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强:“无政府状态”证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8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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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强  

内容提要:无政府状态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是对这一概念许多基于常识的体认往往导致认识上的混乱。本文通过对无政府状态与国家性质的关系、与暴力的关系以及与具有强制力的权威的关系这三重关系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在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中,由于彼此冲突的利益无法得到自动的调节,同时又缺少能够限制竞争者所使用的手段的最高权威机构,因而在竞争中,未受到有力约束的武力被经常用来解决利益的冲突,从而构成了无政府状态的重要特性。

关键词:无政府状态 政府 权威

正如海伦·米尔纳(HelenMilner)所说:“无政府状态的观念,已经被置于国际政治学的中心地位”。①当代许多国际政治理论都把无政府状态看作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假设,许多学者甚至将无政府状态视为国际关系惟一的重要特征。由于很少有人否认国际体系(尽管程度不同)是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一观念已成为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立论之基,这在现实主义理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格里科(Greco)在总结现实主义的五个主要观点时,其中与无政府状态观念有关的就有三条。①此外,阿特(RobertArt)和杰维斯(RobertJervis)也承认无政府状态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事实,认为理解无政府状态这一事实是理解国际政治的基础。②而肯尼思·奥伊(KennethOye)在其主编的《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一书中则将这一观念视为其探讨国际政治的基本前提。该书开宗明义地宣称:“由于缺乏中央权威,无法对主权利益的追求加以限制,国家处于永恒的无政府状态之中”。③

可以说,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都倾向于接受国际无政府状态这个假设,并把这个假设视为不言而喻的真命题,作为分析一切国际问题的起点。无论在经典的教科书中,还是在绝大部分的国际关系理论著作中,也不论在现实主义学派还是许多自由主义理论那里,无政府状态都被假设为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本质区别,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所在。因此,“无政府状态”这个词,成了传统国际关系学中最为关键的词语之一。④尽管无政府状态这一概念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占据了如许地位,但是鲍德温(Baldwin)却告诫我们这一术语应是政治著作中一个最需要注意的词语,米尔纳也指出无政府这一术语本身是个模糊的概念,夸张地将其看作是世界政治的中心事实,可能会产生误导作用。⑤因此,针对以上争论,本人在此将先对这一术语进行概念上的澄清。

概念的厘清

根据《韦氏新大学词典》(第九版)的解释,“anarchy”一词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指没有政府或缺乏控制;二是指由于不存在政府而导致的没有法律和政治秩序的混乱和无序;三是指由于不存在政府而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乌托邦社会;四是指单纯的缺乏秩序(与政治和政府无关)。而《牛津英语词典》则直截了当地将无政府状态定义为政治上的无序。因此根据常识,人们常常认为无政府就意味着混乱(chaos)和无序(disorder)。①根据这种观点,国际体系中的国家就置身于一个混乱的、人人自危、战乱频仍的舞台上,各个国家彼此对立,不断卷入零和博弈的冲突之中。这就将意味着国际体系处于一种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之中。然而,诚如我们所见,我们置身其中的国际体系并非如此,这一定义显然并不适用。在国际政治中始终存在着持续性的秩序因素,在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引导国际实践并为广大国家所遵守的共同规则和制度框架,“一些成文和未成文的规范、法规、甚至法律卓有成效地管辖和制约着国际无政府状态体系中的国际关系”,②因此,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否认国际社会的存在,也不意味着世界政治完全缺乏组织性。③事实上,尽管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中央政府,但是并不表明国际社会是缺乏治理或不可治理的,更不能说国际社会是混乱和无序的。甚至在吉尔平这位现实主义学者眼中,也认为在各个国家的关系中存在一种程序。④正如布尔(HedleyBull)所说:“国际社会中形成的秩序,一直体现在现代国际体系中,因为秩序所体现的国家共同利益观念、共同接受的规则和共同的体制从未停止过发挥作用”。⑤

