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成仿:言路通畅对掌权者们的三大好处

——给掌权者们敬一言:用钳制言论维稳保权只会是饮鸩止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4 次 更新时间:2012-04-02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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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成仿  

自重庆事件发生以来,我国的言论环境明显地紧缩、恶化了。许多博主的博文被删,许多网友的网文被除,许多网站的跟帖、评论功能被废,一时间,中国社会言论市场的轮盘大有停止转动之势。

众所周知,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的言论环境就一直没有良好过,言论管道就一直没有通畅过。1957年,民主党派、非党人士向毛主席、执政党提了一些批评性意见和建议,结果导致50多万人被打成右派、被扣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从而被迫缄口沉默。1959年,党内高层人士面对“大跃进运动”带来的灾难和错误,向毛主席提了些意见和建议,结果被打成反党集团、被扣上右倾分子的帽子,从而在中国政坛上噤声消失。在这样一种言论环境下,“文化大革命”这场“政治大革命”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帷幄运筹之下,接踵而至。“文革”中,在偌大的一个中国,只有一个人的话一句能顶一万句,只有一个人的语录被亿万民众当做“至理真言”反复念诵。结果,到了十一届六中全会,文化大革命便被彻底否定了,毛泽东人生的最后十年便由十年“辉煌”而变成十年“黑暗”,其结果,毛泽东成了毛泽东的施害者,同理,毛泽东也就成了毛泽东的受害者。

1978年过后,我国言论的环境有所改善。1982年的宪法对我国的公民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公民权利中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做出了具体、详细的列举,但此前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所作的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事实上是与宪法中标明的各项公民权利相抵触、相冲突的,再加上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刑法中所设立的“反革命罪”以及刑法修订后所设立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些罪名之下的有关条款的内容也是与宪法中规定的有关公民权利的具体条款相违背的。所有这一切,在客观效果上,都对我国的言论天地设置了漫漫雷区和重重禁地。近年来,拜互联网技术所赐,在我国,言论之路有所洞开(见拙文《言路洞开,因由何在?》),然而,在如今中国的政治大格局下,言论通道的温度时高时低,言论天气的变化时阴时晴,言论管道的运行时疏时堵。君不见,重庆事件带来的一个可感可见后果,就是我国本来就不尽人意的言论状况又有了明显的倒退。

诚然,任何一个国家的言论都有一定的道德的、制度的和法律的限制和边界。言论自由并非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大庭广众之下信口开河、胡说八道、造谣惑众、撒谎害人。例如,一个人绝对不允许在剧院里、在本无任何火情的情况下对着满座观众高声大叫:“起火了”!一个人如果这么做了,那么,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灾难性的后果,就必须由这个谎言制造者和发布者来承担。然而,必须加以区别开来的是,对于一个国家民众正常的对于自己国家存在的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发表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的批评言论,毫无疑义,这些批评言论就都不应在掌权者们的限制之列。如果一个国家的掌权者对于民众的正常的关于自己国家和社会问题、事件的批评言论和讨论都施加没有法律依据的钳制、打压的话,那么,这个国家和社会就肯定正义不存、邪恶丛生,这个国家和社会就肯定存在且出了大问题!就我国而言,在目前尚未制定和颁布施行一部成文的新闻法来规范言论的尺度的情况下,掌权者们最大的可能就是藉此利用这个法律空白,使用不加限制的任意裁量权,打压言论,以维护他们自己的特权和既得利益。在这样一种政治生态下,言论畅通,也就自然成了人们的一个愿望和梦想,与此同时,是否能够、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言路畅通,也就自然成了一个无法确定的未知数。

然而,通观古今中外一个个政权的兴衰存亡以及一个个如走马灯式的熙来攘往走过场的掌权者们的沉浮、得失、荣耻、成败史,我们发现,言路通畅并不仅仅只对普罗大众有好处,实际上,言路通畅对掌权者们同样有好处,甚至对掌权者们的好处更大、更多。在此,针对我国目前的言论状况,抱着对我们自己国家的热爱和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同时,抱着对我国掌权者们友善的态度,我要向掌权者们敬上一言:用钳制言论的方法维稳保权事与愿违,其结果,只能是饮鸩止渴。相反,如果保持言路通畅,那么,我认为,掌权者们至少从言路通畅中可以得到如下三大好处:

第一,在言路畅通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生的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弊端和问题,都可以及时、迅速地显示和暴露出来,藉此,掌权者可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这些有效信息,掌权者们就可以及时做出合理、准确以及有效的应对决策和措施,以避免问题和事态的发展偏离正常轨道而至恶化。如果事态到了一筹莫展、不可收拾、极度恶化的状况下,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官场通例,下一级的掌权者就要受到上一级的掌权者的问责和惩处,下一级的掌权者就会因为自己的失职、渎职、不作为、恶作为或反作为受到上一级掌权者的处罚,下一级的相关掌权者轻则丢官,重则还要受到刑事判处而遭受牢狱之灾。

有鉴于当前我国有些掌权者缺知少耻、短视浅薄,他们只看见、只顾及眼前的特权和既得利益而抱着“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的赌徒心态去堵塞言路,以为只要用枪杆子、手铐子等暴力、蛮横手段和方法堵住了民众的嘴就可以天下太平、万事大吉了,然而,无数事实表明,这一赌徒心态和侥幸做法最后都适得其反、没有凑效,其结果完全是自我欺骗、自掘坟墓!同样,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只有保持言路畅通,掌权者们才有可能避遭“厄运”,化害为利。

第二,在言路畅通的状况下,民众可以根据已经制定和颁发的宪法和法律,对掌权者的言论和行动给予法律制约和监督,以防止掌权者触犯宪法和法律,避免酿成不良后果而既害民众又害自己。

诚然,如同我国还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与法治国家和民主国家的距离还十分遥远。在这样一种国家体制下,掌权者一方面希望能够通过言论批评获取足够真实、有效的信息而避免恶性事件的爆发和恶化;另一方面,掌权者们又憎恨和惧怕言论批评,生怕来自民众的言论批评冲掉了他们的官位特权和既得利益。在这样一种矛盾心态下,掌权者们在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时刻感到神经紧张、心态失衡,一遇事发,他们第一本能反应就是惊慌失措、言行失当。试想,在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下生活和工作,掌权者们尽管手握大权、利益多多,但其付出的代价又是何等的巨大!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不少官员不堪重压而选择失踪和自杀的原因所在。

所以,我们说,畅通言路,使掌权者们甘愿接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又能够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这样的一种良性状态下,掌权者们从言路通畅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数不胜数。

第三,在言路通畅的状况下,民众和官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都可以通过批评和对话联系和沟通,而不致陷入官民之间联系纽带的崩断、沟通渠道的摧毁而转向互相仇视和搏杀。

在我国,在法治社会和民主政体没有建立之前,官民矛盾和冲突会时常发生且不可避免。在多元平等、公开公正的竞争性的选举没有实施以前,委任产生的官员只能向上负责而不向下负责,由此引起的官与民的摩擦、冲突甚至对立,必然无时不见、无处不闻。在这样一种政治生态下,掌权者们既要服从、效忠于授其职权的上级,又要避免和减缓与民冲突,这就使得掌权者们生存于夹缝中间,东奔西走、疲于应付。也就是说,掌权者们在这样一种政治生态下,一遇事发,既惧怕上司摘其乌纱废其官印,又怕民众冲其官府砸其衙门。可见,在这样一种言路不畅的情势下,尽管民受害在先,但官必受害在后,矛盾冲突到了最后,官所受到的祸害的惨烈程度无法预料、无可想象(如卡扎菲)。

何止于此,最为可怕的是,在言路不畅、官民对立的态势之下,不知什么时候一场官民搏杀的革命就会悄然而生、从天而降(如突尼斯、利比亚)。因此,我认为,保持言论通畅,掌权者们一定不要以为“有兵在”而逞一时之快、任意钳制和打压民众言论,这是避免革命在未来中国发生的一个最为有效的良途佳径、一剂最为有效的良方妙药!

对于以上所说的这些道理,我想,掌权者们只要能够稍微冷静、理智地思虑一下,我相信,他们还是能够或多或少明白得过来一些的。一句话:我认为,保持言路畅通,不要企图通过钳制言论维稳保权,这是保证我们国家(不论是官还是民)能够走向希望、走向光明的一个明智而又无可取代的有效选择!

20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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