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兰 丁志岩:我国保障性住房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1 次 更新时间:2012-03-26 00:29

进入专题: 保障房  

王金兰   丁志岩  

关键词: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 监管制度 退出机制

内容提要: 保障性住房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自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为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因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制定时间较短,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提高。作为省社科联的研究课题,课题组试图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入手,并对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保障性住房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在坚持住宅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现状,积极、稳定、协调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推进过程中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的行动准则,构建公正、合理、有效且可行的住房保障制度。

从 1998 年结束福利分房到开启住房产业化,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为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却将住房政策与房地产政策相混淆,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几乎完全寄希望于房产市场,民众不通过市场买房就无法拥有住房。在这样的供给格局下,需求大于供给,房价自然上涨、民怨载道[1]。为缓解此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明确提出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所谓保障性住房[2],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 一是商品双限房,是指可以让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有能力购买的商品房,是一种限户型、限房价的保障性住房; 二是经济适用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具有经济适用的特点。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 三是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四是政策性租赁房,是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各级政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 2020 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3]。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住房保障制度提出时间较短,政策制度的设计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伴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也会不断涌现出事先无法预料的新问题,这就需要不断针对新问题进行研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提高。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启动晚、保障面小、保障水平低,是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发展中最突出的特点[4]。保障位于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大量中低收入人群和谐生存的权利,才是构建理想的“枣核型”社会结构的基础。虽然我国住房市场体系发展迅速,住房供应结构已呈多元化,已经构建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但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 一) 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先天不足

1. 法律效力先天不足

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法律法规暂付阙失。发达国家建设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立法先行。在我国只是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或意见、各部委出台的管理办法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法律保障滞后,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权力和义务就缺乏严格的界定,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也无从谈起,更不能保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落实过程中的公正性。

2. 制度实施先天不足

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缺位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 能) 平衡。社会转型必然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全能型的政府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政府。住房体制改革后,在调节住房二次分配的领域、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方面,出现了职能缺位,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制度设计滞后。

3. 政府内部结构先天不足

目前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部分问题起因于地方政府层面上或明或暗的“软阻力”,而“软阻力”则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不平衡的权责关系密切有关。在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存在不对等情况。由于政府执行主体不恰当的利益追求,出现对政策的抵制执行现象,导致政府执行力的丧失。

( 二) 在政策制定上不合理

1. 政策目标不合理

从 1998 年开始,我国政府曾一再重申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但当时的政策目标并不全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它还担负着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使命。政策的定位模糊,导致经济适用房在政策性房和商品房之间摇摆。

2. 界定标准模糊

在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界定标准中,由于存在着对适用人群界定不清的空白区间,导致了“夹心层”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出现,并有日趋扩大的倾向,从而使政府的相关政策效力大打折扣。

3. 政策偏移现象严重

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偏移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廉租房不“廉价”的现象,并不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题。

4. 监督机制缺失

在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历程中,由于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审查、申请、审批和退出机制,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灰色区域”,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有时成贪腐和公权寻租的工具[5]。

( 三) 在具体操作上存有问题

1. 保障对象参与的缺位

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及土地资源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建成后却无人问津,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障对象参与的缺位,目前保障性住房用地大多为城市边缘用地,交通不便,配套不全,政府一厢情愿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却不管所提供的是否为保障对象所需要的,最终导致保障对象“用脚投票”。

2. 居住空间分异

居住空间分异是指不同职业背景、文化取向、收入状况的居民在住房选择上趋于同类相聚,居住空间分布相对集中、相对独立、相对分化的现象。目前保障性住房大多为集中建设,这样极易产生居住空间分异现象,低收入群体过度聚集并与其他社会群体隔离,由此会引发大量问题,从欧美等国家经验来看,居住空间分异不仅会带来高密度、拥挤、公共设施匮乏等城市环境方面的问题,而且会引发诸如犯罪率提高、失业、严重依赖社会福利政策等社会问题。

