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正义不是“可以”的,而是“应当”的

——再读罗尔斯的《正义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1 次 更新时间:2012-05-1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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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一个道德行为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进行推理时的前提。 ——麦金泰尔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基于一种新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论战的前提下提出的,这是其产生的一个宏大的背景,不得不说,在20世纪60年代,在对“自由”与“平等”的争论上,新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前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新保守主义认为,“自由是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过分强调平等会妨碍自由的实现,自由主义者过分强调平等,不仅给社会造成种种危机,而且侵害了人的自由。”但是,自由主义认为,“只有突出平等才能保证人们的自由。否则,政治和经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必然会侵害一部分人的自由”。简而言之,在新保守主义那里,自由意味着一种对自我权利,且人人享有与他者一样的对待和地位,自由主义者的“平等”恰好是保证了“在自由得到平等”的保护才能得以存在与可能。

面对着这样的争论,罗尔斯本人其实是希望自己做一个“和事老”,至少是一个可以将二者的理论与见地拉拢到一个“模子”内进行一定的调和。而罗尔斯本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进行的呢?首先,罗尔斯本人确定了一个概念,即正义即公平。而且在整本书中,其都似乎在证明:正义即公平,原则(正义原则)即正义。于此,正义首先就是一个被确定好的“事先”,也就是说,正义不是“可以”的,而是“应当”的。同样,罗尔斯本人也认为,“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其次,如果基于这样的前设,那么洛克与卢梭等人的“契约论”就定要成为罗尔斯解释其“正义论”的工具,或者是一种基础与前提。因为无论是洛克的《论政府》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都相当程度的反应出这样的一个观念:社会进行正常运转必须在一定程度与基础上建立一定的契约精神,并且人人必须服从与尊重这样的“盟约”。当然,这对于后来的“法制”也产生了积极和广泛的作用。那么,罗尔斯又是如何来运用“契约论”呢?他回答说,“正义即公平这种直觉观点将把正义的原则著作是在一种适当规定的原始状态中达成的原始契约的目标。”而“原始状态”又是罗尔斯本人对于“构建这样的契约环境”所创造出来的与契约论本身不谋而合的一个观念。进一步说,这也就是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直接呼应。

而提到关于“契约论”本身的时候,罗尔斯并没有给出一个急切的交付,至少是没有完全点明他对于“正义”的理解与如何施展这样的“正义”。他首先是对整个西方当初的社会思潮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他果断的评定出西方世界的两种对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等影响极重的“两个主义”,一个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以边沁等为代表,其追崇的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罗尔斯因此还指出了功利主义正义观所犯的四大错误,并对此进了一个完美的批驳。另外一种是直觉主义的正义观,这样的一种观念又认为:“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恰当重点的任何更高一级的推定标准,都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当我们试图用一种先验的意识,抑或是靠着我们本能的意志来判定其是“正义”的,那么就应当按照这样的“原则”来进行“是否正义”的判定。其实,罗尔斯对于这两种正义观都不是非常的赞同,但是对直觉主义正义观有轻微的偏向性认可。于是,罗尔斯本人就此开始对自我的“正义”进行了阐释与说明。他认为,所谓正义的主题即为“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并且还赋予了正义至高的美誉,即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当然,这些还并没有完全的交代出罗尔斯自己想要表达的“正义”。

接下来,罗尔斯本人对于“正义”又下了两个正义原则:其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其二,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简而言之,对于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享受充分的自由,是对契约精神与自我权利的高度遵从,而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所导致的“不平等”存在,在笔者看来是私有制本身的“错误”,因此马克思主义对“私有制”所导致的“阶级剥削”将罗尔斯的“正义”批评的体无完肤。但是,这并不影响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的根本地位与影响。当然,这都是后话,而最根本的问题是,罗尔斯在“正义二原则”基础之上,进一步的以“正义环境”,“正当观念的机制限制”与“无知之幕”为概念,对正义而原则进行了阐释,这当然与上述中的关于罗尔斯他自己的一些语句是不谋而合的。譬如说,“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等。而“无知之幕”更是在假设人人在“原始状态”下,比如制定的“规定”是为人人享受利益的前提下,得以存在。这样说来,这与“正义二原则”又一次走到了一个“契合”的道路上。这充分的说明,罗尔斯对于自我的“正义”论述,是逻辑紧密与论证合理的。

但是,不得不提的是,在“正义论”(1971年)正式出版后所引起的轰动的同时,得到的是对“正义论”自身的产生了怀疑。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正义论是“理想主义”的产物。这就和柏拉图的“理想国”与康帕累托的“新大西洋岛”是一样的“色彩”。②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的物质现实,难以用“正义原则”改变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制约作用。更需要论证的是,假如这样的社会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是一个维特根斯坦的“利维坦”又该怎么办?更为“滑稽”的是包括罗尔斯他自己都非常疑惑的是“心灵的纯洁(如果能够达到的话)将会使一个人明察秋毫,并……通情达理地、自我克制地去行动。”,但是每个人都会真正的“心灵纯洁”吗?很多疑问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重新去思考,而这样的一个设计,当然也需要我们重新去认清。扬弃的是罗尔斯基于“学生运动”,“古巴导弹危机”,“黑人种族战争”等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这一理论,继承“正义即公平”的先决条件对于我们自身的“政治设计”也是相当有益处的。

洋洋洒洒的40万字《正义论》最不可否认的是,正义在作为政治行动的第一原则,在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进一步交锋之下,包括桑德尔的《正义》依然在对我们的“正义”进行一种交付,而这些都“契约”似乎又是一次不谋而合的“确定”,因为在罗尔斯本人的“政治哲学”中,所启乘的便是霍布斯,洛克,亚里士多德与卢梭的传统,而我们的“桑德尔”们,也是基于我们的“罗尔斯”们等对现代的生活,对“正义”做进一步的谈论与论证。因为,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等,都时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我们需要的是“善治”的未来,我们需要的是集体的胜利。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凌晨

作于兰州

(本文为“社会学原著选读”中额外涉及政治哲学—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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