无政府状态的第二个常用定义是指缺少政府,也就是取《韦氏新大学词典》的第一个含义,即缺少共同的政府或缺乏控制。⑥就如著名法理学家布莱克(DonaldJ Black)所说的:“无政府状态是没有法律也即没有政府社会控制的社会生活。无政府状态———是法律的反面,———一个社会可能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根本没有法律,或者其中的某些场合是无政府状态,而另外一些则不是。”①采纳这种定义,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问题:政府是什么?政府的特点是什么?它具有哪些功能?没有政府应会怎样?对此,许多学者也是见仁见智。例如有的将政府等同于权威,缺少政府就是不存在权威,但这一定义太过笼统,实际上并未说明任何问题。有的学者承袭霍布斯的哲学观点,将政府与武力相联系,认为中央政府的存在,可以避免甚至消除使用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的情况,而无政府必然与暴力的威胁共存。②这一观点显然值得推敲,因为无数历史事实已证明,有政府未必无暴力,而无政府也并不意味着单元之间始终处于战争状态。正如华尔兹所说:“我们很容易忽视这一事实,即在国家内部,为了获得和保持权力、建立秩序、实现正义的斗争会比国家间的战争更加血腥。”③有的学者则将政府与确保秩序和法律相联系,这一观点是与历史上对政府的定义一脉相承的。长久以来,政府就被定义为一种社会控制体系,这种控制体系要求建立起一个明确的制度性组织,通过无限制的惩罚和强制法律实行的方式,对社会行为进行管理。④

有些学者指出国内系统中的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订法律和实施法律,对系统内的行为单元(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组织)的行为进行有强制力的调控,而国际无政府状态则不存在类似的“法制”现象以确保秩序的稳定。⑤但这也并不确切,因为在国际系统中其实始终存在着“法律”———国际法,并且始终在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作用,调节着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着一定的秩序的稳定。⑥“国际法是由国家组成的社会为了满足相互间对秩序的需求而做出的创造,为此各国愿意在对彼此相关的和在整体上对共同体相关的行动自由上确立一些界限。从反馈环路来看,国际法反过来又成为由国家组成的社会活动背景的一个部分。在这个背景之下,由国家组成的社会必须采取行动,通过制定一系列能够影响行为者成本和收益选择的规则,来对国家自身加以约束。”①还有的学者则将政府与特定的功能相联系,认为无政府状态意味着缺乏中央权威去强制国家行为体信守彼此之间的承诺,以达致共同的目标。②这一观点的偏狭之处自不待言,因为它远不足以概括政府的全部职能,尤其是一些重要的职能。

“无政府状态”的三层内涵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这一被誉为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罗塞塔石碑”的基础概念呢?③在此,笔者将从无政府状态与单元国家性质的关系、与武力(暴力)的关系以及其与具有强制力的权威的关系这几个方面来加以详细论述。

首先,无政府状态的前提是无政府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在绝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看来,国家无疑是国际系统中的基本行为体,而每一个国家都是享有主权的单元。所谓主权,根据法国政治哲学家、法学家、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让·博丹的定义,就是“国家所拥有的永恒的、绝对的权力(Theabsoluteandperpetualpowerinvestedinacommonwealth)”。④简而言之就是指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在其领土管辖范围内享有独断的、最高的权力,它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一切内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和束缚,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并以强力保证其实施;同时,在对外事务中,国家的独立是其必不可少的国格,它意味着在国家之上不存在任何更高权威,每个国家有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独立处理外交的自由,任何国家均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从主权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对任何其他国家的权威的排斥———引申出国家对外交往中另一原则,即平等权。因为既然所有国家在其领土内都是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哪个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威时会服从其他国家,而任何一国也无权要求或指示他国应如何行动,因此彼此独立的国家应是国际体系中完全平等的行为主体,在他们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和等级秩序,自然也不可能存在像各主权国家内部那样的具有权力和权威的中央政府,即国际社会的属性必然是“无政府的”。正如诺兹克(Nozick)所说的:“在基本的国家单元之上,无法接受更广泛的国家或机构的存在。”①国家的主权特性必然排斥任何形式的“国际政府”,从而导致了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自助国家与国际无政府状态之间的逻辑是自下而上的。