3. 公共财政投入不足

投资比例过小,保障性住房供需严重失衡。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背后必须有强大的公共财政和相应的投资支持,只有如此才能保障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06 年,自廉租房制度实施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投入平均不足10 亿元,公共财政投入十分有限。在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方面,统计年鉴显示,经济适用房投资额占住宅总投资额的比例从 1997 年的 12. 05%下降到 2006 年的 5. 11%,投资比例过小。

4. 经济适用房制度存有弊端

经济适用房自诞生至今,就一直争议不断。问题的根源在于它是介于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一个“混血儿”。

( 1) “夹心层”的存在

销售对象把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排出在外,“夹心层”无法受益。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保障主体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把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排出在了经济适用房门外,成为“夹心层”。大量中低收入者被迫加入“高房价的购房群体”,一方面导致“房奴”人数扩大,加大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另一方面这种超越经济支付能力的购买,放大了房地产市场畸形需求,反向助推了房价的迅猛涨势。

( 2) 位置偏远,配套设施不完善

经济适用房多是成片开发在城郊地带,居住环境普遍较差,交通不便,增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因而出现对来之不易的房屋“弃购”现象。因居民全部为低收入家庭,容易在城市边缘形成新的穷人区,

造成居民的心理压力,从而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和环境问题。

( 3) 经济适用房制度监管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经济适用房供给政策在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抑制房价方面做了一定贡献,但是因监管不到位、退出机制不完善也遗留了很多问题。比如,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分配不均、通过经济适用房操作获取暴利等问题,政策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6]。

5. 廉租房制度不健全

( 1) 廉租房适用对象范围有缺陷,收入标准划分困难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廉租住房适用对象设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仍有一大部分住房弱势群体不在保障之列。就低收入的标准如何定性、居民的收入状况如何确定,这是资格审查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还存在一个如何监督收入变化的问题。

( 2) 资金来源不足,渠道有限

从已开展廉租房城市实际运作看,各地都是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为主的。从资金投入来看,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不过 70. 8 亿元,摊到每年还不到 10 亿元。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实力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和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增值的收益本身就不多,在提取公积金过后,再加一些管理费用已所剩无几,社会捐赠的资金更是少之又少[7]。

( 3) 廉租住房的供给量不足

1998 年至今,我国所有城市新提供的廉租房占住房总数不到 1% 。此外,廉租住房管理存在漏洞,不少城市没有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门机构,资金来源缺乏制度化,有些地方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底数还不是很清楚,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 GDP 的政绩观没有根本转变,这些都成为落实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的“拦路虎”。

6. 限价房政策实施存有问题

( 1) 难以界定限价房的销售对象

限价房销售对象的难以界定,致使偏离限价房实施目标。限价房是要解决部分中低收入者特定人群的住房水平,各地政府在开展限价房政策时都严格限定了销售对象。在具体设置限价房的申购条件时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实施限价房工程的目标。

( 2) 难以对限价房进行准确定价

在对限价房进行定价时,由于政府、开发商及申购者三方的立场不一,使其对限价房的价格观点各异。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使政府、开发商、申购者三方都能接受和满意,是实施限价房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 3) 限价房监管难,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

由于限价房属于政策保障性商品房,购买者认为限价房就是政府房,由政府负责限价房工程全过程的监管。因此一旦出现质量、物业等方面的问题时,购买者就去找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使得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大大增加。

二、从各个不同视角审视我国保障性住房

( 一) 从比较的角度,看中美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

比较中美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可以发现存在两大不同之处: 首先是政策对象不同,其次是政策选择的不同。在政策对象选择上我国立足两个最低,一是收入水平,二是住房水平; 而美国则按地区平均收入划分了最低、低、中低三类。从选择层面看我国现有的保障涉及范围相当狭隘,加上户籍制度的限制,保障面十分有限。从政策选择看,我国主要依赖财政投入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低租金住房的供应,而美国选择利用提供建设补贴引导民间力量建设低租金住房。从政策选择面看财政资金和市场化建设要求的双重限制使我国新增低租金住房的供应量十分有限。

