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杀人者与被杀者谁更该同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47 次 更新时间:2012-03-28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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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 (进入专栏)  

《南方都市报》2月7日有则报道《应聘被骗三百,七刀闹市杀人》,说的是2月14日,东莞厚街汽车站前,湖南籍求职者吴艳春将贵州籍打工者舒照岭七刀刺死。案由是,两天前,吴向室友借钱凑够270元的报名费和100元的体检费,交给美和劳务公司,但该公司并未给他介绍工作,只肯退还他70元钱。他找中介公司说理公司不理,便找当初经手“招”他的公司招聘员舒照岭讨,舒没钱还他,他便掏出水果刀刺向舒,边刺边恨恨地叫嚷““让你骗人”!

21岁的舒照岭倒在血泊中,还被吴脚打拳踢。他的死是令人惋惜的,是他和父母亲人的悲剧。21岁的吴艳春,当时被警察制服,现在生死未卜。我很想知道,吴现时被关何处,状况如何,很关心此案如何了结,我希望看到此案的追踪报道。

两个同龄的年轻人一死一生死未卜,没有正常心态的人会不痛惜。我的问题是,他们两人的结局谁更值得我们同情呢?

如果凶案是发生在官与民之间——如邓玉娇案,如果凶案发生在疑似“富二代”、“官二代”与“穷二代”之间——如西安药家鑫案,那么,在这个“仇官”、“仇富”情绪像雾霾一样弥漫,“民粹主义”大有死灰复燃之势的当下,很多人会不假思索,不等了解案情全过程与细节,就无条件地“站队”在邓玉娇和张家一边,将全部同情倾注给“弱势”者。可是,偏偏这场凶案发生两个“穷二代”之间,吴与舒用陕北方言说都是“受苦人”!

从结果来看,当然是舒照岭受害最大,他已被杀死,他即便有错有罪,也罪不至死,自然他及其家人是应予同情的;而吴艳春是血案的制造者,他即便有理也无权行私刑,他肯定是有罪的,且是重罪。

但是,在内心深处,我更同情吴春艳。他可以说是被逼疯的——虽然没有精神鉴定他是“疯”了,激情杀人却是一定的,用的是水果刀;虽然逼“疯”他的不是舒照岭一人,也不是“美和劳务”一家,而是社会环境——他杀死“骗子”后,挥刀与警察对峙给亲友群发了条短信:“爸、妈、哥哥,我的亲戚朋友们对不起!永别了……我被骗够了我也不想活了!我的心太苦了,我的心也真的累了。”

而舒照岭这样的人,在我看来是应该受惩罚的,虽然现在这样助纣为虐的人极少被惩罚,虽然欺负打工者的骗子公司要负更大责任、更该严惩。我们的社会为什么骗子横行,让赵本山的东北方言“忽悠”一词,与吴思杜撰的“潜规则”一起,成了新世纪最流行的社会词语,就是因为对大大小小的骗子太纵容了。

报道说,据内部知情者透露,“美和劳务”招募基层员工,通过随机搭讪或设摊招聘等方式寻找求职者,将人带回办公室;除数百元职业介绍费外,美和劳务的工作人员还会谎称求职者已初步通过面试,要求缴纳体检费、服装费等各种项目费用。有时还会勾结专门调包盗取银行卡团伙,将求职者银行卡余额清空;最后一道工序是,用喷涂警用标识的摩托车、面包车将上门找麻烦的求职者送到偏僻地方丢下,以各种手段恐吓,使受害者不敢投诉自认倒霉。舒照岭自然是了解这种行骗内情的,他参与其中,分工是负责寻找猎物。——他与《白毛女》里黄世仁的狗腿子和《红色娘子军》里南霸天的打手有什么本质区别?

这样没有良心的“狗腿子”现在太多了!如果是在旧戏和脸谱化的革命样板戏里,他们是跑龙套的家丁或没名没姓的“黑衣人”,我们不会同情他们。可是真实的生活中,我们却对他们的助纣为虐视而不见,甚至多所回护。比如,贾樟柯的电影《三峡好人》里,那个为每天挣到50元而去做强征强拆打手与帮凶的小伙子。我们对他们心怀同情,至少不那么痛恨,就因为他们身在社会底层,处于不义的食物链的低端,而一旦出事,当“替罪羊”受严罚的往往就是这些“临时工”。

有学者说当下社会道德的崩败,一是精英的精神堕落,一是底层的良知沦丧。在我看来,二者同样是该受谴责的。以《水浒传》为喻,仗势欺男霸女的“镇关西”和西门庆固然可恶,开黑店做人肉包子的孙二娘与街头寻衅的流氓无产者牛二难道不是同样可恨吗?

就在我写此文的今天(3月17日),南都报道广州工商部门在天河区横岗一巷,端掉一个用工业盐、假盐制作肉品的大型黑作坊;新快报报道工商部门在荔湾区捣毁了四个病死猪私宰窝点。这些丧尽天良的黑作坊,有许多加工的打工者,我觉得他们与老板同样“该死”。我不解的是,老板是为暴利铤而走险,按马克思的观点那倒符合资本家逐利的本性;那些收入菲薄的打工者又何必打这份工?记得去年有篇报道说,一个熬地沟油的打工者,被油锅烫伤,老板不肯付医药费,他才愤而举报——真教人不知怎么说他好!

宗教讲悲悯情怀,同情一切生命:因为没有谁是天生的恶人,如果他是天生的恶人,那就是造物之责。同时,无论社会环境有多大的责任,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基督教讲末日审判,有上天堂下地狱之别;道教有“司命”录每个人每天的功过;佛教讲业报和六道轮回。

让我们牢记,“底层”、“弱者”并不享有豁免权,一句谋生艰难、情非得已并不是参与为非作歹的有力辩护词,不论是在法院审判时,还是在道德“法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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