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酋午:"国家"这个全社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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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酋午  

1·有了国家组织才有可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进行调节

国家是有组织的全社会系统,国家系统由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军事生活和过程的一系列变量组成。在国家系统中官方机构(议会、政府、司法等机构)即政权组织这个子系统的活动和决策过程是最重要的。其实,国家是一个最大的社会组织系统,只有社会发展到有了国家组织,社会才真正成熟,也才有可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进行调节,并更好的适应和改造环境。国家处于一系列环境之中,本身受到这一系列环境的影响,又对这一系列环境产生反作用。为了使一个国家系统具有最大的效用,可以把它看作一些互动,国家系统通过这些互动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这就是国家系统与它所处的环境中的其他社会组织系统的不同之处。通俗一点说,就是国家这个政权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同之处。

2·社会内部和外部环境

国家系统受到社会总体环境的制约,总体环境分为两个部分:社会内部和社会外部。社会内部环境包括一个国家的生态系统、生物系统、个人系统和社会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经济系统、人口系统、科技系统和其他子系统),社会外部环境指的是国际社会,包括国际政治系统、国际生态系统和国际社会系统(国际文化系统、国际政治系统、国际经济系统、国际人口系统及其他子系统)。社会内部和社会外部这两种坏境一起构成了国家系统的总体环境。正是从这些环境中产生了各种影响,对国家系统造成了可能的压力。

3·国家系统的输入和输出

那么,来自于环境的压力是如何与国家系统相联系的呢?主要通过国家系统的“输入”、“输出”方式等来进行。“输入”是包括了国家系统外部以一切可能的方式改变、修改或影响国家系统的所有事件。正是输入,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生活中非政治领域和政治领域里所发生的事情之间的实际纽带。如果我们把注意力局限在某种输入上,根据它们对于压力的作用,计算出最重要的影响,那么,我们就可以极大地简化分析环境影响的任务,无须再分别研究和描述各种不同环境时间的后果。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有用的理论方法就是把重要的环境影响的考察逐渐集中到两种主要的输入上。这两种主要的输入就是要求和支持。环境中的大量行为正是由它们加以输送、反映、集中并用来对国家生活施加压力的。什么是要求的输入呢?所谓要求,就是说要求实现以自我为核心的目标,或者很可能是说意欲寻求某种国家决策,以便把各种职责和繁多的义务强加于国家系统的全体成员。人们可能受攫取个人利益的愿望所驱使而提出要求,也可能为最大的公共动机所激发而愿意付出最崇高的牺牲。社会成员的期望、公众意向、动机、意识形态、利益都可能刺激和形成要求,对其发生很大的或决定性作用。要求不仅在政治生活和非政治生活领域之间的天堑上构建了通途,它还由此特别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领域中的变化对其他领域的影响方式。什么是支持的输入呢?支持就是公民个人或团体对国家系统表示的赞同。支持的对象是当局,支持的内容是典则、主流价值观。公民个人或团体以行动来支持,叫做显性支持,以一种态度或情绪来支持,叫做隐性支持。把国家的决策看作是系统的输出。某种输入由此而被转换为我们称之为国家政策、决策和执行行动的输出。国家系统所产生的输出包括约束性的决策、实施这种决策的行为。这些输出可能与国家系统本身有关,或者与其环境系统有关。有两种输出类型,即权威的输出和相关的输出。权威的输出是约束性决策、法律法令、规章命令和司法决策,其执行方式以约束性行动为主。相关的输出是政策、基本理论和许诺,其执行方式以利益和恩惠为主。

国家系统与总体环境之间有若干“反馈环”。每一个“反馈环”由许多环节组成,它们是:当局生产输出,社会成员对于输出做出反应,这种反应的信息输入给当局,当局做出下一步的可能行为。因此,新一轮的输出、反应、输入以及再输出、反应、输入形成不停运动着的系列。社会总体环境通过各种反馈环不断地向国家系统输入,给当局决策提供了原料,国家系统为了生产“输出”,便对原料进行加工,而这个加工的过程就是一个巨大的处理和转换过程。

输入和输出是国家系统与社会总体环境联络的通道。其中,发生在输入过程之中的政治参与称为“输入性参与”,其功能是为当局的政治决策输入动力和信息。发生于输出过程之中的政治参与称为“输出性参与”,其作用是公民对当局的决策的接受、贯彻和实施。由于政治过程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公民对当局决策的反应很快会通过“反馈环”成为影响政府的新的决策的动力和信息。公民政治参与就是在输入和输出过程中发生的。

