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缩小收入差距的苦口良药:按劳分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0 次 更新时间:2012-06-0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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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子忠  

以科学社会主义自居的中国,当面临着国内基尼指数远超过4.0时 ,当如何为自身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这不仅仅是中国经济学家的时代命题,也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时代命题。

中国当前越来越严重的财富两级分化,难道就仅仅是分配制度的问题吗?就改革开放前后、国内外的经验对比看来,答案似乎是肯定的,而且我们的主流专家、学者确实也是如此认为的。例如周为民先生等人,就直接论证说明按劳分配与要素分配是本质与现象之关系,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实现只能通过要素分配来实现;而所谓的要素无非就是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 。一句话,社会分配公平的实现,是要合法化资本、技术、管理与劳动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反,杨欢进先生等人则认为,按劳分配从来都没有实现过,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比按劳分配更为本质、更为深层次的原则,它不仅存在于过去一切历史也将存在于未来的一切社会历史中;自然地,缩小贫富差距的制度设计就是完全实行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观点,几乎把持了中国当前分配理论的研究范式,并且都以消解按劳分配原则的合法性为前提。这是理论的创新,还是理论的短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涉到中国当前转方式、调结构的理论指导思想的走向,从而是搭建新的经济、政治等多领域体制结构的走向。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指出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个制度改革方向的理论基础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作为现象与本质关系的结果。这并不是中国理论界的远见。这种模糊了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的社会实践,并不会消除甚至不会减轻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反而是助长这一社会财富极化分配的进程。

就当前的分配正义理论而言,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罗尔斯的《正义论》等,才是东、西方社会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圣经,是医治社会肌体的现实的药物,而马克思的《资本论》只不过是关照资本主义发展的诊断器和花瓶摆设。艾伦伍德等人利用该诊断器诊断的结果是: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义的,依据是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实现了交易正义,而且符合历史必然的; 胡萨米等人的诊断结果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依据是一个社会结构正义与否,不仅与它的生产方式是否具有剥削性有关,而且与阶级利益有关。 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阈中,资本主义社会正义与否,是如此做出判断的吗?就中国而言,国内的所有制形式改革,应当如何解释自身?私有制形式的引入,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它的依据是什么?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展现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后来的学者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的把握,有的从剩余价值和剥削理论的视角,有的从异化劳动的视角,有的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视角,有的则从人的类本质的视角,有的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视角等。这些理论视角其实是一个整体的不同层面,即作为唯物史观这一理论整体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整体具体的多维度的展开。因此,就某一理论角度或者割裂地运用这些理论角度来把握马克思的正义思想,都不免流于片面。

分配原则乃至分配正义的实现,受决定于一定的生产方式,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阶级社会中,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不曾实现过,平等权利只能实现于对不平等的扬弃之中。只有在公有制社会,平等、公平、正义才能够真正实现,并且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断地被生产出来。与此相反,之前一切社会的发展演绎,是不平等不仅作为一种现存产品普遍存在,还作为再生产这一产品的生产关系。因此在以往的社会中,私有制是不平等自身的生成逻辑。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的再生产与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不平等的起源;剩余价值的统治阶级无偿占有,造成了社会财富的两级分化从而是阶级对抗的普遍化。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不仅工人而且资本家都是被异化和奴役的。因此,无论是基于资产阶级立场还是无产阶级立场,将资本主义社会断定为正义的或者断定为非正义的,都是片面的。说某一个社会结构是正义的或者邪恶的,除了陷入相对主义泥潭以外,对现实的改变并无多大益处。问题在于探索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缩短和减轻它分娩的痛苦。

在私有制社会中,任何企图从观念、分配本身等无关生产关系的方面上来实现分配正义的努力都将归于徒劳。对这些努力,早在马克思时期已经给予深刻的批判。例如,马克思在1870年4月19日写给保•拉法格的一封信中,对巴枯宁的平等理论,有这么一段精辟的批判: “‘各阶级的平等’。一方面要保留现存的阶级,另一方面又要使这些阶级的成员平等——这种荒谬见解一下子就表明这个家伙的可耻的无知和浅薄,而他却认为自己的‘特殊使命’是在‘理论’上开导我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5页。)

但是直到我们的时代即21世纪的社会历史,巴枯宁、拉萨尔等人的平等理论依然被我们的理论家以各种各样的形式翻版出来,并且不仅于此,比如罗尔斯的《正义论》,这个仅是用“公平”代替了“平等”的理论,在当前的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理论界,都被奉为实现正义的圣经。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医治,比如北欧诸国的福利制度推行,使得社会的平等似乎得以一定程度的实现,因此当巴枯宁、拉萨尔等人的理论在21世纪以新的面貌出现时,那些以传承了马克思主义衣钵的理论家却面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理论的“返祖”现象时,不仅丧失自身的批判性,而且使马克思的学说堕落为巴枯宁等人的理论的附庸。

