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群:民主如何界定了国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7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80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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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群 (进入专栏)  

一、协商之后必须做决定

前面我们谈了国民和政府的关系,那是一种自愿的、相互合作的关系,政府提供国民需要的公共产品,国民付给相应的报酬,在那里我们是把所有国民看作一个主体。可是,国民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既有合作性,又有冲突性。为了在博弈中使得每个国民的利益都得到提高,为了使互利性始终在社会博弈中占主导地位,大家就必须协商制定互利性规范。国民们要协商制定规制大家行为的法律法规,协商决定大家的公共事务。员工们要和企业家协商决定公司的利益分配制度,城市居民要和农村居民协商决定户籍政策,沿海地区要和内地省分协商确定招商引资的安排,男性公民要和女性公民协商要不要在夫妻间建立相互公开财产的法律,一个村里的人要协商决定要不要大家出钱建一座小桥,一个城市的人要协商决定要不要把教育资金的一大部分投给重点中学,乞丐们要和衣食无忧的人协商决定要不要设立禁讨区,低收入的人要和高收入的人协商决定如何建立税收制度。

协商的目的是要取得共识,以达成一个双方都接受、认可、赞同、奉行的规范或社会决策,仅从达成规范或进行社会决策这一点而言,协商和强制并无不同。但它的过程和效应则和强制天差地别。协商是相互沟通、相互理解,既各自坚持,又相互妥协,各方通过协商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心态、动机、意愿、能力。当一个人用协商的方式和别人打交道时,他不仅仅是要和对方达成某种共识,而且是要达成更有利于自己的共识。强制对方(如果能成功的话)所达成的共识,经常比和对方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对自己更不利。一位丈夫总是对妻子声色俱厉乃至拳打脚踢,妻子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丈夫的收入都是自己花,妻子的收入则全部上交,共识倒是有共识,可是这位丈夫能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吗?

协商是要达成一个对双方都比较有利的共识,但协商完全可能达不成共识。一对男女如果不能情投意合,可以一拍两散;两个商人谈不拢条件可以不签合同。三个朋友在周末商量去哪里玩,两个说想去游山,一个说想去玩水,想去玩水的人完全可以不和前两个人达成共识,自己玩自己的。可是,对一个社会体的人们而言,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有着一些必须要达成的行为规范。随地吐痰允许不允许?乱闯红灯应该不应该?自己的住房受不受保护?冒用别人的商标受不受处罚?因此,协商归协商,但不能没完没了,否则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所以,到了一定时候,就必须定出规范;规范一旦作出,个人意见虽然仍可以保留,但在行为上必须服从刚达成的规范,否则就要受罚。

我们都知道,这个达成规范的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一种程序性原则。假设一个梵蒂冈那样的小国,假设它有一万人,其中10个人不喜欢天主教的生活,移民到其他国家,那么真正的国民是9990人。这里面又有10个人不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没有移民,那么我们仍然视他们接受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样,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就成为梵蒂冈现在所有国民的共识,这一共识是基础性的。然后,有80%的人认为同性恋违背人的自然性,所以不能结婚,虽然另外20%的人持相反意见,但因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基础性的,所以这20%的人接受了同性恋不能结婚的法律。因此民主立法就是使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法律,民主选举就是使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命行政人员。

二、两个必要条件

显然,民主在今天的世界已经蔚为大观,但我们不应忘记,任何一种社会规范、社会体制,它的实行都是有社会条件的,都是在某种特定的社会博弈情形下,才有意义和价值。民主也是这样。

要在政府和百姓的关系上建立民主,其社会条件我们在本书的第二篇文章中有说明。

而要在百姓之间建立民主,则需要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必要条件是互利性现实关系占主导。

