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博伊:“公”、“私”辨析——纪念胡适先生逝世50周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8 次 更新时间:2012-02-15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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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博伊  

今年2月24日是胡适先生逝世50周年,用这篇文章来纪念心中的先哲。

社会学中相当多的争论都是名词上的争论,也就是“名”与“实”的对应问题。人们常常撇开“实际”,而对脱离了“实”的“名”争论不休。中国传统文化创始者之一,孔子所说的要“名正言顺”,也正是这个意思。近现代学者胡适先生有篇“名教”的文章,有力地批评了这种不顾现实,一味在“名词”上争论,惑乱人们思维的现象。最常见就是抛出一些似是而非“概念”,不顾是否有现实意义,而是去神化它,或是妖魔化它,如同敬“神”和打“鬼”。被搞乱的思想驱使人们做些于人于己都不利的蠢事,搞得社会“乱哄哄”。我们希望建立法制社会,希望社会出现矛盾能“有序”和平解决,就必须要有一套良好的对话机制,也就是良好的语言系统,准确地分析事物和传达信息,而不是用一些含糊的话语来掩盖问题的实质,造成实际上的混乱。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人们对含有“公”的话语感到亲切,提出“天下为公”就好像自己和民众得到多少好处;一提到“私”,好像就是万恶之源。这里对“公、私”词语所表达的意思进行一番辨析。

词语很多都是“成对”出现的,明白无误地表示出事物的区别和“对立”。人自出生就不可能一个人存在(特别情况这里不去谈)。他一出生就是家庭中的一员,也是某个“团体”中的一员,例如是某公司的一员,某个民族中的一员,某个国家的一员……。正因为个体和“群”是普遍存在的,“私”和“公”的意义也就容易明白了。在家庭中,你挣了钱放在家庭中用,这叫“为公”;如果作为“私房钱”隐瞒下来,这就是“为私”。你在公司上班,有点家务事不来上班,这叫“为私”缺勤;有病不请假,坚持工作,这叫“公而忘私”。这样例子不胜枚举,有点上小学语文课。这里要强调是:“公”和“私”的意义有很强的“相对性”,或者说没有什么“绝对”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所以把“私有制”或是“公有制”作为“坚持”或“取消”的对象,是没有道理的,说不清应当做什么,又不应当做什么。例如我们“不搞私有制”,是不是意味着凡是遇到“公”和“私”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坚持是“公”有理呢?公司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是不是就有理不付给工人工资呢?

我们是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点是交易的“标的物”(包括资金、物质、服务等等被叫做“财物”的东西)必须有归属,也就是必须属于个人或某集团(如公司、政府、社会团体等)的“法人”,不存在绝对是“私有”还是“公有”的问题。如果把属于个人为私有,属于“集团”为公有,这一定会在“坚持公有制”的实践中引起混乱。例如单位里搞个“小金库”,对单位来讲是“为公”,是坚持“公有制”,但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来讲,又是“违纪”行为。“公有制”相对性太大了,“坚持公有制”实在是一句大大的空话。

我们再分析一下常说的“全民所有制”概念。“全民”一词看似容易理解,但它是不能作为“物”的主人。尤其在中国,个人相对“全民”来讲是一个“无穷小量”,近乎为“零”。属于每一个人和不属于每个人是完全相等的,如同任何大的数和“零”相乘结果都是“零”一样。现实中对任何一个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情况,一个普通百姓能有什么发言权呢?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政府经营管理的企业,它创造的利润普通老百姓不可能直接享受到。要体现“全民的权力”不是容易的事情,有相当多的“政治程序”,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是不可去走这繁琐的政治“程序”。把国营企事业说成是“全民所有”实在是一种“忽悠”,是在利用人们在语文知识上的糊涂认识。

我们再来看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现代化的公司的确体现了“集体所有”,但这“所有”是通过“股份”的形式落实到个人头上。此时“集体”中的每个人权利和义务分配得清清楚楚,而且用大家普遍承认的货币形式通过法律条文而确定下来。而我们常说的“集体所有制”通常是指农村的土地,而一个村庄土地的边界很少认真核对,也从没有确定这“集体”中是包括那些人,人员发生变动时所有权如何处理,这集体的“法人”(或是“领导”)如何产生,产生矛盾又如何处理……,而这一切的不确定性,使“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变成一句大大的“空话”。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土地那一块也是不能随意买卖的,也就是和货币联系不很紧密,在这种情形下,“名不正”,“言”顺不顺并不是很要紧。当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土地”背后的经济利益是十分巨大的,“言不顺”所带来的问题比比皆是。在土地所有者不明确的情况下,一些人得到巨大经济利益,“创造”出“土地财政”的路子;也有一些农民贪小利,而丧失赖以生存基础;也有些人为此付出了生命。更值得担忧的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是写入基本国策的,这种说不清所有者的话语非但不可能解决问题,而且有可能成为动乱的源头。最近广东乌坎发生的事件实在是对“土地集体所有”敲响的警钟,也是老祖宗早就预言的“名不正,则言不顺……”。

再来谈下所谓的“公益事业”。任何具体的工作,只能是个别的人受益,就是保护一座城市的自然环境,和农村人或其它城市的人关系就不大。把一些事业贴上“公益”的标签多是为了显示其具有特殊性,进而以“公”的旗号实现“垄断”。教育一直认为是“公益事业”,而在学校招生问题上无论是“凭分”还是“凭钱”、“凭权”都反映了这个问题和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何来“公益”的说法呢?如今公路乱收费的现象十分严重,而当初计划修建公路时那一条没有打着为“公”的旗号呢?把“乱收费”也贴上“为公”的标签不也是常贴出的标语吗?在人类社会上,希望自己得到的利益越多越好,付出的代价越少越好,这也是人(包括“团体”)之常情,贴上“公益事业”的标签,无非是俗话说的“得了好处还卖乖”。所以有这种效果,正是利用人们对语言文字的“迷信”。

我们受教育学知识,最重要就是学习语言概念所表达的实际意义,也就是“正名”过程。同时我们也应当十分清楚,有些词语说明问题并不是清楚的,也就是说“正名”过程很复杂,很可能做不到“名正言顺”。在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正确使用词语,发生争论要避开这些词语,才有可继续“对话”。例如我们这里谈论的“公”和“私”,尤其是带“公”的话语,就属于这类词语。这种话语用于修辞中是可以的,如贴出一个“大公无私”,或是“天下为公”的标语。但在说理的文章中,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的文书中,也使用这些容易产生歧义,含糊其词,不合逻辑的词语,是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我们围绕“消灭私有制”、“坚持公有制”、“公益事业”来谈问题,肯定是不会有结果的。人们用这些含糊的话语来指导行动,只能引起人们相互争论,甚至稀里糊涂的争斗。我们常说要建立“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重要的话语中,如宪法中、法律条文中、政策中不使用不明确的词语。可惜的是不少政治家有意或者无意抛出一些空洞而无逻辑性的名词随意忽悠百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帮闲者”也利用“文字游戏”来愚弄民众,使民众卷入意识形态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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