( 二) 从社会公正的视角,审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1. 理念层面

“效率优先”,改革语境下对社会公正理念的忽视和误读。在这一改革语境下,对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变革往往缺乏现代公正理念的指导。以经济适用房为例,国际经验表明,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住房福利补贴,保障基本居住权是其政策定位,但是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却有着不同的政策定位。

2. 社会阶层结构层面

“丁”字型社会结构下庞大的保障性需求。国内学者李强通过对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中国的总体社会结构,呈现的是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的社会结构。从国外的经验看,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橄榄型”的社会结构。我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期,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又要面临庞大的住房保障需求,“增量型”的制度建设就成为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暂时排斥部分社会成员的现象[8]。

( 三) 基于政府职能视角,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问题

1. 住房政策与房地产政策混淆,忽视对保障性住房管理

当前在保障房建设中,所存在的供需矛盾突出、分配不公平和质量环境比较差等众多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基层政府把住房政策与房地产政策相混淆,把责任推向社会;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力不够,但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管理主体的缺位。政府未高度认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职责所在,处于应付上级政策和检查的层面,不能全面地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

2. 倾向效率优先,忽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

按照西方公平与效率理论,在住房矛盾发生冲突时,政府应该注重社会公平,通过向低收入者提供相应的帮助,使其享受住房的权利。当保障性住房出现推进缓慢,供应不足和环境质量等问题,一方面由于政府追求社会发展的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在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不足; 另一方面政府片面追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效率,而忽视中低收入者同样有权利享受基本的住房配套措施。

3. 保障性住房建设未能统一布局

调查显示居民对现有保障性住房不满意度达 44. 3%。在缺乏统一布局的情况下,政府很容易忽视各个层次保障性住房群体的收入和居住群体的综合成本,而生活成本最先要考虑的成本应该是交通成本,这也是常常导致保障性住房执行中被扭曲,大多数的保障性住房环境和配套措施千篇一律的现象,而造成居民对保障性住房不满[9]。

三、他山之石——我国香港地区及国外保障性住房的经验

( 一) 我国港台地区及国外的做法

1. 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屋制度

该制度使得香港 30%的家庭“居者有其屋”。政府兴建、市民轮候、租金低廉、配套设施完善,这就是香港公屋制度的成功所在。港府通过推行公屋制度,帮助全香港近30%的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公屋是为中低收入家庭准备的,所以香港房屋署把月收入和家庭净资产作为公屋申请的主要标准。为保证将公屋租给真正有需要的家庭,港府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同时对“特困户”还予以补贴。

香港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 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量,目前住房保障的重点只有一个——加强廉租房建设。

2. 韩国的公共住房成效显著

从 2000 年到 2006 年,韩国住宅建设以年均 20% 以上的速度逐年增加,房价持续快速上涨,与此同时房屋租赁价格上涨。

韩国公共住房政策通过建设中小型住房和租赁住房等公共住房,致力于解决中低收入户的住房问题,并且为此在财政、宅地、金融和税制等方面给予优厚支援。韩国公共住房的主要类型有: 一是小型商品住房,针对拥有购买力的中低收入户而建设的小型公共住房,住房面积约为 60 平米以下。二是公共租赁住房,韩国政府采用了“永久租赁房”、“公共租赁房”和“国民租赁房”等措施。永久租赁房是专门针对城市贫困居民而设计建造的非营利性住房; 其余几类住房是微利的,供给对象仅限于中低收入者,资格审查制度非常严格。这些城市中低收入户公共住房政策实施以来,极大地缓解了韩国住宅供求矛盾,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居民的住房需求,极大地遏制了住宅市场投机泡沫,房价水平走向平稳。

分析韩国公共住房政策卓有成效的原因主要为: 首先保障目标及范围明确。韩国政府进行了社会阶层细分化工程,对不同阶层实施不同的公共住房政策; 其次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有合理性,严格面积控制,全部在 85 平米以下; 再次制定了相关法律确保立法保障; 最后韩国政府强化了租税的优惠,开发公共住房用地。