假如有两个自给自足的村庄,平时没什么来往,但因为争夺水源发生了冲突,甚至发展到械斗;这时,如果有人提议这两个村庄的人统一用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水源的分配,那么人数多的那个村子当然会同意,人数少的村子则根本就不会同意这一程序,因为这将意味着自己的利益必将受损。所以双方不会达成民主决策这种基础性共识。因此,民主这种关系规范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各方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利性关系;这时各方都清楚:不能不管不顾地伤害他人的利益,因为那样做一定会对自己不利;这种互利性就是他们间的合作性。如果人数多的村庄所用的衣服、鞋子、帽子都是那个人数少的村子提供的,在水源使用的安排上,双方就会采用更多协商的办法。因此,一个社会体的成员相互间合作性越强,就越需要相互协商,就越需要相互照顾对方的意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到对方充满积极性的劳动所创造的成果。这时,人少村子的村民才有可能同意统一使用民主的方式,他们知道,即使对方人数众多有权决定,也不会严重损害自己一方的利益,因为对方需要自己一方的利益也得到满足;进而,当人少村子的村民和对方达成统一的民主政治社会体后,将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和对方村民融合在一起,比如修路、合作种新的经济作物、合作做小产品、劳务合作,等等。相互合作导致统一的民主性的社会规范,统一的民主性的社会规范导致更广泛、稳定、有效的合作。合作互利性保证了每个人的利益,这使得即使是人数少的小群体,也放心大胆地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前面我们说过19世纪英国资本家的担心,他们怕一旦广大工人阶级有了投票权后,就会直接剥夺资本家们的财产;后来的事实证明,他们的担心是多余的。

只有在成员之间密切的互利性现实关系占主导的社会体中,民主性体制才有可能实行,或者说,它的实行才有意义。否则,民主甚至会给某些社会成员带来灾难。

民主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争利性力量在社会中分布比较均匀。在古代雅典,有投票权的人只占全部国民的1/10,那么多没有选举权的人,除了奴隶之外,大部分是所谓“外邦人”;他们是自由的,很多是工商业者,和其他雅典人有互利合作关系;但没有选举权,因为他们缺乏争利性组织力量。南北战争后的美国黑人也获得了自由,也广泛投身到美国火热的建设之中,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比如音乐和体育);但他们的选举权受到种种限制,他们的权益受到种种歧视。这也是因为他们缺乏争利性组织力量。如果一个一千万人的社会体中,40%的人组织性很强,其他60%的人组织性很弱,那么民主制很可能只在那40%的人群中实行;如果70%的人组织性很强,其他30%的人组织性很弱,那么民主就会只在这70%的人中实行;只有95%以上的人都组织性很强,才会出现普遍的民主。现代社会中有很多组织,有工会组织、有企业家协会、有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农民协会、律师协会、足球协会、球迷协会、妇女协会、佛教协会,他们既相互合作,又各自争取自己的权益。这种民间组织的发育需要一个过程,它随着人们共同的生产生活的深化而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着人们的相互联结。它既是一个争取权益的社会工具,也是一种把某类相似的互利性力量聚合起来,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合作的社会发明。

分布均匀还意味着:上述各种组织的成员构成是交叉的,现代工商业社会是多元、复杂的社会,有着相互交叉的多重社会关系和社会单元,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一个白领雇员、一个消费者、一个球迷、一个女性、一个同性恋者、一个佛教信徒、一个正在读普通中学的初中生的母亲、一个汽车废气污染的受害者,她在各个方面和某些其他社会成员合作,又在和某些其他成员斗争。

当争利性力量在社会中分布比较均匀时,为了求得一个达成均衡态的社会规范,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简明有效的方式。

以上我们说了两个条件,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

民主就其直接性而言,是争利性关系的规范,也就是说,谁的争利性力量大,就按谁的意愿办。如果大家都有很强的争利性组织力量,显然就是:人多的一方力量大。于是他们的意愿直接得到尊重。少数人不服?硬顶是没有好处的。美国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大多数人的支持下,通过立法规定堕胎非法。那些想堕胎的美国女性怎么办呢?或者只好生下来,或者到地下医院偷偷堕胎,那样做安全和卫生得不到保证,而且一旦被发现,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她们天天在报纸上、电台电视上、大街上,痛斥同袍们剥夺她们天赋的堕胎人权,呼吁修改禁止堕胎的“恶法”,但法律总得服从。她们一怒之下放火烧反对堕胎的邻居的房子?痛打反对堕胎的同事的肉体?不买反对堕胎的商家的汽水?不看反对堕胎的影星的电影?不吃反对堕胎的餐馆老板的热狗?不用反对堕胎的科学家发明的电脑?能否堕胎固然重要,但人不能只为能否堕胎活着;人总要面对社会现实,好汉不吃眼前亏,识时务者为俊杰,大丈夫能屈能伸。不能堕胎固然感到委曲万分,可真要是因此和同袍们决裂,似乎又下不了这个决心。

