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35 次 更新时间:2009-07-0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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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我们必须正视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的过程是一个挑战。

■可以这样说,底线是社会的稳定,上限是利益的表达,两者之间的就是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

■在这样的时候,需要做的是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同时,从利益表达者的角度说,提高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和谐社会的基础:利益均衡

应当说,在过去20多年中,虽然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基本得以确立,但为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

2004年中国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就是为建立和谐社会所进行的努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可以说,这意味着社会发展取向上的一个重要转变,即在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使经济建设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这种转变的一个基本背景是,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们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去年人均GDP突破1000

美元,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已经有俄罗斯、东盟十国、新西兰、吉尔吉斯斯坦、贝宁、多哥、南非、亚美尼亚等多个国家宣布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一些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也为期不会太远。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因此现实的危险不是有些人担心的向旧体制的倒退,而是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一种坏的市场经济,并由此断送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前景,甚至从根本上败坏掉市场经济的名声。这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均衡机制。应当说,在过去20多年中,虽然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基本得以确立,但为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在人均1000美元这个阶段,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社会矛盾处理得好,国家就可能较顺利地进入一个新发展阶段;反之,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甚至使社会陷入倒退。

2004年由香港学者郎咸平引发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讨论,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发生的。这场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宣布了利益时代的到来。人们可以看到,这场争论与其说是不同观点和主张的交锋,不如说是不同利益诉求的对立。人们在这场讨论中所面对的基本问题已经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即不单纯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怎样才能提供效率,同时也要回答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如何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和谐社会的含义无疑是相当广泛的。建立和谐社会,这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将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缺少了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利益均衡的关键:利益协调机制

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由于民间经济要素特别是民间企业家的弱小,政府往往在起企业家的作用。而社会重心的多元化意味着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化。

在2004年,举国上下建立和谐社会的努力,开始显现初步的效果。在历经了几年的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之后,在中央和各地不断出台各种政策和措施的扶持下,2004年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第一次超过城市,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可望出现缩小。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于政府的直接介入而改观。经济的高速度增长也使城市中的失业和贫困问题有了明显的缓解。但我们必须看到,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扶持的结果;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初步解决是由于政府的直接介入,而制度化的解决并没有形成;如果2005年经济增长的速度放慢,城市中的就业和贫困问题也难以乐观。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就是近一两年物价的上升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大幅上升,对城市中贫困群体的生活构成了新的威胁,并成为恶化利益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构和谐社会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就现实性而言,这至少涉及如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的转型。在目前我国具体情况下谈利益格局的均衡,谈社会公平,不可避免涉及一个问题,就是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就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而言,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困难的抉择。从一个方面来说,面对经济高速增长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社会公平上来是完全必要的。但从另一个方面看,目前的中国仍然处在一个经济建设的时代,如果社会公平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简单地说用社会发展为中心取代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不恰当的。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应当是重心的多元化。这种重心的多元化突出体现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由于民间经济要素特别是民间企业家的弱小,政府往往在起企业家的作用。而社会重心的多元化意味着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化。社会公平决不是也不应该牺牲市场中的效率原则,更不能改变20多年的市场取向改革的方向。但同时,政府过多承担经济职能的现象则应当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意味着要建立一个具有超越性的、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要将促进社会公平作为政府的一种基本职能。

二是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再分配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据报道,我国2004年财政收入将实现新突破,达到26000亿元。在这种发展的态势下,需要更关注再分配与社会公平问题。第一,国家对企业的征税。就目前的情况说,我国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名义税率是不轻的。但问题是,税收效率不高,企业偷税逃税现象严重;相反,国家征税成本很高,这实际上减少了国家可以用于再分配的财力。第二,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高收入群体税收的征缴存在很多漏洞,个税还未形成调节贫富差别的有效机制,甚至起的是相反的作用。第三,是国家财政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比重较小,大量的资金用在政府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1990-2001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年均增速为29.2%,12年间增长了7.3倍。在1990年代末,全国有350万辆公务车,一年耗费3000亿人民币。而在2001年,用于低保的费用只有100亿元,失业保险额只有190亿元。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首先是要改善国家的再分配。在最近的两年中,国家再分配有向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倾斜的迹象,但力度仍然有限。现在迫切的问题是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的投入。

三是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上。资强劳弱是世界上一种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目前的我国表现得也很明显。劳动者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因此,要建立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劳资关系。

均衡机制的基础:表达和博弈

可以说,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是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博弈的结果。在2004年,关于国企改制以及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讨论,由资本发动的足球革命的发生,劳资冲突的频繁发生,昭示着多元利益主体已经开始形成。

市场不仅是一种经济整合机制,同时也是社会结构的生成机制之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随,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也不断加深。这首先意味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开始拥有不同的利益。