在一个正常运转的国家体系中,输入性参与和输出性参与往往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即公民对当局的决策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反应,与此同时,公民不断地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输入要求和支持,形成压力。国家系统的输出和输入处于一种比较通畅的良性循环状态。在一个不正常运转的国家系统中,输入性参与和输出性参与往往处于失衡状态,即病态状态。国家系统输入与输出失衡状态的一种情况是,政治参与过分地集中于输入一端,输入过大,输出过小。也就是说,在一个特定的时间里,公民和民间组织向国家系统骤然间输入了巨量要求和压力,这些要求的数量超过了当局实际上可以处理的限度,出现了“输入超载”现象,形成了“过分容量压力”。当局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地将各种要求转换处理为决策,就不得不冒着崩溃的危险运行。决策者处理信息的无能是“反应失败”,把当局未能采取任何行动满足公众相关要求,未能对稍后会发生的事情采取行动或者当局的输出被公众认为极不符合具体情况称之为“输出失败”。“输出失败可能是当局本身素质的产物。当局内部人为的过失、不太理智、缺乏统治术、缺乏对系统成员作业反应的能力以及必要的物质手段等等都有可能使输出面临失败。“输出失败”会导致公众对国家系统的支持下降。假如要求未能得到满足,那就可能削弱国家系统成员对国家系统的支持,要求和输出之间可能十分不平衡,以至于不仅激起了对于现存的当局,而且引发了对于典则或政治共同体的强烈对立。从而使公众对政府发出的政令和决策消极抵制或不屑一顾。一旦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认为他们已无法影响当局并由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很可能感到有必要转而诉诸严厉手段,努力从根本上改变现存典则,诉诸摧毁现存政治共同体。当一个权威性分配价值的组织系统受到极其沉重的压力,以至于再也不能承受时,该系统就会崩溃。国家系统输入与输出失衡状态的另一种情况是,政治参与过分地集中于输出一端,输出过大,输入过小。政治决策完全由国家最高领导人做出。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的政令和决策,却不能向政府输入自己的要求。

4·国家政权

在任何一本《国际法》书中都有谈到国家的四要素:土地、人民、政权和主权。政权保护着土地的安全、社会发展和进步、人口的繁衍,主权主要通过政权来的体现,所以,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政权是国家系统的最重要的子系统,是国家系统的调节器或控制器。政权在国家中起着统治、管理和对外交往的作用。国家政权是指掌握主权国家的政治组织系统,它掌握着政治权力,以维护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通常都是通过国家政权来理解国家的。国家政权具有相对自主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自主性程度也不同。

对政权本质的探讨是政治学中的一个古典问题。早期的政治学者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政权的本质是至善。到了中世纪,奥古斯丁将政权视为“世俗之城”,认为世俗世界没有善。这种观念一直影响到了马基雅维里,而从洛克到潘恩,国家政权蜕变为“必要的恶”。马克思主义则从阶级的观点探讨政权的本质,认为国家政权是阶级利益冲突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

根据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最早的国家是古埃及人建立的,至今已有六千多年了,从国家产生到现在,类型繁杂,但从根本性质上去看,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制国家,另一类是民主国家。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国家,都是由政权、人民、土地和主权等四大要素构成。政权又称“国家政权”,通常指国家权力。现在世界上有近两百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政权组织,不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但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不相同的。从世界政治潮流的流向来看,专制国家愈来愈少,民主国家愈来愈多,从这个趋势看来民主制度具有优势。回想历史,最古老的民主国家应是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城邦,雅典是最典型的代表;接下来的是古罗马共和国(盖尤斯.屋大维称帝后古罗马民主政权被颠覆),以后一直到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民主制度才得以恢复,英国从1830-1832年进行第一议会改革才确立真正民主政权。两百多年前民主国家寥寥无几,两百多年后的今天民主国家已遍地开花,民主制度已经成为最受人尊敬的文明的政治制度。现在世界上凡是已文明的民族都采用了民主制度,只有未文明的民族才保留专制制度。

不同的国家政权有不同的特点,民主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特点是分权有制衡,专制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特点是集权无制衡。民主国家一般都实行两党或多党政治,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或责任内阁制或半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专制国家一般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实行的是一党制政治,其政权组织形式是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不同的政权组织结构所表现出来的功能也是有差别的。

国家政权是一个有组织的政治系统,是结构与功能的统一体,体现出整体性。民主政权组织结构的特点是分权有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或政府、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或内阁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或总理及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或政府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国家结构形式一般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自治单位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总统或总理选举实行选举制,总统由选民投票选出,总理由国会选出,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民主国家的政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选举,特别是总统和国会选举。专制政权组织结构的特点是集权无制衡,国家元首、政府总理和检察法院两院院长都由国家议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而上述机构又是受一个政党控制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由共产党控制。统治党不仅控制议会、政府、司法,还控制警察和军队。国家元首、总理和两院院长是间接选举产生,国家元首由国家议会选举产生,总理和两院院长由国家元首提名议会选举产生。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大多实行的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大权集中在中央,地方的权力有限。全国议会代表、各省议会代表进行间接选举。在中国采用的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其实质是一党专政。从1949年以来,中共一直占据领导地位,实行有效统治。公民的权利虽在宪法中有规定但没有真正实行过。有什么样的系统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系统功能及系统属性。系统结构合理与否,会推动或延缓系统的发展。由于民主与专制政权系统的结构不同,两种政权表现出来的功能也不同。民主国家采取的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权结构,其政权系统的功能是,管理上的民主化、人性化,政治风气清廉,公正公平,依法办事;而专制国家采用的是集权无制衡的政权结构,其政权系统的功能是管理上的霸道专横(实际上是一种统治),政治上腐败不堪,很少有公正公平,办事拉关系。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很明显,在民主制度下,三权分立,各部门掌管各自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又相互监督,谁都要依法行事,否则就要受到质询或弹劾,这是其一。民主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两党或多党之间能够互相监督,执政党不敢也不能做坏事,这是其二。民主国家的政务官和议员是通过竞选产生的,有任期,做不好下一任就没得做了,这是其三。在专制国家就不同了,统治党凌驾于一切政治组织之上,凌驾于国家民族之上,所有的官员都是它安排的,选举都是在它严控下进行的,它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全部的政治权力都集中在它的手中,它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干好事可以干坏事,没人能监督它,请问:这样的制度之下怎么会有公平正义呢?怎么会不腐败呢?