当美国60%的人认为堕胎等于扼杀生命,所以绝对不能接受;而40%的美国人认定胎儿不算生命,孕妇的意愿和自由才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双方就产生了非此即彼的冲突,没有妥协的余地。这时只有诉诸于双方力量的对比、较量。人数少的一方提前服软,是对自己负责的明智、理性之举。绝大多数人是有这种理性的,于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被大家普遍接受。面对大多数,不得不低头,成为普遍奉行的公共理性。

但这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就会一直严重受损呢?不能这么说。

如前所述,第一,由于人们之间的互利性,人多的一方不会不管不顾地打击少数一方的利益,把关系搞得太僵,会损坏少数一方和人多一方的合作。第二,人少一方可以不断反映自己的意见,在服从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寻求修改法律,比如经过某些美国女性上百年前赴后继的努力,现在的美国基本上堕胎自由了。第三,民主原则下的直接得益者——多数群体,并非一个特定的固定人群。多数群体不是特指长江以北的中国人,也不是长江以南的中国人,不是指白人,也不是指黑人,不是指工人,也不是指农民。它仅仅指在某一事项或某一特定组合的事项上,具有相同利益或相同观点的多数人的组合。现代分工协作的社会是多元的,每个人的身份、角色、位置也是多元的。一个女性可能在堕胎问题上是少数,在公立学校投资问题上是少数;但在对日本关系问题上是多数,在加税政策上是多数,虽然有失但也有得。第四,在一些基本规范上,绝大多数人是观点一致的,这些基本规范保证了大家的基本利益。

民主建立在这两个条件之上;它既规定了争利的规范,更是要促进大家的合作;它更好地满足了广大国民的人性需求。它具有充分的平等性,每人一票,不管你是国家主席还是一介平民、亿万富翁还是街边乞丐。它会给予各个国民尽量大的自由和人权,因为在一个互利性为主导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合作伙伴,而只有每个合作伙伴都是充满积极性、创造性、对社会有着强烈归属感和情感认同,都能够自由发展,有着广阔的社会空间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合作才能产生巨大的效能,所以每个人都愿意给其他人充分的自由和人权。

三、两个必要条件的逐渐成熟

由上可知,假设一个社会体有一千万人,那么,只有这一千万人之间已经有了很强的互利性关系,同时,争利性力量在社会成员中的分布又十分均匀,民主才可能被这一千万人真正奉行。这样,互利性造成了:每一个成员的劳动对于其他成员都是必要的、很有价值的,所以每一个成员的劳动积极性都必须受到鼓励,为此,每个成员的意愿都必须得到尊重,每个成员的权益都必须得到较好满足;同时,争利性力量的均匀分布则造成了:每个成员都不是好欺负的,每个成员都很难缠,每个成员都会尽量争取一己之利;为了降低争利性博弈的成本,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简明有效的处理方法。

假设这一千万人中有一百万人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群体,和另外九百万人缺乏互利性关系,那么这一百万人就会不愿意和那九百万人组成一个统一的社会政治体,因为那九百万人可能会利用人多来压抑己方的利益,从而获得直接好处;而且因为互利性弱,所以那九百万人不必很顾及这一百万人的意愿。比如古雅典人就不愿和斯巴达人组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社会体,因为他们从单纯农业的斯巴达那里收获不到什么互利性成果,但却完全可能被斯巴达人简单地利用人多来作出严重不利于雅典的统一政治决策。

假设这一百万人虽然和那九百万人有较强互利性关系,但自身争利性的组织性比较弱,而且没有和那九百万人结成多重社会关系,从而在整体上处于较为孤立的争利性弱势的状态,那么,那九百万人就可能不给这一百万人民主权利。比如获得自由不久的美国黑人,一是自身在一段时间内组织性还不强,二是还没有完全融进美国的社会生活,没有在工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地区利益、女性利益等方面,和美国其他工人、消费者、同地区者、女性,结合起来。所以,他们的民主权利在很长一段时间受到压抑。后来,马丁•路德•金领导黑人们组织了起来;同时,黑人们也逐渐融进了美国社会生活,美国白人工人得到黑人工人的加盟,力量更为壮大,和资本家们斗起来,更有成功把握,于是白人工人们支持黑人享有完全的民主权;同样,美国白人消费者得到了黑人消费者的加盟,加州白人得到了加州黑人的加盟,白人女权运动得到了黑人女性们的加盟,这些白人都支持黑人获得民主权利。顺理成章地,黑人们也就获得了充分的民主权利。