私有制社会从来都没有兼得公平与效率,它的自我医治要么是效率窒息公平或者是公平窒息效率,要么既无效率也无公平。北欧诸国的高税收、高福利、高负债的福利病,已经给出了较好的事实证明。劫富式的高税收一定程度弱化强者的生产积极性,而济贫式的高福利则会催生懒汉的世界;而懒汉经济的低效率反过来又挖掉支撑社会福利制度的物质基础。此外,北欧诸国的富足,只不过是不平等的世界贸易规则的结果,它的高福利是以世界多数国家的低福利或无福利为前提的。贫困与边缘命定是私有制社会中的生活方式,例如中国,其发达城市是工人的贫困与边缘,欠发达地区或农村则是农民的贫困与边缘,从而也是资本家的人性贫乏和生活扁平。

按劳分配原则所遭遇的现实的和理论的双重尴尬在于,在自身所需要的历史条件尚未具备的前提下被付诸实践,因而不是被教条化从而导向贫穷的平均主义,就是被曲解从而面临主体身份下的财富两极分化。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不是同一历史时期的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恰恰相反,要素分配原则是资本主义生产组织形式在全球化时代的新的分配关系,而按劳分配原则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组织形式在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前者的前途是后者的现实化。按劳分配原则的现实化,必然是全世界性的。在当前的世界历史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世界历史的进程中,我们要做的是给人们指出一条现实可行的通往分配正义的路径。但是这个路径决不是照搬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 张车伟等人在《再分配调节不足:收入差距拉大的主因》一文中,将中国收入差距拉大的主因归结为再分配调节不足,只不过是理论短视的产物罢了。他们的改变社会的途径,是实证和理论,而不是批判和实践。他们的理论即便付诸实际了,中国最美好的未来也只不过是山寨版的依然患有福利病的北欧诸国。

在私有制存在的社会中,占有与剥削、支配与奴役的社会关系总会不断地以更极化、更异化的方式再生产出来,一句话,不平等的普遍化不断再生产。因此,这样的社会结构必然最终被它的不可克服的不平等所窒息,伴随着财富两极分化、阶级对抗普遍化的是,公有制社会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最终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和要素分配原则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化的新的表现形式,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才是分配正义真正实现的社会条件;与私有制不同,公有制再生产的是平等。虽然刚开始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但是越往后,公有制再生产的平等,越具有实质上的平等甚至超越了这种平等,而且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符合人道主义的平等 。因此,就制度伦理而言,公有制的伦理基础是平等,是一个整体的平等。在这个平等的整体中,平等不仅作为一种产品,还作为一种再生产这一产品的社会关系。

但是,平等如果是衡量一个社会正义与否的核心尺度,那么原因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使得笔者将社会基本制度的发展变迁与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的历史进程联系起来考察。经过这一考察,发现阶级社会与非阶级社会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在阶级社会中,劳动普遍被异化;而在非阶级社会中,劳动的整体性则是以更全面、更符合人性发展的方式被每一个劳动者占有。

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历史通往按需分配原则的必经之路,它的不可替代性在于它确立劳动的唯一性。这个唯一性是建立在社会历史最终将劳动的整体性还给每一个人这一必然性上,即劳动的整体性作为确证人的自由自觉的类本质、作为生产消费资料和享受资料的劳动力、作为换取补偿劳动力消耗的劳动产品三个基本面的统一体得以现实的实现。因为按劳分配原则,就其合规律性而言,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起点;就其合目的性而言,是人的类本质的现实实现;就其唯一性或普遍性而言,是按需分配原则的必经之路而言。此时,分配公平与生产效率的矛盾,在劳动的整体性的现实获得中得以社会制度上的消解。

然而,按劳分配原则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它默认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以及这个天然特权之基础上的劳动收入差别、家庭负担的差别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受生活资料制约程度的差别。因此,要实现真正的正义,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即按劳分配原则必然被更高级的按需分配原则所取代。按需分配原则的实现所必需的一般性条件是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自由全面发展成为人的生活方式,联合体的共同发展成为人的价值追求,一句话,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这时,分配公平与生产效率的矛盾,在劳动的整体性的现实获得中才真正得以不仅是社会制度上还是个人实践上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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