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务实之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08 次 更新时间:2012-03-06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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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强  

【摘要】看守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也符合公安监管工作不断发展的实际,是建立在对公安监管工作规律深刻把握的基础上,解决公安监管工作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的一把钥匙。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有助于形成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强大的合力;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和法治文明建设;有助于推动看守所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据报道,继去年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九部门下发意见将看守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工会、共青团、妇联也将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人民团体的优势和作用,确保看守所安全文明、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看守所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场从工作格局、工作思路到工作方法的革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务实之举。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公安机关严格履行职责,统筹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文明的政治、法律、保障、宣教资源,就会形成领导合力、工作合力和监督合力,从而从管理体制机制上解决好制约公安监管工作当前及长远发展的问题,将看守所打造成法治文明的窗口、保障人权的阵地、社会管理创新的示范点。

有助于形成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有助于形成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强大的合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关键,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四位一体,有机联系,不可分割。

看守所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从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来,以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为框架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也要看到,由于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看守所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形成了警力不足、保障不力的历史欠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从“欠账”抓起。将看守所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平安建设体系,通过协调解决问题、严格组织考评,对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将看守所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有关部门支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必将会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对看守所工作的重视程度、工作力度和保障水平。

因此,看守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也符合公安监管工作不断发展的实际,是建立在对公安监管工作规律深刻把握的基础上,解决公安监管工作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的一把钥匙。

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和法治文明建设

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和法治文明建设。看守所是审前羁押场所,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预防其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行为,体现出审前羁押制度的预防功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是考量社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对公安监管执法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都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工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发展的要求。1997年刑法修订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诉法修订也从有罪推定到罪刑法定,从过去称呼人犯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全社会的人权保障意识也有了明显提高。

随着近年我国民主法制和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明显强化,看守所工作已成为了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由于其特殊性、敏感性,监所一旦发生在押人员脱逃或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甚至发生在押人员因病正常死亡,都会引发媒体炒作,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热点,给党委政府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违法犯罪是和谐社会人民内部矛盾最激烈的表现形式。我们要在正视矛盾和违法犯罪客观存在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法律等诸多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控制犯罪,从而减少社会对立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综合治理看守所工作必须要把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推进管理教育社会化,加强对在押人员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工作,做到寓教于管、管教并举,努力消除被监管人员敌视和对抗心理,把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成为教育矫治违法犯罪人员的特殊学校,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有助于推动看守所管理工作规范化

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有助于推动看守所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看守所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群众利益,关系公平正义,关系和谐稳定。

看守所不仅要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还要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不仅要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还要实行人性化管理,满足老年、未成年、女性被监管人员特殊的精神和生活需求;不仅要防范被监管人员被侵害、自杀等非正常死亡,还要关注被监管人员因病死亡;不仅要确保安全,还要确保文明。因此对看守所民警的职业道德、法律素质、执法作风、奉献精神、拒腐防变的要求相当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增多,违法犯罪活动高位运行的趋势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特别是涉黑涉恶等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高智商、新类型犯罪不断增多,致使被监管人员成分日益复杂,对抗监管、逃避打击的手段不断翻新,监管难度加大,看守所安全管理的任务可谓是艰巨繁重。

近年来,在舆论高度关注下,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推进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看守所执法管理更加规范透明。在大力支持媒体舆论对公权力监督的同时,也应充分理解做好看守所工作的不易,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性意见,而不是以偏概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的优势和历史沿革,热情关注、善意评价、积极推动法治建设的每一项进步、每一个努力。

监管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时间保持警觉、随时面对风险的工作,监管民警工作艰苦枯燥、危险性大、长年超时工作,综合治理看守所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要多做听警声、察警情、解警忧的工作,通过科学安排勤务保证公安监管民警正常休息,通过加大立功受奖、评先评优比例调动公安监管民警的工作热情,通过为监管民警排忧解难让公安监管民警感受到组织温暖,譬如对长期从事监管工作的优秀民警,要在政治待遇上给予关心;落实监管民警带薪休假制度,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加强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工作,维护民警身心健康;尽可能改善监管民警的工作条件、就餐条件、上下班交通条件,创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等。

丁国强,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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