系统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动态有序发展的条件。一个封闭的系统,系统与环境之间几乎没有联系,开放的系统总是处于与环境的相互联系之中,输入和输出是表征系统开放性的两个方面。民主的政权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专制的政权组织基本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在民主国家,言论自由、政治民主,人民敢说敢想,跟全世界交流信息,文化(科学、哲学、宗教和文学艺术等)可以输出给世界各国,世界各国的文化可以输入民主国家,人员、组织、政党都可以流进流出。这种开放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并不只限于官方许可的某一些领域。然而在专制国家,开放是有限的,只是允许技术和经济领域的开放,在政治、文化和法制领域是采取抵制和排斥的态度。信息是严控的,经过特别筛选的,互联网是封锁的。在民主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议会议员、政务官都是通过竞选直接产生的。这就意味着,民主国家的各级政权是向全体公民开放的,这就是一种对内开放。但在专制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议会代表、文明社会认为应该选举的官员都是在统治党严控的情形下虚假选出的。这就意味着,各级政权是不开放的,或者说只是对政权认可的人有条件开放,这就是一种对内封闭。政权系统开放的两个方面——输入与输出,都是由政权系统内在结构和机能所决定的。民主政权组织之所以具有开放性那是由民主政权的组织结构决定的,民主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体制,这就决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又有相互制衡,要司好职就需要收集来自国内外的各种信息,要制衡也需要收集来自国内外的各种信息。这样就决定着各部门必须开放,因为只有开放才有可能受各种信息。民主国家进行的是自由选举,公民可以竞选政务官和各级议会代表,这就决定了政权组织必须向公民开放。民主国家实行的是两党或多党政治,这种政治结构决定了各政党之间要相互竞争和相互监督,这就需要掌握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所以需要政权具有开放性。没有开放性,也竞选不起来,相互监督也就不可能。专制国家的不开放那是由专制国家的政权结构决定的,专制国家实行的是议政合一的体制,虽然设有许多机构但最主要权力都集中在一个机构,那就是统治党的领导机构。虽然有可能说是统治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但实际上实行的是一党政治。这个统治党握有一切权力,没人能监督它,也不许别人监督它,它的选举是在严控下进行的,不需也不许有竞选。所以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它需要的是封闭而不是开放,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嘴上说开放那也是骗人的。在专制国家,也有选举,可实际上都是形同虚设。各级议会代表和各级应选的政务官都是间接选举,候选人是内定的,虽然低层代表和官员的候选人也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的差额但所有的候选人都是上一级或同级统治党的机构内定的。这里没有竞选,也不允许竞选,因此不需要向公民开放,更不需要向世界开放。

系统要素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通过竞争和协同推动系统的演化发展,竞争是系统演化的创造性因素,协同是系统演化确定性,目的性的因素。民主国家的政权组织的分权结构决定了政权系统的开放性,而开放又使到政权系统的各个要素和子系统之间充分竞争,在竞争的基础上产生协同,从而推动着民主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每四年一次的总统或总理选举、地方长官长选举和议员选举,不同的候选人纷纷登场,进行竞选,激情理性都在飞扬。在这样的竞选中,也当然有协同,跟候选人助选就是一种合作。竞选获胜后,又既有竞争也有协同,失败者承认失败,获胜者执掌政权,但又不能为所欲为,还需要与失败者一起共同把事情搞好。即使失败了却又不是全败,不能获胜的政党在议会还是有议席的,总统选不上,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地方长官位置都丧失掉,议会里有不同党派的议员,既相互监督也相互合作,这就是一种既竞争又协同的局面。专制国家却与此相反,专制政权组织的集权结构决定了政权系统的封闭性,而封闭又使到政权系统的各要素和各子系统之间无法公平竞争,存在的只是强权和压迫,统治党的全面控制和高压。这里既没有公平竞争也没有真正的协同,只是统治党高压下的一起机械劳作。各级所应选举的政务官的选举、各级议会代表的选举都是虚假的,是在统治党的机构操纵下的选举。一切都是操纵和控制,哪来的公平竞争?哪来的协同?

