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打开司法的天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5 次 更新时间:2012-02-22 08:52

进入专题: 司法  

何兵  

近来有人讨论微博“直播庭审”的合法性。这是个假命题。央视专业人员告诉我:“直播”要有实时性和连续性,应与事件同时发生并且连续不断。个人以为,律师们根本无法“实时地”、“连续不断地”直播庭审,只是将庭审片断“摘播”,不是“直播”,根本无须法院同意。但值得深入讨论的是:微博时代,司法如何面对传媒?

这些年来,法院和一些学者,有意无意地给媒体和公众灌输了错误的观念: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传媒不得有倾向性或结论性意见。按照这种怪异的说法,人民看完庭审,只能八卦庭审消息,猜测法官们的腹中良谋。最好学哑巴,看完以后回家洗洗睡。如果他们擅自分析判断,并在媒体上公开,司法就被干涉,法官就被动摇了,公正就不存在了。这是多么荒谬的说法啊!?许多人竟然误以为真,信以为然。

公开审理,不就是让人民围观、评论从而监督司法吗?传媒应当尽可能客观理性,但要求传媒不得有倾向性意见,不得有结论性意见,是完全错误,极其荒谬的。人们讨论案件,不能只分析,无结论。不能只说上半句,不说下半句,将结论憋回肚子里。对案件的分析总是个人的,结论也是个人的。如果个人的意见总体上趋同,并在媒体上发表,媒体上自然就形成了倾向性意见。禁止媒体发表结论性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实质是禁止人们独立分析和判断。在法院判决前,不让人们分析和判断;在法院判决后,不让人们批评和质疑,只准唱赞歌,不准唱反调,甚至威胁追究批评者的责任,这是对人民监督司法权的公然限制和剥夺。请允许我重复自己的观点: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不仅有权批评,而且有权公开、反复地批评。公正的审判,决不畏惧严厉的言论。

美国法院为保持中立,历史上曾对传媒报道案件进行限制,以免法官和陪审员事先形成偏见。至今尚余若干残留。比如媒体不得怀有“极其严重的实质恶意”,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这些标准都存在解释的空间。近年来,法院对新闻媒体事后处罚及事前禁止,已近乎废止。法院从限制媒体变成与传媒合作。比如在法院设置媒体工作间,方便媒体接触案件,而不是封闭案件。虽然法庭仍限制电视直播,但那是为了法庭安静,而不是封闭信息。

在中国当下,确实存在媒体误导乃至施压法院的可能。对此,应当改造司法,使法官们更坚强,而不是打压传媒,让人民少废话。无论是李庄案、吴英案,还是贵州黎庆洪黑社会集团案,从流布出来的图片上看,法庭里有许多空座,记者们却鹄立于法院门前。有些法院甚至组织人员占座,排斥社会公众。

封闭法庭引发公众狐疑。法院无奈,又找到可靠的媒体开新闻发布会,为自己辩护。这真是何苦来哉?在国外,法官不得为自己的审判辩护,是必守的原则。法院虽然有新闻发言人,但仅限于发布相关信息,不会为判决辩护。我国实行的是法院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故此,法官和法院,都不得开新闻发布会,为自家的审判行为辩护。

在任何时代,法官都应当恪守中立。但中立究竟是通过封闭信息,还是通过自由接触信息?在马车年代,封闭是可行的。在微博时代,声言“只有封闭信息,才能保持公正”,要么是掩耳盗铃,要么是别有用心。

法官如果担心被媒体误导,可以闭眼不看,而不是让媒体闭嘴不说。其实在微博时代,法官不用闭眼,媒体不用闭嘴,正确的选择是:打开司法的天窗,让人民说亮话。

作者简介: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进入专题: 司法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0379.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