一个社会体要真正具备上述两个必要条件,必须经过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比如,19和20世纪的西方,就经历了这一过程。在那一、两百年中,君主或未经选举的机构享有的立法权份额衰减,直至最后消失。选举权逐步扩大。财产资格和基于人种、性别的排斥消除了,以至于1948年国际社会认可了“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Plattner,1998)。

换一个角度,如果一个社会体还基本不具有上述两个条件,那么,在95%的情况下,民主不可能在那个社会体中普遍实行。如果那个社会中有一百人主张普遍实行民主,那只是他们的主观愿望,是没有现实可能性的。还有5%的特殊情况,那就是,虽然该社会体基本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但它的确实行了民主政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能是由于外部的强行输入,比如独立后的印度,也许还要算上美国撤走后的伊拉克。在这种情况下,民主所能发挥的社会功效会大打折扣。就像今天中国的大中城市居民都用上了信用卡,如果没有信用卡,会觉得生活很不方便;可是,贫困山区的农民们即使人手一张信用卡,也会觉得没什么用。任何社会规制都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挥其功效。

所以密尔在《论代议制政府》中说:对于不同的社会体,或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政府。没有一种适合于所有社会体的最好的政府形态。只有对于某一个处于特定时空范围的社会体,才能说某种政制是最好的,即在这种社会体情况下,这种政制能带来最大社会功能。民主政制也不是适应于所有社会体的,也不是对于所有社会体都是最好的政府(Mill,1975)。

可是,当我们说“基本不具有上述两个条件”,并不是说“完全不具有”,也不是说“以后也不会具有”。如果我们说:完全需要建立民主政制的社会博弈态为“100%博弈态”,完全的民主政制为“100%民主”。那么,如果一个社会体具有了20%的博弈态,就可以而且应该实行10~30%的民主规范;如果一个社会体具有了50%的这种博弈态,就可以而且应该实行40~60%的民主规范。如果有了50%的要求实行民主规范的博弈态而只实行了20%的民主规范,则会妨碍博弈各方最大利益的实现。

当一个社会体中的成员们互利性越来越强,争利性力量的分布越来越均匀,也就是“条件指数”在逐步上升;那么,该社会体的民主人气就会越来越高,该社会体就会越来越实行民主规范,民主化的程度就会逐渐加深。所以罗尔斯在《政治的重叠性共识》说:只有得到社会体中压倒多数的公民自觉自愿的支持,一个民主政体才能稳固而长久(Rawls,1989)。

社会条件和民主都不是目的,每个人的利益才是最终目的。人为了更好地消费,就制造出百货公司、酒店、飞机场、美容院等等;为了在这些场所更方便地消费,就发明了信用卡,消费者和百货公司、酒店等的老总都接受了这一制度;而信用卡的使用则使大家的消费都更加方便,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因此获利。同样,每个人为了更好地生活,就不断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互利性,也加强自己的争利性力量;而为了更好地相互合作和妥善安排相互的分配关系,就发明了民主政制,大家逐渐都接受了这一政制。而民主的实行则使大家能更好地合作,并能妥善处理相互矛盾,从而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提高。

我想在这里顺便说明一点。从目的顺序来说,第一是每个人各自的马斯洛意义上的生命需求,第二是现实的博弈态,第三是达成和维护均衡态的社会规范,比如民主。这是广大社会成员们的目的顺序。可是,当我们说处于第二位的现实的博弈态是实行民主的“条件”时,我们隐含的意思是实行民主才是目的,现实的博弈态只是条件。这样的目的顺序和广大社会成员的目的顺序正好相反,这是一些公共知识分子的目的顺序。一些知识分子十分推崇民主,有时会情不自禁地把民主当成了目的,而忘记了它的工具性。当条件具备时希望实行民主;当条件不具备时,则要创造条件,也要实行民主。这样的一种目的顺序就和民众的目的顺序发生了错位。

我们经常问这样的问题:要不要实行民主?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打个比方,比如我们问:要不要实行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全民义务教育制度?