开放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稳定能力,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调节,从而保持和恢复原来的有序状态,保持和恢复原有的结构和功能。民主国家实行的是分权体制,这种政权结构决定了它的调节机制的有效性,它能根据情况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进行疏导,所以国家的发展总是处在动态有序之中。与此相反,专制国家实行的是集权体制,这种政权结构决定了它的调节机能的迟缓,他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进行的是硬性排斥,所以国家总是处在动荡无序之中。民主政权组织实际上是国家这个大系统的调节装置,能最大限度地调节系统的行为,以达到系统的目的。国会(各党派在里头争吵和妥协)行使立法权,通过法律规定秩序,全国不分阶级、阶层人人遵守,政府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司法根据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司法发现国会立法有问题,立刻根据宪法中止法律效力,这是一种调节。国会发现政府和法官不认真执行法律,立刻进行质询,严重的加以弹劾,这也是一种调节。政府执行法律发现问题可以向国会提出议案,国会根据情况进行修改,这也是一种调节。专制政权组织这个调节器,实际上是掌握在统治党手中,一党将所有的权力集于一身,虽然嘴上说为人民服务,但其政权结构决定了它只能首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只是在别人不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才去考虑别人的利益,如违背其意志那么小则失去利益重则坐牢杀头。这实际上是在高压在严控而不是疏导。这不是在调节而是在强化统治。

系统目的性指的是组织系统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在一定的范围内其发展变化不受或少受条件变化或途径经历的影响,坚持表现出某种趋向预先确定的状态的特性。民主国家的宪法规定建立政府的目的是增进国民的福祉,民主政权分权有制衡、自由公正的选举、两党或多党政治,使到各政治系统得以充分竞争,在竞争的基础上协同,就是这种竞争与协同的非线性作用使到民主政权坚定趋向宪法规定的目标。专制政权集权无制衡、没有自由选举、一党政治,在这种局面下,各政治系统没有自由竞争的环境,做事只按指令进行,政治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只是线性作用。政治系统行走的方向不是自己的方向而是统治党确定的方向。

“涨落”是指对系统稳定状态的偏离,系统通过涨落能达到有序,即通过涨落能形成新的结构和功能。民主政权系统是通过不断的涨落,而保持动态有序的,各政治组织通过竞选使到非线性作用丰富,涨落被放大,随机的小的涨落通过相干效应不断增长形成“巨涨落”,竞选获得成功的一方如是在野党就变成破坏原政权的因素。政治结构自身能加以改变,能随着世界的发展而进步。在专制国家,由于是专制政权,没有党派竞选,统治党与其他政治组织的作用都是线性的,虽然会有一些小涨落但不会变为巨涨落,所以统治党的政权封闭、高压、恐怖,其政治结构自身无法改变,不能随着世界的发展而进步。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问题,现代国家这个大系统是通过政权这个调节器来进行调节的,因为有许多公共服务是公民所需要而私人无法提供的。比如,最重要的是公平正义的司法服务等,所谓公平正义的司法服务就是当个人受到委屈时,有地方去申诉,而且能够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解决。个人和个人之间难免有种种纠纷,有了纠纷谁来裁判?这需要有一个大公无私的人或组织来做这样的事。当然,当裁判需要有专业知识,但更重要的是有一颗不偏不倚的心。这个条件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非常不容易。为什么有时候裁判偏向一方,正义不能伸张?因为有些人有特权,有钱有势,明明是这些人侵犯了别人,但是靠着他们的特权和钱,可以逃避惩罚。所谓正义的服务就是要跟这些有钱有势的特权分子作斗,但单个的百姓是斗不过那些人的,所以要有正义的服务,就是国家的司法要公正。国家代表着正义,百姓有冤屈可以得到公正的裁判。反过来讲,如果政权偏向有钱有势的一方,失去了公正,这个国家就面临危险,百姓不会承认它,它会自动地失去应该有的权威性。所以执政者如果想继续执政的话,必须时刻注意政权能否代表公平正义。少了这一条,任何加强执政能力的措施都是无效的。这里讨论的国家代表公平正义,只是涉及司法必须公正,相关的问题还很多。比如立法方面的问题,所谓恶法就是偏离公正的立法。除此之外,还因为有许多公共管理事务,个人很难提供,大家常常讲的用于抵御外侮的国防,就是一例;还有不少公共服务是个人不能提供的,比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检查、产品的技术标准制定、垄断行业的管理和外部性的管理等。一旦有国家政权角色的肯定,就有收税的必要,它需要由国家政权来做。在一个良好的社会里,公共服务总是需要的。没有了国家政权,应该由谁来提供公共服务呢?这是最简单的道理。

