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桓:对腐败既要“零容忍”,又要科学理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0 次 更新时间:2012-02-24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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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桓  

中国共产党本来就是为反对最落后、最腐朽的反动统治、建设新中国而诞生和战斗的,如果党不能解决自身的腐败问题,又怎能实现远大的历史使命?无论从保持党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还是从取信于民、巩固执政基础,带领人民实现崇高理想来说,都必须对腐败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这既是民心所向,也是全党的共识。可是,反腐败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仅仅凭义愤,“愤怒出诗人”,却不能靠愤怒完成反腐败这一艰巨、复杂的任务。科学理性地认识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是反腐倡廉取得实效的前提。

认清新形势下腐蚀与反腐蚀的特点十分重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不法资本家(如上海)对共产党干部的腐蚀无孔不入,曾有这样的概括:“一请二吃三送礼、四吹五捧六殷勤、七拉八打就攀亲、最后一招送女人”。现在仍然有不法商人寻租行贿等问题,但腐蚀却大量出现在党政机关内部,“小官给大官送、地方给京官送、省市干部给部委干部送”,这种腐蚀,本质上也是剥削阶级思想侵蚀共产党的反映,形式上则表现党内的自我腐蚀。这种腐蚀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潜规则进行、用公款“买单”(民间戏称“共产党糊弄八路军”),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危害性。随着反腐败的深入,腐败份子的手段在花样翻新、反查处“本领”也在提高,采取了“权力期权”、“隐性受贿”、馈赠字画文物、打着学会活动旗号拉赞助、募捐等手法,研究这些特点,才能有效防止和查处腐败案件。

需要科学准确地界定腐败行为和部署反腐倡廉工作。一种狭隘的认识和做法是,把反腐倡廉局限于反对、查处贪污受贿。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确实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却远非腐败的全部。不同学科对腐败有不同的解释。在政治学意义上,一般认为,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从而严重违反公职行为规范并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哲学上的意义要宽泛些,任何事物由新生、健康到腐朽、败落的转化过程都可以称之为腐败。从词源学看,腐败既指腐烂、堕落 ,也指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的混乱和黑暗(见《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第381页)。后者与前者有区别,却与前者密切相连,甚至可能掩盖和催生前者。无论哪种解释,都不能把反腐败限于反对贪污受贿。因此,反腐败既不可泛化,把一切错误行为、不合法的行为都归于腐败,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突出重点;同时,也不能把反腐败仅仅限制在查处贪污受贿的范围内。如果限于反贪污受贿,许多严重的腐败行为如权力期权等无从查处,组织、机构方面的 缺点得不到纠正,腐败的根源也难以消除,永远处于治标不治本的状态。至于廉政建设,要求更高、工作范围更广,主要是用国家公职行为规范要求公职人员、做到廉洁从政、杜绝以权谋私,廉政建设涉及思想、组织、制度、作风等许多问题。这样界定概念,有助于准确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腐败现象是不是“抓出来”的?社会流传所谓“腐败越抓越多”、“法不责众”、“不反腐败亡国、反腐败亡党”、“没治了”的说法。随着反腐败的深入,一些大案要案被揭露,而且出现了“案中案”“连环案”等触目惊心的现象。现象不等于本质。腐败绝不是“抓出来”的 ,更不是越抓越多、不可收拾。人们所以产生腐败越抓越多的错觉,是因为腐败侵犯的客体与刑事犯罪有一定区别。刑事犯罪侵犯的一般是公民的生命、财产,案件发生,会充分暴露、影响广泛,公众迅速知晓。腐败侵犯的对象一般是国有资产,形式是以隐蔽的手段造成国有资产在隐形中流失。所以不抓是不知道的,但不等于不存在。揭露和查处腐败,挽回了损失、惩处了 腐败分子、教育了干部,防止了腐败恶性发展,从哪种意义上说,都是好事和进步。事实上,目前揭露和查处的腐败许多是多年前发生的,揭露出来,恰恰证明反腐败的深入。这样看问题,才能坚定反腐败的信心。

反腐败是不是完全要靠制度解决问题?毫无疑问,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反腐倡廉有着决定的意义,许多腐败案件暴露了领导和 组织制度方面的缺陷和弊端,尤其是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制度还有漏洞和缺口,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反腐败确实要抓住制度这个关键环节,然而,“真理多走半步就是荒谬”,从强调制度的重要性这一正确前提出发,发展到把制度建设和制度改革做为治理腐败的唯一工作,就失之大谬了。从根本上讲,制度确实比人的思想作风重要,然而,制度需要人来制定、执行和保证监督,在现实的具体的环境中,制度与人相互影响,制度引导、约束、规范人的 行为,人又在执行、修改、完善制度,如同鸡生蛋、蛋孵鸡一样。其实,制度的健全完善是个长期的过程,制度再健全,也不可能天衣无缝,总会有漏洞;在同样的 制度约束下,人们的行为也有正确与错误、崇高与卑劣的区别,何况每个人的行动也构成制度环境的一部分。如果把制度看成万能的,只抓制度而不顾其它,那么先进性教育、党性修养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都会弃之不用,共产党的反腐倡廉会失去特色和优势,腐败的思想根源难以消除,已经有的制度也难以执行,腐败会不断发生,且造成环境的恶化,反过来影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即使从健全制度看,也不能仅仅看做单纯技术性、程序性工作,制度建设过程也是教育人、提高人的觉悟的过程,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既要制约和监督权力,又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共产党的政治组织优势和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决不能以制约监督权力为幌子,滑向多党制和允许党内派别存在。就是说,制度建设中渗透着丰富的思想文化内涵。事实上,目前反腐倡廉的 许多方面都有了制度,要解决的是制度的成龙配套和执行方式问题,确切地讲,是机制问题。机制与制度有联系,也有区别,是以制度为依托建立的、有明确目标和保证措施的 工作系统,健全机制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之一是解决“动力源”问题。党中央明确把反腐倡廉作为党的建设“五位一体”的 任务之一,就是要求把反腐倡廉建设看做系统工程,采取包括教育、制度、监督在内的各种综合措施,体现了政治智慧。

(作者系北京党建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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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报》2012年2月8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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