第一,我们要。因为这个制度能很大提高全民的知识素质,如果真的有条件实施,对社会发展有着很大作用。第二,我们不要。我们现在不能实施这个制度。有的国家现在是实施这个制度,比如卡塔尔;但我们不能。因为没有条件,而如果真的实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均衡配置,对社会发展并无好处。第三,我们慢慢要。现在的确是没有条件,可是我们可以慢慢做起。我们可以先完善九年义务教育;然后等财力足够时,可以把义务教育推广到高中阶段;再然后,也许40年后,我们就可以实施幼儿园到大学的全民义务教育制度了。

对于民主我们也可以如是应对。

第一,我们要。因为这个制度能很好地促进广大国民的利益,如果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具备了,我们就应该充分地加以实施。这应该作为一个方向。有的学者认为即使社会进一步发展了,也只应该部分地实施民主制,他们总是对民主制持有某种疑虑,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第二,我们不要。我们现在并无条件完全彻底地实施民主制。我们有我们的国情,我们还不具备那两个基本条件。如果非要完全彻底的实施,则会造成社会均衡的破坏,甚至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混乱,令社会付出很大的代价。第三,我们慢慢要。我们从社会的基层做起,一点一点地积累扩展。

我们必须同时把握住这三个方面。

四、民主如何指向共同利益

虽然从直接性上说,民主是争利性关系的规范;但它是建立在互利性为主导的社会生产生活性质之上的,因此,它所作出的决策和法律规范,必须促进人们之间互利性的关系,从而促进每个人的利益。反过来说,如果大家从事的都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人们之间看不到相互分工合作能给各方带来什么好处,看不到只要大家充满热情地合作生产就能把总蛋糕做大的可能性,那么民主原则就不可能被这个社会体实行。所以除了印度那种极个别特例外,民主只可能在工商业社会体中被实行,民主和农业社会是相互绝缘的。

在本书的第二篇文章中,我们设想过一个一万人的农业社会体;现在我们设想一个一万人的分工协作的工商业社会体。它现在的国民总财富和总利益是1千万个单位。假设有两个社会集团,一个7千人,一个3千人,双方在某个事项上有利益分歧,需要作出统一的法律。7千人集团凭借自己人数上的优势通过了一个方案,7千人集团分得总单位中80%的份额,从而获得8百万个单位的利益。

但是,那3千人集团有可能产生不高兴的情绪,导致生产意愿下降,这中间有种种复杂的心理机制在发生着作用;而由于这一万人分工合作的整体关系,3千人的这种情绪可能会导致总单位的减少,比如下降到7百万个单位,这就造成7千人集团分得的利益总额不再是8百万个单位,而是560万个单位。如果这7千人集团是性情中人,干脆通过一个法律,只给那3千人5%的份额,其余95%的部分7千人平分,那么就会造成总单位下降到只有1百万个单位,7千人分得的总收益是95万个单位。

反过来,如果7千人集团通过了另一个方案,己方分得60%的份额,则可能刺激对方的建设积极性;而且在全部一万人中都实行按贡献取酬的原则;这就会使得总单位上升到1500万,己方就可以获得900万个单位。

这样,在选举之初如果政治家们提出了两个方案,分别是7千人集团拿60%、80%,这7千人从自己的理性出发会选哪个呢?当然选60%的方案。我们大致可以说,这个60%的方案是这两个集团的博弈均衡点,在这个点上博弈双方的利益都达到了最大化。所以当多数一方投票时,他们并不是投那种对自己眼前利益最大的方案,而是投对自己总体博弈利益最大的方案。同样,对于那3千人集团来说,也是投这样的方案;他们不太会得寸进尺地投50%方案的票,因为那样是很难通过的。那么,7千人集团知道不知道60%的方案对自己最有利呢?这肯定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其难度不会小于发明一种新药;所以这7千人可能要经过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才能找到这个最佳的点。

农业社会中的社会政治规范,意味着在生产总量固定的前提下,博弈各方达成的争利性均衡;每个农民拿自己全部收成的70%,数额是400斤粮食。这种生活水平可以三千年不变。工商业社会的社会政治规范,意味着在生产总量可以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博弈各方达成的互利性均衡;每个工人按照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取酬,其绝对水平可以不断提高;一个英国工人的生活水平,可以由18世纪的维持温饱,只经过两百年就可以提高到开汽车住别墅。促进生产总量的不断提高,促进每一个成员利益的提高,实行生产总量不断提高以及每一个成员利益提高所不可缺少的社会政治规范,就是工商业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我们也只能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卢梭所说的人民的“共同意愿”(general will)。一个选民只要有理性,就一定要投这样的政纲的票。