5·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政权

在原始社会里,人类社会也是一个有组织的群体,它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成员不是在合作生产财富的劳动中,而是在为了维持社会对内对外的共同利益(不论是想象的利益或实在的利益)而进行的劳动合作绵延下去的。社会的共同利益即社会的共同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生存,在每个这样的氏族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正是这种社会的共同利益产生着社会本身所固有不可缺少的共同职能,履行这种公共职能的机构是原始社会的公共政权。国家政权是一种社会组织,有阶级的国家是在私有制条件下的社会组织,既然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那么不管它与原始社会的社会的政权组织有多么大的不同,它们之间总是有某种共同本质的,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最大组织。原始社会的公共政权,本质上是为原始社会的全体氏族成员服务的,它的职能是管理氏族组织的生产和公共事务,如维持原始社会简单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的公共秩序,解决氏族部落的重大问题,对外交涉,收容异族人加入本氏族,等等。这时的公共政权行使职能的权力(酋长)是纯父亲般的、是纯道德性质的。

由于农业科技革命的推动,人类历史由原始社会进入了农业社会,原始社会的结构范式转换为了农业社会的结构范式。农业社会主要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其政权的主要本质就是统治的工具,这就决定了它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突出地表现在于统治者运用暴力组织对社会进行强制性统治,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对被统治者在政治上进行限制,不允许被统治者在政治上获得更多的权利。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还得维护其在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不过,国家除具有政治功能外,同时还具有社会功能,这表现在于:其一,社会经济方面,界定和保护产权,制定经济规划,组织社会生产,进行劳动管理;其二,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如水利、交通、邮电等;其三,维持一般的社会秩序,如维持社会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其四,发展文化事业,如组织文化教育、文艺体育活动、发展科技等。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英国率先由农业社会结构范式转换成为工业社会范式,随着而来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科技革命促使了全球大部分的国家由农业社会结构范式转换为工业社会结构范式。现在社会的发展已到了现代发达的工业社会的第三阶段,即公私混合经济阶段,国家政权的政治和社会调节功能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表现在于国家保障人权,组织政务官与国会选举,国家干预经济,加强经济管理工作,国家采取监督和调节措施,影响社会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由国家支持的国际竞争,由国家出面成立国际性的经济组织等。

政权调节模式的演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原始社会,公共政权的调节功能是由氏族议事会等机构行使的,且具有简单的特点。在农业社会,国家政权出现后,原始社会的政权功能大部分被歪曲了,而变成统治职能。原始社会由于没有国家存在,但社会的公共权力中心是客观存在的,农业社会国家政权的产生是对原始公共中心的否定,它具有双重功能,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从属的。工业社会的国家最终都是“民主国家”,它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与原来意义上的农业社会国家政权相比有极大的不同,主要在于保障人权,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增进国民福利。将来的世界大同世界政权是全世界的社会公共管理机构,行使社会公共职能。

6·现代国家政权的功能

在现时代,当面对社会各种矛盾时,现代国家政权系统绝不是消极地为这个社会“服务”,而是要主动地平衡和改革这个社会。面对社会各种组织、各个社会阶级的竞争与协同,现代国家政权实际上应作为另一支独立的力量参与其中,它不是追求一个社会组织压倒另一个社会组织、一个阶级压倒另一个阶级,而是追求社会共同利益的增长,追求社会不同组织和阶级的和平相处、合作共存,形成一个共同的国家利益。从国家学说的角度讲,这是国家的职能。作为“第三位参与者”,国家政权组织正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政权是作为社会矛盾的调和者而出现。国家政权不是造成社会问题的根源,而是反过来,社会问题是国家政权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在真实的历史中,国家政权永远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国家政权作为“第三位参与者”,不是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或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或专政,而是各组织、阶级在强大公正的国家政权的主持下,互相合作,以至互相对流、不断融合。国家政权要兑现自己促进社会共同利益的诺言,就要牢牢守住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同时,还必须拥有一定的经济主导权。国家政权的功能存在就能保证有一个力量,能够对社会组织、阶级关系进行有力的调节和平衡,使各个组织、阶级都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些诉求的合理部分又只能通过强大的国家政权的力量付诸政策实施。现代国家政权力量就是代表着一种集中性公平性力量,它是维系社会整合与平衡的基础。国家不但是对内团结,而且是团结对外,国家不但面临内部竞争,还面临着外部斗争。国家政权既是人民集合对外抵抗别人压迫的组织,也是对内调和人民纷争的机关。国家政权的功能,如陈独秀所说,一是抵抗异族压迫,一是调和国内纷争,前者对外,后者对内。调和国内纷争是就消极方面来说的,积极方面国家还需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责,如救灾、赈济等。国家功能的实现,须通过政权去完成,如果政权能完成国家功能,国家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如果政权不能完成国家功能,国家则有可能成为“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人类历史实践中的普遍情况是,政权常常不能完成国家功能,或者完成得很差,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政权等于无政权,甚至有政权还不如无政权的状况。一个社会,有许多涉及大范围、众多人群的公共事务是无法由其他社会组织去完成的,而只能是由政权系统去完成。一旦政权不能履行其职责,社会就会无序,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侵害。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曾经长期陷入一个难解的困境:即人们需要政权,但政权却不能履行人们期待的外而抵抗异族压迫、内而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功能,在很多情况下还常常演化成一个与民争利、侵害民权的组织。要使各级政权尽职尽责,人民必须有监督各级政权的权力,而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用投票的方式去选择政府的权力和言论自由。国家是公民的联合体,是每个公民让度部分自由的结果,同时成为公民个体自由的实现形式。换言之,国家由此成为公民自由的托付者和守护人,而以造福全体公民,给予每个公民以平等的关切和尊重。实际上,国家政权对于权力的高度垄断本身,即直接而必然地决定了国家政权必须负担起绝对忠诚于公民福祉和国家利益的复杂责任。也就因此,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生活的权利成为了国家的对国民的忠诚、奉献和勇敢的品质,成为国家的最高目的,也是国家全力以赴孜孜致力的最高事业。凡此一切,构成了国家存在的理由,而成为国家的合法性所在。这也就是国家的德性,即国家应然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形象。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基于对于强大的国家政权的警惕,特别是出于防范专制的思虑,主张国家政权的中立性,强调政教分离,道德和法律两清,肯定信仰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应当通过积极作为而促进公民积极自由的实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全球化格局下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纷纭交结,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更是对于国家政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能仅仅满足于作为一个简单放任的调停人。因此,在确保公民的精神自由并捍卫公民社会的自治底线的同时,要求国家政权担负起增进社会德性、营造良善生活环境的责任。

