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太:基层民主的成都经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0 次 更新时间:2012-03-1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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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太 (进入专栏)  

四川成都市乡镇基层民主的实践,主要体现于五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乡镇党委书记和村社党组织书记的“公推直选”竞选授权的治理;二是实现了在乡镇街道向“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治理;三是实现了村社自治组织职能回归、群众真正当家作主的治理;四是实现了村社自治类社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监督的治理;五是实现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开始真正走向市场的治理。

其实践探索意义在于: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城市化和民主化,不仅可以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现代化道路,并且这条道路是一种更为高效、更为公平正义和更为实质民主的可操作的实践模式。

  

把荐举和选举两者结合

  

“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书记最显著效用是,比较好地解决了执政党内的民主授权问题,符合竞选授权和民主问责的现实需求和发展大势。

“公推”实质相当始于汉代的察举制,公推直选是把荐举和选举两者结合得比较好的制度。还可以考虑把古代的科举制运用到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选任之中,实质是一种基层主要领导干部的准入制度。

在荐举和选举前对相关有计划报名公推直选者进行准入资格考试,或实行定期的制度化的准入资格考试制度。公推直选最值得推广的是村级党组织书记的跨村社竞选。村级党组织书记的跨村社竞选可以进一步改善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素质状况,把更优秀的基层领导人才推到党组织的领导岗位。

另外,“民主评议”是“公推直选”制度必要的配套制度。成都普遍实行的党内“民主评议”制度,实质是一种把党员评议主体扩大到党外精英人物的民主监督制度,是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相结合的一项制度创新,并且成都的“民主评议”实质凸显的是一种新的党员民主权利——“评议权”。

200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范的党员民主权利,主要是知情权、表达权、选举权、监督权、救济权。根据成都党内基层民主实践,表达权和监督权应进一步细化,单列一条“评议权”,对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不仅具有“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的权利,更应具有按规定程序、制度化的民主“评议权”,从而把一种靠党员自律和自觉的个性化的党内监督和表达制度,变成一种靠制度化、程序化约束的客观科学的党内民主监督和表达制度。

  

剥离经济职能

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政府主导和规划性,是中国区域快速发展的制度性举措,不仅被成都城乡一体化建设实践所证明,也被各地发展实践反复证明。

好的政府规划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地放大本地发展要素的优势,而且能够把要素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基层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的智慧,还体现在对各种名目的“经济特区”的管理和利用以及在土地征用和拆迁的阳光透明和依靠民主顺利执法。

在已经实现了城镇化的一些市区镇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下沉是一种大趋势。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责,会逐渐地转到满足城镇街道社会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各种需求上来。

“一加强和一剥离”成为成都城镇基层政府改革的主旋律:主要以剥离经济职能,强化服务职能为导向,实行“民主化决策、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运作机制。成都市2008年以来在锦江区和武侯区启动的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试点,以及温江区永宁镇的涉农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的探索,都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和导向作用。

  

收回村委会的决策权

  

成都市实践的“村民议事会”制度,实际是把授权范围内的村级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统一赋予村民议事会行使,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难于发挥或实际难于履行日常议事、决策和监督权的情形下,嵌入到原有的村民自治权力体系之中,把议事、决策、监督“三权”通过这样一种组织形式落到实处,等于相对回收了村民会议授予村委会的决策权,村党组织的领导意志主要通过议事会来实现,真正确立村民“自己当家做主就要说了算”的主体地位。

这样,不仅捋顺了村自治权力体系中的各种关系,而且实现了民主自治从“多数选”到“多数决”的回归。这样的一种村自治组织构架,实质凸显的“拓展决策参与”以纠正“代理民主”在具体日常决策过程中参与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向村民当家做主本质的回归,而不是农民把权力授权给村委会,在授权期间村级事务由村委会做主(实际是由村党组织做主)。

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实效证明,以拓展决策参与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村民议事会”,是一种在村民代表会议不能实际履行议事决策权的状况下,最优化的村民自治结构和机制。

一是,通过切实的村民选举,确保村民议事会成员的公信力,保证村民的权利掌握在“自己信任的人”手中;二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明确授权,保证村民议事会行权的合法性;三是通过制定配套的村民议事规则,对村民议事会的召集和组织、议题的提出和审查、议决程序、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等,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确保村民议事会行权的规范性。此外,整合村级组织资源,实现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与农民的良性互动,也是成都今后完善村级治理机制的努力方向。

  

公益性的村民自治

  

在村民自治领域,中国立法的原初本意就是让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靠社会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公益心实现社会自治。各级财政对村自治组织领导人的补贴实质也是误工补贴的性质,绝不是公务员的薪金和全职责的劳动报酬。

成都市的“村民议事会”成员没有报酬甚至没有一分钱的误工补贴,就是在为村民做公益性和自治性的义务工作,实质就是从事管理类劳动的“自治义工”。

“村民议事会”虽然经村民授权发挥着议事、决策和监督的职能,实质它具有最典型的社会自治类公益性组织的特征。

目前限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瓶颈,主要是“双婆婆管理体制”。不过这种管理体制已经在一些发达地区出现松动。深圳目前正在实行社团注册的“双轨制”,公益型社会组织的注册已经试行备案制。成都市锦江区也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尝试。对于经济类、市场中介类、为履行公共服务、公益事业以及社区管理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包括履行基层社会自治权的公益性组织,完全可以实行注册备案制,无需政府相应部门主管。执政党和政府要有充分的信心支持和鼓励这一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从而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组织功能资源和保障,弥补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村社自治组织体系某些功能补位的迫切需要。

  

集体经济的经验

  

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的地区,农民权益保障的最佳途径,是大力发展合作性的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走现代化的集体经济发展之路。共同富裕和城市化后农民权益的根本性保障,会借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企业化而走向辉煌。

集体经济得以发展壮大长久不衰的秘诀就是:搞好公平分配、捆绑分配和激励性分配。

实行现代股权制的集体经济组织,从成都、浙江和深圳等农城化股份公司目前的发展困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来看,就是两个问题:能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和企业发展壮大了、势头比较好能不能实行股权向社会投资者、尤其是战略投资者开放?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保持集体经济管理者的管理动力;股权向战略投资者开放,可以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化大企业股份公司的转型。

这几个问题做好了,集体经济就一定能搞得好,这里面重点是要以现代化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把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权分开,把经营权真正交给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理念、有本事、守法制的能人来管理。总之,走集体经济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之路是可行的,也是有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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