙丁的种种条呈早已为你善备完毕。所以,智慧的维权还得亲近于法律,弄清经济关系。只有先捋清所维之权盘根错节在当前社会的什么经济关系之中才能获得的主动。

当我们在这里指出维权的种种征候时,一切志在为权利而战的可怜一族不要忘记将维权进行到底!当然,权力的守卫者们也不要忘记你在这个社会的正当的话语权。只是到了这里,我还想说的是:我们究意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到自己的权利?我们余下的功夫是委靡的期待还是真要表达“将维权进行到底”的意志?维权急需一种实用的指导,而我在这里仅仅是在美学层面的意指或泛指,起不了什么实际作用,似不必太当真!---尽管我确实想弄点实在的真家伙出来。

是为提醒!

二〇〇六年五月受托完成初稿至今数易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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