国家政权具有政治秩序稳定、经济干预、市场监管、社会和文化管理、公共服务、主权及领土完整的捍卫等调节功能。国家政权是利益冲突的产物,国家政权是一个调节社会各部分关系的机构,具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萨姆纳和凯勒认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作为社会协调的保障,在其权力范围内维持和平和秩序。国家政权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个合作均衡,国家政权的优势是合作,正是由于合作所具有的规模优势和分工优势,才使国家政权这种合作形式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存在于国家内部的利益各方其力量并不是均等的,强势利益方很可能会侵蚀弱势利益方的利益,这时,国家政权本身就要具有公正倾向,国家的产生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博弈过程,国家代表了一种利益的均衡状态。

政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承担起必要的职责和应发挥起必要的调节功能。政权本质就是完成国家职能,政权是国家表达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是国家的代言人,所以,国家职能最终是由政权来完成的。国家政权的调节作用是随时间而演化的,具有时间维特征。从时间维角度看,不存在固定的国家政权调节模式。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将要求相应的政权调节模式,是自由主义还是干预主义,本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需要。从历史来看,政权调节作用是随社会实践的变革而变革的。国家调节功能也具有空间维特征,即处在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其国家政权的调节功能也应有所差别。这里主要的原因是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社会结构,这将导致不同的政权调节模式需求。

在国家内部,必有占优势方的利益集团,所以国家政权必定要体现公平正义不能一味向着优势利益集团的价值偏好,并尽可能地为各利益集团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国家政权的调节模式在不同的领域也应有不同的要求。在政治领域,现代国家政权调节的体现的应是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公正是当政者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没有公正性,执政者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在经济领域,国家政权应体现的基本调节功能是促进竞争和协同。竞争是社会发展的活力源,在促进竞争中,国家政权调节模式的核心是要坚持效率原则。为此,只要是市场能有效解决的经济问题,都应尽可能交由市场来解决,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垄断、外部性等应是政府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文化领域,国家政权应体现的基本调节功能是为公众提供价值体系。什么是文化,文化的核心就是价值体系。国家与文化是互相作用的一对范畴,一方面,文化作用于国家,影响和制约国家的类型和形式,另一方面,国家又反作用于文化,影响和制约文化的生成和演进。文化为秩序提供内在约束。秩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的有机结合。秩序的外在约束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秩序的内在约束取决于人们内心的自觉和灵魂的价值导向。再完善的法律和外在约束,如果没有内在约束的有机配合,其约束只能是低效率和高成本的。文化的价值功能就是一种内在约束。所以,秩序的本质是文化,价值系统是秩序的灵魂。文化也为经济提供预期导向,不同的文化价值系统,将导致人们不同的行为预期结果。规则意识浓烈的文化背景,人们的行为是一个样,机会主义心态泛滥的文化背景,人们的行为又是一个样。所以,在不同的文化价值系统下,人们的经济行为是有差别的。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对方在交易中会采取不同的行为,从而导致成本与利润不同。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必然要求应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应对这种不同的情况,以防止可能引发的各种损失。文化还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意义,生活的本质在于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讲,文化也就是生活的本质。作为国家政权,应充分发挥主导功能,为文化的生产和建设提供一个好的环境。国家政权应充分利用自身在文化生产上的规模优势和主导优势,应尽可能为社会提供好的文化“食品”。由于文化与经济密切相关,所以,随着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自身也处在不断变革之中。作为国家,应顺应潮流,推动文化转型,在文化建设中,应坚持以创新的核心原则。在社会领域,国家政权应体现的基本调节功能是提供秩序,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没有秩序,就没有社会。在军事领域,国家政权应体现的基本调节功能是提供国家安全,这里一方面对内应惩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外应防止入侵者。在上述每一领域内,国家政权所体现的基本调节功能并不排斥在该领域内国家应具有其它职能。同时,上述每一领域内的基本调节功能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的。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效率是社会活力之源,价值体系是社会灵魂的归宿,秩序是社会稳定的保证,安全是实现上述功能的前提条件。