英国充分组织起来的工人,凭借人数上比资本家们多,可以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通过对工人们十分有利的分配法律;假设投票通过:工人们除了拿工资之外,还可以分得一个公司年利润的一半。那么,工人们可以直接拿到分配中较大的好处,我将其称作:一种规范的即时效应。可是,资本家们进行投资,既可能赚钱,但也可能赔钱;现在是,即使赚了钱,还要拿一半出来分给工人;于是,他们会投资意愿下降,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受挫;结果工人们会发现,公司的效益一年不如一年,自己的实际收入也在逐年减少,我将其称作:一种规范的后发效应。上述分配性法律给英国工人带来的总收益,是即时效应与后发效应之和,而且以后发效应为主。上述情况在英国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就发生过,当然,不是从公司利润中拿一半,而是通过累进税等方式,以使社会的再分配法案倾向于工人。由于这种分配法案对工人的利益反而不利,所以工人们转而认为这一方案并不符合自己的利益,结果很多工人在20世纪80年代都没有投工党的票,而是投了保守党的票。资本家的收益又得以提高,投资和决策管理的积极性得以上升,工人们的收益也获得提高,从而是双赢的结果。

在一种特定社会博弈状态下,其均衡点只有一个,当博弈各方都倾向于这个点时,博弈各方所选择的方案就会趋于一致。当一个社会的互利性越来越强,人们对均衡点看得越来越清楚,各种政纲就会越趋于相同。在英美这两百多年的历史中,人们看到保守党与工党、共和党与民主党的政纲就在逐步缩小距离,这表现在关于政府的规模和职能、劳资关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这就好比一对夫妻,刚结婚时,在收入安排、作息时间、接待朋友、外出旅游、扶养孩子等等方面,会有很多争执,会经历一段时间的博弈和较量;但只要双方在总体上觉得谁也离不开谁,在总体上觉得在一起生活比分开好,他们就会在博弈一段时间后,在正反两方面婚姻生活的实践和体验中,逐渐达成均衡。以前妻子对丈夫周六出去下棋而不能陪自己是深恶痛绝的,后来就心理平衡了,丈夫也因为妻子通情达理而在其他方面给妻子补偿。妻子会进而允许丈夫在周六把棋友请回家来下棋,自己和同伴出去逛街。但如果达成了这个均衡点,不到万不得已,双方都不要去改变它、破坏它,否则又会有一段时间双方都不得安生。

因此,每个人为了自己意愿的满足,就必须考虑对方意愿的满足程度,因为那是自己意愿满足的至关重要的条件;可是如果多考虑了对方意愿,自己的意愿又会直接受影响。如何在这种复杂的平衡关系中把握住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是对每个现代人的最大考验。一个人要想享受到现代文明的成果,就必须经受这样的考验,在这种考验中更新自己的思维方式和社会观念,深切意识到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一致性、相互需要性。

不排除这种情况:在一个民主社会体中,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少数,他们在各个方面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打压;在美国历史上,黑人、印第安人、西班牙裔人、亚洲人、残疾人、同性恋者,等等,都曾经是、乃至现在还是这样的少数群体。然而,在这一两百年中,美国人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慢慢体察到,凭借人多就一昧欺负这些少数群体其实对自己弊大于利。剥夺黑人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固然痛快,但会收获一大堆来自黑人的社会矛盾、冲突、低建设行为;对农民实施一系列歧视性政策固然很爽,但却要消受来自农民兄弟的无数消极反弹。所以他们越来越承认这些少数群体的利益诉求,比如1964年通过公民权力法案,专门保障少数族裔的权益;1968年国会通过印第安人权力法案,赋予印地安人一系列平等权利;同性恋者的权益也在不断提高,现在已经有一些地区赋予了他们结婚的权利。民主不等于平等,民主也不等于促进少数一方的利益;可是,民主、平等、促进少数群体权益,是生长在互利性现实利益关系这同一块土壤上的三棵大树,她们三者之间有天然的亲缘关系。

波宁哥在《拉丁美洲民主的前景与挑战》中这样分析拉美的情况:虽然拉丁美洲的民主发展面临很多挑战,有着发生社会混乱和威权回潮的可能,但整体来讲不可能使民主断裂。对民主本身和立基于私有财产的市场经济的共识,已经变得足够坚强,以抵抗可预见的未来的社会不安。意识形态的趋同过程,是造就民主新生力量的主要原因。底线是,选举的失败不再使失败者觉得:他们的基本价值和利益将受到最后胜利者的政策所威胁(Beoninger,1997)。

