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枫:人权和主权,到底是什么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63 次 更新时间:2012-05-11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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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枫  

人权和主权,到底是什么关系?

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暧昧。可是,由于集权国家的执政者,总是有能力以主权代表的形象出现,所以,在他们看来,主权第一,人权第二,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从属于主权;西方学者和政治家,则坚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人权是第一位的,主权是第二位的,人权高于主权,主权应该为人权服务。

人权和主权,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对此,我和西方人想得一样。“爱国者”听了这句话,又该骂我“奴颜婢膝”和“卖国贼”了。我不怕,我希望所有攻击我的人,把“枪口”对准我下面的论据。要是,“爱国者”能指出其中一条是错的,我就认输。当然,我相信,这种情况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历史地考察人权和主权之间关系的话,显然,民族国家,只是在近代才出现的一个政治概念和社会组织形式。人类,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过着“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生活,更谈不上什么国家和国家主权。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每一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就是天赋人权。

如果,将人权置于主权之下,作为主权的附属品,那么,人类早期的先民们,岂不是全都白活了,或者说,他们根本就不该活着啊。因为,他们生活的年代,既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观念;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主权;没有主权,何来人权。人权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存权。这样推理下去,国家出现之前的人们,生存的权利何来?生存的价值何在呢?没有人敢说先辈们活得没有意义,可偏有人说主权高于人权。这种混账话,只有脑力残疾,才说得出来。

此其一,从时间上看,人权先于主权。

从主权的构成来分析的话,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国家以及国家主权只是一个人为的、空虚的概念,是一个无形的框架。只有在这个“空壳”中,置入人民,国家才能从半空中落到实处,成为一个实在的社会存在。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有人的、一部分(不是全部)权利集合,这部分权利是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政府和人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是委托者,政府是代理者,政府是为人民打工的。

人权是根本和源头,是“父权利”,主权是从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中分出去的一个“子集”,是“子权利”。正因如此,在西方国家,在人权高于主权的国家,人民没有让渡给政府的权利,政府无权行使。例如,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

主权高于人权,则意味着“子权利”高于“父权利”,政府从人民手中分得的部分权利,竟然可以凌驾于全体人民拥有的全部权利之上。这种逻辑,是与“一切权利源于人民”、“政府是人民的公仆”的现代国家理念相违背的。

此其二,从主权的构成上看,人权高于主权。

从源头上说,主权起源于人权,主权是全体人民对自己所享有的部分权利的、有选择让渡。接下来的问题是,人们让渡人权目的是什么?或者说,权利攥在自己手里不好吗?为什么偏偏要转让给别人呢?站在理性经济人的基点上,可以断定,部分自我权利的暂时性丧失,其带来的收益一定大于所失,简言之,是赚钱的买卖,而不是赔本生意。赔本生意,一个人可能做,一部分人也可能做,但所有人都做赔本买卖的情况,是不可思议的。

人们愿意让渡主权,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这也说明了主权的另一个性质:主权是手段,而人权是目的;主权之存在的唯一目的,在于其能更好地发展人权,能在“主权”的照应下,给人民带来更大的福利。否则,主权从何而来啊。哪一个人会无偿出让自己的权利呢?无偿出让,只有两种情况,一被欺骗,二被胁迫,而这两种情况在民主社会和现代国家,是不允许出现的。

明确了人权是目的,主权是手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迎刃而解了。只有手段服从于目的,从没有目的服从于手段的。主权高于人权的说法,无异于本末倒置。正像经济发展的目的在于谋取人民的幸福,而不是追求GDP一样;GDP是手段,快乐才是目的。把GDP当“最终目标”,同样的不可理喻。牺牲了快乐,GDP 有什么意义;很多富豪,手里拿着大把的钱,却郁郁寡欢。经济和快乐,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人,是社会的最小单位,人权也是人最基本、不可分割的权利。这一基本特点,随时间流失,而不可更改,即:人权是人生永恒不变的权利;主权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一个国家的疆界,虽然不可能朝定夕改,可封疆拓土的事情,在历史上,并不少见。仅以中国为例,蒙古族和满州八旗先后入主中原,南宋和大明的正统,也先后被元朝和清朝取代。南宋的主权,没了;大明朝的主权,也被努尔哈赤的马蹄践踏的支离破碎。人民呢?人民怎么办呢?如果“人权”是“主权”的附属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胞们是否该随着覆亡的朝廷一起殉葬呢?以身殉国,报效当局,否则,岂不都成了国家的叛徒和罪人了吗?或者说,今天,13多亿人当中,都是历史上大宋或大明的叛徒,因为,那些与“主权”同在的人,早随着宋明一起死掉了。高唱“主权高于人权”的人士,不妨想想,你们的祖宗,和你们想的不一样。要是他们也信奉“主权高于人权”,为主权尽忠为国家捐躯的话,哪有你们这些“狗崽子”啊。

沿用“主权高于人权”的逻辑,会带来一系列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悖论。清末,孙中山在日本、美国以及英国,利用海外势力反对清朝统治,准备革命和建立民国。他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革命行为,正因如此,孙中山才被称为革命先行者。如此评价孙中山,原因在于,大清国的皇帝和权贵集团腐败透顶,置四亿五千万同胞的人权于不顾,严重地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利益。

对孙先生的评价,采用的是“人权高于主权”原则。要是反过来,用“主权高于人权”准则,清政府是当时唯一合法的中国政府,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主权代表。孙中山所为,不就成了借助帝国主义势力“干涉国家内政”了吗?果如此,孙中山就不是什么“革命先行者”,而是大清国的叛徒了。我们不能为了“奉承”和赞扬孙中山,就采用“人权高于主权”原则;为了其他人和其他目的,就改用“主权高于人权”原则。此一时彼一时、因人因时而异的评价原则,一方面会搞乱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另一方面,也经不起逻辑“一致性”的检验。

“主权高于人权”,是一把双刃剑。双刃剑的危险,在于打击敌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更可怕的是,“毙敌八百,自伤三千”,自己遭受的损失远大于敌对一方。萨达姆非常赞成“主权高于人权”,在这一原则庇护下,伊拉克成了萨达姆的私人庄园,打击异己,残害同胞,灭绝少数民族,迫害不同宗教信仰人士。甚至,他对科威特的入侵,也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同一个民族的内部合并,“兄弟阖墙”,其他人管得着吗?这就是萨达姆的“霸道”。假如“主权高于人权”的原则,可以成立,国际社会对萨达姆的干涉岂不师出无名了?萨达姆之横行,哪一天才能到头儿呢?

综上,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就叫“刘五条”吧。

第一,从时间上看,人权先于主权;

第二,一个国家的主权仅仅是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全部权利的“子集”,而不是“全集”;主权是全体人民同意之后,让渡给政府的结果。人权是“父权利”,主权是“子权利”,人权高于主权;

第三,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权,是国家主权的最高目标,也是唯一目标。换言之,主权是手段,人权是目的,主权存在的唯一原因,是它能更好地发展每一个人所享有的人权。除此而外,主权并不拥有不属于任何一个个人、却属于“国家”的权利;

第四,人权作为一个最基本权利单位,是永恒不变和不可分割的;主权却是一个权利集合,是易变的,在一定条件和时期内,主权是可以分割的;

第五,“主权高于人权”,会带来相当多的逻辑悖论。悖论证实了“主权高于人权”之荒谬;反过来,“人权高于主权”的逻辑却具有相当好的一致性——任何经不起“一致性”检验的理论,都必然是谬论;

2009年4月8日星期三10:00整,于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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