二战结束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改变了发达国家的生产方式进而改变了其经济结构和阶级构成,西方国家进入了工业社会的第三阶段即公私混合经济的时代,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从而经济领域的矛盾出现了新特点,西方国家不得不广泛、大规模地干预和调节经济,以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缓和矛盾,保障就业等等。国家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的管理职能,这是历史上任何社会所不曾有过的,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政权调节模式在当代的新发展。 (一)对本国经济干预调节的经济职能大大加强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对经济发展主要采取自由放任政策,一般通过法律、政策等保护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创造外部条件;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对经济发展采取时而干预时而放任的政策。而在国家经济进入公私混合阶段,国家政权全面、长期、持续地干预经济生活。首先,从国家支出比来看,上世纪初,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极低,美国在1913年这个比例仅为2.1%,而战后几十年里,政府支出所占份额不断上升,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支出1949年上升到23.1 %, 1961年达到28 .8%。即使在春风得意的20世纪80年代,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百分比与之前并无太大的下降,英国和法国的国家支出比还有所上升。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面临着新的经济衰退,各国又纷纷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渗透。1991年-1997年,美国的国家支出比在32%-34.4%,英国在39.7%-43.6%之间,法国在50.5%-55.0%之间,瑞典最高在61.3%-71%之间。总体来说,主要西方国家政府开支在不断上升,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不断增强。其次,从国有经济来看,当代发达国家通过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施加影响,直接参与国家经济生活。但是,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数量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各国不尽相同。国有化在西欧国家有较大发展,在美国和日本规模较小。国有成分和私有成分都是当代西方经济有机体的组成部分。虽然私有成分占主体地位,但国有成分(企业)在维持社会再生产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比如,国有企业提供了大量廉价原材料、动力和半成品,以及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银行信贷等方面提供了广泛的服务,为社会资本和整个国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总之,国有成分起的作用,是私营成分所不能代替的。最后,从间接干预和调节国家经济来看,除了通过国有企业直接干预和调节国家经济以外,二战后,发达国家都强化了利用国家间接影响经济的方法,干预和调节经济活动。主要内容有:(1)财政调节,财政政策可分为财政收入(即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国家的税收政策通过增税或减税影响社会有效需求;支出政策通过政府开支的增减或财政赤字的增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2)货币政策,国家通过控制中央银行,掌握经济运行中枢,并通过货币金融系统调节国民经济中的货币供应量和伸缩使用规模,影响投资和经济活动的水平,以达到反周期和经济稳定增长的目的;(3)收入政策,包括工资和物价两项具体措施,它们是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补充,国家通过冻结、协商工资形式和税收等各种措施管理工资和物价水平,以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4)行政和法律手段,在一些特殊问题上,国家采取单纯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体现了国家政权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的调节功能。在现实中,这些手段往往同时使用,互相搭配,互相补充,已收到预期的效果。(二)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干预调节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在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推动下,全球化进程加快。在国内市场日趋饱和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开始了一种打破民族国家疆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本积累和发展的全球化发展战略。因此,发达国家在对国内经济进行干预调节的同时,也注意加强对国际经济的干预和调节。首先,从国际经济组织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一结束,为恢复战后经济,各种国际经济组织脱颖而出,此后几十年来,国际经济组织一直保持增长的势头,1951年全世界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为123个,1976年上升到308个,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国际经济组织已超过3 000个,其中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就有500个。与战前相比,国际经济组织已经从主要协调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技术标准发展到对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各领域的全面协调和管理;其制定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再局限于对国家经济管理的加强和补充,而是开始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以促进国际协调;另外,国际经济组织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也从主要采取协商、调解等传统的外交手段发展到利用仲裁、诉讼等准法律方式。随着国际经济组织调整的对象扩大,手段增多,效力加强,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已是早期国际经济组织不可比拟的。其次,从政府首脑会晤来看,政府首脑定期会晤,可以对国际资本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国际经济政策协调。这种会晤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生活的全球化,资本的国际运行的矛盾日益加剧。发达国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就要求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高级的国际经济协调机构。这样,在1975年11月,美、日、德、法、英、意等六国举行了第一次政府首脑会议,对1974—1975年危机后如何振兴西方经济和促进经济增长问题进行了磋商和协调。1976年又吸收了加拿大首脑参加,举行第二次政府首脑会晤,由此被称为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并发展为年度例会。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在政府最高领导人一级水平上对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彼此之间经济关系和经济政策,对国际经济问题进行调节。最后,从区域性经济组织来看,地区经济一体化经济集团是在有限的地理范围内和有限的国家之间联合起来的经济组织。它的目标是不同程度地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资本、商品、劳动力及劳务的自由流通,并协调国家之间的经济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区域性经济组织不断增加,据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公布的统计数字,从1948年到1994年,世界上先后出现过109个区域性经济组织,其中2/3是90年代后成立的。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对资本国际运行的调节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但后者比自由贸易区进了一步,除了成员国之间彼此取消关税和贸易限额外,还规定同盟统一对外的关税率和共同的外贸政策。经济联盟对资本国际运行的调节不仅包括商品流通领域,而且包括货币和生产领域。经济联盟对资本国际运行的调节是当前经济一体化的高级形式。比如说欧洲联盟通过调节资本国际运行,就对欧洲市场的形成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此外,各国政府还通过制定国内法规,双边经济协定,区域性组织和全球性多边经济协议使主权国家对国际经济的干预和调节逐渐制度化。面对在20世纪末难以解决的全球经济衰退、国际债务危机、各种贸易保护壁垒和国际收支失衡等问题,以及21世纪前期出现的金融危机等新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性经济组织对国际经济关系规范的作用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同时,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区域内经济关系的规范功能和协调作用也将不断加强。