波宁哥的意思是:城乡双方、劳资双方、白人黑人双方、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另一方通过民主程序获胜,而使己方利益严重受损。每一组关系的双方,都已十分明白双方的利益休戚相关,都十分明白:一些规范对于双方利益的共同提高是必要的、不能改变的。

所以,由于民主是互利性国民达成共识的程序,这种互利性使得国民间形同手足,所以民主的总体目的,只能是促进每个国民的利益,这也是它的总体效应所在。

我们在第一篇文章中说过“牵脚比赛”效应,它和互利性是一对孪生兄弟。如果一个社会体中的各群体生产生活水平差距很大,那么他们之间就不可能有很强的互利性,就像我国如果城乡差别很大,对城乡双方的发展都不利;如果各群体都想从与其他群体的互利性中获利,就要有意识地缩小各群体间的差距,所以中国城市居民即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去提高农民兄弟的生产生活水平。这样,“牵脚比赛”效应意味着:城乡差距、高收入和低收入者的差距、男女差距、地区差距,都不能很大,它和互利性是正相关关系,而互利性又和民主是正相关关系。

当一个社会体的所有成员们都看清了他们间的关系,是以互利性为主导的,他们就会在进行民主决策时,既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考虑他人的利益。戴蒙都罗斯在《南欧第三次民主浪潮的成功历程》中说:以西班牙和葡萄牙为例,普世的价值、态度、行为实践的盛行,反应了对世界和社会变迁持开放和共赢的观念,这些观念植根于以利益与市场为导向的现代条件,它们维系了一种文化,即对于社会和政治问题持包容性而非排他性的安排和解决方式:对于政治采取节制、调和的态度;以及对于个体与群体的日常实践、战术和策略,采用协调、对话和妥协的逻辑。他的这番话当然不只是反映了南欧的情况,而是民主一般的情况。处在民主关系之中的人们,应该有这样的心态:对反对派和异议的宽容,对共同参与政治的人的信任,灵活性、节制、礼貌。牵脚比赛的双方固然要决定谁先跨出一步,但必须都要考虑各自的意愿和利益。没有上述心态,就不能发展出和别人的民主关系,就不能享受和他人合作带来的好处(Diamondouros,1997)。

戴蒙德指出民主政治有三个悖论(Diamond,1996),第一个就是冲突与认同之间的紧张。民主是一种为权力竞争设计的制度,没有竞争和冲突,就没有民主政治。看看克里和小布什的竞争、连战和陈水扁的冲突,什么乱七八糟的事情都能翻出来,什么乱七八糟的手段都能使出来。这样就有一种危险,社会会变得紧张,会矛盾激化,会动荡不安,会使所有成员都付出代价。所以戴蒙德说:民主需要冲突,但不能太多;竞争是必要的,但必须在严格限定和一致接受的范围内。分歧必须通过认同来节制。

战争是一种竞争,球赛也是一种竞争。战争双方基本没有共同利益,所以双方会无所不用其极;球赛双方则有很强的共同利益,各支球队共同努力,使比赛激烈精采,把球市越做越大,这样每个球员的收入都可以提高;这就需要规则,在规则的基础之上竞争。当然,有了规则,就会有胜方负方,胜方收入多负方收入少;但没有规则,双方的收入都会严重下降。

民主决不是战争双方的规则,她相当于球赛双方的规则。

参考文献:

1.Marc F.Plattner, , from Foreign Affairs, Volume 77.No.2, Mrach/April 1998. Copyright © 1998 by Foreign Affairs .转引自刘军宁主编,《民主与民主化》,樊吉社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12月第一版。

2.John Stuart Mill, , from three Essays by Mill. Copyri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3.John Rawls, , 64 N.Y.U.L.Rev.233 (1989).

4.Edegardo Beoninger, , from Considerati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cies:Regional Challenges. Pp26~63. Copyright © 1997 by the Jone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the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 the Institute for National Policy Reseach. 转引自刘军宁主编,《民主与民主化》,樊吉社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12月第一版。240~242页。

5.P.Nikiforos.Diamondouros, , from Considerati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cies:Regional Challenges. pp3~25. Copyright © 1997 by the Jone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the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 the Institute for National Policy Reseach. 转引自刘军宁主编,《民主与民主化》,樊吉社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12月第一版。175~183页。

6.Larry Diamond, , from The Global Resurgence of Democracy, pp227~240. Copyright © 1996 by the Jone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and 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转引自刘军宁主编,《民主与民主化》,樊吉社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12月第一版。121~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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