3.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融资体系较为完善

新加坡的住房分为组屋和私宅两类。组屋是政府所辖的建屋发展局为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廉价公共住房,覆盖 86%的新加坡公民( 含公务员) ; 私宅是指房地产企业自主投资开发的、价格完全受市场供求因素影响的商品住宅,其销售对象为高收入群体。新加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突出特点是政府投入充足。政府制定了“居者有其屋”计划,不仅承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配套建设,还负担组屋的维修与翻新。建屋局每年的赤字由财政资金填补,国民住屋计划占政府常年预算拨款的 3. 8%。经过批准,建屋局还可发行中期债券,作为组屋建设的辅助资金来源。

( 二)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住房保障

1. 资金筹集和增加房源

国外都是以联邦( 或中央) 及州政府的财政投入为主,市政府在规划和土地方面给予支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都把住房保障列为财政支出重要项目予以保证,日本住房与环境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 5—10%; 英国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兴建的普通住宅和对低收入者的补贴,一直保持在 2%左右,占政府公共支出的 5%左右。

租赁补贴的房源主要来自于社会和市场,应鼓励保障对象从社会上、市场上自行租房,应允许并引导有能力的人及社会组织购房出租,增加租赁市场的房源供给。上世纪美国就以补贴方式资助一些营利和非营利组织开发供中低收入家庭租赁的住房。

2. 严格规范“救济性”和“救助性”住房保障

就目前世界各国的住房保障看,在保障方式上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类: 一是救济性住房保障( 如我国的租赁补贴、廉租住房、民政福利房) ,二是救助性住房保障( 如我国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尤其是面对低收入人群的救济性住房保障,被视为社会保障的底线,即使一些社会福利水平较高的国家,也不敢轻易放弃这道底线。例如,在新加坡有 8. 5%的居民享受救济性住房保障的“廉租屋”,政府每个月只象征性地收取 11 新元的房租。

3.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如果是采取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对象可自行寻找中意的住房,经审查批准后,保障对象通常应向房东或房屋租赁公司支付相当于其家庭全部收入30%的租金,不足的部分全部由政府承担,这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如果是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也应支付相当于其家庭全部收入 30%的租金[9]。

四、保障房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及对策

住房体制改革至今,随着住宅市场连续几年的繁荣发展,随着飞涨的房价与中低收入者买房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既存在诸多困难,也面临很多机遇。笔者认为,一定要在坚持住宅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业发展现状,积极、稳妥、协调地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推进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这样两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行动准则,构建一个公正、合理、有效且可行的住房保障制度。

( 一) 加快住房保障立法

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必须加快相关的立法进程,尽早出台《住房保障法》,从最高法律效力的层面对住房尤其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融资、消费、分配等环节进行强有力的规范,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原则,供给对象和操作规程。明确住房保障体系和分层次的保障对象,完善住房保障各项制度和实施细则。

( 二) 完善配套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

目前在公共财政支出水平偏低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出力度,把住房保障支出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多渠道保证资金来源,并保持在适度的水平,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税收政策方面,应该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给予适度的税收减免,通过减税或者免税的形式支持住房保障制度。另外还可以结合准备开通的“物业税”考虑对保障性住房采取减免的措施。在金融政策方面,一些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廉租房领域就融资创新进行试点,利用证券工具和多种融资模式,借助资本市场为廉租房的建设融资。在这里政策的出台和调整需要慎之又慎,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要充分考虑到资本市场的风险[10]。

( 三) 创新模式,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长期以财政投入为主,将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为此必须创新模式,主要包括:

1. 地块选择

选择城市其他商业开发价值高的地块,与棚户区地块捆绑改造、市场开发,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和偿还贷款,这种移丰补欠、市场化运作的创新模式,通过商业化开发实现收益,既减轻了财政负担,又确保了保障性住房项目顺利偿还贷款本息。

