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龑:莫再让电视剧折磨历史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1 次 更新时间:2012-03-1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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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龑  

偶然扫了几分钟的电视剧,几分钟吧,大概的情节是,一个大清的七品县令审案,到最后,县令大人一拍惊堂木,从案上捻出一支令箭,很有气势地往大堂上一掷,大喝一声:“罪不容恕,即刻问斩”,然后堂下衙役齐声应和,把下跪之人拖出门,在众人围观之下,咔嚓一声,手起刀落,身首异处了。

看到这里,突然有一种把电视机砸了的冲动。

中国的电视剧,粗制滥造至此,编导们已然艺高人胆大到了不懂“文化”两字怎么写的地步。这也是让老夫基本不看电视的原因所在。

稍微细究一下中国的文化和传统,就不会出现这种垃圾电视剧。

漫说一个小小县令,自汉以降,即便是一个封疆大吏、首辅宰相,任你权势再大,也断无可以随意砍死人犯的权力。

中国古代,讲究的是天人合一,敬天顺时,明刑慎杀,认为杀人太多,会遭天谴。所以对杀人很慎重,杀人的时间,也不是想什么时候杀就能什么时候杀的,凡是被判死刑的罪犯,必须待秋后方能处决。理由有二,一是秋季草木凋零,此时执行死刑乃是“敬顺天时”;二是秋季判案行刑,不耽误农时。

所以,自刘汉以来,凡是死罪,必须上报最高司法官,“廷尉”,核准,一般情况下,廷尉也不敢妄自决断,还要奏报皇帝。对官员的死罪,超过一定级别的,更是要皇帝许可才行,年薪二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

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件开始予以重视。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二千石(音同“担”)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二千石,所以有时也直接称郡守为“二千石”。

这个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必须适用的固定制度,当时的死刑复核主要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现的。到了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要报国家。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割据,国家分裂,但仍有一些皇帝强调杀人须奏闻,对死刑案件进行干预。

北魏太武帝甚至规定,地方的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施行。”

“州国之大辟”就是指地方的死刑案件,要求向国家奏报,然后才可以执行。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死刑案件,要奏报皇帝,说明为什么要判死,皇帝要仔细看,是在是找不到一丝一毫的可以放生的理由,才由皇帝金口御言决断杀人。

从史书记载来看,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已经逐步确立了。

到隋朝,就有了死刑三复奏制度,隋文帝杨坚在位期间,定下了死刑复奏制度。就是在处决犯人之前,仍须将复核之后的结果再次报与皇帝最终决定,在皇帝勾决之前,不能对犯人进行处决。

三复奏指每个死刑案在执行之前,需要向皇帝奏请三次,以便考虑更加周详,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就是说通过三次奏请才能决定是否最终处以死刑。

李唐时期,这个制度更加严格和制度化了,就是“地方三复奏,京师五复奏”

“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这个是唐太宗的说法,历代流传,以致我们的历史课本里都有记载。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死刑复核制度得以完备。

死刑案件通常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复查的程序之繁琐,今人都难以望其项背,唐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司”。大理寺除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死刑案件外,对刑部移来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审权;刑部对州县判徒刑以上的案件进行复核,发现有疑点的死刑案件要移交大理寺重审。这三个机关因职能不同,一般情况下均分别工作,但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三机关的最高首长共同审理,这叫“三司推事”。后来,又根据唐太宗的指示,死刑案件,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这叫“九卿决狱”或“九卿议刑”。需要说明的是,死刑判决无论是大理寺,还是“三司”、“九卿”做出的,都不是生效的判决,都必须报请皇帝裁定,皇帝具有死刑案的最后决定权。死刑案件即使已被皇帝核准,在执行前仍须由皇帝勾决的制度。

唐太宗时期,完善了死刑“三复奏”这一制度,规定有“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按《唐六典·刑部》记载,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用以避免错杀无辜,冤枉好人。

但因各地离京城远近不同,实行“五复奏”有困难。故唐太宗又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仍实行三复奏,只有在京的死刑案件实行“五复奏”。

而犯有“恶逆”(即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

就是说,被官府定案为死罪可杀的人,有三次机会可以被皇帝改判放生,如果是京城官府定的死罪,犯人有五次机会被皇帝改判。

史书记载,太宗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全国判处死刑的只有29人。呵呵,估计还不如当今一个省一年的死刑人数。

唐朝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为唐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只是稍有变革而已。

宋、明两朝只有“三复奏”,取消了“五复奏”。明朝为了加强对审判权的控制,统一法律的适用,对重大、疑难以及死刑复核案件实行了会审制度。

清代继承明制,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发展成秋审和朝审。清代的死刑有两种,一种是“斩立决”或“绞立决”,一种是“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处“斩立决”或“绞立决”的,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经皇帝批准,立即执行。而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则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期处决,延至秋天重审。因此,秋审实际上是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地方判决斩绞监候犯人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因其在秋季举行而得名。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要对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意见及“刊刷检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备阅参考。秋审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壮观。会审大典后,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经秋审的案件分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处理)、可矜(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太严重,可免于处死)、留养承祀(情节虽较重,但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于处死)四类,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进呈。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做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后,按旨处置,其中情实案犯在皇帝勾决后,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朝审与秋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朝审审理的是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朝审中参与会审的机构、官员、审理结果都与秋审相同,只是在程序上略有不同而已。

这一套程序走下来,真正执行死刑的人,实际上连四分之一都不到了。

无奈得很,又要说到一部电视剧了,自小时候就有一部电视剧,讲的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这个案子,被作为电视剧题材不知改变重拍了多少次。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死刑复核的案例。

案子发生于1873年10月,1876年2月审结。1873年12月12日就作出了第一次判决,即从案发到第一次判决作出仅用了2个月时间,而复核该案则费时两年多,历经杭州府、浙江按察司、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刑部、浙江巡抚,几番周折,最终在三司会审后推翻原判,并在报请两宫皇太后与光绪皇帝后,最终定案。

若没有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死刑复奏程序,杨乃武与小白菜只怕早已成刀下冤魂了。

电视剧的编导们,该多看看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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