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法学教育的公益性及社会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0 次 更新时间:2012-06-2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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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共同探讨和思考全球化背景下法学教育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共同探讨具有不同文明、法治传统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法学院如何通过持续改革适应并促进社会转型与国家善治,共同思考法学院的价值与精神,以及未来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和人类发展的未来,已经在很多法学院院长之间达成共识。

在法学院之间竞争越来激烈,法学院的硬件不断得到改善,法学院数量越来越多,法学院毕业生越来越多的今天,法学院院长们需要反思的是法学教育的价值与时代使命,要思考如何因应时代与民众的期待,如何坚持法学教育的公益性,积极履行法学院的社会责任。

为什么需要法学院

我们需要思考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但也是不容易回答的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学院?法学院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我认为,法学院存在的意义不仅仅是为社会培养法律人共同体,更重要的使命是引领社会健全的价值观,维护社会正义,普及人权文化的价值。法律人,简言之就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及其聚合。法律人作为社会个体意义上的个人,他/她们不仅懂得做人之道理,有良知、有正义感,而且是拥有独立思想、独立人格和独立尊严,追求自由,富有社会责任感,同时拥有成熟的法律思维的主体。在社会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分工当中,确实需要法律人群体作为法治理念最忠实的体现者和实施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参与者。

我们知道,历史上,最早大学开设的人文社会专业是法学、医学和神学。法学调整人的社会关系,以解除其生活中的痛苦;医学解剖和研究人的生理疾患,以解除其肉体上的痛苦;神学(宗教学)讨论天人关系和灵魂问题,以解除其精神上的痛苦。三大学科分别代表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人文历史传统的最高水平,为近代世界的转型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人的自由与尊严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灵魂,而传播、研究和塑造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学院自然承担神学、医学不能完成的使命。人文精神始终贯穿在法学教育的理念中,我们的社会需要人文主义和弘扬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文化”,而良法善治理念只有通过法学院才能培养、教育、推广。

一个社会和国家是否充满着正义,民众是否感受法律的阳光,是否始终感受社会正义的温暖,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学教育的价值与功能。当社会上出现非正义的现象,如社会缺乏诚信、出现腐败现象、国家缺乏共识,有些民众对法治丧失期待,有些公职人员丧失政治伦理时,我们的院长们容易责备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结构的不完善,希望把法学院的教育与社会不公正现象能够“切割”,以此满足所谓法学教育的“纯洁性”,“需要改革”往往成为我们的借口。但我们心里都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现象存在的根源在于法学教育,恐怕我们是无法逃避社会责任的,我们的社会责任不只是让法科的毕业生依靠所谓名牌法学院的光环去找好工作,享受高薪,沉侵在高就业率与丰厚的校友捐款之中。一个不合格的法律人才,也许毁坏或者摧毁民众的法律信任与社会公平的感受,破坏社会信任体系。因此,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的维护中,法学院将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功能。

如果我们过分看重法学教育的“精英化”、“全球化”时,我们容易失去法学教育的应坚持的责任、尊严与自信,沦为缺乏价值与灵魂的工具化的存在,也有可能把法学教育引入到商业化的旋涡之中,使其丧失公益性。

法学教育的公益性

法学院不是公司,而是非营利性的,因此可以专心于知识和真理;法学院也不是政府,无需随一时的政治需要或俯或仰,因此可立足长远,心无旁骛地追求知识。在法学院的场域中,人们自由地传播知识、运用知识、收藏知识、创新知识、交流知识。果真如此的话,法学院就会真正成为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精神财富的源头活水。这样,不但法学院是常新的,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是常新的,而且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将是常新的。

面对法学教育中的各种“诱惑”,面对“全球化”的背景,无论法学院突出什么样的“个性”,我们都不能回避社会责任,需要回归并坚持法学院的精神与价值,让它高尚起来,建设受人尊重的法学院。

法学院的教育要具有浓厚真挚的人文情怀。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的生命和正当权利,强调普通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世间最高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和个体的存在,法学院自然要高扬人文关怀,维护人的尊严与自由,捍卫人的权利,把制度的理性回归到人性的基础上。作为法学院的毕业生,要学习守法之道,用法之道、立法之道,做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法学院应彰显她诚信尚公的德性。大学之大首在大德,大学之学重在学统,而将大德性与大学问集于一身且能代表学术传统者谓之大师。师德决定校德,也决定生德。法学院受人尊重而不流于庸俗者,关键就在于树立社会责任、诚以待人、信义取人,而不失在功利与世俗上。

受人尊重的法学院都具有丰厚的学术传统和丰硕的思想创新。独立、自由、宽容与开放是法学院应具有的精神。每个法学院应该具有自己的个性,不能盲目追求所谓的“模式”,慎言“模式”,人为地追求的模式会束缚自由的发展。建院时间无论长短先后,都会渐次形成独特的学术传统和精神风貌,而在这些学术传统上方的知识内核中,一定带有创新的思想和真理的高度,这是法学院永葆青春、引领风骚的关键。

受人尊重的法学院大都与鲜明独特的文明形态、国家社会需要以及个性特点相得益彰。传统、特色与精神是法学院的魅力所在。传统塑造法学院历史方位,特色造就文化,文化造就特色,有特色才不被人所忽视和替代。

我认为,浓厚真挚的人文情怀、诚信尚公的道德品性、丰厚的学术传统、丰硕的思想创新以及鲜明独特的学院文化统一在一起,就是受人尊重的法学院,也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学院。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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