当代发达国家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增强适应了战后新的形势,虽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根本矛盾,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种矛盾,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西方国家政权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首先是受到市场的制约,它首先必须遵守一般的市场原则。其次是这种干预和调节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国家采取的干预和调节的政策措施,只能是各个阶级、组织合力作用的结果。当代国家政权调节功能的转变既产生了正面效果,也产生了负面效果,但总的说来正面效果大于负面效果。在科技革命和生产社会化的推动下,在经济规律的范围内,国家政权将继续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7·国家主权

国家四个要素中的一重要要素是主权。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特性,这一固有特性是由国家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统一决定的。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主权作为国家所固有的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

国家拥有主权,在现时代来讲仍然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这个主权由谁来掌握?是君王还是某一个党或是人民?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代却是不相同的。主权在君,是君主社会,历史上几乎所有国家在不同的时间段里都实行过,现已过时了,现时代仍然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已很少了。主权在一个党,是党主社会,历史上也有不少国家实行过,比如,苏联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党主权的国家,现时代在世界范围内,实行党主权的国家已不多了,中国目前仍是党主权的国家,仍在实行共产党一党专政。主权在民,是民主社会。两百多年前只有美国一个民主国家,现在全球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是民主国家了,已经工业化的国家几乎都是民主国家。民主已经是一种世界潮流了。

严格说来,主权在民的观念是由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他在名著《山中书简》第六书中明确提出人民才是主权者的观念,而人民的意志才是法律的来源。他说,人民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而这一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称为的主权者。在《社会契约论》中,他又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至于执政者,无论他的名称叫行政长官,或叫国王、君主,还是其他,他们都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管理者,他们是由人民任命的。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卢梭关于“主权在民”的思想,经两个多世纪众多的政治、法律学者的丰富和发展,特别是众多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的检验,已成为当前大多数民主国家建立国内法及国家主权学说的法源,并且渐成为一种普世价值。

当今世界所流行的主权观念,一般指的是国家主权,然而,国家主权从何而来?它是由领土和人民所构成。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舞台和空间。而国家这个实体的所有权归永久生活在它之上的人民所有,人民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选出合法的政府代表为管理,并且赋予它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便叫主权权利。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任何一个政府只有受其治下的人民委托代为行使主权权利才是合法的政府。从这一“主权在民”的立场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国家领土内人民的固有权利即主权权利,才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最真实的主要的部分,同时也是国家主权的法理来源。严格说来,政府和管辖权实由人民的主权权利所派生,人民的主权权利才是政府的管辖权或统治权的正当性的来源。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行使主权,其实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权权利。当政府以国家名义行使管辖权之际,往往会运用政权机构如立法、司法、行政等来调整行为;正是在这种调整行为的过程中,由管辖产生出一种主权权力(So-vereignPower),政府管辖权就是通过这种主权权力实施其属地和属人权威的。国家主权是通过谁来行使的?很明显,主要是通过各级政权组织子系统来行使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政府,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人们当然都希望一个实行善政的政府。但如何认识善政,如何达到善政,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把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看成善政的首要标准,而高效反而在其次。因此,除了分割权力、限制权力、制衡权力外,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以民选方式产生权力代表,包括总统、议员、州长等,而且要定期改选和更换。表面看,大选的政治功能在于选出政府官员,保持国家管理机器的运转,但从深层看,它实际上是用固定化、透明化和公正、平等的形式,一次次提醒政府官员和整个社会,主权在民,政府权力的来源在于人民,正是依靠制度化的选举,不断深化着关于“谁是国家主人,谁是民众仆人”的集体意识,并保证国家系统中“政权”这个调节器永远中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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