其次,无政府状态与(武力)暴力的关系。

在许多人眼里,一谈及国际无政府状态,往往便将其与暴力、冲突和战争相提并论。既然不存在最高权威,无政府状态必然就是一种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即“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敌对状态”。如霍布斯所描述的,“在所有时代,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互相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不断派遣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状态。”②处身于国际体系当中的任何一国,都是在暴力的阴影下处理本国事务的。由于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使用武力而开启战端,因此各国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时刻准备以暴抗暴,以应对随时可能爆发的战争。因此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就意味着暴力威胁和武力的反复使用。乍看之下,这似乎正与现实主义的假设和预期相吻合。但正如韦伯(MaxWe ber)所明确指出的:“用暴力威胁,也可能应用暴力,当然是它们(所有政治团体)的特殊的手段,而且到处都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其他手段失灵的话”。③因此,仅仅凭借与暴力的联系并不足以将无政府与有政府区别开来。经过对一系列在国家内部爆发的战争冲突的惨痛历史的回忆,华尔兹明确指出:如果政府的不存在是与暴力的威胁共生的话,那么,政府的存在也是与暴力威胁相联系的。因此“武力的使用,或是始终存在的对使用武力的恐惧,并不足以将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相区隔。如果对武力可能的或实际的使用为国际秩序和国内秩序所共有的特点。那么,根据是否使用武力来区分这两个领域就无法持久。没有任何人类秩序可以阻止暴力的发生。”①

如果暴力的发生和使用并不足以成为区分国内系统和国际系统的标准,那么,两者之间质的差别在哪里呢?华尔兹认为差别“不在于武力的使用,而在于二者处理暴力的组织模式不同”。②正如韦伯所指出的:理性的国家“是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③因此,“从社会学上看,人们最终只能用一种特殊的手段来界定现代国家,这种手段是它以及任何政治团体所固有的:有形的暴力手段。‘任何国家都是建立在暴力之上的’,……倘若仅仅存在着一些不知道以暴力作为手段的社会机构,那么就不能用‘国家’这个概念;否则就会出现人们将在特殊意义上的‘无政府状态’的情况。当然,暴力不是国家正常的或唯一的手段———这是自不待言的———,但是,是它特有的手段。在过去,形形色色的团体———从宗族开始———都曾把有形的暴力作为十分正常的手段。今天正好相反,我们将不得不说: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因为当代的特殊之处在于: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所有其他的团体或个人以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的源泉。”④

华尔兹显然同意并继承了韦伯的观点,在他的《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政府被视为是“应用暴力‘权力’的唯一源泉”,只有政府在使用武力方面具有合法的(legitimate)垄断权。“一个实施合法统治的政府自命有权使用武力,———显然,政府并不能垄断对武力的使用。然而,一个有效的政府却垄断了对武力的合法使用。在此,‘合法’是指公共机构被组织起来,以防止和对抗武力的私自使用。”⑤这意味着在国内系统中,只有政府才被允许使用武力,而不会招致其成员的反对,而个人或其他机构则没有这种权力。与之相反,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却并无一类似的权威机构对武力的使用具有如此的“合法性垄断”,各个国家行为体均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行决策是否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使用武力实现自身的目标。在国际政治中,武力不仅仅被当作最后的手段,而且事实上是首要的和永恒的手段。与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根本的区别在于:“国际关系是发生在战争的阴影中的”。①可见,武力使用的合法性构成了“无政府”与“有政府”状态的最重要差别。但是这一观点却遭到海伦·米尔纳的质疑和反驳,米尔纳指出:将政府作为拥有合法使用武力垄断权的组织的定义并不合适,因为许多政府不拥有合法使用武力的绝对垄断权。如美国政府就不拥有这一绝对权力,因为美国公民有权自卫,有权拥有武器,这种权力被分散到了两亿四千万人的手中,并不为政府垄断。②应该说米尔纳对华尔兹理论的这一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笔者认为,无政府的定义并非仅仅取决于对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权这一点上,而是还包含另一层含义,即无政府与具有强制力的权威的关系。