2. 特许经营和管理

政府在经济租赁住房领域可采取特许经营和管理,政府则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提供优惠,以促进企业持续、稳健经营。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整个项目交还政府,通过市场销售回笼资金。通过这种模式既满足了经济租赁住房的社会需求,又实现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3. 构建住房政策性金融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金融机构,构建住房政策性金融体系。因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赢利性与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可通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或者带有政策性、扶持性的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消费提供便利,建立系统的优惠贷款体系。

( 四) 建立多元化分层次的租赁住房供应模式

保障最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同时,也保障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其次在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购房贷款优惠的同时还提供了优质的租赁住房和给予一定的租房补助。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一方面可以满足部分家庭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架起通往购房市场的桥梁,在减轻购房需求者生活压力的同时为其提供积累资金的时间。

( 五) 建立全面和动态的住房保障管理

所谓住房保障的全面和动态管理机制,不仅应当涵盖从租赁补贴到实物配租配售等所有住房保障方式的全方位管理,同时也应当包括从准入、监管到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1. 准入机制

为了能够对申报情况进行准确核对,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民政、人保、税务、房管、人行等部门联网的“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通过建立起来的“电子比对专线”,可以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等信息,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在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借鉴香港、新加坡的“轮候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保障对象错位、福利“搭便车”现象。

2. 动态监管机制

必须建立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香港是一个仅有600 多万人口的城市,但从事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人员就多达 8000 多人。应尽快建立市级政府的住房保障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监管人员。仅有市级政府的专门管理机构还不够,还必须将其职能延伸到街道和社区,依靠基层力量才能真正做到动态监管。

3. 退出机制

它是住房保障全面和动态管理机制建设的重点。国外许多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退出都有严格规定。例如,新加坡对违规申请保障性住房者施以高达 5000 新元的罚款或者 6 个月的监禁,乃至两者兼施。相比之下,我国住房保障的退出除了租赁补贴外,其他诸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都还缺乏相应的刚性。在强化退出机制刚性和力度的同时,还应当通过利益引导让保障对象主动退出。

( 六) 建立合理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们认为应建立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为主的租赁性住房保障体系。中国住房困难家庭占比例较高,政府要保证“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住房”。笔者建议: 一要租赁性住房可由现行的出让土地建设改为租赁土地建设; 二要建立新建商品房出租房屋保留制度。开发商必须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保留可销售面积的一定比例的住房用于出租。住房必须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达到直接满足房屋使用功能。开发商保留房屋出租的可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三要租赁性住房收取房租的依据和标准,可严格按家庭收入的比例收取房租; 四要强化政府的调控作用,促进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充分利用政府手中的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通过税收、土地、金融等配套政策,鼓励并调节参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即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政府也可通过市场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房源,减少政府的寻租空间,活跃住房二级市场。

( 七) 实现保障方式的创新

我国东西部发展差异较大,各个城市在房屋供给、住宅市场发展阶段、房屋中介服务发展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特点和发展阶段,选择适合本城市的保障方式。在存量房较少,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不发达的城市,应首先实施供给方政策,当存量房达到一定的量后应转向需求方政策,直接给低收入阶层租房或购房补贴; 在存量房较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不发达的城市,则应该大力扶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加大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程度,然后再实施需求方政策[11]。

注释:

[1]窦竹君. 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 河北法学,2003,( 1) .

[2]邓卫,张杰,庄惟敏. 2009 年中国城市住宅发展报告[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3]温家宝. 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R]. 2009-03-14.

[4]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9 经济蓝皮书[M]. 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

[5]中国社会科学院. 住房绿皮书———中国住房发展报告( 2009 -2010) [M]. 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2009.

[6]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4 年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M]. 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

[7]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城镇廉租房住房租金管理办法[Z]. 2005-03-14.

[8]牵智. 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s) 法律制度之基本理论[J]. 河北法学,2007,( 9) .

[9]邱跃. 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J]. 北京规划建设,2007,( 4) .

[10]刘凯华.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的建议[J]. 天津政协公报,2009,( 11) .

[11]侯国跃.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以我国《物权法》第 20 条为中心[J]. 河北法学,2010,( 2) .

出处:河北法学 2011年第11期

    进入专题: 保障房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经济学 > 公共经济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156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