但我们必须看到,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的程度是不同的。这种差异突出地表现在不同群体争取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非常不同的。争取利益能力的差异,尤其是表现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

在强势群体一方,强势群体的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在1990年代中前期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这可以看作是一个开端。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这个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因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近些年来,在诸如拆迁、征地等问题上,资本与地方政府的结盟关系,就已经清晰可见。而在2004年有关国有资产流失讨论中利益取向明显的学者与资本的联盟关系更是浮出了水面。

而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这首先表现在,弱势群体在我们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实际上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可以说,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4年年底,全国总工会的几个动作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第一,坚定支持工人在三资企业建立工会。全国总工会表示,针对那些不建工会的“钉子户”,全总可能采取以下措施: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上下合作,对不建工会的企业情况建立名单档案;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企业组建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企业提出异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支持来自农村的工人加入工会。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目标是:“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为此,通知还提出了六大措施。第三,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国总工会向政府提出建议:出台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建议在各类企业广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全国总工会还建议修改刑法,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强化工会的作用,使工会能够真正成为工人表达和争取利益的组织,是形成相对均衡的劳资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2005年有望在这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突破。而即使是很有限的突破,其意义也是不可低估的。

建立容纳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安排

应当把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能力,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形成这样的一种能力,则需要政治智慧和治理技术。

根据有关报道,2004年各地发生了不少群体性事件,而上访包括集体上访的数量仍然居高不下,由征地和拆迁引起的上访数量明显增加。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上述事件基本都是基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本身并不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因此,应当把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能力,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形成这样的一种能力,则需要政治智慧和治理技术。应当说,在2004年几个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上,隐约在出现一种新的模式。以2004年夏天发生的银川出租车事件为例,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几个因素。

第一,对群众利益要求的正面回应。在最近几年间,SARS暴露了从信息控制到公共卫生体制一系列的弊端,最终有关社会灾难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开始形成;孙志刚之死以及其后引起的强大社会舆论,最终导致实行了几十年的收容制度的废除以及对于社会歧视的关注;刘涌黑社会案件的重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进行的,尽管从司法独立的角度人们可能还有不同的评价,但就政府与民意之间的关系而言,这里无疑有着新的内涵;而由拆迁导致的社会抗议在很多地方也成为改革拆迁办法的直接动力。到了2004年,有关的探索和重建继续在稳步进行。在银川的出租车停运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正面回应的做法。

第二,对利益冲突的正确定位。利益冲突是一种理性化冲突。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内容本身是很简单的,就是利益的问题。这是一种理性的冲突,目标是有限的,一般不存在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准确定位冲突的性质。银川出租车事件中,我们看到银川市政府一直没有将事件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没有把出租车司机反对某个政府部门的一个具体规定等同于反对政府,没有将出租车停运的集体事件上纲到扰乱社会生活、破坏社会秩序上来。对于事件本身的这种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为解决冲突的方式设下了基调。

第三,妥协是化解冲突的主要方式。银川出租车事件是一种典型的现代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事件。利益冲突的目的是利益博弈和解决问题,冲突的结果往往不是哪一方的彻底胜利,而是妥协和让步。妥协和让步往往是通过谈判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谈判应当成为解决冲突的常规化形式。

第四,认错与依法惩处的组合化处理方式。在银川市政府处理出租车停运事件的具体方式上体现出一种理性化的解决问题的做法。这种理性化的解决问题的做法,至少是由下面三点构成的。第一,实事求是地承认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办法”是有问题的。第二,对大规模的停运事件没有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而是用暂缓执行有关规定的退让或妥协方式化解了冲突。第三,在冲突中,出现了拦截、袭击仍在运营的出租车和小中巴以及其他的暴力行为,警方抓获闹事嫌疑人员127人,依法处理75人,其中依法逮捕4人。我们可以将这三种做法看作是解决这个事件方式的一种组合。这个组合是应当给予足够重视的,因为它改变了过去对集体事件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全盘否定的习惯做法。

但我们必须正视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的过程是一个挑战。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冲突,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争取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施加压力的方式。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这时,如果不开启表达的大门,利益矛盾不得到解决且会日积月累从而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但如果开启表达的大门,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动往往会以不可控的方式和力度冲击试图为它提供空间的体制,严重者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要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取得平衡。可以这样说,底线是社会的稳定,上限是利益的表达,两者之间的就是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在最近的几年中,社会中的利益矛盾明显增加,但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是我们跨过这个坎儿的一个极为有利的时机。因此,在这样的时候,需要做的是要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同时,从利益表达者的角度说,提高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2005年,在建立政府与民众良性互动关系上将会迈出扎实的一步。这不仅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而且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都是有重大意义的。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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