再次,无政府状态与具有强制力的权威的关系。

在国内系统中,政府除去垄断着对武力的合法使用权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即它有权制定法律,并拥有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实施法律的司法机关和管理法律的行政机关。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行,政府对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包括个人、机构的行为进行有力的调控和规约,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转。正如米尔纳指出的,尽管美国两亿四千万公民依据宪法(请注意:这需要依据国家法律,而且“公民”身份也是根据法律来裁定和赋予的)都有权拥有武器,但首先这一权力的合法性本身是政府立法赋予的;其次,美国公民只有权“自卫”,而无权在他个人认为可以使用武力来实现自身利益时随意地、不受拘束地使用。例如:当一个人破产时,他不能通过抢劫银行来获取钱财,尽管他可能拥有枪支,并有权拥有。因为一旦他使用武力,侵犯他人利益以满足自我需求时,他人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程序,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制止他的侵害行为,并予以惩罚,而受害者则无须也拿出枪来与侵害人拼个鱼死网破。如康德所说:“即使有人怀疑一个国家之内生活在一起的人们的人性之中会有某种根深蒂固的劣根性,而对此还可以提出远远还不够进步的文化的缺点(野蛮性)来作为他们思想方式的显然违法现象的原因;然而那在国家相互之间的对外关系上也会完全无法掩饰地而又无可争辩地呈现到我们眼前来。在每一个国家之内它是被公民法律的强制所掩盖着的,因为公民相互之间暴力行动的倾向是被另一种更大的强力,即政权的强力,所强行压制的;所以这就不仅赋予全体以一种道德的形象(causaenoncausae,不成原因的原因),而且还由于对违反法律的倾向的发作加上一道横闩而确实促使道德秉赋格外轻而易举地发展成为对于权利的直接尊重。———因为每一个人这时候都自信他会把权利概念当作是神圣的并且真诚遵守,只要他能期待着别人也是同样,而政权机构则部分地向他保障了这后一点。”①然而在国际体系中,则由于不存在这样的中央政府,也不存在这种可以对不当的侵害行为施加惩罚的机构或力量,因此国家只能时刻警惕着他的邻邦,通过发展自身力量来抵御可能的外来侵袭,实现自我保护。为此马丁·怀特指出:“无政府状态具有将国际政治与一般政治相区别的特性。国际政治研究的前提假设是缺少政府体系,正如国内政治研究的前提是存在这样的体系一样。但大致的事实是,国内政治中追求权力的斗争是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和支配下进行的;而在国际政治中,法律和制度是受追求权力的斗争限制和支配的。”②而罗伯特·鲍威尔(RobertPowell)也认为,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还有一层内涵,即由于缺乏最高权威,“国家可以在行动上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不择手段,为所欲为”。③因此现实主义理论中的无政府状态的另一层含义应是指缺乏这样一种对独立的行为单元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权威。

在对无政府状态定义的界定中,华尔兹也对“武力使用的合法性垄断”进行了一定的论述。他承认在国内系统中,政府并不能垄断对武力的使用,但是他指出:在国内系统中,当有人使用私人武力时,其他人可以向政府起诉,而政府则将立即加以应对,公民无需时刻准备保卫自己,而是由公共机构来负责。④但是在国际系统的无政府状态下,主权的国家,即最高的立法和执法权威,本身不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因为主权本身是与任何一种由于集中化形成的强有力和有效的国际法系统不相容的。⑤因此一旦爆发利益冲突,“国家不能诉诸具有权威的、并有能力主动采取行动的更高一级实体”。①早在《人、国家、战争》一书中,华尔兹便指出,在国内政治中,可能发挥作用的能力之一———有形力量的使用———通常是由国家所垄断的;但是在国际政治中却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能有效制止武力的使用。②为此,国家不可避免地总是彼此充满疑惧,缺乏必要的互信,③因为它们认识到,在无政府状态下,不存在像国内系统中那样的中央权威阻止其他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来破坏和奴役本国。

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无政府状态这一概念的内涵表述为:在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中,由于不存在阻止任一国家使用武力的合法权威或力量,因此始终存在着爆发暴力冲突以至战争的可能。战争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没有什么力量能制止它。国家之间就像人之间一样,由于彼此冲突的利益无法得到自动的调节,同时又缺少能够限制竞争者所使用的手段的最高权威机构,因而在竞争中,武力被经常用来解决利益的冲突,从而构成了无政府状态的重要特性。

(作者为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来源:《欧洲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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