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官民冲突与“国家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4 次 更新时间:2012-04-0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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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  

仇官,在中国历史上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心态。《清史稿》中就有记载,在18世纪末的四川、湖北,因政府在各种社会政策方面的失误,导致老百姓“益仇官”。“益”者,更加也。有“益”字,说明仇官的社会心态早已存在;加上“益”字,不过更形严重而已。严重到什么程度呢?写史者说:“乱机四伏矣”。

仇官的主体是民众。民众为什么仇官?不同地方,不同时间,不同人群,可能会面对不同的具体问题,因而原因可能会不一样。但是,如果深究其中最核心、最本质的原因,则可能都与“国家困境”有关。

国家的建立,在人类历史上是文明的重要发展阶段。但是,自从有了国家,国家作为一种具有暴力潜能的组织,它拥有的合法暴力也可能对个人自由造成严重威胁,因而与文明背道而驰,甚至成为人类文明的对立面。这种困境,可称“国家困境”。

“国家困境”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妨以经济生活为例。

人类文明的发展,离不开商品的交换。在一个完全利用暴力进行劫掠的混乱状态中,交换无法进行。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保护。假如没有产权,个人无法就其财物进行控制和处理,也就无法进行商品交换,文明发展就停滞在很低的层次上。

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受到严格保护的产权结构,这是公认的道理。然而,要保护产权就必须有一种强制的力量,这种力量由一个以暴力为后盾的组织提供,这个组织就是国家。但是,这种强制力量如果不受制约,它自身具有掠夺性,很可能又会反过来破坏产权,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退。这就是1993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的一个论断——“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被称为“诺思悖论”。

美国斯坦福大学政治学教授巴里·温加斯特也曾这样表述过国家作用的“本质两难”:国家需要足够强大,才能具有足够的强制力,去做它该做的事,即执行合同;但国家又不能过分强大,以致它可以不受约束,滥用自己的强制力,任意侵犯公民的财产和权利。

所谓“本质两难”,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国家不行,但有了国家仍然问题多多。这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都有体现,无须一一列举。

“国家困境”之所以是困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如同经典理论所说,是因为国家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所谓统治阶级,就是国家管理者,一个利益集团。按照美国学者奥尔森的观点,利益集团是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群体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为了谋求利益,其谋利的方式往往是“分蛋糕”和“抢瓷器”式的。所谓“分蛋糕”,是说他们不是通过增加全社会的总体利益(做大蛋糕),而只是争取在社会总利益中得到更多的份额(分得更多的蛋糕)。为了抢到蛋糕,他们会像到商店抢瓷器一样,为了多抢一只瓷器,不惜打碎两只瓷器。

在世界历史上,所有前现代文明社会都得面对这样的问题。掌控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往往为了本集团的特殊利益,而不顾社会整体利益。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在历史上是皇室、贵族和官吏集团。

从宽泛的角度看,皇室、贵族及官吏都可归为与“民”相对的“官”集团。这个集团,掌控着公权力,但公权力常常不为公共服务,甚至成了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权利的合法工具,官民矛盾乃至冲突由此而生,民众对此不能无怨,这就是社会仇官心态产生的根本原因。

有许多学者注意到,中国从秦汉到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的主要矛盾与其说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不如说是民众与“官”集团的矛盾。官民矛盾也是所有尚未进入现代文明的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深刻理解很多历史和现实的社会现象,找到这些社会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

官民冲突是“国家困境”的衍生物。解决官民冲突问题,从根本上说必须克服“国家困境”。而克服“国家困境”,其实就是人类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主线。现代文明国家的诞生,是成功克服这一困境的结果。而克服这一困境的办法,西方思想家在历史实践中,总结出了必须用权力去制衡权力的思想,即让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制衡,“国家”才不会侵犯个人权利,“国家困境”才有望解决,官民冲突才会消解。来源: 《同舟共进》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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