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红:吉迪恩: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6 次 更新时间:2012-03-3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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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红  

内容提要: 在遭受冤屈后没有怨天尤人,没有“上访”,而是持之以恒地要求他应有的权利。

在《吉迪恩的号角》一书中,作者安东尼·刘易斯这样描述狱中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他看上去就像是一个频繁遭遇不幸,因而所有希望和恐惧都已经破灭的人——整个人疲惫不堪,虽然只有52岁,但看上去似乎要比实际年龄还要老15岁。”吉迪恩容貌憔悴,眼神忧郁,双眼四周布满很深的皱纹,他说话非常缓慢、语调忧伤而颓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先后四五次被投入监狱、总是在贫困中挣扎、美好生活似乎永远不会眷顾的人,却和美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伟大的原则”联系在一起,这个原则就是“穷人与那些有钱聘请律师的人有权获得相同的正义”。这个时候,很容易让人想起一句广告词——“一切皆有可能”!

  

吉迪恩“蒙冤”

  

吉迪恩所涉的案件并不复杂。他被控于1961年6月3日早上,在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非法侵入海湾港桌球室,企图实施盗窃。庭审中,吉迪恩曾请求法庭为其指派一名律师为他辩护,而法官则根据佛罗里达州“法院只会为被控死罪的被告指派律师”的法律,拒绝了吉迪恩的请求。吉迪恩只得自行辩护。与一般自行辩护的刑事被告人相比,吉迪恩已经做到了最好,他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传召了8名证人为他作证,法官对他也没有任何不公平的对待。然而,吉迪恩不知道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分不清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自己传召的证人不知道要证明什么,结案陈词部分通篇只在强调无辜。最后的结果是陪审团对其做出了有罪判决,法院判处他5年监禁。

随后,吉迪恩向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理由是初审法院拒绝为其指派律师的做法,剥夺了联邦宪法和权利法案赋予他的权利,但佛州最高法院拒绝对其提供任何救济。于是,瘦弱、贫穷、固执而又对生活和自由满怀激情的吉迪恩,用铅笔在佛州监狱提供的、划有横间格的信纸上写了一封申诉状,以“赤贫身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佛州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和我们中国人想象的申诉人哭天抹泪、恳请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的“格式”不同,吉迪恩并不是要求法院直接推翻原判,还他自由之身,而是多次提到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他认为,拒绝为一个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指派律师,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违反。

  

大法官们的等待

  

对于美国法律的变迁与发展,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几乎每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都和一些闪光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比如确立了违宪审查权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比如将言论自由审查的标准和“即刻而现实的危险”联系在一起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而厄尔?沃伦则直接开启了一个权利的新时代。他们在司法意见中对宪法涵义的解释,对法律规则的宣示,对法治品格的型塑,其作用和重要性无可替代。然而,美国的司法权必须在有具体而真实的争讼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发动,否则,即便法官们想就某方面的法律改革有所作为,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其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正在“等待”一个吉迪恩式的案件。联邦宪法第6条修正案虽然早已规定了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不过,对于那些穷得请不起律师的人来说,这项天赋人权也仅仅是在纸上休眠的权利而已,好看不中用。直到进入20世纪3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才通过判例,规定各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而无论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死罪还是其他刑事罪行,各级联邦法院法庭都必须免费为贫穷的被告提供律师。当1962年1月吉迪恩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根据当时有拘束力的1942年贝茨判例,只有在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特殊情形”下,才会在州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被告指派律师。在这20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对因未指派律师而上诉的案件,通过“逐案审查”对“特殊情形”进行甄别,然而“特殊情形”的清单却长的无远弗届。联邦最高法院在等待变革的机会。吉迪恩案甫一出现,自然就入了大法官们的法眼。

  

一边倒的复审

  

其实,与联邦最高法院一起“等待”吉迪恩案件的,几乎包括了整个法律人共同体。20年间,学者们至少撰写了32篇关于贝茨判例的论文,他们的批判立场则从标题就可以读出来。作为吉迪恩案指定律师的福塔斯,从其能亲手“埋葬”贝茨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中,可以看出律师界对此案也已等待了很久。如果说公民自由联盟作为“法庭之友”出具意见书是人们预料之中的话,那么,与佛州总检察长同处一个“战壕”,却又为吉迪恩撰写“法庭之友”意见书的马萨诸塞州等22个州,则简直堪称“惊艳”——这种阵前倒戈,也说明贝茨案是时候寿终正寝了。另外,吉迪恩所在监狱里的官员,对他不断“申诉”的行为,并没有将其看作“不老实改造”,而是说:“如果他们这帮家伙能够合法地从这里走出去,我们一定会支持的。”在所有相关人等中,只有代表佛州应诉的杰卡布站在吉迪恩的对立面,其实他也预料到推翻贝茨案已成定局,只是无奈职责所在,身不由己。

对于这个几乎是一边倒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的复审却绝不是“糊弄局”的,在对待权利方面,美国人的认真劲儿无与伦比。作为吉迪恩的辩护律师,福塔斯在该案中的辩论,被道格拉斯大法官称之为他所听到的最为精彩的口头辩论;“法庭之友”的意见强化了福塔斯的观点。而代表佛州应诉的杰卡布并未因为“大势所趋”而懈怠,他也努力为同样极具价值的联邦主义和州权而战。大法官们一个个看似刁难的问题实际上体现了在创造和改变规则时应有的周详和审慎。最终,九位大法官做出了一致同意推翻贝茨案的裁定。布莱克大法官在他撰写的司法意见书中的观点,真实地反映了人们的共同理念:“在我们对抗制的刑事司法体制中,除非获得指派律师提供的帮助,任何被交付审判而又贫穷到无力聘请律师帮助的人都无法被保证获得一场公平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律师是一项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贝茨案被推翻了,并不意味着吉迪恩可以重获自由,他只是能够在一位指派律师的帮助下获得重新审判。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同样的证人,同样的交叉询问,人们听到的是同样的回答,什么都和第一次审判一模一样。不一样的是,现在是由吉迪恩的律师特纳在做这些事情,一切便有了不同的含义和解释,判决也就和第一次完全不同。当吉迪恩重获自由后,他向祝福他的人们谈论他个人未来生活的计划。对于他来说,这是新生活的起点,而对于美国法律来说,也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

吉迪恩的胜利集结号之所以能够吹响,源于有吉迪恩这样的“刁民”对自身权利的近乎疯狂地执着,源于法律共同体对自由和权利理念的持守,毫无疑问,还源自于美国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赖。吉迪恩在遭受冤屈后没有怨天尤人,没有“上访”,而是持之以恒地要求他应有的权利,重审时他也做好了继续牢狱生活的准备。他要的不是法外开恩,而是一场在律师帮助下的公正审判。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自然而然地准备接受运用规则之后的结果,而这正是美国法治观念的核心和力量所在。

1972年,当吉迪恩去世后,美国民权组织出资捐赠了一块大理石墓碑,碑文引用了吉迪恩在申诉书中的一句话:“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是的,在我们这里,在我们这个时代,法律的改善同样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完成。

出处:《新产经》(北京)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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